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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3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第1篇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和评价管理所、科室的工作绩效和管理工作质量,实现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对管理处的工作考核办法和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各科、所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考核结果,兼顾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由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采用平时、月、季度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以科、所为单位进行年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管理处科、所工作的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科、所的考核可以参考和征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并由各业务科室和管理所相互配合。

第四条 管理处科、所考核指标根据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确定,考核指标由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附加指标组成。

科室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一),由工作质量、综合管理两部分组成;附加指标由工作建议和创新、成本控制、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公司对各业务线的考核结果四部分组成。

管理所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二),由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党工团工作四部分组成;附加性指标由工作建议和创新、成本控制、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劳动生产率四部分组成。

科、所安全生产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三),根据《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由安全保畅科按月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50%计入各科、所考核综合得分报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

第五条 附加指标按以下方式考核。

一、工作建议和创新

1、分值标准:0-5分。

2、工作建议和创新认定标准:

对全处工作有指导性作用或已运用于全处工作中并获得公司部门肯定的按次加1分,运用于全公司及以上的按次加2分,上限5分。申请该项指标加分须提供书面材料。

二、成本控制

管理所营运包干经费、业务科室业务经费执行按科目控制在计划之内加2分;水电费、汽车使用费、办公费,每超支、节1%扣、加3分;其余科目超、节1%,分别扣、加1分。扣、加最高分值为5分。

三、管理所劳动生产率

管理所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所的人均服务车辆数。

1、人均服务车辆数=管理所进出口车辆数/管理所收费人员数(管理所收费人员数包括收费员与所务、后勤人数之和)

2、劳动生产率指标的人员数以各管理所年均实际人数为准。

管理所劳动生产率指标由办公室和收费科年终统一核算排名,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加5分、3分、1分,排名第四扣1分,排名第五扣3分。

四、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年度考核结果或排名。

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年终公司对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年度具体考核得分或考核排名,对业务科室进行考核,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对排名第四的,扣1分,对排名第五的,扣3分。

五、管理处各科、所出现以下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得分。

(一)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核实后,扣除其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得分的50%(注:相关责任人仍需按照管理处奖惩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扣分以其全部工作质量得分为限:

1、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负同等责任及以上情况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含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2、廉政建设:当年发生违反《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的行为。

3、计划生育:出现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

4、其他诸如出现严重工作质量、严重违纪违规等事件。

第六条 科、所考核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科室考核综合得分=工作质量指标考核得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附加指标考核得分。

2、管理所考核综合得分=工作质量考核得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附加指标考核得分。

第七条 管理处科、所的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综合得分排名进行奖惩:对科、所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进行奖励,对排名最后进行扣奖,奖惩金额由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反馈。原《宁波管理处业务科室及下属管理所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高速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上报、招标、合同管理、申请资金、工程实施、设备厂验、交竣工验收、决算审核、费用支付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机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立项等前期工作及项目招标由计划科负责,监控中心配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控中心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条管理与控制

1、立项

根据厅、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zz路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由处计划科带头组织编制机电专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中心在机电技术方面配合做好报告材料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高管局审批,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

2、设计、预算及上报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监控指挥中心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由计划科审核后,按时上报高管局。

3、招标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计划科适时安排招标工作履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做好拟选各单位比选、委托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4、合同管理

合同签约后,由监控指挥中心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施工细节及安全生产、道路保畅注意事项,组织各单位相关进场事宜,计划科根据合同做好履约检查、工程计量审核工作。

5、资金申请

合同签订后,由处计划科负责填写机电专项工程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上报高管局,处财务科配合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6、工程实施

工程开工前,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路政、交警施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员等要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执行,认真填写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及时跟进,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期内顺利完工。

7、设备厂验

对于关键机电设备,,监控指挥中心要组织厂验,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厂验时对关键设备和部件要认真检测,发现不合格设备,坚决禁止出厂,从源头加强对设备性能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8、交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处领导后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验收,计划科及相关部门参加。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统一建档。

9、决算审核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处计划科和监控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款。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时,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处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10、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包括预付款、试运行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交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最终决算、审核后支付的款项、质保金等。

第3篇 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评主体和对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三、奖罚办法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四、检查内容、评分方法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1、安全目标管理;2、现场工作实效;3、内业资料整理;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五、问题整改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高速高速公路总监办

二零一零年三月

第4篇 高速扩建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确保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和谐的施工环境,进一步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方位提升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公路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文件要求,结合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公路开展标准化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上墙,并设立安全教育专栏。

(三)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每月听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落实上级布置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负责人掌握本标段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

(七)要在预制厂、拌和场、施工现场等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中。

2.要求每月组织一次劳动纪律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九)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安排安全员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并做好详细的安全生产巡查记录。

