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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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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管理规定

第1篇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

(1)计量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避免漏检或过期使用。

(2)配置计量器具及仪表等应选用国家计量公司或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无计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3)计量器具铅封应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4)定期核查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误差超过规定应及时复检,除法定检验机构,任何人无权拆毁计量设备铅封。

(5)压力表每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

(6)公司应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等实行定人保管、保养和使用。

(7)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设备。

(8)计量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① 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② 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③ 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④ 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9)计量设备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10)属于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损坏的计量设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第2篇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3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6.11 绝缘操作杆

6.11.1 绝缘操作杆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号标识。

6.11.1.2 操作杆的接头连接应紧密牢固。

6.11.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固定联接部分应无松动、锈蚀和断裂等现象。

6.11.1.4 手持部分护套与绝缘杆连接紧密、无破损,不产生相对滑动或转动。

6.11.2 使用绝缘操作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操作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证有效的绝缘长度。

6.11.3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11.4 运行人员使用绝缘操作杆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12 高压验电器

6.12.1 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2.1.1 验电器额定电压、使用频率等标志清晰。

6.12.1.2 手柄与绝缘杆与指示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6.12.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伸缩型绝缘杆各节配合合理。拉伸后不应自动回缩。

6.12.2 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6.12.4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6.12.6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6.13 接地线

6.13.1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3.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或商标、产品的型号或类别、接地线横截面积(mm2)、双三角形符号、生产年份。

6.13.1.2 接地线绝缘护套材料应柔韧,厚度不小于1.0mm。护套应无孔洞、撞伤、擦伤、裂缝、龟裂等现象,导线无松股、中间无接头、断股和发黑腐蚀。

6.13.1.3 绝缘操作杆部分应符合6.3.1.4规定的外观要求。

6.13.1.4 线夹完整、无损坏,与绝缘杆连接牢固。线夹与电力设备及接地体的接触面无毛刺,紧固力应不致损坏设备导线或固定接地点。

6.13.1.5 导线应采取线鼻与线夹相连接,线鼻与线夹连接牢固,接触应良好,无松动、腐蚀及灼伤痕迹。

6.13.2 装拆接地线必须严格按《安规》规定执行。

6.13.3 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与交接数量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6.13.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线接地端,再在设备应接地处验明无电后立即逐相放电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装设接地线相反。

6.13.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其他导线当作接地线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线必须装设在设备的裸露金属部分,油漆必须刮去。

6.13.7 接地线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按编号放回到固定位置,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4.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商标、产品的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6.14.1.2 无老化、脆裂现象。

6.14.1.3 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随意乱抛乱丢,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准无故损坏。

6.14.5 塑料安全帽、纸胶帽使用期为两年半;玻璃钢(维纶纲)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6.15 安全带

6.15.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5.1.1 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伤残破损。

6.15.1.2 腰带、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无灼伤、脆裂、断股、霉变,各股松紧一致,绳子应无扭结,腰带、围杆绳表面不应有明显磨损;护腰带完整,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边缘圆滑无角。

6.15.1.3 缝合线完整无脱线,铆钉连接牢固不松动,铆面平整。

6.15.1.4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5.1.5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5.2 高处作业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6.15.4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挂在棱角锋利处,并不准低挂高用。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6.15.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带使用后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防止霉变。

6.16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用防坠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6.1.1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6.2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绳无断股、磨损及腐蚀现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试锁2~3次(试锁方法:将安全绳以正常速度拉出应发出“嗒、嗒”声;用力猛拉安全绳应能锁止。送手时安全绳应能自动回收到器内)。

6.16.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构件上,将钢丝绳上的扁钢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圆环内。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6.17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6.17.3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7.4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min。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6.18.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8.1.1 空气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8.2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8.3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6.19 sf6气体捡漏仪

6.19.1 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6.19.2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sf6气体捡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0.1.1 竹、木梯应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阶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连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梯无严重变形,应有完好绝缘垫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间有挂钩或拉绳、上部铰链牢固。

