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脚手架安全防护管理控制办法
1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
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工程的各种脚手架、支撑架、施工作业平台的安全防护。
4 总原则
4.1 安质部负责对各项目部脚手架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方案(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批准,项目部组织实施。
4.3工程部负责编制搭设方案、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4脚手架搭设可能为分包施工,分包时按照《分包管理控制程序》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分包单位。
5 脚手架工作程序
5.1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1 架子工属于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5.1.2 架子工作业必须按照要求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确保作业安全。
5.1.3 架管、扣件、安全带、安全网属于特种用品,国家实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采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钢管/扣件材质检验报告、外观符合要求。旧架管要每年检查一次锈蚀程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剪力墙结构施工用外架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制作、安装,并负责施工技术安全,根据施工需要项目部应作好安全技术交底。
5.1.4 落地式单排脚手架在外墙承载力符合要求,搭设高度小于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40m,可按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程》的构造要求搭设,单排脚手架超过24m或外墙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双排脚手架大于40m时,必须并经过计算,采用技术措施,编制架子工程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搭设。
5.1.5 所有脚手架搭设前,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5.1.6 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以上不准进行高处外脚手架搭、拆作业。
5.1.7 吊运脚手架子构件等材料,要长、短分开,码放整齐、绑扎成束,并用绳两点启运,落放应平稳。搭、拆脚手架要上下配合,零配件要用绳索提拉,严禁抛掷。
5.1.8 脚手架使用中,要按着施工方案及设计计算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荷载,放置材料要均匀,不得集中堆放。
5.1.9 所有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搭拆班组、使用班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5.1.10 在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后,项目部要对架子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架子安全使用。
5.1.11 在空旷或周围无高于在施工程建筑物地点施工时,脚手架超过30m顶端要设红色障碍灯,20m以上要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小于4ω。
5.2 架子安全防护措施
5.2.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包括扣件和碗扣式)
a) 在使用前应对钢管、扣件连接件、脚手架、安全网进行外观检查。
--钢管外径为48mm-51mm,壁厚3mm-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扣件无脆裂、变形、滑丝;
--脚手板可用杉、松木质板,长度应为2-6m,厚5cm,宽23cm-25cm,木脚手板两头应用铅丝打箍,锈蚀、腐朽、劈裂、有活动节子的木板不可用做脚手板。钢质脚手板长度为1.5m-2.6m,厚2cm-3cm,肋高5cm,宽23 cm-25cm,变形严重的脚手板禁止使用;
--安全网应无损坏或腐蚀,立网和平网不能颠倒用。
b) 架子基础必须更化或土质层分层夯实,高出地面15cm,应作好排水设施。立杆要设垫块。高层建筑施工立杆应加扫地杆。
c) 结构层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m;装修用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大1.5m。高度大于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剪刀撑,剪刀撑宽度以5-7根立杆为宜,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0-600,高度在20m以下的设正反斜支撑或连墙杆。
d) 脚手架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e)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距墙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飞跳板。脚手板下层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f) 结构用里、外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m2。装修用里、外脚手架,
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1960 n/m2。
g) 在结构施工时,脚手架要始终高于建筑物1.5m。架子顶端的高度:平屋顶必
须超过女儿墙1m。坡屋顶必须超过檐口1.5m,并从最上层脚手板到顶端间,加绑两道护身栏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必须封绑牢固。
h) 落地式脚手架必须搭设供施工人员上下的通道,其要求如下:
--运料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6(高:长),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坡度不得大于1:3。
--通道的立杆、横杆的间距与脚手架相适应,基础按脚手架要求处理,立面设剪刀撑。
--小横杆间距:运料道不得超过1.5m。
--脚手板应满铺,可采取对接和搭接。对头搭设脚手板应双排木板,端搭过小横杆150mm-200mm。脚手板上钉防滑条,防滑条的厚度20mm-30mm,间距不大于300mm。
--“之”字通道拐弯处设平台,平台及通道两侧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杆,并立挂安全网。
i) 在作业中禁止随意拆除脚手架基本构架杆件、整体性杆件、连接紧固件和连墙点。确因操作要求需临时拆除时,必须经项目部专业施工员和安全员同意,采取相应弥补措施,并在作业完成完毕后,离开时予以恢复。
j) 脚手架拆除需项目部组织编制脚手架拆除方案(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k) 脚手架拆除,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杂物,设置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护。脚手架的拆除应按规定的拆除程序进行,接点应在位于其上的全部可拆杆件都拆除之后才能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凡已松开连接的杆配件应及时运走,避免误扶和误靠已松部件、杆件,拆除作业中有需加固的部位,应加固再拆除,防止架体倒塌。拆下的零部件、杆件,应按规格分批运到地面,严禁抛掷,并按规格、品种码放整齐。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动作协调,中间不换人,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做详细交底,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作业。
5.2.2 高处作业防护
a)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物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3m 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的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不大于100mm ,并且外边沿明显高于内边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水平安全网须待高处作业完成后方可拆除。
b)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m -6m ,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 的双层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 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c)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5.2.3 施工中如需设置吊篮架子、井字架等应按照《吊篮架子安全技术操作规定》、《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定》以及现行技术规程、规定。
第3篇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结合京西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安全防护的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防护指在施工程及其附近区域,因需要而设置的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工程,以及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而设置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在搭设、使用、维护方面的管理。
