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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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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办法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 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f)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2.4.4 压力表检定周期与设备检修周期同步。

2.5 液面计

2.5.1 液面计选用

a) 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b) 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位计或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c) 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d)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e)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2.5.2 液面计安装

a) 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b)设施和警报装置;

c)液面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2.5.3 液面计每四年进行一次检修,检修周期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2.5.4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超过检修周期的;

b) 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c) 阀件固死;

d) 出现假液面;

e) 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2.6 测温仪表

2.6.1 压力容器测温仪表选用及安装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6.2 测温仪表保护套管一般4~5年检查一次,对于安装在腐蚀及磨损严重地方的保护套管,停工检修期间均应检查。

2.6.3 测温仪表使用前,应经技术校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6.4 测温仪表检定周期与检修周期同步,如有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2.7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7.1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b)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c) 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功能;

2.7.2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经试用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

3 管理办法及分工

3.1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除符合以上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

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3.2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运行检查、停机检查。运行检查由车间巡检人员完成,停机检查由专业人员完成。

3.3 车间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清查、登记、编号、保存档案、拆装、送栓等工作。

3.4 检修和调校安全附件的分工和责任:

3.4.1 压力表由使用车间拆装、填表、送交机动部计量站调验和记录;玻璃板液面计由使用车间拆装、清理、试压;石英管液面计由制造厂家进行拆装、修理;浮球液面计、测温仪表由使用单位统计、填表,交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拆装、修理、调校。各单位之间应互相协作,认真负责,详细记录和保存。

3.4.2 压力表的指示范围和液面计上下液位须用红油漆标出。红油漆线宽1.5~2毫米,长15~20毫米(注意:红漆线延伸到压力表壳3~5毫米)。

3.4.3 安全阀外表面全部涂大红调合漆;安全阀编号喷(或写)黑色油漆;编号数码要规整。注意:安全阀名牌不能涂油漆,应保持清洁。

4 形成的记录

4.1 压力容器的使用车间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情况表》、《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2 机动部计量站和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应建立:《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测温仪表校验记录表》和《浮球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3 渤海公司机械厂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定压统计表》。

4.4 机动部建立:《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

5 检查与考核

按沧州分公司《日常绩效检查考核标准》考核。

6 附则

6.1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2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除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常压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材料

2.1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材料及焊材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口材料的技术性能在符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其质量证明书应由村料生产单位提供,内容必须齐全、准确。

2.2 用于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不锈钢材料,其质量证明书中项目不全或实物标志不清时,须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判明其牌号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2.3 不锈钢材料需作晶间腐蚀复验的,按gb4334《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或gbi223《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设计图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制: 审核: 批准:

2.4 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经酸洗供应的不锈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2.5 不锈钢原材料应按钢号、规格、炉批号分类在室内放置。并与碳素钢材料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2.6 不锈钢材料上应有清晰的入库标记。该标记应采用无氯无硫记号笔书写,不得打钢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污染的物料书写。

3 制造环境

3.1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应有专用固定生产场地,应与碳素钢制品严格隔离。不锈钢压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钢零部件,其零部件应分开制造。

3.2 为防止铁离子和其它杂质的污染,不锈钢压力容器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清、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地面应铺设橡胶或木质垫板。生产中应使用专用的滚轮架、吊夹具以及工装设备。

3.3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着软质橡胶工程鞋,鞋底不得带有铁钉等尖锐异物。

3.4 不锈钢零部件应配有木质堆架,不得任意堆放。在不锈钢零部件周转和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铁离子污染和磕碰划伤的运送工具。

3.5 不锈钢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类的杂质后方可进行热加工。热成型或热处理过程使用的加热炉气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符合有关标准。

3.6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处理应有独立的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 加工成型及焊接

4.1 不锈钢板下料时,应将不锈钢扳移至专用场地下料;严禁在不锈钢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过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锈钢材料表面严禁用钢针划线和打样冲眼。

4.2 不锈钢材料移植标记和检验确认标记应在不锈钢板上用无氯无硫的记号笔书写同时做好下料的书面记录。在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如发现材抖标记不清晰时,需经检验确认以后及时补写。

4.3 不锈钢板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下料。当利用机械加工下料时,机床应清理干净。不锈钢板卷圆时,卷板机应用无铁离子的材料覆盖轧辊表面。

4.4 不锈钢封头采用热成型时,要控制炉内温度。严格控制始压温度与终压温度,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与碳钢封头同炉加热。

4.5 经热加工成型的不锈钢封头、弯管、锻件等零部件,凡是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均需采取固溶或稳定化处理措施,固溶或稳定化处理应有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时间一温度曲线记录。

4.6 壳体组装过程临时所需的楔铁垫板等与壳体表面接触的用具应选用与壳体相适应的不锈钢材料。不锈钢压力容器严禁强力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铁离子污染的工具。不锈钢压力容器筒体的开孔。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的方法。

