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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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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2篇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3)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三)

区行政办公楼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区行政办公楼(含区规划展馆、政务大厅和服务基地)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区行政办公楼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__区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区行政办公楼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调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增加除办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因工作需要增加,请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对其合理性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一律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

二、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区行政办公楼网络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单位及用户需按要求配备统一的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接挂、改动、调整通信光缆及设备。各单位联入行政办公楼网络系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核查确定,在区信息中心登记、注册,按照区信息中心要求安装防病毒软件,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等资源,禁止随意更改设备上网配置,否则禁止上网。

三、禁止擅自安装信号接收、通信干扰等任何可能会影响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如需安装,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进行安装。

四、办公楼各项电力设施、公共及办公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增减及变更,均由区机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擅自更改供电设施、更改线路、增设及改换照明灯具。确需更改,需报请区机管中心对其合理性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严禁擅自关闭或启动供电系统开关、供水、供暖系统阀门。各楼层热水间内的热水器补水和排水阀门及电气开关,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请勿随意开启或关闭,以免烧坏电热管。

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标志等);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对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请勿随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装修。请勿调换、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或进行经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究该部门的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在区行政办公楼附近从事建筑施工、架设线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电或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供电、通信中断或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后果,当事人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___区委宣传部

__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第3篇 学校物业公共楼宇部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学校物业公共楼宇部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一)考勤、请假、入职、离职管理

1.考勤:

(1)楼里各岗位员工由楼长统一负责考勤。

(2)考勤表每日上下班各填写一次,要求本人亲自填写,真实、工整、规范。

(3)每月25日由楼长把本楼考勤上报至公司人事部,由专人制作当月工资。

(4)同时填写员工变动月报表,上报主管领导处,实时掌握动态员工信息。

2.请假:

(1)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或家中有事需要请假的,一天以内由楼长批准,一天以上须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

(2)请假后其所担负工作由楼长妥善安排。

(3)假期结束后必须销假或续假,如违反规定按离职处理。

3.入职:

(1)先进行条件审核,查看身份证件,目测身体状况,再简单介绍工作要求及薪酬等基本情况。

(2)如有从业意愿,填写上岗登记表,详细填写表列内容,一式两份,楼内与公司人事部分别留存。

(3)进行岗前培训,主要有公司简介,工作要求及安全等几个方面。

(4)试用期为三天,双向选择,双方都认可后办理个人工资卡正式上岗。

4.离职:

(1)本人提前7天提出申请,说明离职理由,填写离职单。

(2)离职单一式两份,楼内与公司办公室分别留存。

(3)招聘新人接替其岗位,如不能及时招进,安排其他人进行替班。

(4)退工作服及押金,正式离职。

(二)员工档案管理

1.建立员工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进行岗位、年龄、性别、工龄等条件进行精确统计。

2.档案资料结合上岗、离职名单实时进行更新。

(三)学校安全保障部组织安全消防培训

1.接到培训信息后,迅速通知各楼宇相关人员,包括白夜班门卫、保安员、保洁班长等时间、地点,统计人数后反馈给安全保障部。

2.组织培训人员有组织进入会场,保证会场纪律、认真听讲。

3.培训结束后由楼长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利用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演练,学以致用。

(四)内部门卫(保安员)培训材料

1.简介:物业经营公司简介与公共楼宇部简介。

2.人事制度:考勤、请假、入职、离职管理。

3.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详细解释两项内容。

4.工作主要内容:进出物品登记、安全巡视;验证清楼、填写工作记录、处理突发事件、仪容仪表与服务态度要求等内容。

5.质量检查与保证制度:激励机制,与薪酬的具体联系。

6.安全培训:消防知识,本楼的实际情况及注意事项、自身的用水用电安全。

7.假期安全:楼内安全薄弱时段,加强防范意识。

(五)内部保洁员(垃圾清运员)培训材料

1.简介:物业经营公司简介与公共楼宇部简介。

2.人事制度:考勤、请假、入职、离职管理。

3.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详细解释两项内容。

4.工作主要内容:巡视报修,生产安全中注意高空作业及酸类使用,仪容仪表与服务态度要求,假期值班注意事项,注意节水节电节约能源。

5.质量检查与保证制度:激励机制与薪酬的具体联系。

6.安全培训:消防知识及日常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及时清倒垃圾桶,休息室内用电安全等。

(六)员工上岗单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照片处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亲友联系方式:

工资卡号:校园卡办理情况:

所在岗位:

考察情况:部门管理:部门主管:

上岗时间:工作服装押金:

中心主任审批:

年 月 日

(七)员工离职单

部门名称: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岗位及所在部门:部门管理:部门主管:

退还工资卡情况:本人签字:

退还工作服押金:

本人签字:

公司领导签字:

年月 日

第4篇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由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改造、拆除、破坏。

2.业主应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擅自接用公共给排水、供电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

3.禁止占用小区道路、通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占为他用。

4.违反本规定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为规范大厦(小区)公共场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满足服务需要,又节约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 大厦(小区)公共地方照明由楼宇自控系统控制,公共照明开关时间表由保安部拟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执行。

