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对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编辑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编辑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编辑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编辑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编辑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某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出差人员必须严守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地降底差旅的支出,差旅费的报销实行实报实销,便必须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1、出差人员必需按规定行程出差办事,不按规定的行程擅自决定绕道改变行程的,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特殊情况需改变行程的,须提前请示总经理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否则公司财务不予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2、住宿费凭出差地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3、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至出差住地往返应乘座公交车,如情况特殊可乘出租车,凭据按实报销。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允许报销交通费
4、不允许趁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私事,如确有须要需事先请示总经理并获得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许报销。
5、凡总经理指定执行特殊任务前往外地出差的,其出差费用报销按特殊情况实报实销处理。
6、凡出差食宿等一切费用已由对方负担的,均不再允许报销各种费用。
7、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需及时汇报总经理并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8、外单位人员为我公司临时办事,其费用开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实报实销。
9、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获得总经理的批准同意,方可回来后凭据报销。
第3篇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室内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使装饰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编写。在贯彻执行中,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是企业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规范、健康、环保”为主题。
2.1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一律佩带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标牌标志及告示警语,无关人员不许进入施工场地。
2.2 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台、椅、文件柜要摆设整齐、清洁;门口挂项目现场办公室标牌。墙上适当位置应挂设以下标牌:
(1)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或横度图。
(2)项目部管理架构图。
(3)项目部各级人员管理责任制。
(4)安全生产禁令。
(5)现场防火制度。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火警,盗警、急救电话)
(6)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挂设的标牌。
2.3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畅通,材料堆放要整齐,标识清楚。场容场貌干净美观。
2.4 工地现场宿舍、材料仓库、厨房、厕所等要挂牌标明,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2.5 现场人员服装整洁,言行文明。
2.6 施工区域内严禁住人。施工单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向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现场防火管理
3.1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和落实自防自救各项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工地防火责任人,正常施工期间必须有责任人在现场。防火责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规,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现场落实义务消防人员及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
3.4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当即整改,把火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5 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严格杜绝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要设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标明警示标志,及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3.6 现场施工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先领证后动火”规则,绝对不允许“无证作业”。烧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场地内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并有专人携灭火器跟进。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场地内火种,并确定场地内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安全。
3.7 饰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场地遗留的易燃物等必须每天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险隐患。
3.8 施工照明用电严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热灯具,禁止使用花线剪接电器、电灯线路,不准电线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业场内严禁吸烟及一切火源火种存在。
3.10 根据施工场地面积大小,装饰装修格局以及周围环境情况,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按规范放置,易见易取,并保证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时设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管理
4.1.4 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为手段,认真做好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质量评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据装修项目的特点及工艺划分,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质量管理措施。
4.1.3 质量管理坚持过程控制为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按合同条款约定质量要求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实测检验,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1.4 质量验收
(1) 材料质量验收:根据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所定材料样板验收;首次进场甲供材由材料部牵头,工程部、监理、施工方到场检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应按材料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确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专业工程项目验收:电气、通讯、空调、消防、给排水和设备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会签记录和签证,由工程部经理主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 成品保护:要认真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以免失窃和损坏,影响工程交工验收。
(4) 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预检合格后,填报竣工报告。会同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部室参加,并办理相关手续,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4.1.5 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必须以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方预评,监理、工程部人员确认后按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并填写好质量评定表格,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
4.2.1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求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落实到人,建立安全管理体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开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4.2.3 施工期间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单位新工人进场或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须办理签名手续;坚持每周进行安全活动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4.2.5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4.2.6 坚持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所有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检查。
4.2.8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机具、器材,其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失效的防护器材、机具、材料、设备。
