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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管理规定9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3

用户管理规定

第1篇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网用户供电系统可靠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明确各级机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报告与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网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生产单位对市区及农村配网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可[1998]02号文件: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的通知

国电可[2001]6号文件:关于印发《县级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农电[2001]1185号文件:转发国电公司《关于印发“县级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通知》的通知

浙电发输[2001]670号文件:关于下发《浙江省供电企业可靠性控制程序(试行)》的通知

农电[2004]35号文件: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组织形式

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在生产局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局建立了由生产局长担任组长、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生技科、调度室、用电科、检修队、各个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局生技科为供电可靠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设供电可靠性专职管理员;调度室、检修队、各个供电所设供电可靠性兼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

4 职责

4.1 职能

4.1.1 局供电可靠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全局性的供电可靠性专题会议,对可靠性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审议、决定全局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4.1.2 局生技科负责供电可靠性的综合管理工作。

4.1.3 局用电科负责停电计划的发布工作,为用户着想,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4.1.4 局生技科负责仙居县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且督促相关生产部门按照规划执行,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提供基础条件。

4.1.5 局调度室、集控站负责我局电网的运行任务,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操作任务。

4.1.6 各个供电所负责我局所辖线路的运行工作。在保证线路及人生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停电次数,改善线路状况。

4.1.7 局检修队负责我局所辖变电所的设备运行检修工作。在严格执行检修计划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处理缺陷。

4.2 职责

4.2.1 生产副局长职责

4.2.1.1 贯彻执行省局、市局下达的有关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

4.2.1.2 负责领导全局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局可靠性管理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召开全局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局重大可靠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分析指标情况、指导生产实际。

4.2.1.3 审批局供电可靠性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批准下达各个单位分配指标时户数。

4.2.1.4 建立、健全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保持各级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推动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微机应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4.2.2 生技科长职责

4.2.2.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可靠性统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管理目标,并提出供电可靠性分析意见。

4.2.2.2 有权检查各单位、部门有关及基础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2.2.3 负责检查、督促科内专业人员的工作。

4.2.2.4 负责审查各生产单位的月度停电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监督月度停电计划的执行情况。

4.2.2.5 负责组织编制供电可靠性的目标规划和技改计划,研究制定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技术措施。

4.2.2.6 负责审核可靠性指标分解计划,审核本单位的可靠性实绩指标。

4.2.2.7 负责审核供电可靠性分析报告,对于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同时负责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

4.2.3 生技科供电可靠性管理员职责

4.2.3.1 协助生技科科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可靠性统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局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组织协调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管理目标,认真做好全局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管理工作。

4.2.3.2 理顺工作程序,畅通数据采集渠道,督促、指导各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检查各单位、部门有关记录及基础资料;深入了解各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

4.2.3.3 负责全局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平衡预测及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分配各单位考核指标;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有关报表、数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信息;建立、健全全局可靠性管理资料及有关档案和可靠性数据库,逐步使全局可靠性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

4.2.3.4 及时掌握全局供电可靠率完成情况,协调设备运行、检修,计划停电安排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4.2.3.5 每年年初按全局年度工作总目标下达当年度的供电可靠性指标,分解停电时户数到各考核单位,并与局经济责任制挂钩进行考核。

4.2.3.6 每季进行一次可靠性分析工作。

4.2.3.7 负责平衡各生产单位的停电计划,协助科长及检修专职制订全局的月度停电计划,参与审核各生产单位的停电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监督供电可靠性指标的执行情况。

4.2.4 各供电所可靠性管理员职责

4.2.4.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供电可靠性管理规定

4.2.4.2 负责作好本单位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的管理工作及运行数据的及时上报,要保证可靠性数据、运行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对于基础数据的变动要每个月修正统计一次,每次统计的基本情况应与当时的电气接线图一致。(每季度上报)

4.2.4.3 按局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和测算;负责测算、统计单位月度停电计划、停役申请(每次停电事件所耗用的时户数);每月进行一次可靠性分析工作,并提出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切实措施和建议对策。

