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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2篇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办法 第3篇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 第4篇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5篇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第6篇事故隐患处理和整改管理规定 第7篇车改管理规定办法 第8篇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范本 第9篇炭素厂成型热媒系统检查整改管理规定 第10篇炭素厂成型热媒系统检查和整改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努力创造一个舒适的和安全卫生的作业(工作)环境,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制度 [2008]第71号《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安全检查及其实施隐患(问题)整改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及时消除隐患、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促进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或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在过程控制和预防,公司各级领导、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要在各自的工作(生产)岗位上或各自管辖的范围内,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是因为安全检查整改工作不及时,或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过程中,受检单位(部门)必须指定1-2名相关人员参与检查,以便掌握和了解查出的隐患(问题);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或档案资料;有权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停止一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违反安全卫生标准、规范的作业;有权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或缺陷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二章 安全检查基本规定及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 岗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即公司各岗位(机台)或工种的作业(操作)人员在当班开始操作或作业之前,对本岗位(机台)或者工种将要开展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状态和状况所进行的自检自查,或称安全点检。
(二) 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安全巡查,即公司的各个层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状况所进行的日常安全巡检,或称安全例行检查。
(三) 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即有公司(单位)领导参与的,指定检查人员和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的而且定期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各个层次(即班组、部门、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四) 专业(专项)性安全检查,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的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
(五) 季节性安全检查,即根据季节及其气候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的特性或特点,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应的和有特定内容的安全检查。如防洪防雷检查、防暑降温检查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六) 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即对各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或不合格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或督促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和安全操作。
(一) 查安全管理。重点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以及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
1、查领导。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落实;是否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是否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真正做到“思想、职责、工作”三到位。
2、查制度。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奖惩严明。
3、查组织。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是否真正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即是否做到按专业和职能实施分线管理,是否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和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查检查整改。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且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是否及时整改。
5、查事故处理。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严肃处理;是否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6、查安全宣传教育。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并且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内容、有教材、有考核,是否做到严格、规范、扎实、有效。
(二) 查安全卫生防护。重点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和作业环境的各类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附件、信号、标志的合理和规范配备、配置及其完善和完好状况。
1、生产场所是否宽敞、整洁,地面是否平整、防滑;通风、采光、照明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并保持畅通;平台、梯子、通廊、过桥的护栏(扶手)是否齐全、完好;沟、坑、井、洞的护栏、盖板是否完好、有效;危险部位、区域、设备、设施、源点的安全警示信号、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各类物料、物品、产品、备件、器具的摆设、摆放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类特殊装备、设施或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具备防火防爆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
2、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准确、可靠、有效,并且定期检测和持证使用。
3、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备、有效,并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安装、连接及其接地(接零)和绝缘保护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5、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贮存、运输、使用的条件和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高温、噪声、振动、粉尘、烟雾等有毒有害部位、区域、场所是否配备足够、完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 查安全操作。重点是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具和设备。
3、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点检和安全交底。
4、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到行为安全规范。
第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限为: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分公司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班组每天(班)至少检查一次;岗位(工种)、机组、机台班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点检一次。
