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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17:51:08 查看人数:75

制造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某制造公司办公耐用品管理规定

某制造公司办公耐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对办公耐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领用程序,实现办公用品费用支出的合理调配和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领用和使用管理。

3、职责

3.办公室部负责制定本规定。

3.2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

4、规定

4.1办公耐用品的范围:办公耐用品是指正常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办公用品,详见办公耐用品清单。

4.2办公耐用品原则上不允许有库存,各单位需增添办公耐用品时,一般情况下应提前申购。

4.3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须单独填写办公耐用品申购单,不得与易耗品混填在一起,并由物品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签字,否则,审批人应不予批准。

4.4需求人在填制办公耐用品申购单时,必须注明领用原因,如属以旧换新,旧的办公耐用品应同时办理报废申请或退库手续。

4.5申购审批

4.5.1公司各单位需申购办公耐用品时,由需求人填制《办公耐用品申购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办公室审批后购买。

4.5.2信息设备(微机、打印机、扫描仪、交换机等相关设备)的申购,不论是否在费用定额范围内,申购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总经理审批后购买。

4.6领用程序

4.6.1经申购程序申报的办公耐用品购回后,使用人在领用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后领取。

4.8办公耐用品的内部管理

4.8.1办公耐用品在单位内部各岗位之间调剂使用或使用人发生变更时,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到办公室办理办公耐用品转移手续。

4.8.2因缩小编制、职能转变等原因导致办公耐用品富余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程序与领用程序相同。

4.8.3办公用品自然损坏需维修、报废的,须按申购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5、控制措施

5.1各单位在申购、领用办公耐用品时,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有计划、有目的。如因盲目申购、领用造成物资闲置的,责任人按照闲置物品价值承担责任。

5.2办公耐用品必须经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方可办理申购、领取手续,否则不得采购。

5.3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负责对办公耐用品的保管和维护,在使用或保管期间因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属恶意破坏的,按价值的10倍进行处罚。

5.4办公耐用品的采购既要注重质量,又要坚持价廉,采购标准应以当地的平均水平为主要依据,非工作原因特殊需要外,任何人不得申购、采购过于高档的办公耐用品,否则,责任人按价值差额承担责任。

6、各单位现有的办公耐用品需明确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并做好登记备查。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办公耐用品清单。

第2篇 制造中心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本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本公司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获准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参访证或临时通行证。

第三条 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叉车等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 车间内设有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 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 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 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车间内氩弧焊机、等离子、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等多种设备为能产生高温能源的设备,工作中应严防烫伤。

第十三条 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卷板机转轴、抛光机转盘、旋压件、角磨机、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兼职安全员除对本班组的安全监督负责之外,每天对车间巡检一次,并按要求填写安环检查表;兼职安全员统一分组,执行晚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等加工区域,须由本公司接待人员带领,进入车间时佩戴好安全帽,参观过程中应遵守车间的规章制度,不得参观悬挂“谢绝参观”标识牌的区域,外来参观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设备、工艺、产品等进行拍照、摄影,接待人员要注意提醒参观人员注意人身安全、注意保持现场卫生。

第十九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可咨询车间区域班长将车辆停放到车间外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一条 oem加工人员若在车间内加工需遵循车间内部规定,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施工现场合理布置,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施工区域应经车间主管人员确认,确定后应对施工区域进行警示隔离,施工人员按工作要求佩戴好劳保用品,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运营中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制造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1月6日

第3篇 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4篇 制造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本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本公司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获准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参访证或临时通行证。

第三条 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叉车等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 车间内设有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 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 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 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车间内氩弧焊机、等离子、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等多种设备为能产生高温能源的设备,工作中应严防烫伤。

