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电力公司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3篇 集中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行业高枕无忧
现代社会中,我们已经习惯了时时处处与电为伴。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电,整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生产和生活将陷于瘫痪。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去年美加8·14大停电事故,事故所波及的城市,当地交通、通信和居民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仅给美国造成的损失就达40亿到60亿美元。
信息化引发电力行业安全需求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供应的有效保证是一切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电力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电力行业广域网的建设已日趋成熟。到目前为止,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发电、输电、供电等各环节均有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此基础上,电力企业更为丰富的it应用将成为必然。作为国家的资源命脉,电力系统的安全级别毫无疑问要比其他行业更高,因此,如何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焦点。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分散控制、统一联合运行、高度依赖信息化的特点,因此其安全级别甚至超过了我们最熟悉的电信行业。此外,电力系统信息化已经深入电力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在网络架构上的跨地区信息网开始逐步建立,许多电力企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日渐趋高,并把信息安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系。由于信息共享的需要,电力企业内部网络需要24×7与网络相连接,以便于异地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用户的各种访问,这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电力企业的网络完全暴露在病毒、黑客等非法入侵的威胁之下,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企业内部人员在使用过程当中,会发生误删文件、误操作造成的系统故障甚至崩溃。因此,电力行业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对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越来越专业化的需求。分析起来,电力行业的信息化安全应该在安全信息管理、身份识别管理与权限控制、自动化补丁与资产管理及防病毒及垃圾邮件这四个领域下功夫。
第4篇 电力业内网安全管理发展趋势及解决方案
电力行业的内网结构复杂、应用系统众多,网络和应用系统的运维消耗了管理人员相当的精力。然而,根据统计发现,企业内网和应用系统发生故障的原因很少是由于网络设备和应用系统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内网的其它安全因素导致,如病毒爆发、资源滥用、恶意接入、用户误操作等。而这些安全因素,则几乎全部来源于用户终端计算机。因此,企业内网和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不是独立的,应该从内网安全管理的全局出发,从事故发生的根源开始,对内网安全进行通盘考虑。
近年来,电力行业信息化>;发展迅速,无论是发电企业 业>;还是电网 公司,企业内部网络和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已经逐步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逐渐成熟。可以说,电力行业的信息化已经从“建设时期”进入了“维护和管理时期”。如何使信息化“建设时期”的投入转化为企业真正的生产力,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当前电力行业各企业普遍关心并努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内网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
当前电力行业内网安全管理面临不少问题,其中如何有效地对内网终端计算机进行管理,困扰了相当多的it管理人员。这些问题可分为如下几类:
1) 终端计算机的安全加固
尽管多数电力企业对终端计算机的安全加固已经采取了部分安全措施,例如安装了防病毒软件和个人防火墙软件,甚至部署了漏洞扫描系统定期对终端计算机进行漏洞扫描,督促用户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但是,这些努力措施却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企业管理者不能保证所有的终端用户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即便安装了这些防护软件,用户也常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病毒库,也不知道如何正确配置防火墙策略;另外,系统漏洞扫描虽然可以获得终端计算机的补丁缺失情况,但是却缺乏有效的补丁安装手段。所有这些因素,均导致终端计算机的安全无法保障。
2) 终端计算机的接入控制
电力行业企业一般来说都属于大中型企业,内网计算机数量众多。it管理人员很难统计内网计算机的确切数量,也无法区分哪些是内网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哪些是外来的非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这种状况下,很难控制外来人员随意的计算机接入。很容易导致企业内网机密信息的泄漏,往往等泄密事件发生了,却还无法判断到底是哪一个环节出了差错。
另外,对于内网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任何一台感染了病毒和木马,it管理人员也无法及时定位和自动阻断该计算机的破坏行为。往往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判断和定位该计算机,然后再通过手动的方式断网。对安全强度差的终端计算机缺乏有效的安全状态检测和内网接入控制,是it管理人员比较头疼的问题之一。
3) 终端计算机的行为监控
在电力行业中,内网的建设和使用的确为企业提供了效率增长的工具,但是部分企业却发现恰恰正是由于内网的使用,反而导致部分员工的工作效率成倍下降。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员工经常利用终端计算机进行与业务无关的互联网访问、文件下载、网络聊天、玩计算机游戏。看电影等。这些用户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生产力损失,降低了工作效率;员工对互联网的过渡访问会占用企业极大的网络带宽,给正常用户的网络使用造成冲击;另外,上网会增加终端计算机感染病毒和木马的可能性,给内网带来新的安全隐患 和风险。因此,如何规范员工的终端计算机使用,并对其行为进行控制,给it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4) 终端计算机的配置管理
对于电力行业庞大的企业网络和众多的终端计算机,依靠传统的资产登记管理办法,根本无法做到对计算机配置信息的准确掌握,对计算机配置的变化也无法及时跟踪。例如,要准确掌握每台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信息,通过手工方式将是非常耗时和繁琐的工作。要想实时并准确地掌握内网终端计算机的配置状况与配置变更状况,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和工具来辅助实现,才能有效节省成本和资源,提高内网管理的效率。
5) 终端计算机的远程维护
对于网络规模普遍较大的电力企业来说,终端计算机的数量众多,it管理人员无法实时掌握每台终端计算机的运行状态。当终端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时,it管理人员如果采用现场维护的方式,一方面增加了人力成本,另外由于人力资源有限,也无法保证维护的及时性。如何实时监视终端计算机的运行状况,并且方便地对终端计算机进行远程维护,是it管理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内网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几类it管理人员面临的终端计算机管理问题,随着近年来网络安全焦点从互联网向企业内网的转移,电力行业部分企业也采取了一些终端管理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和it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提升,电力行业对内网终端计算机的管理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内网安全管理解决方案。在探索内网安全管理解决方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需求趋势。
1) 安全加固解决方案
对终端计算机的安全加固可采取的措施有:补丁管理、防病毒软件监测、主机防火墙。这些措施均增强了终端计算机的安全性和健壮性。
补丁管理
通过补丁管理,能够对内网终端计算机缺失补丁进行定期检测和自动安装与更新,保证系统与软件缺陷一经发现便可及时修补。通过补丁分发管理,大大减少了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漏洞被利用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同时,it管理人员还可以实时统计当前各终端计算机的补丁缺失情况、补丁安装情况以及补丁安装的进度等,得到全网的终端计算机补丁安装快照。方便了对补丁分发过程的监控。
防病毒软件监测
通过防病毒软件监测,可以判断终端计算机是否安装了防病毒软件、防病毒软件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病毒库是否保持最新等情况。如果以上几条不满足设定的策略要求,监测系统可以向it管理人员发送报警信息。另外,监测系统还可阻断终端计算机的内网接入和内网访问,确保易被感染的终端计算机无法使用内网。
主机防火墙
通过主机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阻断来自外部的入侵,防止外来入侵给终端计算机带来危害;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终端计算机的网络访问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内网用户对网络资源的滥用行为,如bt下载导致网络带宽过渡占用。
通过以上加固措施,使得终端计算机的安全强度和抵抗安全风险能力大大提高。更进一步,还可以对未及时更新补丁、未安装防病毒软件的计算机进行网络访问控制和隔离,使其形成内网中的“孤岛”。避免该终端计算机对内网其它主机造成安全威胁。
2) 接入控制解决方案
所谓的接入控制,是指对接入内网的终端计算机进行身份鉴别或者安全状态检查,阻止未授权或不安全的终端计算机接入内网和访问内网资源。通过接入控制,可以将外来计算机阻挡在内网之外,也可以将内网中安全性较差(未及时安装补丁和防火墙软件)的计算机隔离出内网,保证内网整体的安全性。
arp欺骗阻断
对于非授权计算机和不安全的计算机可以采用arp欺骗的方式,用虚假的mac地址刷新目标计算机的arp缓存,导致该计算机无法与内网其它设备通讯,达到阻止其访问网络资源的目的。
与交换机联动阻断
更进一步的技术则是通过与交换机的联动,自动判断接入计算机的交换机接口,如果发现接入计算机未经过授权或者安全性较差,则通知交换机禁用该计算机所在的端口。彻底阻断计算机的接入。
以上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如果能够配合使用,则可极大提高计算机接入控制能力。通过接入控制,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内网的整体安全性。
3) 行为监控解决方案
