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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21:42:04 查看人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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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管理办法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购买、审批、发放、使用、保养、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职责】

1. 职安部职责:

1.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汇总、审批、上报。

1.2. 负责建立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保养、报废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供应公司职责:

2.1.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2.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贮藏条件进行保管,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发放。

3. 工会职责:

3.1. 对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和员工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

3.2.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问题。

4. 人力资源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每月职工人数,职业健康安全部以此起草购买个人劳保的数量。

5. 各使用部门职责:

5.1. 负责日常工作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保养、储存、报废、管理等工作。

5.2.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3.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三级领用台帐。

【内容】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1.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班组长、岗位工程师、员工代表等,共同对班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 新增(或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2.1. 由于工程项目或“四新”投入生产需要新增劳动防护用品,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2. 由于辨识出新的作业风险或职业危害,或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现有作业风险和职业危害控制要求,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新的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3.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班组识别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建立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清单,职安部建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4.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领用、配备都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

2.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报:

2.1. 一般月计划

2.1.1. 每月10日前,将部门领导签字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电子版及手签版交职安部逾期不报视为不需要。

2.1.2. 每月职安部汇总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电子版及手签版交供应公司。

2.2. 加急计划

2.2.1. 未及时上报的一般月计划、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属加急计划。

2.2.2. 计划申报部门按照供应公司要求的格式报加急计划。

2.2.3. 职安部接到加急计划三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公司公司。

2.2.4. 供应公司接到计划后可在当地采购的大众物质,至收到计划七日内采购到货;需要外采的大众物资,自收到计划后起十日内完成。

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3.1. 供应公司按照计划及时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2. 供应公司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4.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4.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公司后由库管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 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1. 每月25日至下月5日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职安部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手续。

5.1.2. 职安部根据当月月计划、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防护用品报废情况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3. 加急计划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职安部根据计划审核发放。

5.1.4. 供应公司根据职安部审核结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1.5. 职安部建立公司级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5.2. 部门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2.1. 车间或班组向职工个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人和发放人必须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登记卡》(简称劳保卡)上签字,没有劳保卡不予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2. 车间或班组有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必须建立车间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体现出入平衡。

5.3.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都停发个人劳保、劳动防护用品。对退休职工不在发放劳动用品。

5.3.1.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两套、工作鞋一双。

5.3.2. 休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一套、工作鞋一双。

6. 劳保卡管理:

6.1.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由部门安全主管统一到职安部领取劳保卡。

6.2.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劳保卡随人员流动。

6.3. 职工调离公司,职工所在部门收回已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在劳保卡上签字。职工持劳保卡到职安部办理离职手续,职安部将工作服(棉衣、秋装、夏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折旧处理。

7. 劳动防护用品编号管理:

7.1. 向职工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向班组发放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都应统一编号

7.2. 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班组名称缩写—流水号。

7.3. 公用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公用。

7.4. 同一班组,同种类防护用品流水号从01开始连续编写。

7.5. 防护用品到期更换、损坏、丢失等领取新的防护用品,新防护用品使用原防护用品流水号。

7.6. 人员调入班组,防护用品从原班组带到本班组,带进来的防护用品“岗位名称缩写”按新班组防护用品编号修改,流水号替代调走员工防护用品流水号。

7.7. 班组新增定员,劳动防护用品流水号在原有流水号基础上顺延。

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8.1.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各班组防护用品佩戴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

8.2. 岗位员工按照防护用品佩戴规程进行佩戴和使用。

8.3. 各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元件更换周期,呼吸防护用品滤毒盒要标明开始使用的日期,滤毒罐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清晰可见,过滤元件到期要及时更换。

8.4.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每月评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9.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1. 呼吸类防护用品不能直接存放,要有外包装。

9.2. 公用防护用品保管

9.2.1. 各部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置存放,班组职工清楚具体存放位置,随时能够找到。

9.2.2. 各班组明确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人,做好日常交接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9.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3.1. 当班职工使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放在劳保柜内,也可以放在班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要求有明显标识。