第十三条 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卷板机转轴、抛光机转盘、旋压件、角磨机、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兼职安全员除对本班组的安全监督负责之外,每天对车间巡检一次,并按要求填写安环检查表;兼职安全员统一分组,执行晚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等加工区域,须由本公司接待人员带领,进入车间时佩戴好安全帽,参观过程中应遵守车间的规章制度,不得参观悬挂“谢绝参观”标识牌的区域,外来参观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设备、工艺、产品等进行拍照、摄影,接待人员要注意提醒参观人员注意人身安全、注意保持现场卫生。

第十九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可咨询车间区域班长将车辆停放到车间外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一条 oem加工人员若在车间内加工需遵循车间内部规定,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施工现场合理布置,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施工区域应经车间主管人员确认,确定后应对施工区域进行警示隔离,施工人员按工作要求佩戴好劳保用品,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运营中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制造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6日

第5篇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节 员工招收录用

一、因公司发展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增补人员的单位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办公室。办公室和个各部门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公司无适当人选调剂时,由办公室组织对外招收。

二、公司录用员工要求:公正公开公平招聘,确保为企业招到按照报销单大小贴附统计金额填写报销单递交综合部审核验证综合部审核完递交财财务会计审核完交出纳出纳呈报董事长批复出纳通知员工报销费用合适人选。

三、公司人事招聘流程先签写《员工求职登记表》、面试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寄交经理审核。

四、员工接到培训试用通知后到办公室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新招员工入职后签写《员工工资核定表》方可通知培训试用。

六、对培训试用期满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正式录用,签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录用和聘用员工均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公司劳动合同:入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较严重的。

5、员工因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交接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6、员工不经公司同意,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按有关劳动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节 违纪处理

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情节 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六日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 重大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7、因破坏、窃取、毁弃、隐藏、丢失公司的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9、偷盗公司产品和资财者。

10、打架斗殴,造成伤害者。

11、擅自离职为他人或其他公司工作者。

12、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 严重者。

13、泄露本企业秘密情节 严重者。

14、利用工作之便或业余时间,私自从事公司产品生产或指导同行业者。

15、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 重大者。

16、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7、工作期间因刑事处分被判刑者。

18、由于其他过失各公司决定辞退者。

第三节 人事变动管理规定

一、员工调动程序

1、申请:员工调动必须由本人提前15天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

2、审核: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办公室办理。未经批准的公司内任何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不得发放工资。

3、备案:调动人员在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

二、辞职、辞退程序

1、申请:辞退员工由单位负责人填写《辞退申请表》,辞退理由必须以陕西__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为依据;辞职由本人提前写出辞职申请书,并填写《辞职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辞职申请书》。

2、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终止、自动离职等几类。(辞职是指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行为;辞退是指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违背了劳动合同或公司的有关规定而被公司解聘;自动离职是指不办任何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行为。)

3、公司人事主管负责与辞职员工进行谈话,了解其辞职原因以便及时对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同时负责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部门主管负责签写辞退员工的意见,在《员工辞(离)职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意见。

4、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员工的辞(离)职或辞退,员工的辞(离)职或辞退提出意见,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

5、离职:包括辞职的提出、辞退的提出、自动离职处理意见的提出。

(1)辞职提出时间:员工辞职须提前申请。试用期满转正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辞职由21辞职员工本人提出,填写《辞(离)职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中申明栏中签名,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在《辞(离)职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人事主管及时了解员工的离职原因,填写人事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

(2)辞退的提出:根据本程序第三条第3项规定的辞退条件,对应予辞退的员工,由所在部门主管在与人事主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辞(离)职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中签署意见、说明辞退原因后交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表中签署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自动离职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人事部负责人对自动离职或辞职后离职手续拖而不办的员工,提出人事处理建议,以工作传签单的形式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或审批。

6、离职的审批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操作层员工的离职事项,审核管理层员工的离职申请,对担负重要管理工作的骨干、掌握公司机密的管理、技术人员的离职应慎重对待,必要时提交公司领

