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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州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规定
自治州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院安全,更好的为患者服务,按照卫生厅云卫发[2010]87号和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09]116号文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我院临床路径管理领导小组、临床路径指导评价专家小组、各科室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实小组。
二、患者入院时,主管医师对患者进行初步的检诊工作,主管医师、科室科主任根据临床路径进入标准,对住院患者能否进入临床路径进行评估。
三、经评估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主管医师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主管医师或相关护理人员在病历首页左上角及相关检查单上盖“临床路径”标识;医技科室对有“临床路径”标识的相关检查优先安排检查;病案统计科对临床路径病案进行管理并对临床路径评价指标进行统计,每月将统计结果报指导评价专家小组。
四、相关护理人员在为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作入院介绍的同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计划(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五、主管医师根据当天诊疗服务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医师版临床路径中的服务项目完成后,科主任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七、出现以下情况时,患者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转入其它科室实施治疗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患者出现严重的医疗相关感染等情况不适应继续完成临床路径的。
八、在临床路径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应迅速给予患者有效干预措施和治疗。
九、在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发生变异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记录
主管医师及相关护理人员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变异记录单内;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主管医师与科室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二)报告
主管医师须及时向实施小组组长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三)讨论
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较普通的变异,科内组织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由科主任向指导评价专家小组汇报,指导评价专家小组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十、主管医师和相关护理人员在每例病人出院后常规统计以下评价指标数据,并把统计表放入病案中归档。
(一)手术病人的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病人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评价、患者满意度等。
(二)非手术病人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实施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病人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评价、患者满意度等。
十一、指导评价专家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定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专家小组。
第2篇 省中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省中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1.为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应制订本科室各级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的计划,请于每年12月底将次年派出进修人员名单、时间、进修医院和项目报教育处审批。做到有计划地选送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科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2.临床科室医疗技术初级职称者原则上外出到三级甲等医院进修西医普内科、普外科或专科一年;中级职称者任职满二年后,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半年;高级技术职称者在任职五年期间内,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三个月或外出专科学习新技术1次以上;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续聘。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请假时间超过1周,必须经本院教育处批准;进修期间完成《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初、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科内学术活动上作专题汇报或讲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要按进修任务要求,必须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短期学习班者,学习结束后视情况必须在全院或大科或专科学术讲座上作有关学术或技术进展的报告。
5.必须按财务规定标准乘坐车船,报销1次往返路费。
6.原则上应在进修医院安排的进修生宿舍住宿,按进修医院规定缴纳的住宿费报销。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其他地方住宿,需事先报告教育处并批准,凭发票按不超过15元∕天的标准报销。
7.派出进修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或向医院借款,取得进修合格证书并完成本规定第4项要求者,在科教育秘书处登记进修情况后,填写科室学术讲座表并附文本和电子讲稿、听课人员签到表、《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由医院全额报销。
8.医院鼓励到国内外著名医院进修。凡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30%平均奖;在省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100%平均奖及每天10元生活补贴;在国外著名医院进修补助及生活补贴,需按程序单独审批。
9.凡派出进修人员必须签署“江苏省中医院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
10.临床科室医疗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外出进修经历者,医院不聘任高一级职称。
11.医技、护理、药剂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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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附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第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护患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输血安全,科学用血、计划用血、节约用血,防止浪费和滥用血液,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一、临床用血管理组织
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主任:z
副主任:z
成员:z
2、血库
暂设在医院检验科,由z具体负责。
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1、保证血液来源符合上级要求。
2、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实施,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指征。
3、确保贮血、配血和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确保成份输血≥50%。
4、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
5、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履行临床输血审批手续。