4.2.4.4 按局下达给本单位本年度可用时户数控制使用,合理安排检修施工计划,尽量减少停电范围,尽量做到线、变合一工作,确保计划指标的完成。

4.2.4.5 加强检修、施工管理和设备运行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避免重复修停电,减少事故停电。

4.2.4.6 认真作好各种可靠性分析,确保数据齐全、准确;加强可靠性分析工作,提出并实施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切实措施。

4.2.5 局调度室职责

4.2.5.1 按局下达给本单位本年度的可用时户数控制使用。

4.2.5.2 精心调度、平衡安排线、变合一工作,及时正确发布命令,努力缩短停送电时间。

4.2.5.3 及时填写相关的操作记录和运行值班记录,按时填写《仙居县供电局设备异常台帐》

4.2.5.4 负责提高供电可靠率的调度管理,制定设备负荷限额,充分发挥配电网互供能力,灵活、合理、科学的安排运行方式及线路、变电所操作。

4.2.5.5 根据局每月的停电计划,精心、合理安排调度工作。

4.2.6 局用电科职责

4.2.6.1 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发布停电公告。

4.2.6.2 在系统负荷紧张期间,合理安排有序用电,尽量做到停机不停线。

4.2.6.3 协助调度做好对双电源用户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用户按供用电合同(协议)规定的运行方式的执行情况。

4.2.7 变电检修队职责

4.2.7.1 按局下达给本单位本年度可用的时户数控制使用。

4.2.7.2 负责完成局下达的送变电线路、设备的基建、修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和作业计划,平衡所属各队的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线、变合一工作,保质保量,减少返修。

4.2.7.3 及时消除各个变电所的缺陷。

4.2.8 集控站职责

4.2.8.1责变电设备的运行质量管理,服从调度命令,及时许可合终结,缩短操作时间,提高运行水平并管好变电设备,及时发现缺陷,提高变电设备可靠性。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实行全局范围内的供电可靠性目标管理。

5.1.1 局生技科在局长和总工的领导下,根据我局电网的中长期规划及我局目前电网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我局的供电可靠性规划。在规划中,应根据电网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步骤的提高我局的供电可靠率,逐步达到先进的水平。

5.1.2 在每年年初的时候,生技科要完成上年度我局供电可靠性的数据分析工作,总结我局上年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改进的方法。另外根据供电可靠性规划,制定本年度的供电可靠性工作计划。

5.1.3 生技科在每年年初的时候,根据规划中的年度目标可靠率(或者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对本年度的供电可靠性指标进行测算,计算出本年度全局可以使用的停电时户数;并且制定为了保障供电可靠性目标实现,所应该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5.1.4 生技科在测算好全局的可用停电时户数的基础上,对停电时户数进行分解,并且将分解好以后的指标,以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局属各个相关部门,作为各个相关部门生产工作的目标。

5.1.5 各个单位在接受到全年的可使用时户数以后,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另外,根据月度的时户数测算,合理安排月度的工作计划,并且对工作计划中的停电,应该进行时户数的测算。

5.2 供电可靠性指标的计划平衡工作

5.2.1 年度检修计划的可靠性指标平衡

5.2.1.1 各个生产单位根据供电可靠性下发的本单位的可使用时户数,合理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上报生技科。

5.2.1.2 生技科负责平衡、补充各个生产单位上报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且汇总、制定我局全年的年度检修计划。供电可靠性专职参与年度检修计划的制定工作。

5.2.1.3 年度检修计划再经过生产副局长、总工的审核以后,由生技科下发本年度的变电、线路检修计划。

5.2.2 月度检修计划的可靠性指标平衡

5.2.2.1 各个相关生产部门根据年度检修计划、月度可使用时户数以及实际的工作需要,编制本部门的月度检修计。

5.2.2.2 生技科可靠性专职负责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月度检修计划,对于各停电事件,作出相应的时户数测算工作。