导联席会议讨论,总经理最终决定。

(1)自动离职人员处理意见的审批副总经理审核人事部提交的处理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人事主管执行。如批准按开除处理的,需发布正式文件公布,以便办理相应手续并教育在职员工。

(2)离职手续的办理,人事主管接到审签完的员工《辞(离)职申请审批表》或公司有关开除员工的决定文件后,通知离职(被开除)员工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单》,并要求该员工按表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人事主管即时办理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财务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等事宜。人事主管根据情况核算其应发工资,连同《员工离职手续单》的原件交财务部计发离职员工工资。附件表格名称:1、《求职登记》2、《表员工入职登记表》3、《新员工工资核定表格》4、《员工转正审批表》5、《员工离职申请表》6、《员工离职手续单》

三、责任追究

1、未按本规定进行的人事变动,陕西__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一律不予承认。

2、对相关责任人及人力资源专员进行通报批评。

3、私自招用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扣罚责任人、人力资源专员。

4、私自调动的,扣罚责任人、人力资源专员当月工资的20%。

第6篇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2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除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常压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材料

2.1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材料及焊材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口材料的技术性能在符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其质量证明书应由村料生产单位提供,内容必须齐全、准确。

2.2 用于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不锈钢材料,其质量证明书中项目不全或实物标志不清时,须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判明其牌号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2.3 不锈钢材料需作晶间腐蚀复验的,按gb4334《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或gbi223《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设计图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制: 审核: 批准:

2.4 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经酸洗供应的不锈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2.5 不锈钢原材料应按钢号、规格、炉批号分类在室内放置。并与碳素钢材料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2.6 不锈钢材料上应有清晰的入库标记。该标记应采用无氯无硫记号笔书写,不得打钢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污染的物料书写。

3 制造环境

3.1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应有专用固定生产场地,应与碳素钢制品严格隔离。不锈钢压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钢零部件,其零部件应分开制造。

3.2 为防止铁离子和其它杂质的污染,不锈钢压力容器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清、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地面应铺设橡胶或木质垫板。生产中应使用专用的滚轮架、吊夹具以及工装设备。

3.3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着软质橡胶工程鞋,鞋底不得带有铁钉等尖锐异物。

3.4 不锈钢零部件应配有木质堆架,不得任意堆放。在不锈钢零部件周转和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铁离子污染和磕碰划伤的运送工具。

3.5 不锈钢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类的杂质后方可进行热加工。热成型或热处理过程使用的加热炉气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符合有关标准。

3.6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处理应有独立的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 加工成型及焊接

4.1 不锈钢板下料时,应将不锈钢扳移至专用场地下料;严禁在不锈钢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过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锈钢材料表面严禁用钢针划线和打样冲眼。

4.2 不锈钢材料移植标记和检验确认标记应在不锈钢板上用无氯无硫的记号笔书写同时做好下料的书面记录。在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如发现材抖标记不清晰时,需经检验确认以后及时补写。

4.3 不锈钢板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下料。当利用机械加工下料时,机床应清理干净。不锈钢板卷圆时,卷板机应用无铁离子的材料覆盖轧辊表面。

4.4 不锈钢封头采用热成型时,要控制炉内温度。严格控制始压温度与终压温度,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与碳钢封头同炉加热。

4.5 经热加工成型的不锈钢封头、弯管、锻件等零部件,凡是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均需采取固溶或稳定化处理措施,固溶或稳定化处理应有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时间一温度曲线记录。

4.6 壳体组装过程临时所需的楔铁垫板等与壳体表面接触的用具应选用与壳体相适应的不锈钢材料。不锈钢压力容器严禁强力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铁离子污染的工具。不锈钢压力容器筒体的开孔。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的方法。

第7篇 机械制造业人事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 任 聘

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 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 具有博士学位者。

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保 证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8篇 制造车间生产管理规定

某制造车间生产管理规定

1.加强生产管理,有效的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工具),并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1~2个月,提出年度业务计划,生产管理部依据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