1.3凡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参加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1.3负责配备一名安全防护专业管理负责人及满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2.1.4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
2.1.5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1.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2.1.6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2.2项目技术负责人
2.2.1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种防护设施负技术责任。
2.2.2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技术上给予保证。
2.2.3负责协助辨识小组进行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2.4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文字资料。
2.2.5负责组织和领导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归档。
2.2.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安全防护负责人
2.3.1负责贯彻国家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3.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3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各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2.3.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考核及培训工作。
2.3.5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好验收单。
2.3.6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及时制止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7配合有关人员对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整改。
2.3.8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架子工班组长
2.4.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4.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
2.4.3组织班组人员经常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
2.4.4指导和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
2.4.6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班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
2.5脚手架作业人员
2.5.1对现场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负直接操作责任。
2.5.2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随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5.3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5.4积极宣传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2.5.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协助,共同搞好安全防护工作。
2.6一般作业人员
2.6.1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的维护责任。
2.6.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防护设施。如确需要改动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6.3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6.4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1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3.1.1从事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1.2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3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1.4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搭设,并经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交给使用班组。
3.1.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2.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3.2.3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3.2.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3.2.5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3.2.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3.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3.1新入场的脚手架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参加特殊工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3.2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劳动纪律、工伤事故案例、领导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意外事故、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安全防护设施的构造、性能作用等。
3.3.3除专业教育外,还应建立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3.3.4脚手架作业班长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班前讲话制度,作业班组长根据当天作业的特点,结合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给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讲解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班前活动记录,以备查验。
第4篇 劳保及消防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安全帽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生产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二、安全带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 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剂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
(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第5篇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项目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项目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四、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6篇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脚手架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
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工程的各种脚手架、支撑架、施工作业平台的安全防护。
4 总原则
4.1 安质部负责对各项目部脚手架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方案(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批准,项目部组织实施。
4.3工程部负责编制搭设方案、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4脚手架搭设可能为分包施工,分包时按照《分包管理控制程序》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分包单位。
5 脚手架工作程序
5.1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1 架子工属于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5.1.2 架子工作业必须按照要求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确保作业安全。
5.1.3 架管、扣件、安全带、安全网属于特种用品,国家实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采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钢管/扣件材质检验报告、外观符合要求。旧架管要每年检查一次锈蚀程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剪力墙结构施工用外架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制作、安装,并负责施工技术安全,根据施工需要项目部应作好安全技术交底。
