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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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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管理规定

第1篇 水处理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水处理车间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避免员工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伤害,使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只适用于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水处理车间

3 引用规范

《g_p19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易制毒品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

4.1 化学品-指各种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或人造的。

4.2 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5 车间各级人员的危化品管理职责

5.1 车间主任职责_h(/_lw

5.1.1 afu5 ()()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7z8q,vbn

5.1.2/pg!z6`!7 ()()()()拟订、修订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l7

5.1.3; wrde` >;q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教育。 'v'c hsq

5.1.4oz2eo 5.1.4555组织车间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 to]9 pz6

5.1.5et,.,9- 5.1.5555组织员工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 o-paguu+p

5.1.6ddp fu} 555组织对车间危险化学品储罐、管线等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危险化学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lu-b/d^avi

5.1.7(1ey-so rjs:f77777    ….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c 2sqi1&

5.2 k^,w`_>;车间安全员职责 mt3| bhcn

5.2.1~j4zzst(% 5.2.15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部门领导。 mfn$p|$

5.2.2oz!oj@_/d 5.55贯彻有关危险化学品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m6w5i!.l

5.2.3 (qpkl 55协助车间主任做好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工作。 `lw 2qz

$oksttr 5.2.4定期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设施进行安全检查。g#sy_ykk

5.2.5指导员工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lsjy|l计算机技术 5.2.5指导指导

5.2.6~f s 5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不使用防护用品或使用防护用品不正确的行为。 i+- >;r

5.2.7rllg n _ 55负责车间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置、防护器具的管理。 nt>; 1p8

5.3 k'>;[bq d!;班值长职责 gl'2biz'~

5.3.1:a.bfe 55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车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u|}ly0fl

5.3.2se~ad'$lj 5组织班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 kj q=m]h

5.3.3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宣贯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o !rk8t_b 55利用里。 baemhd'

5.3.4认真对1(3g/1%t 5认真岗位危险化学品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r-td d<8

5.3.5认真检查员工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pr]_1p 5认真。 ]p d.um$l

5.3.60@j,qi1lu 5负责本岗位防护用品的日常保养、维护,使之完整好用。 ^qf{q,,w   n}_ muef_

5.4b5he!{e/_]工人职责 ng_6}[tgv

5.4.1yo_nz;yse4 5参加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oifr'q{

5.4.29|-p^+|0#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和相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b$jp k3

5.4.3@.:[a;# 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严格做好防护用品的佩戴。 w fh;6a

5.4.4l_%o=ih_44 5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y3_y =>;:

5.4.5pf,,viq' 5认真维护保养危险化学品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b.v &}

5.4.6%a2 /u3+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 vd- yv]l

5.4.7~|ono|o 5不违章作业,禁止不佩戴防护用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有义务提醒他人按规定做好防护用品的使用。

6 工作程序:

6.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

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人员培训。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散装危险货物必须张贴警示标志,标志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标志必须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标志上必须提供正确的化学品名称、un号、危险编号、危险类别标签、次级危害标签等信息。

5.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3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第五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 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八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 九条

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4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原料、产品进出厂各环节的作业安全,本着公正处事,精诚协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气、丙烷、民用气、丙烯、轻烃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及购入环节。我公司无运输危化品车辆,提货车辆为客户自备车辆。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储运车间负责对mtbe、民用气、丙烷、丙烯、轻烃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

3.2 充装人员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

3.3 安全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状况、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经营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同时协调公司与客户出现的矛盾,负责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外来车辆及客户进行考核。

4 工作程序

4.1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4.1.1 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

各车间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验。

4.1.2 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

车间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辆行驶证》;

②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

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⑤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4.1.3 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

车间装卸车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

4.1.4 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提货。

4.2 充装站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

充装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验,重点查验提货车辆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充装。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a) 运输车辆罐体固定情况。

b) 运输车辆罐体阀门密封状况。

c) 运输车辆罐体压力表是否灵活好用。

d) 运输车辆罐体温度计是否正常。

e) 运输车辆罐体罐口是否封盖严密。

f) 运输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

b) 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工具。

4.3 充装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时现场配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工具。槽车到达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安全规定,并作有效检查(包括车辆资质、安全检查、切水、检车等)

3.1 认真检查确认槽车合格后,指挥槽车驶入装卸车道,用手闸制动熄灭引擎。

3.2 现场操作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装卸车台敲击金属,装卸车台内严禁修理车辆,正常作业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3.3装卸车操作工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工和押运员或司机在进入装卸车台后,不能离开装卸现场,更不允许在驾驶室内睡觉;预防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3.4装卸车时如出现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装卸并及时处理。

