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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检修及电气车间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车间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良好、稳定的发展,使我厂设备维护和运行达到最大效益,本着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共分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管理
电气及检修负责全厂的设备维护维修工作,涉及到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要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发动职工,依靠职工,发挥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督促和监督《安全规程》的执行。
1、 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对出现事故的班组及个人,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分清责任,对责任人严肃处罚。
2、 对不认真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高空作业不扎安全带,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即开始工作的,给予50-100元罚款。
3、 对于违章指挥人员的处罚加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举报,并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违章者给予100元罚款。
4、 电气班长和检修班长是车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联责班组所有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先追究班长的工作安排及安全交底情况,再追究车间主任的责任,并承担全部责任。
5、 对于分片管理维护设备安全者,由于工作疏忽,麻痹大意,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二、 劳动纪律
1、 当班工作人员应完全服从领导的分配,违反一次扣除当天工资,写检讨,班前会作检查。
2、 严格执行厂内规定,不迟到、早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没发现一次给予20元罚款,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无故不上班按旷工论处,并给与100元罚款。
3、 发现酒后上班者。每人罚款50-100元。
4、 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者,无论对错给予100罚款并写检查,班前会检讨。
5、 对于工作故意拖延者,造成工作延期者,班长及工作负责人罚款50元,相关人员20元。
6、 对于领导及车间安排的工作,不认真完成,敷衍了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
7、 当天的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否则给予20罚款,并加班完成,车间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 质量标准和文明生产
1、 各项工作必须对工作现场认真检查清点,必须做到工作完、场地清。现场材料必须摆放整齐,出进有序,该编号的编号,该做标记的标记,必要时要有书面记录,严禁乱扔乱放,没发现一次现场遗留材料或杂物者罚款20元。
2、 爱护公共财产和环境卫生,不乱涂乱画,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 工作完毕材料要及时入库,氧气乙炔必须拉回,电焊机等必须停电并做好防雨防护。
4、 电源接线必须标准、整齐、杜绝隐患。
5、 班组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分类明确,废旧物资及时入库。
6、 巡回检查人员一定要认真仔细,做到“望、闻、问、切”,提前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对于巡检不认真者,给予10-30元罚款。
7、 各种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应充实,不可只字片语,敷衍了事,填写字体应工整,否则给予10元罚款。
第2篇 石化公司检修管理规定
为了抓好大检修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为装置长周期运转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各检修施工单位、车间。
三、检修工作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各车间提报详细的检修计划,经相关车间、生产部室及领导审核后,车间做检修预算计划。
(二)各车间根据审核后的检修计划,提报检修物料至供应部,供应部根据检修时间确定检修物资到厂时间。
(三)生产部负责和集团公司招标办结合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并负责发招标邀请书,做好组织工作,安全环保部和相关车间做好配合,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主持招标。
(四)生产部负责和施工单位定工期协议,并和对方协商好检修相关事项。
(五)检修前成立检修领导小组、隐蔽工程验收小组、保温材料和油漆质量验收小组,并做好分工。
(六)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按公司要求时间开始检修,并按协议工期完成任务,否则按协议或合同进行处罚,生产部和相关车间负责督促。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
(八)检修单位在检修前要把组织机构图及联系方式交至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汇总后并复印交至检修领导小组各成员。
四、检修要求
(一)检修人员必须有相关工种资格证书,检修前施工单位把参检人员姓名、证书等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审核,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办理各种票据,检修人员应严格服从车间人员的管理。
(二)大型吊装必须先拿出吊装方案,经检修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按方案执行。
(三)检修物资到厂后由车间和施工队一起验收质量和数量。
(四)换热器打压时,车间派专人监视压力,并做好现场记录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把保温材料、螺栓等可再利用物资定点存放,重新利用,不得浪费。
(六)保温材料和油漆进厂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货,保温材料选用中标单位的保温产品,离心玻璃棉容重要求不低于50 kg/m3,硅酸铝材料容重要求不低于50kg/m3,油漆选用中标单位油漆。
(七)安全环保部和检修车间负责设备安装和焊接质量把关。
(八)隐蔽工程和共检项目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如果甲方届时不到乙方可自行检查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予以承认。如果隐蔽后甲方有异议提出重新检查:如质量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领用材料时施工单位开领料单,经检修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去仓库领取。
(十)施工队加盲板时必须车间和施工队双方签字。
(十一)施工单位提报材料应力求准确,不得浪费,如超出实际使用量10%时,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甲方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十二)检修期间施工队作息时间和本单位不符时,相关部门应有专人与其配合。
(十三)施工队在施工中临时拆除相关设施时应先与相关车间结合,具备条件后恢复至原状。
(十四)乙方应保证检修质量,若出现影响开工的焊口或其他漏点,则根据情况罚款1000~2000元/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损失赔偿。
(十五)保温铁皮按照相关规范确定铁皮厚度,选用中标单位产品。
(十六)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章行为,发现人应及时通知施工队经理和检修车间负责人,并开具罚款通知单,交人力资源部。