5.2.2.3 生技科长负责对月度检修计划的审核工作,同时对于停电计划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停电,提出修改意见,督促相关生产单位整改。

5.2.2.4 在经过总工、生产副局长的审核后,由生技科负责分发正式的月度检修计划。

5.2.3 周停电检修计划的可靠性指标的平衡

5.2.3.1 各个生产单位班组根据月度工作计划和周可使用时户数,制定周停电计划。

5.2.3.2 各个生产单位领导负责审核各班组上报的周停电计划,对于停电计划中的不合理因素,应予以指出并且作相应的修改。同时在每周四将下周的停电计划上报生技科。

5.2.3.3 生技科可靠性专职负责对于各生产部门上班的停电计划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制定周停电计划。

5.2.3.4 生技科长负责审核月度停电计划的合理性,对于其中的不合理因素,提出整改的意见。

5.2.3.5 在经过生产副局长的审核后,由生技科负责在每周五将周停电计划的分发。各个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周停电计划执行。对于计划外的停电,由生产副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5.2.4 停役申请可靠性指标的控制

5.2.4.1 各个供电所在上报停役申请的时候,应该对本次工作的停电时户数进行预计。该预计数应该与停电计划中的停电时户数预测值保持一致。

5.2.4.2 在停役申请中,对于调度部门、操作部门、施工部门的每一步工作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记录。在工作结束后,每个步骤所耗用的停电时户数,都由相关的部门承担。

5.3 建立供电可靠性的分析会制度

5.3.1 建立全局范围内的供电可靠性分析会制度。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供电可靠性的分析会,参加人员为供电可靠性管理网络中的成员,主要任务为及时掌握我局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供电可靠率的实绩数、剩余的可使用时户数,分析影响供电可靠性的因素,找出其原因和问题,制定措施并予以解决。

5.3.2 各个各供电所应该每月开展一次供电可靠性分析会,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时户数使用情况,找出影响停电时户数的关键因素,并且提出解决的方法。同时由各单位的供电可靠性兼职管理员,提交详细的供电可靠性分析报告。

5.3.3 供电可靠性分析报告应该包括一下内容:

5.3.3.1 本月指标完成情况

5.3.3.2 影响本月指标的因素

5.3.3.3 管理工作及电网和设备的薄弱点分析

5.3.3.4 改进措施和效果分析

5.4 提高供电可靠性的相关措施

5.4.1 技术措施

5.4.1.1 按照我局的中长期电网规划,完善和优化电网结构。优先安排增加电网传输能力、提高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的项目,优化电网结构,尽量满足n-1的要求,满足合理的主变压器容载比的要求。

5.4.1.2 城区线路要逐步实现“手拉手”供电方式和环网供电,提高城区线路的互供能力,尽量减少停电范围。对于我局目前电网中的薄弱点,应该根据电网规划,优先予以解决。

5.4.1.3 在城区范围内的线路,应该逐步推广架空绝缘线;城区的繁华地段,可考虑使用电缆入地。

5.4.1.4 逐步开展10kv配电网带电作业。对于业扩量较大的地区,客户受电接火,处理、更换跌落熔丝等简单的作业,应该推广采用带电作业。同时,应该加强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配置相应的工器具,不断扩大带电作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项目。

5.4.1.5 积极试行和推广设备的状态检修工作,科学地延长设备的检修周期。采用免维护和少维护等先进的技术装备,延长检修周期,缩短检修时间。对于“少维护“设备,应合理简化检修项目,缩短检修时间。

5.4.1.6 加强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和设备的缺陷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要认真安排,做好“春、秋季检修”、“安检”及“迎峰度夏”准备工作,及时消除电网和设备的安全隐患,保证供电。

5.4.1.7 积极采用红外测温以及在线监测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配电网设备的状态监测和诊断水平。

5.4.1.8 积极采用配电自动化技术。实施环网供电,缩短故障隔离时间,缩小停电范围,减少停电的时户数。对于目前尚无法实施配网自动化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环网开关和分段开关。

