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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
(二)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有书面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
(三)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医生良伴认为这一条款的会导致医药代表管理成本过高,执行性较差,而且会被药企视为医药代表的登记为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
这种登记也保证不了医药代表的专业性与道德法律意识,也不能约束持有登记证的医药代表的行为。
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医药代表进行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该医药代表的聘用合同。
2,对该医药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的书面记录。
3,对该医药代表进行医药学培训的书面记录。
4,有过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不能再次重新登记。”
该草案“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应当在每次业务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管理档案。
”医生良伴认为这两项规定的操作性难度大成本高,而且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
医药代表不是政府的员工,难道政府要养很多公务员来代替企业管理员来看医药代表的工作报告建议改成“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举办宣传活动,必须到当地的医学会进行登记,并书面签署该活动的合法性申明,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医学会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活动信息,让社会媒体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管理档案。
以备医药代表登记更新时,登记部门抽查。”
该草案“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所在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业务活动。
”医生良伴认为对于医药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惩才行。
但严惩对象是药企高管,而不是医药代表本人。
建议改成“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登记处,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
医药代表登记处核销该医药代表的登记,并对其所在的单位进行公开批评。
一年内,因非法行为核销的医药代表达到10个以上,暂停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进行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
该草案“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发现医药代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医生良伴认为这个描述似乎减轻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医药代表的责任,医药代表是药品生产经营的正式员工,应该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一切责任,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一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法人就公开批评一次。”
医生是以防治人类疾病为职业的人,医院药师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知识宣讲为职业的人,医药代表是以面对医生进行人类疾病的药物治疗学宣讲为职业的人,这是专业分工的必然。
医生与医药代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双方的目的是减除患者的痛苦,让病人更经济地康复,提高其生存质量。
从理论上不存在任何财务关系,但现实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医药代表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为在人们看来医药代表成了行hui医生的职业。
但肩负“宣药疗疾,救夭伤人命”社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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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重申医药代表规范管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围绕解决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协同联动,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提出系统改革措施,提高药品供给质量疗效,确保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建设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
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加快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审评审批。
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
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
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企业退出。
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供应。
流通环节重点整治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
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
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
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范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六是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
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使用环节重点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一是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物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
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是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
四是积极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投入更多精力抓好改革落实,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第2篇 医药氧气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氧气管理规定是什么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医药氧气管理规定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医药氧气管理规定【1】
1、为保证重危病人抢救和手术,医院应保障24小时供氧。
2、氧气瓶由专人负责运送,并随时检查氧气瓶储存情况,以保证夜间急诊所用。
3、氧压压力表等附属设备,由设备科负责维修保养。
4、为确保安全,氧气瓶储存闸要上门加锁,夏天更要注意库房温度,以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2、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
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3、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
第3篇 医药公司管理规定办法
每个公司都会对应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那么对于医药公司,要如何制定管理规定呢来看下面:
医药公司管理规定【1】
销售部门流程文件
一、每月跟踪管理重点客户和新开发客户的销售进展及售后服务的维护。
二、每月组织、参与专业产品知识及销售技巧培训。
三、签回联: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将签回联交给部门内勤,由内勤在每月月底进行整理,于次月1—2日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进行保管。
四、各销售员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建立自己的销售台账,每月10号前与财务部相应分管人员对账。
医药公司管理制度。
五、销售员对客户与公司间的往来帐要做到每月对帐,医院部,快批部每半年收回经双方确认的对账函,
器械部每一年收回经双方确认的对账函,账账不符时配合财务人员和客户直接对帐。
六、分析销售员的月报表并做出指导性批示,在月销售分析会的两天前做出部门分析表上报主管上级。
七、每月跟踪分析辖区销售员和自己的任务完成进展并讨论制定下一步措施方案。
八、每天填写销售日志,明确年、季度、月、周的工作计划、销售任务、销售回款任务等。
九、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并报部门负责人。
十、分析销售员的月报表并做出指导性批示,在月销售分析会的两天前做出部门分析表上报主管上级。
十一、每月跟踪分析辖区销售员和自己的任务完成进展并讨论制定下一步措施方案。
采购部流程文件
一、对实行库存上下限管理的品种,品种负责人不仅保证所负责的品种上下限满足需要,还要考核在库时间。
采购部必须与销售部门密切配合,按<滞销商品管理办法>控制品种在库库存。
二、对系统内无资料的新品按<新品采购申请表>报送,必须按表上要求注明标准通用名、规格、产地、数量等;缺项的,采购负责人可退回。
申请通过后质管部留档,并将基础资料录入到业务软件中。
三、除常用品种日常备货范围内,销售部门一次性大宗采购计划,即大输液在100件以上、小针剂(含水针及粉针)与外用口服制剂在10件以上、
或一次性采购货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必须填写<大宗商品采购计划>,经需货部门经理在采购计划上签字确认并承诺销售时间,由运营管理部、常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四、对常用品种需要采购的,由销售内勤在两个小时内通过业务系统将采购计划登记报送给品种负责人,品种负责人在四个小时内提取采购计划登记并下采购订单。
五、亏损采购及未能采购到的品种,品种负责人必须事先向需货部门内勤说明,由需货部门决定是否采购,上述工作完成以一个工作日为限。
六、采购数量超过上月销售数量的及现金采购的计划,需销售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通过业务软件审核后,品种负责人方可下采购订单。