4.2.9 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的六口(电梯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边、周边、通道边、坑道边、斜道边)、易燃易爆场所,要设围栏、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设危险品仓库和设警示牌,并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4.2.10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设要按现行技术规程或设计规定搭设,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
第五章 现场用电和机械管理
第一节 现场用电管理
5.1.1 现场用电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1) 用电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
(2)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电工在场跟班。
5.1.2 现场用电的有关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
(2) 现场用电线路实施三相五线制,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所有电线电缆不得破损、拖地,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及保险丝应符合设备负荷要求。电源线严禁用花线,层间配电箱必须采用标准铁壳配电箱,箱体必须接地或接保护零线,并应有门有锁,电制箱内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电动机具要“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
(4) 现场照明线路要架空设置,照明灯具应采用(500w以下)灯泡,不得用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二节 机械管理
5.2.1 施工机具安全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1)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电源线必须采用钢芯多股橡套软电缆,电源线不能破损,应避开热源,不得拖拉在地上。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措施。
(2) 电焊机:电焊机的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线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罩;不得多台串联,电焊机一次侧出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电焊把钳绝缘须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出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3) 气焊设备:乙炔瓶距离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装置,乙炔瓶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距离10m以上,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防止爆晒,氧气瓶和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污,乙炔气管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4) 各种电动机具传动部位都必须装设安全防护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护。用电安全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5)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机具的安全状况,确保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6.1 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装饰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项目领导机构的人选。建立与该项目管理相应技术管理架构。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
6.2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检验标准。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认真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违章。
6.3 施工图纸学习及会审
工程部接到图纸后,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学习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要求。做好会审记录,并按公司会审图纸管理制度办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签证手续。
6.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项目开工前必须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须包括防粉尘措施。
(2) 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4) 确保工期技术措施
(5) 总进度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主要劳动力计划、主要机具计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6.5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1) 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关键部位及关键工艺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控。
(2) 交底形式书面及口头同时进行;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签字。
6.6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
(1)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要做好复核工作。
(2) 测量仪器应专人使用和保管。严禁使用失准仪器、工具进行施工测量工作。测量仪器应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术检验和计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要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并由主管技术人员及质安员核实后方能使用。
(2) 严格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对应经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件进行认真负责的检验和测试,并如实填报结果。
(3) 应正确执行计量法令、标准和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技术资料、公文、标准及各种施工统计报表、材料称磅等均要严格执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8 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
(1) 图纸修改、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填写当日有关施工活动综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 当日气候、气温、水电供应。
(2) 施工情况、质安情况、材料供应。
(3) 施工图纸、技术变更内容。
施工日志应当天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认,施工日志必须当天填写,专人保管,备查。
6.10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1) 施工现场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并要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2) 必须根据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做法进行资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记载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3) 有关人员必须在资料指定位置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手续齐全的资料方可作为有效资料收集整理。
(4) 工程竣工时要求技术资料汇总准确、齐全、合格率100%。
(5) 应严格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保密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施工档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现场材料管理
第一节 材料管理
7·1.1 现场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施工在组织设计中有关技术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开工前料具准备工作。
7.1.2 严格把好材料验收关,凭证收料,按规格、质量、数量验收入库,及时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标识,便于随时检索。
7.1.3 现场材料要分类整齐堆放,要节约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洁,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来业务,实行甲供材料每月盘点,为工程结算积累依据。
第二节 采购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购必须按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由材料部统一执行。
7.2.2 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并按合同和有关的规范标准中的质量要求配合试验员抽样检验。
7.2.3 货款结算要及时、准确,确认无误才能付清货款,对不合符规定的货物应拒付、并及时退货,做到付款有据,拒付有理。
第三节 仓库管理
7.3.1 仓库管理由材料负责。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必须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做到五不收:(1)手续不清不收;(2)数量不够不收;(3)规格不符不收;(4)质量不好不收;(5)证书不齐不收。
7.3.2 严格把好物资验收关。凡进库物资必须凭检验报告单、合格证、及有规定的准用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并根据用途分类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标识。
7.3.3 严格执行领发签证制度。做到收发手续完备,实行日清,月结,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办理签名借用手续,坚持执行损坏照价赔偿制度。
7.3.5 熟悉各类物资的性质及用途,尤其是危险品保管领用工作,确保危险品仓库安全。
7.3.6 经常保持仓库内整洁、卫生、道路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的工作;仓管员必须懂得保管及使用灭火器材。
