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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员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修改以及解释、负责检查监督
2、 部门负责对安全事故的报告以及配合行政部进行调查
4、 工作流程
4.1 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4.1.2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或派专人报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公司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上级安全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
4.1.3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及时向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
4.2 事故现场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部门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4.2.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同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迅速对伤员进行救助。
4.2.3 保护好事故现场。
4.3 事故调查:
4.3.1 事故发生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4.3.2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3.3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考核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4 事故处理:
4.4.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4.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验证。
4.4.3 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和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4.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办公室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4.4.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办公室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4.5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调查笔录;
2)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5)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6) 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
事故分级 | 特别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较大事故 | 一般事故a级 | 一般事故b级 | 一般事故c级 |
死亡人数 | ≥30 | 29~10 | 9~3 | <3 | / | / |
重伤人数 | ≥100 | 99~50 | 49~10 | 9~3 | <3 | / |
轻伤人数 | / | / | / | ≥10 | 9~3 | <3 |
经济损失 | ≥1亿元 | 1亿~5000万元 | 5000~1000万元 | 1000~100万元 | 100~10万元 | 10万元~1000元 |
第二节职 责
第四条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hse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五条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六条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条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应急电话: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
上一页12下一页第四节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
(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0.1吨以下的事故;
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
(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60个工作日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60个工作日以上的轻伤事故或重伤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10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的事故;
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石油和大庆石化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指挥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以及应急抢救中的人员不作为等,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承包合同、行政处分等,具体由调查处理组确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级
一般事故b级
一般事故c级
死亡人数
≥30
29~10
9~3
<3
/
/
重伤人数
≥100
99~50
49~10
9~3
<3
/
轻伤人数
/
/
/
≥10
9~3
<3
经济损失
≥1亿元
1亿~5000万元
5000~1000万元
1000~100万元
100~10万元
10万元~1000元
第二节职责
第四条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hse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五条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六条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条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应急电话: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
第四节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
(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0.1吨以下的事故;
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
(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60个工作日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60个工作日以上的轻伤事故或重伤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10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的事故;
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石油和大庆石化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指挥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以及应急抢救中的人员不作为等,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承包合同、行政处分等,具体由调查处理组确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