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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2篇 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3篇 检维修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检维修工作在安全稳妥、高标准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不发生任何事故
二、责任主体
所在单位或车间
三、管理主体
动力处负责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主体
安全处负责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
五、检维修作业票签发
由责任主体负责,关键设备设施报动力处
六、检维修人员身体素质要求
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符合工作特点的工作人员,同时有特殊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检维修器具的要求
对检维修工作中涉及到的工器具以及特种设备都要符合其工作的行业规范;
八、检维修工作注意事项
1、制定检维修方案,包括技术和安全等方面;
2、停车检维修或运行中的设备检维修,要进行工艺和电气交接,工艺班和电气班负责人参与并确认;
3、检维修前的安全交底:对检维修人员进行检维修过程中的风险告知,存在哪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如何防范及应对;同时对应急方法、事故案例进行告知;
4、现场监护人安排到位,且监护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
5、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品;
6、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票(证),如动火、吊装、高处、设备内、断路、抽堵盲板、动土等,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现场设立相应的警戒线或警戒标志;
8、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9、检维修完工时,要将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预以恢复,并进行完工交接;
10、做好检维修记录或档案。
第4篇 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检修安全通则以及检修完工后的处理等相关事宜。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检维修工作。
2管理职责
2.1本标准所列业务归口安全环保部,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考核职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检修组织与管理
3.1.1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3.1.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1.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3.1.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即风险评价),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1.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3.1.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tyci16.27-2010,最新版,下同)中的3.5设备检修作业执行。
3.2检修安全通则
3.2.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等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3.2.2检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3.2.3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1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2.4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2.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3.2.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3.2.7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3.2.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3.2.9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保持与化工操作工人的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3检修准备
3.3.1检修转动设备前,转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拆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3.3.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3.3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3.4焊接作业
3.4.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3.4.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3.4.2.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3.4.2.2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在主要装置、桥架及易产生火花装置的上风侧等处放置,禁止倒置,乙炔气瓶不得卧放,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4.2.3乙炔气瓶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3.4.2.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3.4.2.5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 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距离。
3.4.2.6高压电源线及工艺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3.4.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3.4.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3.4.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4.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二次线必须单独设立,不允许与管线、管桥、管架、设备和暖气等非焊接设备搭接。
3.4.3.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
3.4.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3.4.5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3.4.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5受限空间作业
3.5.1进入或探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2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5.2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5.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5.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手续。
3.5.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3.5.6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5.7受限空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3.5.8严禁在受限空间作业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3.5.9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3.5.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受限空间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3.6盲板抽堵作业
3.6.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4盲板抽堵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6.2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3.6.2.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3.6.2.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6.2.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保管、使用。
3.6.2.4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抽堵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6.2.5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而发生事故。
3.6.2.6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
3.7 高处作业
3.7.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7.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7.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3.7.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3.7.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3.7.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3.7.8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3.7.9遇六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时,除非生产紧急等情况应停止高处作业。
3.8起重吊装作业
3.8.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6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8.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 t的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3.8.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8.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8.5.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8.5.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3.9断路作业
3.9.1断路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8断路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9.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3.9.3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3.9.4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
3.9.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迅速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色警示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正常交通。
3.10动土作业
3.10.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7动土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3.10.2动土作业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3.10.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3.10.4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10.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6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3.10.7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掘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3.10.8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3.10.9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
3.10.10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3.10.11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检修完工后处理
3.11.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3.11.1.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3.11.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11.1.3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11.1.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3.11.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11.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3.11.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5篇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 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答应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假如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 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背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 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第6篇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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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_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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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检维修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2.2hse管理部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3分厂、车间负责所辖范围内检维修作业的具体管理。
3管理流程
3.1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3.1.1装置停工检修,应成立检修指挥部,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1.2检修指挥部组织装置所属单位、生产、技术、设备、hse管理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装置开、停工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3.1.3承担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明确责任,编制检修方案,在检修前5天报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审查合格,同时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3.1.4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3.1.5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3.1.6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b)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c)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d)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e)必要时,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f)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g)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7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如开工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妨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3.1.8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内存物料的警示牌,必要时划出警戒区并拦上警戒绳。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现象。
3.1.9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三废的处理设施及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而酿成事故。
3.1.10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8~21%(体积)。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3.1.11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开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喷溅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1.12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盖严封死,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及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经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3.1.13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工厂风互串。
3.1.14装置进入全面检修前,生产部组织设备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以及其他施工单位等部门逐项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进行施工。
