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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范本【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结合京西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安全防护的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防护指在施工程及其附近区域,因需要而设置的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工程,以及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而设置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在搭设、使用、维护方面的管理。

1.3凡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参加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1.3负责配备一名安全防护专业管理负责人及满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2.1.4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

2.1.5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1.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2.1.6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2.2项目技术负责人

2.2.1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种防护设施负技术责任。

2.2.2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技术上给予保证。

2.2.3负责协助辨识小组进行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2.4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文字资料。

2.2.5负责组织和领导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归档。

2.2.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安全防护负责人

2.3.1负责贯彻国家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3.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3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各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2.3.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考核及培训工作。

2.3.5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好验收单。

2.3.6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及时制止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7配合有关人员对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整改。

2.3.8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架子工班组长

2.4.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4.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

2.4.3组织班组人员经常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

2.4.4指导和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

2.4.6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班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

2.5脚手架作业人员

2.5.1对现场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负直接操作责任。

2.5.2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随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5.3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5.4积极宣传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2.5.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协助,共同搞好安全防护工作。

2.6一般作业人员

2.6.1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的维护责任。

2.6.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防护设施。如确需要改动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6.3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6.4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1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3.1.1从事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1.2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3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1.4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搭设,并经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交给使用班组。

3.1.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2.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3.2.3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3.2.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3.2.5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3.2.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3.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3.1新入场的脚手架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参加特殊工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3.2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劳动纪律、工伤事故案例、领导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意外事故、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安全防护设施的构造、性能作用等。

3.3.3除专业教育外,还应建立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3.3.4脚手架作业班长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班前讲话制度,作业班组长根据当天作业的特点,结合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给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讲解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班前活动记录,以备查验。

3.3.5脚手架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及时办理有关证件并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两年一次的年审教育。如果没有参加特殊工种年审教育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将自动作废。

3.4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

3.4.1施工现场内所有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进行验收。

3.4.2验收工作应由工地技术负责人组织和领导,高大脚手架和异型脚手架应由上一级的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

3.4.3验收工作必须分段、分部位进行,并应从脚手架基础开始,具体是:

(1) 基础验收

(2) 脚手架分部位验收

(3) 作业面的验收

(4) 扣件紧固程度的验收

3.4.4脚手架验收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

容进行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合格单。

3.4.5经验收合格的一切设施,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得随意拆改,如果确需改动应报安全防护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拆改,拆改后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4.6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有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3.4.7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3.5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制度

3.5.1施工现场内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各种防护设施除每天进行巡查外,每周都必须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5.2每月一次的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分。

3.5.3对检查出的隐患,实行“三定”原则,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日期及整改负责人,并按期进行复查,认真填写检查、整改记录。

3.5.4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3.5.5对检查出的隐患应记录在案,在安全活动和教育时,重点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隐患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4.1施工现场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各种防护设施的设置、安装、使用与维护必须符合建设部、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2在安全防护设施上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之前都必须进行设计、试验、审批等手续,并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技术要求和搭设的质量要求。

4.3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包括拆除工程)应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编写从基础到竣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将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中去。一万平米以上的独立建筑、高大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必须编写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经上一级技术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4施工现场必须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设置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原方案,如确需改动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原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改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4.5施工现场内的坑、槽及孔洞、出入口、高压线附近设置的防护围拦、盖板和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得随意挪动拆改。

4.6施工现场内所有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在搭设前都必须对基础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验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搭设在任何基础上都必须垫通长脚手板,脚手板长应能同时放置三根以上立杆为准。

4.7架子工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上作业时,必须三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区域下方要设置安全区,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划定的安全区域。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应上下传递,严禁随意抛投。

4.8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构件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再次使用发生事故。

4.9施工现场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安全防护设施应设专人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维护,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问题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并同时报有关人员备案。

4.10施工现场必须在重要部位、危险岗位、邻边和洞口处,交叉立体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现场的醒目处设置规范统一的安全标语。

4.1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必须做到严格、严肃、果断、及时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资料

5.1安全防护管理资料总目录

5.1.1安全防护管理系统

5.1.2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及责任书

5.1.3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5.1.4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5.1.5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方案(结构、基础、装修)

