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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1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 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 5家及以下 6-10家 11-15家 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 最多1名 2名 3名 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3篇 浅谈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建立与执行

1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建立

通过抓好安全管理标准化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设备设施标准化、岗位作业标准化,才能够使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达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1.1 安全管理制度化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是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重要保证,是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依据。通过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确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求电力企业的所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运行,从而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其内容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规章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安全管理文件闭环系统,把安全教育、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检查考核全部纳入闭环管理,使安全工作成为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进行一项工作都严格执行安全程序,每项工作结束时都有细化、量化的安全情况总结,可实现安全工作的封闭化管理。

1.2 设备设施标准化

现场安全管理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标志标识等是安全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作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的不断发生,其根源在于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标准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因此,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同时结合电力企业实际进行设计,将设备及安全工具标志、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规范,实现设备设施的标准化。

通过缺陷管理、检测与跟踪等手段加强设备管理,可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在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为职工创造一个清洁、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要搞好设备设施标准化工作,必须从严从细入手,凡整治都要力求彻底、规范,通过不断的整改完善,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3 岗位作业标准化

电力企业很多事故都是由于无票工作、安全措施不当或习惯性违章等行为所造成。因此,通过岗位作业标准化,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就可大幅度降低各种事故的发生,使整个作业的全过程处于受控制的状态,每次作业都能保证在周密的安全措施下进行工作。

岗位作业标准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第二,对高危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即实现作业过程的控制;第三,提出对现场人员作业行为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要求、作业环境中的警示标志要求以及机构、人员、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发生变化时的控制程序要求。

另外,电力企业在实施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中,还应建设完善的安全文化体系,使企业内部真正形成一种安全职业道德气氛,使全员深刻理解和把握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内涵、意义和方法等,逐步实现“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安全理念转变。

2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的执行

目前,很多电力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标准,但是安全管理绩效往往不尽如人意,问题的关键是标准的执行力没有最终解决。如何实现标准从上至下、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这是解决安全管理标准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即标准的执行也要实现标准化。

关于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的标准化,可采用“4r”管理模式建立一套独立的执行系统[8-9]:

r1——执行的驱动系统。确定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目标,并将执行标准目标需要计划的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将标准目标落实到具体部门与具体行动上。员工在执行之前,应明确每一个标准目标的执行者追求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结果,而不是含糊的人物安排。

表1 r1——执行的驱动系统

执行主题内容工具关键成果
r1——可执行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目标,并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员工,还包括完成标准目标的关键措施、时间表盒责任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完成标准目标的计划;关键行动措施,资源要求与风险分析。

r2——执行人的职责系统(kpi)。根据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目标进行角色定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责、权、利,识别关键绩效(kpi),并提出一整套绩效标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其绩效标准不能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应该对预防性的基础工作提出绩效要求。

表2 r2——执行人的职责系统

执行主题内容工具关键成果
r2——岗位职责系统为标准目标执行人进行角色定位对工作岗位进行分析,明确岗位权责,根据安全管理标准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岗位工作职务权限模板;关键岗位标准模板;岗位职责说明书(每个岗位的责任、汇报关系等);岗位考核指标模板。岗位说明书;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工作责任书。

r3——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通过制度化的质询会议或定期的内部审核方式,在事实和数据基础上将各个层次的行动过程纳入电力企业目标管理系统。

表3 r3——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

执行主题内容工具关键成果
r3——标准执行跟踪系统,对标准的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制定对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体系,针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改进行动,优化管理。标准执行跟踪报表体系(标准完成情况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重大措施的实施情况表等);制度化的质询会议;标准执行改进系统(包括标准改进表、标准改进监督工作单)。标准执行跟踪报表;质询会议;标准改进计划。

r4——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通过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的考核方案,将标准执行情况与薪酬挂钩,并奖励绩效好的员工,惩处或淘汰未达目标的员工。

表4 r4——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

执行主题内容工具关键成果
r4——标准执行考核系统将个人利益与标准执行情况完全挂钩根据安全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短期激励体系;长期激励体系;标准执行矩阵。绩效评估方法;不同序列员工的收入;标准执行矩阵。

3 结语

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电力企业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化的工程,此处我们提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化、设备设施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化,但安全管理需不断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需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武汉博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构建的安全标准化提到安全技术标准化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这也是提升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科学方法。因此,推行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作,对电力企业安全基础的夯实及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起到十分的重要作用。 武汉博晟安全 提供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培训考核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400-886-7376