5.4.1.9 在变电所内应该装设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以缩短查找故障点时间。

5.4.2 管理措施

5.4.2.1 实行停电平衡会制度。在每个月的月初的时候,应该召开生产例会,协调安排工作计划,审核供电可靠性专职编制的月度停电计划。对于停电计划中超出指标的部分,由生产例会进行平衡解决,调整停电计划或者与其他的停电工作合并等。实行并且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停电公告,努力做到计划停电预先通告。对于月度停电计划外的停电,由生产局长审批。

5.4.2.2 局生技科供电可靠性专职参与月度检修停电计划的制定工作。各个生产单位上报的停电计划中,在考虑供电可靠性指标允许范围内,以停电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为客观依据,对停电计划进行测算和审核,对于超出月度可使用时户数的停电事件,需相关部门调整停电计划。实行层层“先算后停”,合理制定检修停电计划,严格控制停电时户数,确保供电可靠性工作目标的实现。

5.4.2.3 加强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在设备进行检修前,应该事先制定好合适的工作计划,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对于大型的工程,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安全措施。

5.4.2.4 加强故障抢修和临时停电工作。在执行故障抢修和临时停电的工作时,要注意全面提高检修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快故障抢修的速度,尽量缩短停电时间。

5.4.2.5 加强停、送电管理。检修、施工时,检修和施工人员应提高到达现场,并且要预先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候设备停电。检修、施工结束前,检修施工人员应预先向集控站人员(变电站值班人员)汇报,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在检修、施工工作完毕后,应尽快回复供电,缩短设备的停、送电状态转换时间,在考虑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缩短由于操作带来的时户数损失。

5.4.2.6 加强生产运行管理。

5.4.2.6.1调度部门应该合理制定适合本系统的系统运行方式,认真开展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的特殊情况,合理调度,防止发生由于调度不当引起的事故或者拉闸限电情况的发生。

5.4.2.6.2加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工作。科学的掌握输变电设备的健康水平,减少由于缺陷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停电。加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校验工作,保证在故障发生时,能够正确的动作,提高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水平。

5.4.2.6.3加强配电设备的巡视和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监测工作。配电变压器满负荷、超负荷时,应该及时调整和转移负荷。

5.4.2.6.4形成以供电可靠性知道生产运行管理,以生产运行管理保证供电可靠性的闭环式生产管理模式。

5.5 评价与考核

5.5.1 供电可靠性的考核,严格按照《仙居县供电局供电可靠性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5.5.2 考核的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年底兑现。奖罚的额度,按照局经济考核制度执行。

6 报告与记录

6.1 应建立的基础资料

6.1.1 生技科:

6.1.1.1 10kv线路网络图

6.1.1.2 10kv配电线路单线图

6.1.1.3 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6.1.1.4 月度配电线路(设备)停电事件表

6.1.1.5 月度增减高、中压用户统计表

6.1.1.6 检修、事故抢修记录

6.1.1.7 倒闸操作记录

6.1.1.8 停电申请(包括用户停电申请)及工作票、操作票

6.1.1.9 月度停电计划

6.1.1.10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

6.1.1.11用户专线和产权分界点的确定资料

6.1.1.12配网自动化资料(如:系统功能说明、运行方案、开关配置图、运行记录等)

6.1.1.13停电预告

6.1.1.14配网带电作业统计(开展带电作业以后)

6.1.1.15输配电设施可靠性报表

6.1.2检修队:

6.1.2.1 变电设施台帐

6.1.2.2 年度、月度生产检修计划

6.1.2.3 月度生产检修计划

6.1.2.4 带电作业记录(开展带电作业以后)