对于用户数量达到上千的电力企业,如何规范内网用户行为,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对用户行为的监控,包括用户网络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访问等。如:bt下载、msn/qq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电脑游戏、观看视频、听音乐等。
进程监控
通过对终端计算机运行的进程进行监控,可以发现用户正在运行的程序。可以通过进程黑名单的方式限制用户运行某些程序,例如游戏、攻击工具、视频播放器、mp3播放器等。限制用户利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上网控制
通过对终端计算机的上网控制,可以限定终端计算机的网站访问、网络聊天和bt下载行为,使得终端计算机的用户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既可避免用户滥用网络资源,又能降低随意浏览互联网带来的安全隐患。
配置管理解决方案
配置管理主要完成终端计算机的各种信息的收集和系统参数的配置。通过配置管理,it管理人员可以准确掌握每台终端计算机的配置状况和运行参数,并对批量地对终端计算机的运行参数进行远程修改。
主机信息收集
收集终端计算机相关信息,如主机名、ip地址、网络参数、帐户信息、安装软件清单、硬件清单、驱动程序清单、服务清单、进程清单、系统日志等。为终端计算机的维护和故障诊断提供参考。
网络参数设定
设置终端计算机的网络参数,包括ip地址、网关、dns、wins等。当网络结构发生变动时,可以快速重新变更计算机网络参数。大大减轻it管理人员的网络管理压力。
远程维护解决方案
远程维护作为it管理人员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如果没有良好的技术手段做支撑,仅仅依靠电话、邮件等方式往往无法解决问题。从而加重了it管理人员的负担。远程维护就是依靠技术手段和工具,远程对终端计算机进行故障诊断、系统修复和日常维护等。
远程协助
通过远程协助,it管理人员可以响应远程终端计算机的协助请求,临时接管远程终端计算机,进行本地化操作。例如:开关机、搜索可疑文件、服务/进程查看、系统配置查看、资源使用监视等。it管理人员完成维护操作后,释放对终端计算机的接管。
预警平台
预警平台可以为it管理人员与终端用户建立一个即时通讯的平台,通过该平台,it管理人员可以接受和回复终端用户的咨询,可以得到终端计算机的安全告警,也可以定期向终端用户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和安全管理策略等。方便了it管理人员与用户的交流和交互。
内网安全管理新趋势
在电力行业,由于技术和产品的限制,前几年已经采取内网安全管理措施的企业,大多选用了多个安全产品,通过各产品间的协同工作,共同完成终端计算机的管理。应该说,这种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面临各产品之间的交互以及与信息共享的难题。由于这些产品由不同安全厂商供应,很难真正实现产品之间的联动,给it管理人员带来不少麻烦。
随着技术的进步,目前的电力行业内网安全管理已经呈现出新的趋势,包括:
1) 内网安全管理重心继续向终端计算机转移
内网安全管理明显地服务器区域转向了终端计算机,因为终端计算机数量众多,任何一台出现安全隐患,对整个内网都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和破坏。
2) 对功能高度集成的终端安全产品提出了需求
企业用户逐渐认识到,内网的安全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是靠安全产品的简单堆砌就能解决,采用高度功能集成的安全产品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适合内网安全管理的功能高度集成的终端安全产品。这类产品的功能定位逐渐明确,具有适合内网安全管理的鲜明特色。
3) 终端安全加固与运行维护并重
终端计算机作为员工日常工作的工具,当然要保证其安全性。不过,企业用户逐渐认识到,终端计算机的使用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内网既要安全,也要易于维护。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终端计算机的维护管理水平。
目前,内网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安全领域。在该领域内,逐渐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安全厂商。对于计划考虑采取内网安全管理措施的企业,目前已经有了更加适合的产品解决方案。例如,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lansecs内网安全管理系统,针对电力行业终端计算机数量众多,网络结构复杂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网络管理功能。并将终端管理与网络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提出了“单点防护、网络联动、全面管理”的内网安全管理新思路,进一步完善了内网安全管理理念。通过终端加固、终端监控、终端维护、接入控制、网络管理、资产管理等功能的协同与交互,帮助电力行业用户利用单一产品就可实现全面的内网安全管理。不仅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投资、也减轻了it管理人员的内网管理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在电力行业中,该产品已经拥有东北电网 >;、包头供电局 、云南大朝山水电 有限公司、锦州东港电力、山东荷泽供电公司 >;等几十家成功案例。为电力行业的内网安全管理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第5篇 某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第6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7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三项职能
〔摘 要〕 控制、服务、沟通是电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3项职能。阐述了3项职能的内涵,介绍了管理者应如何有效运用3项职能,抓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 电力安全;管理职能;控制;服务;沟通
电力安全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实践表明在电力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职能还是控制、服务和沟通3项。
1 管理就是控制
控制,是指管理者对管理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进行测定、调查、判断和评价,并与管理目标相比较,找出差距或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纠正。
控制是由上而下,逐级实施的,一直到班组控制个人。没有严密的控制,就是没有严格的管理。对电力安全管理而言,控制是管理的主线条,是确保安全至关重要的管理职能。
1.1 安全目标控制
安全目标是电力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要达到的总目标,它既是一年安全工作的总纲,又是全年安全工作的归宿,各项安全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因此,电力安全目标的提出,必须明确、中肯,既要统揽全局,又要突出重点,并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如某电力公司对下属电厂提出的安全目标是:实现5类电力生产事故零目标——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异常和未遂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电力企业的安全目标,一般应由上级下达。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充提出某些安全目标,但必须报经上级审批后执行,体现出上级对下属单位全年安全工作的总体控制。
为了实现电力安全目标,下属单位相应要制订年度安全计划(包括“两措”计划、安全考核奖罚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责任控制
国家规定单位行政正职为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上而下,逐级定期签订安全责任(或职责)书,一直到班组个人。这是一种行政的、强化的、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大大地加强了整个系统安全的保障体系。
1.3 安全行为控制
这是电力安全管理的重点部分。为了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作业操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1.3.1 有形的行为控制
国家颁布的专业性安全法规、劳动法规和消防法规,原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或修订的一整套电力行业标准,即各种规程、规范、条例和规定,省、市政府颁布的专业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电力企业制订的一系列专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等都是从事电力工作人员安全行为的科学规范。
1.3.2 无形的行为控制
首先对电力工作人员进行意识方面的教育,从而达到相关人员自觉地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的目的,如进行专业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企业和员工对社会所承诺的使命意识和对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专业安全道德和安全第一价值观等。
1.4 事故风险控制
事故风险包括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2个因素。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电力企业严密地实施防火灾、防天灾、防人身伤亡的一系列技术措施,严格地对发、供电设备进行应急抢修和定期的、状态的预防维修或技改,开展设备的事故隐患普查和安全性评价等活动,组织专家对企业的事故风险进行预测等,都是力求使企业的事故风险值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2 管理就是服务
服务,是指管理者为下属完成企业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精神与物质条件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1 精神服务
电力安全管理需要有3种精神:(1)“隐患险于明火”,必须普查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需要工人当家做主的积极主动精神;(2)“防范胜于救灾”,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和精神素质,把安全措施领先于生产活动,做严、做细、做实,这需要严格认真、深入细致、科学务实的工作精神;(3)“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保护国家的、投资者的财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需要对国家、对人民具有敢于负责、高度负责的革命大无畏精神。
管理者的责任在于通过组织学习,开展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把这些精神食粮输送到生产第一线,使电力生产能够持久地、安全地顺利进行。
2.2 物质服务
电力安全生产需要的物质保障是多方面的。防火方面,需要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足额的消防器材;抗风防汛方面,需要有一整套的救灾物资;设备方面,需要有充足的备品、备件等。基层的这些物资需求,都要求上级管理者能够及时地给予满足,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好的管理者自然就成为一个称职的“后勤部长”了。
2.3 技术服务