5.1.6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5.1.7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5.1.8安全防护月检、自检整改记录

5.1.9入场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5.1.10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记录

5.1.11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记录及考核试卷

5.1.12脚手架作业人员名册及复印件

5.1.13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

5.1.14上级检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整改记录

5.2安全防护管理分目录

5.2.1安全防护管理系统

安全防护管理系统框图

(一) 安全防护协议书

(二) 脚手架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2.2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图

(二) 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a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b安全防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c架子工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d班组成员的安全保证书

(三) 安全防护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表

5.2.3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三) 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四) 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五) 安全防护检查制度

5.2.4脚手架人员教育记录

(一) 脚手架人员教育记录

a脚手架人员教育名单及考试成绩

b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内容

(二) 班组长每天的安全讲话记录

(三) 脚手架作业人员考试卷试

2.5.5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审批单

(一)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审批单及审批意见和签名

(二)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方案

(三)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审批单

(四)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方案

5.2.6安全技术交底

(一) 项目对工长及施工员总的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二) 基础阶段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三) 外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四) 内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五) 邻边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六) 孔洞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七) 龙门架、井字架安全技术交底

5.2.7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单

(一) 脚手架基础验收

(二) 脚手架分部位、各杆件验收

(三) 脚手架作业面验收

(四) 邻边防护验收

(五) 扣件紧固程度的验收

(六) 各种防护设施的验收

(七) 高大脚手架分段验收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项 目 经 理

1、 目经理对施工 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其他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组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日常工作。

3、 负责配备一名专业安全防护管理负责人,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4、 负责检查技术部门(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的有关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的科学、合理、规范达标工作。

5、 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 设施的验收工作。

6、 定期组织安全防护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系列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实施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及复查工作。

7、 负责监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8、 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组织抢救、上报和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 技术负责人

1、 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内的各类防护设施负技术领导责任。

2、 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在技术上的保证工作。

3、 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组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翔实文字资料。

4、 负责组织领导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对现场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其他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5、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6、 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组织抢救、上报和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 安全防护负责人

1、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县等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 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 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交底、措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4、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写好验收单。

6、 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7、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搭设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其他防护设施并进行日常的检查和整改。

8、 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处理现场违规违纪行为。

9、 发生事故积极抢救、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 架子工班组长

1、 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日常工作。带领班组成员积极完成项目部下达的生产任务。

3、 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

4、 组织班组 人员学习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班组人员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检查班组现场作业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有关部门。

7、 发生事故,积极抢救、迅速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五、 一般作业人员

1、 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其他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维护责任。

2、 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其他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如确需改动时,应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技术交底。

4、 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生危险时,可撤离现场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

5、 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3篇 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管理

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管理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4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

第5篇 管理人员生活区防护棚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队伍名称:苏中公司

工程名称金雀新城a2-6#楼施工部位管理人员生活区
分项工程防护棚搭设施工队伍李玉洪木工班组
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防护棚搭设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特殊工种安全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雨天禁止搭设作业;禁止酒后上岗;现场禁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3、材料吊运方面:1、扣件必须装入吊篮内吊运;2、槽钢应捆绑牢固后方可吊运;3脚手板吊运必须用两根钢丝绳捆绑平稳、卡紧后方可吊运,搭设过程中不得将材料吊到防护棚上集中堆放。

4、搭设要求:

1、搭设范围为生活区北侧、东西侧共三边,内侧均为三立杆,立杆间距不大于1000mm;

2、东侧排距600mm,紧贴阳台雨蓬搭设;西侧排距1200mm,内侧紧贴板房;北侧排距1000mm,内侧紧贴板房;

3、雨蓬搭设总高度7500mm,下部搭设6700mm(比板房斜顶高200mm),上部搁置6块10500mm长双层衍架槽钢(见立面图),槽钢与钢管焊接;

4、上下层槽钢搁置钢管后铺设两层50mm厚木板。

5、吊运材料统一听从信号工指挥。

6、风力在六级以上,不得搭设,遇雨时要停止作业,夜间不得安排安装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扒在防护棚平台四周临边休息)