6、输血前必须履行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输血前检验项目必须完善,如患者不同意,检验某项目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7、输血前由临床科室填写'输血申请单',血库填写'输血记录单'并随血(或血制品)发往临床科室,输血后临床科室及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8、及时分析研究和处理临床输血不良反应与并发症。
9、建立登记报告和事故鉴定制度及血液出入库记录。
三、供血工作管理制度
1、取发血人员工作时必须认真细致,责任心强,防止一切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供血质量。
2、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要双人双鉴,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严格遵守查对核实制度。
3、配血试验结束后,应保存病人和献血员标本,置2-6°c冰箱至少7天无意外事故发生方可弃去。
4、发血者发血时应与取血者共同查对配血结果报告单。进行输血登记姓名、血型、结果、血液性质、同量等,并贴上献血号码。
5、输血申请报告单与登记簿须用正常楷字逐项填写清楚,无误、无漏,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6、在市中心血站取血时应核对姓名、血型、编号、采血日期、有效期等,血袋应无破损、无标签污损不清,并由取血者签收。
7、标准a、b、o红细胞应新鲜配制,血型定型均应正、反定型。
8、输血后的血袋使用科室负责返回血库交接。血库应将其置温度4℃冰箱里保存24小时以上,按要求统一处理。
四、取发血工作制度
(一)签收核查输血申请单、受血者标本。并复查abo和rh血型(正、反定型)。
(二)复查供血者血型,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1、逐项核对供血者、受血者及输血申请单。
2、俩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应由俩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自行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报告。
3、交叉配血不合时,应及时报告科主任。
4、配血合格后由医务人员履行取血手续,不得让病人或其家属取血。
5、取、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
(三)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爽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四)交叉配血结果发出时,须进行血液或血制品进、出入登记。
(五)血液发出后,受、供血者的血样标本保存2-6度冰箱至少7天。
临床输血指征
一、急性失血(主要指外伤及手术失血)
(一)失血量<20%血容量,血红蛋白(hb)>100g/l或红细胞压积(hct)>0.30者,原则上不输血,但应输注晶体液补充血容量。
(二)失血量量>20%、血容量、hct<0.3或hb<100g/l者或需大量输血,(24h内输血量超过总血容量)时可按下列方法输血;
1、先输晶体液或并用胶体以补充血容量,再输红细胞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红细胞适用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贫血病人。
2、失血量过大,仍进行性失血,濒临休克或已发生休克的病人可输部分全血。
(三)血浆不应用于补充血容量。
(四)大量输血可能造成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50×109/l并有微血管出血表现,是输注浓缩血小板的指征。
二、急性贫血(指内科急性炎症,急性溶血和急性骨髓造血障碍。
(一)内科急性失血按外伤和手术失血的输液,输血原则处理。
(二)急性溶血和急性造血功能障碍病人一般不存在血容量减少问题,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携氧功能,应输注红细胞。
1、急性溶血多数有抗原抗体反应及补体参与。严重缺氧症状者输红细胞。
2、急性造血功能障碍或贫血病因未查明,但贫血进行性加重伴明显症状者,应输红细胞。
三、慢性贫血
(一)慢性贫血病无须紧急处理,应积极寻找贫血病因,针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二)慢性贫血病人的贫血是缓慢发生的,多数病人已通过代偿,能够耐受hb的减低。无明显贫血症状者可暂不输血。
(三)慢性贫血病人不存在血容量不是的问题,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任何理由输全血。
(四)慢性贫血病人的输血指征①hb<60g/l或hct<0.18g),伴明显贫血症状者。②贫血严重,而又因其它疾病需要手术者或待产孕妇。
四、出血性疾病(主要指血小板减少或功能障碍及凝血用于缺乏所致者)。
(一)血小板输注指征。
1、血小板计数<20×109/l伴有自发性出血应输血小板,血小板<50×109/l也可发生小量出血,一般止血措施无效,可输血小板。
2、血小板功能异常
伴有出血。
3、大量输血所致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50×109/l伴伤口出血不止。
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下列情况可输①血小板计数在<20×109/l以下,伴有无法控制出血危及生命。②用脾切除治疗本病的术前或术中有严重出血者。
5、预防性血小板输注指征(1)血小板计数<20×109/l虽无出血,但有发热和感染或存在潜在出血部位者需输。(2)血小板计数<15×109/l,为预防内出血在可考虑输注。(3)血小板计数<5×109/l应尽量快输注。(4)血小板减少病人要作侵入性检查或剖腹手术。血小板应提升至<50×109/l。(5)关键部位手术,血小板应提升到<100×109/l
4.2新鲜冰冻血浆输注指征:
4.2.1单个凝血因子缺乏的补充。
4.2.2口服过量抗凝剂过量引起出血。
4.2.3严重肝病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2.4大量输血伴发的凝血功能障碍。
4.2.5抗凝血酶血立缺乏。
4.2.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4.2.7血浆置换。
4.3冷沉淀输注指征
第4篇 医院科室临床医师轮派急诊科工作管理规定
医院相关科室临床医师轮派急诊科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并提高我院临床医师急诊急救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根据《zz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通知》(中大人事〔2008〕17号)及《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结合我院《关于相关科室人员轮派到急诊科工作的规定》(附一人〔2006〕5号)等文件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院本部轮派临床医师到急诊科工作的相关科室范围:
1、内科(内科系统):
血液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micu、肾内科、风湿内科、内分泌内科、心内科、心介科、高血压血管病科、心血管康复中心、ccu、特诊内科等。
2、外科(外科系统):
胃肠胰外科、血管甲状腺外科(含乳腺外科)、肝胆外科、神经外科(含神经外科icu)、烧伤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整形修复外科、胸外科、微创外科、sicu、心脏外科(含心脏外科icu)、小儿心脏外科、器官移植科、骨科-显微外科医学部下设的各专科及特诊外科等。
3、儿科(儿科系统):
儿科一专科、儿科二专科、儿科三专科(新生儿)、心脏儿科、picu。
4、神经科:神经一科、神经二科(脑血管)、神经功能科、nicu。
二、轮派时间及人员范围:
1、申报医疗和教学系列职务人员;
2、申报晋升或聘任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来院工作后必须到急诊科工作6个月;
3、申报晋升和聘任副高级职称人员或45岁以下(含45岁)申报晋升和聘任正高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必须到急诊科工作3个月。
三、关于审批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几点说明:
㈠ 各相关科室应有计划地安排相关人员轮派到急诊科工作;
㈡ 申报中级职称并且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由继续教育科将轮派急诊工作时间纳入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原则上普通专科每培训一年轮派急诊1个月、亚专科轮派急诊3个月,剩余时间在晋升前补足。
㈢ 申报职称时,须提供医务部门出具的医疗工作量考核表(附急诊科排班表)。
㈣ 申报副高及正高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参加外派院区工作半年及以上者,可免除轮派急诊科工作;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参加外派院区工作1年及以上者,可免除急诊科轮转。
㈤ 任现职期间参加对口支援基层医院、高干保健、义诊等外派工作连续工作时间5天及以上者,在申报晋升或聘任高级职称时,可将其外派工作时间纳入急诊工作量。
㈥ 教医研系列之间转评或转系列申报评审,须完成相应急诊科轮派工作后方可申报。
㈦ 以上各类人员没有轮派到急诊科工作或轮派时间不足的,不得申报晋升或聘任相应职称。
㈧ 院区相关科室范围由院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确定。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