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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管理规定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用具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㈠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㈡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

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

附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第2篇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第3篇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使用规定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5篇 物业保洁用具用品管理规定

物业保洁用具、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保洁用具、用品管理,控制保洁用具、用品合理分发使用,降低保洁用具、用品费用支出。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保洁用具、用品的管理与分发使用。

三、管理规定

(一) 每月按实际需求数量进行采购。

1、每月5日前各班长将所需保洁用具、用品数量报环境主管,环境主管审核后填写《物资采购计划》。

2、在《物资采购计划》得到审批后,每月10日前,环境主管会同行政人事部进行市场采购。

岗位

用具标准

用品名称多层保洁高层保洁广场、道路保洁售楼处、办公区地下车场

条帚2个月1把2个月1把2个月1把2个月1把2个月1把

拖布1.5个月1把1.5个月1把2个月1把2个月1把1.5个月1把

撮子无法维修后更换无法维修后更换无法维修后更换无法维修后更换无法维修后更换

塑料桶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

毛巾1.5月1条1.5月1条1月1条1月1条1.5月1条

洗衣粉3个月1袋3个月1袋2个月1袋1个月1袋2个月1袋

洁厕剂1月2瓶

尘推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损坏后更换

橡胶手套1月1付1月1付1月1付1月1付1月1付

线手套2月1付2月1付2月1付2月1付2月1付

扫帚3月1把3月1把每年1把

扫帚毛1月100g

(二) 按核准的数量发放保洁用具、用品。

保洁班长按各岗位需求量和发放频次要求进行发放。填写《保洁工具、用品分发记录表》,领取人签字确认。

(三) 保洁用具、用品发放标准

(四)保洁用具、用品使用与保管。

保洁用具、用品发至保洁员个人,由个人专用并负责保管,非自然损坏、丢失由其个人负责。自然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应主动到工程部综合维修工处送修。

(五)垃圾收集专用手推车由垃圾清运保洁员负责保管和送修。

四、相关记录

1、《物资采购计划》

2、《保洁用具、用品分发记录表》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及使用规定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第8篇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9篇 安全用具的管理、使用规定

1安全帽

1.1安全帽主要用来保护工作人员头部,减缓撞击等外力伤害。进入设备区或工作现场均应戴安全帽。

1.2使用安全帽前必须做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衬箍、下腭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帽壳与帽衬箍顶部垂直距离调整到25~50毫米。安全帽不能随意乱放、无故挤压,不准与工具、材料混放,要妥善保管。

1.3安全帽戴好后,必须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扎好下腭带。

1.4有近电报警装置的电工安全帽,使用前必须检查音响部分是否良好,防止音响失灵造成错觉。

1.5安全帽使用期限,从产品制造完成期计算:塑料安全帽不超过贰年半;玻璃钢(维尼纶)安全帽不超过叁年半。

1.6安全帽的选用

要选用具有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剌性能、阻燃性能、电气绝缘性能好的安全帽(具体技术标准见gb2811-89),一般应选用玻璃钢安全帽或热固性塑料安全帽。

选用的安全帽应有如下永久性标记: (1)制造厂名、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3)生产合格证;(4)生产许可证。

1.7安全帽的管理

(1)安全帽由综合科制定购买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统一发放,由车间管理登记、使用人保管。安监科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

(2)使用二年半及以上的安全帽由综合科统一可调换新帽。

(3)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确因工作中不慎将安全帽损坏,需书面说明情况,经车间领导签字,综合科批准交伍元人民币后给予调换。在一年以内因工作中不慎将安全帽损坏,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经车间领导签字,综合科批准,交10元人民币予以调换。

(4)安全帽无故损坏需交纳30元钱,可予以调换。

(5)故意损坏安全帽,如乱扔、用重物敲击等,经安监部门教育后,需交纳25元人民币,可予调换。

(6)进入我厂的临时工、合同工等需交纳30元钱的抵押金可领用安全帽,工作结束后完好退还,否则将视损坏情况从抵押金中扣除。

2安全带

1安全带是登高作业、防止高空摔跌的重要安全用具。凡在距地面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均系安全带。