7、在2m以上安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系扣好安全带,一端系扣在身端上,另一端系扣钢管上。

8、在安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工具和其它材料往下乱抛,以防坠物伤人。

9、搭设立面见附图。

交底人:

2023年8月日

安全员:

2023年8月日

接底人:

2013 年 月日

第6篇 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各类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

2定义

2.1安全设施.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设施(防护罩、安全阀、液位计、限位器、联锁报警、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设施。6

2.2防护器材

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材,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服、绝缘用品等均属防护器材。

3职责分工

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等)、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联锁报警设施,由机动车间负责管理。

3.2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总管理部(消防队)负责管理。:

3.3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3.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防护器材进行合理使用、检查、维护。

4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4.1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保证灵敏好用。

4.2分管安全设施单位要建立档案,编入设施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和校验结果载入档案。

4.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4.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防护器材的使用与保管

5.1根据各车间的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工具。

5.2各种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

5.3各种防毒面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各种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

5.4各种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后应仔细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具。

5.5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要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代替空气呼吸器。

5.6使用长管面具应将呼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头,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15m,否则强制送风。

5.7空气呼吸器的空气气瓶压力应保持在2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5mpa 时,应及时撤出现场,使用中严禁碰撞、接近火源。

5.8岗位配备的事故柜和各种防护用品必须纳入每班的交接班内容。

5.9各车间对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过期的面具及时更换。

5.10气防站内备用的各种防毒防护用品,是用于事故处理所急需的,必须妥善保管,时刻处于备用状态。: p5 v4 m! u$ y& y& w! @# *- *

5.11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使用后要检查有无损坏之处。安全带应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防止受潮霉变强度下降。安全带每年应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5.12对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进行电气作业。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建立帐目,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7篇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设置与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控制。

2.相关术语

2.1 四口: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包括垃圾口)

2.2 五临边:指深度超过2米的槽、坑、沟和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的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口的梯段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和上下跑道、斜道的两侧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斜台、挑平台的周边。

2.3 建筑行业五大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

3. 职责

3.1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3.2 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提供并验收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合格料具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负责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安全防护设施的种类及设置标准

4.1.1基槽、坑、沟及人工挖扩桩孔的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2条。

4.1.2脚手架作业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3条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1.3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4条。

4.1.4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5条。

4.1.5悬挑、移动式卸料平台的安全防护设施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第五章第一节5.1.1-5.1-4条。

4.1.6“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6条。

4.1.7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参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1.8大模板的安全防护设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4.1.9临电及机械管理参见相关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9及1.10条

4.2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4.2.1 在编制施组方案时,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结构与装修施工用的防护架子工程、基坑支护、模板、施工用电、起重机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均应编制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材料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会签。

4.3 物资的落实和供应

4.3.1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材料的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交材料员进行采购。

4.3.2 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进场后,应由材料员、质检员联合进行验收,填写相关的验收记录。

4.4 防护设施的设置

4.4.1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进行设置,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4.2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应对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外协队作业人员)进行防护设施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4.3 从事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4.4 项目施工员负责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4.5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5.l各类防护设施搭设完成后,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牵头,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施工班组负责人、使用班组负责人共同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由施工员按照规范标准填写验收表格,并当场履行签字手续。签字手续一式三份,分别由安全员、施工员、搭设班组进行保管存档。

4.5.2对于分段分步搭设的防护设施,检查验收也应分段分步进行,每次验收都应遵循上述手续。

4.5.5 拆改、变动安全防护技术设备、设施,要重新验收。

4.6 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4.6.1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完成后,均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班组应设专人在每次使用前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6.2搭设班组应设专人对防护设施进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当防护设施出现重大隐患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汇报。

4.6.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员都应随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参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4.6.4当防护设施出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危险部位施工人员的作业,组织人员撤离现场。生产副经理应立即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和搭设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

4.6.5在施工过程中,严禁任何人随意拆改防护设施。当个别防护设施对施工生产造成影响时,施工班组应以书面形式报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经同意后方可拆改防护设施。

4.6.6在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拆改防护设施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严禁私自作业。

