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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4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第1篇 施工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2篇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3篇 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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