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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连接装置检查试验管理规定
(1)倾斜巷道运输矿车之间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16条规定执行。
(2)井下各地点绞车连接装置(连接器、钩环、销、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表12之规定系数,本矿用于斜巷提升的连接销,其直径不得小于38mm。
(3)井下所有斜巷提升均为单车提升,严禁串车提升。
(4)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插销等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或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载拉力进行试验,凡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斜巷连接装置(三环链、多环链、马蹬)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弯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登记入卡。临时使用的长绳套,每三天检查一次,坚持每月更换一次。滑钩头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凡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禁止使用。
(5)倾斜运输巷道使用矿车插销,必须购置合格标准插销,严禁用它物代替。
(6)运送超长材料、物件时,可以用6分绳套代替,但绳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⑴所用绳套必须是φ18-6×19新钢丝绳插制,两端桃型环必须插足三个半捻距。⑵复用绳套必须无断丝,无严重变形,无锈蚀。⑶所提物料产生的静载荷拉力不得大于2倍所用绳套破断拉力。
(7)在倾斜运输中,对超重量设备需使用特殊连接装置时,必须制定特殊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及安全科审批后,方可执行。
(8)各单位所辖范围内使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登记。检查人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及队值班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两联,一联队部留存,一联每月28日交机电科运输组。对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交检查记录不及时的每次对各队罚款1000元,分管运输副队长100元。机电科运输组负责对斜巷连接装置及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与使用单位检查不相符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9)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马蹬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插销规格不得小于φ38mm。
(10)机电科运输组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管理,机电机运队及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连接装置,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11)做斜巷提升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坏力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
(12)对φ18-6×19绳套的制作由机电机运队插制,其他单位一律不准插制。凡需用φ18-6×19绳套的单位,必须经分管领导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到上述单位领取。
(13)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机电科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任何情况下不准超挂车提升。
(14)机电科、安全科对各单位和各种提升运输设备连接装置、记录等要逐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本规定适用于倾角小于30度的倾斜轨道。
(15)严把连接装置进货关。井下所有斜巷连接装置全部由机电机运队负责计划进货,所有证件必须齐全可靠,包括ma标志、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并到机电科备案。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内部探伤检测后,方可使用。
(16)各单位使用的斜巷连接装置必须到机电机运队领用,并开据使用申请单。
(17)各单位明确专人对本单位的连接装置进行管理。负责对连接装置进货、资料整理、检验、现场检查等工作。
(18)斜巷提升的所有地点、岗位建立连接装置检查记录(包括滑头、链环、保险绳),每班有专人(岗位人员)对连接装置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记录;每半月指定专人全面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弯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记录存档。以上所有记录均有现场岗位人员及工区值班人员签字确认,每月28日将复印件报机电科运输科存档。
(19)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连接装置的现场使用管理,发现连接装置存在问题,要及时汇报消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
2、考核
(1)凡对于斜巷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未及时汇报消毁的,一经发现对单位罚款5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各500元,责任人按严违论处。
(2)对于连接装置档案不完善、证件不齐全的单位,对单位罚款2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专职连接装置负责人各200元。
(3)连接装置检查记录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对于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报不及时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运输负责人100元。
(4)对于由于检查不仔细、不认真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除按以上规定进行考核外,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2篇 提升绞车用钢丝绳的使用、检查、试验、维护及更换管理规定
一、我矿各井及各类绞车在用的最大钢丝绳规格:
1.扩建主斜井、副斜井、五更山采区、羊四采区主提升机提升钢丝绳:
6×7+1—24.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2.副立井主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制动绳;
6×19+1—21.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3.老井煤台绞车的提升钢丝绳:
6×7+1—21.5(或20.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二、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新钢丝绳悬挂前的实验规定进行验收实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书、铭牌等)。
3.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损伤,可以不做1、3款所要求的试验。
5.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下列设备中使用:平巷运输设备、斜巷架空乘人装置、斜巷无极绳绞车、斜巷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
(2).凡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都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6.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中规定的滚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 80 ),以控制弯曲疲劳强度;
7、 钢丝绳在使用中应注意润滑,润滑钢丝绳用油应采用专用钢丝绳油,并注意与钢丝绳厂家制造时所用的油脂相适应。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应定期进行涂油;
8、 严禁用布条之类的东西捆绑在钢丝绳上做提升容器位置的标记,这样会破坏钢丝绳在捆绑处的润滑,导致该处严重锈蚀发生断绳事故。
9、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 条的规定;
10、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 条的规定;
11、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试验和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新绳悬挂前的试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a、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b、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计算出的安全系数低于下列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①、 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
