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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1篇 某乡镇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镇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校要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籍管理员任副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为组员。学籍管理员要挑选熟悉学生情况、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

二、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年初,各校必须按镇教办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现“黑学生”现象。

三、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学生信息卡由教办统一保管,学籍卡和中学生 登记表等档案暂由学校妥善保管。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将学籍档案分发到班级,由各班主任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公正、准确地记入档案,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集存放。保证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清,无残缺丢失现象。档案保管质量和填写质量将纳入镇教办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考评内容。

四、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本镇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学生家长要持转出学校证明和接收学校证明到教办办理转学手续。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则追究接收方校长责任。

2、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市、乡镇转学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2)持转出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地(县市或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证明;(3)持转出证明和转入证明到镇教办办理转学手续;(4)持镇教办的转出证明和转入地的转入证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5)然后将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存根交回镇教办。

3、外地转入本镇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镇教办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本市内含学生信息卡)到镇教办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

4、因病需休学治疗者,小学生持镇级以上医院、中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镇教办办理休学手续。

5、复学学生的学籍不得直接建在档内,应上报教办办理复学手续;对辍学生返校的要欢迎和支持,并及时上报教办恢复学籍。

五、实行学生流动情况月报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学生流动情况档案,学生流动原因,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月23号至25号由学籍管理员填报当月学生流动情况,转入 、转出、休学、流失要注明原因,对瞒报、漏报的学籍管理员通报批评。

六、控制学生流失情况与教学成绩挂钩。统考成绩参评人数的计算以原始建档人数为基数,减去转出休学死亡人数,加上转入人数即为该次考试参评人数。

七、学生巩固率与学校工作、校长政绩挂钩。小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百,中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一,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二,则在年终工作评估中按权重扣除相应的分数,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二、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则校长要向教办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学校和校长该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八、强化督导检查。控制学生流失是学籍管理的重点、难点,镇教办将不定期对各校的制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校不得挤压、歧视、体罚学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学,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九、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我镇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年终,镇教办对学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要点解读【2】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新颁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何时试行

答: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发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上海市居住证、海外引进人才等政策,其中有关子女就学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同时,随着上海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学生评价制度改革、学籍电子化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2004年起,二期课程教材改革亦在本市全面实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已明显不适用。因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对原《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4月起在本市中小学全面试行。

二、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中小学学制、中小学班级学额、非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的规定、学生学业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处分申诉权、学生社保学籍卡、学生成长记录等。

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

四、本市中小学学制有哪些规定

答: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高中学制为3年。

五、本市小学入学年龄是几岁

答:本市儿童小学入学的年龄为6岁,盲、聋、弱智等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岁。

六、本市中小学转学有哪些规定

答: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因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向迁入地所属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沪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转学。

七、申请转学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需有高中录取材料等。

八、转学生如何编班

答: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该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的班级就读。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的班级就读。

九、那些对象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

答: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中小学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的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十、借读生在学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读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其中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借读,与本市户籍学生同样标准收费。

十一、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学生的学业考核和评价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1、中小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2、中小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十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怎么办

答: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四、中小学的班级学额有什么具体规定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的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十五、什么时候申领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的新生入学后,都需要申领社保学籍卡,具体的申领时间、地点和要求,当时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

十六、学生申请跳级什么具体规定

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经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若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学校经过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生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申请跨学段跳级的学生,必须参加该学段的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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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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