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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07:27:07 查看人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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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管理规定

第1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一、报批程序: 住户装修应提前一周向物业公司申报,详细如实地填写《装 修申请表》 。并提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例子件 一份。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签订《室内装修管理责任书》 ,并 签发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施工。

二、装修范围:

1、任何装修均不得拆改原屋墙、柱梁板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及公共设施, 轻质隔墙的拆改需上报物业公司并采取具体措施后 方可进行。

2、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不得改变房屋及配 套设施的使用功能。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

3、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4、厨房、卫生间地面装修,严禁破坏防水层,不得改变厨房、 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 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不得拆改供暖、空调管道和设施,严禁增加采暖设施。不得 隐蔽水表及各类阀门,管井检口不得封闭。

6、不得影响、占用公共部位,不得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

7、严禁在窗户阳台外安装防盗网、晒衣架等。不得在外窗、阳 台加设任何形式的雨篷。

8、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 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改变外窗样式及色调。

9、空调机必须按规划位置安装,安装必须牢固,空调出水接至 集中排水管,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10、需进行焊割作业或明火作业时,必须上报物业公司,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11、人工运垃圾时必须小心,不能破坏公共墙体、楼梯及地面, 洒落的各种物料必须及时清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包括屋盖、 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 是指直接将本身自身与各种外加作用 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 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三、装修期限及时: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每天上午 7:00—12:00,下午 14:00— 21:00,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装修期限按报批的装修时间为准,确需延长时,要办理延期 手续。否则,按未经允许擅自装修进行处罚。

四、垃圾清运:

1、装修垃圾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堆放在楼 下物业公司指定位置,由物业统一清运。

2、严禁在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堆放装修垃圾,严禁向窗外、 阳台外抛散建筑垃圾,严禁焚烧装修垃圾,严禁装修垃圾倒入下 水道。

五、装修施工期间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因装修而造成的管道 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造成他人损坏的由装修业 主负责和赔偿。

六、装修施工完工半年内,如发现因装修而造成的管道堵塞、渗 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装修业主负责和 赔偿。

七、违章处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令其停工;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及罚款; 拒绝装修队进入园区; 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或采取其它有效处理方法。 以上处理可同时并处。 装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须知 为使业主有一个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权益和园区的 正常秩序,加强对装修工程队伍的管理,凡住户申请装修物业公 司审批同意后,装修单位进入园区施工,需履行如下责任:

一、责任范围:

1、装修单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人员临时出入证。

2、施工人员仅限于装修户活动,除正常出入外,不得在园区内 其它范围活动。

3、装修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工人遵纪守法,服从物业公司的管 理,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 单位负责。

4、爱护各楼层公共设施,保持楼层干净、整洁,不乱写 乱画,不乱贴小广告,不乱发宣传品,不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 罚款 100 元。

5、施工人员不许在园区内争吵、打架、斗欧及从事赌博、吸毒、 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6、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不准在其他房门前停留、休息及堆放物品,杜绝周围住户投诉事 件的发生。

7、施工期间,施工队做好治安、消防工作,防止案件和灾情的 发生,发现可疑情况,须及时报告园区内物业公司。

二、违章处理办法:

1、如有违反上述范围事项者,园区内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 园区内,如有多人违反,园区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该工程队进入。

2、违反上述 2、4、5 款项者,园区物业公司将扣除装修管理保 证金,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违反第 7 项及园区其它管理规定者罚款 200 元,并参照园区 其它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室内外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外停车场管理规定

1、出入口之控制闸杆必须处于正常状态。

2、灵活调动巡逻,每次巡逻须到指定位置,并留意各路线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现象或清洁、照明、安全及设备欠妥情况,如有,则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3、停车场内不准进行任何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可通知当值主管,做好登记,情况属实方可实施,以防借口修理车辆而进行偷车活动。

4、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及车主,并通知管理处,取得同意后,方可放行。

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立即通知主管。

6、正确指挥交通,勿让出入口堵塞。

7、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出现响警号,须立即通知领班或主管,然后再通知车主。

8、对所停车辆核实停车证并进行数据登记。

9、遇违例车辆: 如无证停车、堵塞车辆出入等,可通知领班或主管。

10、禁止所有人使用消防喉洗车。

11、指引所有驶入停车场的车辆,按车场的规章制度停泊。

12、如属临时停放车辆,只可停泊在特定停车位,并必须按规定收费。所收款项应妥善保管于收银柜,不可随身携带,并于下班时点算清楚交主管。

13、定时开启排气系统及照明系统。

14、留意车场高度容纳限制,遇有接近限制高度的车辆时,须提醒司机小心驾驶。

15、留意车位界限及编号是否清楚。

16、禁止停车场内洗车抹车,防止弄污地面或地面打滑。

17、留意各交通标记是否清晰。

第3篇 办公室内部管理规定办法

办公室内部管理规定

2.1严格遵守办公室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2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闲聊、吃东西、做私事、打私人电话;