②、 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5;
③、 罐道绳、防撞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④、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⑤、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⑥、 无极绳绞车运物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2)、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a、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b、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合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下列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①、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②.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小于6;③. 专为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5;
三、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实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3. 直径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不受上述限制;
四、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的规定:
1.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固定,明确分工,实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2.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由分工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制动钢丝绳每周检查一次;罐道钢丝绳每半月检查一次;绞车司机班班对提升钢丝绳检查一遍;主管技术员及班组长每周对提升钢丝绳及各种记录检查一遍;主提升绞车每月必须由机电队队长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钢丝绳;
3. 架空乘人器用钢丝绳至少每周由专职人员检查一遍;
4. 对易损坏或断丝、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位应在检查时剪下修平。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内;
5. 人工验绳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超过0.5米/秒;
6.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纱,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
7. 对提升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的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8. 对连接装置绳卡处除每天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定期打开绳卡检查;对滚筒内绳头绳头紧固的可靠性,也应定期检查;
9.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详细检查;
10. 钢丝绳检查包括断丝、直径、锈蚀及绳股凹凸变形、连接装置紧固及缠绕等项目;
11. 钢丝绳检查工必须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检查前应对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和校准;
12. 钢丝绳检查工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作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13. 检查工作开始前,检查工要与提升机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的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它作业;
14. 检查作业时,应利用绞车深度指示器或综合保护装置的深度指示,确认断丝、锈蚀、直径磨损或其它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
15.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16.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
17.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取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mm;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18. 钢丝绳做多层缠绕时,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移绳1/4圈;
五、提升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更换:
1. 各种股捻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2.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绳磨损量达到50%;
3.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上述规定;
(3).直径减小值超过上述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4.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6.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2 条有关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安全系数、韧性指标的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3篇 电气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公司各类电气试验工作,有效的检测各类保护的灵敏可靠性,预防因保护不起作用而造成的诸多事故的发生,结合鑫铜公司目前在用的各类保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鑫铜公司使用各类保护的单位,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及试验时间安排
第一条 机运部负责全公司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每年对高压馈出的电缆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能试验。
第三条 每年对电气保护装置根据所计算数值进行一次整定试验。每年5月底前试验完。
第四条 对接地电阻,地面每年春季一次,井下每季一次,并测定其接地阻值。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组织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组织避雷器、接地电阻试验。
第七条 每年3月和9月底前,分别组织对绝缘用具、绝缘胶鞋、绝缘手套耐压试验一次。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全公司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第九条 分管维护单位每季度应对高压供电电缆绝缘程度全面摇测一次,将摇测试验结果在季度末报机运部。
第十条 每年5月份由机运部负责组织进行一次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第十一条 变配电场所、线路等装置用避雷器,机运部组织每年5月1日前全部试验一次。
第十二条 机运部负责组织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的绝缘用具在3月底前统一进行耐压试验。各使用单位应在5月底前将分管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的绝缘用具送机运部统一进行耐压试验,每拖延一天及一处交不全罚款50元。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一律不再退回,以防个别单位重新使用,造成事故。对所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购置计划,按购置程序进行审批,最后交供销部购买。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由机运部组织,供用电单位配合对全公司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试验报告按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底前由机运部组织对6kv电气设备做电气耐压试验。
第三章照明信号装置试验及奖罚
第一条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保护器进行跳闸试验,试验人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但必须是机电维护工,在井下填写,妥善保管,月底由队将记录交到机运部,记录保存半年。
