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1 爆破工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凭证领取爆破器材。
2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3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要做到: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2)必须使用专用袋或箱装运雷管炸药,雷管、炸药必须分开;
3)不许在途中随意停留、休息;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应轻拿轻放,不能接触火和电,雷管和炸药要分开搬运;
5)禁止携带爆破器材乘坐班车。
4 起爆药包的加工
1)只准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点加工,加工数量与当班爆破需要量相等。
2)雷管插入药包前,应用与雷管直径相等的竹(铝、铜)锥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将雷管轻插入孔内。
5 警戒与信号
1)警戒与信号按《爆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露天危险区的确定:
人工与爆破点最小距离:
深孔爆破的正面方向300m,左、右、后侧200m;
二次破碎和根底炮,四周各400m;
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应按计算确定。
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面方向为120m以外,后侧为60m以外。
6 爆破操作
1)严禁边打眼边装炮;
2)必须用木(竹)杆装炮;
3)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索或雷管脚线,轻轻地送入孔内;
4)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或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5)填充物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不准用小石块;
6)露天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进行装药,装药时禁止在卿m内进行其它爆破;
7)露天爆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起爆,黄昏、夜晚、大雾天禁止爆破。
7 起爆方法
甲电力爆破
1)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上,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2)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准在炸药装完后,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器开关处放线。
3)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用测电笔将母线两线接头对碰一下,检查是否有电。
4)用电桥测量电阻按电桥按钮时,一次时间不得长于3秒钟。
5)露天爆破有雷雨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
6)当杂散龟流测量值大于30毫安时,应暂缓起爆。
7)每个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5安倍,交流不小于4安倍。
乙火力起爆
1)起爆必须采用一次点火、多组点火时,一人不得超过5组;
2)单组一个炮的导火索长度不得少于lm。
3)禁止边切导火索边点火。
4)禁止使用电石灯和烟头点火。
丙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线长度不小于15cm,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大于90°。
3)雷管的集中穴应辅导爆索传爆方向。
8 盲炮处理
1)盲炮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4)浅眼盲炮必须采用木质、竹质或其它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但起爆药包顶端应留有locm炮泥,再将起爆药包重新装入进行爆破;
5)露天深孔盲炮,如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接起爆。
9 爆破后应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送回炸药库。
10 取领爆破器材必须填写领料单,爆破后及时填写爆破器材消耗单。
第2篇 地下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间距小于26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曲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
第3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9 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
6 号)的规定和__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 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 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__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
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 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
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
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 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
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 )。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 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 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 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
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 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 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
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 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
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
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 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
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安全检查制度
第4篇 爆破警戒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产生爆破危害发生事故,使警戒人员安全警戒到位,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规范爆破作业行为,使爆破施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爆破总指挥:*
2、爆破警戒负责人:
3、爆破警戒人员:、、、*、*
4、起爆人员:、
二、爆破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1、爆破总指挥的安全职责
全面负责爆破领导工作,对爆破安全负责,下达起爆命令,全面掌握爆破现场、周围人员、设备撤离情况,对爆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和各点的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起爆。
2、爆破警戒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全面负责爆破警戒工作,对爆破警戒安全负责,合理分配警戒人员,在起爆规定的时间里,对爆破周围的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行爆前疏散、清理,及时向爆破总指挥汇报安全警戒情况。
3、爆破警戒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切行动听指挥、各行其责,对其警戒区域的人员、设备安全负责,警戒人员应在其指定的位置,不得擅离警戒岗位,在警戒区域内发生事故,应由该区域警戒人员负责。及时向爆破总指挥及爆破警戒负责人汇报安全警戒情况。
4、起爆人员的安全职责
起爆人员只有接到起爆命令后才能起爆。在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现场的网络连接情况,对起爆器、起爆主线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准时、安全起爆。
三、爆破时间
由于矿区气象条件较为恶劣,装药结束后,如不能按时爆破,将直接影响到爆破效果,具体爆破时间以接到爆破通知为准,露天开采项目妆将提前40分钟通知各施工单位撤离,爆破结束后,经检查无盲炮15分钟后解除警戒。
四、警戒安全要求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五、爆破安全警戒范围
爆破安全警戒重点区域:
1、项目部驻地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的疏散、清理;
2、爆破施工现场的人员、工具、设备的疏散、清理;
3、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撤离到安全区域,封闭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道路上严禁车辆、人员通行;
4、东面区域道路路口的人员、车辆、设备的疏散、清理;
5、西面道路路口的人员、车辆的疏散、清理。
六、警戒作业程序
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制定安全警戒示意图)→安全警戒人员到位→爆破领导人发出预警信号(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人员设备撤离)→爆破领导人发出准备起爆命令信号(确认人员、机械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已到位)→爆破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才能发出)→起爆人员检查、测试起爆网络→充电完毕→请求起爆→爆破领导人下达正式起爆命令→(爆破员)起爆→检查处理盲炮(安全等待时间过后进行)→确认安全→解除爆破警戒信号→起爆作业结束。
七、警戒信号
1、信号包括音响和视觉两种信号。
音响信号可采用口哨,警报器等;视觉信号可采用信号旗等。在爆破前发出,使警戒区及附近人员都能听到或看到。
2、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必须迅速无条件撤离至安全区域。(爆前15分钟发出)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生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爆前5分钟发出)
4、解除信号:安全等等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坡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爆后15分钟发出)
八、责任追究
发生爆破事故,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刚进行处理,职责、任务、目标划分明确,该谁的责任,谁承担,谁负责的区域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爆破公司
分公司石灰岩矿项目
20年月日
第5篇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规范
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 ,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
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30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
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
(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0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314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 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 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81公斤炸药, 280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背药2人与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人当场被炸身亡。
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16人,重伤2人,轻伤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10多kg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7人,伤3人。
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
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
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对爆破材料的选用应严格过问、检查,至少应清楚怎样选用。
破碎的介质(煤、岩体)强度不同,则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药;对于瓦斯矿井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所选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在有水的条件下,所选用的炸药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时由于煤矿使用量大,矿用爆破材料的选用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在雷管选用方面规定: “采掘工作面,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顺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不得掺混使用。”
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 这两种炸药中都含有水, 故称含水炸药。 它们和铵梯炸药相比, 具有突出的优点: 原料来源丰富, 制造加工简便, 成本低,抗水性强, 爆轰感度高, 爆炸和传爆性能好, 无熄爆, 爆燃现象。 在同等安全等级条件下, 比煤矿铵梯炸药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 四川省某矿, 爆破材料管理特别混乱, 井下炸药、 雷管乱甩乱放, 甚至在井下发现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药卷(引药)。该矿在井下放炮时,由于炸药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2人,伤4人。
