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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废渣管理规定

第1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一、堆渣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尾渣堆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尾渣堆场安全运行,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渣场所有作业人员,每年须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一、尾渣堆场直接归精炼车间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每天的尾渣转运堆积,指挥工程队按公司规定转运、堆积尾渣,按时完成当班工作。杜绝渣场积水和将回水混入尾渣倒入渣场,保证工作现场干燥、干净、卫生、整洁。

(二)、健立健全尾渣堆场运行记录,详细观察记录下列情况:

1、当天的气象情况。

2、渣场的稳定性定期对渣体的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在变形量加剧的期间应增加观测次数。尤其在暴雨季节前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从而保证渣场边坡的安全稳定性。

3、将渣场纳入公司重点危险源管理,安排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守护和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对堆场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注意堆场边坡、平面裂缝、绿化带植被、堆场高度等部位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将隐患及时处理。

4、进入渣场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排除渣场山体两侧坡体表面存在的浮石,避免由于作业人员躲闪不及时,胶结体打击人体。

5、渣场在内竖立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掏取渣体中的有用物体;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渣场。

(三)科学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在渣场逗留,

(四)、弃、存渣堆场严格按比例堆筑,对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有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 五)、做好防汛工作,汛期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制度,确保渣场排水系统畅通。

二、生产技术处派专人负责尾渣堆场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严把施工安全,质量关,严格按设计规范对工程检查验收。同时督促、检查渣场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解决劳动力及材料的调配。

三、安环处要将渣场的安全运行列入部门日常工作中去抓,每周对渣场进行两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事故隐患及时反应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做好渣场绿化工作。对堆积的渣场要有计划地搞好平整、覆土、种草、植树,绿化好渣场环境。

以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责任性,对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渣场安全正常运行。

二、弃、存渣场维护管理

为使渣场弃、存渣满足规划要求,使渣场各部位渣料分区明确,需对各个渣场进行有序组织、有效管理。

(1)渣场照明 分别在各施工期间的渣场适当高地布置大型探照灯,同时在各弃渣分区安置可移动的3.5kw防爆照明镝灯进行照明,确保夜间弃渣安全。

(2)渣场标志牌 沿各条进渣场公路路段设立渣场引路牌;在进入渣场部位设立渣场标志牌及管理制度牌,在渣场区域内设立弃、存渣引路牌,保证渣场按照设计规划要求正确受渣,使土石有序弃于相应区域。

(3)车辆管理 各工作面运渣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挂牌标识,并实行一车一牌,未进行挂牌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弃、存渣区域弃、存渣料。同时,运渣车辆标识牌为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开挖部位代码、渣料来源、渣料类型(表土、粉细砂土、砂卵石料等)。

(4)渣场值班制度 在各个渣场内设立现场值班室,进行双班指挥弃、存渣作业。每班安排至少2人值班进行渣料统计工作,3人进行现场指挥,使各弃、存渣车辆按分区要求有序弃渣。同时进行现场调度与调节,保证弃渣道路畅通,使弃渣现场忙而不乱,协调有序。

(5)弃、存渣料统计

① 搞好各渣场弃、存量统计,并建立相应的渣场弃、存统计台账;

②每月25日定期进行渣场现状地形测量,对弃、存渣量和各弃、存区域容积进行测算。

(6)安全防护 在渣场各层弃渣平台边坡段、道路侧渣体坡段等边缘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张拉彩旗绳),同时在渣场每班派1名专职安全员对渣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有用料回采管理制度

使用有用料应按合同、渣料规划向监理单位报批有用料使用计划,在回采有用料时,应按渣场监理单位的指示,在指定地点进行有用料的回采。

(1)使用有用料的部位应对有用料装运车辆实行挂牌管理,并确保一车一牌,未挂牌车辆不得进入渣场装运有用料;

(2)有用料车辆标识牌实行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用料部位代码、有用料用途;

(3)进入渣场的有用料装运车辆,必须服从渣场维护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2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

一、堆渣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尾渣堆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尾渣堆场安全运行,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渣场所有作业人员,每年须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一、尾渣堆场直接归精炼车间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每天的尾渣转运堆积,指挥工程队按公司规定转运、堆积尾渣,按时完成当班工作。杜绝渣场积水和将回水混入尾渣倒入渣场,保证工作现场干燥、干净、卫生、整洁。