第九条 公司的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公司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由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员组织各职能、专业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参与;检查内容按《单位(部门)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一条 班组的安全检查和岗位(工种)的班前安全点检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按《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业(职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或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充分明确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查考核的计划和方案,充分明确开展安全检查考核的目的,要求以及组织安全考核的责任人(或负责人)和参与安全检查考核的相关人员,并于事前进行动员布置且逐一签名确认。
(二) 必须事先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考核表,充分明确检查考核的项目、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做到目标明确,要求严格,内容详尽,方法得当,扎实有效。
(三) 必须依照安全检查考核既定的计划、方案及其项目、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严格实施,防止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走过场,确保各类安全检查考核真正做到“三个落实、六个明确、九个防止”。即:
1、“三个落实”:(1)组织落实;(2)职责落实;(3)内容落实。
2、“六个明确”:(1)方案明确;(2)目标明确;(3)要求明确;(4)责任明确;(5)内容明确;(6)行动明确。
3、“九个防止”:(1)防止形式主义;(2)防止表面应付;(3)防止走马观花;(4)防止弄虚作假;(5)防止敷衍了事;(6)防止虎头蛇尾;(7)防止顾此失彼;(8)防止考核不严;(9)防止整改不力。
第三章 隐患(问题)的整改及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应逐项逐条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部门)下发《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书由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并经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签发,被检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签收,且按通知书的要求逐项组织整改,通知书必须存根备案。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部门)收到《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部门或分公司,部门或分公司不推给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拖延。凡因拖延或贻误整改任务而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被检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部门)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及时向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见附件5)反馈整改情况,经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且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由于物质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应制订临时的应急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并向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说明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收到受检单位(部门)的《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后,应及时将整改或说明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文中如与集团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集团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修订实施记录:
本规定于2008年10月25日制定颁发。
第2篇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1、事故隐患的范围:危及临时经营场所安全的不安全因素。
2、临时经营场所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台帐设在临时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部门。
3、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4、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临时经营场所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安全生产主管。
5、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6、安全生产主管对事故隐患整改负组织领导责任,对自检自查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和落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7、内部自检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人,督促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和复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
第3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隐患级别
管理单位
1
75000以上
国家级
集团公司
2
7501-75000
总公司级
集团公司
3
751-7500
公司级
分公司
4
321-750
厂级
厂
5
320以下
车间级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4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 lec值 | 隐患级别 | 管理单位 |
1 | 75000以上 | 国家级 | 集团公司 |
2 | 7501-75000 | 总公司级 | 集团公司 |
3 | 751-7500 | 公司级 | 分公司 |
4 | 321-750 | 厂级 | 厂 |
5 | 320以下 | 车间级 | 车间 |
第5篇 车改管理规定办法
公车改革过渡期应急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车号:苏mg9130)
各科室、办属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办公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参改车辆停驶存封后将设置过渡期,时间暂定2个月(2022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29日)。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过渡期间我办暂保留1辆应急公务车。经研究,特制定我办过渡期间应急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抢险救灾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2.送、取机要文件材料及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3.参加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参加重要接待等活动,原则上只送不接,交通不便、特殊情况除外;
4.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公务车使用。
2.过渡期间保留的应急公务车,由综合科严格按规定调度使用,用车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等程序。
3.过渡期间,应急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原则上须为在编在岗司勤人员。
靖江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第6篇 事故隐患处理和整改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治理
3.2 办公室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监督各部门隐患的整改治理。
4 管理内容
总则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总经理报告。
4 事故隐患处理监控
5.1 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5.2公司各部门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
5.3各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办公室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5.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隐患整改及验收