6.20.1.5 软梯每梯阶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

6.20.2 严禁使用断档、缺档或开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6.20.4 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6.20.9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6.20.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6.20.13 在各开关室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1 脚扣

6.21.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1.1.1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和目测可见的变形,表面光洁,边缘呈园弧形。

6.21.1.2 围杆钩在扣体内滑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6.21.1.3 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6.21.1.4 橡胶防滑块与小爪钢板、围杆钩连接牢固,覆盖完整,无破损。

6.21.1.5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6.21.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出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变形和损伤。

6.21.3 登杆前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养,存放符合规定。

6.21.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21.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2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

6.22.1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2.1.1 各类标示牌必须语句完整、字迹清晰、无破损。

6.22.1.2 安全围栏旗(网)、绳无霉变、发脆,红白(蓝)相间的标志明显。

6.22.2 各类标示牌和围栏的使用按《安规》的规定执行。自制的标示牌必须文字简洁,含义精确,可用于辅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规范标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残缺不全的标示牌。

6.22.4 应定期检查设备、遮拦和构架上的常设标示牌,及时更换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标示牌。

6.23 手拉葫芦

6.23.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3.1.1 标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商标、规格型号及主要参数。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毛刺、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活动部件润滑良好,无锈蚀,脱钩保险装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链节完整,无裂纹、变形等缺陷,链条终端根部销子结构牢固,链条轮、轴活动灵活无变形,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良好。

6.23.1.4 吊钩磨损不超过原截面的10%,开口度不超过15%,扭转变形不超过10°,起重链条直径磨损不超过10%,节距伸长不超过3% 。

6.23.2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6.23.3 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23.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24 千斤顶

6.24.1 千斤顶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4.1.1 规格、型号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可见裂纹和残余变形,连接无松动。

6.24.1.2 顶重头承截面应有防止被顶物滑动的压花或沟槽。

6.24.1.3 在无载情况下操作千斤顶,顶杆上升应平稳,至限位标志后应能自动停止上升。

6.24.1.4 液压千斤顶无漏油现象,螺旋千斤顶螺杆润滑良好,罗纹磨损应不超过20%。

6.24.2 使用前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受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24.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5.1.1 卸扣扣体必须锻制,并有明显的规格标识。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环眼两侧外径同心。

6.25.1.2 扣体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6.25.2 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得横向受力。

6.25.3 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6.25.4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6.26 钢丝绳(套)

6.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6.26.1.1 外层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6.26.1.2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而引起绳径减小者。

6.26.1.3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6.26.1.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26.1.5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直径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线盘。

6.26.2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6.26.4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6.26.5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6.27 电动工器具

6.27.1 电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7.1.1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6.27.1.2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27.1.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6.27.1.4 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确无缺陷、破损。

6.27.1.5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6.27.1.6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7 机械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

6.27.1.9 检查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27.4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27.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27.8 长期停运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要求(手持电动工具:ⅰ类工具绝缘大于2mω,ⅱ类工具绝缘大于7 mω,ⅲ类工具绝缘大于1 mω(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附录e),移动式电动机具绝缘大于0.5 mω),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6.27.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门、班组负责保管。

7.2 工器具必须由班组进行编号,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压存放,调换后应及时编号。

7.3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柜内),必要时应装设干燥装置。

7.4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7.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7.6 部门、班组的每一种工器具均应登记在册,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台帐格式见附录b)。

8 工器具的采购和报废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2 电动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安全员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工器具。

8.4 各部门安全员应在每年11上旬将本部门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的计划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审核汇总,编制下年度安措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8.5 计划经营部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8.5.1 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8.5.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8.5.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8.5.4 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8.5.5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同类产品的采购资格。

8.6 凡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 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部分安全工器具还须具有上级部门规定的“入网证”。

8.7 安全帽、安全带、耐酸碱胶靴、过滤式防毒面具还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8.8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9 工器具到货后,计划经营部应将工器具交送交本标准规定试验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试验,凡试验不合格的应退货重新购置,经试验合格的,计划经营部按规定保管或通知申请部门领用,申请部门接到计划经营部领用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或定期试验认定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由班组安全员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检修或报废。

