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第2篇 进行巷道贯通爆破的安全管理措施
巷道贯通时,由于缺乏贯通措施和测量有误,往往造成放炮时的崩人、崩毁设备甚至会引起瓦斯爆炸等事放。
因此,在巷道贯通时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用放炮方法贯通并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准确地填明进度,并要经常检查与贯通工作面之间的距离。
(2)要严格要求现场工入按测量人员给定的中、腰线布置炮眼
(3)当两头对掘工作面贯通放炮,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掘进区(队)接到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只准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仍要保持正常通风,并应经常检查风简是否脱节,还必须照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4)巷道临近贯通时,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检查和排放贯通地点的瓦斯当工作面和贯通地点的浓度在1%以下,并无煤尘爆炸危险时才允许放炮。
(5)贯通放炮前,要加固贯通地区的支架,增设迎山棚,摘掉贯通处的棚腿,以防崩倒子和崩坏棚腿造成倒棚冒顶。
(6)贯通放炮时,按预测距离应该贯通而未贯通时,要立即停止放炮,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7)独头巷道与停止作业已久的巷道贯通时,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在临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止作业巷道中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贯通放炮。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4篇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单位内人员
a一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一级、二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7.3 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 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 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 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 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 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 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 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 降级及撤销
5.2.1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 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第5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管理,杜绝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 爆破设计与审批
第四条 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生产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 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领用
第八条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生产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 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第十一条 采场临时库房领用火工品前,由爆破班长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表、值班长审核签字后,爆破领料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共同到库房领用。无领用手续或领用数量与手续不一致时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发放。
第十二条 领用爆破器材时,库房周围不得逗留无关人员和车辆,除装卸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外,领料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库。
第十三条 采场领用火工品必须使用采取了防护措施的专用车辆,火工品必须装箱、禁止将火工品带入汽车驾驶室、搬运火工品时必须轻拿轻放。
第四章 爆破器材运输装卸
第十四条 在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卷扬不得运输炸药、运输雷管时必须装箱、并由专人监护,不得与无关人员、其它物品同次混运。
第十六条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第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卸炸药时由专人指挥,炸药不得卸在车轮附近,严禁车辆碾压。
第十九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爆破器材。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应设置爆破区域警戒标志,无关人员、车辆等严禁进入爆破区域。
第二十三条 遇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四条 当日爆破不能正常起爆时,可顺延到第二天爆破,但必须收回剩余的爆破器材,并派专人监护爆破区域。
第二十五条 爆破区域有设备作业时,禁止装药作业。
第二十六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执行相关作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结束后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第六章 爆破警戒与爆破信号
第二十八条 当班安排爆破作业时,应在班前会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交底,明确爆破作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爆破警戒信号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条 爆破警戒由当班值班长负责确认,如警戒区内留有人员设备时,不得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十一条 爆破信号由当班值班长负责。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时,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七章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当班爆破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第三十四条 当班爆破负责人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第三十五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盲、残炮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爆破器材存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爆破器材库严格执行双人、双帐、双锁管理。采场临时雷管库、炸药库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爆破器材库房周围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进入爆破器材库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手机。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库消防设施要求齐全有效。
第四十条 爆破器材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四十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第四十二条 所有进入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库管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由所属单位对爆破器材库账目、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爆破器材库,开箱(袋)应使用专用工具。