6.1对于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责任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6.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6.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5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6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6 奖惩
7.1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2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7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二)对于 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三)对于 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越点和实施时间,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客户在工程实施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
客户在其迁改申请获得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同意迁改的批复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按现行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编制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报告。
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审查: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
(二)110 千伏、22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如不改变原架空电力线路路径,仅为杆塔升降、平移或者增减杆塔数量的,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 案;其它涉及路径变更等较大变动的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
(三)50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运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运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停电时间等应取得所在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收取:
跨(穿)越电力设施时,如果不改变电力设施,不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应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公 路、铁路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迁改,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川发改项目〔2010〕 393号)及《印发铁道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计〔2010〕17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
迁改资产的接收与处置
(一) 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资产无偿移交前,应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迁改方案批复意见,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按照《四川省 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无偿接收电网资产的相关规定,依据新投运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办理接收资产的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二)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属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应根据资产报废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同时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
(三)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不属于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由客户自行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因迁改工作导致的设备异动应按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办理设备异动和申请投运手续。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川电发展〔2008〕2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印发
第8篇 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努力创造一个舒适的和安全卫生的作业(工作)环境,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制度 [2008]第71号《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安全检查及其实施隐患(问题)整改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及时消除隐患、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促进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或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在过程控制和预防,公司各级领导、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要在各自的工作(生产)岗位上或各自管辖的范围内,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是因为安全检查整改工作不及时,或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过程中,受检单位(部门)必须指定1-2名相关人员参与检查,以便掌握和了解查出的隐患(问题);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或档案资料;有权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停止一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违反安全卫生标准、规范的作业;有权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或缺陷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二章 安全检查基本规定及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 岗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即公司各岗位(机台)或工种的作业(操作)人员在当班开始操作或作业之前,对本岗位(机台)或者工种将要开展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状态和状况所进行的自检自查,或称安全点检。
(二) 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安全巡查,即公司的各个层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状况所进行的日常安全巡检,或称安全例行检查。
(三) 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即有公司(单位)领导参与的,指定检查人员和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的而且定期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各个层次(即班组、部门、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四) 专业(专项)性安全检查,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的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
(五) 季节性安全检查,即根据季节及其气候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的特性或特点,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应的和有特定内容的安全检查。如防洪防雷检查、防暑降温检查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六) 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即对各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或不合格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或督促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和安全操作。