第二条 机运部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试验的,罚款300元,发现不填写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章选漏开关试验及奖罚
第一条 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都必须使用灵敏可靠的选漏开关,并做到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第二条 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塞住或甩掉不用选漏保护,一旦甩掉不用者,对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各300元。
第三条 每天使用单位对选漏开关进行一次跳闸试验,试验人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好试验记录,每发现一次不试验的,罚款300元,发现不填写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条 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第五条 每月由机电二队和使用单位共同对所辖馈电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试验结果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纪录报机运部。发现一次不试验罚款500元,迟报一天罚款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4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出电控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工作完毕后应将电控试验区门锁好(或挡好入口遮拦),防止外人误入而发生危险。严禁擅自开启配电柜门及跨越安全遮拦,严禁单人在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
2.电气设备试验区内配置的安全、操作用具及灭火器材执行定置摆放,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擅自改变存放位置。
3.试验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或工作完毕离开)时,须持有《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命令票》,待办理好工作许可(或工作终结)手续后,方可进入或离开。
4.试验人员工作中进出电气设备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在试验区内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执行电气试验区各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电气试验区前应检查和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进入试验区其它工位。
5.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安全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6.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工作人员应与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 10及以下(13.8) |
安全距离(m) | 0.70 |
电压等级(kv) | 10及以下(13.8) |
安全距离(m) | 0.35 |
9.外来及外单位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须有公司领导批准,并由安全用电管理人员陪同,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遵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突遇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应在采取本岗位应急处置安全措施后,及时撤离现场至安全地带,并配合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但不得进入事故或故障现场。
1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正在进行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时,严禁试验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
12.电气试验区内不准睡觉、开会、休息和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或做其它事情。
第5篇 压力试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安全防护的管理。
2场地
2.1 必须设有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专用场地。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专用场地进行。
2.2 试验场地应用黄漆标出场地边框线,并注明“试验专用场地”字样。
2.3 场地周边设有醒目的安全防护栏或绳和桩等其他标识。
3试验设备
3.1 试验设备,包括试压泵、空压机和管线、阀门必须完好,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试验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附件应齐全、灵敏,在周检期内且示值准确。
3.2 试验用压力表至少是两个且量程相同并经校验合格,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精度等级符合《容规》的规定并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3.3 试验用法兰盖、垫片和紧固件的压力级别、连接尺寸、密封面型式、材质、性能等级、规格型号等必须与试验压力、被试验容器的法兰相匹配。
4试验人员
4.1 试验人员必须熟知试验工艺规程,认真遵守试验工艺守则,能对实验中的突发问题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 操作者必须能够熟知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地操作试压设备和排除设备故障。
4.3 在试压过程中,试验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异常现象。
4.4 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工程师为压力试验总负责人,对压力试验全过程进行指挥和处理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安全防护措施
5.1 试验场地应设置安全标识,划出安全警戒线。
5.2 试验人员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安全帽。
5.3当试验介质为易燃介质时,压力试验场地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充足的水源。
5.4 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在试验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认,以满足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气压试验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6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7篇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
3.1.1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试验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根据航海试验计划,制定出航行计划,指定试航海域和避风锚地,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3.1.4航海试验前,召开航海试验准备会,在研究航海试验计划的同时,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数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将灭火系统舱室、驾驶室、集控室等重要场所作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随船医生,配备足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泻、急救等类药品和绷带、担架等器材;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3.1.7企业应为试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资质证书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员要求的船长和船员。
3.1.8做好本企业员工、船东、船检和外聘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内容要包括航海试验施工、生活以及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安全要求,所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名单应做好统计。
3.2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生产物资准备和状态确认