第四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
第四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四十八条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核对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第6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一、井下爆破作业环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药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产生co、co2、no、n02等有毒气体,有时还可能产生h2s和so2 。这些气体对人体,在放炮地点20 m范围内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净化空气。放炮后,要加强通风。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顶着炮烟进人工作面,以防发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员的安全责任
1.井下爆破人员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且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
2.井下爆破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式和起爆顺序。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3.井下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不准装药爆破。
(2)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3)在放炮地点20 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装药爆破。
(4)炮眼内发现出水异常、湿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爆破。
(5)所有机器、工具和电缆等都必须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应得到可靠的保护。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7)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以爆破工为主,但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可以协助。放炮母线的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时,爆破工必须事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9)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当对放炮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如果使用的瞬发雷管,炮响后即可把母线由电源上卸下走出掩护地点;如果是延期雷管,炮响后摘下连接在电源上的母线后,还应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点。
(11)放炮时,发现炮不响,爆破工应从电源上摘下母线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时间(如使用的是瞬发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带上放炮器的把手,对不响的原因进行检查。处理完损坏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由班(组)长亲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员后,其余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三、严格使用煤矿许用爆破器材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
在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所使用的煤矿许用炸药应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和爆破工作面所处区域的瓦斯等级合理选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在井工煤矿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和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在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正确执行放炮操作规程
1.装配起爆药卷的安全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2)必须严格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的安全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
3.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
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安全规定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爆破过程中的其他安全规定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2)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4)各矿对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6)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况下的放炮
1.巷道贯通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m(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除以上规定外,还应达到下述要求:
(1)测量人员在巷道贯通前,必须勤给中、腰线,钻眼工和爆破工要严格按中、腰线调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贯通爆破前,要加固贯通地点支架,背好帮顶,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顶埋人。
(3)距贯通地点5m内,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2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将探眼用炮泥封死。
(4)与停掘已久的巷道贯通时,还应在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准贯通。
(5)由班组长指派警戒人员,并亲自接送。在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专人来接以前,警戒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按预测位置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2.遇老空区爆破
老空区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区,就可能发生突然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点距老空区15m前,必须通过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瓦斯、积水及发火等情况,针对查明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安全措施,否则不准装药或爆破。
(2)穿透老空区爆破时,必须撤离人员,并在无危险地点爆破。爆破后,必须在查明老空区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才允许恢复工作。
(3)打眼时,发现煤(岩)变松软、炮眼内出水异常、工作面温度骤高骤低、瓦斯量增大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装药爆破。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浅眼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孔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限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布置好警戒并在现场指挥。