(一) 查安全管理。重点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以及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
1、查领导。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落实;是否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是否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真正做到“思想、职责、工作”三到位。
2、查制度。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奖惩严明。
3、查组织。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是否真正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即是否做到按专业和职能实施分线管理,是否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和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查检查整改。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且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是否及时整改。
5、查事故处理。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严肃处理;是否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6、查安全宣传教育。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并且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内容、有教材、有考核,是否做到严格、规范、扎实、有效。
(二) 查安全卫生防护。重点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和作业环境的各类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附件、信号、标志的合理和规范配备、配置及其完善和完好状况。
1、生产场所是否宽敞、整洁,地面是否平整、防滑;通风、采光、照明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并保持畅通;平台、梯子、通廊、过桥的护栏(扶手)是否齐全、完好;沟、坑、井、洞的护栏、盖板是否完好、有效;危险部位、区域、设备、设施、源点的安全警示信号、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各类物料、物品、产品、备件、器具的摆设、摆放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类特殊装备、设施或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具备防火防爆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
2、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准确、可靠、有效,并且定期检测和持证使用。
3、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备、有效,并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安装、连接及其接地(接零)和绝缘保护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5、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贮存、运输、使用的条件和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高温、噪声、振动、粉尘、烟雾等有毒有害部位、区域、场所是否配备足够、完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 查安全操作。重点是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具和设备。
3、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点检和安全交底。
4、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到行为安全规范。
第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限为: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分公司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班组每天(班)至少检查一次;岗位(工种)、机组、机台班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点检一次。
第九条 公司的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公司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由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员组织各职能、专业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参与;检查内容按《单位(部门)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一条 班组的安全检查和岗位(工种)的班前安全点检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按《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业(职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或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充分明确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查考核的计划和方案,充分明确开展安全检查考核的目的,要求以及组织安全考核的责任人(或负责人)和参与安全检查考核的相关人员,并于事前进行动员布置且逐一签名确认。
(二) 必须事先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考核表,充分明确检查考核的项目、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做到目标明确,要求严格,内容详尽,方法得当,扎实有效。
(三) 必须依照安全检查考核既定的计划、方案及其项目、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严格实施,防止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走过场,确保各类安全检查考核真正做到“三个落实、六个明确、九个防止”。即:
1、“三个落实”:(1)组织落实;(2)职责落实;(3)内容落实。
2、“六个明确”:(1)方案明确;(2)目标明确;(3)要求明确;(4)责任明确;(5)内容明确;(6)行动明确。
3、“九个防止”:(1)防止形式主义;(2)防止表面应付;(3)防止走马观花;(4)防止弄虚作假;(5)防止敷衍了事;(6)防止虎头蛇尾;(7)防止顾此失彼;(8)防止考核不严;(9)防止整改不力。
第三章 隐患(问题)的整改及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应逐项逐条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部门)下发《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书由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并经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签发,被检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签收,且按通知书的要求逐项组织整改,通知书必须存根备案。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部门)收到《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部门或分公司,部门或分公司不推给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拖延。凡因拖延或贻误整改任务而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被检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部门)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及时向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见附件5)反馈整改情况,经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且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由于物质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应制订临时的应急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并向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说明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收到受检单位(部门)的《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后,应及时将整改或说明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文中如与集团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集团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修订实施记录:
本规定于2008年10月25日制定颁发。