2.3准在办公室内接待亲戚朋友;

2.4公事,不准到其他部门闲聊;

2.5随时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下班时办公室必须保持清洁状态;

2.6公室设备、用品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完好;

2.7公室的设备、摆设不许随便移动或添置;

2.8重要文件、档案一定要放在档案柜里面,妥善保存,不能随意放在桌面上;

2.9爱护公司财物,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并予以记录;

2.10班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并保持干净整洁,以维护公司形象;

2.11何人不得无故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严格按照酒店的请假规定办理;

2.1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机密,违者严肃处理;

第4篇 z商业中心室内维修管理规定

商业中心室内维修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业主(用户)的室内保修、有偿服务、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2、内容

(1)保修

a、保修原则:管理处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中支付。

b、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业主(用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易损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二年之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二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d、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3天之内维修好,如不能及时保修,管理处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总公司分管领导。

e、通知施工单位的保修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处代为保修的要填派工单。

(2)有偿维修

a、程序:业主申请维修登记派工上门维修(准备工具出示工作牌现场查看向业主报价维修)业主验收征求业主意见管理处收费用

a、由业主(用户)向管理处申请;

b、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c、维修班长或管理员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d、维修工带上'派工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维修,首先应向业主(用户)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服务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用户)报价,经业主(用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e、维修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f、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留意之处应尽力改善,验收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g、业主(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维修费可随同管理费一起到管理处收费处交付;

h、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组、业主(用户)、管理处收费处各保留一份;

b、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3)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由管理处组织维修。

第5篇 室内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室内维修管理规定

1、 目的

以“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商户排忧解难,收费合理,业主满意。

2、 适用范围

业主(租户)的室内保修、有偿服务、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3、内容

1) 保养

(1) 保修原则:工程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保证金)中支付。

(2) 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业主(租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易损易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3) 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一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工程部督促施工单位三天内维修好,如不能及时保修,工程部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了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5) 通知施工单位的保修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公司代为保修的要填“工作单”。

2) 有偿服务

(1) 工作规程图示:

业主申请客户中心维修登记 出有偿服务单给工程部维修 工程部派工上门检查出示工作牌现场查看 向业主报价 客户中心收费工程部维修业主验收征求业主同意

a.由业主向管理处申请;

b.客户中心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c.客户中心值班人员填写“有偿服务工作单”,并且将此单交给工程部派工;

d.维修工带上“有偿服务工作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检查,首先应向业主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报价,业主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而是到客户中心前台交费后进行维修;

e.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f.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留意之处应尽力完善,验收后请业主在“有偿服务工作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g.有偿服务单一式四份,工程部、客户中心、财务部、业主各留一份;

(2) 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4、 注意事项

1) 为业主提供的维修服务严格遵守“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2) 被派维修人员不得向业主收取现金。

第6篇 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彻实做好酒店的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装修人员进入酒店范围必须配戴酒店施工出入证。

2、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一名现场负责人监管安全。

3、施工现场必须配置足够灭火器材。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煮食、留宿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酒店过夜。

5、装修施工现场电源接驳点必须按酒店工程部指定位置进行驳接拉线。

6、动火烧焊作业,必须向酒店工程部、保安部申请,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7、不得私自变动消防设备、电力设施,线路管道位置及启用消防设施能源作其它用途。

8、装修材料必须按指定位置堆放,不许占用通道或其它非装修楼层。

9、离场时,施工人员必须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留有火种,电源是否关闭,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场。

_____酒店

2005年12月11日

第7篇 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

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 m2,使用面积不小于4 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 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八、附件:附租赁场所室内安全巡检卡

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 3 月12日

第8篇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单位的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本《用户手册》内'装修指南'的有关规定提交装修申请和实施装修工程。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各用户不得从事任何室内的改动、增建和装修。所有装修工程必须遵照已获批准的申请项目进行,如有更改或增减,必须重新向管理公司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未经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的装修工程,管理公司有权停止该单位的施工,有关损失由该用户/装修单位负责。