3.5进入公司严禁带入火种及吸烟,严禁使用手机。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

3.6车辆装卸完成后要立即出厂,严禁在装卸车位停留;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不服从管理要及时通知经营部、储运车间视情节处以300~500元罚款。

3.7押运员及司机必须遵守公司各种安全规定,服从操作工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3.8当原料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与调度员沟通,以保持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出现因协调不及时而造成波动,每次考核本班调度员,储运车间值班长100~500元。

4.4 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

4.4.1 提货车辆装载完毕后,充装人员必须对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准,并作记录,经检查、核准符合规定,方可过磅。

4.4.2 经过磅后,由司磅人员核准车辆装载重量,符合规定,方可让车辆离厂。

4.5 在以上各工作环节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均须将检查、核准情况在《危险化学品

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认真登记,该表填写完整后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三个月。

5考核

5.1装卸过程中操作工离开现场或进入驾驶室内休息,每次考核100元,现场无消防设施的每次考核100元。

5.2装车时未对车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批准装车者对责任人考核100元。未按规定或未按领导批示安排装卸车的,根据情节考核责任人100元以上。因超装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3未见发货单或经营部通知就擅自决定装车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5.4发现地磅检量员与客户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 禁止在岗位上和客户一块吃饭,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5.6 装车前要认真核对要装车的物料与发货单是否一致,确保准确装车。装卸车操作工装错成品罐一次考核100~10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价值进行陪偿。

5.7 地磅开错单据,一次考核100元,丢失单据根据情节考核100~500元。

5.8 不按序号放车辆进厂一次,根据情节,考核门卫50元以上。

5.9 故意拖延装卸车,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5.10 装卸车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根据情节,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以。

5.11 原料车进厂前必须由储运车间派人监督罐车切水、车检、计量;否则根据情节,每次给予责任人考核5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5.12 丙烯、气分原料及其它特殊有要求的原料车进厂必须经分析结果出来后,根据分析报告是否合乎公司规定,方可安排卸车;否则按违规操作论处每次按100~500元考核。

6 相关制度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a)《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b) 客户登记记录。

2022-11-19

第5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1】

一、定义

1、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2】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6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现根据国家安全装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一. 装卸易燃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不允许穿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的鞋.

二.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地点要通风良好.

三.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物料的性质和安全知识.

四. 装卸平台处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 装卸物料要平稳,缓慢运行,防止泄漏,如发生泄漏,满溢现象要及时消除.

六. 装卸易燃易爆品应接地排除静电,卸车时,流速控制在3----5米/秒以下.

七. 在气温高的季节,要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降温措施后,再行装卸.

八. 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原料入库卸车;

1. 卸车前应认真审核所装货品名,产地,数量,物品的化学性质,清楚存放地点,库存量,懂得进料阀门,管线,连接好防静电接地线,认真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卸车.卸完后,认真检查车辆贮罐余料,必须卸清.

2. 卸车时安全员必须现场检查,消防器材必须到位.

3. 原料进入贮罐后应及时关闭贮罐进料阀门,填写好入库记录.

十. 产品出库装车:

1. 根据下达的产品出库单,认真核对所装车辆车号,单位,载重量,车辆的底阀是否关闭以及所装货物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连接好防静电装置,开始装车.

2. 装车作业时,安全员必须首先对装车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装车条件后,方可装车,消防器材必须到位,以防万一.

3. 装车结束后,必须将所装车阀门关好,填写好出库记录.

4. 安全员检查后,收回消防器材,方可放行车辆.

生产技术部

2008-8-13

第7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开停车管理制度;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制度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章 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使用、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岗位设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加强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设备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设备台账管理、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电气安全管理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动设备管理,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

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认。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第三十五条【作业管理】企业要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内容和流程。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明确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变更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变更管理,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载入变更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企业要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事故和事件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企业分级分类情况,确定具体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前,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可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结合进行。

第四十一条【配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园区监管】新建化工企业、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员处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者未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的;

(三)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操作人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的;

(五)企业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带班值班负责人未履行现场带班值班职责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修订的;

(二)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劳务派遣及签订协议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的,或者应报告的事项,出现不报、谎报、迟报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设备仪表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落实设备设施台账的;

(二)企业未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登记评估的;

(三)未定期对电源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或者未检查确认就启用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第四十六条【试生产及工艺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

(一)超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的,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四)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就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处罚】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进行施工或者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建设的,且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从业经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设计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标设备未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制作、安装的,或者检查、日常维护、检验检测未存入设备档案的。

第五十条【作业、承包商、变更处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出租发包处罚】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关闭搬迁处罚】企业关闭、搬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的;