第5篇 教工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教工生活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进行房屋装修须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前应认真阅读物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教工住宅楼住户使用温馨提示》并严格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梁、柱、阳台等钢筋等混凝土构件严禁拆、砸、凿,不得在承重墙上开门打洞,不得在墙体、楼板上刻槽打孔,所有门窗严禁拆除、移位,严禁砸掉卫生间地面;
3、防盗网安装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装墙外,应安装内式防盗网。雨阳棚、空调机等户外设施,必须按物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划在指定位置安装。
4、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采暖供回水管道、卫生洁具、等严禁拆除改装,以免发生管道渗漏,影响正常运行;
5、包装管道时,应在管道检查口处或阀门处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不得将该操作空间包死;
6、装修过程中,严禁将灰沙、水泥、瓷砖残渣、锯末、油漆等垃圾扫进、倒入下水管道,以防下水管道堵塞;
7、严禁在有地暖的房间地面和顶棚进行切割操作、剔槽、凿洞。
8、住户装修不得使用380v的装修机具,用电功率不要超过4千瓦,不得擅自在电表箱上接电,户内电源、弱电配电箱不得随意改动;
9、楼道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安装任何设施;
10、住户装修应聘请有专业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11、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运,严禁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
12、各位住户要教育装修工人严格按照建设部《家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3、住户进行装修不得影响邻里休息,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给予处罚;
14、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等,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并赔偿。
第6篇 s装饰公司管理规定
米格公司成立多年来一直未建立起项目工程的内部管理制度,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不足、资金紧张、缺乏内控的情况益突出。
为了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规范米格公司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现暂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的每个项目均由总经理总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每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配材、监督施工、质量监管、决算等工作。
一、材料供应商确定方法
公司定期(半年或一年)由总经理牵头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考察本市装饰材料市场(如条件允许可到省内较大规模的装饰材料市场),并走访公司相对固定的材料供应商了解装饰材料市场价格,每种材料应至少要考察三家以上,由每个材料代理商提供最新的装饰材料价目明细表。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考察小组对每个材料代理商进行公开评议,最终由总经理确定质优、价廉、诚实守信的材料代理商作为我公司的固定材料供应商。
由公司办公室建立固定材料供应商的信息档案
总经理按季度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原有的固定材料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考评,对不能满足公司需求的材料供应商予以撤换,并由总经理在考察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新的材料供应商。
每年总经理应定期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全面考察,并重新确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材料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有的固定材料供应商。
二、材料的采购、数量、价格及货款结算管理
1、采购管理
工程施工方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列示每项工程所需的装饰材料清单(详见附表1),由预算员对所列装饰材料清单进行初步的审核,材料员按装饰材料清单进行采购。
材料员应按照公司已经确定的固定材料供应商进行日常的装饰材料采购。
对部分特殊的装饰材料,如果固定材料供应商暂时不能提供公司所需的该种装饰材料,在工程所需的特殊材料用量较少、金额较小(500元以下)的前提下,由材料员在考察市场后进行采购;如某工程所需特殊材料用量较大、金额较高(500元以上),且已经确定的固定材料供应商确实无法提供公司所需的该种装饰材料,应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后进行统一采购。
为保证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及时供应,每个工程施工方都应在当天上午将工地后几天所用装饰材料清单及时送给公司材料员,由材料员当天下午按施工方提供的装饰材料清单进行采购并及时将材料送抵施工现场。
2、采购数量管理
为了便于公司对每个工程项目装饰材料用量的管理,公司材料员在每次采购过程中都应严格要求每个固定材料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配货、送货。
每次送货,材料供应商都应详细列示本次的“送货清单”(按每个施工地填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送货清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规格与型号(或厂家品牌)、②数量、③单价、④每种材料总价、⑤以及每张材料“送货清单”的合计价格(用大写人民币)、⑥工地施工人员接收签字(包括送抵工地项目名称及收货人姓名)。
材料送抵施工现场后,送货人应将“送货清单”交给施工人员,由施工人员按照“送货清单”进行数量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施工人员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的一联交给送货人,由送货人将其转交给材料供应商作为与公司对账、结算货款的凭据。
注意:上述“送货清
单”任何人不得涂改、更正,否则公司有权视该单据无效。
3、采购价格管理
公司的材料员应认真审核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送货清单”所列示的每种材料单价是否合理,对有异议的材料价格应及时询问原因,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材料员平时应随时掌握常用装饰材料的市场价格,监督固定材料供应商提供和销售给公司的装饰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脱节现象 ,必要时应随时去考察、了解装饰材料市场行情。
如果固定材料供应商为我公司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格、质量等方面确实无法达到我公司的要求,材料员可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及时更换其他的材料代理商。
4、货款结算管理
为保证公司的资金能够充分的流动,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为公司创造最大的利润,公司对确定的固定材料供应商应采用赊账方式进行采购。
材料员应及时将每天赊购的“送货清单”交回公司财务留存,由财务人员进行保管。
公司为了掌握所有赊账购进材料情况,也为了便于每个工程的成本核算,要求材料员必需于每月的27号之前将本月所有赊购“送货清单”交回公司财务。
公司财务应于每月末向总经理汇报当月的资金实际收支结余情况,同时安排时间与材料商进行对账(主要核对“送货清单”两联是否相符一致,缺少任何一联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对账、结账),财务人员应将“送货清单”与“米格公司装饰材料清单”两明细表进行核对,找出差异,并注明原因向总理汇报,由总经理审阅,最后公司应将上述两清单粘连在一起归档保管。
财务人员根据当月赊购及累计欠款情况和当前的公司资金状况,编制还款计划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应审核还款计划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对不合理的计划应予以否决,并安排财务人员修改原还款计划。
财务人员根据批准的还款计划及时通
知材料商,材料商持公司认可的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向材料商支付任何货款。
材料员如当月未将“送货清单”交回公司财务,财务人员当月有权拒绝接收上月25日之前的“送货清单”,并对材料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张)。
对跨期的“送货清单”必需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人员才可接收。
上述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此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该制度中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部分,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修改和完善。
米格策划装饰有限公司
20**年5月20日
第7篇 花语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四季花语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zz】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令110号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区内的房屋和公共设施完好,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现就居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1.释义
1.1装修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2装修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2.引用法律法规
建设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装饰装修范围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按照向英联华(香港)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zz】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报的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具体要求:
3.1允许对住宅楼室内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室内地面不允许开槽,地面装修材料的厚度不允许超过20毫米;
3.2阳台、露台不得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得封闭和加装护栏等;
3.3厨房、卫生间装修不得破坏防水系统。
