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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15:21:05 查看人数:75

安监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小区保安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小区保安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保安监控中心的值班管理,确保保安监控中心各系统设备正常运作。

2.0适用范围

小区保安监控中心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保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执行。

3.2保安领班负责监督当值人员的执行情况。

3.3保安部主管负责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及提出合理建议。

4.0制度规定

4.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安监控中心。

4.2严禁在保安监控中心内吸烟。

4.3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中心的人员,除允许其在工作范围内正常操作外,禁止其动用其它设备,并做好记录工作。

4.4对不服从保安监控中心管理的人员,值班员有责任要求其离开中心,对情节严重者交由管理处处理或上报部门。

4.5值班人员对各项违规现象不进行管理将受到公司的处分,由此引起系统不正常将负全责。

4.6值班人员应严格按保安监控中心操作规程工作,监视设备的正常运作,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排除不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7严密监视各显示屏情况,认真处理每项警情。

4.8每天做好值班记录和突发事件记录,并摆好记录本,保管好资料。

4.9每天打扫卫生和扫抹设备上的灰尘,保持中心的整洁干净。

4.10遇领导检查或外来宾客参观时,应马上起立问好,并向领导或客人介绍设备情况。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2篇 s矿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第3篇 _别墅区保安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别墅区保安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职责

1.1保安队员负责日常监控中心的设施设备的操作和对小区安全消防等各系统的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2保安领班、主管和驻场经理负责指导、监管和每日检查。

2.执行细则

2.1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昼夜开通运行,设立24小时监控值班,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全面了解和严密监视小区的治安状况。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密切注意报警信号,严密监视电视画面,发现可疑的情况立即通知有关岗位保安和领班处理,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跟踪监视并呼叫有关岗位上的保安队员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管理处领导汇报。

2.2发现火警报警或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保安巡逻队员。除值班监控人员和门岗人员外其余保安队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情况,按照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执行。如为误报,应在设备上消除信号,并做好记录。

2.3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监控室的安全、保密工作,电脑映像保存时间为7天,除部门主管及驻场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

2.4爱护使用监控等设备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应立即汇报,通知检修,做好记录,保证设备完好有效。

2.5严禁无关人员及非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如需入室参观、检查工作、维修,均应登记。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必须经本部门主管以上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手续。

2.6保持监控中心内的环境整洁、卫生。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以及工作记录。

2.7保持与外围岗位保安联络畅通,每一小时与执勤岗位安全通报一次,确保人员安全及到岗。

2.8按照规定开启、关闭照明设备。

2.9保管物业区域的公共应急钥匙箱,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备用钥匙由领班启用,完成后填写突发事件处置表,并在监控记录中说明,报告主管。

2.10认真接听每一个投诉电话,语言规范,做好记录,并向领班汇报,由领班向有关部门传达做出处理。

2.11值班保安应按照操作程序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调试和作其他用途。

2.12图像模糊或跳跃不清时,值班保安应按正常程序重新操作,如无法消除故障,通知机电人员检查修复。

2.13如遇失去图像或失去报警功能等严重故障,工程部应通知厂方派员维修。

2.14机电人员每周检查红外线探头及摄像头一次,对报警迟钝、转动失灵、松动、生锈等故障即时维修;每月用清洗带清洗录像机一次,并填写《设备保养记录》。

2.15故障期间,巡逻保安须加强物业周边的巡查,以防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2.16录像带标识清楚,保存一周,无可疑情况发生的可重复录像。值班保安严格按照一天一盒带的录像顺序摄录。

2.17保安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对可疑点放大摄录,并通知巡逻保安前往查看核实,以防止事故发生。

2.18用餐时间为半小时,不得在岗位上用餐(夜班除外)。并搞好环境卫生。

2.19当值时间不得在岗位上看书、刊、报纸,不得打瞌睡、睡觉。

2.20认真做好每天之当班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清楚并签名记录。

2.21 负责保障报警电话的畅通。

2.22 若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登记进入人员姓名、单位、进出时间和工作内容。《监控中心进出人员登记表》(pm-d1-001))。