七、采购计划经确认后,在本地采购的,必须在48小时内到位,需要省外采购的,要求9天内到货,采购部全程负责,需要预付款的,从付款之日起计算。
预付款采购,如果到货数量不足付款数量的,视为采购不到位。
八、急需商品请计划报送人特别说明,在本地有货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采购和配送。
九、与供应商交易达成后,品种负责人在业务软件中做采购订单。
到货后一个月内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必须到位。
十、各品种负责人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建立自己的采购台账。
十一、供应商提出对账时,由品种负责人向财务人员预约,除每月前后五天,三天内财务人员应安排对账,对账周期不得超过三天,对账后双方确认对账函。
十二、库存商品中同品种不能超过三个生产企业,特殊情况必须由需货部门按新品采购流程执行。
十三、配合质量管理部门,按照gsp要求索取合格的供货商资料。
十四、向供应商办理付款时需符合<合同管理制度>之规定。
十五、签订采购合同,包括以下最有利的条件(质量、包装、品牌、折扣、价格、进货奖励、广告赞助、促销办法、订货办法、订货数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送货地点等)。
经运营部审核后方可签订。
开票组一般程序文件
一、开票员开票后,出票员复核并打印出库单,开票员开票的最小单位可以为最小包装的1/2,除近效期催销产品,按先产先出原则开单,否则仓管员有权不发货,并在半小时内通知开票员。
出库单开出后次日前必须提货,系统以开票为准挂应收账。
二、关于零货的开票规定:不足一件的拼箱允许两个批号开单。
三、商品资料内的销售价由销售内勤及时维护,维护时在价格调整单内调整。
开票价格不能低于含税进价,如遇特殊情况,销售部门可与采购部、运营部沟通解决。
四、开票员恶意拆单与销售员恶意开整件货后拆零退回的,视为情节恶劣的三级错误,按三级错误规定处理。
仓储操作处理程序
一、对于本地采购,货物采购完毕后,由司机配合采购员安排送到仓库,验收员在半个工作日内按gsp规范完成验收。
对于外地采购,货物到达本地后,由采购内勤电话通知司机在半个工作日内提货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送至仓库进行验收入库,验收员在接到货物后半个工作日内按gsp规范完成验收。
五十个品规以上的复杂来货按上述流程,但验收入库与系统录入工作时间可以视品规数计算延长。
二、验收员根据预到货日期从业务软件中提取采购到货通知单,照单验收实物,验收完毕后做系统入库。
出现以下情况验收员必须在到货后一个小时内通知采购品种负责人,验收员根据采购品种负责人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继续验收:
1、到货数量超出采购到货通知单的数量;
2、缺少随货同行、质检报告等其它资料;
3、业务软件中没有相应的采购到货通知单。
三、质量管理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入库单,所有入库相关单据交予财务部记账,不能跨月。
四、仓管员凭出库单按商品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准确发出货物,仓管员发出货物的同时由复核员照单复核,按销售单位或区域分类打包封箱,按复核员备货库库管储运员的顺序点清交接。
所有的发货手续必须清楚,仓管、复核员、储运员与收货人必须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17:00以前开的出库单,仓库必须在当天下班前将货物备好,放在发货区。
17:00以后开的出库单,在次日12:00以前备好发货。
备货时新开的单据放在下一轮备货,不得插队。
六、客户或业务员收到货后,如有疑问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部门反馈。
七、新增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和客户信息必须由质量管理员处理。
八、质管仓储部必须每周实行动态盘点,每个月进行一次盲盘,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发生货物短少的,库管员承担相应损失,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 。
退货处理规定
一、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其它政策性原因销售退货,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其中因破损退货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0、2‰,超出部分参照失效商品管理规定。
二、因销售部门转销售、采购错误、客户报错计划(无证据证明的)等情况下退货。
医药公司账户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我院药品购进渠道,建立我院医药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1、开户。
申请新开户的医药公司,请依据我院<医药公司新开户制度>办理。
2、销户。
申请销户的公司,请依据我院<医药公司账户销户制度>办理。
3、每个公司只允许有一个账户,若有多个账户的,请办理销户手续。
4、年度对账。
各医药公司每年请与我院对账一次。
医药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年度对账函,经药学部同意,由财经处作年度对账。
药学部应在年度对账函上注明“该公司与我院有正常业务往来,请予对账”。
对账的结果,经双方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加盖财务专用公章。
(年度对账函的式样见附件)
5、公司更名。
我院仅受理由工商部门注册变更引起的公司更名。
6、业务变更的更名。
我院不受理业务变更的更名。
若确需业务变更而更名,可将原账户依照我院<医药公司账户销户制度>办理;新账户符合条件的,依据我院<医药公司新开户制度>办理。
新旧账户各自独立,不存在任何联系,旧账户所经营的药品品种,由我院指定配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入新账户。
7、停用账户。
若某账户在连续十二月内累积业务量不足一万元的,由药品采购组提出停用账户建议,经药学部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交财经处存档。
药学部通知该公司账户已停用,请该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该公司的账目将做为呆账处理,未销售完的货物因为缺乏该公司提供的药品质量保障,
若该公司满三个月不予答复,可视为对我院做呆账及销毁药品处理无异议。
(药学部通知样式见附件)
8、重新开户。
已停用的账户,或连续十二月未使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启用。
若确因业务需要而使用时,可先将原账户依照我院<医药公司账户销户制度>办理。
符合条件的,依据我院<医药公司新开户制度>办理,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4篇 医药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
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
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
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
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
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
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
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
要严格验收复核。
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制储存计划。
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
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
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
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
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
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
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
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
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
在有效期内发货。
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
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
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
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
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
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
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
效期商品、物资储存。
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
合理利用仓容。
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
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
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
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
请求督促处理。
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
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
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
堆码要有利于养护。
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
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
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
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
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
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
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
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
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
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
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制订。
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
经常开展活动。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
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