(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监控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十一)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十二)生活区、工作区、库房、食堂等应设专人负责防火、防汛、防集体中毒事件等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十四)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现场入口、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桥涵施工现场、过村镇的交叉路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七)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十八)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九)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二十)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放置的距离。

(二十一)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岗位应配备所必需的劳保用品,并及时更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于有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酒后和疲惫状态下作业。

(二十二)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涉及交叉施工时,要各自管理好自己的现场;大型工程机械进场施工时,需派专人指挥,非施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十三)强夯施工时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时,首先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十四)拌和站场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口号。安全生产责任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应在明显部位公布。拌和场危险部位要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警示牌。

(二十五)拌和站所有进入场地的施工机械、车辆需有专人指挥。大型起重设备工作时除有专人指挥外,还需设立明显的警示牌。

(二十六)材料储备场地的存储罐、油罐以及各种规格的分类材料,应有专人看管并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盗措施。水泥、石灰、矿粉、钢筋等物品要设立防潮设施,钢筋等物品存放时,要远离出入口,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以防发生盗窃。

(二十七)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车辆、机械停放有序,并设专人看管。

(二十八)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小组,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二十九)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三十)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对于有害、污染环境的施工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一)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适当进行演练,确保随时能够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十二)建管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十三)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等项目施工,应制定相应的专门安全生产方案,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及规定。

(三十四)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驻地办、总监办和建管处。

二、监理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每月听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台帐、日志和月报制度。

(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履约进行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质量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六)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并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八)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签发停工令,发现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负责监督指令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5篇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成都国道主干线中湖北段的最后一段,由于地形复杂,山高谷深,其工程建设任务艰巨,施工难度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水上施工作业、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设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业主指挥长、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和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处、科、室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第二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示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指挥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保障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在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内容: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并加强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

2、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违者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高空作业、隧道施工应确保措施安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

5、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6、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性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用)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

第五章 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区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区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所属安全处和地方协调处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警民创建日常工作,组织有周边相关单位和村组及施工单位参与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治安保卫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定行政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或治安联防会议,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业主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7篇 高速公路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1.1为了切实做好工程物资的采购、验证、标识、搬运、贮存、使用等过程及对顾客产品实施控制,防止丢失、变质和混用,使工程所用的物资都是合格品,以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并符合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六公司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施工所需有以下工程物资由两种方式供应。

1.2.1 i、ii级钢筋,钢绞线,水泥,支座,锚具等甲供料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协调供应。

1.2.2碎石、砂、片石等地材料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统一组织,采取招标的形式采购供应,材料价格构成为出厂价加上运至工地的运价。

1.3项目部对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有调整时另行通知。

第二章 采 购 管 理

2.1核定数量与计划

2.1.1各施工队根据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及自己担负的工程总量,由施工技术部门向物资部门提报材料总量申请计划、分月量申请计划、分批量申请计划。

2.1.2时间规定:总量申请计划在施工单位进场后30日内上报。分月量申请计划在每月23日前将下月上报。分批量申请计划在每次要材料前6日上报物资部门。物资部门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进料。统一采购供应的物资一经上报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凡因施工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和变更设计等特殊原因造成材料品种数量发生增减而跟不上项目部统一采购供应的,各施工队应及时报告项目部。

2.1.3各施工队上报的材料采购计划必须详细注明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技术要求等,由主管领导、施技、计划、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供 应 管 理

3.1组织进料

3.1.1项目部指定厂商由各施工队物资主管亲自领料并核对后签收后,自行运到工地,或由供应商运到工地,经核对(合格证、化验报告、质量证书、规格型号)后签收。

3.2验收入库

各施工队要认真核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及时填制《物资入库点验单》。需要试验的物资必须进行试验。验收人员要报总工或送交试验室进行原材料取样,经试验室试验合格。环境指标达标,数量准确,报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各施工队物资主管要编制《必须试验的物资清单》及时记录试验结果。

3.2.1各施工队要建立物资台帐,对各种物资要明细记录,物资部依据供应商提供原件,施工队要把材料单、收联单送项目部核对,对各用料单位开具《物资发料单》。

3.2.2各施工队应建立现场料库、料蓬,并根据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进行合理的材料储备,要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原则。坚决避免停工待料情况的发生。要做到单项工程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次的水泥和同一产地、同一色泽、同一规格的砂、石料,同时,工地用料要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确保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各施工队要为实现环境方针中“节能降耗”的要求,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实行“限额领料”制,将材料损耗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现 场 管 理

4.1现场材料库选择在安全,道路畅通地带。做到防盗、防水、防潮、防火,要避免物资的丢失、损坏和变质。钢材要整齐堆码在支架或台架上,做到防雨措施并做到清点、发放方便,按名称、规格、型号分开摆放,标识明显可靠。现场废渣处理要符合环境保护。

