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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2-12-25 09:21:09 查看人数:33

证书管理管理规定

第1篇 装修公司印章证书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印章、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印章、证书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印章、各类证书由行政主管负责保管。每日行政主管负责安排公司印章、证书保管,确保上班时间正常使用。如因安排不当而影响正常工作,给予行政主管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如因保管人临时外出而未转交其他人保管的,给予保管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

二、各部门需使用公章时应向保管人说明用途,经保管人审核同意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开工证明由工长凭开工单领取。其他情况需使用各类证书、证明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在保管人员处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并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

第2篇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为表彰国内外各界为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所做的贡献,推动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制定的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的标准和范围需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全国友协批准。

第二条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秘书按年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盖有基金会印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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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

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4篇 某物业公司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制度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__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3.2项目部、总部各部室负责《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协管工作。

4.术语

4.1成绩注册:将员工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培训证书。

4.2资格注册:将员工具备的任职资格记入培训证书。

5.程序

5.1证书领取

5.1.1凡已转正的公司员工均须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5.1.2项目部培训主管人员填写《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申领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并发放所属员工。

5.2证书保管

5.2.1《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由持有人自行保管,不受公司内部调动限制。

5.2.2因故调出公司,《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由项目部收回。如个人提出要求可带走。

5.3 成绩注册

5.3.1凡员工在公司内部参加各种日常培训均须在《岗位资格培训证书》上进行成绩注册,已培训但不需考试的了解类课程,成绩视为合格,在'成绩'一栏注册'合格'。

5.3.2注册必须附有《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汇总表》备查,方可视为成绩注册有效。

5.3.3员工参加公司总部各部室组织的培训,由实施部门填写《考核成绩汇总表》并进行成绩注册。

5.3.4项目部培训主管人员负责项目内日常培训成绩注册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否则不予注册。为简化注册手续,项目部可于每月底集中进行注册。

5.3.5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职业资格必修课程成绩注册,由总部各部室实施培训部门负责注册;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职业资格必修课程成绩注册由各项目部和总部各部室实施培训部门负责注册。

5.3.6新员工入职培训成绩注册待转正后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根据培训档案记录由员工所在项目部培训主管部门予以补办成绩注册手续,注册栏址列入日常培训登记栏内。

5.3.7成绩注册严禁私自涂改或虚假作弊,违者由监督执行者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按同类过失予以处理。

5.4资格注册

5.4.1任职资格注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5.4.2项目部、总部部室将已全部通过岗位必修课程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和《岗位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送至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在《岗位资格培训证书》'任职资格'一栏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确认岗位资格有效。

5.5资料存档

5.5.1项目部、总部各部室要做好各项原始数据、资料的归档工作。人力资源部要对员工培训经历、当前水平、能力评价予以详细登记,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档案。

5.6证书补换

5.6.1换证由员工所在项目部填写《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更换登记表》,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5.6.2正常更换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留人力资源部备存。

5.6.3个人原因造成《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损坏或丢失,交5元工本费。

6.监督执行

公司行政总监

7.相关/支持性文件

《岗位资格培训管理规定》

8.质量记录及表格

《签到表》

《培训记录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申领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考核成绩汇总表》

《岗位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更换登记表》

第5篇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证书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开设的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3

内科

04

外科

05

妇产科

至少开设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2

口腔科

13

皮肤科

16

传染科

30

医学检验科

至少开设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

至少开设32.01 _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

注:1.以上诊疗科目均需取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

2.表中备注栏中未作说明的,表示应具备相应的一级诊疗科目资质。

附录2: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1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具备自动生化分析功能。

2

血细胞分析计数仪

具备血常规检测功能,至少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测定hb、红细胞压积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红细胞体积分布宽度rdw、血小板计数plt、白细胞五项分类wbc differential count)等检测项目。

3

尿液分析检测仪

具备尿液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的变化检测功能,至少包括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胆红素、尿胆原、尿潜血、尿酮体、尿亚硝酸盐、尿血细胞、尿比重、尿ph值等检测项目。

4

酶免仪或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具备肝炎的定量或定性检测。

5

微生物鉴定仪

具备微生物自动鉴定功能并配备微生物培养箱。

6

b型超声诊断仪

7

_线光机

8

心电图机

9

电测听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测听室。

10

视野计

具有视野定量检测功能。

11

复视仪或综合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需具有复视检测功能。

12

暗适应仪或对比敏感度分析仪

对比敏感度分析仪需具有暗适应检测功能。

第6篇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费用及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费用及培训证书的管理

1.0培训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1.1所有公司外派培训,例如物业上岗证培训(市住宅局)、iso9000、iso14000、 ohsas18000内审员培训(市质量认证中心)、 电工进网操作许可证培训(市供电局)、消防上岗证(市公安消防局)等;培训费按举办单位的标准收取。

1.2各部门(各管理处、各子公司)请教育培训部专业教师上门培训,培训费每专题(3课时左右)800元/专题。

2.0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及标准

2.1到职三年以上者,物业上岗证培训、内审员培训、电工进网操作许可证培训报销100%;到职三年以内者,报销50%,个人承担50%。

2.2培训成绩不合格者,费用自理。

2.3公司组织的集中强化培训和救生员、消防上岗证培训费用由本单位全额承担。

3.0培训证书的管理:

3.1为便于上级行政机关检查和公司统一管理,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外派培训所获得的培训证书均由公司教育培训部暂为保管。

3.2员工正常离职, 可带走所获得的培训证书,但必须按其接受培训后在公司内工作的年限补缴培训费。计算比例为:接受培训后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的,个人补缴公司所承担的培训费的50%;满一年不满两年离职的,个人补缴公司所承担的培训费的30%;满两年不满三年离职的,个人补缴公司所承担的培训费的20%;满三年离职的免缴。

被辞退、除名的员工外派培训所获得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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