电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对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电力企业的技术服务面临着3大教育工程:(1)“固本强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实地掌握专业知识,精通本行业务,熟练操作技巧,打造本行基本功;(2)“再教育”工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已进入电子时代,即信息时代。当今世界新知识的增长以三年一更新,五年一换代的周期在不断地发展,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以解决知识老化的问题;(3)“新职工教育”工程。对新职工要坚持“择优录用,严格培训,严格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并按规定安排各种学习和见习。
以上各项教育工程都离不开优秀人才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发现、培养、使用和爱护优秀骨干是搞好技术服务的重要环节。
技术是关键,教育是根本。电力安全管理任务的重中之重就是培养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2.4 现场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领导到基层进行调研活动,都可能发现许多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管理者现场办公的好时机,也是面对面解决问题的一种高效服务形式。
3 管理就是沟通
沟通,是指彼此心灵相通,信息互通,情报流通。学会沟通,是做好管理工作的需要。
3.1 上下沟通
就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意思。上级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指导工作,将上级的指示、文件及时传达到下级;下属单位的情况、报表、请示和报告等,及时、主动向上级上报、汇报。应用现代先进的通讯或网络手段,加快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3.2 内外沟通
电力企业与外部有关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交流经验教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互通有无,互相支援,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3.3 内部沟通
单位内部的沟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润滑剂,条件是:其一,决策民主化;其二,办事透明化;其三,活动群众化。群众知情权受到尊重,得到满足,就会为企业分忧解难,就会有信心、有力量,与管理者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3.4 激励沟通
激励是激发人的行为动机,使之有效地完成行为目标的手段。在电力安全管理中,一般是通过奖励和处罚来完成这种激励。奖是正激励,罚是负激励。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使得奖者受之无愧,使受罚者心服口服。这就需要在处理奖罚的过程中,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方方面面都能够得到沟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激励的应有效果。
第8篇 电力企业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新模式
(摘要)阐述了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含义,介绍了胜利发电厂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新模式的设定内容,探讨了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以该模式在胜利发电厂的实际应用效果说明了其应用价值。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目标;五级控制;管理模式
胜利发电厂自2004年推行五级安全管理模式以来,通过细化各级安全职责,消除了职责不明所引起的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现象,加强了安全监督,确保了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了长周期连续安全生产,取得了无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人身触电和恶性误操作事故的成绩。下面就该厂推行这一管理模式的情况作一介绍。
1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含义
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个人,自上而下地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制定各自的分目标,确定其行动方针,安排其工作进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并对成果严格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通过目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把人和目标的实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激发各级责任者为实现目标而自觉地采取措施,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1]。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是全员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工作目标来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民主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是我国工业企业实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内容
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即从厂级到个人级实行分级控制,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每级都设有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及具体的实施内容,切实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是电力企业中广泛应用的三级控制[2]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从安全生产过程中最小的单元“人”抓起,从控制个人差错和违章抓起,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更加深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异常、障碍)的发生,促进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2.1个人控制的目标和内容
2.1.1控制目标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触发事故的导火索,因而个人是安全管理的最直接的控制单位,其控制目标为不因差错违章操作。
2.1.2控制内容
个人控制属于职工的自我控制,包括职工自身是否熟悉所操作设备的规程、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厂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是否熟悉避险方法,职工自身的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等。个人应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准确、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并加强学习,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完成本岗位的各项任务和控制目标。
2.2岗位控制的目标和内容
2.2.1控制目标
岗位负责本岗的职工及设备,其控制目标为:
(1)人员不因违章造成轻伤未遂;
(2)设备不因违章操作造成异常。
2.2.2控制内容
在生产过程中,全岗位的人员、设备的安全状况,均属其控制内容。
(1)人员方面:本岗位人员分配是否合理,数量是否充足,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等。
(2)设备方面: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常现象。
只要岗位认真落实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班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并能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就完成了岗位的控制目标。
2.3班组控制的目标和内容
2.3.1控制目标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企业的生产活动是靠班组来完成的,企业管理的好坏也是通过班组来体现的。其控制目标包括2个方面:
(1)人员不因违章行为造成轻伤;
(2)设备(含工器具)不因异常状况造成障碍。
2.3.2控制内容
在生产过程中,全班的人、事、设备(工器具、装备等)的安全状况,均属其控制内容。
(1)人员方面:每项工作的人员分配是否合理,数量是否充足,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等。
(2)“事”指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每项工作、任务和每个人的行为,例如工作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内容是否增减,工作班组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3)设备方面: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缺陷和不
安全因素处理是否及时、彻底;定检、预试等工作是否如期进行,大小修是否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等。
只要班组认真落实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并能及时发现异常苗头,制止违章,不形成障碍,不造成损失,就完成了班组的控制目标。
2.4部门控制的目标和内容
2.4.1控制目标
部门既有控制班组人员违章和设备异常的权力,也有控制障碍和伤害发生、发展和扩大的能力,因此其控制目标是:
(1)不因责任原因使设备障碍扩大为事故;
(2)不使人员轻伤扩大为重伤。
2.4.2控制内容
部门控制的内容包括人员的整体素质,设备的健康水平,生产任务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现场安全规程、制度的制订、修编和贯彻执行等。
部门应当带领班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本部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及障碍应该知道得一清二楚,并及时设法排除,安全地完成厂所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控制目标。
2.5厂级控制的目标和内容
2.5.1控制目标
厂级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司令部,拥有安全生产的领导权、决策权、指挥权,以及人和物的分配权。五级控制的贯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厂级的重视态度和行为,厂级必须把“四权”用够、用好,实现以下控制目标:
(1)不发生导致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的责任事故;
(2)不发生五种恶性事故,事故率、供电可靠率、非计划停运次数和可用系数符合上级要求;
(3)创造更高的百日安全生产记录。
2.5.2控制内容