五、检修施工安全
(一)检维修前准备
1、检维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
2、凡是两人以上的检维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3、凡在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维修必须切断对检维修和人身安全有害的气体、液体、毒物来源,将有关部位加好盲板,并进行清洗挂牌、置换分析合格。
4、凡在设备和容器内进行的高温作业,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5、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的容器内作业时,置换后空气中氧含量应在19.5%以上,易蚀有毒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6、任何部位的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检维修工作安全规定
1、生产车间必须给检维修人员提供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检维修人员没有得到生产车间同意不得任意拆卸。
2、检维修转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相关部位应开关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关位置,应加盲板的应由专人负责加好盲板(盲板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挂上明显的警告牌。
3、检维修照明使用的安全行灯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电压值不得超过36伏),移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使用良好漏电保护开关。
(三)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场所检维修时安全规定:
1、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并做到熟练使用。
2、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加强通风。
3、在塔、槽、池、炉膛、罐、地下管道等密闭容器内检修时,应设二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检维修人员必须熟悉工作现场的情况,严禁穿化纤衣服、磨擦、碰撞和带入火种。不准单人进入危险现场作业。
5、装置内清除的硫化铁,应保持其湿润状态下及时运到指定地点掩埋并做好记录,防止自燃。
6、进入装置必须佩戴安全帽、劳保用具,严禁穿凉鞋、拖鞋。高空垂直作业,交叉作业须有安全措施,严禁从高空往下扔东西。
7、进入设备清扫前,要带好口罩,穿好工作服。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在设备内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经常轮换,严禁单人私自进入。
8、大检修机具要安放在指定地点,施工废料、垫片、螺栓等不得随意丢弃,螺栓要摆放整齐,废垫片及时收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尽量减少、杜绝双层以上的作业,必要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层作业严禁乱扔东西,拆卸的小零件要放在桶或袋内,防止掉下伤人,工具及其它物件要放牢固,使用滑轮、抱杆、龙门架、吊葫芦等吊、拉、送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吊拉用的钩、系的扣要坚固耐用,严禁用铁丝、麻绳、皮带等替代钢绳吊装。
(四)电器设备安全检维修规定
1、电器设备线路检维修时必须由电工进行,检维修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带电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并经电工安全员和车间主任批准。并详细交待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3、检维修用的移动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割机、泵类外壳、起动装置、配电盘的金属支柱、刀闸开关的金属壳等均须有可靠接地。各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
4、雷雨时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5、电器设备修理、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
6、外线作业,电工在爬杆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可用,要防止电杆折断和滑跌等事故。
7、停电检修时,设备、线路所用的临时安全接地,在检维修完后,送电以前,必须有专人拆除。
8、电器设备着火时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以防触电。
(五)土方施工的安全规定:
1、动土前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查清动土点地下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2、挖沟要上宽下窄,根据土质情况有一定的坡度,较深的沟要求有支撑,出土应堆放在沟沿0.5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六)使用吊车或抱杆的安全规定:
1、吊车操作必须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现场,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禁止通行”标志,不准超负荷起吊。严禁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上和在垂直下方停留、作业或通过。
3、吊运物料、设备时,注意周围环境,切勿碰坏设备、管道、电线等。
(七)高处检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
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检修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割断的护栏,应及时用双股8#铁丝按原角铁和扁铁方向对缺口围堵,然后在缺口处拉好警示带,防止行人跌落;
3、禁止从高处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4、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5、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6、脚手架的架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7、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8、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八) 动火、焊接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1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检修竣工、验收及签证
(一)检维修竣工,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装置恢复齐全。
(二)检维修单位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及管道内,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三)检维修前检修单位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在检修完后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四)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必须把现场恢复原状,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倒,相关检修车间负责监督。
(五)生产部负责组织检修工程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二十天内做好签证。
(六)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检修签证,签证内容先交电子版给车间审核,车间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签证时注意以下几点:
1、平台管束抽装一定要写明高度.