4.6.7对于工程分包单位使用的防护设施,在搭设完成后的验收程序中,工程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在场,履行完验收手续后,由项目经理部向工程分包单位以书面形式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完成后,所涉及的安全防护设施交由分包单位管理。

4.6.8项目经理部安全防护负责人每月对工程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4.6.9公司安全质量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4.7 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

4.7.1 在施工过程中,防护设施的维护由搭设班组派专人负责。

4.7.2施工结束后,由专业人员按照拆除方案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拆除。拆除后的零部件由项目经理部材料组进行清点、保存。其余周转材料由项目经理部材料组进行清理、退场。

5. 相关文件

5.1 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2 建设部(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5.5《qeo 管理手册》

6.记录

6.1 各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表

注: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如当地有规定,记录表格按当地要求执行。

第8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9篇 施工洞口及临边防护、立体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洞口的防护措施

1)楼板、屋面及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加以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板作盖板加以盖设,盖板搁置时,四周要保持均衡,没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防止发生牵动。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的间距不能大于20cm。

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必须在洞口的四周设防护栏杆,并在洞口下张挂安全平网。

5)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中,除按上述办法防护外,还需加设明显的标志。如遇施工需要临时拆移防护设施时,须报请工地施工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拆移。当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恢复原状。

6)位于车辆行驶道旁边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等处,在其上面所加的防护盖板两侧,须有防止被任意拖动的措施。它的材质须能承受不小于当在卡车后的额定有效承载力两倍的荷载,以防车辆偏向或驶出道外冲压洞口板身。

7)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要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应不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8)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的高度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外侧落差大于2cm,就应在施工过程中加设高至1.2cm的临时防护栏杆,这是为了防止人身冲翻下落。其他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各种竖向的孔洞,都应该加以盖设或作一定的防护。这些防护措施都要附在固定其位置的措施,防止移位或被取走。

9)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客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1)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洞口的防护措施见附图。

2、立体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支模、粉刷、砌墙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拆除模板、脚手架等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小于1m,其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m。拆卸下来的物品不许堆放在楼层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则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保护廊。

3、临边的防护:

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②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④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设安全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以分隔封闭。

⑤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临边防护栏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②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②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

<2>;当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面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述方法固定。

③栏杆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用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④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密,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板或40㎝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⑤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10篇 溶剂回收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

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通过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试,及时发现安全事故苗头,把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达到不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

1.安全教育

必须经常进行全员的溶剂回收安全教育,讲清溶剂的特性,对人身体的危害及生产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生产过程中要及时向全员通报安全检查和定期的安全测试及各种异常和纠正情况,并进行教育和安全培训。

2.定期的安全检查

一周进行一次安全小检查,一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事故苗头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全体员工通报有关情况。检查情况要登记,落实整改情况要由技术员或安全员进行复查。

3.定期的安全监测

(1).工艺检查与测试

a.包括使用溶剂工房,溶剂回收工房等里面的溶剂/空气混合气体浓度,看其是否超标并做好记录。

b.每班测一次风管浓度、混合气体通过活性炭层的流速及用泵打溶剂时的流动速度,并做好记录。

c.做好工艺异常并采取相关措施调整至正常的记录。

(2).接地防雷检查与测试

(3).成品溶剂输送流速的检查与测试

(4).溶剂生产设备及装盛器具的焊前检查

(5).停产前的全面检查

二、安全防护

溶剂进入人体的途径有三种:溶剂蒸气挥发到空气中,人通过呼吸道吸入、通过皮肤接触由皮肤进入人体、口吃进,包括不小心如接触了溶剂的手没洗干净去拿东西吃。了解了溶剂的毒性及其进入人体的途,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也就明确了。

1.要严禁往大气中排放溶剂气体

2.有溶剂挥发的工作环境要尽可能做到密闭操作或采取抽、送风的办法降低空气中溶剂蒸气的浓度。

3.避免不了的有毒溶剂蒸气的操作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4.尽可能采用低毒或无毒的溶剂。

5.给患溶剂职业病的人调换岗位,即将其从有机溶剂蒸气污染的工作岗位调到少或没有溶剂蒸气污染的工作岗位工作并坚持治疗。

第11篇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 因原料组份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五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六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八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在装置高处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上述场所操作岗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30mg/m3。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滤毒罐。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二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凡进入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硫化氢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及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冶金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2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次性将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5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2)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3)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只规定“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