第4篇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9条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 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 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 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2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3条 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4条 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5条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6条 外包工程应按**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7条 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8条 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29条 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 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 公司下属车间、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人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32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3条 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4条 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5条 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6条 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7条 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8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39条 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4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5篇 天津电力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实践

(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 300010)

天津电力信息大型综合系统始建于1994年,此后,各类系统建设又迅速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目前在公司广域网上运行的系统有:网上办公自动化(oa)、综合信息平台、用电mis、财务mis、民用电mis客户服务系统、负荷控制、调度自动化(scada)、调度mis、互联网代理及电子邮件系统等。正在建设的大型综合性系统有:生产mis、电网gis(电网地理图形辅助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升级。由于天津市地域比较集中,系统网络的覆盖面、容量及性能建设得很好,为便于统一规范、控制和安全防范,公司广域网各类信息系统全部采取集中式建设,集中式管理。

随着天津电力信息系统建设的迅速发展,信息系统在公司日常办公、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公司广域网和某些局域网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其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无可估量,如果造成电网事故,则其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因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正常的运营秩序已上升到至关重要的位置。同时,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难度越来越大。而现阶段计算机专业技术和知识还不够普及,加上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计算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限,对于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对信息系统越来越强的依赖性认识不足,所以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不仅必要而且显得紧迫。

1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1) 将原挂靠于总经理工作部的信息中心分离出来,成立科技信息部,下设科技信息处,统一负责全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各基层单位的计算机管理部门行使业务和职能管理。各单位下属车间(含工区、所、站,下同)和配备计算机的班组设有计算机专责人,公司本部各部门设有兼职的信息员。这样便建立了公司、厂(分公司)、车间和班组四级管理网。

(2) 由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网络骨干通道和骨干交换机的建设与管理,并负责调度scada系统、通讯系统和调度mis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各基层单位的调度部门行使职能和技术管理。必要时可请科技信息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帮助。以上构成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管理的保证体系。

(3) 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公司本部和各基层单位均设1名安全员(目前为兼职),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由此构成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监督体系。

2 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在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的同时,公司还致力于建章立制。目前已建立信息系统网络和机房建设规范、运行监管、应用系统开发与管理、系统验收启用、日常监督与考核以及信息保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其间经历了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过程。有的制度是先期发出1个或几个通知,经过一段实践后,再进一步整理完善,形成正式文件下发,有的文件执行一两年后又被新的、更详细、更完善的文件所取代。

3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几点注意事项

(1) 要通过广泛宣传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及时通报信息系统故障情况及其影响,严惩人为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教育全公司的干部职工,增强公司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促进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进而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2) 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保证体系,即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由于该专业技术性很强,所以更要强调落实技术责任。对信息系统故障的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3) 由于个人计算机的操作时间不受限制,其操作具有个体独立性和一定的隐蔽性,加上各级领导干部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水平有限,所以,专业技术部门应不断强化网上监控技术手段和个人pc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个别人员在联网的计算机上加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私接modem等违规设备。对发生的违规行为必须严惩,并予通报。

(4) 调度scada系统必须独立运行,并同其它系统严格隔离。

(5) 各应用系统必须和其它系统可靠地隔离,并有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

(6) 禁止联入广域网的各单位局域网服务器另开互联网出口,严禁在联网计算机上私接modem上互联网。因工作需要使用modem的个人计算机必须经过统一审批、备案,且该计算机必须同单位局域网和公司广域网断开。

(7) 严禁在联网计算机上设立对外开放的网站,严禁加装对外开放的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网上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8) 对登录各类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应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所设密码不能过于简单,防止他人盗用上网。

第6篇 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知识

班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基本的劳动组织,也是企业安全网最基层的单位,各种规章制度均要通过班组去实现,并在生产过程中去落实。所以,班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班组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安全教育、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管理、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上报等,针对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之后各岗位人员的交流、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岗位人员安全地开展工作,达到让新到岗位的员工顺利进入角色、各项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现就有关班组安全教育工作谈一些看法。

班组安全教育按内容可分为: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三大类。

(一)安全思想教育。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会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术。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方针、政策、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等部分。