4.装饰装修手续
4.1申请
装修人应于装饰装修施工十日前将装修图纸、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送至服务中心,并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提供设计图纸一份,包括平面图、机电图、天棚图等。设计图纸必须详尽标明水、电、管线的走向,各种设备、设施的位置及所用建筑材料的材质和防火性能等。
4.2审核
4.2.1凡不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妨碍相邻、影响观瞻的装饰装修,服务中心在接到装修人申请和押金款后,三日内给予审核批复并发放《装修施工证》;
4.2.2凡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物结构、消防、环保、外立面等与国家规范或政策要求不相符的装饰装修,经服务中心初审后,还必须由原开发单位、房地产、消防、环境监测、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服务中心方可发放《装修施工证》。
4.3缴纳费用明细:
4.3.1装修押金:装饰装修押金由装修企业交纳
a、住宅每户缴纳人民币1000元;
b、商铺每间缴纳人民币1000元;
c、竣工后三个月,经检查未发现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有损坏、堵塞等现象,无息退还装饰装修押金。
4.3.2预交装修期间的水费100元/户(完工后结算);
4.3.3楼道清洁维护费60元/户(由于装修施工增加了保洁难度,并不可避免要损伤楼道、楼梯扶手、墙面、地面,此费用于楼道清洁和楼道的二次维护);
4.3.4建渣清运费:(用于修建渣池,并根据城市管理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清运。)
a、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
b、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缴纳。
4.3.5施工证:
a、施工证押金:按每个50元缴纳(施工完毕凭证退还);
b、施工证工本费:按每个10元缴纳。
4.3.6出入证:
a、出入证押金:按每个10元缴纳(施工完毕凭证退还);
b、出入证工本费:按每个5元缴纳。
4.3.7工程费:
装修人如需委托客户服务中心协助施工,发生的人工、材料等工程费,根据装修方案另行计算。
4.3.8临时电力供应费用:
如有实际需要临时用电,可向服务中心请求协助,收费另行计算。
4.4装修施工证
装饰装修企业凭缴费单,持营业执照、资质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办理《装修施工证》并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施工证》一户一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在与登记房号不相符的地方使用,违规装修企业予以没收该证照。
4.5出入证
4.5.1装饰装修企业持《装修施工证》及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证》;一人一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在与登记房号不相符的地方使用,违规施工人员予以没收该证件;
4.5.2该证应当在有效期和规定施工时间内使用。
4.6开工条件
凡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了应缴费用,取得《装修施工证》与办理施工人员的《出入证》后,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即可在核定的期限内入场,施工时须将《装修施工证》贴在进户门上以便查验。
5.施工管理
5.1施工时间
5.1.1星期一至五:8:00--12:0014:00--18:00
星期六、日:9:00--12:0014:00--18:00
5.1.2加班申请:装修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工作,应到服务中心填写《装修加班申请表》,经书面允许后方可作业,加班期间严禁有噪音和有毒气体污染的作业;
5.1.3节日期间,除经服务中心书面允许,不得进行有噪声和有毒气体污染的作业。
5.2人员管理
5.2.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须佩戴《出入证》,衣着整齐,不得在公共场所赤身露体或做出不雅观的行为举止,否则服务中心有权没收其《出入证》并制止其进入;
5.2.2进入区内的施工人员应遵守政府有关治安法规、条例和区内管理规定:
a、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
b、不得随地吐痰、口香糖,乱扔杂物、烟头;
c、不得喧哗打闹、饮酒赌博;
d、不得洗衣、洗澡、留宿;
e、不得损坏和盗窃区内设施设备;
f、不得偷盗公共和相邻住户的水电;
g、不得擅自开启相邻空置房作为施工、住宿和大小便的场所;
违者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2.3 施工人员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和服务中心的安全抽查,'三无'(无身份证、无务工证、无暂住证)人员不得进入区内。
5.3材料装卸、运输
5.3.1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机具进出区内,应到服务中心填写《大件物品出入申请表》,经书面允许后,持《装修施工证》和《大件物品出入申请表》进出,并接受物业管理人员查验;
5.3.2进出区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是经过包装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必须用密封容器盛装,所有材料不得敞开运输和堆放;
5.3.3装修材料一般情况
由楼梯搬运,搬运时应离地搬运,注意不得污损地面、墙面或其它公共部位,如有任何污损(如涂料、胶水、油漆污染,搬运磨损)一切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5.3.4确因施工需要须在公共道路卸水泥、沙、石、灰等材料的,请提前到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铺垫布或遮盖布,搬运后立即清扫干净,材料在公共区域停留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小时;
5.3.4进入区域的材料装运车应按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位置停靠。
5.4施工用电
5.4.1应根据购买合同中确定的本户住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配置家用电器;
5.4.2装修施工机具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该户电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5.4.3装修设备超容量用电须到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在荷载允许的情况下,由服务中心协助解决;
5.4.4如违章用电,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装修施工企业承担。
5.5噪音和气味限制
5.5.1不得使用超过政府环保规定的高噪音电动设备;
5.5.2施工中应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震动及敲击声;
5.5.3应有严格控制各种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措施,污染较大的施工应安排在居住人员最少的时间内进行;
5.5.4施工期间应关闭户门,避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
5.5.5若因上述原因影响其他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的,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5.6防火
5.6.1装饰装修企业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专人作为防火责任人进行现场管理,具体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由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5.6.2施工现场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做好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要当日进料,当日用毕,现场不得长期存放;
5.6.3动用明火如电焊、切割等,装饰装修施工单位须提前到服务中心填写《装饰装修工程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书面允许后,落实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持证操作,在核批的时间内施工,一经完工,即将氧气瓶、乙炔瓶等撤离现场;
5.6.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5.7施工及设计变更
5.7.1对原方案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强行装修,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5.7.2装修人在施工过程中另行增加的装修项目和设计变更,必须提前2天到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执行本规定4.1和4.2条。
5.8施工垃圾
5.8.1装修人每日将垃圾运至区内指定地点,由服务中心统一外运;
5.8.2清运途中出现大量散漏,装修人必须立即进行清扫。
5.9施工监管与巡视
5.9.1施工期间,装修人应进行现场监理,并有义务向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介绍区内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政府及区内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文明施工;
5.9.2服务中心将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巡视,填写《房屋装饰装修巡查表》,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施工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记录后报服务中心处理,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接受现场巡视人员的管理。
5.10施工限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下列行为:
5.10.1改动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影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5.10.2用砖墙分割房间,增加楼地面静态负荷,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5.10.3在凿锄楼地面时,破坏保护层及隐埋管线,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和管线,造成渗漏;
5.10.4擅自切断、拆除、改装水、电、燃气、通讯、电视等共用管线;
5.10.5改变房屋外墙、阳台、外门窗(玻璃)的规格颜色;
5.10.6户外安装网、罩、栏、雨蓬、花架、凉衣架、架设卫星接收天线等;
5.10.7改动或拆除、装修公共配套设施部位时,未预留设备检修口;
5.10.8安装振动及噪声较大的设备;
5.10.9空调机未安装在设计单位统一规划的位置,破坏楼宇结构,随意穿凿墙体安装。支架未采用无锈材料,冷凝水管未接入指定位置,外加护栏和机罩;
5.10.10在楼梯、过道、庭园、天台、屋顶、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搭建工棚施工,使用公用水电,使用公共区域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和垃圾;
5.10.11损坏共用设备、设施,损坏公共地面、楼道、墙面的完好和清洁;
5.10.12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安全隐患;
