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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4

吊运管理规定

第1篇 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 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 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θ≤60°时 承重增加15%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6

60°<θ≤90°时 承重增加41%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时 承重增加10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10~12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 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 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2篇 起重吊运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 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 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 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 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 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 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 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 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 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 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 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 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 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 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 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 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 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 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 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 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 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 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 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 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 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 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 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 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 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 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 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 现场管理要求

3.3.1 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 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 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 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 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 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 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 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 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

1.53 3.1 3.6 1.1 1.7 5.3

3.3.11 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 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 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 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 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 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 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 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 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 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 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 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 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 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 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 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 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 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 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 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 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 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 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 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 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 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 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 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 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 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 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 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 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 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 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 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 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 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 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 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 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 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 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 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 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 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 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 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 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 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 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 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 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 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 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 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 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 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 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 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 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 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 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 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 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 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 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 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 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 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 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 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 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 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 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第3篇 关于高温液态金属吊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鉴于高温液态金属在吊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钢铁水包穿漏、倾覆及坠落的危险,一旦发生将对人身及设备造成极大伤害,特对高温液态金属(包括连铸中间包)的吊运过程制订专项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工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运行时应注意地面有无人员,并确认现场环境,严禁吊高温液态金属经人头上方越过;

二、相关区域地面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对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警惕性,听到行车警铃提醒应及时避让到安全位置;

三、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经过时其吊物垂直半径20米内不得有人;

四、在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区域检修、处理设备故障及钢包热修区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护,有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经过时要及时提醒工作人员避让到安全位置;

五、炼钢9.1米平台有工作人员在测温取样时行车吊运铁水应等待其完成后方可经过,处理炉口渣时有行车吊运铁水要经过时指挥人员必须要求司机下车并撤到安全位置;

六、钢水接收跨及精炼跨是我部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最频繁区域,非指挥及相关工作人员禁止在该区域随意走动;

七、严格遵守公司及炼钢部行车吊物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八、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一旦发现将从严考核;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4篇 塔吊吊运管理规定制度

各施工班组并塔吊司机:

塔吊吊装(运)物料是施工现场的最大危险源,为保障施工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各班组信号指挥人员应与塔吊司机及时沟通,语言明确、清晰,发音尽量标准,语调尽量平和,严禁辱骂他人。

二、禁止他人擅自(摘)卸大勾下面的扁担、钢丝绳、卡环,严禁抢吊占吊,遇有多班组同时吊装物料时按先后顺序(每班组吊装一次)轮回吊装。

三、禁止无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零散物料,严禁吊装装载超过吊斗、吊笼边沿的物料。

四、禁止吊装捆绑不牢的散物,严禁一根钢丝绳吊装物料。

五、严禁使用两点拉力环吊装四点拉力环的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物料。

六、严禁吊装穿绳捆绑不牢固,吊点不平衡的物料。

七、禁止使用拉力环不牢固,局部开焊,破损的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物料。

八、禁止长、短钢筋或钢管混吊,严禁吊装两吊点呈不平衡状态的钢筋或钢管。

九、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处予200—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上述规定塔吊司机应严格监督执行并按塔吊吊装规章制度执行,一但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对塔吊司机一并处罚。

中国三冶万山北苑项目部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5篇 塔吊吊运管理规定

各施工班组并塔吊司机:

塔吊吊装(运)物料是施工现场的最大危险源,为保障施工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各班组信号指挥人员应与塔吊司机及时沟通,语言明确、清晰,发音尽量标准,语调尽量平和,严禁辱骂他人。

二、禁止他人擅自(摘)卸大勾下面的扁担、钢丝绳、卡环,严禁抢吊占吊,遇有多班组同时吊装物料时按先后顺序(每班组吊装一次)轮回吊装。

三、禁止无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零散物料,严禁吊装装载超过吊斗、吊笼边沿的物料。

四、禁止吊装捆绑不牢的散物,严禁一根钢丝绳吊装物料。

五、严禁使用两点拉力环吊装四点拉力环的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物料。

六、严禁吊装穿绳捆绑不牢固,吊点不平衡的物料。

七、禁止使用拉力环不牢固,局部开焊,破损的吊斗、吊笼等容器吊装物料。

八、禁止长、短钢筋或钢管混吊,严禁吊装两吊点呈不平衡状态的钢筋或钢管。

九、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处予200—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上述规定塔吊司机应严格监督执行并按塔吊吊装规章制度执行,一但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对塔吊司机一并处罚。

中国三冶万山北苑项目部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6篇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现场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1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1.53      3.1     3.6    1.1    1.7    5.3

3.3.11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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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管理规定6篇

1范围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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