6.1.2.5 停电申请

6.1.3 各供电所、变电所

6.1.3.1 统计范围内变电设施注册表、运行情况统计表和变动情况统计表

6.1.3.2 工作票、操作票

6.1.3.3 月度生产检修计划

6.1.3.4 变电站主接线图

6.1.3.5 变电设施检修记录

6.1.3.6 变电站运行记录、故障跳闸记录、断路器动作次数记录

6.1.4 集控站

6.1.4.1 线路台帐、线路变动情况统计表

6.1.4.2 工作票

6.1.4.3 月度生产检修计划

6.1.4.4 线路运行、检修、故障跳闸记录

6.1.4.5 带电作业记录

6.1.4.6 停电申请

6.1.5 调度室

6.1.5.1 电网一次系统接线图

6.1.5.2 变电站(开闭所)主接线图

6.1.5.3 电网安全稳定装置配置图

6.1.5.4 月度停电计划

6.1.5.5 调度运行记录

6.1.5.6 拉闸限电记录

6.1.5.7 停电申请

6.1.5.8 操作票

6.1.5.9 倒闸操作记录

6.1.5.10供电可靠性停电事件表

6.1.5.11停电预告

6.2 建立、健全可靠性统计数据资料归档,并逐年积累。

6.3 可靠性工作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每月、季、年由专业人员报有关部门。

6.4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可靠性专职员定期向局主管领导作汇报总结。

第2篇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单位的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本《用户手册》内'装修指南'的有关规定提交装修申请和实施装修工程。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各用户不得从事任何室内的改动、增建和装修。所有装修工程必须遵照已获批准的申请项目进行,如有更改或增减,必须重新向管理公司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未经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的装修工程,管理公司有权停止该单位的施工,有关损失由该用户/装修单位负责。

2.用户/装修公司领取《用户室内装修批准书》后,应携带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小一寸相片到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交纳装修费用(包括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及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大厦时必须佩戴出入证,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得到其施工楼层以外的区域活动,上、下楼层需乘搭货梯,按指定的通道出入。

3.一般性装修收费内容、标准详见《日常收费项目一览表》。

(1)装修保证金:

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是一方面用于修复装修单位因装修期间或未经管理公司批准私自越权装修而损坏大厦设备设施或造成消防隐患或其它违规装修等;另一方面是约束装修单位的施工行为,促使其按规定文明、安全施工。若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有违规施工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违规事项,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用于大厦管理。

(2)一般装修垃圾清运费:

用于管理公司统一安排清运用户一般性装修垃圾的费用。

(3)拆墙垃圾清运费:

用于管理公司统一安排清运用户室内拆墙余泥的费用。

(4)施工人员出入证费用:

办证的目的是为了识别施工人员的身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统一管理,防止身份不明的人混进入大厦作案。管理公司每证收取工本费及保证金,装修结束后装修公司凭证及保证金收据到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施工证保证金。施工人员如有遗失、损坏或违反有关规定被没收证件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若装修已获管理公司批准,装修公司须将《用户室内装修批准书》(背面为《用户室内装修违约记录》)张贴在施工单位大门透明部分的玻璃面上,《批准书》一面朝向走廊,《用户室内装修违约记录》一面朝向室内。

5.装修期间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各装修施工现场须按其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2kg以上灭火器(一般情况下,100m2以下配2~3支;100m2以上3~4支;半层5~6支;全层8~10支。如施工单位使用较多易燃性装修材料,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烧杂物等。各装修施工单位如因违反安全防火以及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室内消防设施设备因装修而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或用户照价赔偿。

6.为保持大厦公共地方外观的统一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同意用户改动原有玻璃门(包括更换大门、尺寸更改、移动位置等),如用户确需改动,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管理公司审批。

7.装修工程若涉及到大厦中央系统(消防设备、电气设施、管道、排水、空调设施等)的改动,须经管理公司工程部审批,由大厦指定的承判商负责出图施工。所有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8.开展装修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不得随意改变单位内的原有结构,如确需更改,必须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管理公司审批。间隔墙顶距天花不足25公分的房间内必须装有烟感器,如没有烟感器的,须与大厦指定承判商联系增加。所有间隔必须使用消防局认可的防火夹板、埃特板、石膏板,钢化玻璃、防火地毡等防火材料,并提供有关发票复印件给管理公司备案。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触动烟感器、喷淋头和消火栓箱等消防设备,不允许有间隔或摆设触及玻璃幕墙,不得装饰窗台。