(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是基础知识教育,如电气安全知识,防火、防爆、起重、焊接、转动机械设备的安全知识,登高作业和其他各种危险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

(三)安全技术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一般安全技术是员工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技术。专业技术是指某个工种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在完成一般安全技术教育的基础上,还要按照不同工种,进行专门的、深入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安全技术还包括安全系统工程等现代化管理知识的内容,例如安全文化、事故隐患评估与治理、安全规程、“两票三制”等。

在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中,班组长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因时、因地、因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如对刚参加工作人员进行新员工教育,对离岗满3个月或节假日后进行的“复工”和“收心”教育;对变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调岗”教育;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通过教育,要使员工明确:绝大多数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绝大多数暴露的问题都是可以控制的;安全是每项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负担具体的安全责任。

电力行业事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导致事故的原因多属作业人员作业时,自觉或不自觉地诱发了已经潜在的危险点,使作业人员受到伤害。下面列举一些危险点查找的重点,以供公司各单位、班组在开展安全学习活动及对新到岗人员安全教育时参考、学习。

(一)线路施工不使用工作票,不停电、验电,不采取接地措施(或接地线数量不足、用个人保安线代替主接地线等);个人不使用保安线、安全帽、安全带、线路命名卡、近电报警器等防护用品;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不检查杆根、拉线等。

(二)自备电源管理不善,现场踏勘不全、不细;径流式小水电站采用约时停送电,开工前不再增设地线,未办理许可、终结等手续。

(三)线路交叉跨越管理不善,不查记录或不踏勘,仅凭记忆开工作票。

(四)重点部位的工作不监护或监护不严。

(五)倒闸操作前不认真仔细地复核、对照模拟图板,对操作前后的运行方式不认真分析;现场操作前不认真核对设备命名,解锁钥匙管理不严,有走错间隔、引起带负荷拉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的危险。

(六)下级调度发令操作上级调度的许可设备前,未征得上级调度的同意。

(七)擅自增加工作任务而不办理停电申请和工作票手续。

(八)开工前的站(所)班交底不严、不清、不考问,听取交底时缺席、迟到或不认真,盲目开工;工作票、任务单、程序卡等执行流于形式。

(九)起重、搬运、立杆、紧线等工作,受力器材的规格不符合要求,锚桩敷设不合格,现场没有统一指挥,不执行旗语、手势语和规范的统一术语,而是人人可以插嘴,且习惯采用语意含糊及多义性的土语、代用语、简略语等。

(十)驾驶员违章超速行车、弯道超车及开疲劳车等。

第7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第8篇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现场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电力及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各施工项目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条 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施工技术、机电设备人员等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价,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项目部自检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和靠近。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剔槽、打洞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锤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沙子必须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不得在同一立面进行交叉作业。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第二十五条 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装卸及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时,必须保持车体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向槽内下料时,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第二十七条 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第二十八条 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第二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第三十条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保持步调一致。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作业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第三十一条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第三十二条 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与构件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第三十三条 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将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第三十四条 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锁止,并且用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第五章高处平台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做好防雷接地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 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工具和零星材料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不能佩带工具袋时,工具和零星材料应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

第六章电气安装及调试

第三十八条 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在交通道路附近或较繁华地区开挖电缆沟时,应设置隔离栏杆和标志牌,夜间设红色警戒标志灯。

第三十九条 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侧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第四十条 汽车运送电缆时,电缆应尽量放在车厢前部(跟车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后面),并用钢丝缆绳固定。

第四十一条 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敷设电缆,并设专人指挥,架设电缆轴的地面必须平整坚实,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严禁用千斤顶等代替。

第四十二条 人力拉引电缆时,力量要均匀,速度应平稳,不得猛拉猛跑,看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轴前方。敷设电缆时,处于拐角的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弯曲半径的外侧。过管处的人员送电缆时手不得离管口太近,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严禁直对管口。

第四十三条 竖直敷设电缆作业,必须有预防电缆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电缆放完后,应立即固定、卡牢。

第四十四条 在已送电运行的变电室沟内进行电缆敷设时,电缆所进入的开关柜必须停电,同时采用绝缘隔板等措施;在开关柜旁操作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10kv以下开关柜);剩余电缆较长时,必须将电缆头进行绝缘包封,捆扎固定,保持绝缘强度,严禁电缆与带电体接触。