2、检修项目及内容一定写清楚.
3、管线的焊接方式要标注清楚.
4、拆除只注明米数及通径.
5、假帽试压、接临时管线不签.
6、拍片只要求管径、厚度及焊口数.
7、车间审核完成后交生产部,生产部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交集团审计部,审计部审核完成后由乙方打印按签证流程签字,甲方留3份,乙方留1份。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3篇 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检修人员的安全施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检修作业。
3 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设备部门负责人和机修员。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检修必须有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和施工方案中必须有安全要求,措施要具体,具体责任要明确,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 施工负责人对检修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
4.1.3 生产车间要按有关安全规定,为检修工作做好局部和整体的防火、防爆、防毒、防伤害的设备清洗处理工作。
4.1.4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的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
4.1.5 车间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处理负责。
4.1.6 施工负责人在检修前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机具、器材和检修的设备、建筑物及周围环境安全可靠性进行周密检查。
4.1.7 车间大修必须执行检修报告制度。
4.1.8 检修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防护单工作票》。《安全防护单工作票》必须认真填写,严格审批。《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格式见附件一。
4.1.8.1 各车间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都必须办理《安全防护单工作票》。
4.1.8.2 检查负责人根据设备部制定的检修计划或方案,认真填写《安全防护单工作票》并按照要求,逐级审批。
4.1.8.3 检修前,检修负责人要检查《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或签发手续,安全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8.4 《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检修负责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2 一般检修安全规定
4.2.1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工种安全规程。
4.2.2 所有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凡是具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派一人负责安全。
4.2.3 传动设备和电动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卸下传动皮带,并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2.4 检修现场的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接触电保护器,各种电器导线绝缘要良好。
4.2.5 从事易燃易爆系统检修和事故检修,要做好监护,备好防护器具,以便应急之用。
4.2.6 检修中要统一指挥,服从指挥。
4.2.7 检修现场的物品要堆放整齐、稳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2.8 检修过程中涉及到的入锅、登高、临时用电、人力吊装和动火等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按照公司《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该类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
4.3 梯子使用规则
4.3.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4.3.2 梯子必须保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4.3.3 梯子应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工作角度即立梯坡度)以75°±5°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4.3.4 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4.3.5 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3.6 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 支撑。
4.3.7 折梯(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4.3.8 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4.3.9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4.3.10 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4.3.11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4.3.12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4.3.13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4.3.14 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4.3.15 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4.4 竣工验收
4.4.1 检修竣工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现场,对搭设的作业台架,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方可移交验收。
4.4.2 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告牌”和开动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4.3 经检查,检修项目和质量全部符合检修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警告牌。
4.4.4 使用部门对检修时切断的管线,要指定专人负责,逐个检查处理。
4.4.5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6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专人监护。
4.4.7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8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得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9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0 清洗设备的废油、杂物,不得排入排水管线。
4.4.11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安全开车标准。
4.5 附件