8.10.1 可以检修的则另行存放,设不准使用标志,经检修后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可以检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单位检修的,使用部门安全员将工器具送至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8.10.2 不能检修的立即报废。

8.11 安全工器具报废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后,将报废工器具送交计划经营部回收进行统一处理。工器具报废部门在报废工具回收的同时另作购置计划,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

8.12 由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检测不合格未返还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检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单,填写报废申请单。

8.13 安全工器具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废部门保存,一份送计划经营部,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4篇 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5篇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第6篇 电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以下简称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动工器具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监督管理责任人

3.1.1 安监部专工为电动工器具监督管理专责人。监督风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电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并对电动工器具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保管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电动工器具的安全可靠。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对所有电气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验。

3.1.2 安监部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电动工器具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1.3 生产部电气专工为公司电动工器具技术管理专责人,掌握电气安全工器具的缺陷及处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按标准消缺。负责组织电气安全工器具试验方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试验方法,负责技术指导。

3.2 风场管理专责人

3.2.1 风场安全员为风场电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风场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并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人员认真落实本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定期试验、检查等工作。

3.2.2 在生产部、安监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电动工器具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结果负责。

3.2.3 经常检查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状况,对于电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风场领导和公司电动工器具管理人员汇报。

3.2.4 负责电动工器具的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动工器具清册、试验、检查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保证档案记录完整真实。

3.3 试验专责人

3.3.1 电动工器具试验专责人应在安监部、生产部电动工器具管理人员和风场电动工器具专责人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电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3.3.2 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及本规定,履行职责,做好试验工作。发现不合格的工器具及时上报安监部,认真做好试验记录。

4 档案管理

4.1 安监部和风场应建立电动工器具的清册,以便对电动工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4.2 风场应建立以下电动工器具档案资料:

--电动工器具清册;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

--定期试验、数据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4.3 试验单位应建立的电动工器具管理资料:

--所有电动工器具清册;

--定期试验、数据记录。

5 选购和储运

5.1 选购的电动工器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的产品。

5.2 电动工器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电动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5.3  所有新领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5.4 电动工器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5.5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6 试验、检查和维修

6.1 电动工器具必须每半年进行定期检测。电动工器具送检前所属单位必须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送检,试验结束后要在工器具上标明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时间;归属单位将检定结果填入档案中存档。

6.2 电动工器具一般应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动工器具借用管理制度,由保管员和借用人员负责电动工器具借用前和收回时的检查和验收工作,检查项目按《工具借用记录簿》要求进行,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对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禁止借用或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修复,禁止好、坏电动工器具混放。

6.3 手持式电动具的日常及使用前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电气保护装置完好,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电动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保护接地(零)连接正确(使用绿/黄双色或黑色线芯)、牢固可靠;

--插头符合安全要求、完好无破损;

--连接部分牢固可靠;

--抛光机等转速标志明显或对使用砂轮的要求清楚、明显;

--有绝缘测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6.4 移动式电动机具的日常及使用前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电缆;

--软电缆或软线完好、无破损;

--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第7篇 工器具管理规定模板

为加强公司所属各风电场的工器具管理,提高工器具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增加全体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确保工器具的安全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1、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风电场公用工器具。风电场仓库管理员为本风电场公用工器具的负责人,个人工器具使用者为个人工器具的责任人。2、个人工具和公用工具的配备标准2.1 个人工器具配备标准

序号

分类

工器具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

1

常用工具

钢丝钳

1

160mm

2

尖嘴钳

1

160mm

3

斜口钳

1

160mm

4

剥线钳

1

180mm

5

活动扳手

1

6

一字螺丝刀

1

7

十字螺丝刀

1

8

端子起

1

9

电工刀

1

10

电气工具

验电笔

1

11

日常工具

工具包(小)