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2005年12月18日17时45分左右,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时导致环境轻度污染,并造成经济损失约178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生产系统中,需硫酸用于选硫作业,主要作用为调节矿浆ph值,以满足硫浮选需要。采用的是浓度为98%的浓硫酸,添加地点在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dn80的电动调节阀。硫酸储罐可储硫酸约80吨,采用管道自流至选硫作业搅拌槽。12月18日17时52分,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添加点硫酸流量突然变大,造成搅拌槽矿浆与硫酸反应加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硫化氢。操作工朱红星、费斌等4人在选硫作业搅拌槽附近紧急处理该问题时相继中毒晕倒,当日当班的其余9人在营救过程中又有杨平、陈军等6人先后中毒晕倒。事故发生后,在向110、120急救中心和市矿山救护大队求助的同时,矿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10名中毒人员在社会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医院和有色职工总院进行抢救。与此同时,矿部相关人员迅速关闭硫酸储罐出口总阀、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封锁了事故现场。随后,有色公司与市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于19日凌晨2时左右将事故车间硫酸管道紧急切断,控制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气体的产生,市环保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厂区及周边地区大气有毒气体浓度。至19日凌晨4时,事故现场硫化氢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056-1.52mg;浮选系统加水稀释硫酸。

事故调查显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重车联动调试的加酸控制系统中的电动调节球阀定位器失灵,导致球阀处于常开位置,使浓硫酸大量涌出,过量的硫酸与搅拌槽内硫化物矿浆瞬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冬瓜山铜矿建设工程和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问题。

第三部分、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与化学特性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具有典型的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34.08,对空气的相对密度1.19,熔点-82.9℃,沸点-60.3℃,易溶于水,20℃时2.9体积气体溶于1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20℃时蒸气压为1874.5kpa,空气中爆炸极限为4.3%~45.5%(体积比),自燃温度260℃,它在空气中的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浓度越高则中枢神经抑制作用越明显,浓度相对较低时粘膜刺激作用明显。人吸入70~150 mg/m3/1~2小时,出现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吸2~5分钟后嗅觉疲劳,不再闻到臭气。吸入300 mg/m3/1小时,6~8分钟出现眼急性刺激症状,稍长时间接触引起肺水肿。吸入760 mg/m3/15~60分钟,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吸入1000 mg/m3/数秒钟,很快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后呼吸麻痹而死亡。

2.2 慢性毒性:长期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hs-、s2-和h+离子。在生理ph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的2/3离解成hs-离子,约1/3为未离解的氢硫酸(h2s),仅很少量离解成s2-,它们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与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具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损害。硫化氢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的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第13篇 某某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指引

1 目的

1.1 为了促进外施工单位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加强施工人员健康与安全的保护,参照《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编写本指引,请承接本单位配网工程的外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力安全工器具:用于电力生产过程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围栏(安全网)等四大类(具体见附录1)。

2.1.1 绝缘工器具: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接触、操作带电设备的专用工器具;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1.2 安全围栏(安全网):指用于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以及用于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2.2 个人防护用品: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和伤害,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品。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

(1)落实并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2)指导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组织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

(4)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3.2 专职安全员

(1)结合安全检查组织对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

(3)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4)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识别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提出年度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3.3 应指定专人(可兼任)进行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存放、检验(或送检)、维护、定期检查和报废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清册,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3.4 使用人员:

(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

(3)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需求识别

4.1.1 识别工作须根据各工种的生产场所、设备以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与可能的危害进行。

4.1.2 识别时应重点关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岗位、工种操作安全要求。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危害:

(1)坠落、跌落危害(防止高处坠落);

(2)电气危害(防止触电);

(3)物体打击危害(防止倒杆塔);

(4)坍塌危害;

(5)恶性误操作(防止电弧灼烫);

(6)起重及车辆伤害;

(7)刺穿或撞击危害;

(8)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动物危害;

(10)高温、灰尘、微粒、辐射和噪声危害。

4.1.3 需求识别的防护对象包括:本单位员工、施工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等。