(二)、健立健全尾渣堆场运行记录,详细观察记录下列情况:

1、当天的气象情况。

2、渣场的稳定性定期对渣体的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在变形量加剧的期间应增加观测次数。尤其在暴雨季节前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从而保证渣场边坡的安全稳定性。

3、将渣场纳入公司重点危险源管理,安排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守护和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对堆场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注意堆场边坡、平面裂缝、绿化带植被、堆场高度等部位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将隐患及时处理。

4、进入渣场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排除渣场山体两侧坡体表面存在的浮石,避免由于作业人员躲闪不及时,胶结体打击人体。

5、渣场在内竖立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掏取渣体中的有用物体;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渣场。

(三)科学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在渣场逗留,

(四)、弃、存渣堆场严格按比例堆筑,对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有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 五)、做好防汛工作,汛期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制度,确保渣场排水系统畅通。

二、生产技术处派专人负责尾渣堆场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严把施工安全,质量关,严格按设计规范对工程检查验收。同时督促、检查渣场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解决劳动力及材料的调配。

三、安环处要将渣场的安全运行列入部门日常工作中去抓,每周对渣场进行两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事故隐患及时反应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做好渣场绿化工作。对堆积的渣场要有计划地搞好平整、覆土、种草、植树,绿化好渣场环境。

以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责任性,对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渣场安全正常运行。

二、弃、存渣场维护管理

为使渣场弃、存渣满足规划要求,使渣场各部位渣料分区明确,需对各个渣场进行有序组织、有效管理。

(1)渣场照明 分别在各施工期间的渣场适当高地布置大型探照灯,同时在各弃渣分区安置可移动的3.5kw防爆照明镝灯进行照明,确保夜间弃渣安全。

(2)渣场标志牌 沿各条进渣场公路路段设立渣场引路牌;在进入渣场部位设立渣场标志牌及管理制度牌,在渣场区域内设立弃、存渣引路牌,保证渣场按照设计规划要求正确受渣,使土石有序弃于相应区域。

(3)车辆管理 各工作面运渣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挂牌标识,并实行一车一牌,未进行挂牌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弃、存渣区域弃、存渣料。同时,运渣车辆标识牌为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开挖部位代码、渣料来源、渣料类型(表土、粉细砂土、砂卵石料等)。

(4)渣场值班制度 在各个渣场内设立现场值班室,进行双班指挥弃、存渣作业。每班安排至少2人值班进行渣料统计工作,3人进行现场指挥,使各弃、存渣车辆按分区要求有序弃渣。同时进行现场调度与调节,保证弃渣道路畅通,使弃渣现场忙而不乱,协调有序。

(5)弃、存渣料统计

① 搞好各渣场弃、存量统计,并建立相应的渣场弃、存统计台账;

②每月25日定期进行渣场现状地形测量,对弃、存渣量和各弃、存区域容积进行测算。

(6)安全防护 在渣场各层弃渣平台边坡段、道路侧渣体坡段等边缘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张拉彩旗绳),同时在渣场每班派1名专职安全员对渣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有用料回采管理制度

使用有用料应按合同、渣料规划向监理单位报批有用料使用计划,在回采有用料时,应按渣场监理单位的指示,在指定地点进行有用料的回采。

(1)使用有用料的部位应对有用料装运车辆实行挂牌管理,并确保一车一牌,未挂牌车辆不得进入渣场装运有用料;

(2)有用料车辆标识牌实行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用料部位代码、有用料用途;

(3)进入渣场的有用料装运车辆,必须服从渣场维护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进入渣场的有用料装运车辆必须是未经报废的、安全状况良好的车辆,发现车况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工作组或渣场维护人员有权不准进入渣场。

四、渣场质量控制

渣场使用和维护施工时,为保证施工质量,除建立了专门的质量体系外,还制定了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防护和维护施工;

(2)在渣场范围内立明确标识牌(包括土方、石方弃渣区域、弃渣边界线、弃渣平台高程等),以便正确引导弃渣;

(3)汽车弃渣时须有专人指挥,并根据渣料情况指定弃放位置,坚决杜绝乱弃乱倒现象;利用反铲扒渣、装载机装运时均有专人指挥;