5.1.4 落地式单排脚手架在外墙承载力符合要求,搭设高度小于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40m,可按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程》的构造要求搭设,单排脚手架超过24m或外墙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双排脚手架大于40m时,必须并经过计算,采用技术措施,编制架子工程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搭设。
5.1.5 所有脚手架搭设前,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5.1.6 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以上不准进行高处外脚手架搭、拆作业。
5.1.7 吊运脚手架子构件等材料,要长、短分开,码放整齐、绑扎成束,并用绳两点启运,落放应平稳。搭、拆脚手架要上下配合,零配件要用绳索提拉,严禁抛掷。
5.1.8 脚手架使用中,要按着施工方案及设计计算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荷载,放置材料要均匀,不得集中堆放。
5.1.9 所有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搭拆班组、使用班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5.1.10 在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后,项目部要对架子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架子安全使用。
5.1.11 在空旷或周围无高于在施工程建筑物地点施工时,脚手架超过30m顶端要设红色障碍灯,20m以上要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小于4ω。
5.2 架子安全防护措施
5.2.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包括扣件和碗扣式)
a) 在使用前应对钢管、扣件连接件、脚手架、安全网进行外观检查。
--钢管外径为48mm-51mm,壁厚3mm-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扣件无脆裂、变形、滑丝;
--脚手板可用杉、松木质板,长度应为2-6m,厚5cm,宽23cm-25cm,木脚手板两头应用铅丝打箍,锈蚀、腐朽、劈裂、有活动节子的木板不可用做脚手板。钢质脚手板长度为1.5m-2.6m,厚2cm-3cm,肋高5cm,宽23 cm-25cm,变形严重的脚手板禁止使用;
--安全网应无损坏或腐蚀,立网和平网不能颠倒用。
b) 架子基础必须更化或土质层分层夯实,高出地面15cm,应作好排水设施。立杆要设垫块。高层建筑施工立杆应加扫地杆。
c) 结构层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m;装修用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大1.5m。高度大于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剪刀撑,剪刀撑宽度以5-7根立杆为宜,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0-600,高度在20m以下的设正反斜支撑或连墙杆。
d) 脚手架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e)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距墙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飞跳板。脚手板下层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f) 结构用里、外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m2。装修用里、外脚手架,
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1960 n/m2。
g) 在结构施工时,脚手架要始终高于建筑物1.5m。架子顶端的高度:平屋顶必
须超过女儿墙1m。坡屋顶必须超过檐口1.5m,并从最上层脚手板到顶端间,加绑两道护身栏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必须封绑牢固。
h) 落地式脚手架必须搭设供施工人员上下的通道,其要求如下:
--运料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6(高:长),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坡度不得大于1:3。
--通道的立杆、横杆的间距与脚手架相适应,基础按脚手架要求处理,立面设剪刀撑。
--小横杆间距:运料道不得超过1.5m。
--脚手板应满铺,可采取对接和搭接。对头搭设脚手板应双排木板,端搭过小横杆150mm-200mm。脚手板上钉防滑条,防滑条的厚度20mm-30mm,间距不大于300mm。
--“之”字通道拐弯处设平台,平台及通道两侧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杆,并立挂安全网。
i) 在作业中禁止随意拆除脚手架基本构架杆件、整体性杆件、连接紧固件和连墙点。确因操作要求需临时拆除时,必须经项目部专业施工员和安全员同意,采取相应弥补措施,并在作业完成完毕后,离开时予以恢复。
j) 脚手架拆除需项目部组织编制脚手架拆除方案(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k) 脚手架拆除,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杂物,设置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护。脚手架的拆除应按规定的拆除程序进行,接点应在位于其上的全部可拆杆件都拆除之后才能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凡已松开连接的杆配件应及时运走,避免误扶和误靠已松部件、杆件,拆除作业中有需加固的部位,应加固再拆除,防止架体倒塌。拆下的零部件、杆件,应按规格分批运到地面,严禁抛掷,并按规格、品种码放整齐。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动作协调,中间不换人,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做详细交底,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作业。
5.2.2 高处作业防护
a)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物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3m 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的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不大于100mm ,并且外边沿明显高于内边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水平安全网须待高处作业完成后方可拆除。
b)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m -6m ,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 的双层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 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c)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5.2.3 施工中如需设置吊篮架子、井字架等应按照《吊篮架子安全技术操作规定》、《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定》以及现行技术规程、规定。
第8篇 信息安全防护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根据《_单位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方案》和《_单位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为进一步规范_单位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配置的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_单位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产品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运行管理办法》适用于_单位总部、各省级局和地市级局对_单位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统一部署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和漏洞扫描系统、桌面安全防护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
_单位总部、各省级局和地市级局对所配置的其它同类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1.3管理职责
_单位总部负责总部网络中部署的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汇总各省级局上报的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分析安全风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形成报表,监督指导各省级局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
各省级局负责本单位网络中部署的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各地市级局上报的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形成本省范围内的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当月报告在下月的10日前上报_单位总部;分析所辖区域内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指导下一级局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