4.5.1 附件一《安全防护单工作票》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电气车间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做好安全准备工作,较大的或特殊的检修项目必须制定完善的《检修方案》及《应急预案》。每个检修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
2.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结束时双方应到现场共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工艺车间要求停、送电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3.所有的倒闸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大型倒闸操作,应听从车间统一调度。
4. 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时,必须提前办理危险作业证,动火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立隔离设施并做好防范措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固定在可靠处。
6. 各工段在检修前,要对所有的工具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所有参检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好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所有设备的检修都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并遵循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四步安全措施,并在检修负责人指挥下进行。必须带电作业部分,应提前向车间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对于停电和不停电的设备区要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可设遮栏。
8检修期间应加强联系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变动检修设备、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均应通知车间、工段长、安全员、值班员,以免情况变化调度不明,发生意外事故。
9.所有检修作业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必须有一人做安全监护人。
10.对于已断开的刀闸及开关要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对于运行部分应设遮栏,挂“设备在运行” 标示牌。
11. 严禁站在可能转动的设备上作业。
12. 要做好接地线管理工作,挂多少应收回多少,并记录挂接地线的位置及收回的数量。
13. 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接用临时电源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线。过道、交叉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当两个单位共用一个电源时,如其中一方需要临时停、送电时,值班人员必须弄清另一方情况后方可停、送电,否则严禁停、送电,以免发生意外。
14.检修完毕,必须清点工具,以免发生遗漏。
15.参检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
16.强化送电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并作好记录。
第5篇 输电线路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输电线路检修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电网35kv-110kv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部《架空送电线路检修规程》
电力部《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 生技部职责
3.1.1 负责制订输电线路检修管理制度,组织对新建改建线路的验收和交接,并督促施工部门进行消缺,定期对线路检修质量进行检查。
3.1.2 审批检修计划和工程预决算、工程资料归档。
3.1.3 健全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台帐。
3.1.4 指导检修公司解决线路检修的有关技术问题。
3.1.5 组织制定重大检修工作的组织技术措施,对35kv及以上线路的检修现场进行监督。
3.1.6 负责协调其它部门处理运行部门提出的线路缺陷。
3.2 检修公司职责
3.2.1 组织制定常规维修作业、带电维修作业的组织、技术措施。
3.2.2 指导线路运行班解决线路检修的有关技术问题。
3.2.3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定年度线路检修计划。
3.3 线路运行班职责
3.3.1 遵守输电线路各项检修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搞好线路的检修和技术管理工作。
3.3.2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订年度线路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和周工作检修计划。
3.3.3 建立健全输电线路的图纸资料。
3.3.4 负责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常规维修作业、带电维修作业的具体实施工作。
3.3.5 负责10kv配电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
3.3.6 定期召开月度检修分析会,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检修管理的措施认真落实执行,并对检修后的设备质量负全责。
3.3.7 负责带电作业工器具技术革新工作的开展。
3.3.8 负责输电线路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其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3.3.9 对违反线路检修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中,要坚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标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4.2 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工作由生产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 生技部是全公司输电线路的技术管理部门,检修公司是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运行班是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行政正职是输电线路检修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4.3 根据部门分工,凡我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由运行班负责,用户投资建设的线路一般由用户自己负责,用户不能自己检修的可签订协议委托我公司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4.4 输电线路的检修要按有关运行规程的要求、周期以及省集团公司状态检修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一般包括日常检修(亦称小修)、大修、事故抢修、改进工程、带电检修几大类,检修工作的项目和内容由定期巡视检测(或预防性试验)的结果确定。
4.4.1 日常检修(小修)通常包括绝缘子定期清扫,并沟线夹紧螺栓,铁塔刷漆, 杆塔螺栓紧固,金属基础防腐处理,混凝土杆内排水、钢圈除锈,杆塔倾斜扶正以及防护区砍伐树木、巡线道桥的修补等。大部分日常检修都不需停电进行。
4.4.2 大修主要包括更换和补强杆塔及其部件,更换或补修导线、 架空地线并调整其弧垂,为加强绝缘水平而增加绝缘子或换合成绝缘子,改善接地装置,加固杆塔基础,更换或增设导线及地线防震装置,处理不合格的交叉跨越线段以及根据防汛等反措要求调整杆塔位置等。
