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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管理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9

评估管理规定

第1篇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 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 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 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3篇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单位内人员

a一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一级、二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7.3 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 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 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 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 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 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 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 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 降级及撤销

5.2.1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 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第4篇 危害辨识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1目的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是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核心,认真做好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于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对生产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和削减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新改扩建、供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检维修、检验、分析、后勤服务等中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

4职责与分工

4.1生产厂长负责组织公司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审批重大危险因素。

4.2行政部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各车间部门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评价分析,负责公司各车间、部门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的验证,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4.3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低风险(等级判定在重大风险以下,不包括重大风险的各级风险)的风险分析记录审查与控制效果验证。

4.4风险评价和控制主要为从事该工作的人员服务,要求该项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评价初期,可由各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进行示范,渐而转变由从业人员自行评价。

4.5非本部门人员到本部门从事某项工作时,风险评价和控制以本部门为主,车间为辅一起讨论、分析,评价与分析的人员签字也应包括两部门人员。审核审定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负责人员进行。

4.6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部位作业的(如设备、电气、仪表、几个施工单位等),由各部门自行分析评价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

5内容与要求

5.1风险的分级管理

5.1.1风险评价依据本制度附录a《风险评价准则》进行分级。

5.1.2各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的直接作业、操作岗位、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

5.1.3作业风险:巨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行政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重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所行政部终审批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终审批准。

5.1.4岗位(装置、部位等)风险: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门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装置按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应由所在部门采取隔离、防护、制定操作规程等措施降低风险。

5.1.5风险评价、分析职责

a)项目规划、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机构从事设立安全评价

b)项目的建设应由项目组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c)项目投产运行后,常规和非常规活动风险由各车间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氯碱系统的开停车风险由生产科调度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d)工艺变更应由生技科做好风险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e)设备新增或拆除应由设备科负责组织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f)事故及潜在紧急情况的风险由所在车间进行评价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g)进入作业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均由所在车间部门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h)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风险应由据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i)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风险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5.2风险评价方法选择

5.2.1直接作业的风险评价方法为工作危害分析(jha)

5.2.2岗位、部位、装置等风险评价方法首选工作危害分析(jha),其次为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5.2.3重要设备、关键设备的风险评价为安全检查表法(scl)

5.2.4新生产工艺线路的设计评价方法为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

5.2.5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它方法。

5.3评价准则

公司风险评价按附录a《风险评价准则》进行,需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价由评价小组人员采用适合的评价准则。外部评价由相关资质的机构自行选用评价准则。

5.4风险评价活动实施步骤

5.4.1生产厂长主持风险评价活动,成立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和安全和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5.4.2危害辩识,实施现场检查、识别危险有害因素。

5.4.3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价,确定评价目标的风险等级。

5.4.4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控制措施。

5.4.5得出评价结论。

5.4.6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a)火灾、爆炸;

b)中毒、窒息;

c)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d)高温等异常环境;

e)人机工程因素(指人员、设备、工作环境合理匹配、使设备、环境适应人的生理、心里特征,从而使操作简便准确、失误少);

f)电击、触电及电弧烧伤;

g)物体或人员高处坠落;

h)机械伤害;

i)噪声;

j)设备的腐蚀、缺陷;

k)潜在危险及其变异;

l)其它

5.5确定重大风险

5.5.1依据有法律法规的要求

5.5.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5.5.3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关注度等

5.6风险控制的内容

5.6.1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公司的经营运行状况

d)可靠的技术保障及服务

5.6.2控制措施应包括并按如下顺序:

a)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b)管理措施,实现规范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5.6.3风险控制管理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对于确定的重大风险项目,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a)风险评价报告及技术结论

b)评审意见

c)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算情况等

d)治理时间表和负责人

e)竣工验收报告

5.2风险信息更新

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风险评价的频次为每年一次,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a)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b)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c)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d)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e)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动。

5.3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5.8.1重大危险源的辩识: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辩识》gb18218-2000规定,识别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

5.8.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9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方法、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认识本岗位的风险,并掌握控制风险的技能。

6相关记录

《作业活动清单》

《重大危险源辩识记录》

《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jha)》

《安全检查分析记录表(scl)》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记录表(lec)》

《预先危险性分析记录表(pha)》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分析记录表(hazop)》

《巨大及重大风险与控制措施清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

第5篇 工程建设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6篇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 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 单位内人员

a 一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 一级、二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7篇 _物业公司培训效果评估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培训效果评估管理规定

1.目的

考察阶段性培训工作的效果,掌握各级培训的培训效果,提高培训效能。

2.适用范围

均豪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内部所有层级的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3.2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培训负责人协助总部行政人事部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4.术语

4.1培训效果评估:指企业和受训者从培训当中获得的收益,经过专业部门在一定周期内收集培训效果以衡量培训是否有效的过程。

5.程序

5.1培训效果评估周期

5.1.1每年7月上旬对本年度1至6月份的所有培训(总部及项目部)进行评估,历时一周,由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组织,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配合。

5.1.2每年12月中旬对本年度所有培训(总部及项目部)进行评估,历时二周,由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组织,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配合。

5.2评估对象

5.2.1公司各级培训

5.2.1.1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组织的助理级别以上人员的所有培训。

5.2.1.2总部各部室组织的系统人员进行的所有专业培训。

5.2.1.3各项目部根据上报的培训计划组织的所有内部培训。

5.2.2公司内部参加培训的所有人员

5.3 评估方法

5.3.1第一层次:根据参训人员的行政级别,由主管领导对员工培训之后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填写《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并在评估人一栏签名。