3.2.1航海试验配用的职工临时休息区(集装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员行走的区域,并采取措施将休息区(集装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试验备用的氧、乙炔瓶要分开妥善放置,并远离船楼、机舱、装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滚动物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摇摆时发生碰撞、伤人。
3.2.4应急逃生口和通道、舱壁直梯(应急梯)不准堆放任何物件,保持畅通无阻。
3.2.5航海试验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设备设施必须经检查交工,并保证处于工作状态,船舶卫星电话号码应报集团安监部和造船管理部备案。
3.2.6根据船级社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定,结合船舶航海试验需要配备的消防设施情况,绘制航海试验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并按照布置图配置救生器材和灭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临时救生设施按照参加试航人数的1.1倍进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应放置在易于人员取用的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2.8航海试验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确保新鲜、卫生,符合国家饮食卫生标准和要求。
3.2.9生活区周围应配置足够的垃圾箱,用于存储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应分开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编制航海试验应急预案和应急部署表,应急预案内容中要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所要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各级人员的职责;应急部属表中要标明应急情况下所有人员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责任人等。应急预案和应急部属表应张贴在生活区、机舱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离厂前要对全船的污水井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统畅通。
3.2.12船舶离、靠码头作业时的气象条件要求:风力不超过6级(含6级),能见度要大于四倍船长。
3.2.13为确保试验船舶航行安全,各企业航海试验船舶开航由狭窄水域驶入开阔水域前或由开阔水域返航进入狭窄水域后,应由拖轮进行护航,例如:舟山中远船务在经过虾峙门水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虾峙门水道后;广东中远船务在驶出珠江口航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连中远船务驶出三山岛外锚地或由三山岛外锚地返厂期间,都应由拖轮护航。
3.3 船舶航海试验中
3.3.1参加航海试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航海试验期间钓鱼、捕鸟、饮酒、赌博、嬉戏打闹;严禁乱摸、乱动设备、设施和开关。
3.3.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驾驶室、集控室、主(辅)机舱室等重要部位。抛锚和带缆等施工作业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驶中或遇大风大浪时,施工人员要站好扶稳,禁止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3.3.4航海试验期间,船上不得随意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点。
3.3.5生活区房间和集装箱应设立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居住场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机舱内要保持整洁,废油、破布、棉纱要放在专设的存放桶、垃圾箱内,不准乱丢乱放,航海试验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
3.3.7各种油漆、溶剂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储存区域。
3.3.8航海试验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热工作业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必须要严格进行控制。机舱、泵舱和生活区等重要部位进行热工作业时,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其它区域危险性低的热工作业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管理,所有热工作业必须经航海试验总指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3.9主机调试过程中,应保持24小时监护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航行安全。
3.3.10设备交验前,需再次确认安全策划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
3.3.11航海试验期间,如需进入密闭舱室进行试验、检查等,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进行确认和审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舱作业。
3.3.12航海试验期间,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试验中每天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14冬季航海试验如遇大雪、冰冻情况时,生活区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进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5航海试验过程中进行救生艇/救助艇释放作业时,应在港内、白天光线充足、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保护。
3.3.16航海试验中,人员上船及下船必须经过航海试验指挥部批准,并做好登记。人员上下船时要穿戴好救生衣,现场要做好监管工作。
3.3.17航海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据事故/事件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3.3.18航海试验船舶要保持与公司间的信息通畅,每天定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公司及试验船舶要收集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和预防恶劣天气的准备,确保船舶试验过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试验后
3.4.1船舶停靠码头后,临时登船梯子或引桥必须搭设稳妥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3.4.2航海试验总指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试航人员离船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全船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第8篇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
(一)审查承包人试验人员资质,检查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标定。在接到资质申报材料后对其审查、签字、盖章,中心试验室存档一份,其余由承包人送省厅质检站申报。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规定的试验规程、试验频率、试验方法进行各种试验。
(三)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台帐,以便查找、统计。
(四)承包人应每月如实填写'200 年 月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及'年月原材料进场及完成填土平方数量表'经驻地监理复核后,于每月21号前送到中心试验室。
(五)所有试验资料责任人一栏必须签名齐全,不能代签。字迹应整洁、不得涂改。正式记录表(即报告表)应一式二份,工地试验室应保留完整一份(送检的试验报告可复印),一份交项目部作为验收、计量等的附表。
(六)工地试验室自检试验项目是指经省厅质检站批准的项目,对非经批准的试验项目应送经认可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承包人现场自检试验(如压实度、强度、平整度等)必须在现场如实进行,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准弄虚作假。
(八)承包人对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取样、送样、试验,应和中心试验室或驻地监理联系,共同参与进行。否则,对自行取样、送样、试验的任何资料将作无效处理。
(九)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试验资料,驻地监理工程师将不给予签认。
附: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