4.1.4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填写《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表》(附录2),确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规格名称。

4.1.5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和需求,申请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2 选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4.3 采购、发放

4.3.1 严禁选择、购买“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3.2 在安全工器具和特殊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后才能发放到和使用;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发放与领用应建立记录。

4.4 培训

4.4.1 应组织进行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和外观检查的培训,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熟练应用、正确掌握。

4.4.3 保存培训记录。

4.5 使用与存放

4.5.1 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清册(见附录4)。

(1)清册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变化时及时更新,做到帐物一致。

(2)各种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定置管理,以备查核。

4.5.2 应对安全工器具、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和维护,检查试验不合格以及试验超期的不得使用,而且必须明显标识分开放置。

4.5.3 配置到个人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维护,检查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使用。

4.5.4 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统一编号管理,存放处应设对应编号标识(编号规则见附录5)。

4.5.5 安全工器具应按“三分开”规定存放,即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用具、材料与机具三者分开不同房间或区域存放。

4.5.6 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温度-5°c 至35°c,相对湿度50%至80%的干燥通风的绝缘安全工具室(柜)内,室内应配备抽湿机(空调机、红外线灯)、温度计、湿度计设施。

4.5.7 在运输到作业现场过程中,应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碰损、弄脏;车辆回场后必须将其放回专用保管场所和存放位置。

4.5.8 使用中如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

4.5.9 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处理,防止类似事情重复发生。

4.6 试验、检查和报废

4.6.1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单位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检验。

4.6.2 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更换关键零部件的修理后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 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贴有统一格式的试验合格证标签,标签格式按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标准》规范,应使用不干胶(或挂牌)制成的标志牌,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贴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上或对应存放位置的显眼处。

4.6.4 试验报告应保存备查,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员签名并盖有试验专用章。

4.6.5 应委托具备试验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4.6.6 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前均应作外观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并报试验鉴定后处理。

4.6.7 应对在用的安全工器具与公用个人防护用品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表格见附录7)。

4.6.8 在使用中损坏、试验、检验不合格、使用寿命到期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报废。

4.9 记录保存

4.9.1 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试验记录至少保存2 年。

4.9.2 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记录长期保存。

第14篇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程序

一、确定采购厂家。

1. 项目部安监科负责协助供应科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厂家。

2. 生产厂家资质审查内容: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生产许可证

3) 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据的《检验报告》。

二、编制年度计划。

1. 各施工单位根据年度内工作计划编制安全防护用品调拨计划。

2. 供应科收集汇总,施工单位的计划,排出采购计划。

3. 安监科根据供应科提供的采购计划协助供应科做抽检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下发。

三、施工单位

1. 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调拨,发放和使用。

2. 负责按规定记录、保存安全防护用品相关台帐。

3. 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对所用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鉴定并填写相关台帐。

第15篇 现场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则

1.安全防护管理

(1)深基础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1)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

2)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井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

5)必须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础,应在距坑边1m远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应设集水坑和引水沟,以便用抽水机将积水抽出。当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开挖应尽量不放坡。当采取挡土桩、地下连续墙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当超过—定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拉桩、支撑或锚杆支护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径孔桩,要防止土块下坠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处安放钢套筒,筒外缘填土夯实或做混凝土护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层挖土,每层不超过900mm,支钢模,浇筑混凝土护壁。当挖到3~5m深时,孔内应放置钢网板,并配置小型电动抽风机。在洞内操作时娶经常通风。

8)大直径钻孔扩底桩采用人工扩孔时,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机械成孔后要及时放安全钢筋笼。在人工下孔前,应先用气泵向孔下输气或用提土桶在孔内上下提放,使孔内空气流通,换出有害气体。必要时可先用小动物或仪器放人孔内做试验,如无反应,人才可下孔作业。下孔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并备有联系信号,以防一旦发生问题立即能联系,将人提出孔外。

9)各种灌注桩在成孔后,浇筑混凝土前,必须保护好洞口,并加盖或设护栏,防止有人坠入孔内。

(2)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1)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撑于地面上的外脚手时,必须以15~18m高度为一段,采取挑、撑、吊等方法,分段将荷载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时每层应与建筑物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应以钢管为主。