(4)严格遵守弃、存渣料区界线,弃渣时不得超出相应高程和边界,有用料一次堆渣高度不应大于10m;实行现场值班制,随时监控弃渣情况;

(5)在开挖作业面和各个存弃渣场分别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和装载机,以及专门的料物装运和卸车指挥人员;

(6)在各个存弃渣场弃渣区、填筑料存料场和砼骨料存料场分别设置醒目的标识牌、车辆路线指示牌以及进出口岗亭,对来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区分和管理指挥;

(7)成立专门的开挖有用料领导管理小组,抽调不怕吃苦、具有很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组成开挖有用料现场管理指挥班组,分两班全天24小时现场组织指挥,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和当班施工运渣记录签字制度;

(8)对每个运渣车辆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在汽车挡风玻璃上分别张贴标牌进行醒目的区分;

(9)组派专人进行有用料的定期检查,确保料物不要二次污染;

(10)对堆存在料场的有用料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料物的风化。

五、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

(1)不断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做好岗前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了该项目施工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

(2)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按国家劳动保护法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条款;

(3)在渣场维护工程施工范围内设醒目标志牌及安全指挥人员,保证车辆行使安全,确保了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4)弃渣坡体上、下方安排专职安全警戒人员进行安全警戒巡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5)在渣场周边设置安全彩旗绳,同时在渣场各层弃渣平台边坡段、道路侧渣体坡段设置安全防护花杆。

六、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为做好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施工人员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指派专门人员不定时对渣场道路进行维护清理;

(4)现场值班房、各种标识牌等建设设施做到布局整齐、整洁、合理,采用建筑材料统一;

(5)各单位运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进入渣场车辆行驶速度不大于25km/h,以减少施工扬尘;同时定期保养施工设备,减少噪音,检查汽车、装载机等用油设备的废汽排放量,不合格者予以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燃烧树木及废物,以免污染空气;

(6)弃渣场及时进行洒水,避免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

(7)防止开挖弃料侵占到渣场范围外或下塌流入河道引起环境污染;禁止施工人员在渣场周围地区超越征地范围毁坏植被与林木花草。

第3篇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置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q/sy ds g 352

《三剂管理规定》 q/sy ds g 111

3 定义

3.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编制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编制:黄新梅审核:朱文军 批准:任立新版本:a

批准:2022-08-26发布:2022-08-28实施:2022-10-10

3.4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 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 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置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置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 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 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 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 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 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 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 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 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置评审工作。

4.9 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 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 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置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置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置申报单。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6.1 废渣分类

6.1.1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6.1.2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

6.2 废渣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

6.2.1 对于各种废渣,各单位应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法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进行处理处置。

6.2.2 不可回收的工业废渣需根据性质特性选择倾倒至危险废物或一般废物填埋场。

6.2.3 可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渣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焚烧或固化后填埋;不可焚烧的高浓度有机废液经评估后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

6.2.4 生活垃圾及相关废物倾倒至生活垃圾场。

6.2.5 建筑垃圾倾倒至政府建筑垃圾场。

6.3 废渣的治理方式

6.3.1 有回收价值的废旧三剂、化工废品、废料等具体执行《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6.3.2 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等废三剂的评审,具体执行《三剂管理规定》。

6.3.3 经评审没有回用价值且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废旧树脂、瓷球等三剂类废渣,应送至乙烯厂工业废物处理装置焚烧或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无法固化的可直接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属一般固体废物的送至热电厂灰渣场指定点填埋。

6.3.4 废碱渣池碱渣、汽油碱渣、液态烃碱渣、加氢裂化碱渣、经评审可进行生化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液、化学清洗废液及钝化液等运至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排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污水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

6.3.5 老区乙烯裂解碱渣经乙烯车间低压湿式氧化装置预处理后输送至新区乙烯联合高压湿式氧化装置,与新区乙烯裂解碱渣经高压湿式氧化装置处理后排至净化水联合2#污水场进一步处理排放。废碱氧化系统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在装置储罐内暂存,待装置投运后处理。

6.3.6 设备、容器检修、清理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泥”(指油泥、浮渣及活性污泥)或其离心脱水后产生的泥饼等经评审后符合焚烧条件的送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灰渣经固化后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6.3.7 粉煤灰、炉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用于生产加气砼砖、陶粒块、彩色路面砖、水泥等,无法利用部分及其它一般固废倾倒至电厂灰渣场填埋。