2每次使用安全带必须做外观检查:

(1) 安全带应无破损、断裂、变质等缺陷,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组件完整。

(2)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 金属配件无裂纹、无焊接缺陷、无严重锈蚀。

(4) 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框边间距符合要求。

3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的物体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防止人员转位时损坏安全带。安全带只适用于高挂或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4使用安全带时一定要用闭锁弹簧锁住围杆绳的扣环。

5在110千伏及以上线路上工作,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牢固的物体上,不得失去后备保护。使用3米以上安全绳应加缓冲器、防坠器。

6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年至4年,4年后可以报废。

7安全带不用时,应卷成螺旋状,存放在架子上或吊挂起来,存放处应通风干燥。安全带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8安全带的选用

应选用锦纶、维纶等优质制品,金属配件应选用冲压整体钢件。新购置的安全带应为合格产品(制造厂安全带抽检比例为千分之二,整体450kg静载荷无破断,1.5米高100kg冲击载荷无破断,缓冲器4米高900kg载荷无破断)。所购安全带上应有产品商标,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新领用的安全带应统一由起重班作抽检试验,10条以上的数量抽检数为1/5抽检,10条以下的也必须有抽捡数,起重班出示检验合格报告。

3脚扣

3.1脚扣是登高作业的重要工具。每次使用脚扣必须做外观检查,应无锈蚀、裂纹或严重变形等缺陷。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破损。

3.2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3.3脚扣橡胶防滑条(套)和连接胶垫应完好,其连接螺丝无松动,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脚踏板皮带无破损。脚扣不能随处乱放,要妥善保管。

3.4脚扣应有厂家生产许可证,有承受静负荷和冲击负荷试验数据,并有产品合格证。

3.5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脚扣每半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并用放大镜检查有无裂纹,必要时用仪器探测损伤。

4绝缘手套

4.1发电厂和变电站选用的黄色绝缘手套为c类绝缘手套(出厂交流耐压试验电压为20kv,常规交流耐压试验电压为8kv)。绝缘手套做为电气作业时的辅助安全用具。

4.2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外观检查,如有发粘、裂纹、破口、气泡、发脆等损伤时禁止使用。可采用充气挤压法进行检查。

4.3绝缘手套不得与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接触。绝缘手套应妥善保管在干燥、清洁的地方,若有灰尘、油污时可用45℃低温皂水清洗擦净,并撒上滑石粉。

4.4要正确使用绝缘手套: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进行设备验电,电气操作,电气试验,装、拆地线等必须戴绝缘手套。戴绝缘手套时不准触摸尖硬,带水等物件。

4.5绝缘手套选用:生产绝缘手套厂家应有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每副手套的筒口附近至少应有以下四项标志。 (1)厂名;(2)分类标记;(3)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4)生产许可编号。

5绝缘操作杆

5.1绝缘操作杆是在带电设备上直接操作或接近带电设备操作所使用的绝缘工具,它由工作、绝缘和手握等三个部分组成。

5.2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必须和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5.3绝缘操作杆的使用电压,应与设备运行电压一致,但允许使用高一级设备运行电压的绝缘杆。绝缘杆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才准使用。

5.4绝缘操作杆上须标有使用电压、制造厂、出厂编号和绝缘杆节数。

5.5绝缘操作杆必须在干燥通风地方垂直悬挂或垂直插放。

5.6使用绝缘操作杆必须戴绝缘手套;不准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绝缘操作杆。

6高压验电器

6.1高压验电器是检验高压电气设备有无电压验电用具。

6.2高压验电器必须经耐压试验合格才准使用。有雨、雪、雾天气,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压验电器。

6.3高压验电器的握柄上应标有电压、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和长度。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相同。