1

12

护目眼镜

1

2.2公用工器具配备标准

序号

分类

工器具名称

单位

数量

1

电缆剪

1

2

钢筋剪

1

3

弯嘴钳

5

4

压线钳

2

5

管子钳

1

6

梅花扳手

2

7

套筒扳手及附件

2

8

活动扳手

2

9

内六角扳手

2

10

双头呆扳手

2

11

一字螺丝刀

10

12

十字螺丝刀

10

13

电工刀

10

14

钳工工具

台虎钳

1

15

手钢锯

2

16

钳工锉

1

17

圆头锤

1

18

液压压线钳

1

19

手动拉铆枪

1

20

电动工具

电焊机

1

21

角磨机

1

22

热风枪

1

23

磨光机

1

24

切割机

1

25

手电钻

1

26

吸尘器

1

27

吹风机

1

28

电气工具

万用表

3

29

相序表

2

30

钳形电流表

2

31

红外测温仪

2

32

验电笔

10

33

绝缘表

2

34

日常工具

电烙铁

1

35

工具包(大)

5

36

头灯

3

37

防爆灯

3

38

手电

3

39

望远镜

1

40

听针

3

41

水平仪

1

42

人字梯

1

43

升降梯

1

44

汽油喷灯

1

45

对讲机

5

46

手推车

1

47

吊物桶

2

48

移动电缆卷盘

2

49

手摇油泵

2

50

护目眼镜

5

51

漏斗

3

52

急救箱

2

53

卷尺

3

5m

54

塞尺

2

55

金属直尺

2

56

游标卡尺

1

57

脚扣

2

58

塑料桶

5

3、工器具采购管理工器具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按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4、工器具发放管理4.1、按定额计划初次领用工器具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工器具配置定额,建立风电场工器具清单和公用、个人工器具管理台帐。工器具配置清单,由风电场负责人签字并由风电场仓库管理员保管。风电场仓库管理员按照工器具配置清单发放公用、个人工器具到位,并将所发工器具登记到工器具管理台帐中。4.2已到使用期限的工器具管理领用人持领用申请单和已到期限工器具经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审核、鉴定、风电场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使用期限已满确不能使用的,正常报废,交旧领新;仍可使用者,不再配置。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发放并将发放的工器具登记到工器具管理台帐中。5、工器具台帐管理5.1风电场仓库管理员负责本风电场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器具管理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5.2每季度由风电场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工器具盘点,无论是个人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6、工器具的保管和试验6.1、工器具要分类保管,做到不磕碰,不变形,不生锈,特殊工器具按特殊保养技术标准保管。6.2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原则是个人保管、以旧换新、损毁及时补充;公用工器具管理原则是集中保管,使用登记。6.3工器具应定置定位摆放,严禁随意胡乱堆放,并定期保洁、保养。6.4工器具应按照《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电气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有关规范定期检验维护,并记录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7、相关考核规定7.1 工作变动时,个人工器具必须交回原所在风电场,各风电场应严格工具交接,杜绝工具流失。7.2 工器具严禁移做它用,未经风电场负责人批准不得借用。7.3、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其它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7.4、发现工器具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每次考核责任人30元,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7.5、不按规定使用工器具的,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8篇 登高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检修部为了加强现场的登高安全工器具规范化管理,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登高工器具主要分为:移动梯子、安全带(绳)、安全网、升降梯、移动平台等(脚手架不在此列)。

3、登高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执行。工器具试验结束必须出具试验合格证,标明试验剐势和下次试验的日期,试验结果应存档备案。

4、引用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安全手册》(19971sbn7 -80125 -175 -_)。

二、使用管理规定

1、登高工器具在使用前,使用者应仔细核查标牌上所标明的试验日期和荷重,检查外观的完好情况,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工器具说明书。

2、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登高工器具。

3、各类登高工器具必须严格按其性能使用,不准相互代替使用。

4、禁止在地面有油、结冰、易滑、强腐蚀性场所,以及转动部分无防护设施、周围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

5、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使用时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必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在坝顶、陡坡、屋顶、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点边沿进行工作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7、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三、维护保管制度

1、检修部各单位应规范登高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检测管理工作。

2、生产现场使用的登高工器具应分类建立清册,并登记、编号,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做好记录,确保登高工器具处于完好状态

