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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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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规定

第1篇 某装饰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

1、编制原则

1.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规定编制。

1.2科学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1.3贯彻执行施工各种规定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1.4合理规划施工平面图,做到文明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2.1工程部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协助,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各段技术负责人编制。

2.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并经过工程部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副总审批。

3、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

3.1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选定的方案必须经过审批,对擅自行事,违反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

3.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装饰公司图纸会审办法管理规定

1、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图纸会审,最终报公司副总审批签字。

2、会审前有关人员要认真熟悉和学习施工图,有关专业要进行翻样,结合施工能力和设备情况找出图纸问题,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3、图纸会审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3.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2工程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可靠性、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合理的改进意见。

3.3本单位的技术特长和机械设备能力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3.4图纸各部位尺寸、标高是否统一、图纸说明是否一致、设计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5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有矛盾。

3.6各种管道的走向是否合理。

4、会审记录是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并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

装饰公司施工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1、技术交底必须使施工人员明确负担作业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便更好地组织施工。

2、明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

3、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前进行。

4、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交底资料及时送到资料员处归档。

5、技术交底的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5.1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并向各段技术负责人,各段工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底。

5.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各段技术负责人向工长交底。

5.3各段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部位和操作项目,向工长进行技术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技术交底后必须办理技术交接手续。

装饰公司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2、按系统归类整理,保证完整准确。

3、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随时汇集整理,所需表格按有关规范、规定认真填写。

4、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严禁伪造和后补资料。

第2篇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办法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生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单位内人员

a一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一级、二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7.3 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 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 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 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 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 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 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 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 降级及撤销

5.2.1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 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第4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5篇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 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 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 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6篇 中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大型浮顶储罐是指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

1.2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其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选址及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大型储罐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2.2.2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2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单罐容积不小于1 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4罐一组布置。

2.3  安全间距和消防道路

2.3.1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大型储罐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3  电气

3.1  罐区照明

大型储罐罐组的照明宜采用灯具沿走道、平台、扶梯布置。

3.2  防雷措施

3.2.1  大型储罐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18 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 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应不小于4 0mm_4 mm。

3.2.2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 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3.2.3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对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4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衄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5  大型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2.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7  宜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对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并应满足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防静电措施

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3.3.2  二次密封采用i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做电气连接。

3.3.3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10 mm镀锡软铜复绞线。

3.3.4  在大型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

3.3.5  大型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1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6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3.7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3.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ω。

4罐体设备

4.1  密封结构

4.1.1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4.1.2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附表的规定选取。

4.1.3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土100 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4.1.4  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

4.1.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 2809要求,除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4.1.6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轻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4.1.7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4.1.8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4.1.9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4.1. 10  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

4.1. 11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4.1. 12  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4.2  浮顶限位要求

4.2.1  储罐浮顶限位除设置两根量油导向管外,在浮顶下方,还应设置限位器,浮顶限位器沿径向伸出浮顶外边缘板的长度应满足密封间隙允许偏差的要求,并对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提供极限位置保护,其安装位置应避开其他部件。

4.2.2  罐内附件的设置造成浮顶漂移(旋转或平移)时,附件应尽可能对称布置,使产生漂移的外力相互抵消或尽可能减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喷淋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5.2消防水源

5.2.1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水池中。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2.2  厂区内大型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消防水储备宜统一设置,消防水源除满足企业的消防补水需要外,还应满足大型油罐的消防需要。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大型储罐的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5.3.2  大型油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 (min_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60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 (min_m2),并应按实际配置校核喷淋水量;移动水量应为120 l/s。

5.4.2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3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4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5.4.5  消防水应储存于两个设有联通管的水罐或水池中。当和生产用水合并储存时,应保证消防水不被使用。

5.5  辅助消防设施

5.5.1  大型储罐区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 l/s一40 l/s。

5.5.2在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 m3消防沙。

5.5.3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可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2根水带和2支泡沫枪。

5.6  消防站

单罐容量不小于1 0万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 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 l/s。

5.7其他要求

5.7.1  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 3m,且不小于0.9 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 m~l.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4处。

5.7.2单罐容量大于5万m3储罐,应在罐顶梯子平台的对称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loo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 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通道旁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7篇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 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 单位内人员

a 一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 一级、二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8篇 地产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单体设计、室外景观设计、室内装修设计等。项目设计分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项目扩初方案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工程项目的设计由总经理负责,工程副总协助总经理组织设计部具体实施。