5.10.13从住宅内向楼下抛丢物品,往排水、排污、通风等管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及其它物品(如油漆、水泥、沙浆等),造成管道堵塞。
6. 施工期限
6.1以《装修施工证》上核定的期限为准;
6.2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的,装修人员须提前三日向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另行审批。
7. 完工验收
7.1装修企业增加或改动隐蔽线、管的封闭施工,应提前4小时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服务中心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查验后同意封闭的方可封闭;
7.2装饰装修完工后,装修人应向服务中心申报,由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服务中心三方进行查验验收;
7.3验收后,三方在《房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内签字认可,如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8.退款手续
8.1装修企业于三方签字验收后,可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施工证、出入证等押金退款手续,持施工证、出入证及押金缴费单,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退款申请表》,经审核后退清该款项;
8.2装修企业于验收之日三个月后,可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经业主确认无工程隐患后,持装修押金缴费单,经审核后退清该款项;
8.3装修期间所发生的违规装修扣款和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赔偿等费用,将从装修押金中扣除。
9.违约责任
9.1因装饰装修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地面、墙面渗漏、停电、火灾、损坏他人财物及其它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等事故,由装修人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9.2因搬运物品、装饰材料造成楼道、墙面、地面等损坏的,当事人应立即修复或赔偿损失。如拒不修复或赔偿,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直至修复还原状。
9.3违反规
定、违章装修的,服务中心除及时纠正外,还可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9.3.1责令停工;
9.3.2责令恢复原状;
9.3.3扣留或没收工具;
9.3.4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9.3.5停水、停电;
9.3.6按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8篇 某某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保车辆修护和正常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和专人驾驶;
(2)实施路程登记和油耗登记,以及使用人用车登记;
(3)柳威车用途为材料采购和材料配送,起亚为副总经理用车和工程部用车,福特为总经理用车,特殊使用和借用经请示老总后再以实施;
(4)车辆由专驾驶人负责定期保养和清洗,以及定点车位的存放,保持车辆洁净;
(5)专车私用出现的事故由专驾人与私用人员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损坏照赔;
(6)钥匙认真存放妥善保管,预防出现其它不良结果;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外出的行驶要求,道路行驶的禁令,城市停车规定,禁止违规;
(8)厉行节约,节省开支,充分发挥应有的最大作用。
以上管理规定认真实施,一旦违规视况严处,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停止使用。
第9篇 商场及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为了加强商场的经营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建立商场及专柜的良好形象,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专柜装修前必须向营运部提供装修方案,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务部交纳装修保证金。新入场专柜需附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
二、专柜装修效果须与商场整体装修效果相协调,装修效果、装修档次符合商场整体经营定位。
三、装修效果及平面布置不得过密,必须保障人流畅通,专柜与专柜之间不得使用板墙,立柜阻隔。
四、装修期间,商场向商户收取装修管理费。专柜装修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伍元收取。若自行清理装修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叁元收取,该费用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五、装修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在扣除装修管理费后,若无其它抵扣,装修保证金在七天内退还余额。如商户在装修结束一个月内,不办理退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余款退还权利。
六、专柜进场装修起止时间必须按照“专柜装修申请表”上所拟的起止时间,否则“专柜装修申请表”将视为过期无效。“专柜装修申请表”需延期必须经过营运部的批准。
七、专柜装修必须在“专柜装修申请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期装修,装修管理费将按所规定的两倍收取。
八、专柜装修必须由专柜装修队自行在专柜范围内用木板(或布)围起,否则不予装修,由此而引起的时间拖延由专柜负责。专柜装修时间规定在商场结束营业之后进行。如需在营业时间装修的,必须得到营运部的批准。在营业时间内专柜必须做到无尘、无响、无味。
九、专柜夜间装修,必须在早上离场前将专柜卫生货架、杂物、工具整理好,不得影响商场的正常营业,否则装修押金不予退回。
十、专柜非营业时间装修,必须在员工通道防损部登记领取临时工牌方可进场。装修期间需服从防损部值班人员的管理。
十一、装修过程中避免损坏商场的公共设施及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地砖、天花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使用同等材料负责修复。
十二、靠墙周边专柜装修过程中避免原有墙体裸露,充分利用墙面进行商品陈列或制作本柜品牌形象广告,中岛区陈列架不得高于1.35米,首层靠墙背柜统一2.80米,2层以上靠墙背柜统一2.30米,玻璃柜不得高于1米.
十三、专柜内地面须根据自身品牌特征,使用采用地砖大理石、木地板、地毯等材料进行装修,但必须与公共通道保持在一个平面.
十四、专柜用电设施(如:照明、插座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商场的规定要求,并在工程部的陪同下进行有关安装。
十五、没有电工在场不能动场内所有的一切线路。凡需再装灯、插座等其它用电设施的,必须请专职电工安装,并带上操作证。
十六、专柜须在公共区域设制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必须经过商场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十七、装修期间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工作人员在场内吸烟。
十八、装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改动原有装修方案及平面布局,否则商场将不予退回装修保证金,强制停止装修,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专柜承担。
十九、装修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如电工上岗证),如属违规上岗工作而引起的后果由专柜独自承担。
我专柜已清楚了解商场装修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将清楚转告我方其它装修人员。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第10篇 z商城商铺内装饰管理规定
商城商铺内装饰管理规定
此规定适用于商铺开业后,须重新进行内部装修。或因春节、圣诞等节日须对店内进行装饰。
1、对店铺内重新进行装修,如做局部改动,施工期在12小时以内的工作,须提前3天书面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说明装修原因,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2、如果施工作业面积较大,工时在12小时以上的施工作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任何装修改动均须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报装修图纸,经商场管理部协调各部门进行审图合格后方可接图施工。
4、如装修影响正常营业,商户须自行加装封档,封闭装修。
5、商户须自觉按装修流程进行装修。
6、营业时间须进行低噪音,无异音,无粉尘的施工作业。
7、施工人员严禁使用设施,在营业时间内多次出入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说笑。
8、施工人员进出施工区域须自觉配带鞋套。
9、施工人员严禁在工作区域内饮食,并工作区域内吸烟,严禁喝酒或酒后上岗。
10、运送材料须通行物业公司指定通道,并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搬运。
11、运送材料严禁拖行,必须搬运或用专用工具进行运送。
12、如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和平商业广场或和平广场其他商铺的设施、设备受损,施工商铺须全价赔偿,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进行追加罚款。
13、商铺内进行高粉尘,高异味或足以对其它商铺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须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并在营业结束后,由商管员协同所受影响商铺进行防范措施,经三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经查合格的电源箱按照用电规范配置电源箱内的开关及漏电保护装置。
14、拉接临时缆线时,要求按照电气施工标准,不准乱接、乱拉电线,并必须使用合格的缆线。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1篇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
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进驻施工现场当日,须将施工单位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管理表格施工 许可证、医药箱等置放或悬挂在醒目处。
2、工程进度安排表、施工人员名单等文字内容须填写完善、清晰。
3、须根据施工工人进场施工时间办理相应的出入手续。
4、施工现场不得生火或使用电炉做饭、烧水、取暖。
5、施工用料须分门类堆放整齐,置于干爽地段。
6、每日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无垃圾堆积。
7、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8、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9、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0、对参观样板房客户或其他来访者,须热情接待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11、施工现场不得留非施工人员居住或长时间逗留。