3、登高工器具应放在干燥、清洁、无腐蚀性的专门库房或场所,防止锈蚀。腐烂等。

4、配有橡胶制品的登高工器具应防止和油脂类的物质接触。

5、靠放的梯子角度应适当或将梯子挂放,严禁和其他物体一块堆放,避免重踩,防件损坏。

6、安全带、安全网应储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尖锐的物件,不准过于曝晒。

7、使用或存放的各类登高工器具合格标签应完好。损坏、报废的登高工器具应贴不合格标签,不得混放。

8、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工器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9、现场配置的机械动力的登高工器具具(液压升降台、电动升降台梯等)应避免露天存放,并对各部件定期进行保养和防腐。

10、电动登高工器具应保证电气设备绝缘良好,操作控制回路完好。

11、对机械、电动登高工器具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应由设备责任单位专人负责,应有完整的记录。

四、登高工器具制作

1、根据生产需要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必须选择合格的金属、木材、竹子。

2、移动梯子不允许用毛竹捆绑制作,荷载不得小于90kg,阶梯距离不大于40厘厘米,档距均匀、水平,横木必须嵌在支柱上,禁止用钉子制作,防滑装置齐全;人字梯铰链牢固,限制开度拉链齐全。

3、移动平台高度不超过3米,四周要设置牢固的护栏和防滑装置,上下楼梯或爬梯,材质可选用合格的金属、木材、竹子,禁止用钉子制作。

4、高凳、木踏梯制作高度不得超过1. 5米,支柱不少于四只,支柱之间设置拉筋。凳面水平、平整、稳定,顶部平面宽度不小于25厘米;高凳支柱之间每一跨度不超过2米,木板厚度不小于5厘米;木踏梯长度不超过1米(木板厚度不小于3厘米),防滑装置齐全,上下台阶至少为二级,材质选用合格的木材,打榫眼制作,禁止用钉子制作。

5、长期使用的高凳、木踏梯,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油漆(主体为深红色,台阶边为黄色),并统一编号。

五、定期检查、试验规定

1、升降机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升降机的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2)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4)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定期检查,除以上检查项目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2、安全带每半年抽检一次。

(1)围杆带做净负荷试验,在2250牛顿的拉力下拉s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

(2)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按5%抽检,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3)冲击抽试的样带,不准继续使用。

(4)安全带统一送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编号,每半年检验一次。

3、本单位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

4、检修部各单位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完工后,由制作单位和申请制作单位验收,执行验收签字制度。使用单位领到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荷载承重试验,做好编号、贴上试验标签、登记入册。

六、修理、报废制度

1、凡出现金属部件、木制及竹制构件明显腐蚀、严重变形、损坏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贴上不合格标签,不得再继续使用。

2、梯子如发现螺丝或铆钉松动、梯架变形、橡皮脚损坏均应停止使用,贴上不合格标签,及时安排修理,保证其完好。

3、对不能修复或报废的登高工器具应作报废处理,不得转手他人。

4、各单位登高工器具管理和保管人员必须保证按期试验和检查。

第9篇 z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时到位,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风厂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绝缘手套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第五条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控制,具体实验周期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相关规定执行。到期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部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条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违反以上规定条款的将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    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第12篇 某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第13篇 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参照各类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市电力公司下属发、供电、基建、修追、试验等单位(含多经,农电及外来施工队伍等),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电气绝缘器具

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罩,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安全防护器具

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拦、遮拦绳(网)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2.3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拉线护套、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可分别给予处罚和奖励。

3.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分工、责任和工作接口,实施全过程管理。

3.3各单位安监部门是管理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门,安监部门设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4安监部门及其专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每年的“安措”计划,报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完成率达100%。根据计划进行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安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5应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安排、管理试验工作。要完善试验手段,满足试验要求。

3.6购置安全工具的资金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并优先予以安排。

3.7车间(班组、队)管理职责

3.7.1车间(班组、队)应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职责、分工和二作标准。

3.7.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等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车间(班组、队)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各单位安监部门。

3.7.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具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管理细则应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接口和标准,有关人员必须以规定及细则为准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各单位安监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队)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规定的渠道订货。

