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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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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3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3)

三、防止物体打击及高空附落的措施

1)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措施:

a.进入现场的人员戴安全帽;

b.交叉作业通道搭护头棚;

c.高处作业的工人应有工具袋,零件、螺栓、螺母随手放入工具袋,严禁向下抛掷物品;

d.高处码放的板材要加压重物,以防被大风掀翻吹落,高处作业的余料、废物须及时清理,以防无意碰落或被风吹落;

e.高处作业的操作平台应密实,周围拦杆底部应设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以防物料从平台缝隙或拦杆底部漏下。

2)防止机械伤害事故要点

a.施工电梯的基础、安装和使用须符合生产厂商的规定,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使用中定期检测;

b.卷扬机须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固定机身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须装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c.圆锯的传动部分应装防护罩。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片半径的木料,严禁上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d.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须装不少于108°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e.各种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f.经常保养机具,按规定润滑或换配件,所用刀具必须匹配,换夹具、刀具时一定要拨下电源插头;

g.注意着装,不穿宽松服装操作电动工具、留长发者应带工作帽,不能戴手套操作;

h.打开机械的电源开关之前,检查调整刀具的扳手等工具是否取下,插头插入插座前先检查工具的开关是否关着;

i.手持电动工具仍在转动时不可随便装置;

j.操作施工机具必须注意力集中,严禁疲劳操作;

k.保持工作面整洁,以防因现场杂乱发生意外。

3)防止高空附落要点

a.洞口、临边防护

①1.5×1.5m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m以上的孔洞,四周须设两道护身拦杆(高度大于1m),中间挂历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须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封严;

③在安装正式楼梯栏杆、扶手前,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中央的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若不能随层安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⑤建筑物楼层临边,无围护结构时,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b.外沿施工防护

①外沿装饰施工采用单排水外脚手架和工具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m宽双层网)。网底距地面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少于5m);

②外沿装饰施工用脚手架须按规范搭设,特殊脚手架和高度超过20m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装饰施工用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

③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应按规定支搭,设有必要的安全装置。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操作人员须系安全带,吊钩须有防脱钩装置;使用荷载不超过1177n;

c.室内装饰施工高处作业防护

①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台面满铺木板,四周按临边作业要求设防护栏杆,并安装登高爬梯;

②凳上操作时,单凳只准站一人,双凳搭跳板,两凳间距不超过2m,只准站二人,脚手板上不准放灰桶;

③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第2篇 装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质监部门质量职责

1、根据国家法令、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办法,对技术准备、技术交底、材料检验、施工操作和隐蔽工程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参加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讨论与质量要求的制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3、及时检查施工操作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质量证明和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参加隐检、样板鉴定、结构验收、施工预验收、验收,并签证记录,提供质量资料,负责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核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督促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分析,及时汇报,建立质量台账,并定期填写质量报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月报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质量事故表。

二、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质量责任制

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1.1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负责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质量责任制,负责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教育。

1.3确定在施工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1.4负责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奖惩办法,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组织落实各级创优工程考核。

1.5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1.6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预检,交工验收。

2、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2.1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质量管理工作。

2.2负责制订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3组织工程技术、质量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

2.4参加质量检查,组织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办理回访签证。负责施工中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3、质量员质量责任制

3.1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各种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

3.2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查,杜绝不合格材料和半成品的使用。

3.3负责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重要部位、隐蔽部位进行检查和施工班组间交接检查。

3.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

3.5参加上级质量部门对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现场会,并负责介绍情况和提供新需的各项质量资料。

3.6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小结。

4、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4.1及时提供可靠、齐全的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做到材质证明随料进场。

4.2采购订货前认真做好材料、器材、构件的质量调研工作。

4.3在订货合同上明确材料,成品,构件等的质量标准,按订货合同的质量标准和封样安排材料进场,对入库保管的材料质量负责。

4.4对由于采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质量事故负直接责任。

三、质量检查办法

1、质量检查工作办法

1.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1.2使质量检查工作明确职责,严格制度,防御为主,充分发挥质量检查人员的积极作用。

1.3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

1.4及时掌握质量信息,分析质量动态。

1.5建立样板制。各工艺按设计要求、规范要求、质量标准,做样板。以样板引路,施工中如达不到样板的质量,视为不合格产品,要进行返工处理。

1.6建立三检办法。各分包单位、外包队、施工班组在施工中要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序自检,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凡无“三检”记录,上交不及时或不上交的均按该项目未完成论。

1.7建立工序交接检制。各工序在自检的基础上,工序之间进行交接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未办理交接手续,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并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耽误的工期和时间由上道工序承担。

1.8施工中需要办理隐蔽、预检手续的项目必须办理隐蔽、预检手续,不办理手续,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2、工人自检,互检办法

2.1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序检验,在实行工人自检,互检的情况下,辅以专业检查,做到预防为主。