第二条 工程项目规划方案阶段:设计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设计总监协助总经理组织安排,并具体落实。方案设计任务书由设计总监组织编写,工程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涉及项目规划方案的设计联络文件由设计部主管建筑师拟稿,设计总监审核,工程副总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工程项目扩初方案阶段:设计工作由工程副总协助总经理组织安排,设计部具体落实并实施。扩初设计任务书由设计部各专业工程师组织编写,设计总监审核,工程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涉及项目扩初方案的设计联络文件由设计部各专业工程师拟稿,设计总监审核,工程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由工程副总组织落实,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由设计部各专业工程师组织编写,设计总监审核,工程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与设计院的联络文件由设计部各专业工程师拟稿,工程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但如果涉及到产品使用功能、外立面及总体效果的必须经设计总监审核。

第五条 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由项目经理具体组织落实。

第六条 图纸会审后,有关图纸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解决一般通过技术核定单的形式由项目经理负责安排联系解决。水电暖专业的技术核定单由项目部相关专业工程师核定,项目经理审核,设计部专业工程师审定,经设计院确认后报工程管理部经理批准实施。建筑、结构专业的技术核定单由项目部相关主管核定,项目经理审核,设计部专业工程师(或项目建筑师)审核,经设计院确认后报工程管理部经理批准实施,如果技术核定单所影响的单项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壹万元,须由工程副总批准,伍万元以上时,由总经理批准。

设计院要求进行的变更和公司自行要求的较大项目设计变更可通过由设计部组织协调设计院出图变更。设计变更涉及到水电或建筑、结构部分的变更,须由设计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报工程副总批准实施。零星较小的设计变更可由设计部签发“工作联系单”或项目部签发“工作指令单”来解决。由工程副总批准实施。

“设计院的出图变更”、“工作联系单”、“工作指令单”涉及内容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时须按下述要求执行:

(一)如果设计变更所影响的单项工程造价增加在伍万元以内(含伍万元),须由工程副总批准,伍万元以上时,由总经理批准。

(二)如果设计变更涉及产品使用功能、外立面及总体效果时,须由设计总监审核,报工程副总审定,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设计资料的管理由设计部资料员负责

(一)设计部资料员负责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图纸收发、存档管理。有关设计院图纸的分发,须经设计部各专业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分发。

(二)有关需设计院加晒图纸的工作,由设计部资料员统一办理,各项目部因工作需要加晒图纸,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经理核定,报工程副总批准执行。

(三)设计电子文件资料由设计资料员收集、整理和共享分配。有关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电子文件,资料员需及时更新、归档和告知相关人员,电子文件应与图纸同步。有关书面文件的资料变更,对于废旧文件或图纸,资料员需及时加盖“作废”专用章。

(四)存档资料需按永久性和临时性进行分类归档,临时性归档资料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销毁处置。处置申请由资料员办理销毁资料申请报告递交部门经理签字,工程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五)设立文件保密制度,设立文件保密级别,书面文档文件根据保密级别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网上电子文件根据保密级别设立查阅或共享权限。

第9篇 工程建设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0篇 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实施规定

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具体经办人为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的联系,并组织实施。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各专业管理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领导和主管校长汇报。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设计变更洽商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每次洽商签证费用为5000元以内的须报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批准,费用为5000元~3万元的须报处领导批准,费用为3万元~10万元的洽商应报主管校长批准,费用超过10万元的洽商应报校长批准。所发生的工程洽商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八.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洽商签证流程图。

第11篇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96。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及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各种临时建筑物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应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建造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建筑物时的控制。

3. 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及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使用情况。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临时建筑物的设计;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批准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3.3施工项目部负责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

4. 参考文献

4.1《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4.2《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4.3《广东省交通厅建筑工地工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 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施工项目部各类生活、办公、生产的临时建筑物之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1.2施工项目部设计的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和具体结构施工图,在报分公司批准后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2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5.2.1临时建筑物设计中要明确划分功能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办公区等。要注意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它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各区域问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连成一体时,应将生产区设置在下风向.

5.2.2临时建筑物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其它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1000米以上。临时建筑物修建在高压线路下方时,其制高点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不得修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地基不稳的山坡地带。

5.2.3设计成批的临时建筑物,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10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15米;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5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7米.

5.2.4临时建筑物周围应按每50m2建筑面积设计配置一处灭火器;每200 m2建筑面积设计一处简易储水池、砂池,其单位储量不小于4m3。

5.2.5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在10米以上。

5.2.6为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料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或油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生活、办公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50米以上,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设防火隔离墙。

第13篇 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大型浮顶储罐是指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

1.2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其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选址及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大型储罐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2.2.2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2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单罐容积不小于1 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4罐一组布置。

2.3 安全间距和消防道路

2.3.1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大型储罐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3 电气

3.1 罐区照明

大型储罐罐组的照明宜采用灯具沿走道、平台、扶梯布置。

3.2 防雷措施

3.2.1 大型储罐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18 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 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应不小于4 0mm_4 mm。

3.2.2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 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3.2.3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对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4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衄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5 大型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2.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7 宜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对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并应满足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防静电措施