(三)出租、转让未经处置厂房、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衔接条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依照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应当计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五十五条【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十六条【化工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化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类型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地方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所属关系、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 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 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 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 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 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 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

第9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

三、引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职责

物资管理负责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装卸操作的执行情况。负责装卸作业的全面工作。

安全员:负责消防器材、静电接地、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督。

当班主操:1、负责核实装卸前产品槽液位,并做好记录。

2、负责产品泵的操作及其运行情况。

3、负责装卸作业完毕后的现场检查和记录产品槽液位工作。

4、负责对承运车辆的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当班副操:1、协助主操对承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2、负责监视槽车的液位变化情况,并及时通知主操开、停产品泵,禁止产品外溢。

3、负责装车软管的插取并紧固。

统计员:1、负责对进厂承运车辆全程监控,即从进厂到出厂。

2、负责对承运车辆、司机及押运人员的各种证件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发货台帐。

3、负责发货量(过磅数量和液位数)的核对工作。

4、负责与销售部门及门卫的协调工作。

五、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 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六、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要求

1、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名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运输车辆装卸的要求。

2、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b、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阀门必须关紧;

d、罐(槽)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e、卸料导管必须良好,无破损;

f、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3、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溢出 。

4、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料口盖,严禁超载。

5、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应紧固牢靠,阀门要逐渐开启。

6、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懵)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禁止将产品槽抽空。

8、承运车辆排放的污水禁止进入下水沟。

七、考核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如违反此规定,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同时将《处罚通知》报请总经理批准下发。

八、相关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九、相关记录

1、处罚通知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11篇 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 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 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5.5.3工艺装备主管

5.5.3.1每周,对阀门状况进行检查;

5.5.3.2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3.3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上/下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3.4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3.5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

5.5.3.6编制阀门维护保养计划,检查监督各班组是否按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3.7对阀门的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5.4hse主管

5.5.4.1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4.2检查监督工艺装备主管是否按每周对阀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5.4.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报告,调度是否通知工艺装备主管;

5.5.4.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和经理报告;

5.5.4.5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4.6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5调度业务主管

5.5.5.1装船作业前,应确认阀门是否完好;

5.5.5.2作业过程中,接到阀门故障报告时,应立即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5.5.3阀门发生线漏、喷溅时,应通知库区停泵,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6管线变形、老化、锈蚀预防控制措施

5.6.1流体装卸操作工

5.6.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1.2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班长;

5.6.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1.4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6.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6.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6.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2.3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调度;

5.6.2.4安排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3工艺装备主管

5.6.3.1按规范要求,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工艺管线检测需求计划,上报经理;

5.6.3.2每周,对管线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向经理报告;

5.6.3.3对管线的清洁、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6.4hse主管

5.6.4.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按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5.6.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后,是否报告班长;

5.6.4.3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5第二装卸区经理

每年9月,审核下一年度管线的法定检验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

5.7未接好管线先开阀门预防控制措施

5.7.1流体装卸操作工

5.7.1.1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由第二责任人向班长报告;

5.7.1.2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7.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7.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7.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向调度报告,然后按调度指令进行下一步操作。

5.7.3hse主管

5.7.3.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联接好管线后,是否向班长报告;

5.7.3.2检查班长作业前是否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8未连接好先启泵预防控制措施

5.8.1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对操作工的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操作过程中的每一步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2hse主管

检查班长是否对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3调度业务主管

下达启泵指令前,须与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船方、库区确认是否连接好,是否试密,流程是否导通。

5.9管线作业压力过大预防控制措施

5.9.1流体装卸操作工

5.9.1.1第一责任人按照调度指令(或者工艺作业票)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

5.9.1.2第二责任人,进行确认后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1.3在正常作业开始后,第一责任人按规定每半小时观察管线压力的计数变化,并做好记录,第二责任人要对第一责任人的压力读数进行确认。

5.9.1.4如出现管线作业压力过大(达到或超过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时,操作工立即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9.2.1对第一、第二责任人流程导通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5.9.2.2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各泊位第一、第二责任人对管线作业压力的观察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5.9.2.3接到泊位操作人员的作业压力过大报告时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处置。

5.9.3调度业务主管

5.9.3.1通过中控系统或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泊位流程导通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5.9.3.2下达启泵指令前必须再次与罐区/泊位/船方确认作业流程完全导通;

5.9.3.3下达启泵指令后应通过中控系统监控作业管线流量和压力变化情况,注意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保持联系,接到现场作业压力过大的报告时,及时与中控系统进行核对,同时与船方/库区联系采取措施,必要时指令库区或船方停泵,暂停作业,待查出故障并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5.9.4hse主管