10.未经许可,禁止将易燃、易爆、带腐蚀性、有毒等物品带入大厦内。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当天装修用量;如有剩余,当天离开时一律带走,不得储存、堆放在大厦内。

11.不得从公共区域处私自接驳电源或乱拉电线;工程施工如需增加用电负荷可到管理公司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批准并缴费后方可作业;因室内电器设备的增加,使室内用电量超过原设计容量,须报工程部审批,并交纳增容费后方可施工,严禁私自增大开关容量。

12.装修工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将任何杂物或垃圾堆放在走火梯及走廊通道,装修单位负责用袋将所有杂物和装修垃圾通过货梯运到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内,由管理公司安排清运。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清运余泥垃圾费用。所有的装修垃圾必须于每天的22:00前运至垃圾收集站内。装修单位应保证公共区域的清洁,严禁将油漆、乳胶漆、水泥、沙石倾倒在茶水间、洗手间的洗手盆及座厕内,如阻塞或弄污公共地方,管理公司将委托清洁公司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13.大厦写字楼办公时间内严禁从事一切可造成严重噪音、粉尘污染、强烈气味的操作,如确需使用电锯、电刨、冲击钻、油漆等,应在大厦写字楼的非办公时间内(加班装修时间:星期一至五每天19:00~24:00、星期六14:00~24:00、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8:00~24:00)进行。由装修单位施工所引致大厦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以及邻近用户室内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均由装修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4.为防止装修工程引致对大厦中央空调设备的影响及因装修气味影响大厦其他用户的正常办公,管理公司在装修前进行安全检查时将封闭施工单位室内的进出风口,装修公司施工时必须关门作业。严禁开门施工,严禁在施工中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办公,严禁擅自开启室内进出风口封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胶袋封闭或拆下室内烟感器。

15.装修工程需动明火的单位,须在计划烧焊动火作业前先向管理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部批准盖章,再到保安部加意见盖章后方可作业,并须按管理公司制定的《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动火证上'八不、四要、一清'的要求做好动火前、后的安全措施,如有违反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交消防部门处理。

16.装修公司下班离开时须锁好门窗,并妥善保管好装修工具。

17.装修期间因施工需在非办公时间内加班的单位,须提前到管理公司递交装修加班申请,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房号、公司名称、事由、加班日期、时间、负责人并附上加班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在非办公时间加班工作。凡加班者不得超过24:00时,届时请自觉停止装修并离开大厦。严禁装修人员在大厦内留宿。

18.为防止施工对其他用户产生滋扰,加强对室内装修施工的监管,装修施工期间如有发现违规情况,管理公司将视情节对施工

单位口头警告劝止或根据《用户室内装修违约金标准》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扣减装修保证金以作违约补偿。经多次劝阻无效,管理公司有权对装修单位作停电或清场处理。

19.如在管理公司批准的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施工,用户或施工单位应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延期装修手续。

第3篇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4篇 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 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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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模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商住大厦业主用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商住大厦业主、用户投诉处理的管理规定

(1)凡因工作不当,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有损管理处的外在形象,并引致业主/用户不满而向管理处反映的行为(不含业主/用户对大厦管理的建议及善意的批评),均视为投诉。