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3.3.2 二次密封采用i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做电气连接。

3.3.3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10 mm镀锡软铜复绞线。

3.3.4 在大型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

3.3.5 大型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1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6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3.7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3.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ω。

4罐体设备

4.1 密封结构

4.1.1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4.1.2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附表的规定选取。

4.1.3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土100 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4.1.4 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

4.1.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 2809要求,除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4.1.6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轻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4.1.7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4.1.8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4.1.9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4.1. 10 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

4.1. 11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4.1. 12 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4.2 浮顶限位要求

4.2.1 储罐浮顶限位除设置两根量油导向管外,在浮顶下方,还应设置限位器,浮顶限位器沿径向伸出浮顶外边缘板的长度应满足密封间隙允许偏差的要求,并对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提供极限位置保护,其安装位置应避开其他部件。

4.2.2 罐内附件的设置造成浮顶漂移(旋转或平移)时,附件应尽可能对称布置,使产生漂移的外力相互抵消或尽可能减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喷淋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5.2消防水源

5.2.1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水池中。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2.2 厂区内大型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消防水储备宜统一设置,消防水源除满足企业的消防补水需要外,还应满足大型油罐的消防需要。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大型储罐的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5.3.2 大型油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 (min_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60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 (min_m2),并应按实际配置校核喷淋水量;移动水量应为120 l/s。

5.4.2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3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4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5.4.5 消防水应储存于两个设有联通管的水罐或水池中。当和生产用水合并储存时,应保证消防水不被使用。

5.5 辅助消防设施

5.5.1 大型储罐区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 l/s一40 l/s。

5.5.2在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 m3消防沙。

5.5.3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可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2根水带和2支泡沫枪。

5.6 消防站

单罐容量不小于1 0万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 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 l/s。

5.7其他要求

5.7.1 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 3m,且不小于0.9 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 m~l.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4处。

5.7.2单罐容量大于5万m3储罐,应在罐顶梯子平台的对称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loo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 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通道旁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6.2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6.3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1个报警分区。

7 电视监视系统

7.1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储罐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应设置在罐区外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7.2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应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7.3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时,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8环境保护

废弃的密封材料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9施工与安装

9.1 密封的安装

9.1.1 一次密封与罐壁应贴合严密。当一次密封采用软密封,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与罐壁应有良好的面接触。

9.1.2 二次密封安装后应平整,承压板之间间隙均匀、搭接严密。橡胶刮板与罐壁应贴合严密,无缝隙,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适应罐壁与浮顶周边环向间隙尺寸上的偏差。

9.1.3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安装施工技术条件。

9.2板材预制

9.2.1 壁板滚弧后,立置于平台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 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4 mm。

9.2.2 预制后的壁板在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胎具,胎具的弧度与壁板弧度保持一致。壁板之间垫木块,且木块的摆放位置相同,以避免造成板材局部变形。

9.3浮顶安装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9.4罐壁安装

9.4.1 第一圈壁板围板后,应严格控制上口水平度,以确保第一圈环缝焊接间隙的大小。

9.4.2 每次围板前应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和罐周长进行测量,满足设计要求。

9.4.3 罐壁内表面不得存在有影响密封的凸出物,焊缝应打磨圆滑且余高不应大于1 mm。

9.5 量油导向管安装

9.5.1 施工现场应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9.5.2 量油导向管安装后垂直度不应超过10 mm。

9.6其他

9.6.1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9.6.2 采购的量油导向管接管材料直线度不应超过5 mm。

9.6.3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和浮顶的安装、施工质量。

9.6.4应对罐壁和浮顶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测,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确保密封效果。

1 0运行管理

10.1检测制度

10.1.1 雷雨季节,每月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的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 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10.1.2 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原油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检查、维护制度10.2.1 消防系统 10.2.1.1 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10.2.1.2 每季度清理1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10.2.1.3 雷雨季节前至少试验1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10.2.1.4 每月检查1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10.2.2罐体设备

10.2.2.1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原油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10.2.2.2每月检查1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10.2.2.3 雷雨季节,每2周检查1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10.2.2.4 每2周检查1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5 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6 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10.2.3 电视监控系统10.2.3.1 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10.2.3.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10.2.3.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10.2.3.4 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10.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月应试验1次,雷雨季节每2周试验1次。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10.2.5 电气系统

10.2.5.1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及时修复。

10.2.5.2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松动、断裂等情况及时修复。

10.3安全运行制度(合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10.3.1 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10.3.2 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 m/s。

10.3.3 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10.3.4 大型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10.3.5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10.4其他要求

10.4.1 应制定大型储罐区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10.4.2 大型储罐检修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结构。

10.4.3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时,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10.5 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按照总部关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雷雨季节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