3)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的稳定和不变形。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

5)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k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

6)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高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要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7)外脚手架外侧边缘与架空电气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应按有关规定支搭使用:脚手架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

9)插口架别杠应用10cm×10cm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体20cm,其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在别杠未别好或松动时,严禁上人。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m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随升降调整。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11)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装修使用时,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2kn/m2;外防护使用时,应保证防护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12)井字架支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高度在10~15m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绑捆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其长度。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的防护棚,另外三个侧面应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

井字架吊笼出人口应有安全门,两侧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井字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于遮护。

井字架天轮与最高—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并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垂直距离不小于2m.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l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小于5cm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

3)无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施工的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支设固定6m宽双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连接严密,与建筑物间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显高于内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时,必须逐层立封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直到确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或行走。

5)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6)高处作业所需的料具、设备等,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负荷。楼层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倾倒时应有防护设施并设专门区域,由专人看管。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7)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八工具袋内,严禁乱堆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9)楼层安全防护:

①1.5m×1.5m以下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其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应设—道安全网,安全网宜封闭严密。未经批准,电梯井内不得作垂直运输或垃圾通道。

③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护身杆或用安全网立挂防护。回转式楼梯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增设一道。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时,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4)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汁,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2)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明敷设。

3)室内、外线路均应与施工机具、车辆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的同时,应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6)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屯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7)采用220v电源照明时,应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污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8)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1)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卷扬机、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扬机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搅拌机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卷扬机吊笼应降至地面,搅拌机料斗应升起并挂好保险链。

5)机动翻斗车行驶时速不超过5km,行车中严禁带人。

6)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操作手柄应有绝缘措施。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7)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气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cm.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8)圆锯、平面刨(手压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凡长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裁割: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并应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9)钢丝绳使用应石是够的安全储备,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有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钩应有防止脱钩保险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

10)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保卫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领导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制度,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领导和监督检查。

(2)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重要工程、重点工程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3)料场、库房的设置应符合治安消防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防范设施。易燃易爆、贵重、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要设专库专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道。

(5)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注意维修、保养。

(6)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l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在周围3m内干;替存改任何物品。

(7)消防设施要能保证建筑物最高点的灭火需要。高压水泵及高层消火栓要随结构施工同时设置。临时消火栓要有防寒防冻保温措施。

(8)严格执行用火申报审批制度,凡是电气焊及用明火处,要有灭火措施及设备,周围无易燃物。并有专人看管。

(9)在施工程内不准作库房使用,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应按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0)冬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应采取专职人员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结合,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施工高峰阶段和冬、雨期阶段要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的重点应围绕高处作业、电气线路、机械动力等方面进行,防止发生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曲人等事故。另外,应针对施工特点,如深基、高空吊装、架子平台、防火、防塌、防爆、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改正。

第16篇 化工设备安全管理及防护措施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等特点,因而化工生产较其它工业部门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化工生产中,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失去了安全作保障,就易发生各种事故,顺利生产也就无从谈起。

在化工生产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据有关统计,在已经发生的各类事故中,由于人员“三违”引发的占到75%左右,而这些事故最直接的表象一般都是设备的破坏,也就是说最后由设备破坏为表面现象的事故占到了绝大多数,大约也占到了70%以上。因此,在化工生产中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尤为重要。这一点,本人在化工企业中这么多年,深有体会。

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等五个方面,这其中,设备的运行、检修与人员的“三违”引发的事故具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认为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应从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检修安全两个方面着手加强。

一、设备的运行安全

1.作为生产一线的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及时巡回检查,最好每天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必须及时发出异常情况反馈单,并就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予以整改。作为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就该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而其它的相关部门(比如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并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及安全管理状况。

2.作为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操作的“四懂、三会”;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严禁违章操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并做好记录。设备润滑应严格按“五定”、“三过滤”执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班内所有情况交接清楚;经常擦拭设备的各个部件,使其无油垢、无漏油,运转灵活,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

3.作为维修人员应主动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定时、定点检查。维修或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发生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必须详细如实地记录,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设备停运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应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设备的检修安全

