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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电力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2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八条 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

第十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十四条 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

第十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八条 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 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3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4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 (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

电力建设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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