4.2砂、石料、石灰,选择靠近工地,交通便利,尽量相对平坦整洁,地面尽量做到硬化,布局尽量合理,大堆料(砂、石)如拌合站必须地面硬化,堆放分明整洁,并做好标识牌。袋装水泥要在材料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选择地势较高而且干燥的地方,严格做好上盖下垫,防水防潮(下垫高度不得低于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0包,排水通畅。

4.3对易燃、易爆、助燃物资(雷管、炸药、乙炔和氧气)应分开存放,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设有消防设施。对于雷管库、炸药库应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建立,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发、收记录,数量控制。执行铁建公安局《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4.4燃料油加油点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防火标志要明显,同时要加强防雷、防盗,专人负责。

4.5所有工程物资要严格按照公司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做好验证、记录、检验、标识、搬运、贮存工作。

第五章报 表 管 理

5.1各施工队在物资采购、试验、使用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各级各类的物资报表,票据要分类、详细、完整、齐全,每到一批材料要及时登记。合格证、化验报告原件交项目部物资部保存,各施工队要保存复印件,为后期的竣工工作提供完善资料。

5.2要求每月23日上报的材料:

5.2.1当月物资到货及库存数量;

5.2.2下月物资需用计划;

5.2.3当月已进场物资收料单、票据;

5.2.4做上、下半年材料报表与年终材料报表。

第六章 纪 律 要 求

6.1各施工队物资主管及采购人员在物资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物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时刻关心工程材料的成本核算和节约消耗。

6.2对责任心不强造成物资丢失、短少、失效、超耗、浪费较大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罚。

6.3对倒卖、挪用工程物资中饱私囊以及在地材等物资采购过程中受贿、吃回扣等违反物资纪律的,要立即撤换。

6.4构成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第七章 附 则

7.1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2本办法由项目部物质设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9篇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石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新的养护管理模式,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体现预防性、科学养护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结合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石锁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预防性、及时性、计划性、科学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转变理念、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工作。

第五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等。具体作业内容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执行。

第六条

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由管理所(养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机电工程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负责实施。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职责:

一、代表公司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接受公司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保持在优良。具体指标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二、负责整理归档所管辖路段的技术档案,收集各路段路况基础数据(管理所(养护中心)、机电交通工程维护中心、试验检测机构提供,以及管理处日常管理收集),负责收集整理养护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三、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规定对所管辖路段公路技术质量状况按季度进行评定,并将路况评定结果按季度报上级养护部门。

四、根据实际路况负责审核管养路侗娟度小修保养计划,汇总报公司。

五、对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控制。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通过对小修保养计划的审定,实施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确保小修保养经费落实到具体工程修复中,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在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六、对养护生产安全措施进行会审(路政、交警部门、地方安监局、上级部门、安管部门等),并严格监督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七、负责编制辖区内养护管理中各类处置预案,并建立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地方政府、交警部门、路政、公安、医院、救援等机构的联动机制,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按照预案及其他规定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履行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和水毁抢修的信息上报及组织处置,指挥协调抢修工作等。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建立健全巡检工作记录,对路产路权维护进行协调管理和考核。

九、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十、管理处对各养护所还应进行如下监管:

(一)小修保养计划:由各养护所分路段制定详细的小修保养计划(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厅及公司制定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实际道路技术状况等进行编制),报管理处进行审核。管理处需结合道路技术状况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养护所编制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须有管理处职能科室及领导签认),具体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管理处审核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任务依据和管理处对所(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及管理处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也作为公司对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组织对小修保养工程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所有小修保养工程按季度进行考核。

(三)在季度考核时,管理处应同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季度路况指数评定(MQI值以及相关分项指标,目标MQI值以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2.下一季度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的复核审批;

3.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及质量的抽查复核。

4.对管理处下达给管理所(养护中心)的指令响应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如:应急抢险任务及时性和完成情况,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资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评定。

(四)考核结果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计量支付依据,对达不到考核目标的小修保养工程,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计量费用进行相应的核减。

(五)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的工程量(工作量),由所详细记录汇总。每季度报管理处审核后报公司养护管理部门。

(六)在日常巡查中,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小修保养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各项工程完成的质量、进度、安全措施等,监理相应管理台帐(若有),作为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季度考核的原始依据。

(七)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实施小修保养工程,以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安全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处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管理所(养护中心)限时整改。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管理处有权停止工程的实施。并限时整改,达到要求才能复工,在整改期间,必须要有其它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于因小修保养不到位及缺陷修复不及时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等,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共同承担责任。考核时视情节扣罚。

第八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职责

一、建立必要的基层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与对应管理处的工作联系,接受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道路技术状况等编制管养路段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报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分路段编制,包含总体维护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大概数量、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季度维护计划应考虑季节影响因数、路况因数等。应细到主要维护项目,工程量等;月度实施计划应细到维护工程的具体桩号,工程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完成的时限等。