第9篇 炭素厂成型热媒系统检查和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热媒系统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型热媒系统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确保热媒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热媒岗位职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热媒系统巡视检查表)
(1)要对热媒加热系统所属设备、管道、仪表、阀门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2)检查天然气管路有无泄漏现象;
(3)检查沥青高位槽、热媒油膨胀槽、储油槽、预热螺旋、沥青配料泵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管线有无泄漏现象;
(4)锅炉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要求
(1)对热媒房所有设备设施和沥青房内热媒加热系统等每2小时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安全点检)表》上进行记录;
(2)高楼部位的热媒管线、热媒油膨胀槽、沥青高位槽、预热螺旋、沥青配料泵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管线,每2小时巡视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上进行记录;同时当班人员还必须在膨胀槽旁放置的《热媒系统检查人员签到表》上签字;
(3)热媒上下储槽液位每2小时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记录上;
(4)热媒系统泄漏点、渗漏点处一时处理不了的,对积油处及时擦拭;泄漏较大(连线滴漏或无法及时擦拭)时应立即请示车间主任要求停止生产,待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生产。
第三条 当班班长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检查当班热媒工巡视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
(2)对热媒系统所有设施和管路进行全面检查;
(3)对热媒、沥青及振型部位灭火器、消防设施(管路及泵等)检查。
2、检查要求
(1)班长每班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上进行记录;同时还必须在膨胀槽旁放置的《热媒系统检查人员签到表》上签字;
(2)如发现热媒工检查不到位,应立即纠正并责成热媒工重新检查并考核(见考核部分);
第四条 车间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检查热媒岗位、班长的检查情况;
(2)对生产期间的所有热媒系统管路、设施等全面检查;
(3)对热媒、沥青及振型部位灭火器、消防设施(管路及泵等)检查;
(4)检修动火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防范措施的检查;
(5) 如发现热媒工、班长检查不到位,应立即纠正并责成热媒工、班长重新检查并考核(见考核部分);
(6)检查班组岗位交接班情况。
2、检查要求
(1)车间依据热媒专项检查表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班段长、技术员(工艺、设备)、安全员等参加;
(2)检查热媒岗位、班长等对热媒系统的各项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
(3)全面检查热媒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班组所有检查项内容);
(4)检查消防系统的完好性,启动消防泵检查打压情况并在《消防泵房检查记录》上填写试车记录;
(5)检修动火是否办理动火证、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
(6)岗位交接符合《炭素厂班组交、接班管理制度》中的要求进行,由车间检查负责人在当班交接班记录上签署意见;
(7)车间检查完毕后要在车间范围内下发检查通报,所有问题有整改验证跟踪,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条 分厂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抽查班组、班长的检查情况,核实车间每周一次检查的执行情况;
(2)检查热媒房、振型热媒管线、热媒膨胀槽、上下储槽等部位部位状况;
(3)检查热媒、沥青消防防火是否到位;
(4)检修动火审批及现场监护情况;
(5)班组、车间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检查要求
(1)分厂各人员进入热媒房检查之前,必须先进行重点部位来客登记,并在《重点部位出入人员登记册》进行记录;
(2)分厂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炭素厂四级危险源(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由分厂主管厂长带队,综合管理部、设备科、综合科等人员参加,每月检查一次;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等)由分厂厂长带队,各科室人员参加进行检查;
(3)班组及班长对热媒系统检查是否符合要求,车间每周一次检查是否执行到位,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是否按时完成;
(4)检查情况由综合管理部进行汇总并在分厂范围内下发检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夜间由分厂值班人员对班组和车间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热媒房签字确认,热媒工在分厂值班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热媒系统相关报警及连锁装置,在热媒系统每个生产周期启动前由车间主任、安全员带领班长负责试验,确保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试验并记录在《成型热媒系统报警、连锁和地沟管线检查本》,记录由车间存档,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启动生产。
第八条 热媒地沟管线,每月由车间生产主任带领安全员、班长和每季度由生产副厂长带领综合管理部、车间等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成型热媒系统报警、连锁和地沟管线检查本》上,发现地沟有积水和管路渗漏等情况时,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
第二章 热媒系统检查问题整改及考核
第九条 岗位职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自己能够处理的,自己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中的交接班栏内填写清楚;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班长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中的交接班栏内填写清楚,和接班人员在现场做好交接。
第十条 当班班长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岗位职工汇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本班能够处理的,本班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的填写清楚;本班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车间主任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填写清楚,和接班班长在现场做好交接。
第十一条 车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班组汇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车间能够处理的,车间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的作出批示;车间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分厂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作出批示,和所有的班长做好交待。
第十二条 分厂检查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责成车间限期整改并考核。对于分厂无法解决的由主管科室及时向分公司相关部室报告协调解决,并要求车间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热媒系统所涉及的所有设备、管线、设施,一律严禁烟火,严禁动电火焊,如确需动火需办理动火证,严格按《炭素厂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办理动火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本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工段或工段向车间汇报。在问题未解决之前,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避免发生事故者一次性奖励200元,或另行研究给于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班组或个人给予10000元处罚:
1、违章作业者 ;
2、不按规定进行填写记录;
3、不按规定巡检者;
4、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汇报,或处理不及时者;
5、渗漏不联系处理或地面积油不及时处理;
6、不进行来客登记者。
第十七条 对于车间主任和分厂值班人员不能按时督促检查的,分厂将考核每次200元,对有问题而不及时协调解决的考核500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主任或值班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车间室检查不到位或不能按期进行检查的,由上级领导给予通报并考核500元。