第14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15篇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大型浮顶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运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的单罐储量大于等于50000m3的大型储罐。其它现有大型储罐,除涉及土地使用和密封结构改变的内容外,原则上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及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 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调查,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大型储罐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

2.2.2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大型储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2.4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2.3 安全间距

2.3.1大型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

2.3.3大型储罐罐组应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

2.3.4每个储罐的中心至两条不同方向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 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的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 m。

3、防雷防静电

3.1 防雷

3.1.1大型储罐应做防雷接地。

3.1.2罐体基础自然接地体应与罐区接地装置相连,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3.1.3大型储罐接地体应采用耐腐蚀且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引下线应采用不小于4×40mm热镀锌扁钢。

3.1.4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应采用4×40mm不锈钢材料,断接卡用2个m12的不锈钢螺栓连接并加防松垫片固定。

3.1.5大型储罐上不应装设避雷针。浮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不少于2根,每根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扁镀锡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的不锈钢螺栓连接并加防松垫片固定;宜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盘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

3.1.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 防静电

3.2.1 在储罐扶梯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3.2.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一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消除人体静电、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3.2.3 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浮盘未完全浮起前流速不大于1m/s,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m/s。

3.2.4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料体电阻率应低于 108ω·m (面电阻率应低于109ω)。

3.2.5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2.6 大型储罐二次密封应设置不锈钢板导电靴(间隔小于1.5m),且与罐体可靠连接。

4储罐密封

4.1 大型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隙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储罐容积(m3)环形密封间隙(mm)

≥50000,<100000200-250

≥100000250-300

4.2 大型储罐应设置二次密封装置。

4.3当一次密封选用软密封时,应选择浸入液面的安装方式。如环形空间中装有加热除蜡装置,应提高对软密封橡胶件的耐温性能的要求。

4.4 二次密封应采用带油气隔膜的密封结构;其结构应能保证橡胶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不应有金属突出物。

4.5 一次密封的安装位置设计应考虑有利于消除油气空间或形成液封。

4.6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4.7 油品进出口罐内分布要均匀,以使浮盘升降平稳,防止浮盘偏移损坏密封或造成密封处泄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大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5.1.2 大型储罐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远程控制系统。

5.2 消防水源

5.2.1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应满足扑救最大着火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储罐最大固定冷却用水量及120 l/s的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

5.2.2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5.3.2 着火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5.3.3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按480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按30min设计。

5.3.4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3m,且不小于0.9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1.0-1.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四处。

5.3.5 大型储罐的梯子平台及对称位置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100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消防给水泵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并宜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

5.4.2 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

5.5 移动式消防设施

5.5.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00000m3,或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50000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和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小于 60 l/s。

5.5.2 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二台移动式泡沫/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32-40 l/s。

6、火灾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大型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每罐报警装置应独立设置。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火灾传感器时,光栅传感器间距不大于3m。

6.3 大型储罐罐组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6.4 火灾区域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在24h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控制电视监视系统进行火灾确认。

6.6电视监视系统摄像头的位置设置应能保证当储罐浮盘处于最高罐位一半时监控无盲点;且每台罐应处于不少于两台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

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应采用ups。

7 施工与安装

7.1密封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7.1.1一次密封与罐壁应贴合严密。当一次密封采用软密封,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与罐壁应有良好的面接触。

7.1.2二次密封安装后应平整,承压板之间应间隙均匀、搭接严密。橡胶刮板与罐壁应贴合严密,无缝隙,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适应罐壁周长上的偏差。

7.1.3 施工单位应对罐壁和浮盘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来确保密封效果。

7.2 板材预制

7.2.1 壁板滚弧后,立置于平台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4mm。

7.2.2 预制后的壁板在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胎具,胎具的弧度与壁板弧度保持一致。壁板之间垫上木块,且木块的摆放位置相同,以避免造成板材局部变形。

7.3 浮顶安装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控制浮顶的施工质量。

7.4 罐壁安装

7.4.1 第一圈壁板围板后,应严格控制上口水平度,以确保第一圈环缝焊接时间隙的大小。

7.4.2 每次围板前应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和罐周长进行测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7.4.3 罐壁内表面不得存在有影响密封的凸出物,焊缝应打磨圆滑且余高不应大于1mm。

7.5量油导向管安装

7.5.1施工现场应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7.5.2量油导向管安装后垂直度不应超过10mm。

8、采购与监理

8.1大型储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8.2采购质量应确保储罐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8.3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和浮盘的安装、施工质量。

8.4应对罐壁和浮盘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测,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来确保密封效果。

9、维护与管理

9.1应定期对大型储罐的一、二次密封进行检查,并对密封圈处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密封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9.2灭火作战方案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9.3 大型储罐区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测量。

9.4 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9.5 大型储罐区的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以确保其运行正常。

9.6大型储罐区应制定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9.7大型储罐检修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结构。

9.8 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在此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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