4.震动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险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5.接近积水区的爆破透水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之一。由于积水区资料不全或测量不准。
在接近积水区爆破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爆破。
(2)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应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并不许拔出钻杆,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六、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早爆
1.杂散电流的防治
1)杂散电流的来源:
(1)架线电机车的电牵引网路电流经金属物或大地返回直流变电所的电流。
(2)动力或照明交流电漏电。
(3)化学作用漏电。
2)杂散电流的防治:
(1)采用杂散电流测定仪测定杂散电流值,测量时间为0.5~2min。按规定,采用电雷管起爆时,杂散电流不得超过30ma。大于30ma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2)尽量减少杂散电流的来源,特别要注意防止架线式电机车牵引网路的漏电。
(3)确保电爆网路的质量。
(4)采用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2.静电的防治
1)静电的产生与危害。
2)防治静电措施:
(1)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棉布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爆破材料要装在具有耐压和防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2)预防机械产生的静电影响。 (3)采用抗静电电雷管。
(二)拒爆
1.产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质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药。(2)电爆网路有问题。(3)电源有问题。(4)装药操作不当。
2.预防拒爆的措施
(1)经常检查发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发爆器、爆破母线要执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2)实行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领取。
(3)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装药的规定装药。
(4)做好爆破前的检查工作,尤其是对连接网路、发爆器和爆破母线进行认真检查。
3.拒爆的处理方法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流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残爆和爆燃
1.发生残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装药时装了盖药和垫药。
(2)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误,致使炮眼内药卷受到阻隔或分离,影响了药卷间的传爆。
(3)装药时,药卷被捣实,增加了药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轰的稳定性。
(4)炸药质量不好或变质,及因炮眼内炸药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药达不到稳定爆轰,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致使爆轰中断,产生残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装药爆破中,由于管道效应而将爆轰方向末端药卷压死造成拒爆或成为残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质量不好。
(2)炮眼的间距过大。
2.预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质量及充填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炮眼的间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据煤、岩层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选择合适的装药量。
(五)缓爆
1.缓爆的原因
2.缓爆的预防措施
装药炮眼不响时,必须等到一定时间,才可沿线路检查原因,进行处理。同时,一定要选择质量合格的炸药;起爆器充电要足;装药时按规定装药即可。
(六)炮烟熏人
炮烟就是放炮后产生的烟尘,它既包含炸药爆炸产生的气体,又包含爆炸产生的煤、岩粉尘。在炮烟浓度较大或长时间在含有炮烟的空气中工作,人体不仅会吸入较多的粉尘,而且还会受到炮烟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严重毒害,往往会发生炮烟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线短,躲避处选择不当,造成飞煤、飞石伤人。
(2)爆破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警戒的规定,误伤进入爆破区的人员。
(3)处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响崩人。
(4)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等候进入工作面的时间过短,或误认为是网路故障而提前进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而伤人。
(6)爆破制度执行不严,工作混乱,往往发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另有他人用发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烟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药质量低劣,变质严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药爆炸反应不完全,有毒气体生成量大。
(2)使用炸药量过大,超过了通风能力,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吹散炮烟。
(3)通风管理差,工作面风量不足,炮烟不能及时排出,作业人员提前进入工作面。
(4)掘进巷道长,炮烟长时间浮游在巷道中,使作业人员慢性中毒。
(5)作业人员在回风巷内,距放炮地点较近,炮烟浓度大,人员未能及时撤离。
2.预防炮烟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变质的炸药,并保证炮眼封泥的充填质量。
(2)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相适应。
(3)掘进工作面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要适当,确保放炮后能尽快排出炮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场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点20m范围内要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掘进工作面要实施综合防尘。
2.预防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躲避处的选择要能避开飞石、飞煤的袭击;掩护物要有足够的强度,.
(2)爆破时安全警戒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如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不能提前进入工作面,以免炮响崩人。
(4)采取防止杂散电流的措施,避免因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放炮前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未认真加固。
(2)爆破参数选择不当,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块煤、矸抛掷方向偏离巷道中心线。
2.预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强支架架设质量管理,放炮前必须对不合格的支架进行加固,顶梁与柱腿要用背板插严背实,角楔要打紧,相邻支架要用撑木撑紧或用拉条固定。
(2)炮眼间距、角度、眼数、装药量要符合爆破图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打,否则不能装药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原因
(1)空气冲击波的发火作用。
(2)炽热或燃烧的固体颗粒的发火作用。
(3)气态爆炸产物的发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措施