2.用户/装修公司领取《用户室内装修批准书》后,应携带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小一寸相片到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交纳装修费用(包括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及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大厦时必须佩戴出入证,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得到其施工楼层以外的区域活动,上、下楼层需乘搭货梯,按指定的通道出入。

3.一般性装修收费内容、标准详见《日常收费项目一览表》。

(1)装修保证金:

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是一方面用于修复装修单位因装修期间或未经管理公司批准私自越权装修而损坏大厦设备设施或造成消防隐患或其它违规装修等;另一方面是约束装修单位的施工行为,促使其按规定文明、安全施工。若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有违规施工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违规事项,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用于大厦管理。

(2)一般装修垃圾清运费:

用于管理公司统一安排清运用户一般性装修垃圾的费用。

(3)拆墙垃圾清运费:

用于管理公司统一安排清运用户室内拆墙余泥的费用。

(4)施工人员出入证费用:

办证的目的是为了识别施工人员的身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统一管理,防止身份不明的人混进入大厦作案。管理公司每证收取工本费及保证金,装修结束后装修公司凭证及保证金收据到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施工证保证金。施工人员如有遗失、损坏或违反有关规定被没收证件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若装修已获管理公司批准,装修公司须将《用户室内装修批准书》(背面为《用户室内装修违约记录》)张贴在施工单位大门透明部分的玻璃面上,《批准书》一面朝向走廊,《用户室内装修违约记录》一面朝向室内。

5.装修期间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各装修施工现场须按其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2kg以上灭火器(一般情况下,100m2以下配2~3支;100m2以上3~4支;半层5~6支;全层8~10支。如施工单位使用较多易燃性装修材料,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烧杂物等。各装修施工单位如因违反安全防火以及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室内消防设施设备因装修而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或用户照价赔偿。

6.为保持大厦公共地方外观的统一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同意用户改动原有玻璃门(包括更换大门、尺寸更改、移动位置等),如用户确需改动,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管理公司审批。

7.装修工程若涉及到大厦中央系统(消防设备、电气设施、管道、排水、空调设施等)的改动,须经管理公司工程部审批,由大厦指定的承判商负责出图施工。所有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8.开展装修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不得随意改变单位内的原有结构,如确需更改,必须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管理公司审批。间隔墙顶距天花不足25公分的房间内必须装有烟感器,如没有烟感器的,须与大厦指定承判商联系增加。所有间隔必须使用消防局认可的防火夹板、埃特板、石膏板,钢化玻璃、防火地毡等防火材料,并提供有关发票复印件给管理公司备案。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触动烟感器、喷淋头和消火栓箱等消防设备,不允许有间隔或摆设触及玻璃幕墙,不得装饰窗台。

10.未经许可,禁止将易燃、易爆、带腐蚀性、有毒等物品带入大厦内。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当天装修用量;如有剩余,当天离开时一律带走,不得储存、堆放在大厦内。

11.不得从公共区域处私自接驳电源或乱拉电线;工程施工如需增加用电负荷可到管理公司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批准并缴费后方可作业;因室内电器设备的增加,使室内用电量超过原设计容量,须报工程部审批,并交纳增容费后方可施工,严禁私自增大开关容量。

12.装修工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将任何杂物或垃圾堆放在走火梯及走廊通道,装修单位负责用袋将所有杂物和装修垃圾通过货梯运到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内,由管理公司安排清运。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清运余泥垃圾费用。所有的装修垃圾必须于每天的22:00前运至垃圾收集站内。装修单位应保证公共区域的清洁,严禁将油漆、乳胶漆、水泥、沙石倾倒在茶水间、洗手间的洗手盆及座厕内,如阻塞或弄污公共地方,管理公司将委托清洁公司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13.大厦写字楼办公时间内严禁从事一切可造成严重噪音、粉尘污染、强烈气味的操作,如确需使用电锯、电刨、冲击钻、油漆等,应在大厦写字楼的非办公时间内(加班装修时间:星期一至五每天19:00~24:00、星期六14:00~24:00、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8:00~24:00)进行。由装修单位施工所引致大厦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以及邻近用户室内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均由装修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4.为防止装修工程引致对大厦中央空调设备的影响及因装修气味影响大厦其他用户的正常办公,管理公司在装修前进行安全检查时将封闭施工单位室内的进出风口,装修公司施工时必须关门作业。严禁开门施工,严禁在施工中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办公,严禁擅自开启室内进出风口封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胶袋封闭或拆下室内烟感器。