4.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公布认定合格的产品。所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证。

(2)产品许可证

(3)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合格证书

(4)出厂试验合格证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5.2各车间(班组。队)安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配置,可参考附表一、二。检修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单位自定,但必须能够满足检修工作及事故抢修时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6.1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各车间安全员应按照工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车间的工具试验。试验标准以《安规》规定为准。

6.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试验合格证上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字及下次试验时间(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制作“试验合格证”标签)。对能够分拆开的器具,必须在能够分拆开的每一个部件上贴“试验合格证”。每件工具均要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7.使用与管理

7.1通则

7.1.1安全工器具必须有本单位统一规定的设备名称、编号。

7.1.2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异常者严禁使用。

7.1.3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橱柜内或构架上,按编号定位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

7.1.4橡胶制成的绝缘工具,应放在避光的橱柜内,橡胶层间应撒上滑石粉。绝缘工器具不能与金属、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运输。

7.1.5防毒面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存放要求管理,并做好登记。

7.1.6各车间、班组、站、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专人保管、登记注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检查记录。安全上器具应随班交接,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报废、销毁(报废的接地线等含有有色金属的工具必须按照物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记录。

7.1.7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具外观。试验合格证标签等)检查一次,安全员参加;车间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检查一次,抽查率达到30%,由车间领导、安监员负责检查;各厂(局)每半年对各车间进行抽查,抽查串

不底于10%,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7. 1.8安全工器具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妥善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安监人员的许可,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7.2常用安全王器具的使用

7.2.1安全帽的使用

7.2.1.1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玻璃钢(维纶钢)不超过三年半。

7.2. 1.2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

{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

(4)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3安全帽必须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蓝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人员白色。

7.2. 1.4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裂纹、损伤,帽扣是否完整。

7.2.2安全带、绳使用

7.2.2.1安全带、绳的使用材料,必须是锦纶、维纶、蚕丝料,电工围杆带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或铝合金钢.

7.2.2.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

7.2.2.3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50ksf,冲击重量100ks,制造厂名,检验人员姓名等。

7.2.2.4安全带使用期一般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2.2.5使用中的安全带,必须完整(带、扣、环,绳),无破损,扣环牢固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拉力预防性试验(按《安规》试验标准),有审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7.2.2.6安全带、绳合格标准:

(1)组件

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纺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主要扣环无焊接,无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子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子整无毛刺。

7.2.3验电器的使用

7.2.3.1高压验电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绝缘部分(含手握部分)和验电部分(俗称验电器头)。绝缘部分要保持于净、于燥、连接牢固;验电器头本身是一个导体,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与绝缘部分连接牢固。使用中必须保持最短有效绝缘长度。

7.2.3.2验电器内的电池,要定期检查是否失效,以便随时更换.

7.2.3.3验电器按规定进行试验,110千伏及以上绝缘部分试验电压可参照绝缘棒交流耐压标准。

7.2.4接地线的使用

7.2.4.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毫米.

7.2.4.2接地线无毛刺、卡子无锈蚀、无损坏,整组有编号,有专用存放柜,存放位置编号与地线本身编号一致。盘绕长度一致,悬挂整齐.

7.2.4.3接地线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有断股散股,接地线夹是否松动、损坏等并有记录。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地线经受短路后,根据短路电流的大小和外观检验判断是否还能使用,一般应予以,报废。

7.2.4.4线路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项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7.2.4.5带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绝缘部分要按照《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规定做相应的试验。

7.2.5安全遮(围)拦网、绳的使用遮拦绳、网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器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7.2.6脚扣的使用

7.2.6.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7.2.6.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裂损或严重变形。

7.2.6.3皮(脚)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7.2.6.4脚扣应放在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整齐摆放,保持干燥和清洁(不得与油质物品杂放)。

8. 附则

8.1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问题或有改进和完善的方案请及时报市电力公司安监部。

8.2本规定中内容如有与上级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8.3本规定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8.4带电作业工具和带电作业车的管理不在此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14篇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特制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生产、能源、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