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事故对策和全厂性的规章制度的编制、修订以及贯彻执行情况,均由厂级来控制。例如生产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安全生产两个体系人员配置是否恰当和充足,职责是否明确;“两措”是否结合实际,有的放矢;项目、资金、责任是否到位;基建、改造工程的“三同时”是否坚持;“三不放过”是否严格把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重要制度是否健全落实;设备重大缺陷是否优先安排处理等。
一个单位五级控制的目标和内容制定得越具体、越明确、越符合实际,那么控制就越到位,安全就越有保障。
3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特点
3.1目的性
实行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目的和任务转化为全体人员上下一致的、更为明确的目标,使每个成员有努力的方向,有利于上级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并减少企业内部的矛盾和浪费。
3.2分权性
随着企业安全生产总目标的逐层分解、展开,也要逐层下放目标管理的自主权,实行分权,即在目标制定以后,上级根据目标的内容授给下级最大限度的权力,使下级能运用这些权力来实现目标。有工作水平的上级领导在目标管理中只抓两项工作,一是根据企业总目标向下一层次发出指令信息,最后考核指令的执行结果;二是解决下一层次各单位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
3.3民主性
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是全员参加的,由企业领导者制定目标,集中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去实现。领导制定目标,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编制企业目标展示图,层层展开,层层落实,围绕目标值制定主要措施,落实责任者和进度要求,从而形成目标连锁。这样,通过有效地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就可以进一步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更好地达到企业的总目标。
4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作用
实行安全目标控制管理,将充分启发、激励、调动企业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现代安全管理水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充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使安全管理向全员管理发展。
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通过目标层层分解,措施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开展来实现全员参加全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这种管理事先只为企业每个成员确定了明确的责任和任务,并对这些责任、任务的完成规定了时间、指标和质量等具体要求,每人都可以在自己的管辖或工作范围内自由选择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和方法。职工在“自我控制”的原则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人人参加管理,这样能克服传统管理中常出现的“管理死角”的弊端。
(2)有利于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推行“成果第一”的方针,而成果的取得主要依赖个人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努力程度。安全生产以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目标,因此每个职工为了实现通过目标分解下达给自己的安全目标,就必须在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增长知识,提高自己在安全生产上的技术素质,这样才能促使职工自我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使职工对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由被动型转化为主动型。经过若干目标周期,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都将会得到很大提高,职工的自我预防事故能力也会得到增强。
(3)促进企业内推行安全科学管理。
在目标管理上,传统安全管理不能明确地提出降低事故目标值的要求和制定出实现目标值的保证措施。同时,传统安全管理不能对事故进行定量分析,达不到预测、预防事故的根本目的。而目标管理却要求为了目标的实现,利用科学的预测方法,确定设计过程、生产过程、检修过程和工艺设备中的危险部位,明确重点部位的危险控制点或事故控制点。
由于企业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推行,使许多科学的管理方法得以广泛运用。要想控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采用安全检查、事故树分析法、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等安全系统工程的分析法和qc活动中的pdca循环、排列图、因果图和矩阵数据分析图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确定影响安全的重要岗位、危险部位、关键因素、主要原因,然后,依据测定、分析、归纳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重点管理和事故的防范,以达到目标管理的最终目的。这些科学预测方法和管理方法在企业安全目标控制管理上的应用,正是由于企业推行安全目标控制管理的结果。反过来,只有采用这种科学管理方法,才能使企业安全目标控制管理得以实现。
5结束语
电力企业的五级安全目标控制管理模式从形式上讲是将安全生产由原来的三级控制延伸至五级控制,但从其本身的体制和机制上来讲是将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至岗位和个人,促使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从源头上遏制各种责任事故发生的目的。从三级管理转变为五级管理,不仅是组织形式上的变革,更是一次体制上的突破与创新。这种新的体制必将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的实现,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邱才.浅谈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茂名日报,2005-08-13(2)
2彦盛.电力企业“安全三级控制”初探.电力安全技术,1999,1(6):1~4
第9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10篇 某某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指引
1 目的
1.1 为了促进外施工单位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加强施工人员健康与安全的保护,参照《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编写本指引,请承接本单位配网工程的外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力安全工器具:用于电力生产过程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围栏(安全网)等四大类(具体见附录1)。
2.1.1 绝缘工器具: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接触、操作带电设备的专用工器具;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1.2 安全围栏(安全网):指用于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以及用于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2.2 个人防护用品: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和伤害,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品。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
(1)落实并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2)指导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组织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
(4)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3.2 专职安全员
(1)结合安全检查组织对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
(3)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4)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识别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提出年度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3.3 应指定专人(可兼任)进行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存放、检验(或送检)、维护、定期检查和报废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清册,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3.4 使用人员:
(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
(3)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需求识别
4.1.1 识别工作须根据各工种的生产场所、设备以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与可能的危害进行。
4.1.2 识别时应重点关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岗位、工种操作安全要求。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危害:
(1)坠落、跌落危害(防止高处坠落);
(2)电气危害(防止触电);
(3)物体打击危害(防止倒杆塔);
(4)坍塌危害;
(5)恶性误操作(防止电弧灼烫);
(6)起重及车辆伤害;
(7)刺穿或撞击危害;
(8)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动物危害;
(10)高温、灰尘、微粒、辐射和噪声危害。
4.1.3 需求识别的防护对象包括:本单位员工、施工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等。
4.1.4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填写《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表》(附录2),确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规格名称。
4.1.5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和需求,申请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2 选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4.3 采购、发放