(2) 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保安部重新拟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工程部执行。

(3) 遇异常天气,保安部主管认为有需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并通知工程部对走火楼梯照明开关时间作临时性调整(时间不超过两天)。

(4) 大厦(小区)外墙射灯及外围屋檐灯的开关,须经总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部执行。

(5) 大厦(小区)公共照明由工程部负责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公共照明检查表

楼层:项目位置

配电柜

仪表(标志)

开关、按钮操作

绝缘测试

管线接线盒

灯具防水设施

灯具座状况

各紧固件状况

清洁

备注

责任人: 领班员: 工程师:

第6篇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园林、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土地开发利用时,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管理。

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场,推行停车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利用储备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临时停车场。

建设和推广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培育适应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车服务企业。

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创新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政府积极引导停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车位对外开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国土等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八条 涉及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开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内容。

(二)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并可进行商业综合开发。

(三)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可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场的,在不办理产权证及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

第7篇 公共安全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锁的操作、维护、使用。公共安全锁的作用是隔离操作工与维修电钳工,保障非专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3、 公共安全锁管理规定

3.1、操作工

3.1.1、公共安全锁操作工严禁开锁。

3.1.2、操作工当班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公共安全锁按《设备维护保养表》中关于公共安全锁的要求项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锁的开闭状态如实登记。

3.1.3、公共安全锁处于非正常开启状态,应马上通知维修或电工调查开启原因,在确保安全的状况下在场的维修或电工及时关闭。

3.1.4、操作工要求停电作业,通知电钳工断电,按公司要求操作工必须锁定,工作完毕后通知电钳工解锁送电,操作工同时填写《设备故障故障单》,电钳工送电后上锁。

3.1.5、如设备有其它问题且短时间需要开锁工作的必须经过设备科备案后,取得授权资格后方可工作,设备科及时组织电工、维修工尽快将问题处理,恢复公共安全锁的作用。

3.2、维修工

3.2.1、维修工在检修设备开闭公共安全锁时,只允许落闸停电,严禁其它操作。

3.2.2、维修工在对设备进行巡检、点检时,公共安全锁的检查按《设备点检表》中关于公共安全锁的要求项进行检查,并如实登录公共安全锁的状态,及非正常开闭的原因。

3.2.3、凡发现公共安全锁处于非正常开启状态时,要马上调查开启原因,在确保安全的状态时第一时间将公共安全锁关闭。

3.2.4、维修工在长时间检修状态时,需将公共安全锁连同个人安全锁关闭,需要带电试车或动车时,必须一一解锁,确保参与人员处于安全的状态下方可开机。检修完毕、验收合格后,需将公共安全锁关闭。

3.3、电工

3.3.1、电工必须将公共安全锁的开闭做为重要工作,确保电控柜内的安全。

3.3.2、电工在对设备进行巡检、点检时,公共安全锁的检查按《设备电器点检表》中关于公共安全锁的要求项进行检查,并如实登录公共安全锁的状态,及非正常开闭的原因。

3.3.3、凡发现公共安全锁处于非正常开启状态时,要马上调查开启原因,在确保安全的状态时第一时间将公共安全锁关闭。

3.3.4、操作工申请开闭公共安全锁时,要严格遵守开闭流程,非正常开闭时要查找原因,待原因完全排除后方可送电上锁。

3.4、技术员

两车间及设备科技术员负责对登录在相关检查表中关于能源锁非正常开闭的情况及原因进行汇总分析,为制定相关措施提供依据。

4、 考核

4.1、操作工私自开启公共安全锁的,一经落实每次处罚50元。

4.2、维修工、电工工作完毕后忘记关闭公共安全锁的,一经落实每次处罚30元。

4.3、公共安全锁属人为损坏的,一经落实将处于100-500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据事故轻重除经济处罚外,还将处以行政处罚。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设备科。

第8篇 公司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五)

第一条 公司公共活动区域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款 公共活动区域卫生打扫归口后勤总务指定专人负责打扫;第二款 全体干员要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遵守卫生管理各项规定;第三款 果皮、纸屑等不准随地抛丢,要把垃圾入垃圾桶;第四款 全体干员不准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以防疾病传染;第五款 公共场所花草、果树不准随手摘取,要爱护;第六款 公共场所设备不准乱移位,乱涂乱画;第七款 公共场所不准私自乱帖广告、字画、启事牌;第八款 公共场所不准赤身、赤脚包括体育活动;第九款 公共场所干员衣着要干净整齐、得体大方;第十款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十一款 公司大门必须保持干净、围墙灯泡不可残缺;