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
不得紧靠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
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
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
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
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
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并及时上报。
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
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
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
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
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5篇 医药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 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 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 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 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 、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 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 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 、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6篇 医药费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费管理规定是我国一项规章制度,大家了解过这些规章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医药费管理规定,一起看看吧!
医疗管理规定【1】
据北京市政府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国家测绘局测人函[2003]32号转发卫办保健发[2003]1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除离休人员外,中心其他职工必须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
1、离休人员应在指定的医院(复兴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中心按100%报销(超标准部分及自费部分自行承担)。
2、为方便离休人员就医,可在家庭住址附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就医,以治疗一般病症及急症,住院治疗仍须到指定医院。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指定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年满50周岁副局级以上干部为“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卫办保健发[2003]14号文件精神,补充医疗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在限额内按100%报销。
第四条:除离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中心其他职工补充医疗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在限额内按90%报销。
第五条:计划生育费用:
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已婚女职工,在妊娠、分娩期间及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由单位报销。
第六条:因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由社保中心和保险公司报销,剩余部分由中心报销。
第七条: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
1、需参加子女(18周岁以下)医疗统筹的职工,每年年初到人事处一次性办理统筹医疗的登记手续并交统筹金,每位职工60元。
2、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5%,双职工90%,每位职工的每位子女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3、职工子女就医范围为北京市公立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文件执行。
4、医药费凭处方(划价单)、治疗明细单、收据或对方单位分割单及处方复印件等明细材料报销。
5、报销时间为每年12月(个人保存好医药费的各种材料)。
第八条:医疗费审核、报销程序:
1、中心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子女门诊、住院就医一律由个人现金支付,待结算后将就医的有关明细材料交行政处审核,按规定报销。
2、报销医疗费一次现金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审核,中心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3、海淀区医保中心和保险公司报销返回的个人医疗费用由财务处负责通知本人到财务处领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即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健康权益,根据《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本规定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三条 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在合理医疗范围内,军人享受免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医疗,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规定开支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示医疗收费标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凡收费项目,军队医疗机构必须给患者开具明细清单。
第二章 军人一般医疗费用管理
第六条 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诊治,符合合理诊疗范围和用药范围规定的,享受免费医疗。
合理诊疗范围包括一般诊疗项目、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统筹病种;其中一般诊疗项目是指除按照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以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统筹病种外,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的所有诊疗项目。
抢救治疗因战、因公负伤军人,不受前款规定范围的限制。
因抢救急危重症军人,超出合理用药范围,经医疗机构批准的,给予免费;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军人医疗确需的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以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除按附件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军人在军队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从本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卫生事业费中开支。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基层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管理;医疗费用超出人员医疗经费标准的部分,在合理医疗范围内的,在本单位卫生事业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军人在军队医院(不含师、旅医院或者相当医疗机构,下同)、疗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由总后勤部在经费总额内按照门诊人次和住院天数核定,按照标准供应;不足部分由医院、疗养院用按照规定留用的医疗有偿服务收入弥补。
对担负特殊保障任务的医院、疗养院,适当增加核拨经费的数额。
第九条 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耗,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记帐,并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
第十条 军人外出期间患急性伤病,凭军人身份证明就近到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享受免费医疗。
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确需住院的,应当在一周内与本单位连续,病情稳定后,转体系医院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军队其他医疗机构诊治。
在地方医疗机构诊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凭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回本单位审核报销。
病情稳定可以转院而患者坚持不转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十一条 军人外出工作、学习、进修,不能在本人体系医院就医的,凭军人身份证明就近到军队医院诊治,享受免费医疗。
附近无军队医院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凭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回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集体外出执行任务一个月以上,应当接转医疗关系。
第十二条 军人按照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在体系医院进行的婚前体检,享受免费。
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凭军人身份证明到配偶、父母、公婆所在地的军队医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儿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三条 患疑难病的军人需要跨医疗体系诊治的,按照下列转诊程序办理,享受免费医疗:
(一)在战区内的,经体系医院介绍;特殊情况,经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介绍;
(二)跨战区的,经所在战区的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所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介绍;