第四十五条 在隧道内敷设电缆时,临时照明的电压不得大于36v。施工前应清理地面,排净积水,必要时须进行气体检测,并加强通风,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十六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四十七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牌。用汽油做清洗剂,场地周围必须杜绝明火。如用热煤油,加温后油温不得超过40℃,严禁用火焰直接对盛煤油的容器加热(中间必须用铁板隔开)。用热机油做清洗剂,油温不得超过120℃。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要收集在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十八条 设备试运转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做可靠试验,试运转区域应设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必须按照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设备试运转操作,有条件时,应先用人力盘动,无法用人力盘动的大设备,可使用机械,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加动力源,并遵照“从低速到高速,从轻载到满负荷”的原则,谨慎地逐步操作,同时做好试运转的各项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电气调试时,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调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专人看守或加锁,并悬挂警示牌。待仪表、接地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验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类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严禁合闸。

第五十二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严禁所有人员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测定后,必须放电,遇到雷电天气,停止摇测线路绝缘。

第五十三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以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的方式进行。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采用绝缘棒放电。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强化电力输变电工程建设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

措施

导读:关于强化电力输变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有关部门曾经对于施工安全氛围作出过调查统计,得到的结论是,施工工程的安全氛围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成反比。从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安全管理一般是两种形式,分别是“静悄悄”和“轰烈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能够营造出一种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构建施工安全理念,杜绝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目前施工建设工程中一大严重问题,这也是关系到施工安全的大事。有一些工地上的职工认为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扎安全带是很小题大做的行为,因此对于严厉的管理非常之反感。然而事实上,这一系列他们眼中的小事却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安全的,很多时候正是这一根安全带、这一顶安全帽会挽救一个工人的生命,也可能就是这一根安全带、这一顶安全帽的疏忽会葬送工人的生命。在操作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是很多事故最直接的诱因,不仅仅会危及到个人的人身安全,还会危及到设备的安全,并进一步妨碍到整个电力生产,提高输变电工程人员的法治意识与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施工。

基于以上种种,必须要构建施工安全理念,并严厉杜绝一切违章行为,对于违章行为尤其是那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必须毫不留情不留余地。

营造施工工程安全氛围

有关部门曾经对于施工安全氛围作出过调查统计,得到的结论是,施工工程的安全氛围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成反比。从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安全管理一般是两种形式,分别是“静悄悄”和“轰烈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能够营造出一种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真正地形成了一种非常强大的员工舆论监督气氛。这种良好安全氛围对于各个单位抓好安全工作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严格做好前期审核工作

发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发包之前除了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以及施工业绩作出严格详细的审核之外,还要从安全施工角度对承包人的施工负责人、安全施工记录、特种行业操作持证、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用具、工程技术员以及人员配置等等作出严格的审查及核实,并在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对于中标单位其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施工业绩以及人员配置等等一系列内容作实时实地地调研和考察。严格审核质检人员,质检人员不得兼职,持证上岗,同时需要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

规范施工工程安装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文件

合同里除了要载明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范围、工期以及工程价款这些条款之外,还应该要载明承包方以及发包方各自安全资任条款,特别是承包人应该要承担的安全贵任一定要竭尽可能地做到细致谨慎。

并且还要单独地签订相关“文明安全施工协议”,并以此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在其中必须要注明其与合同书文本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它的内容应该要覆盖到人员配置、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全机构设置、对承包方职工或者是第三方人身事故以及安全劳动防护要求等等一系列条款规章。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规范性以及严肃性,应该将这一系列文件都送到当地政府的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在输变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项目督查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专门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遗漏,详细检查生产现场安措执行情况、分析改造现场危险点、安全管理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几个方面,一经发现违章行为,严格惩治。认真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能留死角,排查组成员对电缆沟渠、电缆井等施工沿线的作业状况、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设备的现场布置情况,库房材料的安全摆放等内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节日保电万无一失。加强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环节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管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查施工用电线路、配电设施、电气设备防水、防触电装置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整改后通过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继续施工,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施工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安全设施的设置,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达标。

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和材料

在材料选取上要细心挑选,对于设备厂家要专门进行考察,从中选出质量价格能够得到保证的厂家,统一建材的质量、价格、并保障进度。同时,在采购设备材料时,要通过正常渠道,选择经过国家认可、有技术和资金保障的厂家,多进行比较选对,也不要以次充好,从而保障材料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节约材料成本,对进场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检测工作,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制度,对于未经过检查验收和验收不合理的材料严禁使用。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其素质