15.装修工程需动明火的单位,须在计划烧焊动火作业前先向管理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部批准盖章,再到保安部加意见盖章后方可作业,并须按管理公司制定的《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动火证上'八不、四要、一清'的要求做好动火前、后的安全措施,如有违反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交消防部门处理。

16.装修公司下班离开时须锁好门窗,并妥善保管好装修工具。

17.装修期间因施工需在非办公时间内加班的单位,须提前到管理公司递交装修加班申请,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房号、公司名称、事由、加班日期、时间、负责人并附上加班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在非办公时间加班工作。凡加班者不得超过24:00时,届时请自觉停止装修并离开大厦。严禁装修人员在大厦内留宿。

18.为防止施工对其他用户产生滋扰,加强对室内装修施工的监管,装修施工期间如有发现违规情况,管理公司将视情节对施工

单位口头警告劝止或根据《用户室内装修违约金标准》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扣减装修保证金以作违约补偿。经多次劝阻无效,管理公司有权对装修单位作停电或清场处理。

19.如在管理公司批准的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施工,用户或施工单位应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延期装修手续。

第9篇 商业中心室内维修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业主(用户)的室内保修、有偿服务、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2、内容

(1)保修

a、保修原则:管理处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中支付。

b、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业主(用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易损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二年之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二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d、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3天之内维修好,如不能及时保修,管理处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总公司分管领导。

e、通知施工单位的保修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处代为保修的要填派工单。

(2)有偿维修

a、程序:业主申请维修登记派工上门维修(准备工具出示工作牌现场查看向业主报价维修)业主验收征求业主意见管理处收费用

a、由业主(用户)向管理处申请;

b、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c、维修班长或管理员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d、维修工带上'派工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维修,首先应向业主(用户)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服务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用户)报价,经业主(用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e、维修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f、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留意之处应尽力改善,验收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g、业主(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维修费可随同管理费一起到管理处收费处交付;

h、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组、业主(用户)、管理处收费处各保留一份;

b、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3)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由管理处组织维修。

第10篇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室内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某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彻实做好酒店的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装修人员进入酒店范围必须配戴酒店施工出入证。

2、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一名现场负责人监管安全。

3、施工现场必须配置足够灭火器材。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煮食、留宿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酒店过夜。

5、装修施工现场电源接驳点必须按酒店工程部指定位置进行驳接拉线。

6、动火烧焊作业,必须向酒店工程部、保安部申请,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7、不得私自变动消防设备、电力设施,线路管道位置及启用消防设施能源作其它用途。

8、装修材料必须按指定位置堆放,不许占用通道或其它非装修楼层。

9、离场时,施工人员必须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留有火种,电源是否关闭,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场。

_____酒店

2005年12月11日

第12篇 室内维修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业主(用户)的室内保修、有偿服务、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2、内容

(1)保修

a、保修原则:管理处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中支付。

b、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业主(用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易损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二年之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二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d、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3天之内维修好,如不能及时保修,管理处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总公司分管领导。

e、通知施工单位的保修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处代为保修的要填派工单。

(2)有偿维修

a、程序:业主申请维修登记派工上门维修(准备工具出示工作牌现场查看向业主报价维修)业主验收征求业主意见管理处收费用

a、由业主(用户)向管理处申请;

b、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c、维修班长或管理员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d、维修工带上'派工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维修,首先应向业主(用户)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服务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用户)报价,经业主(用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e、维修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f、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留意之处应尽力改善,验收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g、业主(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维修费可随同管理费一起到管理处收费处交付;

h、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组、业主(用户)、管理处收费处各保留一份;

b、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3)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由管理处组织维修。

第13篇 e党校办公室内资产管理规定

党校办公室内资产的管理规定

为明确校产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职责,提高校产使用效益,防止物品流失,特制定此规定。

一、学校所有资产由总务处代表党校负责统一配置、调拨、管理,是校产的管理者,各处、室、馆为校产的使用者。

二、各处、室、馆配备使用的物品,由处、室、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资产帐户,资产增减及时入帐,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如数移交。配置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由使用人员负责管理,使用人离开工作岗位时,应立即交回。

三、各处、室、馆的物品总数以“物资登记表”中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若物品正常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或更换。