6.4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下称《安规》)规定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6.5高压验电器在使用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当有声、光报警信号时,确认高压验电器良好。使用高压验电器时,要将高压验电器逐渐接近所试设备,直至与所试设备可靠接触(注意测试部分不得同时碰触相邻物体或接地部分),若验电器无报警信号,则证明该设备无电压。

6.6抽拉式高压验电器其绝缘杆必须完全拉开。不准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高压验电器。使用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不准碰触到金属接地体上。

7绝缘靴(鞋)

7.1绝缘靴做为1kv以下电气工作中的辅助安全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才准使用。

7.2绝缘靴严禁移作它用(如当雨靴使用)。也不能用耐油靴、耐碱靴、雨靴代替绝缘靴使用。

7.3绝缘靴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破损严禁使用。

7.4绝缘靴应存放在远离酸、碱、油类、化学等物品的干燥通风的柜内或特制木架上。

7.5雷雨天气或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雷雨天气即便穿绝缘靴也不准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线路运行和检修人员进入线路现场必须穿绝缘鞋;电气运行人员在岗值班必须穿绝缘鞋;电气、热工检修、试验人员进入设备区(含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热工保护室)必须穿绝缘鞋。

8接地线

8.1接地线的作用是释放被检修设备和线路上的残余电荷;保护突然来电;消除带电设备对被检修设备和线路上产生的感应电压。

8.2接地线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接地线由三相多股短路导线和公共多股接地线联合构成,多股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220千伏和10千伏系统接地线截面不得小于35平方毫米。单相个人保护小地线截面为10平方毫米。220千伏单相接地线截面不小于35平方毫米。

(2) 接地线通身必须有透明软塑料外护套,气温冷热变化时,软塑料外护套不变形、不变硬。

(3) 接地线卡头与导线挂接时应有足够的紧力和接触面积,保证良好接触。接地线卡头和接地端卡子应有足够强度。

(4) 接地线的软铜线与地线鼻子采用压力连接,压接长度不小于30毫米;接地线鼻子与卡头、与地端卡子应采用双螺丝连接;三相导线与总地线连接的汇流通长度不小于60毫米,且用压力连接。

(5) 接地线绝缘手柄底部应密封。

8.3要正确使用接地线

(1)每次使用接地线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铜线断股,压接部分和螺丝连接部分不得有松动现象。

(2)装设接地线必须有两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

(3)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接地端,然后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杆和戴绝缘手套。

(4)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线夹挂接在导体上,使用专用线鼻子固定在接地端子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5)悬挂接地线时应保证工作人员和接地线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不准接触接地线。

(6)线路和变电设备的运行和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规》中有关使用接地线的安全规定。

8.4各部门使用的地线和地线架应编号,存放时对号入座。模拟盘边上应有悬挂模拟地线的地方,模拟盘上的模拟地线数量、编号应与实际拥有地线一致。

8.5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封挂的接地线一致。

9临时遮栏(网围栏)

9.1临时遮栏可由绝缘材料、尼龙网等。临时遮栏高度为1.2米,下边缘高出地面不超过0.1米,它的宽度应能满足现场需要。

9.2装设临时遮栏要牢固,并在遮栏上每隔3米悬挂“注意安全!”等标示牌;入口处应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网围栏应使用活动的涂有红、白相间油漆的铁栏杆。

9.3临时遮栏的设置:一般将检修、试验设备围住;如果检修、试验设备范围大,带电设备范围较小,也可将带电设备围住。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要确保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遮拦上面向检修工作区悬挂“注意安全”等标示牌。

9.4临时遮拦严禁悬挂衣物、安全带等异物、严禁随意拆除挪动。

10红布幔

10.1设置红布幔是为了防止误碰、误动运行设备。使用在保护盘、控制盘、仪表盘及不能装设临时遮拦的二次设备工作现场。

10.2拴挂红布幔应有两人进行。拴挂时要防止误碰运行设备。拴挂前检查红布幔完好无损,已破损的红布幔应及时更换。

10.3工作现场两侧的运行设备前后部都要用红布幔与检修设备隔开,如一个盘上(前后)既有检修设备,也有运行设备,也应将所有运行设备(包括二次线端子排)用红布幔盖好。