第9篇 石化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电气试验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电气试验及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压试验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在主管领导、电气副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高压试验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电气设备试验及高压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电气高压试验的年度测试计划,组织参与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承试单位应根据承试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高压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试单位的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试验资质。
2.试验设备精度、等级符合要求,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定。
3.应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工作,并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4.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设备的绝缘变化情况。
5.试验报告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负责按规程规定的预试周期、项目及设备具体情况编制电气设备预试计划,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预试计划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2.负责组织预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的落实。
3.负责监督试验单位的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正确、是否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
4.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负责组织事故后或继电保护动作后对高压设备的临时性试验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高压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做好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负责对变电所(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高压技术方面的知识培训工作。
8.负责绝缘监督管理,对设备绝缘配合的合理性、正确性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电气设备的试验任务由公司内取得相当电压等级电气试验资格的队伍承担。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高压试验计划。定期试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试验质量。
第十二条 预试计划的年度检测内容经电气管理处高压技术人员审查、电气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后在3月10日前下发。
第十三条 预试回路由调度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协调停电工作。
第十四条 试验单位在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前必须熟知电气规程、规范和标准,试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试验工作;复杂的试验工作事先应制定施工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五条 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认真履行签字验收手续,保证预试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 高压试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试验结束时,运行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并对高压试验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试验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个预试回路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试验报告交生产单位保存,试验单位同时保存一份试验报告。每个月由承试单位上报电气管理处每月预试情况(包括进度、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在预试工作结束后11月20日前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预试计划的要求安排现场试验,不得缺项漏项。预试计划内容调整或消项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电气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更改单》,按计划上报程序办理变动和消项审批手续,最终由电气管理处审批后执行;临时调试工作由用户与承试单位联系安排。
第十八条 当高压设备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组织检修,检修后通知试验单位组织试验。重大事故的试验工作应与公司电气管理处和安全部门商定,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对策。
第十九条 对外转供用户超周期拒不安排预试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 各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一条 要求预试计划完成率和准确率均为100%,确因生产原因不能停电的回路需经电气管理处运行管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故不执行,将对计划完成率进行考核;不按计划内容完成试验项目对计划准确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试验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试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试验单位应随时了解掌握当前国内、外有关电气设备试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动向,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试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1.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设备技术性能和条件,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2.新建6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交接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提交试验报告。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3.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试验项目及结果符合试验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4)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4.新安装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试验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第二十六条 试验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向公司电气管理处上报一次单位、人员资质情况变更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电气试验中发现被试设备试验数据不合格,交电气管理处设备专业组织检修处理。
第三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高压试验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舱室密性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舱室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作业审批要求
舱室密性试验过程中涉及到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特点,细化本企业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 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要求
4.2.1企业相关部门应制定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工艺文件(试验大纲),明确试验方法、步骤及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试验安全可靠。
4.2.2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3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作业人员应熟知所操作设备性能和施工应急措施,正确穿戴劳保用品,遵守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好各种试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积极排除故障。