1996年3月19日, 湖南省某矿, 用2号岩石炸药放炮采煤(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2人。
1999年4月2日11:40, 河南省某高瓦斯矿井, 掘进工作面使用劣质炸药。在掘进头装右侧底眼炸药时,炸药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30人,伤3人。
从上述三例事故我们不难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层原因是煤矿管理者管理失误造成,如炸药的选用是违章的,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对爆破人员及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15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须由20周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和初中以上文化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式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对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按矿井瓦斯等级和相适应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级合理选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变化异常、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面无风、微风时。
除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时,爆破工也不得装药、爆破: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内未洒水降尘。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电缆等,没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护的。
2、爆破前,靠近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顶作业时。
3、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爆破地点及上下出口5m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爆破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距离时。炮眼应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块等杂物当炮泥。
(三)关于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曳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曳脚线,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电物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药。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须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严禁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外及可能进入的所有入口处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可靠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出应设警戒牌、拉警戒线(绳)等标志。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掘进爆破时,母线应随用随挂,禁止使用固定母线。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管网、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炮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的钥匙孔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除,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脚线的联结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炮工进行,母线与脚线联结、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参与。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在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未爆的炮眼在现场当面移交给下班炮工。
(三)关于“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一炮三检”是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浓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检查三次瓦斯浓度。而“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放炮时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放炮。爆破工的责任是坚持自联自放操作;瓦斯检查员实施“一炮三检”;班组长负责保护工具、设备、清点人数和在各入口处设人、牌、线三道警戒。
“一炮三检”是煤矿井下安全爆破作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预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这个制度虽然是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但其执行的好坏,反映了该矿的整体管理水平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成度。由于未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
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矿,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伤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苏省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电钻电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辽宁省某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瓦斯检查员脱岗,未执行“一炮三检”,母线与放炮器虚接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
可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关于毫秒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种延期爆破。迟延时间间隔仅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邻炮眼爆炸时间间隔极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还来不及涌出时,后段相继爆炸结束,这样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种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优点是很突出的:
1、可减弱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数目,减少爆破次数,也就减少了顶板被反复震动的次数,从而维护了围岩的稳定。
3、由于先爆的岩块在落下之前,与后爆的岩块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块度均匀,大块率低。
4、爆堆形状整齐,爆堆比较集中,有利于提高装岩效率。
5、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可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缩短爆破和通风时间,提高掘进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
6、减少爆破工联线、爆破次数,降低了爆破工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 。
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为实现全端面一次起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为有利:
1、顺发爆破占用时间长,每茬放炮时间长达2.5h—3.5h或更长;而毫秒爆破仅用半小时就可放完。
2、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反复震动易破坏顶板和支架,顶板不好时易冒顶;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反复震动少,对顶板、支架破坏小。
3、顺发爆破装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时间,而毫秒爆破自装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输送机。
4、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放炮安全距离不易保证,有时炮工为了少跑路而不顾安全,被炸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爆破安全距离易保证。
其实,在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只要坚持使用煤矿安全毫秒延期电雷管就可实现,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较大的投入。
(五)关于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组装药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
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矿,在巷道掘进中,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前未洒水,放炮引爆煤尘,死亡35人,直接经济損失128万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矿,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坚持“一炮三检”,放炮时瓦检员不在场,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护队员15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可见必须坚持 “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绝不能“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关于炮泥
炮泥是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爆破的必备材料。由于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杂物(可燃物)当炮泥的危害是我们在煤矿工作的人员深有体会:这就是残眼多,进尺少,倒支架多,炮烟多,特别是喷火,由此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惊心动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陕西省某矿,井下放炮不装炮泥,用煤块、纸屑等杂物当炮泥,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尘,死亡101人,伤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矿,一贯用煤粉当炮泥用,无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伤3人,摧毁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矿,井下放炮没装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伤5人,轻伤17人。
《煤矿安全规程》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别强调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内装200ml水制成。这些东西都是简单材料,不需较大投入就可实现。
在现场实践中,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用杂物当炮泥放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工人故意违章,而是工作面无合格的足够的炮泥可装。这就完全是煤矿管理者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过1.o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实上述规定,工作面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实现。
三、特殊条件的爆破安全规定
(一)巷道贯通放炮
两巷贯通时,涉及到两个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108条规定:“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为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贯通爆破前必须加固贯通点支护。距贯通点相距5m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内不许装药。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贵州省某矿,在掘进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过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烧伤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矿,切眼贯通区域通风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 984.45万元。
(二)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
《煤矿安全规程》33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积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放炮处理时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现场有相关领导协调指挥。
1970年3月15日3:12,辽宁省某矿,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无安全措施,炸药放置不固定,在炮响时炸药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飞的漏斗碎片砸伤炮工头部,当场死亡。
19*11月9日9: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矿,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放明炮引起煤尘爆破,死亡17人,伤3人。
(三)遇老空区爆破安全