5.3.2第二层次:参训员工对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方式及培训组织者进行考核评估,填写《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5.3.3第三层次:各授课教师对学员整体学习情况及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填写《学员评估表》。

5.4评估的方式及组织

5.4.1每年7月及12月由行政人事部下发培训效果评估通知,在通知中列明总部组织培训的明细,规定评估各类表格的发放范围及收集时间。

5.4.2 在各项目部收到培训效果评估的通知后,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到各区域和项目部(未归入区域的项目部)对有关人员进行《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填写方式的培训。

5.4.3由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5.4.4 行政人事部到各区域和项目部(未归入区域的项目部)收集《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并实地与有关领导沟通,听取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5.4.5 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负责向各培训教师发放和收集《学员评估表》。

5.4.6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对收集的考核评估表进行分类统计。

5.4评估分析总结及应用

5.4.1根据《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及《学员评估表》的统计结果,由行政人事部出具培训考核评估报告,计算各级培训覆盖率、培训效果满意度等分析指标,列举培训讲师对学员的评估意见,概括各级受训人员对培训的意见、建议、需求。报公司行政总监及总经理,并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统计表》。

5.4.2 由行政总监及总经理批示指导意见。

5.4.3 总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培训评估报告及领导批示意见,其结果作为下一步培训计划与培训需求分析的依据之一。

5.5评估的备案

5.5.1 总部行政人事部将培训效果评估的所有原始资料(《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及《学员评估表》的原件)及培训考核评估报告及附件《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统计表》单独立卷存档,以备为今后的培训项目的调整提供信息。

5.5.2 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可对本项目部层级培训的评估资料复印存档。

5.5评估注意事项

5.5.1 每次培训效果评估,都需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有关人员的配合。

5.4.2 半年度项目部内部培训效果评估采用抽查形式,年度项目部内部培训效果评估进行全面评价。

6.监督执行

公司行政总监

7.相关/支持性文件

《培训管理制度》

8.质量记录及表格

《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

《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

《学员评估表》

《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第8篇 物业公司培训效果评估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培训效果评估管理规定1.目的考察阶段性培训工作的效果,掌握各级培训的培训效果,提高培训效能。

2. 适用范围均豪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3.1公司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内部所有层级的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3. 2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培训负责人协助总部行政人事部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4. 术语

4.1培训效果评估:指企业和受训者从培训当中获得的收益,经过专业部门在一定周期内收集培训效果以衡量培训是否有效的过程。

5.程序

5.1培训效果评估周期

5.1.1每年7月上旬对本年度1至6月份的所有培训(总部及项目部)进行评估,历时一周,由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组织,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配合。

5.1.2每年12月中旬对本年度所有培训(总部及项目部)进行评估,历时二周,由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组织,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配合。

5.2评估对象

5.2.1 公司各级培训

5.2.

1.1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组织的助理级别以上人员的所有培训。

5.2.

1.2总部各部室组织的系统人员进行的所有专业培训。

5.2.

1.3各项目部根据上报的培训计划组织的所有内部培训。

5.2.2 公司内部参加培训的所有人员

5.3 评估方法

5.3.1 第一层次:根据参训人员的行政级别,由主管领导对员工培训之后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填写《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并在评估人一栏签名。

5.3.2 第二层次:参训员工对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方式及培训组织者进行考核评估,填写《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5.3.3 第三层次:各授课教师对学员整体学习情况及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填写《学员评估表》。

5.4评估的方式及组织

5.4.1每年7月及12月由行政人事部下发培训效果评估通知,在通知中列明总部组织培训的明细,规定评估各类表格的发放范围及收集时间。

5.4.2 在各项目部收到培训效果评估的通知后,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到各区域和项目部(未归入区域的项目部)对有关人员进行《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填写方式的培训。

5.4.3由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5.4.4 行政人事部到各区域和项目部(未归入区域的项目部)收集《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并实地与有关领导沟通,听取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5.4.5 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负责向各培训教师发放和收集《学员评估表》。

5.4.6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培训经理对收集的考核评估表进行分类统计。

5.4评估分析总结及应用

5.4.1根据《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及《学员评估表》的统计结果,由行政人事部出具培训考核评估报告,计算各级培训覆盖率、培训效果满意度等分析指标,列举培训讲师对学员的评估意见,概括各级受训人员对培训的意见、建议、需求。

报公司行政总监及总经理,并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统计表》。

5.4.2 由行政总监及总经理批示指导意见。

5.4.3 总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培训评估报告及领导批示意见,其结果作为下一步培训计划与培训需求分析的依据之一。

5.5评估的备案

5.5.1 总部行政人事部将培训效果评估的所有原始资料(《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及《学员评估表》的原件)及培训考核评估报告及 《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统计表》单独立卷存档,以备为今后的培训项目的调整提供信息。

5.5.2 项目部行政管理部可对本项目部层级培训的评估资料复印存档。

5.5评估注意事项

5.5.1 每次培训效果评估,都需各项目部行政管理部有关人员的配合。

5.4.2 半年度项目部内部培训效果评估采用抽查形式,年度项目部内部培训效果评估进行全面评价。

6. 监督执行公司行政总监7.相关/支持性文件《培训管理制度》8.质量记录及表格《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在职培训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学员评估表》《培训教师课程评估表》

评估管理规定8篇

1总则1.1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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