为了提高输变电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应该强化输变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的规定制度,全力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继续发挥施工现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切实做到不接受安全教育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安全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上岗操作。举办安全系列讲座、沙龙、研讨会、专题讲座以及各类宣传手段等,同时邀请专业人员向工程人员传授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让输变电工程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学习,提高输变电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有序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对监督工作质量和作风建设进行细化考评。同时,要注重输变电工程的人才培养工作,吸引人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提升工程队的实力。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范围,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这两个主体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两个支柱,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缺一不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业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鼓励优秀、诚信、实力较强企业,在质量安全工作上做出典范。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将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做到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建立起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率。

结语

为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安全问题,所有电力工程建设人员都作出了非常大的付出,各方人员共同参与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构建了企业施工安全以及生产管理的长线有效机制,更重要的是确保了生产安全事故得到了真正切实有效的控制。这不仅仅为企业职工带去了生活上的幸福,也为企业的长足发展以及经济效益打好了坚固基础。

参考《中国电力工程行业现状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参考:

中国电力自动化市场营销现状深度分析与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中国电力检修产业运营全景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评估报告

中国电力工程行业现状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中国电力施工产业专项调研及未来五年盈利战略研究报告

第10篇 初探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摘 要]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强调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就电力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结合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提出了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发展管理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电力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巨大努力,使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突出,基础薄弱、基层脆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有必要进行创新,笔者认为新思路应是:一个保持、两个引入、三个融入、四个抓住。

“一个保持”,就是保持企业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确保实现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电力安全生产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把电力安全生产纳入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搞好电力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好安全生产与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经过几十年的电力安全管理建设,我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体系,使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基本实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的形势下,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时期,电力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安全管理应当继续成为企业的主要工作。因此,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施“两个引入”,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提供有力支撑。“两个引入”,就是安全管理工作要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现在,在电力安全生产上我们习惯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职工遵章守纪”的管理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由直接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变为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因此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安全成了目前国内很多电力企业的共同点,“企业负责”流于形式,结果直接导致我国生产形势恶化,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形象。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充分认识到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具体实践。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激励人的士气和发挥其能动作用方面,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因此应运而生,其要求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理顺电力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各级各部门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在安全管理部门内建立起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只有形成了上下贯通、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可靠。因此,应当加快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决策有据、工作有序、行为规范,切实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安全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中有所作为。

实现安全管理工作“三个融入”,保证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产生实效。“三个融入”,就是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电力企业主要工作目标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生产生活之中。安全管理应是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使其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安全管理就犹如五个分散的指头握成一个拳头,使之能产生更大的合力。因此,电力企业应当把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到电力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分配、市场开发、职工生活等各个环节中去,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中都维护好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同时根据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企业的内在联系,采取开放的、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让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为企业和职工服务,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以“四个抓住”为安全管理工作抓手,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四个抓住”,就是抓住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切实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其家庭的困难救助工作,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利益;抓住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抓住电力企业文化建设这个根本,实现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在当前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影响、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只有将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才能使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宣传教育的同时,把安全管理的价值信念、行为准则和安全意识渗透到职工规范中去,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和文明程度;抓住创建“学习型电力企业”这个目标,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目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发展为全方位、多元化的竞争,善于学习新知识,善于思考新问题,迅速把新知识应用于企业安全管理,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资的作用,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的关键。

[结束语]

电力安全管理是保护生命的伟大事业,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是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创新意识,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笔者相信,在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中,电力企业只要提出新思路,改进方法,更新内容,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就一定能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第11篇 电力工程安全环境健康管理文明施工策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人人必须重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是每个施工人员的应尽义务。各施工管理人员应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作业环境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机料摆放定制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环境保护目标

1建立并保护环境管理体系;

2严格遵守环境法规,实现污染预防和达标排放;

3最大限度的降低能源消耗,对水、电、纸张等的使用实行重点管理;

4加强对废物的分类管理,减少发生量并尽可能的提高其利用率;

5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能力,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全员参与保护环境。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采用多因子法和经验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本工程对环境保护有影响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林木砍伐;

2植被和自然生态的破坏;

3生活污水的排放;

4施工固体废弃物;

5汽车尾气超标排放;

6施工噪声污染;