第45条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老空区也称老塘,是井下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总称。由于老空区内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爆破时穿透老空区易发生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问题: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须打探眼、探钻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水、火、瓦斯等情况,必须依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2、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出水异常,煤、岩松散,工作面温度变化异常,瓦斯大量涌出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许装药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无危险地点起爆。只有经过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四)接近积水区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当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位置不明,或测量不准确,以及过去小煤窑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时误穿积水区导致大量积水涌出,造成冲毁设备、伤亡人员,甚止淹没全矿等严重事故。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积水区时,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丰富地层(流砂层、冲积层、风化袋等)、导水断层、积水的井巷和老空,打开隔水煤(岩)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险的地点爆破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探明的情况进行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汽、谁叫、顶板来压、顶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煤岩变松软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炮工停止装药、爆破,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况紧急,必须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
4、打眼时,如发现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钻,不要拔出钻杆,并马上向领导汇报。
5、合理选择掘进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体的稳定性。
(五)放浅眼小跑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时,必须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六)放震动炮
《煤矿安全规程》210条规定:“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采用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综放工作面)是不允许爆破的,以免炸坏机电设备和炮烟腐蚀液压支架的镀层。但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时,《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动爆破方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只能能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采用松动爆破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夹矸的厚度、硬度、性质等情况,制定松动爆破的炮眼参数(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装药量和封泥长度)核对设备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给液压支架立柱穿上裤套),把采煤机开出爆破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爆破。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封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黄铁矿结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规定的炮眼眼距应能使炮眼之间的夹矸发生贯穿裂缝,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起爆应采用顺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突出煤层松动爆破安全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体深部的高压力带打深孔炮眼,装药爆破松裂煤体、消除煤质软硬不均并卸压和释放瓦斯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措施,并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
(2)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个孔(不少于3个),孔径42 mm左右 ,孔深8—10m (不少于8m );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
(3)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装药量3—6kg,把药卷绑在竹片上一次装进,炮泥不少于2m 。
(4)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动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业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5)松动爆破时,必须撤人、停电、警戒、远拒离爆破、反向风门等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无地质变化,煤质较硬,顶板较好,突出强度较小的突出煤层。
2、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采面采用松动爆破时,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质松软、有突出预兆地点和分层内,炮眼与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药量450g,封泥附合规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
(3)松动爆破时,必须做好撤人、停电、警戒等工作。
(4)松动爆破时,工作面停止作业,安全距离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复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井下爆破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如选择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矿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够长的母线及安全性很高的发爆器(如mfbb型发爆器),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违章指挥,才能保证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6篇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 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 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 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 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 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 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 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 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 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7篇 爆破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保障爆破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我部涉爆人员制定以下措施:
一、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二、爆破员在实施爆破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操作规程执行,如违规操作后果自负;
三、在实施爆破时严格控制装药量,减少飞石和震动,孔桩爆破一定要覆盖并压实,因不覆盖导致飞石伤人、伤物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明山基础爆破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上午9:00-12:00以前,下午16:00-18:00以前必须完成爆破。
四、当天领用的炸材必须当天用完,如有余剩,当天必须退库登记,如发现有私存爆破器材的或,一经查出,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若发现炸材丢失、被盗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等待处理。
五、在实施爆破时必须搞好周边警戒,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炮主线要求有300米长,未能做好安全警戒和自我保护工作的,出现的一切爆破伤害事故自行负责。
六、领出的炸材必须有专人看守,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工作箱并上锁,并由爆破员保管,在涉爆点没有雷管工作箱的不能领取炸材,未能正确使用雷管工作箱的,一经查处一切后果自负。
七、在交通要道周边和居民房周边施爆的,必须做好周边警戒并设立警戒标识,一定要有警示旗,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八、班组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强制违章指挥,如出现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由班组自行负责。
九、以上规定希望各班组负责人、爆破员和安全员严格执行,保证爆破施工安全有序进行,不出任何爆破安全事故。
仁赤高速公路rctj-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11-27
第8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第9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办法
一、洞口爆破
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均须配戴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安排专门安检人员,确保施工安全和全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遇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3、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应听从有关领工员和班长的统一指挥、调配。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准违章操作。
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
6、禁止双重作业。
7、所有施工机械均应有专人使用、保管,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操作。
8、爆破作业
(1)爆破区打眼完成前一小时,由总负责人提爆破物品数量,押运员去炸药库领取炸药,炸药和雷管要分批领取.
(2)装药开始前十分钟,由警戒员通知除爆破员以外的所有人员、牲畜撤离现场,信号为三声哨响,不能撤离的施工机械要掩盖,断电并封锁警戒范围的路口。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根据现场地形,警戒区半径200m.
(3)装药时,由负责人现场监督进行装药,现场不能抽烟,炸药摆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摔,装药完成后,将剩余火工品交由看守员、押运员点收退库。由负责人检查起爆网络是否正确、畅通。并通知警戒员,检查警戒区是否人员全部撤离, 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带,同时切断电源并作好安全警戒。爆破人员必须最后撤离爆破地点。警戒员两声哨响后起爆。
(4)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石,并进行处理。
(5)爆破完成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负责人通知警戒员撤消警戒,一声哨响,恢复道路通行,同时清理既有公路上的障碍物。
(6)建立夜间检查制和值班制以防落石,并加强施爆区域的照明,保证公路行车、行人的安全通行。
二、洞身爆破
1 、开挖及钻孔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架移动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切断电路,台架在移动前,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移动中台架上严禁有人,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确定其稳固,防止移动。
第10篇 过断层爆破爆破器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说明:
本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切眼及补切眼各遇到一条断层。为顺利推进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施工准备:
1、 打眼:采用7655型风钻打眼。
2、 爆破:采用毫秒雷管、乳胶炸药进行爆破。
3、 出矸:采用人工装碴经溜槽外运。
4、 支护:采用锚索(7.3m)支护,配合单体、交接顶梁。
5、施工采高1.7米,进度1.2米。
三、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过断层时应加强支架、机组、运输机的检修,严禁带病运转。
2、断层面上下两盘以不留顶煤、破碴为原则,将断层面平整过渡,防止支架脱开,工作面不得出现忽高忽低,并严格按要求控制好采高。
3、采用带压移架超前支护。
4、坚持一步三调,相邻支架错差不大于顶梁侧护板2/3,不挤不咬不倒,保持良好支护状态。
5、根据断层大小和岩石软硬确定机组割或爆破。爆破时应采用风锤打眼。