3.生产管理员依据年度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半成品)拟订月生产计划。

4.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结合有关生产信息作出以下安排:

4.1 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4.2 诸所需的主辅料(何时再需要),并在采购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部门,安排原料;

4.3 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部门,以寻求适当的厂商。

4.3.1 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周安排次日起7天内的生产进度单。

4.3.2 生产管理部门按照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和发料单。

4.3.2.1 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程程序图、操作标准、检查标准等),一联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4.3.2.2 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仓库备料;

4.3.2.3 一般要在开工3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除外。

4.3.3 由现场各科每日递交报表,了解生产进度。

4.3.4 现场制造各科组,当无法按照进度如期限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模具损坏、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工作。

4.3.5 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单填写有关内容,送回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4.3.6 生产管理部门在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表、工和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将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必要时还需整理成本分析资料等,所有资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4.3.7 生产管理部门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外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制造各科驵保密切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外协管理部门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适时适量地配合生产进度。

第9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汽车制造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汽车有限公司。

3 细则

3.1 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计算知,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仓、涂装车间喷漆房、烤漆房为重大危险源,高低配电房、空压机房为重要危险源。

3.2 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管理

3.2.1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施公司、车间、班组联保责任制,实施齐抓共管,三级责任层层落实。重要危险源的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管理。

3.2.2公司每二年组织或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实施检测和评估。

3.2.3重大危险源的责任管理部门须每天对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安全科每星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排除异常情况;总务科每月组织人员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由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每月对消防喷淋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好记录。

3.2.4公司每月组织安全生产月度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点。

3.2.5公司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消防演习(含重大危险源点),重点检验疏散效果和重大危险源消防系统运作情况。

3.2.6凡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经过安全科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3.2.7维修及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动火,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禁止作业。

3.2.8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如无按要求整改加倍处罚。

3.3 生产技术科对重大危险源点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点的整改项目做到优先安排整改,大型整改项目列入安措计划。

4.记录

4.1 《涂装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4.2 《危险化学品仓安全检查表》

第11篇 设备制造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设备制造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健全公司员工档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入职员工档案办理

1、新入职员工填写求职人才登记表,经用人单位总经理同意录用的,携带相片、身份证原件到办公室办理入职档案,将基础信息录入人事数据库;同时采集电子版照片、身份证。

2、高级人员入职档案时,除填写以上材料外,需同时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归还,试用期结束后填写试用期鉴定表,合格人员留用并将鉴定表归档。

二、人员档案核对

各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将员工招用、调动或辞职(退)手续上报办公室,并于每月两次(10号、26号)向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部门现有人员情况,办公室对人员情况进行核对,对未及时办理备案、调动和辞职(退)手续的员工,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立即补办。

三、人员档案信息维护

1、员工档案整理后,于每月末新员工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填写档案保存信息并将材料放入档案盒,建立员工完整档案;

2、员工电子信息档案维护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下发的文件及时调整员工信息,纸质信息由档案室根据公司文件和每月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填写调动、升迁、奖惩、培训等记录。

第12篇 制造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某制造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便于各环节了解产品信息,减少产品传递过程中的差错,规范库存产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产品”指半成品、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

第二条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1、半成品、成品的的标识工作由操作工负责,即:谁生产谁标识。

2、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内容,由各车间主任确定,但必须标识数量、生产日期、标识人,其它标识内容应便于下工序理解。

3、半成品、成品标识内容确定后,报生产经理批准,传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库存成品的标识

1、成品库统计负责库存成品(未进行包装的)的标识工作。

2、库存成品的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3、库存成品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产品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四条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

1、原辅材料库仓管员负责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工作。

2、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库存定额。

3、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五条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产品、实际数量相符。

第六条标识工作的监督

1、各单位负责人、主管对本环节产品的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环节监督上环节的产品标识工作。

2、财务部对产品标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对于未作标识又无法落实责任人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产品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成批量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九条财务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制造管理规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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