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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12:42:17 查看人数:66

规划管理规定

第1篇 规划年度计划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长远规划

企业中长期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如五年生产经营规划、重大技术改造规划、新工艺推广规划、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引进技术工作计划等。

2.2年度计划

指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3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即为预防事故、改善劳动条件所投入的改造资金、教育费用等计划项目。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对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管理要求的贯彻、落实。

3.2各单位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全管理要求。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企业长远规划中要有安全健康内容

4.1.1各单位编制的长远规划中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状况,突出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

4.1.2长远规划的整体性应与阶段性计划相统一。如果不统一,应有规划或计划的修改报告。

4.1.3长远规划的针对性要强,要有安全健康方面配套的措施、检查和考核办法,每年应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正,滚动执行。

4.1.4长远规划中的安全健康目标要科学合理,指标要量化,要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4.2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

4.2.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

4.2.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分解到各部门、车间。各部门、车间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要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每季度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季度分析。各部门、车间应有分解的目标指标和分析资料。

4.3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措费)管理

4.3.1各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中要有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安措计划),主要包括所立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实施后的效果和达到的目标等。

4.3.2各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中要有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其额度依据企业的实际安全状况确定。

4.3.3各单位应建立安措费的管理机制,有配套的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从项目立项、方案认证、规划设计、实施监督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的落实。

4.3.4应做到专款专用,有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其使用对象有针对性,且有实施进度、条件评估、责任单位(人)等内容。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2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3篇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

第116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停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 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 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 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5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6篇 规划与年度计划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长远规划

企业中长期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如五年生产经营规划、重大技术改造规划、新工艺推广规划、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引进技术工作计划等。

2.2 年度计划

指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3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即为预防事故、改善劳动条件所投入的改造资金、教育费用等计划项目。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对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管理要求的贯彻、落实。

3.2 各单位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全管理要求。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企业长远规划中要有安全健康内容

4.1.1 各单位编制的长远规划中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状况,突出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

4.1.2 长远规划的整体性应与阶段性计划相统一。如果不统一,应有规划或计划的修改报告。

4.1.3 长远规划的针对性要强,要有安全健康方面配套的措施、检查和考核办法,每年应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正,滚动执行。

4.1.4 长远规划中的安全健康目标要科学合理,指标要量化,要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4.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

4.2.1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

4.2.2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分解到各部门、车间。各部门、车间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要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每季度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季度分析。各部门、车间应有分解的目标指标和分析资料。

4.3 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措费)管理

4.3.1 各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中要有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安措计划),主要包括所立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实施后的效果和达到的目标等。

4.3.2 各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中要有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其额度依据企业的实际安全状况确定。

4.3.3 各单位应建立安措费的管理机制,有配套的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从项目立项、方案认证、规划设计、实施监督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的落实。

4.3.4 应做到专款专用,有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其使用对象有针对性,且有实施进度、条件评估、责任单位(人)等内容。

5 相关文件(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规划管理规定6篇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2术语和定义2.1长远规划企业中长期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如五年生产经营规划、重大技术改造规划、新工艺推广规划、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引进技术工作计划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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