9.3.2. 劳保柜柜门上应张贴统一的定置图,柜内防护用品位置、品种和数量应与定置图一致。

9.3.3. 劳保柜内应保持清洁,无报废防护用品。

9.4. 由于保存、保管不当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要折价赔偿后再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1. 个人卫生用品发放标准由集团统一确定。

10.2. 工作场所主要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2.1. 头部防护

10.2.1.1. 安全帽

(1) 对人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

(2) 用于进入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佩戴。

(3) 配备标准: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本车间人员使用从车间借,用完归还。工程部、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发到个人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使用或储存周期为两年半。

(5) 注意:佩戴时按照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并系好下颚带;安全帽受到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损坏也必须马上更换。

10.2.2. 呼吸防护:

10.2.2.1. 唐人防毒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主要用于岗位少量危化品泄露、甲醛消毒等应急使用。

(3) 配备标准: 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班组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统一管理。

10.2.2.2. 过滤式防毒(尘)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100倍之间的环境作业防护,或用于有毒物质对皮肤、眼睛有刺激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10.2.2.3. 过滤式防毒(尘)半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有关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倍以下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5) 注意:以上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盒或滤棉,每次使用前,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盒或滤棉失效。

10.2.2.4. 长管面具(包括移动供气源):

(1) 防止吸入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等有害污染物和抵补缺氧危害。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周围大气隔离,借助肺力或机械动力通过导气管引入清洁空气供呼吸。

(2) 用于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4) 注意:使用前应检查长管各连接处的密闭情况确保无漏气点,采气口设在空气新鲜通风处,长管不得折死弯,禁止设置在人员容易踩踏处。

10.2.3. 眼面防护:

10.2.3.1. 头盔式面罩(或防酸全面罩)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面部(脖部)的防护品。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面部(脖部)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10.2.3.2. 焊接防护面罩

(1) 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或粉尘等有害物质对眼面部的伤害。

(2) 用于焊接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每人一顶,镜片随需更换。

(4) 使用周期:2年。

10.2.3.3. 防化学液飞溅眼镜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根据班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1年。

10.2.3.4. 防冲击眼镜

(1) 防止金属火花、飞屑等伤害眼睛。

(2) 用于车间机修以及安装岗位。

(3) 配备标准: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3.5. 气焊眼镜

(1) 用于气焊作业防止强光照射使用。

(2) 从事气焊作业人员每人一副。

(3) 使用周期:1年。

10.2.3.6. 防烟尘眼镜

(1) 防止烟雾、粉尘等伤害眼睛。

(2) 用于防御刺激性粉尘伤害眼部的眼面护品。

(3) 配备标准:刺激性粉尘操作岗位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4. 听力防护

10.2.4.1. 耳塞

(1) 防止噪声对人听力伤害。

(2) 用于工作环境噪声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1个。

(4) 使用周期:6个月。

10.2.5. 防护手套

10.2.5.1. 帆布手套(或线手套)

(1) 防止在操作中易造成轻微物理伤害如刺、割、绞碾、钩挂、磨擦、烧手、烫手等。

(2) 配备标准:机修、安装每月两副,损坏后随时更换;一般操作岗位以旧换新发放。

10.2.5.2. 焊工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用于从事焊工作业人员。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5.3. 防水乳胶手套

(1) 防止潮湿和水对手的危害。

(2) 配备标准:霉菌培养基、洗衣岗位每人一副,其他班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4. 耐酸碱手套

(1) 防止酸(碱)等化学腐蚀品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酸(碱)溶液时佩戴。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5. 橡胶耐油手套

(1) 防止矿物油、植物油、以及脂肪族的各种溶剂油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以上油的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6. 石棉手套

(1) 用于接触高温作业时的手部防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班2副。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7. 绝缘手套

(1) 为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备用,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现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2) 配备标准:低压配电室2副,高压配电室5副。

(3) 使用周期:1年。

(4) 检验要求: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检验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10.2.5.8. 棉手套

(1) 用于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岗位。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6个月。