12、施工工人不得在施工现场抽烟或打架斗殴;
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 打闹。
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不准在施工现场落意破坏。
13、工余时间,留宿工人不得赌博或进行其他影响邻居休息的活动。
14、工程竣工,须做到人走场清、窗明几净。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两种。
2、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长须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员进行自验。
3、经工程监理员验收合格后,工长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4、业主验收合格或业主无时间验收同意监理员验收的,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5、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由工长负责落实后,交施工合同签署人保管,做收款及结算凭据。
7、竣工工程验收、须由工长在工程竣工前三天通知监理员进行竣工工程初检,初检合格于竣 工日再次验收,监理员验收合格后,通知业主验收。
8、业主验收时,须由工长、监理员、合同签署人一道进行;
合同签署人、工长与业主进行工 程量验收,监理员、工长与业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9、验收完毕,签署验收表,对业主提出整改要求的工程予以注明,并在约定期限整改,并执 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须在验收表上予以说明,并须业主签字认可。
10、验收合格后,做好工程交接工作,施工工人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监理制度 1、监理工作须由企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2、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指派监理工程。
3、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统一管理。
4、监理员所分配监理工程开工前,须按工长安排,按时参加开工预备会议。
5、监理员对其所分管的工程须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并对监理情况进行记录;
(1)工程资料登记:施工地址、业主(联系人)姓名、业主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工程量、主要用料、施工时间、工程开、竣工时间、技术难点要点等。
(2)对工长开工前通读工程技术文件情况进行并记录。
(3)对工程开工预备会议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4)对工长的工程进度安排、人员安排、工器具准备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5)对施工现场管理用品陈设摆放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6)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 工程预算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8)对施工用料采购途径及材料品质进行监理并记录。
(9)对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情况及清洁情况进行监理及记录。
(10)对施工操作程序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录。
(11)对施工单位遵守施工地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12)对工程验收情况及退场交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监理员对其所分配监理的工程,最少要按开工预备会议、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施工 检查、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工作八次(其中施工检查三次)。
8、监理员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执罚;
处理结果与业主发生分歧的, 可交工程管理部协商处理。
9、监理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长由重大违纪事件(如炒单、使用伪劣材料等)时,须及时向 工程管理部经理反映,并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
10、监理员须于每月将工作情况向工程监理部经理汇报。
11、每个工程竣工完毕三日内,监理员须将奖励记录交工程监理部经理,做结算依据。
12、监理员按其所监理工程的结算总额的3%提取监理费;
因监理失职,导致结算额未能按实 际工程量收取,监理员须按损失部分的40%承担责任。
施工安全制度 1、临时用电要规范,做到两极保护,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有专业人 员完成。
2、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3、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4、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5、进入施工现场,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文明施工时不准规定。
6、拆墙、砌墙,要防护设施,要定型化,并安全可靠。
7、高处作业,必须打好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
8、机械设备要安全,防护装备要齐全。
9、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测。
10、脚手架要牢固,做好安全防护。
施工队的考核及培训
一、施工队班长以上人员须考核上岗,工人分批须在现场培训,对不参加公司培训的 施工队一律不得上岗。
二、施工队考核内容包括:员工礼仪、施工规范、管理规定。
三、施工队评分:施工队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排名,进而影响到每个施工队承接工程数量。
因此,评分工作由工程部、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共同完成。
为使施工队评分工作能有序地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01.客户服务部文员每天16:00—17:00前将当天处罚情况、在施工程客户反馈不满意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样板工程名单、客户投诉成立及竣工工程客户反馈表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客户服务部经理;
02.总办在接到客户锦旗、表扬信当天将受表扬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总办主任;
03.工程管理部在技术比武评定会结束三天内将所有各单项评定为优秀、差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计算出得分并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4.工程管理部在接到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提供的名单后,即时计算出施工队得分并于当天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5.质量技术经济部经理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查,由于上述部门原因导致施工队分数未及时更改,视情况给予责任人过失处罚。
06.工程队等级管理 增加、删除工程队,确定工程队等级。
在总经理、工程总监确定名单后,由工程管理部当天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7.工程进度管理 财务部每天17:00—18:00将当天已交付中期款及尾款的工程名单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
08.由于操作人员原因未能及时输入数据,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
施工人员的规定
01. 施工现场必须设现场负责人并在公司工程部备案;
02.施工人员必须按工种、级别持证上岗进行施工,(见附录一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03.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服装并衣着整齐,禁止光脊梁;
0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05.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公司员工礼仪规范,对客户有理有节,严禁与客户争议;
06.施工人员在每日下班后必须断水,断电;
07.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可靠保护措施;
08.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要做到施工现场无烟头;
09.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物业、房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10.施工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住宿的,须经 工程部批准备案;
11.施工人员严禁动用客户的任何物品(如电话等);
12.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干扰;
13.施工人员在施工验收前必须将特殊部位(暖气罩、书柜、玻璃、地面等)清理干净;
14.施工人员禁止向垃圾道内投放非生活垃圾,不得将施工垃圾倒入下水管或由窗户直接抛出;
15.施工人员应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6.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施工工艺操作并符合有关市场的规定;
17.施工人员严禁泄露公司机密及原则性问题。
施工现场的规定
01.施工现场必须张贴公司标识、施工公告、工程铭牌并保持整洁,(见附录二 在施工程工程铭牌制度);
0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
03.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禁止用电炉取暖或做饭;
04.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须分类摆放整齐,水泥、沙子等用袋盛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
油漆类要单独堆放、通风良好;
饰面板的面层朝下,进场须清漆封油一遍;
05.施工现场应做到每日一清,保持卫生良好。
垃圾清理严禁污染公共走道,必须袋装运至指定地点。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01.施工人员必须对现场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
02.木质成品的表面、棱角须用柔软物品进行保护。
严禁磕伤、碰伤、划伤。
发现有磕、碰、划伤应立即更换;
03.对于墙、地砖,木地板施工完后必须清扫并用软物加以覆盖。
严禁穿带钉的鞋,或将其它物品在墙、地砖、木地板上拖拉,仍需施工的应穿拖鞋作业;
04.卫生洁具安装试水完成后禁止施工人员使用,对于不锈钢等金属制品应加以遮盖,谨防磕伤、碰伤、划伤。
施工现场负责人责任制度 01.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各工序施工应保护好前工序的成品;
02.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做好本施工队人员的培训工作,维护公司统一形象,不得以第三人称出现(例如:严禁讲“他们公司”,应讲“我们公司” );