(2)业主/用户的投诉方式可分为来人投诉、来函投诉、来电投诉和其他投诉四种。根据投诉的性质又可分为普通投诉和特殊或紧急投诉两种。

(3)业主/用户的投诉处理一般可分为投诉、接诉、处理、回复四个过程。投诉处理的责任部门为物业管理部。

(4)当业主/用户投诉时,接诉人均应以高度热情的服务态度予以受理,不能对投扩置之不理。

(5)接扩人在受理业主/用户投诉时,应根据其投诉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a.普通投诉。总台小姐应将业主/用户的投诉转到物业部各所属小组,由所属小组的负责人员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在进行详细了解后及时做好登记,向上司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经上司批准后再按实际情况分别通知相应部门予以处理。

b.特殊或紧急投诉。总台小姐在通知物业部各所属小组的同时应将业主/用户的投诉立即反映给当值的部门经理,由当值经理进行处理。若在部门经理权属范围之外,则由部门经理向总物业经理或副总物业经理汇报,再予处理。

c.非工作时间的投诉。非工作时间投诉处理的责任人为当值安全主管,当值安全主管在接到投诉后,要做好登记,安排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处理,并视情况向值班经理汇报。

(6)业主/用户投诉的处理要及时。普通投诉的处理一般不过当日,特殊投诉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三天。

(7)各部门负责人员处理完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物业部,惟便物业部予以确认和统计。

(8)当投诉的问题得到解决后,物业部所属小组应根据业主/用户的投诉方式分别予以不同的回复。或走访投诉人,或回函投诉人,或打电话给投诉人,或按其投诉形式给予相应的回复。

(9)整个投诉问题完毕后,物业部接诉负责人对其投诉的材料应分别予以整理和归档,以备查用。

第7篇 z大厦住宅业主用户装修管理规定

大厦住宅业主/用户装修管理规定(含施工办法和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概念解说】

制定装修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楼字的二次装修。其作用是规范用户的装修工作,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保证楼字的安全,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及住居环境的卫生宁静。

【范例参考】

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异产毗连关系的有关规定,恳请×××湾业主(住户)明白您的产权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而是由内部面积、空间、公共面积、财产份额和毗连关系构成。所以。对于您的房产的二次装修,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的管理,同时为确保您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范围

业主应严格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维修。

二、装修队的选择

1.为配合管理处对装修的管理,业主(住户)装修应尽量选择管理处推荐的施工队(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施工队供业主选择),这几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施工队伍,经培训对本大厦房屋结构了解并在其承诺遵守本办法和其他装修规定后,在管理处监督管理下提供装修服务。

2.业主有选择上述施工队和自聘有广州市住宅装修资格的施工队的自由,但必须经管理处资格审查后按《×××湾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详见附一)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装修申请

业主(住户)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维修和改造,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住户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并领取《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四、装修审批

1.业主(住户)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审批表》各款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关7天携带

装修设计图纸和消防部门装修审批材料批文,上报管理处(涉及消防规定的应先向消防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交纳装修安金1∞0元,需要进行施工技术审定的,按每项工程150~300元计收,管理处将在收到审批表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业主(住户)收到批复后,应带领选定的装修队负责人到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施工队有关进场手续方可进场装修施工(评见附件一)。

五、施工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业主(住户)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规定,按规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不准装修工人在大厦内住宿。逾期完工要办理逾期手续并交纳逾期金每天50元,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对于施工队的违章装修除按《广州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和《违章装修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业主(住户)处以相当于施工队罚款额30%的罚款。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在与管理处协商后,在管理处的监督下,在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处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负责。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空调机应按管理处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穿坏墙体。

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及铝合金窗等)。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的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六、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住户)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管理处将派人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如未验收,管理处可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住户)自己负责。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审批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时,限期改正,再行复验,直至合格。经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管理处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住户)承担。

4.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经管理处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将押金退回业主(住户)和施工队。

附件一 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

为确保×××湾住宅大厦业主的根本利益及大厦外部形象,并使其内部结构不受破坏,同时也为业主申报装修时对施工队进行有序管理,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和大厦管理处制定的《×××湾装修管理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大厦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

1.广州市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广州市建设局发的执业许可证;

3.广州市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法人企业技术状况情况表。

同时要接受管理处对其进行的大厦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本大厦内装修队实行凭《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还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元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现令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如需延长施工工期必须向管理处申报。

四、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办理以下手续:

1.交纳施工押金1000元;

2.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每份交纳工本费20元;