(1)在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中,加强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防止瓦斯积聚。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2)要正确选择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线及炮泥堵塞长度和质量,并按规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并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4)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第7篇 地下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间距小于26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曲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
第8篇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 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 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 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 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2023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2023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第9篇 x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
1、火药和雷管由专人领取、分开运输、专人保管。
2、严格执行当天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当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乱扔或乱放。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11-320、324-324条中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器材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炸器材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内及井下爆炸器材运输中:
① 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
② 爆炸器材箱严禁累计叠放多层,有倾倒危险,或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2条的规定。
③ 爆炸器材严禁与人员混合运送。
④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器材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⑤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炸器材。
⑥爆炸器材严禁暂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
⑦ 从爆炸器材发放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运送时必须由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爆破工监护;必须使用专用符合规定的容器;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
⑧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使用
(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仓库。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使用铁质和塑料炮棍,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禁止与各种设备导线相接触。
(4)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炮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
(6)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
(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11篇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12篇 高温清堵爆破作业安全措施规范管理
摘要: 水泥生产线的堵塞清理问题,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炸药爆破的方法进行解决,危险性很大。2006年11月铜陵上锋曾出现爆破死亡2人事故。因此,如何安全的进行高温清堵爆破作业,对广大水泥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企业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给广大企业带来一定启发。
编者按水泥生产线的堵塞清理问题,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炸药爆破的方法进行解决,危险性很大。2006年11月铜陵上锋曾出现爆破死亡2人事故。因此,如何安全的进行高温清堵爆破作业,对广大水泥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企业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给广大企业带来一定启发。
爆破作业是个危险的工作,在材料管理、操作流程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范,并严格监督实施。高温爆破的危险程度就更可想而知。因此,如何确保高温条件下爆破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随着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干法窑以节能环保、熟料质量好、生产大型化、运转率高和运行稳定等优点在水泥行业获得推广。但在新型干法窑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预热器堵塞、篦冷机“堆雪人”等现象,因设备大型化,物料堆积较多(有时堵塞物料数量达到数十吨),如果采用常规人工和机械清理的方式处理,时间很长,严重影响水泥熟料的正常生产,降低水泥企业的效益。为了能在短时间内使问题得到解决,有的企业采取在高温条件下用高压水处理,有的企业采取在高温环境下用炸药爆破处理,这两种方法都存在较大危险性,尤其是高温环境使用炸药和雷管安全性问题。根据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在出现篦冷机“堆雪人”现象时,经常在不停窑的情况下采取在高温环境下爆破作业,这给安全生产留下较大隐患。因此,重视生产线清堵操作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存在的问题据资料报道,2006年11月,某水泥厂5000t/d熟料生产线的预热器被生料堵塞,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该水泥厂采用炸药爆破对堵塞的生料炸碎法进行处理。几小时后,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该条水泥熟料生产线随即停产整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该事故经一些媒体报道后,在水泥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多数有新型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企业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新型干法窑生产线清堵爆破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归纳如下:
1.生产线的预热器堵塞和篦冷机“堆雪人”处理属于热凝结构物高温爆破,爆破场所的物料温度高,随着场所的不同、时间段的不同,其物料温度波动幅度很大。然而,由于国家和行业内部还没有针对高温爆破的作业规范,使得工作无章可循;在爆破作业中如果对炸药的防护控制工作做得稍有不慎,炸药会因高温而随时可能出现爆炸。
2.由于熟料生产的爆破作业属高温作业,对炸药投放量和投放时间要求很严,如果控制不合理,容易出现炸药提前爆炸事故,有时甚至出现因炸药使用量过大而损坏设备的事故。如某水泥厂5000t/d熟料生产线因炸药投放量过多,曾出现预热器损坏变形,耐火砖大面积脱落事故。
3.因生产线的预热器和篦冷机工作平台较小,给操作人员清理作业带来困难,在进行人工清捣作业时,工人被清捣杆碰伤的事故时有发生,某水泥厂1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两年中曾发生4起轻伤事故。由于现场空间狭小,尤其是在爆破作业的控制上,对保证所有人员撤离安全区后方可爆破的确认、确定和确实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而保证人员及时撤离爆破现场也是防止事故的重点工作之一。