第10篇 炭素厂成型热媒系统检查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热媒系统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型热媒系统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确保热媒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热媒岗位职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热媒系统巡视检查表)
(1)要对热媒加热系统所属设备、管道、仪表、阀门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2)检查天然气管路有无泄漏现象;
(3)检查沥青高位槽、热媒油膨胀槽、储油槽、预热螺旋、沥青配料泵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管线有无泄漏现象;
(4)锅炉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要求
(1)对热媒房所有设备设施和沥青房内热媒加热系统等每2小时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安全点检)表》上进行记录;
(2)高楼部位的热媒管线、热媒油膨胀槽、沥青高位槽、预热螺旋、沥青配料泵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管线,每2小时巡视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上进行记录;同时当班人员还必须在膨胀槽旁放置的《热媒系统检查人员签到表》上签字;
(3)热媒上下储槽液位每2小时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记录上;
(4)热媒系统泄漏点、渗漏点处一时处理不了的,对积油处及时擦拭;泄漏较大(连线滴漏或无法及时擦拭)时应立即请示车间主任要求停止生产,待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生产。
第三条 当班班长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检查当班热媒工巡视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
(2)对热媒系统所有设施和管路进行全面检查;
(3)对热媒、沥青及振型部位灭火器、消防设施(管路及泵等)检查。
2、检查要求
(1)班长每班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上进行记录;同时还必须在膨胀槽旁放置的《热媒系统检查人员签到表》上签字;
(2)如发现热媒工检查不到位,应立即纠正并责成热媒工重新检查并考核(见考核部分);
第四条 车间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检查热媒岗位、班长的检查情况;
(2)对生产期间的所有热媒系统管路、设施等全面检查;
(3)对热媒、沥青及振型部位灭火器、消防设施(管路及泵等)检查;
(4)检修动火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防范措施的检查;
(5) 如发现热媒工、班长检查不到位,应立即纠正并责成热媒工、班长重新检查并考核(见考核部分);
(6)检查班组岗位交接班情况。
2、检查要求
(1)车间依据热媒专项检查表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班段长、技术员(工艺、设备)、安全员等参加;
(2)检查热媒岗位、班长等对热媒系统的各项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
(3)全面检查热媒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班组所有检查项内容);
(4)检查消防系统的完好性,启动消防泵检查打压情况并在《消防泵房检查记录》上填写试车记录;
(5)检修动火是否办理动火证、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
(6)岗位交接符合《炭素厂班组交、接班管理制度》中的要求进行,由车间检查负责人在当班交接班记录上签署意见;
(7)车间检查完毕后要在车间范围内下发检查通报,所有问题有整改验证跟踪,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条 分厂检查内容及要求
1、检查内容:
(1)抽查班组、班长的检查情况,核实车间每周一次检查的执行情况;
(2)检查热媒房、振型热媒管线、热媒膨胀槽、上下储槽等部位部位状况;
(3)检查热媒、沥青消防防火是否到位;
(4)检修动火审批及现场监护情况;
(5)班组、车间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检查要求
(1)分厂各人员进入热媒房检查之前,必须先进行重点部位来客登记,并在《重点部位出入人员登记册》进行记录;
(2)分厂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炭素厂四级危险源(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由分厂主管厂长带队,综合管理部、设备科、综合科等人员参加,每月检查一次;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等)由分厂厂长带队,各科室人员参加进行检查;
(3)班组及班长对热媒系统检查是否符合要求,车间每周一次检查是否执行到位,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是否按时完成;
(4)检查情况由综合管理部进行汇总并在分厂范围内下发检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夜间由分厂值班人员对班组和车间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热媒房签字确认,热媒工在分厂值班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热媒系统相关报警及连锁装置,在热媒系统每个生产周期启动前由车间主任、安全员带领班长负责试验,确保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试验并记录在《成型热媒系统报警、连锁和地沟管线检查本》,记录由车间存档,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启动生产。
第八条 热媒地沟管线,每月由车间生产主任带领安全员、班长和每季度由生产副厂长带领综合管理部、车间等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成型热媒系统报警、连锁和地沟管线检查本》上,发现地沟有积水和管路渗漏等情况时,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
第二章 热媒系统检查问题整改及考核
第九条岗位职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自己能够处理的,自己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中的交接班栏内填写清楚;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班长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生产管理一部热媒岗位巡视检查表(安全点检)》中的交接班栏内填写清楚,和接班人员在现场做好交接。
第十条当班班长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岗位职工汇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本班能够处理的,本班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的填写清楚;本班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车间主任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填写清楚,和接班班长在现场做好交接。
第十一条车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班组汇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车间能够处理的,车间处理,并且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的作出批示;车间处理不了的,及时给检修下消缺单由检修处理,一时无法整改的上报分厂并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作出批示,和所有的班长做好交待。
第十二条 分厂检查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责成车间限期整改并考核。对于分厂无法解决的由主管科室及时向分公司相关部室报告协调解决,并要求车间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热媒系统所涉及的所有设备、管线、设施,一律严禁烟火,严禁动电火焊,如确需动火需办理动火证,严格按《炭素厂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办理动火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本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工段或工段向车间汇报。在问题未解决之前,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避免发生事故者一次性奖励200元,或另行研究给于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班组或个人给予10000元处罚:
1、违章作业者 ;
2、不按规定进行填写记录;
3、不按规定巡检者;
4、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汇报,或处理不及时者;
5、渗漏不联系处理或地面积油不及时处理;
6、不进行来客登记者。
第十七条 对于车间主任和分厂值班人员不能按时督促检查的,分厂将考核每次200元,对有问题而不及时协调解决的考核500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主任或值班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车间室检查不到位或不能按期进行检查的,由上级领导给予通报并考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