三、对管理处审批后的年度、季度、月度小修保养计划和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养护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办法、制度、细则、要求等编制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保证小修保养工程的如期完成。对小修保养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直接责任。确保小修保养计划资金落实到具体修复工程中。确保小修保养资金的使用效果体现到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四、接受管理处、监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搞好小修保养工程的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五、做好养护工程项目的自检、自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做好路况评定工作;保证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他的分项指标(PQI、SCI、BCI、TCI)保持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和养护所签订的责任目标以上。

六、对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进行如实计量,建立维修档案,每月汇总后报送管理处,接受管理处的审核。对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巡查、计划、计量、设计、检查考核、统计、验收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按时报送管理处、公司及上级管理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七、提高小修保养工程的机械化作业程度,加强养护基地、料场、站所的建设。加强养护维护机具设备的管护、养护材料的储备,确保各项工程及时实施。

八、制定各类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各路段水毁抢险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提前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设备,提前储备和更新水毁抢险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机具设备和物资。

九、对小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一方面必须及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病害和缺陷,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及时进行修复,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其他规章制度要求执行,加强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小修保养的施工尽量不中断交通,对必须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路段,应尽量缩短阻车时间,及时开放交通。

十、加强养护队伍的整顿、教育、培训,增强养护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调动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实施创新养护、科学养护、规范养护、发展养护,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养护创新,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十一、管理所(养护中心)所有的机械设备、物资、人员,无条件服从公司抢险救灾时的调用。

第三章养护工程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路基小修保养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不损坏变形、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路肩干净、整洁。

二、路面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堆积物及白色垃圾,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衔接平顺。

三、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边坡在离硬路肩1.2米以内无高草。对路基防护、排水设施、路堑边坡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雨季到来前对垮塌的防护、排水设施全面修复,恢复其功能;对不稳定的路堑边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避免土石坠落。

四、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高草,排水畅通,进出口完好顺适,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无积水。特别是城镇过境路段、村寨过境路段公路搭接顺适、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雨后必须上路巡查,对路面积水、防护工程、边沟、排水沟,急流槽、路缘石因雨造成的局部塌陷、破损要求尽快修复处治。

五、水毁预防:每年汛前要对所管理的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做到汛前排水系统无淤塞、路基、路面、边坡安全。

第十条

路面维修保养

一、路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落石及杂物,应注意勤保养,勤修补,要加强日常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

二、及时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啃边等病害,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要及时排除隐患。

三、路面修补必须按照规范的工序进行。并注意几何形状。

四、路面挖补时,当天开挖当天修补,严禁开挖后第二天修补。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修补的,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五、为保证沥青路面修补施工质量,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一)沥青路面损坏处修补时挖补形状必须规则,形成规范的几何图形。

(二)路面维修原则上采用机械施工;确因面积小,不宜采用铣刨处理、机械摊铺的,可用机械切缝,人工摊铺,但接缝必须垂直。

(三)沥青路面维修要规范,要注重外观质量,保证新修补路面与原有路面颜色、材料、级配的一致性;避免粗制滥造、随补随坏现象发生。

(四)修补路面要与原有路面和构造物顺势衔接,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允许误差不大于3mm。

(五)试验检测,如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等,原则上以批次为单位进行控制,在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相应的试验。在原材料未改变的前提下,试验结果可以通用。

(六)每年春季根据气温情况对路面各种裂缝进行统一灌封处理,灌缝采取机械开槽、灌缝胶灌封等工艺和材料完成。

第十一条

桥涵、隧道的小修保养

一、对桥涵构造物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和检查,防止桥涵构造物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建立和健全桥涵构造物的技术档案,保证公路桥涵构造物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二、经常性保养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沉陷高度超过3cm以上的桥路连接处,要当年维修,维修时间选在适合沥青路面施工的季节。

(二)对桥面产生坑槽、波浪及搓板、裂缝的要及时维修或处理,减轻车辆行驶时对桥梁的冲击,保证车辆行驶的舒适性和桥梁的安全性。

(三)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混凝土构件露筋、保护层剥落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混凝土继续损坏和钢筋锈蚀,保证混凝土构件外观美。

(四)对桥梁伸缩缝实行经常性检修,清除缝内积落物,对伸缩缝损坏部位及时修复。

(五)对泄水孔实行经常性清理,保证泄水孔排水通畅。

(六)保证栏杆清洁,每年年初统一油饰一次,损坏部位尽快修复。

(七)对桥面要经常清扫,边缘生长的植物要及时清除,保证桥面始终清洁。

(八)对桥梁、涵洞河底铺砌、进出水口、锥、围、挡墙、护坡砌体局部损坏、坍塌应在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修补,保证发挥其功能。

(九)对雨季积水通道,雨后应及时排除,保证通道正常通行。

(十)涵洞清沙、清淤工作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保证涵洞排水通畅。

三、为系统地掌握各种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损和异常情况并提出养护维修措施,必须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要求对桥涵隧道构造物进行检查。