4.3.1 严禁选择、购买“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3.2 在安全工器具和特殊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后才能发放到和使用;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发放与领用应建立记录。
4.4 培训
4.4.1 应组织进行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和外观检查的培训,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熟练应用、正确掌握。
4.4.3 保存培训记录。
4.5 使用与存放
4.5.1 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清册(见附录4)。
(1)清册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变化时及时更新,做到帐物一致。
(2)各种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定置管理,以备查核。
4.5.2 应对安全工器具、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和维护,检查试验不合格以及试验超期的不得使用,而且必须明显标识分开放置。
4.5.3 配置到个人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维护,检查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使用。
4.5.4 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统一编号管理,存放处应设对应编号标识(编号规则见附录5)。
4.5.5 安全工器具应按“三分开”规定存放,即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用具、材料与机具三者分开不同房间或区域存放。
4.5.6 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温度-5°c 至35°c,相对湿度50%至80%的干燥通风的绝缘安全工具室(柜)内,室内应配备抽湿机(空调机、红外线灯)、温度计、湿度计设施。
4.5.7 在运输到作业现场过程中,应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碰损、弄脏;车辆回场后必须将其放回专用保管场所和存放位置。
4.5.8 使用中如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
4.5.9 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处理,防止类似事情重复发生。
4.6 试验、检查和报废
4.6.1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单位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检验。
4.6.2 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更换关键零部件的修理后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 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贴有统一格式的试验合格证标签,标签格式按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标准》规范,应使用不干胶(或挂牌)制成的标志牌,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贴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上或对应存放位置的显眼处。
4.6.4 试验报告应保存备查,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员签名并盖有试验专用章。
4.6.5 应委托具备试验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4.6.6 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前均应作外观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并报试验鉴定后处理。
4.6.7 应对在用的安全工器具与公用个人防护用品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表格见附录7)。
4.6.8 在使用中损坏、试验、检验不合格、使用寿命到期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报废。
4.9 记录保存
4.9.1 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试验记录至少保存2 年。
4.9.2 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记录长期保存。
第11篇 电力班组怎样抓好反违章的安全管理工作
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也正因为如此,各种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发生均与班组人员有关。无疑,搞好企业的班组安全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对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就如何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1 明确安全职责,理顺关系,各负其责
班长是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完成班组生产任务的核心人物,这就决定 了班长在管好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否则在生产中发生不安全现象乃至事故,班长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但是,是否只要有了班长这个第一责任人就可以把一个班的安全工作都包下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班组在完成生产任务时往往要分成几个工作小组,而班长不可能同时负责多个工作面,这就需要由这些组长来负责。在实际作业中,这些组长即为工作负责人,他们经常工作在生产第一线,是班组生产的基本骨干、中坚力量,班长的工作实际 是由这些组长来保证的,而他们的工作则由组员来保证。这就形成在一个班组中,要有各自的职责,既要有班长的职责,又要有组长(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也要有班员的职责。如果人人都各有其责,人人都各负其责,班组的安全基础就会夯实,班组的安全工作就会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班组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好班组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做好班组安全工作的根本。
2 抓好安全风险分析,打好有备之仗
班组在执行日常生产任务时,往往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常常疏忽了作业中存在的那些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以至于发生各种始料未及的事故。如果在工作开始之前先进行安全分析,对每一项工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从中找出人为的、设备的、环境 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险点,并制订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把危险点控制起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3 全力提高班员的安全素质
提高每个班员的安全素质,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人的安全素质,是一个人的安全知识、安全行为、安全思想的综合体现。应该说,班组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知识的学习之后,对各种规程、制度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使职工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素质,但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涌现,班员急需提高技术素质。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员工的素质提高是非常肯花大力气,出大价钱的。事实证明,这种使员工综合能力提高的投资其回报是十分显著的,这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
4 正确采用激励机制,奖惩分明
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激励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目前,企业在安全生产中 采用的就是奖惩激励方式。例如,评选先进、树立安全标兵,对违章者曝光、以至下岗处罚 等等,但奖和惩这两种激励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及不同的使用效果。笔者认为,应该突出 重奖重罚,奖罚分明。对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长期保持安全生产良好状态的班组,就应该得到重奖,在给于精神奖励的同时,也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就会鼓舞士气,奖励一个,带动一片,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甚至酿成事故的责任者,则应 依据责任大小、认识态度,给于严肃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摆事 实、讲道理,使被批评、被扣罚、被曝光者心服口服,达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的目的。
第12篇 浅谈电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一、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临港工业区,一期扩建工程是两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建安工程由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总承包,工程从开工开始,始终将人放在首位,从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就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在施工现场布置了大量的人性化标语及标牌,在施工过程中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取得了从开工至今连续安全施工无事故记录的良好成绩,受到当地政府及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是本人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理解与看法,与电力安装安全管理的同行探讨。
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基本。传统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负责人总认为可有可无,他们总是热衷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却忽视了创造产值、创造财富的员工,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认为安全管理是多余的。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其余各类事故都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得到控制的,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从人的因素着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抓住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最终使企业的利益和利润不受损失。