4.2.5舱室密性试验使用的工器具(水泵、压力表等)必须功能适宜并完好,符合试验工艺要求。施工用脚手架和试验舱室内外作业环境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2.6封舱前必须在舱室入口处(临时性工作孔、舱口盖、人孔)设立封舱警示标志。
4.2.7封舱作业开始后,除预留一个进出口进行舱室检查外,其它临时工作孔、舱口盖、人孔应封闭。
4.2.8舱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进行检查前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员应掌握进舱检查人员情况,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舱室和乱动试验用设备、阀门,监护期间不得擅自脱岗。
4.2.9舱室检查人员查舱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同时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
4.2.10舱室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依次撤出舱外,监护人员负责清点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作业人员数量,经检查核对后,向舱内充气大约十分钟才能进行封舱。
4.2.11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作业结束及时恢复。拆除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封闭人孔盖板和舱口盖。
4.2.12临时密封的闷头、木塞等应连接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弹出伤人。
4.2.13试验过程中,严禁撞击带有压力的试验舱室;禁止在试验舱室的外壁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
4.2.14对海底阀箱及结构类似的舱室进行密性试验时,应采用与结构等厚的钢板临时封闭开口,防止因封板强度不足,在受压过程中过度变形而弹出造成事故。
4.2.15在给舱室加压过程中,气压表要有专人监控,压力表与胶管水柱压力指示同时使用,防止过度升压。
4.2.16进行气密或水密试验时,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为防止结构变形,应视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支撑或临时加强。需用煤油进行密性试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4.2.17接/拆风管必须先关闭阀门,禁止拿运行中的风管朝人脸上喷。
4.2.18密性试验过程中,试验压力不得超过工艺规定要求,监护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应随时检查受试舱室周围情况及压力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及时上报,排除异常,待确认异常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4.2.19检查焊缝过程中,如发现焊缝泄露时,应将舱室内压力排放掉,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修补。
4.2.20工作完毕后,应将水源或风源关闭,将水管或风管脱离水源或风源,并将水管或风管从受试舱室内抽出,然后将压力放出。对于采取的封堵措施应及时进行拆除和确认,对于原有拆除的配件应及时恢复,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4.2.21在打开人孔盖时,应用扳手均匀逐渐地将螺栓松开,并应至少留下两个以上保险螺帽,待确认压力完全放空后,才能将人孔盖打开,防止压力冲击伤人。
第11篇 管系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管系试验安全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管系试验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所指的管系试验是指管系装船后进行的磅压、串油和蒸汽吹除试验。船下其它场所进行的管系试验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管系试验工艺,明确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介质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组织安排管系试验项目,做好试验作业的整体协调工作,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试验工艺要求,做好试验前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管系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管系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4.1.1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进行管系试验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技能培训,掌握施工安全要点和应急处置常识,作业前进行专项安全交底。
b.按规定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
4.1.2试验管系状态确认
a.试验管系应按试验工艺要求安装到位(包括管系上安装的安全阀、泄压阀、压力表等),经检查符合试验要求。
b.对需要隔离的设备、阀件、仪表等进行有效隔离。
c.试验管系所在区域内无不相容作业。
d.试验用盲板、法兰和垫片应与管系试验压力相匹配;管系两端的封堵应有效,系统中连接处无松动现象,保证充填磅压及串油介质后不会发生泄漏。
e.按照试验工艺要求准备性能完好的试验设备、工具以及试验介质。
f.使用氮气磅压试验时,管系应经压缩风找漏结束,且压缩风磅压管件已拆除,严禁氮气与压缩风同时进行磅压。氮气瓶与管系间应采用软质白钢管连接,管子封堵必须采用氩弧焊进行焊接牢固。
4.1.3安全策划、通报和审批
a.管系试验应进行安全策划和分析,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制定试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液压管系磅压、使用柴油进行串油、蒸汽吹除试验应进行审批,并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试验内容,对管系试验所经过的舱室、路线进行说明,协调停止与其不相容的作业。
c.蒸汽吹除试验应安排在午间或晚间工人休息时进行。
4.1.4安全措施
a.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悬挂必要的警示标志。
b.根据试验项目设置试验禁区。蒸汽释放区域内禁止有人,液压管磅压试验和使用柴油进行串油试验,管系周围3m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c.根据试验项目准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用品,包括:灭火器、木屑、抹布、吸油毡、接油槽等。
d.舷边进行油类介质的磅压和串油试验时,应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漏点进行包扎保护,防止油类喷到海里或坞里。
e.蒸汽吹除试验时,蒸汽出口方向内的机器和电器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f.密闭舱室进行氮气磅压试验时必须做好通风工作。
4.1.5串油单元(含串油泵)及油柜上船
a.油柜上船应进行危险品上船申请。
b.串油单元及油柜应妥善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并设置接油槽、灭火器,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热工作业。
4.1.6氮气瓶上船
a.氮气瓶上船应进行危险品上船申请。
b.氮气瓶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施工区域内,并远离火种、热源,并进行有效固定。
c.大于10立方米低温液体储槽不能放在室内。
4.2 管系试验过程中
4.2.1磅压试验
a.管系磅压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l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进行操作。
l 磅压时要缓慢匀速增加试验压力,中间要做停顿,不得一次性升到试验压力。
l 磅压的试验压力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私自提高试验压力。
l 结合试验项目,指派专人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处理结束后方可继续磅压。
b.压载、货油、消防、加温等管系磅压试验
l 原则上只可用水作为磅压试验介质,不可用气作为介质。
l 双层底、高边柜等有限狭小空间内进行磅压试验时,所有人应撤离舱室,防止试验产生泄漏危及相关人员。
l 冬季磅压试验时,磅压水中应添加防冻液,以防结冰对管子强度造成影响,每天试验结束后应将管系内水放空。
c.液压管系磅压试验
l 当试验管系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降压并进行清污,清污后的垃圾要倒入指定的油垃圾斗内。
l 处理漏点时,要在系统液压泵站的电源箱上挂好“禁止启动”的警示牌,防止发生误操作,直到交验或处理完毕方可撤牌。
l 磅压管系所经区域3m范围内进行热工作业时,应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审批,在采取停止作业(停泵)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结束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恢复磅压作业。
d.二氧化碳、消防管系、制冷管系、液控管系等系统氮气磅压试验
l 当试验管系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进入舱室前须先测氧,合格后才可进入,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试验。