10.2.6. 半皮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2个月。

10.2.7. 套袖

(1) 用于防止物质飞溅到衣服上。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8. 足部防护用品

10.2.8.1. 棉胶鞋

(1) 用于5摄氏度及以下的低温环境作业足部保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2. 工矿靴(雨鞋):

(1) 用于一般劳动防水保护。

(2) 配备标准:涉水作业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或每人配备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3. 防砸鞋

(1) 用于辅助、准备等岗位搬运人员以及电梯工。

(2) 配备标准:相应人员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1年。

10.2.8.4. 绝缘鞋

(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

(2) 用于电工、仪表工、机修和机械安装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3) 配备标准:以上人员每人一双。

(4) 使用周期:1年。

(5) 注意:穿用绝缘鞋时,其工作环境应能保持鞋面干燥;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

10.2.8.5. 劳动鞋(一般工作鞋)

(1) 用于职工日常操作使用,鞋底必须防滑。

(2) 配备标准:后勤部室职工每年一双,车间办公室人员每年一双,车间其他员工每年一双;

(3) 因质量控制要求配备公用工作鞋的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有防静电鞋、防砸鞋、棉胶鞋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备电绝缘鞋的岗位不发放工作鞋。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鞋损害不能满足员工使用,可以有部门提出申请,职安部审核后报计划购买增发。

10.2.9. 躯干防护

10.2.9.1. 救生衣

(1) 用于环保中心员工上池操作。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5年。

10.2.9.2. 防静电工作服

(1) 职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一套,机修作业员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两套。

(2) 为职工个人配发特殊服装的(如为特殊岗位配发防酸碱服、防静电服等),不再发放防静电工作服。

10.2.9.3. 防静电棉衣

(1) 职工每三年发一件。

10.2.9.4. 水产防护服(上衣雨衣)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9.5. 水产防护裤(连脚雨裤)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10. 防坠落

10.2.10.1. 安全带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高处作业佩扎。

(3) 配备标准:从事安装作业的岗位人员每人1条;机修班组每组配备3条公用;生产班组每组配备2条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更换。

10.2.10.2. 速差式自控器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超出安全带防护范围,在进入容器且落差大于4米时使用。

(3) 配备标准:日常使用岗位大组配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第2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__年12月29日

第3篇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员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领用人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应在交清所发个人防护设备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7)随车的劳防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化工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对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购置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确保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基层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

1.批量购置:施工项目部编制需求计划,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分公司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

2.零星材料购置:由分公司材料员根据审批后的需求计划,到已选定的合格供应商处购置,索取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进场: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3.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第5篇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激光作业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激光设备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保证作业的质量和人员安全,避免激光辐 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csmc各类激光设备作业。

3. 参考文件

3.1 gb 7247.1—2001《激光产品的辐射安全、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

3.2 gb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

4. 激光产品的分类及防护要求

4.1 1级激光: 其连续波功率很小,只达微瓦或亚微瓦级,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危害,一般不必采取防范措施。

例如:激光打印机等。

4.2 2级激光:功率为(0.1-1)mw,仍属小功率范围,可以用肉眼观察。其输出剂量不超过1类激光源的最大允许辐射剂量,虽不是绝对安全的,但眼睛对这类激光源看久了会自动生厌(眨眼)而自我保护。

例如:游戏用激光枪、激光棒及条码扫描器等。

4.3 3a级激光:其连续波输出功率达(1-5)mw,通常应加防护措施,其工作区及激光源本身均应挂相应的警告标记,另外,利用光学仪器直视这类激光源会对眼睛带来危害,也应加强防护。

例如:激光棒及直线校准仪器。

4.4 3b类激光:其输出功率为(5-500)mw,直接靠近这类激光源会对身体有危害;通过漫反射器观看这类激光源,距离在150mm以上。观看时间短于10s则是安全的。此类激光源应设警告标记。

例如:用于物理治疗的激光治疗仪等。

4.5 4类激光:激光输出功率在0.5w以上,即使通过漫反射也有可能引起危害,会灼伤皮肤,引燃可燃物。用户操作这类激光源时应特别小心。这类激光源应配备明显的警告标记。