2、提高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为了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施工单位首先应将必要的安全知识传授给每一个员工,同时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施工单位的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才能在工作中奠定安全基础,避免因不懂安全、忽视安全造成差错,带来安全风险。
3、营造人文关怀的氛围。人文关怀对施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人性化安全标语,夏天给施工人员送凉茶、送防中暑药品,关心员工的伙食,关心员工的住宿条件等,可以使员工感受到温暖,感悟到自己的安全对自己、对单位、对家人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注意施工安全。
4、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通过班组内部交流、班组与班组之间的沟通,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在施工现场开展“一对一”活动,使每个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热心的提醒和纠正周边的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被提醒的施工人员也虚心接受别人的提醒,形成一个大家互相监督的监督网络。
5、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负责人要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在施工现场投入标准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作业平台,这样才不至于因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第13篇 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一、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
(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和、批准与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4篇 在电力安全管理中推广国际认证的构想
〔摘 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电力公司安全管理的核心。安全包括环境安全,也包括公司对员工各种权益的安全保障。iso14001是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国际认证,它强调以预防为主;sa8000是对企业维护员工权益好坏的国际认证,它强调以人为本。国际认证具有非强制性特征,是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设的有益补充。这种自愿性认证在我国电力安全管理中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与发展。
〔关键词〕 国际认证;安全管理;非强制性;推广
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在于2个大的层次:其一,环境安全。包括企业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也包括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其二,员工权益安全,这主要指电力公司对内部员工权益的安全保障。环境安全和员工安全是当前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国际认证iso14001和sa8000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并运用于电力安全的管理中。
1 两种国际认证的概述
1.1 iso14001标准是为环境安全而创设的标准
iso14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于1996年正式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模式,按其要求所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它也强调预防为主,强调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强调满足相关方的需求,切实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2 sa8000是为保障员工权益而创设的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标准,是s计算机技术(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希望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
以上2个国际认证标准的认证范围不同,iso14001标准认证企业是否达到环境安全保护的要求;sa8000标准认证企业是否对其员工给予了足够的安全保护。而这2种安全认证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
2 iso14001和sa8000的共同特点
笔者认为iso14001与sa8000的主要共同点在于以下4个方面:
(1) 人本理念。sa8000强调员工的尊严,引导企业给予员工人性的关怀。iso14001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给人类创造健康的、和谐的生存环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2) 预防为主。iso14001强调保护环境以预防为主,其整个运行模式都是从预防角度来设计的。sa8000作为社会责任标准也是从预防角度来保护员工免受企业主不道德用工行为的侵害;
(3) 非强制性。iso14001和sa8000都是通过自愿性环境协议和社会责任协议等非强制性措施督促企业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管理体系的实施是企业迫于绿色市场压力、规避环境风险的自觉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性结果。特别引人注目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适用的自愿性环境协议。它是指政府与企业或行业团体组织之间的一种非法定的协议,要求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报告、自我防范、自我纠正等手段进行自我约束,同时明确企业的责任及社会公众知悉的权利,旨在改善环境质量或提高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这种采用自愿性协议和非强制性措施来解决经济环境安全问题的方式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4) 激励措施。基于预防性和自愿性2个特征,iso14001和sa8000并不对违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是通过给予符合标准的企业以荣誉、品牌、订单和市场机会等奖赏来激励他们承担社会责任。成功的典范对后来者又起到了榜样效应。
3 推广国际认证的必要性和主要障碍
3.1 必要性
(1) 电力行业条件好,适宜推广。我国电力公司多为国营或国资控股企业,资产优良,效益稳定良好,经营管理也相对规范化、标准化,具有推广国际认证的较好硬件基础。
(2)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应起带头作用。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际市场的开发、社会责任的承担、树立国际品牌和国际形象方面应起带头作用,也应起支柱作用。
(3)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不但要遵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也应遵守司法领域中的“意志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包括基于自愿性和非强制性的国际认证。
(4) 面向世界,创建国际一流企业的需要。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电力企业作为国内最有实力的企业群体之一,必然要走向世界,创建一批国际一流的企业。而国际认证是电力企业博弈国际市场的筹码,不能缺少。
3.2 主要障碍
(1) 强制性措施的非适应性。我国对企业的宏观管理以直控型政策法规管制与行政命令为主。政府倾向于采用强制标准、颁发许可证、重审批而轻监督、严厉制裁违法等“硬性”规则,这些强制措施已显现出其与市场经济的非适应性。
(2) 经济措施少,灵活性差。我国经济转轨为时不长,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目前的环境管理状况仍然是以行政命令和控制性环境法规为主,经济手段应用较少,且效率不高,自愿性环境措施几乎空白,经济上的激励措施也很少运用。
(3)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待建设。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尚未建立完善有效的法治秩序,为此,2004年首次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三步走”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其中第二步“到2023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三步走”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核心。一方面,安全管理需要接受法律的治理,即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确定的是企业的最低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最后底线以外,属于更高层次的对企业道德或社会责任方面的标准要求,则在国际认证等非强制性规范调整范围之列。虽然这种认证不具有强制性,但却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形象的好坏,并在战略层面上影响企业的国际经营效益。显然,非强制性的国际认证的应用与推广是完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有益补充,而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又是在电力安全管理中推广国际认证的保障,二者相互促进,不可分割。因此,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在电力安全管理中推广国际认证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4 对国际认证的几点建议
(1) 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并参与国际组织及其相关规则的制定。在员工权益安全保障方面,我国电力公司的职工所享有的待遇标准完全符合sa8000标准,甚至很多方面远高于sa8000标准。电力公司应认识到自己的长处,主动申请sa8000标准认证,以提高公司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创立品牌效应,打入国际市场。