每周1次,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和调度员对管线作业压力过大控制的执行情况。

5.10输油臂摆幅超极限导致拉裂预防控制措施

5.10.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0.1.1船舶靠泊时,由第一责任人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5.10.1.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5.10.1.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漂移超过0.5m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5.10.1.4随时检查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

5.10.1.5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10.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0.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2.2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

1)船舶靠泊时,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2)定时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关注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4)随时关注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并停止作业。

5.10.3工艺装备主管

5.10.3.1每周,对限位报警器进行检查,确保限位报警器处于良好状态;

5.10.3.2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及时处理。

5.10.4hse主管

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做到:

5.10.4.1班长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4.2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

5.10.4.3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和船舶漂移情况进行检查;

5.10.4.4对装卸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报告。

5.10.5调度业务主管

5.10.5.1作业过程中对输油臂摆幅进行监控;

5.10.5.2天气、海况突发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告知船方,并通知泊位人员加强巡检;

5.10.5.3输油臂摆幅超极限时,应通知库区/船方停泵,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告知船方调整;

5.10.5.4输油臂拉裂时,立即指令中控切断根部紧急切断阀、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关闭闸阀,通知库区/船方停泵,并向经理报告。

5.11检查监督

5.11.1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对以上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应保存检查记录。

5.11.2每月,第二装卸区经理、项目部经理应组织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3每季度,生产管理部经理组织管理人员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预防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4检查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执行。

5.11.5安全技术部通过检查监督和指导,保持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

6.2《液体危险化学品装船作业防溢舱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09)

6.3《危险化工品码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10)

6.4《hse检查监督工作须知》(bsg-hse/mi46)

7.附录

《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附录: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序号

危险源

预防/控制措施

1.

船岸接头垫片

老化、破损

1.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并进一步确认;

2.明确连接操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检查监督;

3.检查发现老化破损应立即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2.

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

1.领用人应核对规格型号,领用人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指派;

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要求;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3.

船岸接头连接

受力不均

1.工艺装备主管应将正确连接方法对操作工进行培训、指导;

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4.

不进行试密或

试密不按要求

1.船岸法兰联接结束,连接人须进行试密;

2.试密压力须大于正常工作压力1.5倍或以上;

3.试密时,静置约3-5分钟,在联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观察有无气泡;

4.确认无气泡,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5.

阀门故障

1.加强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

2.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上油、上漆),防止锈蚀、穿孔;

3.操作时(开/关)按操作要求进行,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

4.调度接到阀门故障报告,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维修或更换;

5.经理/副经理按国家定期检测要求编制定期检测年度计划及预算;

6.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6.

管线变形、老化、锈蚀

1.工艺装备主管按规范要求提出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建议;

2.经理/副经理编制上报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安技部按规范要求审核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4.班组操作人员做好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进行监控。

7.

未接好管线

先开阀门

1.工艺管线上阀门的开启均须有调度的指令;

2.在接管线时,班长须指定一人监控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不许在无调度指令时触动阀门;

3.管线联接好后,须向工班长报告,班长向调度报告,按调度指令操作;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8.

未连接好

先启泵

1.确定启泵装船作业操作流程;

2.调度在没有接到管线联接好并试密报告前,不得向罐区下启泵指令;

3 调度在向罐区下达启泵指令前,须向操作人员重复确认管线联接情况及阀门开启情况;

4.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安全业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9.

管线作业

压力过大

1.按调度指令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并进行确认。

2.作业开始后,观察管线压力,作业压力不大于正常工作压力的1.5倍。

3.压力过大时,须立即向班长和调度员报告,并接受调度处置指令。

4.调度接到压力过大报告后,须与现场操作人员/船方/罐区进行核对确认,如属实,立即下指令停泵,暂停作业。

10.

输油臂摆幅超出极限导致拉裂

1.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减小与装卸臂的偏差;

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第13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第15篇 高中危险化学药品领用管理规定

县高中危险化学药品的领用管理规定

一、各实验室必须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药品的领取和储存管理。

二、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并熟悉所使用的各种药品的性能、特点、危害范围、程度、以及防护、补救等知识。

三、领取危险化药品前,须作详细用量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某些剧毒药品须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才能领取。

四、危险化学药品须安全储存于保险柜内,并有严格的收发记录,储存时必须严格区分药品的性质,严禁混放。必须具备处理剩余毒物和残毒物品的设备与措施。

五、管理人员对实验中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严格把握精确用量,并作出记录,由使用人签名。绝对不允许使用人将危险化学药品携带出实验场以外。

六、节假前后,储存在实验室中的危险药品必须进行清点、核对。剧毒药品必须交回设备科危险品仓库暂存。节假日完后,再领出使用。

七、凡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按情节轻重、给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管理规定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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