7施工原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浪费。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执行公司《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程序》,根据本项目工地环境因素识别结果及确定的目标,编制管理制度或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各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1林木砍伐、生态环境的控制

倡导绿色环保施工,避免过量砍伐树木,土石方开挖、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

2扬尘的控制

基础材料运输、混凝土施工易产生扬尘,可定时对运输道路、施工现场撒水进行控制;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物品(如水泥等),尽量在室内堆放保管。砂、石、水泥等材料运输过程中应覆盖,装卸过程应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一般采用目测法进行测定,达到肉眼不可见的标准。

3汽车尾气控制

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所有交通车辆及施工现场运输机械,当尾气超标时加装尾气净化器,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年检,对外部车辆提出尾气达标排放要求。

4固体废弃物控制

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分类存放和标识,不可将废弃物随意乱扔、堆放、混放;施工现场应遵循“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料尽场院地清”原则,施工现场应指定区域存放,建立相应的垃圾存放地点,并加以封闭。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回收、处理。

5噪声控制

对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起重机、牵张机、进出场车辆)的工作噪声观测,确定噪声测量点,采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进行测量。土石方爆破时,应根据施工地点性质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并在爆破处覆炮被以降低爆破噪声。

6污水控制

生活污水排放至当地污水处理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当地河流。

7其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现场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渣土应指定地点堆放,每日清理。

施工现场要加强对地表植被的保护,进出一条道,原则上利用已有道路或原有道路

拓宽,尽量减少人员、车辆对地表植被的碾压;

基础基坑开挖一般采用生熟土分开放置,保护植被;基坑开挖、爆破施工严格执行设计规定,将对植被的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在工程完工尽可能的对植被进行恢复。

基面开挖、平整避免大量土石方开挖,保持自然地形、地貌;严格按设计做好塔基的排水系统。塔基作成龟背型或斜面,形成自然排水,对可能出现的汇水面开挖排水沟。

针对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我项目部专门成立领导组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导。领导组成员由指挥部人员组成。药兵武任组长,

王宾任副组长。杨玉保、武晋中等任一线督导成员。

项目部施工过程控制措施

1驻地

项目部驻地及施工队的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废料桶、垃圾桶并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居住、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本地环境造成污染。

2施工及运输

在运输石子、砂等散装工程材料时应用彩条布将车拉货斗进行遮盖,避免在运输途中因颠簸掉落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车辆在驶入城区、学校或居民密集区时严格控制鸣笛,避免对当地居民带来噪声污染。

在基础施工时应合理选择进入施工地点的路线,尽量减少对耕地的破坏。施工地堆放施工材料应用彩条布衬垫,当施工完成时及时将未用尽的材料转运和清理,恢复地貌。施工人员应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文明施工,相互联系使用无线通讯器材,禁止在村庄附近大喊大叫。

组塔放紧线施工时人员在施工场地间走动应沿一条路走动,有乡村公路的地方尽量沿公路行走,尽量减少对农田的踩踏面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箱、袋应按建筑垃圾及时处理,严禁随地乱丢。

施工完成后由本项目督导组组长及成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

根据公司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我项目部将建立环境保证体系和环境监督体系,并控制运行,不断改进,为环境保护事业尽心尽力。

第12篇 电力工程安全环境健康管理及文明施工策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人人必须重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是每个施工人员的应尽义务。各施工管理人员应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作业环境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机料摆放定制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环境保护目标

1建立并保护环境管理体系;

2严格遵守环境法规,实现污染预防和达标排放;

3最大限度的降低能源消耗,对水、电、纸张等的使用实行重点管理;

4加强对废物的分类管理,减少发生量并尽可能的提高其利用率;

5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能力,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全员参与保护环境。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采用多因子法和经验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本工程对环境保护有影响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林木砍伐;

2植被和自然生态的破坏;

3生活污水的排放;

4施工固体废弃物;

5汽车尾气超标排放;

6施工噪声污染;

7施工原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浪费。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执行公司《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程序》,根据本项目工地环境因素识别结果及确定的目标,编制管理制度或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各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1林木砍伐、生态环境的控制

倡导绿色环保施工,避免过量砍伐树木,土石方开挖、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

2扬尘的控制

基础材料运输、混凝土施工易产生扬尘,可定时对运输道路、施工现场撒水进行控制;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物品(如水泥等),尽量在室内堆放保管。砂、石、水泥等材料运输过程中应覆盖,装卸过程应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一般采用目测法进行测定,达到肉眼不可见的标准。