例如:大功率激光表演机、激光工业加工机等。

5. 使用要求

5.1警示标志

5.1.1 2级、3级、4级激光应在控制区显眼处张贴警示标志;

5.1.2 3级、4级激光应在激光器工作区张贴警示标志;

5.1.3警示标志需清晰易见且标明激光等级,可参考附件一《激光辐射警告标示图示》;

5.2 人员防护

5.2.1 禁止用裸眼直视任何形式的激光光束(包括直射、镜面反射、漫反射激光光束);

5.2.2 禁止直接接触直射激光光束或者是经过镜面反射、漫反射的激光光束;

5.2.3在3b或者4类激光器的光束路径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激光发出辐射时,接近激光控制区应该佩戴合适的激光防护眼镜。

5.2.4 禁止对高反射率的镜面材料进行打标,以防输出激光束发生镜面反射,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5.2.5 操作时不要将激光束的路径置于与操作员眼睛相同的高度上,需用耐高温的光吸收体作为挡板阻止激光外泄;

5.2.6 禁止私自拆卸或改制激光设备;

5.3 设备防护措施

5.3.1遥控连锁装置设置

3b类及4类激光器的遥控连锁连接器宜与应急主控断接联锁装置或房间、门或固定的联锁装置相连接。

5.3.1.1当防护被拆除时,机器禁止启动;

5.3.1.2门被打开时,防护应锁定机器并停止一切不安全的动作;

5.3.1.3机器上应包含一个手动复位功能,当设备被连锁安全机制停止后,需要按手动复位功能重新启动设备;

5.3.2 电源箱应使用钥匙进行管制;

5.3.3 设立警告标示牌和控制区域:

将可能收到激光直接或间接辐射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域,在控制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告指示装置和阻拦装置,确保外来人员和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5.3.4 终止光束传播途径

需使用合适的漫反射率和热吸收特性的材料来终止激光传播路径,禁止使用镜面反射器。

5.3.5 配置灭火器

设备安装的场所附近需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3.6 3b类、4类激光设备需任命在操作激光产品以及防止激光放射产生的危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激光安全管理员,如设备工程人员;

5.3.7 激光除尘装置

若激光设备中带有雕刻作用,需增设除尘装置。

5.4 激光安全管理员职责

5.4.1 提出激光辐射的有关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 设定激光加工控制区域(存在激光辐射的危险区域),并且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激光加工控制区域内应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5.4.3 负责管理激光电源开关的钥匙;

5.4.4 检查防护设备的工作状态;

5.4.5 培训操作人员;

5.5 激光设备之检查

针对作为雕刻使用之激光设备(简称镭雕机),总务课工务组及安全卫生组需联合产线设备工程课人员每季度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于附件二《镭雕机专项检查表》内。负责设备管理之厂区安卫组需每季度更新csmc现有之激光设备,并记录于附件三《csmc激光设备汇总表》内。

6.人员培训

6.1 3b类、4类激光设备使用人员由各厂区安卫人员统一进行安全培训。

6.3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

6.3.1 熟悉系统的工作过程

6.3.2 正确执行危害控制程序和正确使用警告标志等

6.3.3 个人防护的需求

6.3.4 事故报告程序

6.3.5 激光对眼和皮肤的生物效应

7.医学控制

7.1对于使用3b类和4类激光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依规定对其进行岗前、在岗(周期为每年一次)、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保存记录。

第7篇 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发放原则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8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_线机等产生_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_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_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_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9篇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保证员工身体免受职业病侵害,保护员工健康,充分发挥劳护用品功效。

2、具体佩戴细则:

2.1生产部一线员工上班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后(不含油炉房),每人均需将防毒口罩佩戴在脖子上,便于工作时根据需要随时戴到嘴上。

2.2生产部一线员工进行以下工作时,防毒口罩必须戴在嘴上。

2.2.1分散时,投各类粉料(含树脂组投料);