各省级局负责本单位网络中部署的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工作;形成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当月报告在下月的10日前上报_单位总部;分析安全风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
各地市级局负责本单位网络中部署的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工作;形成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当月报告在下月的5日前上报各省级局;分析所属网络中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员职责
各级_单位机关必须按照《_单位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员岗位和具体的执行角色,负责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安全管理员岗位可以是安全管理员角色和安全审计员角色的组合,也可设置多个安全管理员岗位。
安全管理员在各_单位机关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管理_单位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部署的安全产品,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业务需求和网络安全威胁维护安全产品的安全策略,在必须修改策略时,经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负责安全产品的日常维护管理,认真记录维护日志;
(3)解决安全产品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排除故障;
(4)定期分析安全产品的系统日志和安全日志,检查设备工作状况,分析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5)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事件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6)按照安全产品运行管理报告(见附件二)的内容要求,提交安全产品的运行管理报告。
第三章 安全产品的管理
3.1日常维护管理
(1)安全管理员应每天进行安全设备巡检;
(2)安全管理员必须对安全产品的策略进行备份保护,策略发生变更时,必须做好变更记录并进行备份更新;
(3)定期备份与维护安全产品的系统日志和安全日志;
(4)在总部发布安全产品升级通知后,及时进行产品升级;
(5)安全产品的运行维护活动记入安全产品的维护工作日志。
3.2故障管理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在日常维护日志中,记录安全产品的运行状况或使用情况。在产品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厂商联系解决问题,并记录故障现象与处理结果。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安全产品故障统计月表》。
《安全产品故障统计月表》根据日常维护记录中安全产品的故障情况填写。
产品类型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漏洞扫描系统、终端桌面安全防护系统和安全审计系统。
内容包括:
a. 故障总数
b. 主要故障描述
c. 处理结果
3.3变更管理
总部对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产品的配置位置和统配策略做了统一部署。为了保证安全防护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控性,需要对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中配置的安全产品进行变更管理。
(1)总部统一配置的安全产品配置位置变更时必须经总部批准;
(2)各级_单位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策略的制定,但总部统配安全策略的变更必须报总部批准。
(3)对批准实施的变更情况存档并记入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变更情况说明,包括:
l 变更的安全设备名称、型号
l 变更原因
l 变更后的设备配置拓扑
l 变更后的设备配置策略
3.4安全管理
3.4.1例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员必须每天分析安全产品的系统日志和安全日志,在发现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以下各节描述对各类安全设备的例行安全管理活动。
3.4.1.1防火墙
(1)防火墙运行状态监测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监测上下行防火墙和横向防火墙运行状态。
监测的内容:
a.系统负载(cpu状态)
b.系统资源(内存状态)
c.防火墙端口状态
d.网络连接数
(2)防火墙安全事件分析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检查防火墙的安全日志,分析安全事件。
安全事件分析内容:
a. 攻击事件描述
b. 攻击时间
c. 攻击类型
d. 攻击源ip和受攻击主机ip
e. 阻断ip地址及相关端口
(3)防火墙安全事件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防火墙安全事件统计月表》。
《防火墙安全事件统计月表》根据防火墙日志分析结果填写。
安全事件统计内容:
a.各种攻击类型数量及百分比统计
b.top 10攻击源ip与受攻击主机ip统计
(4)防火墙阻断事件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防火墙阻断事件报告统计表》。
《防火墙阻断事件报告统计表》根据安全审计系统中相应的防火墙日志分析结果填写。
阻断事件统计内容:
a. 阻断事件总数。
b. top 10阻断ip地址。
c.top 10 阻断端口。
3.4.1.2入侵检测系统
(1)安全事件分析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分析入侵检测系统记录的安全事件。
安全事件分析内容:
a. 攻击事件描述
b. 攻击时间
c. 攻击类型
d. 攻击源ip和受攻击主机ip
(2)入侵检测系统安全事件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入侵检测系统安全事件统计月表》。
《入侵检测系统安全事件统计月表》根据入侵检测日志分析结果填写。
安全事件统计内容:
a. top 10安全事件数量及百分比统计
b.top 10攻击源ip与受攻击主机ip统计
3.4.1.3 防病毒系统
(1)防病毒系统运行管理监测
安全管理员应进行防病毒系统运行管理监测。
监测内容:
a.防病毒软件升级信息
b.周病毒审计
c.周主机变化记录
d.周策略维护
(2)病毒事件周分析
安全管理员应每周监测病毒事件
监测内容:
a.病毒总量
b.多发病毒统计
c.多发病毒主机
(3)病毒事件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病毒事件报告月表》。
《病毒事件报告月表》根据防病毒系统日志分析结果填写。
安全事件统计内容:
a. 病毒总量
b. 多发病毒统计
c. 多发病毒主机
3.4.1.4漏洞扫描系统
(1)漏洞扫描系统管理监控
安全管理员要严格管理好漏洞扫描系统,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在使用漏洞扫描系统前应填写《漏洞扫描系统使用申请》(见附件一),获得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申请内容:漏洞扫描系统的扫描地址范围。
安全管理员在日常维护日志中记录使用漏洞扫描系统的情况。
对发现的重要业务服务器的安全漏洞,必须在报告总部后,根据总部组织的专家咨询意见,获得领导批准后才能打补丁。
(2)漏洞管理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漏洞管理月报告》。
《漏洞管理报告》根据漏洞扫描系统扫描数据分析与处理结果填写。
漏洞管理内容:
a.主要应用系统的相关信息及漏洞分布情况
b.根据漏洞进行配置调整与补丁安装情况
3.4.1.5终端桌面安全防护系统
(1)安全事件分析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分析终端桌面安全防护系统的安全事件。
安全事件分析内容:
a. 高危险级别事件名称。
b. 高危险级别事件发生时间。
c. 高危险级别事件详细内容和发生原因。
d. 发生高危险级别事件的主机信息。
(2)终端桌面安全防护系统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桌面安全防护系统事件月报告》。
《桌面安全防护系统事件月报告》根据桌面安全防护系统的相应查询功能和安全审计系统中桌面安全防护系统的相关日志分析结果填写。
终端桌面安全防护系统管理内容:
a.资产信息统计
b. 安全事件总数,高危险级别事件数量,中危险级别事件数量。
c.top 10 高危险级别事件。
d.top 10 高危险级别ip地址.
3.4.1.6安全审计系统
(1)安全事件分析
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分析安全审计系统收集和处理的安全事件日志信息。
安全事件分析内容:
a. windows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信息。
b.windows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的时间。
c.windows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所属主机信息。
d. uni_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信息。
e.uni_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的时间。
f.uni_主机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所属主机信息。
g. 网络设备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信息。
h.网络设备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的时间。
i.网络设备产生的高危险级别事件所属主机信息。
(2)安全审计系统月统计
安全管理员应按附件二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报告》中的《安全审计管理月报告》。共包括如下四个报告:《安全审计系统审计源及日志统计》、《windows主机事件报告统计》、《uni_主机事件报告统计》、《网络设备事件报告统计》。
《安全审计管理月报告》根据安全审计系统收集的日志结果填写。
安全审计管理内容:
1、安全审计系统审计源及日志统计
