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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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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安全管理规定一年二次本厂
2外包工程入厂教育安全管理规定每项工程本厂
3反事故演习安全管理规定节假日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3—2013jl-01安规考试卷翟永红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3—2013jl-02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翟永红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3—2013jl-03事故演习记录任君安监部一年

第3篇 大唐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油罐泡沫消防系统使用及管理规定

油罐泡沫消防设备是我厂油罐区重要防火设备,为了维护使用好该设备,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规定。

一、应急操作方法:

(一)电动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2油罐电动阀。

(二)机械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1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2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二、管理规定

(一)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油罐泡沫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泡沫罐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三)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月保养,确保设备阀门开关灵活,设备功能正常安全。

(四)对相关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指导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五)泡沫罐内药品应定期进行更换,确保药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六)油罐泡沫消防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油罐火警不得动用。

第6篇 大唐发电厂新改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本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部长总体协调,分管厂长负责具体实施,设备部、安监部、人资部、厂办、发电部、检修公司专业负责人协助完成。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 “三同时”内容

(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或技术。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四)项目建设前,要编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方案,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第八条 “三同时”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以及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人资部、厂办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初步设计会审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填报《“三同时”审批表》(见附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三)《“三同时”审批表》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进行,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经过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报审本厂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四)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作业指导书。

(五)项目作业指导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八)在项目竣工后,要由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九条 在相关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的将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大唐发电厂“两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两票”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两票”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努力实现三个100%:标准票的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现场作业必须做到100%开票(任何作业人员除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都无权无票作业);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及两票执行环节必须100%落实。

第二章 “两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两票”执行情况负责;“两票”各级审核人员对标准票的准确性(包括票面安全措施以及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负责。

第四条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每月对本班组“两票”的执行数量、合格率、标准票使用率、票面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车间安全员。

第五条部门安全员全面监督、检查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次检查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安监部汇报。每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部门专职和班组安全员上报的材料进行整合汇总,同时将部门考核情况一起于每月8日前上报至安监部。

第六条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每月不定期对本专业“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每月对本专业“两票”的执行数量、合格率、标准票使用率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部门安全员。

第七条安监部门不定期抽查“两票”各环节执行情况,不断纠正错误,提高“两票”执行质量。

第八条发电部负责操作票,设备部、检修公司负责工作票的标准票入库工作。每月10日前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负责组织所辖班组梳理上月非标票,并按规定审批手续转入标准票库,各级审核人员应及时审核,结束入库流程。

第三章 “两票”管理奖惩

第九条“两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发生一起无票作业,按责任异常考核;年度内同一责任人发生两起及以上无票作业,实行内部待岗半年处理。

对发生的无票作业行为,将连带追究领导责任、监督责任;执行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将连带追究监督责任;同一违章行为若涉及多人履职不到位,将根据职责分工对罚款金额进行分解(考核金额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工作票”无票作业,经安监部查实属运行发现的缺陷,且未按规定在管控平台中登录缺陷的,运行承担同等责任,考核当事人100元/次,当班值长100元/次,部门安全员50员/次,部门第一责任人50元/次。

第十条对标准票出现错误的现象,将逐级考核标准票审核人员:一级审核人员20元/张,二级审核人员10元/张。

第十一条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未对本专业“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记录,考核50元/次。

第十二条三级安全网络成员未对本部门(或班组)“两票”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分析、记录并按期上报,考核50元/次。

第十三条每月10日前未完成上月所有非标票转标票工作,考核相关专职50元;非标票转标票未达60%的,考核相关专职100元,部门第一责任人50元。因审核环节造成标准票入库延误的,同时考核相关审核人员10元/张。

每月按期完成非标票转标票工作,奖励专职50元,班组100元。

第十四条发电部许可人等在日常办理“工作票”许可过程中发现票面存在错误并退回检修班组重新开票,经安监部核实后奖励审核人员20元/张。

第十五条安监部将每月“两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网通报并列入厂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对车间、班组自查自纠自考核的问题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分公司等组织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加倍考核。

第十七条附表中未列考核项目,安监部有权根据违章严重程度确定考核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南京发电厂两票考核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第8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安全管理规定

一年二次

本厂

2

外包工程入厂教育

安全管理规定

每项工程

本厂

3

反事故演习

安全管理规定

节假日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3—2022jl-01

安规考试卷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3—2022jl-02

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3—2022jl-03

事故演习记录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2篇 大唐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13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3

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规定

每次事故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4—2022jl-01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各级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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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各部门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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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专职

安监部

一年

第14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2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大唐管理规定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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