4.由于高温爆破工作是个危险作业,有的单位为了显示重视,往往聚集在爆破作业现场的人员较多,这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如人多造成环境嘈杂,影响现场人员的撤离和现场操作指令的准确传递等。
防范措施由于目前没有这类作业规范,各水泥厂都是根据自己制定的制度和工作流程作业。主要防范措施是:
1.生产线清堵爆破是危险作业,各企业在组织作业时要高度重视,要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与考核。在作业前,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完善的爆破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人现场负责指挥。
2.在爆破方法上,爆破作业应采用浅眼爆破法,孔深控制在40~80cm之间。爆破采用专用定型隔热药包(一般采用1英寸聚乙烯管,聚乙烯管的孔底用5cm潮湿黏土封堵,药包放置聚乙烯管后,再用40cm黏土填塞,然后在聚乙烯管外包裹一层湿黏土隔热),炸药采用乳化膏状炸药(乳化膏状炸药对雷管隔热保护作用较粉状炸药效果好),药量应视孔深而定,一般控制在40~100g之间;药包加工制作由专职熟练爆破工在安全地点进行。
3.起爆采用导火索或电雷管起爆法。采用导火索起爆,其导火索长度大于等于0.6m;采用电雷管起爆,电源为220v交流电,并设中间电源开关(开关用两个闸刀控制),导线应采用小电缆,电缆不得破损,必要时,对进入热源处的导线采取隔热措施。爆破必须在人员全部撤离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4.严禁高温爆破作业。根据现场物料温度情况,在投放药包之前,炮孔要用水降温。药包投放必须由熟练的投放人员操作(投放人员必须持爆破安全证),同时要求投放药包人员反应敏捷,投送药包时间不得超过30s,一次只允许投放一个药包。
5.在高温爆破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同时制定人员安全撤离路线,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起爆作业前,安全警戒区内严禁有人。对导火索起爆的,在投放好药包后,点燃导火索,人员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电雷管起爆的,要采取双闸刀控制,必须做到投放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确认无人在危险区域,方可合闸起爆。
6.在爆破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做好爆炸物品的使用登记和剩余爆破物品入库工作,并履行登记程序,防止爆炸物品流失。
效果与体会以上安全措施是笔者通过对多家企业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的,由于这些企业都重视生产线清堵爆破作业管理工作,清堵爆破作业过程中尚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从考察的几家企业看,企业均制定有管理制度、爆破作业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爆破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尽管高温清堵爆破作业十分危险,但由于企业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能够按章作业,实际安全生产效果良好,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从被调查的企业情况看,多数企业认为现场作业人员的技术熟练和反应敏捷是该项工作安全保证的关键;因此,对选择从事该项危险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可掉以轻心。从事高温清堵爆破作业时,除要设立现场安全警戒外,必须做到人员撤离危险区后方可进行爆破。对于电雷管起爆,一些企业采取两个闸刀由两个专人控制方法,第一道闸控制人在确认、确定人员都离开危险区后方可合闸,第二道闸控制人只有所有人员都确实到达安全区域后,方可合闸爆破,这种“三确定” 控制(确认、确定和确实)操作管理程序也是安全作业不可缺少的。对于高温爆破作业,雷管隔热是关键,其次是药量控制上要严谨,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作业。
随着熟料生产线的快速发展,水泥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各水泥企业都在想尽办法提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运转率,降低生产成本;尽管高温环境下爆破清堵作业十分危险,但仍有不少水泥厂还是一直在延续使用,因此,制定安全规范,规范这类作业操作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笔者写本文的目的。
生产线的清堵爆破作业是十分危险的,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时常应用,各企业虽然都十分重视该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程,因受到条件和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多数制度是靠工作人员个人经验制定的,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做到定量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采用何种炸药、在什么温度条件下是安全的,多数企业说法不一,笔者查阅了一些爆破作业的制度和法规,走访了一些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这也是一些企业爆破作业人员担心的问题。鉴于生产线需要时常清堵爆破作业的生产实际状况,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尽快组织专家开展研讨和试验,量化制度要求,制定相关法规,以便有章可循,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3篇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14篇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第15篇 爆破安全管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淳安县环湖公路上江埠大桥及接线工程s01 合同段北起淳杨线k12+600 处,起点桩号为
k0+000,路线基本沿淳杨线行进至k1+648 处穿越隧道、并跨越千岛湖水域,经界牌岛西侧库
区沿岸,直至界牌岛隧道南端,终点桩号k3+160,路线全长3.16km。
二、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1、技术措施
a、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指定放炮技术人员。
(2)爆破器材要安全储存。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
压。
(3)对危险区的房屋、结构物、材料和机具设备要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作好电雷管的导通和电阻测试。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雷管。
(5)严禁用电雷管改作火雷管。
(6)禁止使用冻结、变质的胶质炸药,不知药性的炸药,须经试验后方可用。
b、装药、爆破
(1)非指定放炮人员不得担任装药和爆破工作,放炮工应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
第16篇 爆破作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爆破作业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对爆破物品相关的规定,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对运输、存储、领用、退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发生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检查、对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纠正。发生缺少或多出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加强培训工作。对经管、使用、运输等各类人员要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上岗;非持证人员一律禁止参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
六、制定各岗位人员的相应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禁止串岗、混岗,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交接班手续清楚,定期查库,做到帐实相符。
七、使用爆炸物品时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对周围环境必须进行清理并派出人员警戒;对高压线、光缆等重要设施要进行有效的防护、避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