(2) 建设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电力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务院《决定》中“三步走”的战略指导,建设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建设将为国际认证的应用与推广奠定基础,提升电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 鼓励运用经济激励手段。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核心理念,趋利的本能决定了采用经济的利导方式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可在电力安全生产中采用目标激励、责任激励和情感激励等多种方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推行清洁电力生产。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明确企业实践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是实施清洁生产。《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具体界定为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源消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中,已日益成为今后电力生产的主导方向。清洁电力生产实际体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统一。
(5) 树立电力企业环保的良好形象,推广电力环保标志。宣传绿色生产和服务以及电力公司其它有利于环境的活动,做好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树立电力企业良好的环保形象。
(6)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电力企业的效益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社会效益,二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来说,它标志着一个企业的形象。电力企业只有安全、可靠、稳定、优质地供电,才能给广大用户带来效益,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电力行业中大力推广和应用非强制性的国际认证是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设的有益补充,是现代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电力企业中已有一些率先通过了系列国际认证,这种自愿性认证在我国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与发展。
第15篇 电力安全管理亟待解开六个结
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员工和管理者的素质是两大要因,该两大要因构成了事故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包括员工的观念、行为、素质,外因包含管理的模式、力度和评价方法。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从6个方面控制好内、外因。
1 内因
1.1 第一个“结”——员工的观念
目前,电网企业安全管理,整体上尚属于“要我安全”的态势。尽管上上下下苦口婆心,作了很多努力,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仍未形成“我要安全”的局面。员工的“我要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员工“不怕受伤害怕伤和气、不怕违章怕麻烦、不怕规章怕领导”,该制止的不好意思制止、该拒绝的不敢拒绝,一个个小隐患、一次次轻度违章就从大家的眼皮底下溜过,久而久之酿成大隐患和严重的违章。不出事故只是侥幸,万一真的出了事故,就启用全家人的眼泪来减轻处分程度,让“恩爱有加”的各级领导也难以下“重”手,这个念你初犯、那个下不为例,到了生命受到伤害的时候就悔之晚矣。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思想,所以解决这个顽症的有效办法就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养。从而使员工自发地、主动地、持久地按制度办事,让家属永久地、情愿地支持职工,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让我的家属安全。
1.2 第二个“结”——员工的行为
从大量事故统计的概率来看,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远远大于设备缺陷和环境因素所致的事故,约占90%。设备、环境当中的危险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固定的、易控的,而人员的行为是动态的、影响因素又是复杂的,因此,必须实施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用明细的作业指导书强制规定作业程序和要求,用清晰的管理手册强行规范作业标准和行为。但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现场作业人员不愿受他人所控,工作负责人不愿多管“闲事”,班长、安全员有时拉不下面子,久而久之,有些员工对“三违”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所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要从制度执行的源头做起,在起初推行“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时,就要向军队学习,采用强制性的手段。
当然采取强制性手段并不排斥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主管生产的领导也必须学会两手抓。既要抓生产、又要抓思想。
1.3 第三个“结”——员工的素质
任何一项作业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员工之间素质参差不齐,某一个人的素质也有降低之时,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滞后,这都会使作业危险大增。员工素质还体现在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动作当中,表现形式实难掌控,常有一些非危险点的环节、隐患升级成事故。因此,低素质员工在岗是第一危险源,重视低素质员工的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迫切之举,岗位培训亟待改善。一要抓好针对性培训,如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等要烂熟于心;二要抓好新设备、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提前培训,做到心中有数;三要抓好事故多发点、危险点辨识培训,做到知己知彼;四要进行细节培训。
2 外因
2.1 第四个“结”——管理的模式
如今的电力安全管理,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安委会,建立两个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级级制订落实方案,快报简报,网会例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现场的“三措一案”、“两票三制”件件齐全。但制度健全不等于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要发挥好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关键要打破传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要在坚持常态上、细节执行上、模式转化上下功夫。
2.1.1坚持科学管理
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取代笼统、模糊、运动式的管理要求。量化描述安全管理行为,将量化标准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以量化的数据作为提出问题的依据、分析判断的基础、考察评估的尺度。利用各专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引导、调节、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矫正不规范行为。
2.1.2进行针对性管理
明确分工(两个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最好将市、县公司的安全监督主权上挂一级,由总工程师兼任安全总监。明晰描述各级职责,务必使大家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2.1.3推进管理模式的转化
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人人皆知作业者违章承担什么责任,管理者缺位或处理不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2.2 第五个“结”——管理的毅力
有的单位安全工作时时在做、安全事项天天强调、安全制度样样齐全,可就是感到心中无底,事故有随时来临的可能。原因何在?一种情况是工作做了,但没有做到点子上,缺乏针对性;另一种情况是制度执行了,但很难坚持到底,缺乏持久性,怕“得罪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工作做得不周密,缺乏细致性,因小失大。
要正确看待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曲折和反复,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经常抓、盯着抓,问题不解决不撒手。问题消除后,还要关注巩固提高,形成抓安全的良性循环。
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变督察为抽查、变明查为暗访、变检查为指导,用违章、异常的发现率来衡量检查、抽查活动的绩效。作为安监人员,要公正、严格执法,反之也要承担责任。
2.3 第六个“结”——管理的评价
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安全的考评只看结果,即判断“两头——出事与没出事”,没出事就是成绩,出了事就一票否决。结果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掩耳盗铃”,捂住异常盖子,甚至报喜不报忧,最后违章不止、隐患不断或给日后埋下了许多“一触即发的”事故隐患,违背了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其实不出事不等于没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怕就怕长时间没发现问题。必须承认,在安全管理上,无论哪个单位、哪个阶段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善于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谁对问题发现的早、解决的快,谁就能取得安全管理的主动权,谁就算有成绩。所以对安全绩效的评价方式应采用“结果+过程”,重点更应放在防微杜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
就问题而论,有历史累积和当期所现之别,有的显而易见,有的则深藏于复杂的表象之中。能否见微知著、透过现象看本质,特别是发现一些深层次问题,是对管理者观察、鉴别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抓落实能力的检验。比如有的企业天天强调安全,一些安全措施就是落实不好,甚至“一边出经验,一边出问题”,这都与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有关。在工作中,有的缺乏预见性,看到眼前没出事就不想以后会不会出事;有的缺少敏感性,虽然问题就在身边,却“不识庐山真面目”。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也是抓落实的起点。因此有必要用“问题发现率、解决及时率、整改到位率、违章举报率、监护缺位率、事故追溯率、责任处理率”等来评价过程。如对违章查处,设置举报奖,对责任人尤其对缺位者的责任处理必须明确,谁不兑现就严肃处理谁。让“严”体现在平时,让“奖”兑现在当时,让做“老好人”的干部或安监人员下课。
第16篇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
1 安全第一 全员重视