3.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办理一个交纳工本费元。

五、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窜场地,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更不得私下再接工程而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队每次罚1000元。

六、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装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

壁完好和整洁。

七、施工队应绝对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湾装修管理规定》之附件二和《×××湾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八、施工后施工队和业主共同向管理处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进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人证',如丢失'装修施工许可证'罚款500元,丢失'出入证'者每证罚款100元。

九、每项工程验收后,经一个月再复验,确定无质量问题和其他违章现象时,可退回施工押金。

附件二 违章装修项目及处罚办法

一、业主(用户)装修动工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除应补办审报手续外,罚款1000元。

二、施工队进场前未办理登记、审查手续的,除应补办手续外,罚款2000元。

三、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100~500元。

四、拆改房屋结构未经管理处审批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500~2000元。

五、擅自拆改和部分破踩原户墙、柱、梁、楼板的,除应恢复原状及加强承重外,罚款1000~5000元。

六、私自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并按《大厦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施工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的,除应纠正及赔偿外,每项罚款200~500元。

八、凿除楼面、地面层的,除应进行加固处理外,罚款1000~2000元。

九、改变门窗、型号、规格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500元。

十、改变外墙装饰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1000元。

十一、楼、地面、墙增设厚度超过10毫米的地砖,花岗岩以及其他超重材料的,除应采取纠正措施外,罚款500元;在外墙和玻璃上打洞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20000元。

十二、未经批准封闭、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天台、屋面及通道、梯、厅间墙壁的,除应按《大厦招牌、广告及公共场地、墙壁、屋面管理规定》办理外,罚款2000~5000元。

十三、擅自安装进户防盗门,除按统一规定处理外,罚款200元。

十四、擅自在窗外安装网、罩、牌及任何物件的,除拆除并恢复原状外,罚款500~1000元。

十五、擅自拆除地漏网盖和向地漏倾倒渣物的,除清理通畅,修复损坏外,罚款500~1000元。

十六、装修环境不整洁、乱堆乱放装修材料、装修垃圾的,罚款200~500元并及时清理。

十七、造成上、下水渗漏和阻塞的,除清理通外,罚款300~500元。

十八、防火作业未办理手续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十九、搞工现场借用自炉.煤气,以茂吸烟的.榕右类消防规定处罚。

二十、使用超量或少量可燃材料未作阻燃处理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二十一、使用可燃或有毒及刺激性气雾材料,未派警戒和向公共走道排放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二十二、动用和移动消防设施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第8篇 第四中心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用户信誉度管理规定

第四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用户信誉度管理规定

尊敬的各位用户:

为组建安全、实用、高效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机制;培养用户“诚信预约、诚信就诊”的预约习惯。我院根据《卫计部医管司关于印发预约诊疗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卫医管综合信便函【2022】68号)及《预约诊疗服务考核标准(2022-2022)》的要求,严格控制爽约率,以降低用户的非常规退号、失约及误时应诊等因素造成的医院优质号源浪费,确保真正有需要的病人能挂上号,已于2022年4月30日我院预约管理信息平台开始实行“用户信誉度”管理机制。

具体如下:

1、用户初始化信誉积分为12分:

针对用户“失约、迟到、取消”等不良预约诊疗行为的产生,按照信誉积分运算管理规范实时更新信誉积分。

2、信誉度自动管理策略:

系统将会为每一个用户新建不良信誉记录表,目前有3种行为将会产生不良信誉记录:失约,迟到和取消预约,系统将会采用“扣分制”的方法,例如:

信誉项目 积分结算

失约 -4分/次

迟到 -3分/次

取消 -2分/次

3、三个月内累计扣完12分后,系统将自动取消90天的预约资格,期间不能使用预约挂号、自助挂号、微信挂号业务,只保留现场窗口挂号资格。期满需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到客服中心或初诊登记处激活预约挂号功能。

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参与。请各位用户自己维护好自己的信誉度,敬请留意。

__市第四人民医院

第9篇 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用户管理规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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