6.3.8 废渣的基本治理方式见附录b,录中未提到的废渣由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处理处置方式。

6.4 废渣处置处理场所的划分

6.4.1 炼油厂废渣池属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主要适于碱渣等有腐蚀性的危险液态废渣的贮存。

6.4.2 乙烯厂危废填埋场,适于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焚烧灰渣等危险固废的处置。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含有可燃成分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乙烯厂碱渣生物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废碱渣、高浓度有机废水等工业废渣。

6.4.3 热电厂灰渣场属一般废物处置场所,适于粉煤灰、炉渣及其它一般工业废渣的处置。

6.4.4 炼油厂、乙烯厂、热电厂环保主管部门分别为三个渣场的管理部门。

6.4.5 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场等由政府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6.5 废渣的管理

6.5.1 废渣外委处置

a)外委处置的废渣包括: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如灰渣等);有价值的可回收利用危废(如乙烯废油、废润滑油、废乙二醇、废催化剂等)或公司无法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危废(报废化学品)。

b)废渣产生单位外委处置时,应向安全质量环保处提交处置申请,经安质环处确认废渣类别后方可开展外委处置工作。

c)具有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企管法规处按照《报废物资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外委处置工作,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公司安质环处或直属单位直接开展外委处置工作,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与接收单位签订废物处置协议。

d)危废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危废承运单位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编制危废处置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

e)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报申报处置申请,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危废转移申请”,获环保局批复后,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一车一单)并实施转移。

f)危废转移申请及环保局转移批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备案,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定期更新。

g) 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危废转移台账,每月将外卖转移实际数量及价值反馈到产生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用以统计上报。

6.5.2 废渣内部处置

a) 内部处置的废渣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无价值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危废(如废催化剂、废剂等)或其他公司可以处理处置的危废,需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废渣。

b)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需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具体要求如下:

--产生单位向本单位管辖的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废渣前,均应在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置场所;申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废渣处置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向其它单位管辖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申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和废渣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需在“废渣处置申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其它由具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单位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渣处置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放废渣,每次均要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c) 炼油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综合服务中心车间负责废渣池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炼油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每周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渣池设施及道路,及时组织将渗漏液转送至废渣池,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排渣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其中1人监护,佩戴正确的防护器具,且穿着符合劳保规定;

--排渣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排渣期间操作人员应滞留于渣池上风向15米以外,当排渣口处于下风向时,严禁卸渣操作;

--排渣过程中,开、关阀门及检查排渣情况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操作;

--严禁在废渣池处违章动火或吸烟。

--根据碱渣生物处理装置的生产情况,将渣池中的碱渣装车运至碱渣生物处理装置;池中碱渣处理完毕后,对池底进行必要处理后填埋封场;

d)乙烯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净化水联合车间负责危废填埋场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直属安全质量环保处不定期对废渣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净化水联合车间定期对废渣场进行检查,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直属环保部门汇报。

--危废填埋场实行全天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夏季白天每两小时(10:00-24:00)巡检一次,冬季每四小时(10:00-22:00)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乙烯厂安质环处,防止发生危废填埋场设施受破坏或危废被盗等意外事件。

--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分ⅰ区和ⅱ区,原则上无法固化的固体废渣进ⅰ区渣箱封存,ⅰ区满后进ⅱ区,固化后废渣进ⅱ区,含铬、砷废渣装桶密封后进ⅱ区渣箱封存。不得将液态或松散废渣直接排至危废填埋场。

--对于装有有毒、有害废渣的废渣箱应及时加盖密封,并在渣箱上部进行编号, “废渣处置申报单”中将所排废渣情况及存放渣箱号进行记录。

--渣场管理人员要对倒渣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废单位、废料名称、数量、具体日期,保留好排渣申报单,月底净化水联合车间对排渣申报单收集,保存在车间。

--废渣场的大门在非使用情况应上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废渣场。

e) 热电厂安环科及车队负责灰渣场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灰渣管理站负责对灰渣场废弃物排放区域分区域管理,并设置分区标识牌。保持灰渣场坝面整洁。