a.日志源日志源数量统计
b.日志分级数量统计
2、windows主机事件报告统计
a. 产生事件总数,高危险级别数量。
b. top 10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数量的ip地址
3、uni_主机事件报告统计
a. 产生事件总数,高危险级别数量。
b. top 10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数量的ip地址
4、网络设备事件报告统计
a. 产生事件总数,高危险级别数量。
b. top 10高危险级别事件产生数量的ip地址
3.4.2应急安全管理
在发现安全系统出现《_单位系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中定义的重大安全事件时,按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和上报,如果与相应的安全产品关联,应同时记录相关情况。
第9篇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防护设置
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 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 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 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 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 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营业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防护设置
第四条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1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12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_线机等产生_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_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_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_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13篇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结合京西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安全防护的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防护指在施工程及其附近区域,因需要而设置的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工程,以及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而设置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在搭设、使用、维护方面的管理。
1.3凡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参加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1.3负责配备一名安全防护专业管理负责人及满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2.1.4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
2.1.5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1.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2.1.6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2.2项目技术负责人
2.2.1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种防护设施负技术责任。
2.2.2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技术上给予保证。
2.2.3负责协助辨识小组进行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2.4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文字资料。
2.2.5负责组织和领导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归档。
2.2.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安全防护负责人
2.3.1负责贯彻国家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3.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3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各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2.3.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考核及培训工作。
2.3.5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好验收单。
2.3.6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及时制止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7配合有关人员对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整改。
2.3.8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架子工班组长
2.4.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4.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
2.4.3组织班组人员经常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
2.4.4指导和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
2.4.6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班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
2.5脚手架作业人员
2.5.1对现场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负直接操作责任。
2.5.2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随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5.3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5.4积极宣传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2.5.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协助,共同搞好安全防护工作。
2.6一般作业人员
2.6.1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的维护责任。
2.6.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防护设施。如确需要改动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6.3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6.4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1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3.1.1从事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1.2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3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1.4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搭设,并经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交给使用班组。
3.1.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2.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3.2.3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3.2.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3.2.5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3.2.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3.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3.1新入场的脚手架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参加特殊工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3.2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劳动纪律、工伤事故案例、领导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意外事故、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安全防护设施的构造、性能作用等。
3.3.3除专业教育外,还应建立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3.3.4脚手架作业班长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班前讲话制度,作业班组长根据当天作业的特点,结合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给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讲解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班前活动记录,以备查验。