五、各处、室、馆配备的物品,由使用者定期保养,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地损坏,责任自负。

六、各处、室、馆使用的物品,原则上不出借,需要出借校外时,要由分管校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七、原分配给工作人员使用的物品,因搬家等原因临时借用的,见到本规定后及时归还或由总务处作价处理。

八、每年年底,总务处对各处、室、馆的物品彻底清查一遍,若出现短缺,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14篇 _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

第15篇 科学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科学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确保住宅物业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和《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理的通知》(绵建委[2004]56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科学城办事处,院房改办、建管办、物管中心《关于科学城一至八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七区(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际情况,就装修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手续办理程序

1、住户装修手续的办理程序

⑴持《房屋装修申请表》(一式2份)、装修设计方案,到__物业管理公司七区(新区)办公点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⑵装修申请及方案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协议(住户)》,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⑶装修完工后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参加验收。经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和赔偿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施工单位装修手续的办理

⑴在院建管办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注册;

⑵在科学城城建监察大队缴纳装修施工履约保证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⑶与住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⑷持建管办、科学城城建监察大队登记的相关证明、同住户签订的《住宅室内装修合同》等,到__物业管理公司七区(新区)办公点办理装修施工手续;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80元/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协议(施工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装修期间贴于住宅户门后);办理施工人员小区临时出入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⑸、在履行上述程序和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协议要求实施,有违规行为或赔偿事项的,施工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履行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⑹、'自装'的住户,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施工单位相关手续,承担施工单位(人员)相关责任。

二、装修施工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性。

2、住户要自觉遵守并督促装修施工单位(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以及小区的有关规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自觉维护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对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住户或装修人员离开房间时,要检查并关闭水、电气阀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概由住户或装修人员承担。

住户(或施工单位)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的,应主动、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确保施工质量;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人员和房屋、财产的安全;控制噪音和粉尘,减少环境污染;承担装修施工安全及相关责任。装修施工人员凭证出入小区。

4、未经批准,不得在区(楼)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更换外墙门、窗,不得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不得拆改给排水、通讯、电视、配电线路设施及智能化系统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及管线,不得擅自增加室内用电负荷,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不得拆改房屋建筑的共用设施设备等。空调的室外机要安装在规定位置。

5、严禁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除承重墙、柱、梁、板,在房屋建筑承重墙、抗震墙上打洞,任意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随意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随意增加楼地面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拆除厨房排油、烟管道,拆改天然气配套设施以及破坏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等。

6、装修工程施工要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正确敷设护线套管,设置在吊顶、夹层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电线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轻质内隔墙和天棚应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木质结构必须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

7、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8、为保证住宅建筑整体美观、协调,按照院的统一规定,区内住宅不得封闭连接客厅的阳台(b3房型除外),连接厨房的阳台封闭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所有住宅不得加装室外雨篷、晒衣架(以外墙外边缘为界),一楼门窗防护栏要安装在门窗户内侧,厨房排油、烟管必须接入原设计的专用排油、烟管道内;所有住宅阳台的封装必须按照《七区(新区)住宅阳台封装说明》和统一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封装,确保安全。

9、装修施工垃圾由施工单位袋装后定时置于物管中心__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实行统一清运。物业管理公司按80元/户向施工单位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10、要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电梯使用行为,不得用电梯运输流体和超长、超大、超重装修材料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水泥沙石等必须袋装密封后方可使用电梯运输,同时要保证电梯受力均匀,防止事故发生。

11、不得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装修施工时间要求:

1、夏季:(5月1日-9月30日)

8:00-12:00 14:30-18:30

2、其他季节:(10月1日-4月30日)

8:00-12:0014:00-18:00

3、高考及节假日期间装修施工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装修监督管理

按照院《关于科学城一至八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科学城城建大队履行政府执法和监管职能。按每装修一户1000元的标准统一向装修施工单位收取装修施工履约保证金,为施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法处理违规装修。

装修施工完毕,经物管中心__物业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无违规行为和赔偿事项的,经物业管理公司签认后,城建监察大队退还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若有违约违规装修或赔偿事项的,凭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由城建监察大队责成施工单位按规定赔偿,承担违约责任,在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赔偿、违约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物管中心__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受托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不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对违规装修或造成区(楼)内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要求限期整改、恢复,责令停工、赔偿等。住户及施工单位(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管理。

对有违约违规装修行为,又不按期整改、恢复、停工、赔偿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报告科学城城建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处理,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室内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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