(一)经常检查:管理所(养护中心)和管理处负责实施。每月一次,以目测为主,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维修保养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定期检查:检查频率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由公司安排,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并对三、四类桥梁提出大中修或完善建议计划,公司审定。

(三)特殊检查:在公路遭受重大安全事故、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后,以及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桥梁立即进行检查,由管理处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对桥梁损坏部位和总体提出修理、加固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公司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后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交通安全设施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养护与管理;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志牌、波形护栏的养护,波形护栏每年保洁不低于1次;发现各种标志牌有歪倒,要及时修复,安全标志被损坏或被盗,要及时报告并修复。

第十三条、房屋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管理处在每年雨季之前,对沿线房屋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尤其对屋面、墙壁应重点详细检查,发现有漏雨或渗水的情况应及时安排修复。

二、房屋的维修方法和技术标准,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处对房屋的供排水、太阳能设施、空调设施等,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根据工程分类安排维修、更换,对上、下水管道、阀门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有损坏或失去功能的部分应及时安排养护所维修,对损坏的零件要随时更换。

四、定期对污水设施、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排水设施功能正常。

五、管理处要经常对房屋设施供电系统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按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对各种电气开关及断电保护元器件定期检修和更换,并按规定的年限对供电系统和各种用电设施安排专项工程进行修复,确保正常供电,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公路绿化养护

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对沿线已绿化的工程(主要包括路树、公路边坡植草植树、路肩植草植树及中央分隔带植草植树)和景点绿化(主要指服务区、停车区、互通匝道等的绿化美化)的养护管理应做到:

(一)沿线绿化植树必须保证足够的水分,每年的浇水次数视树木品种和降雨量而定,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气候灵活掌握。保证植草正常生长。

(二)对景点移植的草皮要经常性浇水,保证草皮正常生长。

(三)树木的修剪要选在适当的季节,保证修剪后树木造型美观和健康生长。

(四)适时对草皮修剪,高度不高于12厘米为宜。

(五)对于种植吸水性花木、浇水后容易板结的土壤应视情节适当松土。

(六)加强沿线乔木、灌木、花草的管理,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年定期进行修剪、断梢等维护工作。

第四章养护的质量目标及要求

第十五条

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目标:

一、小修保养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公司与养护所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养护质量目标及要求。规范化管理应满足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要求。并满足国家及省厅相关规范、条例、规定要求。

二、专项工程合格率100%。

第十六条

质量要求: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路肩及护坡道平整,边缘整齐;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各种防护砌体稳固,无松动、跨塌、勾缝脱落现象;边沟、排水沟、跌水井、急流槽、拦水带等排水设施通畅。

二、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病害和整洁美观,路面线形清晰、横坡符合设计、排水畅通、无积沙、无积雪,路缘石、护肩板无破损、松动、丢失,路面粗糙度适宜、行车舒适。

三、桥头与桥面连接平顺无跳车,桥面平整,排水系统通畅。铸钢支架无开焊、丢失现象,伸缩缝无堵塞、支座使用效果良好,标志、标线、照明和栏杆系齐全完好。桥下净空、排水良好,无废物堆积现象。

四、标志牌、标线齐全、清洁、反光良好,隔离栅、防撞护栏、防眩网线型舒畅完好,无松动、丢失、丧失使用功能现象。

五、互通立交区域、路肩、边坡绿化及美化、水土保持、环保于一体,形成绿色通道。

六、养护房屋设施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及时更换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供水、供电、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养护作业安全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范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行为。

一、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对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和机动车辆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按照管理设备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凡上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安全服,日常性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设施。

五、公路路面修补作业和桥梁养护作业必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设置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六、在山体滑坡、坍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安全设施满足要求外,应设置相关观测标志,并设专人观察险情。

七、在冬季养护作业时,要在防滑路段储备防滑砂,保障车辆的正常安全通行。

八、严禁在大风、大雨、下雪、大雾天能见度差等特殊气候条件下,进行保洁及其他路面养护作业;公路抢修,冬季防冻防滑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上路作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以及公司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小修保养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本年度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况,结合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底编报下年度小修保养计划(结合预计划制度进行),报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公司审批。季度计划由管理处审定认可,在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做调整。对计划中不能满足路况维护需要的内容,管理处有权责令养护所修改完善,直至满足小修保养要求。经管理处审定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管理所(养护中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接受管理处的检查、考核、监督。并填报计量报表报管理处。

条二十条

生产管理:管理处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小修缺陷或存在不足,管理处给管理所(养护中心)下达《整改通知单》,管理所(养护中心)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第10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 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填筑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三、基础开挖工程