3汽车尾气控制

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所有交通车辆及施工现场运输机械,当尾气超标时加装尾气净化器,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年检,对外部车辆提出尾气达标排放要求。

4固体废弃物控制

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分类存放和标识,不可将废弃物随意乱扔、堆放、混放;施工现场应遵循“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料尽场院地清”原则,施工现场应指定区域存放,建立相应的垃圾存放地点,并加以封闭。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回收、处理。

第13篇 电力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

王小川

(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 成都 610061)

〔摘 要〕 介绍了电力体制改革后安全管理体系发生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四川电网实际情况对在电网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如何加强厂、网协调,共保系统安全运行,提出了应该做好的5项工作。

〔关键词〕 电力体制改革;安全管理;思考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拉开帷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2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及4家辅业集团公司。现各网、省电力公司已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也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指狭义的电网)。

1 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

厂网分开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及安全管理体系都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电厂自身。

2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往往使1根管子的泄漏发展为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但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而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

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完全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这是十分脆弱和极不稳定的。由于电能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因此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 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的、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此外,还可以通过电机工程学会安全技术专委会牵头,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在川的发电企业参加,定期就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以及反事故措施等进行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在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电力体制改革使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而且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的大、中、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对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违反调度命令的情况应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 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

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设备事故,或者因发电厂事故引发或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3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并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则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而且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4) 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 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的补偿问题。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设备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对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而在系统备用容量不足时,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大,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对发生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负荷时段的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属于强迫停运的,给对方的补偿再加倍。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让电网方和发电企业各自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以减少非计划停运。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企业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第14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5篇 电力建设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卷

一、填空题(共5题,每题5分)

1、认真贯彻“、、”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 ,具有

及。

3、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

和的安全生产管理。

4、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事故和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 事故和事故。

5、专业分包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更换。

二、判断题(共5题,每题5分。对的在括号里打√,错的打*)

1、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入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2、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3、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4、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分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应急组织机构。()

5、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三、单选题(共5题,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促进建筑业建康发展。

a、正常施工 b、节约开支 c、 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年c.3年

3、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

a、主管工长 b、项目经理 c、上级检查人员 d、专职安全员

4、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5-10%安全保证金。

a、50%b、60%c、100%d、95%

5、未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元。

a、100—500 b、1000-5000c、500-1000 d、1000-2000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事故调查中“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2、什么是安全施工保证金

五.论述题(共1题,15分)

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答案

一、填空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相应资质

3、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4、较大人身伤亡重大质量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判断题

1、√2、√3、√4、√5、√

三、单选题

1、c2、c 3、d4、c5、b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答:(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答:是指施工承包商对分承包商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为对分承包商进行经济考核所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约定的金额。

第16篇 以和谐理念追求电力安全管理最大值

完善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整个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诸如社会难管理,矛盾难协调的问题依然存在,基于公众意志和满足公众利益的目的,由公共权力机构对公共领域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协调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措施和手段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今在我们的城市生活中,却越来越感到公共管理的重要性。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性中的统一。社会既要加快发展,又要提高社会和谐文明程度,解决这对矛盾笔者认为就必须转变社会管理理念,以和谐管理理念追求“管理最大值”。

首先是树立以制为基与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管理中,制度是基础,人性化是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既要立足当前,更要放眼长远,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把以人为本作为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是树立规范管理就是优质服务的思想。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规范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优质的服务,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提供服务的过程。政府通过实施规范的管理,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从而不断营造出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焕发出生机与活力的良好环境。所以树立规范管理就是优质服务的的思想,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寓管理与服务中。

再次是树立社会共建方能全民公享的思想。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群策群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建设,没有共同建设,就不会有社会持久的繁荣与和谐,没有共同享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参与奋斗,需要全社会的成员投身实践、共同建设,从而共享发展成果,真正做到因共建而共享。殊不知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乃至人与人的和谐,最终都体现在公共治理是否和谐。和谐容不得乱,有乱就难和谐。管理就是治乱,管理方能“管”出和谐。

所以管理者要倡导和谐管理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营造和谐氛围,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支持管理,参与管理,以“管”促进潍坊的和谐健康发展。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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