03.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抓好现场文明、工程质量、工期并主动积极协调客户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工作,及时主动处理客户对现场的质量反馈;
04.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各项表格并在3日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延期单提前3天);
05.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主动、积极、按时完成巡检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在材料抽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巡检工作;
06.施工人员应守时、守约因特殊事件不能到达现场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包括与施工工长、现场负责人、设计师、客户约定)。
施工材料管理规定
01.各种板材、油漆、涂料、腻子、水泥等材料均应为公司指定品牌;
02.大芯板表面应有电脑打字,浅色、干净、光滑,气味不刺鼻;
03.大芯板内木条应是机拼,接缝达标;
04.大芯板内木材无虫眼、树皮、其他填充物;
05.饰面板表面光滑、平整、花纹相近;
06.三厘、五厘、九厘板砂光面良好;
07.三厘、五厘、九厘板无开胶、鼓泡现象;
08.木龙骨无死结、虫眼和裂缝;
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规定 01. 工程铭牌应放在显著位置并干净整洁;
02. 施工工人应穿着公司服装;
03.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04. 施工现场放置灭火器且有效;
05. 施工现场卫生良好,施工现场无烟头、无人吸烟;
06.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和设备放置恰当;
07. 现场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恰当保护;
08. 施工工人讲文明懂礼貌;
09.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已在公司备案,施工级别符合;
10. 施工现场无工人起火做饭和留宿;
11. 施工进度正常;
12. 施工现场负责人、电、瓦工配卡上岗。
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及标准与“第一部分 施工管理”的内容一致,巡检员应严格遵循规定条款,保证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化、环保化、透明化。
且监督控制施工用材料进场的及时到位。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巡检员对施工工艺的检查应严格贯彻公司施工队管理规定中有关施工工艺的管理规定(详见第一部分),并结合公司预验收制度及工程验收制度的指标,控制好施工过程中各工种工艺标准的落实。
第12篇 a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指引**小区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的室内装修工作,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小区建筑设备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外观统一、优美整洁,根据建设部令(2002)110号《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一、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和履约约定
1、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小区各装修人的室内装修,须于装修入场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伴月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书面申报登记,领取并填写,《**小区室内装修申报登记表》,提交装修方案和相关图纸说明。服务中心将就装修人加设或更改室内设施对楼宇结构、公共设备及毗邻房产的影响,以及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对不合规范或资料不全的,装修人按要求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水电平面、施工、节点图纸);
(三)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两张(办理出入证及存档);
(五)装修队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的上岗证及复印件;
(六)非业主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3、装修进场手续:
装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装修单位负责人带齐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二张,到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和《装修施工许可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00―17:00。办理出入证每证需交纳工本费5.00元,装修工程结束后出入证予以注销。出入证一人一证,施工人员凡没携带出入证或证/人不符的,服务中心有权谢绝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4、为保证装修期间,装修施工人员能及时清理装修材料和废弃物,爱护使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单位作为履约责任人须交付一定数额的施工保证金,装修人承担装修单位违约连带责任。装修完工后,经服务中心确认无违反规定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保证金全额返还(不生息)。装修过程中违反装饰协议和本规范规定的,自施工保证金中扣支违约金。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产损失的,由保证金补偿,不足以支付损失的,管理公司或相关权力人有权继续追偿。
5、按相关法规规定须申报房管部门审批的装修项目,经房管部门批准,到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6、为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服务中心将定期清理装修人施工产生的装修垃圾,装修人装修期间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建筑平方米$2.00元。装修人每天应将装修垃圾堆放于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7、装修人因墙壁拆改而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装修人自行督促装修单位即行清理,否则服务中心有权自施工保证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代为清理。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施工规范和外观统一
装修施工前装修人及装修单位对房屋土建结构及配套管网等设施进行查验,并对卫生间等进行蔽水实验,将问题反映给物业服务中心。否则,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将承担损坏维修和渗漏修复的责任。
(一)室内装修禁止和注意事项
1、不得拆改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屋面及破坏墙面的防水层、隔热层,不得私改上下水管道、排烟道、供电电路、煤气管道、暖气管道及位置,不得改动防盗系统、电视、对讲系统和通讯网络布线等。
2、允许对住宅户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饰,楼地面不得钻凿。地面装饰应避免使用超重的石材,以免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多层住宅不得拆改间隔墙,小高层住宅室内间隔墙确需改动的,必须事先向房屋设计单位申请,获准后严格按批准方案施工,增砌的隔墙必须采用轻质墙体,确保楼板荷载。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对拆改隔墙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以及阳台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请勿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厨房、卫生间改动必须做好防水(包括墙面、地面、下水管道周围)。非厨、卫生间不得改为厨房、卫生间。安装抽油烟机,排烟管须接入烟道。
4、室内所有管线阀门、接口周围需保证100mm以上距离,并必须按规定预留长、宽不小于400mm的检查口,便于日后维修检查,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拆改损失。
5、室内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私自封包、拆改,以免影响正常使用效果,并造成安全隐患。确需改动的,由装修人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和施工。批准文件和完工验收合格文件送服务中心备案。
6、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采用强排式,且其排气管不得超出外墙10cm。排气管不得排入烟道或管井。浴室内浴霸安装
应确保从插座规范接线,住宅内不得使用超过原设计负载的用电器。
(二)外观装饰禁止和注意事项
1、小区的规划充分考虑到外观的协调统一,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和原有门窗设计。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和在窗外来装防盗网、安装遮阳棚。底层花园除原设计外不得在围栏上私自开门或堆砌台阶、加设过道,底层花园和顶层平台不得搭建构筑物和遮阳棚,违者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2、住户空调室外机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架应防锈处理并安装牢固)和使用管道预留口及冷凝水管(空调室外机在非设计预留位置安装将不可避免地破坏墙面保温和防水层,施工有可能导致墙面渗水和保温失效)装修人应约束安装人员规范操作,避免对外墙的破坏,保证装修人房屋的正常使用。
3、晾衣架的安装应按服务中心统一材质、式样和位置安装。外墙不得安装储物架和固定卫星天线及其它设备,不得在外墙敷设任何管线。
4、外墙任何部位不得钻孔开洞。
5、单元走廊不得装饰或封闭,门外不准包框、贴瓷砖、安装鞋柜等。
6、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三、装修施工管理
1、在房屋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应配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巡视以保证有效的监督,减少因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对您或毗邻房产造成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共同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
2、装修人应控制好装修施工期限,以免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每天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8:30,其它时间请勿噪音施工。在住户入住率未达30%时施工时间不受限制,但不得违反政府有关噪音控制的规定如需延时要经服务中心协调同意。