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

五、隧道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七、起重吊装工程

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填筑工程。

1.采用土方填筑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填筑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8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坑深大于5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11篇 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12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武易晋指挥部安全保通处负责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管控及有关工作的具体督促落实,并对所辖标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设计的有关责任;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担所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对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为组长,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现场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办各科室、现场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设计代表组长、驻地高监和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项目办质量安全监督科和现场办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督查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建设项目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制定并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7、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办质量安全科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落实项目办的各项决定。

2、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参与工程安全评估及工程事故责任的调查。

8、负责施工安全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9、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

现场办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并予以落实。

2、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力量,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查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设施投入,对安全经费进行核实计量。

7、监督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4、加强安全巡视检查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以及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工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内容。

6、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证。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2、勘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审批;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现场作业人员;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单位要按时向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14、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1人/5000万元配备。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办与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级《证书》。

3、组织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5、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落实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组织编制实施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月”及相关安全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2、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停止作业,指挥人员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参加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班前会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设备验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个人安全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项目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本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第二节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环节,并进行有效的责任问责,项目办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内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卡制度,由现场办组织审核,要求按照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实际入场的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第十五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甘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一般性工程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用简单笼统的一般性条目应付。

特殊与危险性大工程(范围为: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必须附有安全监测、计算分析结果;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审批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办、监理审核后由监理批复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到位自检合格,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开工,并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步骤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两项达标”。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与“五项制度”要求

“四项严禁”为: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项制度”为: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省与地方有关要求落实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委托地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前检查与交接班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满足技术等级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作业前须进行安全作业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设备使用记录。

租赁与临时租用特种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必须做到审验手续完备合规,操作人员持证满足要求;并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保障的风险责任条款。

特种设备的审验材料与操作人员证件经监理核实后装订成册报备现场办。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应严格服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规定落实责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盗工作,以及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现场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导要点》、《监理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因素、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通过经常性的全面检查,查违整改,展开施工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时限及确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办(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办(现场办)下达的整改要求,要按时限予以整改,经监理验收后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办(现场办)。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有关单位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结合生产需要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专报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现场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有检查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施工单位每日有检查记录。同时,安全整改指令闭合。

本项目中实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每月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安全生产专题月报。在每月25日前报现场办,现场办汇总分析后报项目办。该内容及有关整改措施要求同时纳入每月调度会的汇报材料中。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4、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1、驻地高监与副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三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办及有关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施工单位要对进场工人及调换工种后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和起重机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监理单位要对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与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项费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确保安全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不得以安全专项费用为额度限制施工实际所需安全费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前提必须以施工方案中经监理批准的安全措施与要求为依据。具体费用按完成这些措施所需的人机工料投入计算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验收、现场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

计量必须附相应措施设计图、说明、人机工料投入清单、外购材料发票、照片与影像资料等。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理,未经验收审批的,一律不予计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内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每月与工程计量同步办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有关力量进行自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还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即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

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及上级部署展开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其它后续工作。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奖惩与施工、监理单位履约动态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评分处罚标准表》(附表九)进行现场检查奖惩。对于施工单位表中大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隐患,罚款5万-10万;表中小项违规以一般性违规处理,每次按1万-2万元罚款,由项目办(现场办)做出处罚的事项,对于监理单位要按1/5的比例进行连带处罚。

上述一般性违规处罚由项目办(现场办)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做出。其它重大安全违规由项目办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形势平稳的单位按照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履约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按照违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现场办在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中将安全生产管理以30%的权重纳入其履约的动态信用评价中。监理单位按此权重向现场办提交对施工的动态信用评价,现场办在将此部分评价纳入总的动态信用评价中,并经综合后将有关单位的动态信用评价报项目办,项目办在综合评价后上报厅质监站。

第13篇 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隧道自身的结构特点和隧道安全管理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以下为大家提供了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信息,欢迎浏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历史上空前发展的时期,已建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如何安全管理好高速公路隧道,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一问题已摆在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面前。

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到2023年底,全省将实现总规模3500公里左右的高速公路,特别是一些长、特长隧道的建成和运行,高速公路隧道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营运风险也越来越大,然而隧道交通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隧道火灾,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隧道火灾的防范,(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探索隧道火灾的救援。

一、隧道事故的特点、问题及实例说明

(一)隧道现状

1.高速公路隧道,其墙面,地面和顶部装修,都采用防火涂料。在隧道内严禁放置可燃性的广告牌或宣传牌。隧道里可燃物质越多,火灾危险就越大。而且发生火灾之后,产生的热量越高,烟雾毒气越浓,持续延烧的时间越长。

2.长度超过一公里的隧道出入口均设置火灾报警装置——co/vi测试仪。该装置为隧道内一氧化碳和能见度的检测仪器。在隧道内每隔150m设置一个摄像头,在隧道出入口处,放置电视监控装置,昼夜监视隧道内车辆运动状况。万一隧道内发生火灾,洞外情报板显示出事故现场情况。