2.23 在岗时需及时填写《岗位工作记录表》(pm-d4-002)。

4.监控中心操作流程图

监控中心

处警监视

紧急报警 火警报警 发现情况

按火警操作流程 报告领班

通知领班通知相关岗

详细记录

5.适用表单

pm-d1-001《监控中心进出人员登记表》

pm-d1-004《总控室值班记录》

pm-d1-005《监控中心查看影像记录》

pm-d1-008《光盘录制保存记录表》

第4篇 物业区域保安监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机房

物业区域保安监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1.保证系统不间断电源的开启。

2.系统的不间断电源严禁使用监视设备以外的负载。

3.楼层摄像头的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其他负载。

4.未经主管的同意严禁修改系统参数。

5.系统参数修改后应记录在相关记录上,并及时通知当值监控员。

6.每天巡查系统运行情况一次,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并记录在相关记录上。

7.系统有关的参数修改和重大维修都应记录在保养表格上。

8.摄像头和红外报警器故障应于3小时内修复;矩阵开关故障应于8小时内修复,监视器和线路故障应于2个工作日内修复。有关的维修情况记录在相关记录上。

第5篇 保安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一、监控中心实行轮班全日值班制度,确保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每日作好值班记录。

二、当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性,能熟练掌握安全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负责对各种监控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并将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作好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作好交接。

三、熟悉本区域所采用的防盗监控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外观整洁。

四、监控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监控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和控制器材的检查登记。

六、班交班必须对安防系统进行测试,测试情况记录于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表,记录设备使用状况,保证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出现故障必须在15分钟内出报事单通知专业公司和技术部的人员维修,并知会各岗位留意跟进处理结果,三天内未修复完成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

七、安防系统出现报警信号时,首先核查信号的真伪情况,并呼叫岗位同事,赶往报警所在防区,查明报警的原因,如属误报,要及时消除警报,发现异常情况,请报当值领班、经理或保安部,并视当时情况拨打“110”报警,事故处理完毕后,填写发生信号的时间、防区、内容及处理结果。

八、当值人员每班必须按要求填写有关的记录,记录要长期保管,检查录像带是否工作正常,录像内容如无异常,保存七天后才可处理,有关资料不得向外泄露。

九、当值人员应熟悉系统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和作用,操作时用力恰当,要爱护设备,禁止对设备进行与监控无关的任何操作。

十、保修期内厂家维修保养设备时,当值人员要及时通知专业公司派员到现场监管,并填写维修保养情况。

十一、监控中心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十二、监控中心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活,任何人不得占用。

十三、当值人员及巡察人员外,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监控中心。

第6篇 矿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 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 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 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 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 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 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 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 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

第7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第8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检验和判断环境质量、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评价、分析重大环境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态,以及对相关不符合情况采取纠正措施并予以改进。

2、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资源能源(水、电、油)等方面环境指标数据的测量以及员工体检、高温高压设备、电梯等特种设备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相关的安全卫生管理项目监测和测量。

3、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及其它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与因素。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的一个部分,便于组织对其业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4、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监测体系运行的整体监控,协调解决相关管理事项,并将监控结果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4.2 环安体系负责人

4.2.1 掌握公司环安体系运行的情况,检查各部门的推进工作。

4.2.2 监控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等关键环境因素的符合性。

4.2.3 监控电梯、空压机、电焊等特种设备及员工健康的安全监测的符合性。

4.2.4 监控公司的环安目标、指标符合情况。

4.2.5 监控适用于公司的相关环安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2.6 监控各部门有关环安的运行控制执行情况。

4.2.7 负责将环安监测绩效表现及其符合性报告于相应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4.2.8 负责对不符合的环安监测绩效表现提出《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并追踪相关责任部门改善情况。

4.3 专职安全主任:负责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监测、送检。

4.4 管理部:负责与外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检测机构的联络,并保存该环安绩效数据或证明。

4.5 品质部:负责公司环安监测设备的定期校订和保养。

4.6 各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的环境安全保护工作,对本部门的环安体系运行情况负有整体检查的责任。

5、 工作内容

5.1 污染源

5.1.1 废弃产生源

本公司产生废气的主要设备、设施为:

序号

废气源

管理部门

备注

1

清洗机

pie部

2

烘箱

生产部一部

3

强化车间

生产一部

5.1.2 噪声产生源

本公司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为:

序号

废气源

管理部门

备注

1

空压机

管理部、设备组

2

发电机

管理部、设备组

3

雕刻机

生产一部

5.1.3 污水/废液生产源

本公司产生污水的主要地方为:

序号

类别

管理部门

备注

1

各楼层洗手间生活废水

管理部

2

清洗废液

管理部

5.2 分类控制

5.2.1 废气的控制

a 废气的排放标准执行g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

b 公司委托资质检测单位每年一次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并记录,具体按《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执行。

5.2.2 噪声的控制

a 噪声的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二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

b 由管理部人员每月定期对噪音进行监测并记录在《厂界噪声监测表》中;委托资质单位每年一次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并记录,具体按《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执行。

5.2.3 污水的控制

a 各楼层洗手间生活废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污水排向工业区污水管道。

b 清洗废液其由公司委托有资质公司收集处理。

5.3 监测内容

5.3.1 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应予以监测的环安绩效表项事项为:

a根据上表要求检测的内容,责令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对公司的各环安绩效表现情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b 环安体系负责人根据监测要求,监控的事项有:

● 废水、饮用水、废气、厂界噪声、工作场所噪音、废弃物等关键环境安全因素监测结果的符合性。

● 电梯、空压机等特种设备及员工职业健康的安全监测结果和符合性。

● 各部门有关环安的运行控制执行情况。

5.3.2 目标、指标的达标情况:

主要为公司每年度所定的各项环安目标、指标及相对应的环境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

5.3.3 法律法规:由环安体系推行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对适用于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监测。

5.4 监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校正

公司由品质部负责对各监测设备采取与公司检测仪器和设备相同的管理方法,定期进行校验,具体的要求参照《监测仪器管理规定》。

5.5 监测机构/人员的要求

5.5.1 外部监测服务机构的要求一般包括:

a 独立第三方,具有合格的资质;

b 具有国家颁布的行业资格证书;

c 具有较好的服务。

5.5.2 监测人员的要求:

a 外部监测机构派出的监测人员:必须为有资质的合格人员。

b 内部监测人员:

必须接受过环安监测的相关培训,了解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技术,并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

5.6 监测管理

5.6.1 困体系谁的需要,需监测的内容由体系推行负责人根据相关的法规及相关要求选择检测的项目及检测的时机,由管理者代表进行确认,并把决定通知管理部予以实施。

5.6.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要求监测的项目(电梯、高温高压设备、员工健康体检等)由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3 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对可不回收、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一定要分开,危险废弃物需交由具有资质的合格处理站进行处理,管理部在每次处理废弃物时要进行统计,结果记录于《废弃物处置统计表》,需严格按照《废弃物处理规定》执行。

5.6.4 管理部每月将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使用柴油等资源/能源进行统计,具体参照《能源管理规定》执行。

5.6.5 公司设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及其管理方案的达成状况由体系推行负责人进行评鉴分析。

5.6.6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情况监控:

由体系推行负责人每年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逐条进行排查,具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5.6.7 运行控制情况的监控

a 日常检查:

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环安事项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部门内的运作符合公司规定和作业标准文件的要求。

b 定期检查:根据《内部审核管理规定》定期执行内部审核,监测体系运行的符合、有效性。

5.6.8 监测结果评估与检讨

a 环安体系负责人每年将环安绩效表现(环安监测结果、目标指标的达标情况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的监测结果进行整理统计,汇总于《环安监测结果统计表》,并作分析。

b 将统计的结果与公司设定的目标和指标、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要求(客户)进行跟踪比较;

c 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目标与指标的符合情况以及管理方案的实施运行情况。

d 针对分析结果,如发现有不符合状况或有发生不符合状况的趋势时,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具体按照《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规定》执行。

5.7 守法证明

根据体系评认证的需要,可请公司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守法证明于我司,证明资料按照要求妥善保管。

5.8 体系推行人员负责将环安监测绩效表现及其符合性报告于相应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并作为管理评审的重要事项之一。

5.9 监测和测量所取得的历年有效的数据、报告正本资料必须交文控中心妥善保存,必要时可由文控中心文员提供复印件于需要使用的部门。

6、支持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01-2001》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sund-5.6《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规定》

《监测仪器管理流程》

《员工体检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能源管理规定》

《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管理评审管理规定》

7、生成记录(表单)

记录

记录名称

归管部门

保存年限

fwb32.21.2.1

环安监测结果统计表

管理部

永久

fwb32.21.2.2

厂界噪声监测表

管理部

三年

安监管理规定8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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