10.4红布幔应拴挂牢固。不许拴挂在运行设备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许移动和拉扯红布幔,防止设备误动。

11梯子

11.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登高作业可使用梯子进行工作。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坚固完好才能使用。

11.2在工作前须把梯子放置稳固,不使其过度倾斜。正式使用前试登,确认坚固可靠才能使用。

11.3梯子必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横木须嵌在支柱内,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梯脚有防滑装置。

11.4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夹角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11.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绞连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1.6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须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必须有人扶着梯子。在通道上使用梯子,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1.7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1.8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保护。

11.9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等长物,应由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严禁使用金属梯子。

11.10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准从梯上、梯下互相抛递工具、材料。

11.11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1.12软梯搭设时应符合热机安规第647-649条要求。

12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

11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是消防的专用防护用具,正压呼吸器主要由运行车间使用和管理,防毒面具主要由运行车间、化学车间使用和管理,该用具必须保证完备好用,做到专门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12正压呼吸器的管理

(1)正压呼吸器只能用于进入可能有毒的场所或发生火灾时使用,正压呼吸器属于重要的消防设备,不得丢失或挪作它用。

(2)正压呼吸器必须作为备品按班交接,检查各部件齐全,无损坏现象,同时要有检验合格证。

(3)每月初的第一个星期日的白班值班员,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控帐进行记录。检查的内容包括压力、面罩清洁、各部件保证完整好用。

(4)若发现气瓶压力不足时及时联系消防队进行充气。

(5)因工作需要,其它单位需借用时,必须有车间以上领导的同意,同时专责人记好记录,借用时必须在网控的备品本上进行签字。其它单位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确保正压呼吸器完好。

(6)不合格的正压呼吸器要经过消防队和安监科确认后进行报废,并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

13防毒面具使用规则

13.1、使用者必须掌握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规则及使用滤毒罐药剂适应毒气的种类。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合格的面具。

13.2、针对有害气体的种类,选择相应的滤毒罐。请注意,唯有l#滤毒罐带有滤烟层,除能防护毒气外,还能有效地防护毒烟、毒雾和毒尘。

13.3、有毒环境中,氧气浓度18%以下,有毒气体浓度2%以上的地方,即浓毒烟、气大的地方,过滤式防毒面具各种型号滤毒罐都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应改用供氧面具、正压呼吸器。

13.4、使用前(在毒区外)戴好面具、连好连管及滤罐,必须经过致密试验动作后,再进入毒区。如不致密,严禁使用。

致密试验:先停止呼吸,闭上眼睛,戴上后,深吹一口气,然后睁开眼睛正常呼吸。随后,用手或橡皮塞堵上滤毒罐的进气孔,深吸气,若很致密,防护可靠,松开进气孔正常呼吸。

13.5、各型号滤毒罐的有效防护时间,与空气温度、湿度、有害气体浓度有关,还与使用者的劳动强度、肺活量大小等因素有关。使用时嗅到毒气的微弱气味,应立即离开毒区调整佩带或更换滤毒罐。

13.6、每次使用后,必须由专人检查、维护,保证其保持完好可用。

14正压呼吸器使用方法

14.1使用前的准备

(1)在佩戴前先打开气瓶开关,会听到警报器发出的短暂音响,打开开关后检查气体的贮存压力一般应为20-30mpa。

(2)关闭气瓶开关,在5分钟内气瓶压力下降不大于2mpa表明供气系统密封完好。

(3)在供气检查完后,轻轻按动供给阀观察压力值,当压力降至4-6mpa时,警报器发出音响,(备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

(每月责任单位应按以上方法进行备用状态检查,有检查记录)

14.2佩带使用方法:

(1)背上呼吸器调整背带。

(2)打开气瓶开关检查气瓶压力,使供给气阀转换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插牢快速插头。