4.4.3 事故抢修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导致的倒杆、断线、绝缘子串闪络、金具脱落等停电事故所进行的计划外抢修。要组织好正常的事故抢修队伍,检修工作由检修班负责实施,在接受抢修命令后限期完成。
4.4.4 改进工程包括更换大容量导线,升高电压,增建或改建部分线路等。
4.4.5 带电检修作业项目有带电更换绝缘子,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测试,补修导线, 接入或拆除空载线段,调整导线弧垂,更换腐蚀架空地线等, 并要进一步开展其他带电检修作业项目。
5 检查与考核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全公司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6篇 电动机检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电机检修管理,规范电机检修行为,保障电机检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修质量类
1、轴承清洗油污前,须用清洁、完好塑料布把清洗端定子绕组截面1/2下部铺展好,以防在清洗中溅落到绕组。
2、轴承清洗完成后,把轴承内煤油用热风机吹除干净。
3、电动机轴承清洗完成后,按电动机检修步骤进行下步工作。
4、检修时电机接线合内外部引线未检查、紧固的。
5、电机端盖直口、接线盒直口或平口未清理干净和回装时没按要求密封紧固的。
6、电机基础未清理、除锈。
7、油盖、注油孔、注油管未清理干净的和注油孔没有完整密封配件的。
8、检修前未进行有效物理隔绝的,即电机与外部相连的各种端子(包括电源端子、接地端子)和联轴器均应在办理合法的工作票后拆卸和隔离。
9、回装时螺栓未防锈抹油的。
10、检修前后未进行绝缘和吸收比测试的。电机防雨措施没有的。
11、拆下的电缆头未有效短接和防护的,回装后雨水有可能顺沿电缆倒流渗入接线盒或端子箱内的。
12、清洗液溅落或洒落到电机定子线圈上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每项予以工作负责人50元处罚,工作组成员每人20元处罚。
二、文明施工类
1、检修完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
2、清洗后废油到处乱倒的。
3、工机具未符合要求,实施野蛮施工的
4、无电机运行检修维护档案记录和记录不完整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每项予以工作负责人50元处罚,工作组成员每人20元处罚。
第7篇 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8篇 电石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检修现场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现将检修各种设备时现场检修负责人(监护人)的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500kg小于等于2吨时的吊装作业,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2吨小于等于10吨时的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时的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在现场负责;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0吨时的吊装作业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二、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车间安全员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5米至10米时高处作业,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10米至25米时高处作业,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25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三、 检修原料分厂和电石炉车间除尘引风机内部、破碎机内部、振动筛内部、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石灰皮带l4011、公用工程冷却塔风机、制球车间破碎机、搅笼、压球机、麦尔兹窑单斗提机和全厂的高压设备高压、co管及线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
四、 检修电石炉和堵眼困难、电石躺轨、小车掉道影响正常生产时,其所属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
五、 进入容器内作业(过滤器、环形加料机)、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调度在现场负责。
六、 检修内部成品仓,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和调度在现场负责。
七、 炉气输送管线、余热锅炉管线大型检修、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负责。
八、 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九、 除了以上检修设备以外,其它设备的检修车间安全员在现场负责监督检查。
备注:
1、 分厂厂长因工作不能在现场,由分厂书记或分厂副厂长负责,车间主任因工作不能在现场,由副主任或车间值班领导负责。
2、 中夜班由当值调度负责通知各部门领导,各部门领导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工作现场。
第9篇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 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 (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10篇 检修过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按有关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破损。
5、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ac 220v电源照明,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必须使用电缆,不得使用胶质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
6、施工所接临时电源线要根据现场负荷要求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源空开,施工过程中漏电能及时跳闸断电,防止人员触电伤人。
第11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 检修前的准备
2.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2.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2.5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3.1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
