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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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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管理规定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_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3篇 金属密闭容器内工作时安全管理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2、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时,外部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担任其它任何检修工作。

3、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前,要对容器或槽箱进行充分通风,确保内部空气能够充分流通。

4、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且用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5、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第4篇 压力容器筒体拼接管理规定

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上焊缝分布均匀、避免焊接残余应力相互叠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规程中对焊缝的数量和布置做了具体的规定。

(1)筒体拼接时,最短筒节的长度: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每节筒体,纵向焊缝的数量:筒体内径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3条;每节筒体两条纵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两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不得小于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封头和管板应尽量用整块钢板制成。如必须拼接,封头、管板的内径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1条,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封头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线距离应不超过0.3di,并不得通过扳边人孔,且不得布置在人孔扳边圆弧上;管板上整条拼接焊缝不得布置在扳边圆弧上,且不得通过扳边孔;由中心圆板和扇形板组成的凸形封头,焊缝的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的。径向焊缝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3)炉胆拼接焊缝的要求同于筒体。u形下脚圈的拼接焊缝必须径向布置,两焊缝中心线间最短弧长不应小于300mm。

(4)管子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对于中低压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外壁,或管子支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高压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5)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中止。

(6)开孔、焊缝和转角要错开。开孔边缘与焊缝的距离应不小于开孔处实际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在凸形封头上开孔时,孔的边缘与封头周边间的投影距离应不小于封头外径的10%。开孔及焊缝不允许布置在部件转角处或扳边圆弧上,并应离开一定距离。

第5篇 金属密闭容器内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2、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时,外部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担任其它任何检修工作。

3、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前,要对容器或槽箱进行充分通风,确保内部空气能够充分流通。

4、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且用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5、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第6篇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7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1、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 专管人员应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移交及事故的调查工作。

3、 专管人员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界定、登记、和档案的建立工作。

4、 专管人员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计划的落实。

5、 专管人员应经常巡视锅炉、压力容器,了解操作及使用情况。

6、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7、 锅炉、压力容器应有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资料包括设备出厂资料、安装资料、验收、移交资料。

8、 锅炉、压力容器应取得技术监督局登记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9、 锅炉的洗炉、大修应请有关专业公司进行检修。

10、 压力容器施焊,应有持证焊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1、 锅炉、压力容器上所安装的压力表、液位计等,应用红线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最高使用液位,并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第9篇 医院压力容器管理办法规定

为加强××医院在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制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 依据职责,安全管理各科室压力容器设备,指导科室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 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科室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科室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 压力容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2) 指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4) 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5) 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6)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调调查和处理。

7)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作业。

8) 负责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9) 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10) 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11) 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12) 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 采购科室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2) 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地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3)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

4) 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6. 压力容器使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编写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

4) 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

5)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

6)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7) 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10) 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

7. 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第10篇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  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x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11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12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13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第14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第15篇 煤矿机电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 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 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容器管理规定15篇

第一条总则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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