第二条 宿舍区域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款 全体住宿干员要讲究集体卫生、个人卫生、预防疾病;第二款 干员个人要勤刷牙、勤洗澡、勤更衣、当天换洗衣服当天洗;第三款 不得留长指甲、男生不得留长发、不得留胡须;第四款 走廊过道不得赤身、赤脚;第五款 饭前饭后要勤洗手;第六款 个人床上被褥、床单、枕头要勤洗;第七款 宿舍内不准吸烟、不准私自存放化学异味物品;第八款 宿舍值日生要勤打扫地面、门窗、洗手间等卫生,不能有蜘蛛网、灰尘,;第九款 宿舍空调、风扇、电话、灯管要勤擦洗,不能有灰尘;第十款 所有零碎废品、果皮要放至垃圾桶内且经常性前后门打开通风,使宿舍内空气无异味;第十一款 宿舍过道要勤拖洗干净,

第三条 生产现场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款 生产现场卫生打扫归口现场负责,其清洁工归口现场管理;第二款 全体干员必须着装整齐、干净,不可有赤身、赤脚现象;第三款 现场车间天花板、墙角不可有蜘蛛网和不洁水迹;第四款 灯管架、风扇要每周六进行一次打扫除,无蜘蛛网、灰尘异状;第五款 输送带机器在上班时员工要用2分钟进行擦洗干净;第六款 每个员工工作区域不可有纸硝、碎布条等其它物;第七款 地面不可随地吐痰,不准带任何零食物进车间;第八款 车间现场洗手间清洁工要勤冲洗打扫,不可有异味;第九款 车间所有萝框要擦洗干净,不可有灰尘和残缺异状;第十款 车间所有电源开关、消防栓、电话、各吊牌标示物不可有灰尘;第十一款 车间门窗玻璃、窗帘必须保持干净、不可有灰尘、污迹;

第四条 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款 办公室清洁工归口后勤总务管理;第二款 大门天花板灯管、墙壁、地面必须保持干净;第三款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等设备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可有灰尘;第四款 办公室内花草要勤浇水,且保持清洁卫生、无虫;第五款 工作台、坐椅、资料框文件内必须保持清洁无灰尘;第六款 屏风、玻璃窗及窗帘必须保持清洁;第七款 办公室内空气无异味、光线通风正常;第八款 办公室洗手间保持勤冲洗无异味;

第9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公共娱乐场消防管理规定

一、我厂公共娱乐场是指食堂、运行公寓、单身公寓、招待所、临建房区域、体育馆等厂前区建筑。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建造、装修应经消防审批、验收合格,应积极采用阻燃材料,按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使用。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消防机构的指导。

四、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每日巡查和每周专项检查制度。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六、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工作人员(服务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掌握逃生、报警、灭火等消防常识。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举办活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八、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通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公共娱乐场所。

十、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招待所、公寓的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指示图,客房桌上应放禁止卧床吸烟标示牌。

十二、招待所的客房服务指南内应有防火注意事项。

十三、厨房操作间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意用火用气安全,经常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十四、厨房灶具应经常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灶具周围的油污。严禁堆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应经常清理排气管道内的油污等堵塞物。

第11篇 科技园区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科技工业园区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园区内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放在指定地点,请不要散装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保持电梯内和公共过道清洁。

第二条 请不要从楼上向下抛掷杂物、垃圾、烟蒂,以及为了自己的清洁将污水渗流他人地方,在公共部位堆放私人物品。

第三条 请不要在户外、楼道内拍打灰尘。

第四条 请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纸屑、杂物、烟蒂。禁止在废物箱内丢粪便、腐烂臭物。

第五条 请不要在道路两旁及绿化地带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建筑垃圾,随意踩蹋草坪,车轮随意压草坪、撞木苗。

第12篇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13篇 园区公共场所装修材料放置管理规定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园区公共场所装修材料放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本花园公共场所的装修材料放置,确保小区的清洁

2、适用范围:

__花园内所有公共场所

3、职责

管理员负责与保安部协调;

具体管理由保安部员工直接负责

4、管理程序

4.1 业主在办理装修手续后,由管理员将业主装修名单送至保安队长处,由保安队长安排值班人员进行登记;

4.2 业主装修材料在进入小区前在值班岗亭处领取《小区装修材料进场登记表》登记;

4.3 材料在进入小区后,由值班保安员指定材料堆放地点。值班保安员做好登记明确堆放地点(材料指定位置的单位号必须清楚);

4.4 进场所有材料必须在当日19.30时前运送至装修单位,不允许材料隔夜堆放(沙、石、砖等);

4.4 保安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和值班期间内必须监督和督促业主做好材料搬运和场地清洁工作;

4.5 保安值班人员下班前将本情况登记在《值班日志》上。

第14篇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2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二)

1、小区内供水设备、供配电系统、电梯设备由物业处配合有关前单位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设备机房。

2、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改动,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装必须报告物业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违者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或更新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所发生的和由全休业主共同承担。

5、严禁占用小区内的消防及人行道作为施工辅助场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户外及楼道悬挂单位招牌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处申报,按规定施工,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7、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区内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或装饰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违者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属未成年小孩行为的,其监护人应负全现。

8、严禁违章搭建及在户外架设各种电缆。

9、小区内的单位/住户必须遵守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小区物业处反映,以便及进修复,确保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方便业主。

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处将责令其修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15篇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类牌类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

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在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三)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时将决定书面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

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场地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公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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