1.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a.设备的小修、计划外检修、日常检修,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办理各种手续和票证,同时指定安全负责人。设备的年度大检修由分管厂长负责,并成立大修项目小组,制定大修方案,另外也必须指定设备检修安全负责人。

b.设备的大修,必须制定安全及防护措施,同时还要制定置换、清洗、中和、吹扫、抽堵盲板、重大起吊等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会审并批准。

c.检修前,除了企业已制定的安全规定以外,还必须针对检修作业内容、范围提出补充安全要求,明确作业程序、安全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检修前必须根据检修项目、内容、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附件、设备,做好各种用具的安全检查,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并指定专人仔细检查安全防护用具、测量仪器、消防器材。

e.检修施工前必须明确各种配合联络程序、信号。

f.施工前还须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重点教育。

2.检修的实施

a.施工单位在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许可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各种安全作业票证。

b.检修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盲板抽堵、清洗置换、卸压、切断电源等安全技术处理,解除设备的危险因素。

c.检修中应经常清理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对于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标识或防护栅栏。

d.检修中要求各级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e.检修中必须对检修内容、作业方法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各种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制度。

3.设备检修的验收

a.检修完毕时,检修人员必须清理现场,将各种垃圾清除,并将各种安全设施全部恢复原状,防止各种工、器具遗留在设备内。

b.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检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检修项目有无遗漏、检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动设备盘车是否正常等等。

c.全面检查后,必须对设备进行试车,包括试温、试压、试漏、试安全装置及仪表的灵敏度等。

d.试车合格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按验收质量标准进行逐项复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单,并正式移交生产,同时移交修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设备润滑的“五定管理”和“三过滤”

设备润滑的“五定管理”和“三过滤”是把日常润滑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搞好润滑工作的有效方法,也是我国润滑工作的经验总结,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切实做好。

1.润滑“五定管理”的内容

(1) 定点 根据润滑图表上指定的部位、润滑点、检查点(油标窥视孔),进行加油、添油、换油,检查液面高度及供油情况。

2) 定质 确定润滑部位所需油料的品种、牌号及质量要求,所加油质必须经化验合格。采用代用材料或掺配代用,要有科学根据。润滑装置、器具完整清洁,防止污染油料。

(3) 定量 按规定的数量对润滑部位进行日常润滑,实行耗油定额管理,要搞好添油、加油和油箱的清洗换油。

(4) 定期 按润滑卡片上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加油,并按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抽样化验,视其结果确定清洗换油或循环过滤,确定下次抽样化验时间,这是搞好润滑工作的重要环节。

(5) 定人 按图表上的规定分工,分别由操作工、维修工和润滑工负责加油、添油、清洗换油,并规定负责抽样送检的人员。

设备部门应编制润滑“五定管理”规范表,具体规定哪台设备、哪个部位、用什么油、加油(换油)周期多长、用什么加油装置、由谁负责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五定管理”。

2.“三过滤”

“三过滤”亦称三级过滤,是为了减少油中的杂质含量,防止尘屑等杂质随油进入设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和加油过滤。其含义如下:

(1) 入库过滤 油液经运输入库、泵入油罐储存时要经过过滤。

(2) 发放过滤 油液发放注入润滑容器时要经过过滤。

(3) 加油过滤 油液加入设备储油部位时要经过过滤。

一、对“三违”行为的诠释(挂号)

先说“违章”的词义。“违”是不遵照、不依从;“章”是释义:条目、条理、块、框、章程、规矩、方圆等。引申为企业的行为规范、政策规定、管理条例、工作标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约定俗成的行规等。

1.违章操作;就是说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而是凭借当事人的经验、感觉、习惯、盲目蛮干。

2.违章指挥:确切的讲就是长官意志办事,夜郎自大,随心所欲指挥,也称瞎指挥,它是管理者不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不切合工作实际,不调查研究,尽凭个人的主观意愿的武断指挥。

3.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了企业的行政行规和管理制度,有若干个条款和章程,它规范了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活动范畴。违犯劳动纪律,就是不遵守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则和操作规程,按行为者意愿行事的行为。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范本【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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