3.3.5脚手架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及时办理有关证件并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两年一次的年审教育。如果没有参加特殊工种年审教育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将自动作废。
3.4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
3.4.1施工现场内所有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进行验收。
3.4.2验收工作应由工地技术负责人组织和领导,高大脚手架和异型脚手架应由上一级的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
3.4.3验收工作必须分段、分部位进行,并应从脚手架基础开始,具体是:
(1) 基础验收
(2) 脚手架分部位验收
(3) 作业面的验收
(4) 扣件紧固程度的验收
3.4.4脚手架验收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
容进行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合格单。
3.4.5经验收合格的一切设施,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得随意拆改,如果确需改动应报安全防护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拆改,拆改后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4.6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有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3.4.7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3.5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制度
3.5.1施工现场内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各种防护设施除每天进行巡查外,每周都必须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5.2每月一次的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分。
3.5.3对检查出的隐患,实行“三定”原则,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日期及整改负责人,并按期进行复查,认真填写检查、整改记录。
3.5.4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3.5.5对检查出的隐患应记录在案,在安全活动和教育时,重点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隐患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4.1施工现场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各种防护设施的设置、安装、使用与维护必须符合建设部、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2在安全防护设施上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之前都必须进行设计、试验、审批等手续,并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技术要求和搭设的质量要求。
4.3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包括拆除工程)应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编写从基础到竣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将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中去。一万平米以上的独立建筑、高大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必须编写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经上一级技术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4施工现场必须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设置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原方案,如确需改动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原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改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4.5施工现场内的坑、槽及孔洞、出入口、高压线附近设置的防护围拦、盖板和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得随意挪动拆改。
4.6施工现场内所有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在搭设前都必须对基础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验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搭设在任何基础上都必须垫通长脚手板,脚手板长应能同时放置三根以上立杆为准。
4.7架子工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上作业时,必须三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区域下方要设置安全区,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划定的安全区域。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应上下传递,严禁随意抛投。
4.8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构件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再次使用发生事故。
4.9施工现场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安全防护设施应设专人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维护,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问题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并同时报有关人员备案。
4.10施工现场必须在重要部位、危险岗位、邻边和洞口处,交叉立体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现场的醒目处设置规范统一的安全标语。
4.1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必须做到严格、严肃、果断、及时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资料
5.1安全防护管理资料总目录
5.1.1安全防护管理系统
5.1.2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及责任书
5.1.3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5.1.4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5.1.5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方案(结构、基础、装修)
5.1.6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5.1.7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5.1.8安全防护月检、自检整改记录
5.1.9入场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5.1.10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记录
5.1.11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记录及考核试卷
5.1.12脚手架作业人员名册及复印件
5.1.13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
5.1.14上级检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整改记录
5.2安全防护管理分目录
5.2.1安全防护管理系统
安全防护管理系统框图
(一) 安全防护协议书
(二) 脚手架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2.2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图
(二) 安全防护岗位责任制
a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b安全防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c架子工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d班组成员的安全保证书
(三) 安全防护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表
5.2.3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三) 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四) 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五) 安全防护检查制度
5.2.4脚手架人员教育记录
(一) 脚手架人员教育记录
a脚手架人员教育名单及考试成绩
b脚手架作业人员教育内容
(二) 班组长每天的安全讲话记录
(三) 脚手架作业人员考试卷试
2.5.5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审批单