3、装修期间须保持环境整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搬运须封装不漏,应保持所经电梯楼道干净,搬运时切勿损坏电梯、公共区域墙壁、楼梯扶手、分户门等设施设备。已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装修人每天下午14:00-16:00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由服务中心统一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装修垃圾和任何物品。暂存的装修材料、垃圾请勿堆放在公共部位,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其它物品,服务中心可要求责任人予以清理,或由责任人自保证金中负担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对造成严重污染或事故的,服务中心可追究肇事人员的相关责任。
4、装修人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从户外接驳,违者由装修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行为应由装修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5、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应提供足够预防措施,以减少尘土与噪音给其他业主造成的干扰和不便。注意防火安全,排除消防隐患,如果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向服务中心提出登记备案,申领《动火证》。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装修队的电工、焊工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因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装修人和装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施工现场禁止吸烟,严禁使用煤气罐、电炉、碘钨灯等。
6、装修人搬运物品,请勿将电子对讲机长时间处于开启状态,防止自动闭门器损坏而失去防范功能。
7、所有装修工程只限装修人室内进行,请勿占用公共地方、设施等。所有装修机械、材料、工具等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服务中心不负任何损失或遗失之责任。
8、撤离小区的建筑材料等,装修人应提供书面告知,便于门岗监管。
9、小区的电梯在装修期间的使用,装修单位须按2元/平方米交纳电梯使用费,服务中心将对电梯做必要的保护和维护措施,请各装修人和装修单位爱惜使用电梯设备,以避免非正常损耗和损坏。装修期结束,电梯保护拆除后,电梯一律不得运送装修物料和装修垃圾。
10、装修人和装修单位不得在楼内外悬挂、张贴、发放各类广告、宣传品等。装修人员不得串户装修,逗留非工作区,不得从事招揽生意等与本户装修不相关之行为。
11、小区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如有特别需要,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并担保,由装修队负责人持该工人《临时出入证》到物业公司办理暂住手续。未办理暂住手续的装修施工人员,晚20:00至次日早7:00不得进入小区。私自留宿者经发现,将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100元/人/次,并清退出小区;
12、交纳的施工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经服务中心检验符合规范,无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全额返还。因装修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管道堵塞、破裂、渗漏,防水层破裂,或给相邻住户造成损失的均由装修人负责修复与赔偿。
四、违章装修处理
本着对全体业主负责的态度,服务中心可获准对违反本规范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停止违章施工,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装修施工的服务配合,责令施工人员离场,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3、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对影响楼宇设施、结构、外观的装修工程进行更改或还原,在限定期限内未更改或还原的,服务中心可安排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五、附则
1、装修完毕,装修人提前1-3天预约服务中心查验改造的设施设备规范,查验合格之日起满三个月,服务中心予以复验,复验合格后,经业主书面同意,装修单位凭保证金收据到服务中心结算保证金。
2、在装修期间,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相关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与服务中心无关。
3、本规范由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单位详阅,作为《伴月湾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的附件,装修人签收或协议书签约后生效。
第13篇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14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5篇 装饰公司员工聘用待遇临时工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员工聘用、待遇及临时工管理规定
1、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2、公司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一个月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员工呈转正报告交部门领导签核意见交办公室;转正报告批准后,自试用期满之日起,领取转正定级薪资。
3、员工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按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4、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期不满十五日者,不给工资。
5、员工一经正式聘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工作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6、根据劳资兼顾互助互利的原则,员工薪资待遇主要包括:
a、工资类
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津贴+保险 增加工龄工资
b、奖励类
①考勤奖:全年满勤的奖励500元,全年每天提前10分钟到的奖励200元,全年每天提前15分钟到的奖励300元,全年出勤最多的奖励200元。
②年终奖:包括效益奖。
③先进员工奖:一年评两次,一次按公司评比办法评选。一二三等奖
④特殊贡献奖:奖医疗保险一份。
第16篇 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年3月6日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3月8日按照《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公示,3月25日起执行)
为维护山庄内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山庄的正常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山庄的实际,对山庄内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须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和北京市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装修前,装修人应带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到业委会物业服务部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协议,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和装修保证金,领取装修动工许可证。
三、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需由开发商开发设计单位及工程部审核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四、施工中要爱护各楼层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严禁挪用消防设施和动用消防水。
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电、暖、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六、在装饰、遮盖房屋设备(如暖气、上下水等)时,业主应考虑到今后维修的方便,如遇公共管道进行更换和维修时,需破坏装饰的,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更换维修,一切损失均由业主承担。
七、庭院装修装饰、加建改建由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凡超过两米高的建筑需征得四邻同意,方可施工。
八、围栏改建,须按照规定式样建设,与周边协调一致,禁止建封闭式围栏。
九、装修装饰施工中如需使用钢材、水泥、砂石、红砖类建筑材料,每次需凭装修动工许可证到物业服务部办理准入手续,未办准入手续的一律不得进入山庄。
十、自觉遵守装修协议的规定。装修人要在施工前告知邻里,督促装修施工人员保持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遵守山庄的规定,并接受物业服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一、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垃圾,应放在不影响他人生活与出行的指定区域。物业服务部负责统一清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严禁将剩余的涂料、沙灰等杂物冲入下水管道,因装修造成的装修人及其他业主房屋渗漏、堵塞等财产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二、为保证邻里的基本正常生活,在装修的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时间,即12:00-14:00, 18:00-次日8:00(周六日和节假日为17:00-次日9: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十三、施工时务必注意安全,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特别是在使用用电量较大装修机具时,要做到万无一失。
十四、物业服务部应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十六、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部按照装修管理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修管理协议的,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纠正,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检查和处理记录存档。
十七、装修人与装修企业自行约定装修内容,业委会提倡双方依法签订装修合同,在装修工程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协商、调解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十八、本规定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示通过后执行,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zz山庄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