3.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3.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3.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5 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4.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查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4.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10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11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5.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5.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6.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6.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进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6.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6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在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6.7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7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7.2 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7.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7.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7.5 办公室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7.6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安全生产科一份。
第12篇 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通过全面的试验、测试,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决定设备检修的必要性。从而,以科学为依据来指导制定设备检修的周期和内容。鉴于现阶段带电在线监测的手段尚不完善,检修所依据的状态均为停电状态下所试验检测的状况(油化试验除外)。龙海市供电公司生技部是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室,设备状态评价在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履行完一定的签字认可手续后,须定期上报生技部,并依此编制年度检修计划。 2 总则 2.1 设备的状态检修即按供电设备运行健康状况的一组信息量,判定设备状态,决定是否检修的管理。 2.2 设备状态检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3 设备状态检修的依据是《电力生产技术管理法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设备有关检修、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 2.4 本细则适用于变电一次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设备管理的其他环节仍按现行全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3 职责范围 3.1 设备状态检修实行公司、部室、班组三级技术管理。 3.2 班组负责向部室提供设备的状态资料(包括数据、表格以及必要的说明等),对分管设备做出初步状态评价,由班组长确认签字后上交生技部。 3.3 生技部是状态检具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经讨论制定的检修计划由专工、主任签字确认后,经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4 计划编制 4.1 每年5月份由各专业班组按规定的格式向生技部上报对所管设备的状态评价,应包括: 4.1.1已到大修周期的设备(标准大修周期见附件3); 4.1.2经试验、油化等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设备; 4.1.3有非大修不能消除的一类缺陷的设备。 4.1.4 5月底前,由生技部组织各班组,完成对设备状态的综合评价,并进行确认。 4.3 6月底前,生技部收集再评意见,并组织专业有关人员逐一重审。汇编全公司下年度状态检修
计划。 4.4 7月份,由生产经理主持召开生产会、综合分析,最后确定状态检修计划。 4.5 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 5 具体规定: 5.1 设备状态检修主要是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决定是否进行大修,设备小修维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5.2 设备状态检修的重要依据是高压试验监督、油色谱分析和红外热成像监督。要求试验方法必须正确;试验数据必须准确;试验结论必须明确。 5.3 制定严密的缺陷管理制度,检修,运行形成闭环管理,缺陷的分析处理及跟踪措施正确。 5.4 设备部件异常,不影响整体,可只做部件检修或更换,而不进行大修。 5.5 新投运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测、试验、严格把关,不留缺陷;设备运行状态检修必须积累三年的状态数据及检修维护记录,设备无任何异常,技术性能良好。 5.6 设备状态检修要严把配件质量和检修工艺关,用好工序卡,做好设备检测、试验,保证修后设备状态良好。 5.7 每台设备必须有状态评价书,并经审批后随设备台帐保存。 5.8 设备的状态评价书按如下原则存档: 5.8.1 35kv设备,必须逐一建立设备状态评价书,并存在检修公司。 5.8.2 110kv设备大修完毕后,状态评价书随同开、竣工报告和大修报告交生技部存专工处。 6 具体检修规定 6.1 设备大修年限: 6.1.1 35kv以下设备原则上不再要求大修,可由小修和临故修代替。 6.1.2 110kv变压器大修年限不得超出15年。 6.1.3 110kv开关
开关
大修标准
年限
备注
油开关
简化大修
8~10年
110kvsw2,3,6,7型可简化大修
标准大修
8年
sf6
20~25年
组合电器
20~25年
6.1.4 35kv及以上隔离开关大修结合开关设备大修,最长不超出10年。 6.2 设备大修规定: 6.2.1 变压器: 6.2.1.1 实行状态检修的变压器,大修时按标准大修进行。辅以日常的维护和消缺。 6.2.1.2 主变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1.3主变具备如下状态时,主变大修周期可延至15年。 6.2.1.3.1变压器本体及各附件运行正常,无异音。 6.2.1.3.2变压器电气、油化试验合格。 6.2.1.3.3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按有关规定周期执行,分析数据齐全合格无明显变化。 6.2.1.3.4变压器胶垫无老化、无漏油,外观无严重锈蚀。 6.2.1.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6.2.1.3.6变压器经出口短路后,应进行1.电气、油化试验;2.油色谱分析;3.其他必要试验。试验分析后决定是否进行大修吊罩。 6.2.2 开关 6.2.2.1 实行状态检修的开关,大修可以是标准大修或简化大修。 本体部分: 6.2.2.1.1对于110kv少油开关,sw2、sw3、sw6、sw7型可以实行简化性大修,但必须有明确的状态评价说明;对于其他型号的开关仍实行标准大修。 6.2.2.1.2对于sf6开关及组合电器,本体部分状态检修。大修要求按厂家说明。 机构部分: 6.2.2.1.3液压机构进行状态检修的同时,加大反措工作力度,停电必须检修,执行反措。对于合闸一级阀、分闸一、二级阀、压力表接头及管接头等常高压处,每5-6年必须更换密封圈。电磁机构进行状态检修的同时,停电进行小修项目检查。 6.2.2.1.4弹簧机构只进行消缺。 6.2.2.2 开关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2.3 开关具备如下状态时,大修周期可分为8至10年: 6.2.2.3.1开关主体及机构调整、试验数据合格,开断短路电流次数和累计开断电流数符合有关规定。 6.2.2.3.2开关电气、电化、微水试验合格。 6.2.2.3.3开关设备无明显渗漏油(气)、无锈蚀、密封垫无老化现象。 6.2.2.3.4导电、机械传动系统正常。 6.2.2.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6.2.3 隔离开关 6.2.3.1 实行状态检修的隔离开关,大修时按标准大修进行,辅以日常的维护和消缺。 6.2.3.2 隔离开关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3.3 隔离开关具备如下状态时,大修周期可为10年。 6.2.3.3.1隔离开关调整数据符合隔离开关有关规定。