(一)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审批单及审批意见和签名
(二)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方案
(三)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审批单
(四)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方案
5.2.6安全技术交底
(一) 项目对工长及施工员总的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二) 基础阶段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三) 外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四) 内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五) 邻边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六) 孔洞安全防护技术交底
(七) 龙门架、井字架安全技术交底
5.2.7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单
(一) 脚手架基础验收
(二) 脚手架分部位、各杆件验收
(三) 脚手架作业面验收
(四) 邻边防护验收
(五) 扣件紧固程度的验收
(六) 各种防护设施的验收
(七) 高大脚手架分段验收
第14篇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电厂实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编写的。
2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电厂申领,同时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装、夏装、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上交50~100元服装费;工作服发放后未工作满半年的,要上交电厂50~100元服装费。
2.3劳保鞋(包括绝缘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鞋的种类上交20~100元。
2.4防尘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防尘口罩的种类每个上交20~50元。
2.5防尘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顶上交10元。
2.6防护眼镜: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带:由使用班组或处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条考核班组或处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运行分场使用的专业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个考核100~200元。
2.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护用具:根据生产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组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按该安全防护用具购置价格的80%进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3.2工作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带安全帽。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调整到适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3.6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选择穿着冬装或者夏装。
4.2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穿着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着和体的工作服,并且要将衣扣扣好,禁止敞怀。
4.4在转动、移动等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地方。
5劳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劳保鞋,如:电气工作要穿绝缘鞋或绝缘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触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触酸碱的工作要穿耐酸碱鞋等。
5.2劳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损坏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护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劳保鞋(如高压绝缘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
6防尘口罩的要求
6.1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在粉尘较大场所中工作时要佩戴防尘口罩。
6.2防尘口罩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换滤纸,以便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作用。
6.3防尘口罩在使用前,应认真查看口罩的通气孔、固定带等处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7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7.1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工作人员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凡离工作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7.3高处作业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
7.5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应急救援中,接触有毒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以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应全面检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据要接触的毒物正确选用滤毒罐或滤毒盒。滤毒罐和滤毒盒的选用见附表。
8.3防毒面具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面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气中氧含量缺少、毒剂浓度高或各种毒物混存、抢救中毒者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等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合中,要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2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呼吸器,特别是氧气罐的压力,如果压力不足,不准使用。
9.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查,氧气罐定期进行充压。
9.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0防烫服的要求
10.1在高温高压设备上及有可能发生烫伤的场所进行工作时,要穿戴防烫服。运行分场要制定防烫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10.2防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10.3使用前,工作人员要全面检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
10.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防烫服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现场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程度考核20~100元;重复违反规定者将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按电厂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1.3安全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或丢失的,按本规定2.1~2.11内容处理。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1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规定编写人:××
第15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 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 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 | 记录名称 | 产生部门 | 保管部门 | 保管期限 |
1 | 检定报告 | 气体防护站 | 防护站、使用单位 | 2年 |
2 | 检定计划 | 气体防护站 | 防护站、使用单位 | 2年 |
3 |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 气体防护站 | 防护站、 | 2年 |
4 | 需求计划 | 需求单位 | 宏泰贸易分公司 | 2年 |
5 |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 安全管理部门 |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 永久 |
6 |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 | 永久 |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