(3)佩戴好全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深呼吸,感觉舒畅,有关的阀件性能可靠,屏气时供给阀门应停止供气,检查供给转换开关的开启或关闭状态,一切正常时,将面罩带收紧,深吸一口气转换开关自动开启,气瓶开关开启时应在二圈以上。

14.3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时间以确保人身安全。当气瓶内的贮气量减少到一定时,警报器会自动发出警报。此时压力表的压力为4-6mpa,仅供人使用5-6分钟,佩戴者此时应立即退出工作区。

(2)在工作区内使用呼吸器的工作人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空气的导管,应及时检查压力表,以防在工作中损坏呼吸器的部件或空气导管破裂,以致发生危险。

14.4使用后的保养

使用后应对全面罩进行擦试,同时擦掉器具上的污垢,并检查有无损坏痕迹。用中性消毒液洗涤面罩,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放在通风处自然干燥,不可以烘烤或曝晒,在不用时要进行定期检查呼吸器的性能及气瓶内压力,不足时应及时补充。

第10篇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规定

一、电气登高安全用具类:

(1)梯子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应用金属材料制作。梯子和高凳应坚固可靠,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工具的总重量。梯子分人字梯不靠梯两种。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脚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梯长的1/4;为了避免滑落,其间距离不得大于梯长的1/2。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开脚度,其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为了防滑,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橡胶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铁尖。在梯子上工作时,梯顶一般不应低于工作人员的腰部,或者说工作人员应站在距离梯顶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处或最上面一二级踏板上工作。

(2)脚扣和安全腰带

脚扣是登杆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钢材制成。木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齿,以刺入木杆起防滑作用。水泥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装有像胶套或橡胶垫起防滑作用。脚扣有大小号之分,以适应电杆粗细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杆用具,主要由坚硬的木板和结实的绳子组成。安全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带用皮革、帆布或化纤材料制成。安全腰带有两根带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紧用,大的系在电杆或其地牢固的构件上起防止坠落的作用。安全腰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0毫米。绕电杆带的单根拉力不应低于2250牛。

二、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类:

(1)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是绝缘基本安全用具。绝缘夹钳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电气操作。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由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组成。握手部分和绝缘部分用浸过绝缘漆的木材、硬塑料、胶木或玻璃钢制成,其间有护环分开。配备不同工作部分的绝缘杆,可用来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跌落式保险器,安装和拆除临时接地线,安装和拆除避雷器,以及进行测量和试验等项工作。绝缘夹钳主要用来拆除和安装熔断器及其他类似工作。考虑到电力系统内部过电压的可能性,绝缘杆和绝缘夹钳的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要求。绝缘杆工作部分金属钩的长度,在满足工作要的情况下,不宜超过5-8厘米,以免操作时造成相间短路或接地短路。

(2)绝缘手套和绝缘靴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用橡胶制成。二者都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但绝缘手套可作为低压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靴可作为防护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厘米。绝缘靴应采用特种橡胶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 胶靴代替。绝缘靴是作为防止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边5厘米。

(3)绝缘垫和绝缘站台

绝缘垫和绝缘站台只作为辅助安全用具。绝缘垫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条纹的橡胶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_0.8米。绝缘站台用木板或木条制成。相邻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台不得有金属零件;台面板用支持绝缘子与地面绝缘,支持绝缘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台面板边缘不得伸出绝缘子之外,以免站台翻倾,人员摔倒。绝缘站台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_0.8米,但为了便于移动和检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过 1.5_1.0米。

(4)以上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要正确使用、保管并且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做耐压、机械强度等实验。

第11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施。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电工工具、防护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设施,包括各级电控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现场应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台帐,完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三、在采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验证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案留存:

1、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3、产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报告;

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5、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四、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进场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提供采购日期、保存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经项目部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项目部、分包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六、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及时报废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安全工程师必须对使用中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2篇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用具)保健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生产技术处每季度对物资供应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生产技术处向物资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物资供应处采购发放给员工。物资供应处负责建立发放记录台帐。

第13篇 工器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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