6.2.3.3.2隔离开关动、静触头压接良好,导电回路正常。 6.2.3.3.3隔离开关传动系统正常,无严重锈蚀。 6.2.3.3.4隔离开关支持瓷瓶完好无裂纹。 6.2.3.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7 结束 本细则为讨论稿,主要针对变压器、开关、隔离开关进行了检修方式方法的探讨,从而逐步将原有“到期大修”的静态检修管理模式改为,以科学依据为指导的“应修必修”的科学动态检查管理模式。重点对设备检修的周期和要求作了新的规定。对于本细则规定的三种设备之外的其它设备,其检修执行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第13篇 水泥磨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2022年度停产检修工作计划,公司将于3月份对1#水泥磨等设备进行检修。为确保本次设备检修工作圆满完成,公司特重申以下安全规定:
一、安全规定
1、 检修开工前,由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对参与检修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落实情况经本人签字后方可进入现场参与检修。
2、 检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本暂行规定,认真执行操作牌制度。转磨人员转动磨机前必须确保磨内人员撤出,磨体下方严禁站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本次检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口罩,穿好安全防护鞋,2m以上的独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作业现场吊装、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规程》。起吊大件设备时必须确保周围工作人员安全和考虑起重设备的承受能力;
5、检修工作中禁止交叉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检修区域。
6、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断电、验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作业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拆除应遵守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用电规范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服从甲方电工的指导,严禁违章作业发生;
7、检修期间,外包单位应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跟踪。
8、 特种作业人员,外包单位应提供有效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严禁无证作业。检修工作中严禁交叉作业。
9、 外包单位必须接受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对施工中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否则我公司有权做出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二、安全考核
1、对外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合同执行。
2、凡发生习惯性违章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经济处罚。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第14篇 油罐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油罐检修主要包括基础处理、用火施工、防腐保温工程等,在安全管理各有侧重点。
(1)、清洗油罐。车间管理人员确认罐内无残油、有加热器的重质油罐在清罐时必须清理干净其上的残油;
(2)、油罐上所有管线加盲板与罐体隔离。包括工艺管线、蒸汽线、蒸汽吹扫线等;
(3)、油罐清洗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内浮顶的浮舱和浮筒。对有泄漏的浮舱和浮筒,要进行蒸煮或拆除修复处理;
(4)、内浮顶油罐注意检查浮顶密封装置。浮顶密封装置内有弹性物质等填料,外包耐油橡胶。对破损的耐油橡胶如不处理,用火作业时会发生爆炸或燃烧;
(5)、封闭作业罐周围污水井、脱水地漏、清理周围地面干草和地面散落的油品;
(6)、用火分析数据齐全。包括请专业人员检测罐内氧含量、爆炸气和可燃气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合格后开具分析合格单;
(7)、电焊把线用专线。不得借用其他生产运行油罐的消防线、喷淋水线和工艺管线做地线,把线不能从污水井盖上穿过,中间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
(8)、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大于6 m 乙炔瓶必须立置,不得倒放;
(9)、用火现场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需懂得用火作业现场生产状况。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监护现场灭火器、蒸汽皮带、铁锹、沙土、毛毡等防火器材,必要时可由消防车协助监护;
(10)、施工车辆进入罐区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
(11)、用火作业时,相邻油罐尽量避免脱水作业,检尺口盖住。
第15篇 某锅炉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检修锅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必须确定检修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且必须服从检修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度。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3、检修人员必须标准着装,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严禁酒后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在炉内清灰、打焦时,如果炉排已拖出,则脚下必须垫有架板,以防人员不慎踩空,造成伤害。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6、在炉内使用工具时,用力要适度,避免工具脱落掉入除渣沟,且避免用力过猛而损坏炉墙及其它设施。
7、对于支承人、重物的架板应设置牢固,检查无误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不得带电检修设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9、检修需要接电源时,不得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电线作电源线。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在搬迁重物时,要注意配合,防止用力不均而造成伤害。
11、在配件放置人员过往频繁的地方,电源线应加保护管,以防被重物损伤而导致触电事故。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不得在有压力的部件或有载荷的部件上进行焊接、切割。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电焊、切割不得靠近电源线。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开关距焊机不得超过3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乙炔瓶不得受强光直射,距焊接处不得少于10m,距氧气瓶不得少于5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氧气瓶不得和电焊线搭混在一起,不得在太阳光下直晒,烧焊地点1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设备试运转时,传动部分防护罩必须恢复并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上述各条中,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