第3篇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

1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压元件的保管与发放的控制要求。

2职责

2.1 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2.2 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

3对入库的控制

3.1 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

4.2 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

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 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

4.4 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应保持清洁。

5.2 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 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

剂的包装上, 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

作业指导书编 号ylrq/r03.12-2012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版 号1更改次数0
章节号12本章 共2 页第 2 页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 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 5℃,相对湿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对出库的控制

6.1 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

6.2 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

6.3 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 登记入账。

6.4 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6.5 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

8质量记录

8.1 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2012

8.2 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2012

第4篇 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锅炉、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确保其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设备的安全,根据部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2、本管理办法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质监总局新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职责与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和压力容器科学管理,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抓好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安全科、安全科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协同上级主管监察检验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监察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车间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员,负责编制其检修、备件、检验以及安全附件表、计等定期校试的计划,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设备不良状况,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2、责任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对全公司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及时准确地批转上级领导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以及校试管理办法等,并责成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实施和检查落实,有权对工作人员和操作运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2)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协同上级主管监察部门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审验、校试工作;负责按“条例”、“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各使用车间、单位,对所拥有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台账、档案、维修、记录以及计划检修、定期检查审验、校试以及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和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投入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者;

(3)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者;

(4)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首次投入运行者;

(5)锅炉、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的挖补、改造修理者。

(三)设计制造与安装验收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由政府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肆意设计、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在验收交货时,必须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认真清点存档。

3、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一般由经质监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4、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员外,安全、设备部门的主管专业人员也必须参加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竣工后,必须经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必要时,须报经上级质监部门的认可、签证方可投入运行。

(四)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卡片等技术档案及其图纸、质量书等文件资料必须报送技术档案室存档和借阅。

2、每台锅炉必须有质监局锅炉科签发的运行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3、使用单位必须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性能,编制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运行参数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附件更换校试记录等。

4、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程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的检修、检验、校试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水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必要时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投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必须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异常振动音响。

6、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经检验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不得随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运行参数;

(3)检修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考试合格证;

(4)对受压元件,未经批准,禁止割、焊;

(5)不准带压检修或处理缺陷,不准敲击和紧固螺丝,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凭操作证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9、锅炉给水,必须按规定选择配置软水设备并严格控制水质,无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10、对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或是停运、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范围采取各种措施不见下降;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灵,附属设备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等危及安全;

(4)发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来因素威胁容器安全运行。

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启用投入运行前,必须作内外部或全面检查: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

(2)由外单位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术培训

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超温、超压造成脱水过热、鼓包变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必须按冶金部颁发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程调查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须派员会同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部门等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或修复的安全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全科、技术处必须负责和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管理规程的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须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和检修的焊工进行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5、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第6篇 加油气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 、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 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第8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第11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2篇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第13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管理规定

(1)压力容器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检验建立台帐管理。

(2)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3)超期未检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需立即更换,不得带病工作。

(4)压力容器上的计量器具器与仪表参照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第14篇 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经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防腐,保证安全正确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对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洁,防止各种电离、化学腐蚀。

(2)阀门的操作部位要经常维护,定期进行活动,保证其开关灵活。

(3)安全阀、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活、准确、并按时进行检查和校验。

(4)要定期检查紧固螺栓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

(5)压力管道因外界因素产生较大振动时,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完好,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发生。

(7)停用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面应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环境因素腐蚀。对有保温层的管道要注意保温层下的防腐和支座处的防腐。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电焊的零线和起重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弯曲处是系统的薄弱环节,此部位易发生腐蚀和磨损,因此必须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11)每年对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并做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变形、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现象。

排放装置是否完好。

支承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15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发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及灾难性恶果,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制冷装置中的立式壳管冷凝器、卧式壳管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淋水式冷凝器、油氨分离器、高压贮液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桶(立式、卧式)氨瓶等均属于压力容器。

2、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属于压力容器。

3、更新采购安装的上述压力容器,必须向生产单位索取产品的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原则上对压力容器不得在无制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自行改装、制造。

确因生产及时性需要,在有资质和焊接经验的焊工配合下,对制冷装置中的低压容器,并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施焊工艺改造方案条件下,可进行少量的容器管口扩径、补充管口等操作焊接,同时做好记录、检验、归档工作。

5、使用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应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修理和检验纪录等。

6、对压力容器上的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必须执行年检、月查制度。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容器或管道发生开裂事故。

8、严禁压力容器在运行中进行管道、阀门、仪表、液面计、安全阀的拆卸和焊接(包括带压焊接)。

9、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如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使用维护中,应注意以听、摸、看、闻、测、比的方法进行巡回检查。

10、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学习提高操作技能,定期进行操作考核工作。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15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2总则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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