当前,电力企业正处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它不分地表还是坑下,不分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也就是说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领导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领导的重视着重体现在:责任,把安全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意识,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落实,发现问题就要紧抓不放;督查,要经常亲临现场检查安全;引导,要善于用典型来抓安全,从正反两方面来加以引导、启发。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领导不重视或重视不够或作风漂浮的单位,事故发生的频率总要高些。反之,领导重视了,就能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就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安全工作的普遍性也要求企业员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离开了基层的安全工作,一切上层工作都失去了意义。
2 预防为主防范杜绝
安全和生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事前准备,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抓;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我们一定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预防为主要各级行政正职或安全员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要求职工学好技术本领、树立起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会如何做、怎样做才安全。
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缪,认真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好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预防为主就是要警钟长鸣。要在思想上经常提醒“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安全监察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漏洞,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经常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预防为主既要讲意识,又要讲行为、措施。要坚持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坚持做好例行安全工作,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简报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3 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要反复强调:抓落实要在基层、在现场、在作业面、在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问题,主动管理,严格管理,真抓实干,从身边的点滴小事抓起,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的环节,堵塞事故的源头,避免事故的发生。不能做样子,给上级领导看的。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晴蜒点水,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结果是自食苦果。
落实首先要健全完善强化安全责任机制。电力企业应该从上到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量化、细化、具体化。
其次要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考核机制。要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和员工分别由相应的上级部门领导进行考核。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按月度和季度进行。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考核面前一视同仁、考核结果要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要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也需要制订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部门给予处罚,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重奖,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部门和领导或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重罚。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中,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奖要奖得让别人眼红,罚要罚得让本人心痛,通过奖罚机制,把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在分析、追查各类事故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干部和专工的安全责任。
4 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意识
许多事故的发生,与一线职工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着密切关系。一线职工素质好,往往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发生。反之,本可以避免的事故也就发生了。如:未到时间看回头炮,导致事故的发生就是典型的事例。这是操作人员自身素质问题。他的素质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强,就不会发生问题。对此,安全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素质,规范操作。
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能否做好,首先要看全体职工有没有较强的意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安全意识与事故的发生是成反比的。安全意识强事故发生就少,否则,就多。这也就是说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意识是抓好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抓基层打基础,抓纪律反违章,抓现场除隐患,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百年大计,是减少伤亡的根本措施。比如前面提到的看回头炮导致事故发生一例,是素质问题又是安全意识问题。如果职工的安全意识强,他在看回头炮时,想一想,如果炮突然响了怎么办那他也就不会看回头炮了。
5 加强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爱护职工,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事先考核如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意识。个人的安全是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样可以由他律变为自律,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后考核如召开事故分析会,违反那一条就要严肃处理,毫不含糊。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引起职工的高度重视。要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把个别事故变为搞好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
6 杜绝习惯违章,构建安全理念
习惯性违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有的员工认为,“戴不戴安全帽,扎不扎安全带,只是小事一桩,不必小题大做”,因而对严格管理有反感,事实上,这些“小事”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危。在作业中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方式,往往成为事故的直接诱因,不仅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危及设备安全,妨碍电力生产。因此,违章无小事,一切习惯性违章行为,都要切实加以纠正。习惯性违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为。行为者往往既熟知安全规程,又懂得其做法的危害性,但在实际行动中,不顾规程和危害,按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办事,这就严重地削弱了安全规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习惯性违章是反复出现的违章行为,消极影响很大,特别是发生在老工人和领导者身上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将会造成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有的新员工看到老工人不按规程的规定随意作业,既省事又没事,也会跟着这么做;有的员工看到领导也有章不循,随意指挥,就会跟着学、照着做。这样一代传一代,使习惯性违章影响面之宽、影响力之长、所造成的危害之大,是不可低估的。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由于人们看得多了习以为常了,根本没把它当回事,久而久之,对那些不正确的行为习惯失去了警惕。
我们要清楚认识“安全生产源于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使命感,听就听清,走就走到,说就说全,干就干实”的安全理念,深化安全运作意识,让安全理念成为每个员工的行为习惯。理念教育是行为养成的前提,让人接受一种理念不容易,再使它转化为行为习惯更有难度。所以,要把出发点放在行为养成上,用安全理念规范日常安全行为的自觉性。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让习惯变得更规范”,将强制性的安全生产变成员工的自觉自愿的自律行为。那么当这种行为变成一种习惯了,就不会有不安全的行为。
把安全理念转化为一种行为习惯,还要逐步确立起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当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7 营造安全氛围
有关部门做过统计,得出结论是:氛围与事故成反比。从历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抓安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静悄悄,一种是轰烈烈。静悄悄的是动员全体职工群众来参与。从安全生产周到安全生产月到“百日无事故竞赛”的全面展开,这几个时段均是事故发生高峰期。针对这几个不同时期的共同特点一一安全事故高发期,有必要展开声势浩大的全民抓安全活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真正形成一种强大的群众舆论监督氛围。这种良好的氛围对各单位重视安全、抓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8 结束语
保证电力建设中的安全,是所有电力建设人员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能真正得到控制。不但为企业职工带来了生活的幸福,而且保证了企业效益和企业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