3.1.15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a)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退料、置换、分析等方面符合要求;
a)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b)符合上面的3.1.11、3.1.12要求。
c)作业指导书、检修方案等。
3.1.16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每个装置应根据检维修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并设专人保管。
3.1.17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检修过程中如需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拆装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3.1.18使用高压水枪作业时,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3.1.19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好状态。
3.1.20检修期间,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3.1.21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a)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物料等物资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b)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c)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资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现场;
d)检修时,不准碰砸盖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必要时应设跨线桥通行;
e)拆除盖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f)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g)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
3.1.22安全、消防及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纪行为。气防、医疗急救等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1.23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生产部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3.1.24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b)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c)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d)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25容器、设备在接收易燃、易爆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置换,并按盲板流程图逐个确认盲板。
3.1.26确认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已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在用设备、仪表均试验或检查合格,安全联锁均进行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安全。
3.1.27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
3.2 维修管理
3.2.1维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填写《机械检修工作票》。分厂(车间)、维修单位分别对工艺过程、作业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提出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3.2.2检修结束后,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
4相关文件
4.1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6《盲板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7《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8《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记录
5.1《机械检修工作票》
5.2《机械检修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6术语和定义
检维修
指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抢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28-2022。
本规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28-2009)同时废止。
第8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3检修前的准备
3.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3.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安全教育内容
4.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6.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6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7.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8.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8.5设备科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终审审批。
8.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科、 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9 相关文件/记录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9篇 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10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某石化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12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降低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保证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吉化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
2职责
2.1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2.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3公司机动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4公司生产部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机动部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和生产运行部门配合本单位的安全、基建、设备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工作。
2.5生产和建设单位(以下称为业主)在装置检维修前要向检维修施工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检维修和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的正确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查。
2.6相关方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业主提供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等要求,在业主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风险评价,并认真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2.7业主和相关方按照双方职责划分,将《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施工现场。业主交付检维修的施工装置和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施工状态,相关方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同时,要必须保证交回的装置和设备具备安全开车条件。
2.8业主在施工作业前要向相关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业主和相关方要互相监督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业主要对相关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不落实的、违反业主安全规定的,按照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业主自行施工的检维修作业,由业主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的范围
3.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
3.1.2装置停工大检修、计划检修;
3.1.3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
3.1.4装置抢修。
3.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
3.2.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复杂,同时包含起吊、安装、搬运、用电、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并交叉进行或边生产边施工。首先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流程,按作业种类或作业区域划分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对象。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作业人、设备、物料、法规标准、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及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深入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并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2.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表4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3.2.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业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2.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3停工大检修和计划检修的风险评价
3.3.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检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针对检修计划书中确定的检修项目,以检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价。复杂的检修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以子项目为评价对象,进行风险评价。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施工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3.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所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停工大检修或计划检修施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评价报告书”。
3.3.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检修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3.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检修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检修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的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检修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检修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4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的风险评价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维修活动如用火、临时用电、进有限空间、高空作业、拆修机泵,抽加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票的具体单一的维修作业,在办理作业票证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风险评价程序如下:
3.4.1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作业的具体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危险因素调查表法对作业全过程中存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2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项作业活动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灼烫、机械伤害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9),尽可能把开展本项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3事故(风险)原因分析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分析每一个事故的成因和途径,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4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事故或风险成因,提出具体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配置合格检修工器具、警戒区域。
3.4.5风险评价表的审批
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
3.4.6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表是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依据,业主和相关方必须以此对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表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作业现场。
c) 作业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作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如更换垫片、添加助剂、装卸“三剂”、清洗过滤器、清理油池、管线冻堵处理等不办理作业票的作业活动,在作业前由作业人员按以上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作业。
3.5装置抢修的风险评价
3.5.1对于装置停工抢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照3.4中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报业主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以此作为编制抢修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
3.5.2对于装置局部抢修,如带压堵漏、局部停车泄压、在线调校阀门等时间紧,危险性大的项目,按照3.4中的程序,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态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现场识别评价,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现场报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给参与抢修的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在施工现场。
4记录
4.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4.2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4.3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表
第13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监督。
3.2. 各部设备管理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4. 各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维修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检维修工段人员因对所检维修的设备具备相应的能力。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4.1.2. 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检维修安全协议》。检维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签署《__公司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告知卡》。
4.1.3.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设备部门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维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1.4. 检维修前,检维修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4.1.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4.2.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4.3.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5.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1.6.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第14篇 石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 修 管 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车间体系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车间体系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允许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如果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班组认真学习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