3.对于穿行隧道的车辆,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确属必须穿行,则应向相关部门事先提出申请,作出特殊调度安排。

4.长度超过一公里的隧道,在出入口附近,均备有消防蓄水池,用来提供隧道内消防供水。隧道内安装消防栓和轻水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短隧道内均配置消火栓。

5.长度超过一公里的隧道,均安装通风设备和排烟设备。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必要时,可采用纵向通风控制隧道中的烟雾。

6.长度超过一公里的隧道,隧道内设有人行、车行横洞。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使隧道内乘客安全疏散。

(二)高速公路隧道常见火灾危险性根据我所处置过的隧道内外火灾的实际,从隧道管理与营运的角度来分析,隧道火灾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烟雾积量大、扩散快

由于受到隧道结构的约制,隧道内空气中氧含量与洞外比相对较低,隧道内发生火灾后,会产生大量的不完全燃烧产物(如:一氧化碳),形成的浓烟迅速扩散,烟的扩散使能见度降低,并且在蔓延的浓烟中夹杂的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有强烈毒性的可燃气体,危害性极大。

(2)隧道火灾发生具有随机性

隧道为不动的结构物,而作为通行隧道的车辆而言,具有多样化和随机变化的特点,因此受外因的影响隧道火灾有不可预见性,致使其具有随机发生的特点。

(3)道路堵塞重,不利救援

隧道长、路面窄,车辆流动大,发生火灾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交通管制,堵塞车辆难以及时疏散,极易造成堵塞,可燃物多,火势顺车蔓延,易形成连体火灾燃烧的惨痛局面。

(4)火势发展快,不易控制

隧道本身是一个狭长的通道,隧道内发生的火灾多数情况下都会受到纵向风的影响,当然火势的发展速度也受车辆着火部位、燃烧物质等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从我们曾处置的隧道火灾来分析,隧道火灾火势发展快,如果在初起阶段未能采取很好的措施扑救,火灾会迅速发展至猛烈阶段,酿成大火使扑救困难。

(三)实例说明

下面就以怀新高速龙马田隧道群事故为例,对隧道群的突发情况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

自2008年6月13日,怀新高速新晃隧道管理所成立以来,截止2023年10月20日,龙马田隧道群共发生事故32起,其中追尾事故6起,翻车事故12起,由爆胎、雨天车轮打滑引起冲撞水泥盖板事故14起。

(1)。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发生事故的地点分析:往怀化方向的7起,占总数的22﹪,往新晃方向25起占总数的78﹪;

2.从发生事故的时间分析,夜晚发生15起,占46﹪,白天17起,占54﹪;

3.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分析:雨天发生事故14起,占总数的43﹪,晴天发生18起,占总数的57﹪;

4.从交通工具分析,发生事故车辆共有44辆,大客车发生事故10起,占总数的23%;货车发生事故27辆,占总数的61%;小车发生事故7辆,占总数16%;

5.从事故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分析:翻车事故100﹪造成隧道堵车,导致车辆长时间滞留,多车连环追尾会造成隧道堵车,单方冲撞隧道墙壁或者水泥盖板一般不影响道路通行。

(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高速公路在实行计重收费前货车超限超载严重,主要体现在货车事故上。部分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行车中盲目自信或心存侥幸,超速行驶,特别体现在小车追尾事故。

2.雨天隧道湿滑是造成小型汽车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3.据统计在隧道里以及辖区其他路段事故车辆超速行驶,导致翻车。

4.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且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后方来车车速过快,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引发二次交通事故。

二、隧道救援及安全对策的探讨

(一)充分发挥隧道长管理站及相关联动单位的作用

高速隧道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包括消防、监控,长隧道往往在其附近形成隧道群,例如龙马田隧道群,其分布着长短6座隧道,分别为分金石隧道、庙山隧道、炉坪隧道、界牌坳隧道、长弯冲隧道、龙马田隧道,其中龙马田与庙山为长隧道,隧道管理部门应扩展其功能,发挥专业优势,承担隧道群的管理任务。

1、日常管理:隧道日常巡逻、监控设备维护、电力设施的维护、故障车辆的前期安全布控、清理路面障碍物以及防盗功能。采取实时监控手段,在管理所内部设立监控室。日常监督由监控室承担。

2、突发事件处理:当遇到突发性事件时,监控即使通知交警、消防、路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封闭道路、指挥车辆、反馈情况、调整灯光、情报板变化、信号灯变化等措施。

a、交通事故

(1)当接到报警时,监控应即使通知相关部门,隧道所消防员应及时赶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发生事故的隧道进行布控,对事故的性质,地点、人员伤亡在第一时间反馈。

(2)在接到支援请求时,隧道消防应当携带相关装备器材迅速出动,监控立即通知交警,监控中心。

(3)消防班到达现场后,如果已发生车辆堵塞,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一切车辆进入,防止二次事故,造成事态扩大。并通知相关单位如收费站、监控中心进行分流作业。