--排入灰渣场的一般废弃物必须按照指定地点(从西往东)全部排入沟底,不得遗留坝面,待一个区域倒满后再往下一个区域引导倾倒。

--灰渣场废弃物分区域堆放到设计高度时,热电厂车队上报申请覆盖报告并完成相关覆盖工作。

--灰渣场东、西门日常上锁管理。进入灰渣场排放废弃物的车辆必须从东门进入,严禁从西门进入,废弃物排放车辆进入灰渣场时将东门大锁打开,车辆进入灰渣场需限速。

--热电厂车队负责引导卸灰、渣及其他废弃物排放车辆按指定位置、要求排放废弃物。对不按规定排放的车辆进行扣留、登记,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热电厂安环科。

--车队负责对排入灰渣场内的各类废弃物按照车次进行登记。

--车队负责灰渣场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巡检并进行记录(含灰坝整体情况、东西门上锁、封堵情况、废物倾倒情况等)。

--灰渣场管理检查工作列入车队周检内容并留有记录。

--车队负责定期对灰坝的洒水、碾压和覆土工作,以及现有机械的使用、日常维护;

--安全环保科不定期对灰渣场管理进行抽检,检查情况列入经营指标及其他各项专业考核。

f) 各排渣单位要保持废渣池的完好、地面清洁,对违规排渣造成废渣池池体损坏、地面污染的,除按规定考核外,必须限期整改。

g) 各废渣池场的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清理渣池四周的杂物。

h) 各单位如需向政府工业垃圾场及建筑垃圾场倾倒废渣前,应提交申请报告,经公司安质环处及政府环卫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倾倒。

i) 不符合进场要求的废渣,可拒绝接收。

6.5.3 废渣内部处理

a)内部处理的废渣包括:

--乙烯厂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炉) 可接收公司各单位生产或检修期间产生的三泥、活性碳、离子交换树脂、高浓度有机废液及其它经技术评估后可焚烧处理的各类可燃固废;根据危废经营许可范围可接收处理天利高新、天利实业产生的污水场“三泥”泥饼、废活性碳、废离子交换树脂。

--乙烯厂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可接收炼油厂废碱渣池废渣及公司各单位生产或检修期间产生的碱渣、高浓度有机废水、清洗液、钝化液等液体废渣。

b)禁止进入焚烧炉处理的工业废物

--具有放射性的废物;

--具有爆炸性(或含有爆炸物)的废物;

--强酸性、强碱性液体废物;

--成分不明的废物。

--特殊废物(如烷基铝)未在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失活处理的。

--废物中混有固体废物处理装置无法处置的物资(如金属、石块等),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将其剔除出去。

c) 废物进场包装及运输要求

--各种废物必须分类包装,不得混装。

--每个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危险废物标识,标明废物名称、数量、来源(产生单位)、日期等,并与申报单上内容一致。

--松散、干燥的固体废物的包装应使用统一的70l塑料桶(直径:0.4m 高度:0.6m 带盖及把手)密闭包装,或借用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专用固废承装金属桶。

--松散、干燥的固体废物包装可重复使用,产废单位可联系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取回再利用。

--含油、含水及粘稠状固体废物应使用20l塑料桶(带密封压盖,直径:0.3m,高度:0.4m)封口密闭包装,包装不得有金属把手及附件。

--废液按照处置途径不同按要求密闭包装及运输。需要进行焚烧处置的废液,使用小容积槽车运输,达到进入固废处理装置使用离心泵卸车的条件;需要进入废碱生化装置处置的废液根据数量可使用槽车运输,或使用标准液体吨包装转运,进入废碱生化装置的槽车需要使用装置卸车台,车辆前轮与后轮(最后一个后轮)距离需要小于10m,槽车拉运废液介质温度不大于40℃,废液ph不小于7.0,如使用标准液体吨包装转运每次接收数量为1个。

--移动罐运输的特殊废液(如烷基铝)等,移动罐由废物产生单位提供,按使用单位实际大小,其接口应与焚烧装置进料接口一致。

--含水污泥、脱水污泥及罐底泥应使用专用密闭罐车拉运。车辆尺寸满足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离心脱水厂房要求。

--废渣产生单位负责废渣的包装、标识、临时保管、装车、运输等,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负责废渣的接卸和处理。标识、转运及贮存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要求。

d) 进入乙烯固废处理装置的废物涉及检测要求按科技信息处规定的互供料指标进行。装置设计规定之外或性质较复杂的废渣初次进固废装置处理前应进行技术评估,由科技信息处及乙烯厂技术处组织实施,出具废渣处理评审报告。

e) 进行公司内部处理的废渣,需办理“废渣处理申报单”。具体要求如下:

--产生单位向本单位管辖的废渣处理场所运送废渣前,应经本单位技术、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理场所;申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废渣处置场所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向其它单位管辖废渣处理场所运送前,应经公司科技信处、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废渣处理场所主管技术、环保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处理申报单一式五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和废渣处理场所的管理部门及单位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需在“废渣处理申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其它由具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单位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渣处置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放废渣,每次均要办理“废渣处理申报单”。

d) 公司各单位需进入固废处理装置处理的所有废弃物必须由产生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理化性质鉴定确认,明确其安全性及处置意见,并办理公司《废渣处理申报单》,审批完成后方可组织装车拉运。

6.5.4 外部废渣接收处理

a) 乙烯厂工业固废装置具备焚烧处理天利高新、天利实业产生的“三泥”泥饼、废活性碳、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b) 处理前,天利高新需按照6.5.2 条的要求办理“废渣处理申报单”等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拉运。

c) 天利高新、天利实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一车一单),其中产生单位留存联交由净化水联合车间保存,净化水联合车间每月复印危废转移联单报公司及乙烯厂环保主管门各一份。

d) 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针对工业固废处理装置接收处理情况,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记录与报告制度”建立 “危险废物接收情况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记录”、“处置(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危废经营情况报表。

e)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危废经营情况报表经乙烯厂审定后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由公司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克拉玛依市环保局。

f) 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还应按照危废经营许可管理的要求,收集归档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相关资质及资料,明确专门岗位及职责,开展技术及法规培训,接受上级部门的相关检查。

6.5.5 其它要求

6.5.4.1 各直属单位在厂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箱,收集各车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排至生活垃圾箱。

6.5.4.2废渣排放单位必须根据废渣性质及申报单的要求进行废渣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散落或倒在渣池的四周,由废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6.5.4.3在废渣的运输过程中,废渣排放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监督,不得沿途丢弃、散落废渣,运渣车辆不得进入城市的主干道或居民区内,确保废渣按照申报单的要求倾倒至接收单位指定地点;废渣倾倒完毕后,由废渣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6.5.4.4各废渣产生单位应记录工业废渣的产生量、处理、利用、处置量及具体去向,建立 “基层单位废渣管理台账”。

6.5.4.5 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每月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填报废渣的处理、处置及利用情况,需建立本单位“废渣管理台账“,炼油厂和乙烯厂每年向安质环处上报危废管理计划,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保局备案。

6.5.4.6 对于未经申报乱排废渣的行为,将视情况对废渣产生单位或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6.5.4.7 废渣处置场所应设置明显标识,其中危废渣场还应设防护栏,标明排放点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倾倒废渣时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挥发产生的危害。

6.5.4.8 废旧化学试剂的处置

过期报废化学试剂根据其危险特性确定具体处置办法,其中剧毒品及易制毒品不得进固废处理装置焚烧,经申请后可转移至自治区危险废物填埋场;可燃有机废试剂经评估后进固废处理装置焚烧,一般固体废剂进灰渣场填埋。

6.5.4.9 本规定不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

7.1 《废渣处置申报单》(安全质量环保处设置,格式见附录c相关记录表单1,各废渣处置申报单位填写,持有单位长期保存)

7.2 《废渣处理申报单》(安全质量环保处设置,格式见附录c相关记录表单2,各废渣处置申报单位填写,持有单位长期保存)

7.3 《危险废物接收情况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记录》、《处置(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自治区环保厅设置,格式见附录c相关记录表单3,乙烯厂净化水车间填写,长期保存)

7.4 《废渣管理台账》(安全质量环保处设置,格式见附录c相关记录表单4,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及车间填写并随时更新,长期保存)

7.5 《处置处理设施巡检记录》(三大厂环保主管部门设置,直属单位及基层车间填写,长期保存)

7.6 《废渣处理评审报告》(科技信息处设置,科技信息处及乙烯厂技术主管部门使用,长期保存)

7.7 《危废转移台账》(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见附录c相关记录表单5,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使用,长期保存)

8 检查与考核

8.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本管理程序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表见附录c, 考核具体执行《独山子石化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8.2 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本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具体执行本单位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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