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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气使用和紧急异常处理管理规定
1.使用煤气易产生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故对可能产生的情况做以下规定:
2.器具和设备发生煤气泄漏时:
(1) 立即设法关闭现场手动气源阀门,不得拔动煤气泄漏空间内的任何电器开关,
不任其处于是开是关的状态。
(2) 推动门、窗通风换气。
(3) 通知现场责任者或现场管理者,应通知有关部门切断现场电源。
(4) (手动)气源阀门能可靠切断时:
现场无其他异常情况时,除必要的人员外责任者或管理者应引导其余人员离开现场。
派人现场监视,现场周围禁止动用明火。
通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报告具体情况。
(5) 现场气源阀门无法可靠切断时:
① 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应马上设法切断主管道上的燃气阀门,若情况得到控制,总气源已被切断,则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通知公司消防主管,报告具体情况。
② 若煤气泄漏仍很严重(气源无法切断),立即报警,并派人通知总经理、消防主管等有关人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对泄漏部位实施强制堵漏,参与堵漏人员在现场不能停留时间太长,出现人员中毒情况应通知医务室及时抢救。其他人员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③ 采取各种措施严禁火种带入,防止火灾和爆炸发生。
④ 配合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⑤ 有关人员提交事故报告,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总结事故发生原因,行政部及管理部消防主管应对应急响应程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有必要时需召开环境管理会议。
3.发生煤气泄漏并起火燃烧时:
(!) 现场发现者应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可燃气管线。
(2) 立即报警,通知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
(3) 若气源能被可靠切断,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及时组织人员尽快扑灭火灾,减
小事故损失。
(4) 若现场气源无法关闭时:
①现场责任者、管理者应马上设法切断主管道上的燃气阀门,立即报警,并报告总经理、消防主管等。
②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组织人员对已被引燃的可燃物实施降温灭火,并迅速移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若周围无可燃物和危险品存在,则不需将火全部扑灭、尽可能让泄漏出来的煤气燃烧完。
(5) 若气源阀门不能有效切断,煤气继续泄露并燃烧:
①组织人员事实降温灭火。
②若事态不能得到控制,应向消防部门求援,并组织人员撤离。
③派人通知部门负责人、报告总经理、消防主管、行政部等有关人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抢救。
④配合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⑤有关人员提交事故报告,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总结事故发生原因,行政部及消防主管应对应急响应程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有必要时需召开环境管理会议。
4.发生煤气突然爆炸时:
(1) 现场发现者通知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应向消防部门求援,并组织人员撤离。
(2) 现场责任者、管理者报告总经理、消防主管等有关人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
实施灭火,并将现场存放的危险源实施转移。
(3)配合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4)有关人员提交事故报告,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总结事故发生原因,行政部及
消防主管应对应急响应程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有必要时需召开环境管理会议。
第2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68106)、生产处(5038395//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2年3月29日
第3篇 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防护器具的正常、安全使用,防止煤气泄漏和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煤气防护器具所指对象:空气呼吸器、苏生器、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固定co检测报警器。
(2)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由司炉工负责交接班,司炉工在接班时候必须对便携式报警器校对一次。
(3)固定报警器定置人对定置的报警器每班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发现损坏或报警数据有误应立即向车间汇报。
(4)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悬放置加热炉休息室专用柜内,由班长负责交接班。确保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完好、可靠、清洁,时刻处于良好状态。车间主任每月抽检两次。
(5)空气呼吸器及苏生器一旦使用后,使用者必须立即到煤气站重新灌入气体。
(6)本厂其它区域人员在不妨碍加热炉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防护器具,但是要签字并注明大概使用时间,炉区人员在收到送还的报警器具时要确认其是否于完好状态。
(7)外单位借用防护器具时必须有厂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防护器具损坏的,应立即上报,不得带病使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开报警器具。
(9)对人为损坏防护器具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4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两票一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的安全行为,杜绝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煤气工段区域内所有检修作业、临时性作业及相关方的临时作业活动。
3 管理内容
在煤气工段执行“两票一证”(工作票、确认票、煤气设备动火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3.1凡是检修、临时任务、非正常生产作业、多个单位相互交叉等作业前必须填写工作票;
3.2工作票由“谁实施谁填写”,经过工作地点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发;
3.3工作票签发人,要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措施不完善的工作票,要求重新填写;现场实施人员落实确认票的内容;
3.4今后所有工作、检修任务都要以《工作票》、《确认票》的形式下发,领导在下达任务时没有《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指挥、操作者没有填写《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操作;
3.5煤气系统检修动火要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
第5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 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 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
3.7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5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
4 动火作业
4.1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4.2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
4.3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
4.4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
4.5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
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
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