l 氮气瓶充装结束需换瓶再次充装时,要先关闭磅压阀,再拆除气瓶连接部分,进行换瓶充气。
l 氮气吹通系统工程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控,重点控制系统经过的密闭舱室部分,做好通风工作;人员进入舱室前须先测氧,合格后才可进入。
4.2.2串油试验
a.当串油管系发生泄漏时,应及时停泵并进行清污,清污后的垃圾要倒入指定的油垃圾斗,处理结束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b.处理漏点时,要在系统液压泵站的电源箱上挂好“禁止启动”的警示牌,防止发生误操作,直到交验或处理完毕方可撤牌。
c.串柴油管系所经区域3m范围内进行热工作业时,应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审批,在采取停止作业(停泵)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结束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恢复串油作业。
d.串油管系及临时油柜需用电热器具进行加温时,必须征得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同意,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落实监护人轮值后方可进行加温。
4.2.3蒸汽吹除试验
a.先开启机舱风机,再慢慢开启试验阀门,如无异常方可全部打开。
b.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检查通气是否有泄漏,如不能连续通气时要停止作业,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启动试验阀门。
4.3 试验结束后
4.3.1根据试验工艺要求,安全释放管系内试验介质。
a.氮气释放必须由系统一端处进行释放,严禁采取多点释放,严禁向舱室内排放,应使用风管将系统内的氮气排放至空气流通处,释放点区域内严禁人员进入。
b.油水类介质应释放到指定的容器内。
4.3.2施工用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及时拆除和清理下船。
4.3.3清理作业现场的垃圾,试验用油及含油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4.3.4对使用过的试验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第12篇 船舶与海建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 系泊试验后
a.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主机试车试验
5.2.1 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 试验中
a.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 试验后
a.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倾斜试验
5.3.1 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 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 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 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冷库制冷试验
5.4.1 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 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 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 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 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舷梯试验
5.6.1 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 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 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 艇架负荷试验
a.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 艇收放试验
a.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 脱钩试验
a.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 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 救生艇航行试验
a.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锅炉试验
5.8.1 锅炉点火试验
a.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 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 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 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 重吊负荷试验
a.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第13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 电焊手套;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14篇 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规定
1、各单位区域内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明确分管科队并固定维修人员。
2、所有安全设施,都必须实行日检制,并认真作好记录。
3、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按照检修周期,由固定维修人员进行认真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灵活可靠。
4、发现安全设施失灵时,必须立即进行修理,否则不准生产。
5、凡因漏检、失修造成重大事故或重要损失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6、对斜井的警铃必须每班检查试验一次。
7、对斜井内防跑车装置必须每班试钩一次;每日全面检查一次;每半月对装置试验一次,内容包括断绳保护、上下限位保护、下头挡车栏动力电源断电保护、通讯电缆故障保护等。所有以上试验、检查必须建立记录,并认真如实填写。
第15篇 电气试验区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出电控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工作完毕后应将电控试验区门锁好(或挡好入口遮拦),防止外人误入而发生危险。严禁擅自开启配电柜门及跨越安全遮拦,严禁单人在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
2.电气设备试验区内配置的安全、操作用具及灭火器材执行定置摆放,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擅自改变存放位置。
3.试验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内进行工作(或工作完毕离开)时,须持有《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命令票》,待办理好工作许可(或工作终结)手续后,方可进入或离开。
4.试验人员工作中进出电气设备试验区须随手关门(或挡好入口安全遮拦),在试验区内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执行电气试验区各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电气试验区前应检查和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进入试验区其它工位。
5.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安全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6.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装设接地线)前,工作人员应与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安全距离(m)
0.70
7.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安全距离(m)
0.35
8.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虽大于第7条规定,但小于第6条规定,同时又无绝缘隔板、安全遮拦措施的设备,应采取停电措施。
9.外来及外单位人员进入电气试验区须有公司领导批准,并由安全用电管理人员陪同,须走安全通道并严格遵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突遇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应在采取本岗位应急处置安全措施后,及时撤离现场至安全地带,并配合安全用电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但不得进入事故或故障现场。
1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正在进行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时,严禁试验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
12.电气试验区内不准睡觉、开会、休息和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或做其它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