2.2.2粉料刚投进进行分散;

2.2.3分散或包装头部需伸进缸边、缸内刮缸、洗缸;

2.2.4固化剂、树脂生产时需打开釜盖加料、取样;

2.2.5 r-t抽投料时;

2.2.6固化剂、树脂出釜装桶放秤时;

2.2.7包装固化剂(放称、压盖作业);

2.2.8站在三辊机边上加料和洗辊时;

2.2.9包装换过滤袋和铲接料缸时;

2.2.10在暖房倒树脂时;

2.2.11其他接触粉料或溶剂挥发较多时;

2.3生产部员工在进行以下操作时,必须将防护眼镜戴在眼睛上,防毒口罩戴在嘴上。

2.3.1取用及包装a、b水。

2.3.2用刷把等工具清洗分散缸。

2.4技术、品保部员工进行以下作业时,防毒口罩必须戴在嘴上。

2.4.1喷板和洗枪作业;

2.4.2进入晾板房作业时间超过5分钟;

2.5搬运岗位员工进行装卸季戊四醇、tmp、滑石粉、钛白粉、以及其他容易飘散的粉料作业时,必须把防尘纱口罩戴在嘴上。

2.6搬运岗位员工装卸苯甲酸、苯酐、顺酐、卸槽车等其他有刺激性气味比较大的粉料或溶剂时,必须把防毒口罩戴在嘴上。

3、凡未遵守以上佩戴细则者,每次扣1分处罚。

4、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更换原则:

4.1口罩戴在嘴上自己能闻到较重的油漆类气味时,需更换。

4.2各班组处备有活性碳,可自行更换,换出的碳粒按普通垃圾处理。

4.3每次更换后必须将装活性碳罐子拧紧盖严,防止与空气接触。

5、防毒口罩发放和保管原则:

5.1防毒口罩原则上按季发,以旧换新发放一些,如果外型未损坏,则继续使用,只需换活性碳。

5.2松紧带坏时,允许更换松紧带。

5.3丢失或人为损坏,由使用者按实价赔偿。

5.4下班时将防毒口罩固定地方放置。

6、其他规定:

6.1防毒口罩专用,不准使用他人的。

6.2每个口罩必须贴上名字标签。

第10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 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 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
1检定报告气体防护站防护站、使用单位2年
2检定计划气体防护站防护站、使用单位2年
3检定(维修)登记台账气体防护站防护站、2年
4需求计划需求单位宏泰贸易分公司2年
5防护器具登记台帐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第11篇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1、项目部应培训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品。

2、进行各种作业时,使用部门、员工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3、管理人员都有监督和指导属下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发挥应有效用。

4、使用部门和员工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每次使用前后均需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及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5、凡是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劳动防护用品,离开作业现场后,必须集中消毒后存放,严禁带到生活区。

6、项目部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不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8、对实习、外来参观等人员由项目部安全人员带入指定区域,按照《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9、技术部和其他存放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制订进出仓(库)、保管、维护和保养等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库存,并定期清查库存,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不损坏、变质。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1、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劳保用品使用记录,统一为本部门员工及时更换到期的劳保用品。

2、遭受撞击、撕裂、刺穿、腐蚀等意外情况并已损坏的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并更换。

3、使用的劳保用品由于质量原因或紧急抢修情况下损坏的,以及其他可解释的特殊原因造成未到换领期就损坏的,需由更换人在领料单或附页上注明原因,并经所属部门的经理认可签字后,办理相关更换手续。

4、凡属个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劳保用品的,申领者必须支付更换、补领劳保用品的成本。申领者凭采购单确定劳保用品的成本到财务部交款后方能重新领用。

5、劳保用品到期或损坏后由项目部统一处理,不得继续使用。但涉及安全要求或公司形象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所有特殊防护用品报废后必须统一退回技术部物资仓库处理。

第12篇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防护设置

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 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 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 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 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 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3篇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项目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项目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四、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14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5篇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  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  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规定

3.4.1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udc 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防护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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