6、打眼时根据岩层的厚度确定炮眼的布置方式:破岩厚度小于1.5米时为单排眼;破岩厚度在1.5以上时采用双排眼;顶眼装药1卷,底眼装2卷,采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孔,封泥长度不少于500㎜,每次起爆不超过6 个炮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7、爆破前,对爆破地点上下支架的立柱及活柱、压力表、及电缆、管线等用皮带保护好,并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8、打眼与割煤作业时,机组与打眼距离不小于20米,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道。进入机道时,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找掉活渣活煤,打好护帮柱。
9、断层处需打眼时,由专业人员完成。严格执行有关风钻(锤)打眼的规定。
10、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起爆器。
11、采用串联方法连线,正向装药,坚持一炮三检制度、留有爆破记录,关于引药的制作、装药、封泥、爆破,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2、爆破前,班长亲自布置警戒,在一切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和爆破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爆破,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撤除警戒。爆破员最后离开爆破处。爆破员起爆前先发出爆破警戒,吹长哨后再等5秒方可起爆。
13、放炮布岗:放炮地点设在运巷往外20米处,为1#岗;回巷人员全部撤至12运输石门内,风门进风侧为2#岗;回巷与12回风石门交岔处往南15米处为3#岗。
14、爆破后,爆破员及班长首先进入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由班长撤回警戒人员。
15、工作面爆破时,机组距爆破地点不小于10米。
16、遇瞎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17、打完眼后,必须把电煤钻拿到上下巷距工作面上下出口煤壁线20m以外无淋水,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掩盖好,电缆线盘放好,切断电源。
18、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9、炮眼布置方式及放炮方法(附图16)
炮眼布置三视图(1:100)
说明:
1)、炮眼布置为三花眼,顶眼眼距1000mm,底眼眼距为1000mm,顶眼距顶板为500mm,底眼距底板500mm,顶眼仰角为20°,底眼俯角为20°,炮眼水平角75°~80°;
2)、采用正向装药,炸药为煤矿许用乳化炸药,雷管为1~5段毫秒电雷管;
3)、采用毫秒微差爆破,人工串联,放炮器放炮,起爆顺序由上向下,由顶眼“3、4、5”和底眼“1、2、3”炮为一组,每次放炮不得超过3组;
4)、装药、放炮严禁与移架、回柱平行作业;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放炮器放炮;
7)、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
8)、放炮母线、脚线的联接,线路的检查,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第11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12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某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 术语
2.1 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 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 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 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 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 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 aq2007.1-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3.7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 ga441-2003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 管理职责
4.1 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 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 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 总工程师:
4.3.1 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 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 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 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 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 生产技术部:
4.5.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 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 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 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 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 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 资源部:
4.6.1 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 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 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 安全生产部:
4.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 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 设备能源部:
4.8.1 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 测绘技术部:
4.9.1 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 党群工作部:
4.10.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 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 动力工区:
4.12.1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 运转工区:
4.13.1 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 综治工区:
4.14.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 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 通风工区:
4.15.1 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 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 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 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 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 采掘工区:
4.1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 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 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 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 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 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 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 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 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 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 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 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 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 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 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 设计步骤
6.1.1 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 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 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 设计内容
6.2.1 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 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 地质概况说明
6.2.4 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 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 (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 (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 (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 (m)
v--导爆索爆速 (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 (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50,a为1.3一.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 k (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 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 爆破技术要求
6.2.7 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 大爆破组织
6.2.9 爆破网络设计
6.2.10 审查意见
7 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 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 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 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 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 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 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 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 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 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 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 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 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 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 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 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 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 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 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 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 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 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 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 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 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 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 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 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 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 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 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 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 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 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 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 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 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 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 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 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 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 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 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 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 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 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 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 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 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 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 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 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 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 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 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 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 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 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 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 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 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 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 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 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 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 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 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 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 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 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 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 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 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 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 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 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 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 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 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 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 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 装药要求:
9.1.1 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 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 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 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 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 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 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 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 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 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 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 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 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 连线要求:
9.2.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 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 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 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 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 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 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 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 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 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 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 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 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 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 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 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 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 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 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 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 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 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 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 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 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 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 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 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 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 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 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 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 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 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 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 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 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 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 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 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 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 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 检查与考核
15.1 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 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 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 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 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 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 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 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 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 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 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 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 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 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 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 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 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 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 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 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 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第14篇 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第15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16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 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 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 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 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 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 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 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 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 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二十三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看管,闸刀箱要上琐。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披、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短接,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 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雷雨天气不准采用露天电 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端线两端联成短路。所 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5、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到安全地区,然后用专用电表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通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条 电爆和火雷管引爆网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 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条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和残炮。
第二十九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断开,接成短路。此时若 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条 放炮时应设置警戒线,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距离外,发出放炮信号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条 遇到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条 炮响后,应由爆破工程师或爆破班长到爆破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应及时处理,在现场设立警戒或标志,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排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有违背时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