4.8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第7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 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 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 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 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 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 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 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 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 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高焦炉煤气排水槽安全管理规定
1) 全作业区煤气排水槽的安全管理由煤气负责人负责。
2)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建立煤气排水槽的档案,以及绘制分布图,并对各排水槽挂上统一编号。
3)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对煤气排水槽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查出问题及时反馈到设备管理室,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安排处理。
4) 每年三月、十月份上旬由配管负责对所有下水槽进行一次放水清污工作。
5) 作业区每年三月、十月份下旬由安全部门牵头同设备管理室、煤气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6) 由煤气负责人提出煤气排水槽更换计划,报主管部门解决。
7) 邻近煤气排水槽的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9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10篇 集气管压力和煤气中含氧量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焦化厂煤气设备正常运行,防止煤气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化产车间鼓冷操作工、炼焦车间相关操作工。
三、规定及要求:
煤气中含氧量控制在0.8%以下,要求相关岗位相互沟通,精心操作。
四、数据采集:
含氧检测数据、集气管压力数据均以化产电脑显示数据为准。
五、考核:
1、集气管压力不平衡,低于100pa罚款500元,化产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30%,炼焦操作工占70%。
2、集气管压力均低于100pa罚款500元。化产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70%,炼焦操作工占30%。
3、含氧量超过0.8%(包含0.8%),罚款100元/次。超过1.0%(包含1.0%),罚款200元/次。
(1)因焦油盒处吸入空气导致含氧量超标,炼焦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70%,化产操作工占30%。
(2)集气管压力正常,因高压氨水打开时间过长等焦炉操作原因导致含氧量超标,由炼焦相应岗位工承担全部罚款。
(3)因化产设备泄漏或化产岗位工操作原因导致含氧量超标,由化产相应岗位工承担全部罚款。
4、以上罚款同时纳入车间月度打分标准进行扣分(1分/20元)。
七、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第11篇 煤气岗位防火管理规定
一、距离要求
(1)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煤气发生炉与相邻厂房应满足10m的防火间距,与民事使用的建筑要在25米以上的间距。这是根据严格计算得来的一种安全距离。但是对于小于6000立方/小时的小型煤气站,相邻的厂房之间可以连接,但是要设置防火用墙,阻止燃烧。
(2)煤气发生炉是重点火灾危险场所,在划定的禁火区域内,设立禁火警示标志。
(3)煤气生产区(煤气厂房周围10米内、管道输送沿线为禁火区),严禁吸烟,不准将一切火种带入上述岗位区域,不准设立吸烟室。
(4)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特殊情况须进入上述区域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二、动火要求
(1)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没有焊工作业证人员严禁作业。
(2)严格执行煤气岗位检修操作票制度。
三、规范要求
(1)作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3)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子,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4)不准用铁器工具敲击设备管道,不准撞击摩擦、不准将易燃物、硫化物、酸类及其他杂物带入生产岗位。
(5)严禁在发生炉、配电室及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物,岗位使用的各种易燃材料,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6)巡检时必须由2人共同完成,并佩戴便携式co报警器;2人前后间隔距离为5米。
(7)严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煤气炉生产区,外来人员必须经同意,在指定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同时做好记录。
四、煤气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要求
(1)设备防静电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安排检验检测。
(2)空气呼吸器必须按要求保证在25公斤压力以上,以便出现煤气泄漏、发生火情时应急使用。
(3)煤气发生炉场所设置的手持和固定煤气检测报警仪,必须保证完好状态,随时监测区域内co浓度,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
(4)煤气岗位所用电器设备、照明、控制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得产生明火,不能用普通器材代替
(5)各种消防器材按要求配备,并且处在完好使用状态。
(6)消防通道严禁堆放各种杂物,必须保证畅通。
(7)生产车间、厂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第12篇 煤气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消防局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仓,进入煤气仓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晴伦的衣服,进入煤气仓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bp机、对讲机)。
3、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仓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仓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第13篇 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第14篇 某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严禁厨房操作人员擅自更换、拆动煤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
□ 在使用煤气灶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如未点着时,应立即关气,待煤气散尽后,再次操作。
□ 如发现漏气,应立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通知专业人员前来检修。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明火'试漏'。
□ 使用煤气灶的工作人员,须作道'人离火灭'。
□ 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自燃。油温不得过高,防止食油自燃。
□ 每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在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 厨房内,除配置灭火器外,应配置灭火毯。
第15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关于“两票一证”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的安全行为,杜绝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煤气工段区域内所有检修作业、临时性作业及相关方的临时作业活动。
3 管理内容
在煤气工段执行“两票一证”(工作票、确认票、煤气设备动火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3.1凡是检修、临时任务、非正常生产作业、多个单位相互交叉等作业前必须填写工作票;
3.2工作票由“谁实施谁填写”,经过工作地点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发;
3.3工作票签发人,要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措施不完善的工作票,要求重新填写;现场实施人员落实确认票的内容;
3.4今后所有工作、检修任务都要以《工作票》、《确认票》的形式下发,领导在下达任务时没有《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指挥、操作者没有填写《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操作;
3.5煤气系统检修动火要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