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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2篇 安全事故上报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3篇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4篇 a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5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