(三)在北京地区的,经所在大单位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
(四)经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
未按照前款规定转诊,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由批准单位报销;未经批准的,由患者自理。
第十四条 经军队医疗机构批准,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或者购药的,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由批准的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本人所在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不转供给关系到外地与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需要在居住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在本战区内的,由本人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跨战区的,由本人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居住地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跨大单位到北京地区总后勤部所属医院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经过批准,并将本人原单位卫生事业费人员基本标准转交就医单位的,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六条 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随配偶在军队干休所居住、由干休所代管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给代管单位的,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七条 军队重点保健对象和享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军人家属一般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配偶;
(二)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以下简称“双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五)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七)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子女;
(八)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十九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调到军队其他单位,其随军家属未随迁,符合优惠医疗条件的,可以继续在原单位享受优惠医疗。
第二十二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就医,除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交费外,执行军人一般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随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
(四)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双无”配偶。
第二十四条 临时来队的“双无”军人家属,在规定的探亲期间患急症,凭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和卫生部门证明,在军人的体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第四章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病,是指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单一病种。
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ш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
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第二十七条 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填报《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申请表》(见表一),并附相关证明、票据、费用清单等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大单位财务部门、卫生部门。
经大单位财务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核拨到患者所在单位。
大单位卫生部门填写《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申请汇总表》(见表二),连同有关材料逐年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军人家属患大病,申请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由军人原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大单位制定,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章 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第三十条 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需要实施特殊医疗项目,接诊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实施条件的,填报《实施特殊医疗项目申情表》(见表三),报大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照规定的转诊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实施的特殊医疗项目,由总后勤部的特殊医疗项目的经费总额内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年度填写《实施特殊医疗项目汇总表》(见表四),连同《实施特殊医疗项目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审核。
第六章 镶配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军人因战致伤牙齿,在军队医疗机构镶牙,享受免费;到地方医疗机构镶牙的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伤牙齿,在军队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到地方医疗机构镶牙的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因病致伤牙齿镶牙的费用,每颗牙报销金额不超过20元,全口牙不超过300元。
第三十四条 军人因战致眼睛伤残或者影响视力,在军队医疗机构配镜,享受免费;到地方配镜的费用,凭诊断证明、验光处方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眼睛伤残或者影响视力配镜的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诊断证明、验光处方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其中因病配镜的报销金额不超过150元;
(一)300度以上近视
(二)150度以上远视
(三)75度以上散光
(四)200度以上近视合并100度以上远视
(五)200度以上近视合并50度以上散光
(六)100度以上远视合并50度以上散光
(七)150度以上近视合并100度以上远视和25度以上散光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再次配镜,费用保销须间隔三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军人因战致伤在军队医疗机构装配助听器,享受免费;到地方装配的,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两耳听力在电测听50分贝以下或者一耳听力在50分贝以下、另一耳听力在60分贝以下,凭军队体系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装配助听器的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200元。
第三十六条 军人因战致残,在军队医疗机构装配义肢、病理鞋、走路架、义眼等医疗矫形器,享受免费;到地方装配的,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所在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残,需要装配义肢、病理鞋、走路架、义眼等医疗矫形器的,凭体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后,可以购买和装配,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因个人不慎致眼镜、义齿、助听器、医疗矫形器损坏的,重新镶配或者修理的费用自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医疗费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推诿或者拒绝收治军队伤病员的;
(二)违反规定向免费医疗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对应当享受优惠医疗的对象不予优惠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多收费、滥收费,或者拒绝给患者开具收费项目明细清单的;
(四)向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滥开收费药品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拒绝支付的;
(六)截留、挪用卫生事业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家属无工作,是指军人家属未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曾经就业现已失业的。
军人家属无收入,是指军人家属除领取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或者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障)金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
第四十一条 大病病种范围、特殊医疗项目范围和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会同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意见,报总后勤部确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中央军委批准,1997年6月18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7篇 某医药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 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 、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 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 、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