(4)在现场情况已查明,应提供一条供施救车辆进入的通道,在交通已管制的情况下,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将允许施救车辆逆向或者倒车行驶,以便争取时间,提高施救效率。

b、火灾事故

事故车辆如遇追尾、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侧翻,极易引发火灾,隧道管理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的要点应当有:

(1)隧道消防员应积配合路政、交警等部门积极疏散人员,救人第一。封闭隧道,查看火情,积极控制火势,抢救被困人员。并立即反馈信息。

(2)当火势比较小,隧道消防员应充分利用隧道内的消防设施,积极灭火。

(3)当火势较大,无法控制,应查看隧道被困车辆能否驶离现场,积极指挥滞留车辆迅速离开现场,封闭隧道,等待专业消防人员进行联合施救。

(4)在发生火灾后,根据情况通知监控将隧道内所有通风设施打开,尽可能将隧道火灾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5)隧道管理部门应要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隧道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设想隧道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制订预防措施,分析一般事故现场的容易忽视的细节,熟练掌握处理事故的要领,加强处理事故的能力,提高施救的速度,建立起高速公路隧道联动应急预案。

(二)探讨隧道火灾的安全对策

隧道火灾主要是由交通事故和车辆自燃引发。交通事故诱发的火灾是指因车辆在隧道内追尾、翻覆、碰撞等,造成车辆或货物燃烧;车辆自燃是指由于车辆本身电气短路或因刹车制动造成的车辆起火。那么我们就如何来预防和应对隧道火灾的发生展开探讨。

加强宣传隧道消防常识,让公众了解和掌握隧道火灾的应急自救和紧急逃生常识。对因隧道交通事故诱发的隧道火灾,从遏制隧道交通事故的发生着手预防隧道火灾的发生。倡导“初起火灾、自救为主”,“严重火灾、逃生为主”的方针和指导思想。隧道火灾事故初期,很可能隧道救援人员或专业消防队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隧道使用者应以“初起火灾、早期自救”为主,及时利用隧道内的消防设施灭火自救,如无法自救,应观察烟雾的扩散方向选择正确的避难通道尽快逃离,使受灾人员在火灾蔓延前逃生到安全地方。

高速公路隧道火灾作为一类特殊场所的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地扑灭,必将造成严重的灾害,造成交通中断。建立快速高效的高速公路隧道火灾救援机制尤为重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隧道管理的主体有责任做好隧道火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对火灾时的力量调集、道路警戒、物质运输、人员疏散等制定预案。然而,成立专门的隧道救援队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现象,这必将增加高速公路的管理成本,但是随着高速公路长(特长)隧道的增加,隧道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隧道救援工作也显得更加重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救援队,人员可由隧道消防、路政及养护等相关人员组成,集合配置的消防车、拖车、高空车等特种车辆资源,有组织的对救援队队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形成平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当隧道发生火灾等特殊情况时,根据相关的组织办法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挥之即去”的救援模式,以担负消防部门赶到前初起火灾的扑救和组织疏散被困人员的任务。同时还要建立起兄弟单位、兄弟路段的联动机制。隧道内发生火灾或者事故,往往需要封闭隧道,进行交通管制,尤其是分流时,对道路通行能力会有大幅的影响,建立一套兄弟路段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高速公路隧道不同于一般的其他地面建筑,隧道空间狭小,结构封闭,交通拥挤,一旦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现有的隧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车辆施救开展的工作还不是很系统,人力物力投入不中是很充裕,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尚需加强和完善。因此,在国家、行业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尚没有完备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一套隧道运营安全管理的制度,对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总之,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隧道火灾防范的任务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这项防范和救援工作还处在一个探索和完善的阶段,隧道火灾的防范和救援还需要多方面、多部门的共同努力。

第14篇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行为,按其违反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3、未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危险告知制度的。

4、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或将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实施的。

10、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进展情况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对所承建的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10、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对进场人员未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按每处次扣分)。

3、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作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7、未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发放和使用登记台账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规定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4、安全培训教育名单与劳务用工档案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不符(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3、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及时通知****公司的。

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未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4、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不严谨或流于形式,未经过认真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对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2、未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10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5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市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质监站、****公司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15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内部管理。

二职责

项目部依据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第五条项目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计划合同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项目党支部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以工程总造价的1.5%计取。

四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并上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上报公司批准,西北公司负责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上级单位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在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为从事高空、野外、挖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项目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财务部、安质部和党支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铁**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第16篇 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评主体和对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三、奖罚办法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四、检查内容、评分方法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1、安全目标管理;2、现场工作实效;3、内业资料整理;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五、问题整改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高速高速公路总监办

二零一零年三月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16篇】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和评价管理所、科室的工作绩效和管理工作质量,实现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对管理处的工作考核办法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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