1、a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 鉴定系统计量标准器。

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

③ 考核发电质量的计量器具。

④ 工艺过程中的主要温度仪表。

⑤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⑥ 用于检测贵重物料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b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 热工、电测监督条例中规定的主要仪表,及所有带热工保护的仪表。

② 控制室内、监盘抄表的盘表。

③ 凡能安排周期鉴定的就地安装供指示用的压力、温度、电压、电流表。

④ 化学监督用的仪器仪表重要器具。

⑤ 试验用的携带试仪器仪表。

⑥ 修配用于质量检测,检修班组对检修工艺要求较高的计量器具。

⑦ 主要温度的一次元件。

⑧ 用于企业内部能源,物料核算的计量器具。

3、c类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 不能安排周期检定的仅供指示用的压力、温度、电流表、电压表;

② 不能拆装的测量用互感器;

③ 低值易损的玻璃器皿;

④ 拆装不便的一次元件;

⑤ 国内无处送检或送检有困难的计量器具;

⑥ 三级能源用电能表、水表。

第15篇 化工装置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1.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__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的要求。

2.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部计量器具的外送校验、计量器具使用的监督。

2.2.公司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部门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3.计量器具台帐的分工

3.1.各使用部门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各部设备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帐编制各部计量器具台帐,并每年进行修订,由各部副总审批。

4.计量器具台帐管理

4.1.根据我公司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a级管理)、控制级计量器具台帐(b级管理)和其它类(c级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表。

4.2.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位号。

4.3.周期检定计划表内容包括:本厂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时间、计划检定时间、检定单位。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5.1.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的我厂计量器具都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5.2.依据规定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建帐工作,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送往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各部设备管理统一管理、交档案室存档。

5.5.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执行,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做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6.计量器具流转管理

6.1.计量器具的配备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计划,报各部设备管理批准后,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审批流程。

6.2.计量器具的验收由各部设备管理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进行。设备完好,资料(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附件)齐全,方可入帐,发放,使用。

6.3.计量器具的封存和报废必须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启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也要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才能启封。封存、报废和启封需填制表格,并对相关计量器具贴相应标签,在台帐中注明状态。

7.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原则

7.1.在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基础上,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全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级并实施管理。根据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对我公司a级、b级、c级计量器具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7.1.1.a级计量器具范围:我公司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7.1.2.b级计量器具范围:用于公司内部贸易结算及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的计量器具;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及检验规范中所指定的计量器具;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控制回路的计量器具;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繁量值易变的计量器具。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对生产装置上不可拆卸或拆卸易造成损坏的b级计量器具,应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判断或由使用人员认可,可以不进行周期检定。 对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其它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安排周期检定。

7.1.3.c级计量器具范围: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和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体温度计、风压表、设备随机携带的电流表、电压表、直尺等)。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检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7.1.4.延长周期检定:对于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控制在国家规定周期时间的2~4倍。

8.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办法

8.1.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是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坏。

8.2.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

8.2.1.凡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8.2.2.查明不合格原因,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部门应视工作具体情况,对其计量检测设备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降级、报废。计量检测设备降级或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各部设备管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4.价格低、数量大、易损坏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压力表等)的报废可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以旧换新,做好更换(报废)记录,每季一次汇总,报各部设备管理备案,每年修改一次台帐。

8.2.5.对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对降级、报废的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9.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9.1.计量检定人员按国家制定的检定员管理办法进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执行国家、地方及部门校准规范的校准人员可参照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取得校准人员证。自编校准规范以及用测试、校验、比对等方法确认计量特性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对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确定相应的资格。

9.2.计量调试维护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检测设备的调试和维护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明。

9.3.计量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9.4.计量管理人员:有某种学历或经过管理方面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9.5.计量人员培训

9.5.1.所有计量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确认体系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计量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等。

9.5.2.计量校准、调试、维护、操作人员,应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检测设备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识。

9.5.3.计量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基本知识,应熟悉本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知识,了解先进计量管理方法。

9.5.4.各部设备管理负责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岗位审核后实施,将培训结果记录培训档案。并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取消资格。

器具管理规定15篇

1.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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