2.2班组成立qc质量管理小组,开展pdca循环。

3、质量奖罚规定

3.1对质量不合格工程,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

3.2项目质量不合格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取消项目部工程提成,并扣除当月项目部全体员工工资。

3.3由于施工队技术能力原因,并且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队承担项目的所有经济损失。

4、质量保证

信息反馈

质量控制

生产

材料

安全

技术

质量

项目经理

基础管理

实施质量责任制

组织体系

控制体系

实施质量保证控制控制

现场劳务作业人

质量意识

技术业务

质量回访

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法

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目标保证措施

施工工艺

成品保护

施工过程

工程材料

第3篇 大型装修装饰公司市场调查管理办法

大型装修装饰公司市场调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时常调查工作,确切把握市场动态,为确定营销政策提供依据,提高营销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调查是指在本公司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对服务观念,行业营销动向及营销政策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解释说明。

三、市场调查分类1-1、定期调查: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的调查项目和具体方案。1-2、临时调查:1-3、资料收集:

四、市场调查方式

1、对小区户主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行业质量要求及服务当面的意见,然后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人员进行客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访问结束,填好客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3、营销人员应利用各种与客户接触的机会,征询客户意见,收集时常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客户日常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客户联谊会,交流行业信息,反映对行业的意见及所需求情况。

五、市场调查的对象范围

1、市场占有率调查。

2、客户成交动机或理由调查。

3、客户反映意见调查。

4、客户对本公司评价(知名度)调查。

5、客户类型收入状况调查。

六、实施市场调查,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制定通俗易懂,易于填写调查问卷或调查表。

2、确定科学易行的统计、分析方法。

3、组织培训调查人员。

4、确定适宜的调查期限,费用预算。

七、调查资料应视下列方法进行整理、统计、分析、解释和说明

1、将调查卡或调查资料依调查目的予以分类统计。

2、将统计调查资料与下列原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1-1、营业额资料。

1-2、利润核算资料。

1-3、营业额目标与实际对比资料。

1-4、区域经济、收入状况统计资料。

第4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8时30分;临街非住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21时30分;中考和高考期间学校周边 100米 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 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2】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6篇 装饰公司:工地安全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工地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贯彻于生产的全过程,与工地生产有关的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负有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任,因此,我们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在施工现场要做到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一管,即要设专职安全员管安全;二定,即制定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技术措施;三检查,即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四不放过,即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

二、当生产进度与安全技术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安全的要求,在解决了安全技术,保障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施工生产;

三、参加施工的所有工程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严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违章从重处罚;

四、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工地,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设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出入口交叉作业要有防护棚,距地3m以上要有防护栏杆、栏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五、施工现场电工、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有操作证,对于施工现场用电由电工负责,具体操作所发生一切电器故障由电工排除,其它人员无权处理,对私拉乱接电线未经允许者,处罚100元,发生用电事故概不负责;

六、改革工艺、减少不安全因素,变高空作业为地面作业,手工操作为机械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安全员或项目经理领导在施工现场发现吸烟者,给予处罚20-50元/次,由此引起的火灾事故,根据情节,追究安全员、当事人、施工队领导三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高空作业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对违反操作规范的,按照“施工队管理条例”处罚50元/每次;

九、使用电器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配备防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第7篇 装饰城消费者监督站管理办法

装饰城市场消费者监督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市场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提高市场服务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诉受理、处理、赔付进一步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在本市场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过程中,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有关服务单位和销售服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本市场监督站要求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站是本市场在投诉管理方面的主管部门,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沟通的桥梁,是常设机构。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委是市场监督站的直接领导部门,监督站负责处理本市场消费者投诉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站由站长和组员组成。

第六条 监督站人员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相关法规办事,要廉洁正派、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做到接待热情,调解及进。

第二章 受理投诉 原则及解决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监督站无偿为消费者服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条 监督站的动作方式;同消费者和工商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存在严重分歧金额较大,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及时效

第十一条 消费者市场(企业)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第十三条 向监督站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5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市场监督站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第四章 非受理投诉范围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站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证据表明系本市场所售;

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和事实根据;

4.未经商家专业人员自行拆、装、修的商品;

5.有保修期但超过期限的;

6.保管使用不当,含有人为造成的;

7.购买时标明'处理品'的;

8.超过投诉时效;

9.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程序的概念,是指市场监督站受理投诉案件后,调查核实案情,促进纠纷解决或做出处理决定所经过的程式和顺序。

第十六条 被投诉的答复在监督站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站在通过投诉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调解所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站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当事人自选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指本市场监督站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书,市场监督站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使用《市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如果投诉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提请申诉,逾期不早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受理程序为登记注册、建立档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同上级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法规为准。

第8篇 装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实施办法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贯彻十二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使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全员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使安全责任逐级分解,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经理部与各作业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考评细则逐月考核,进行奖励和处罚。

作业班组工队认真落实各个班组以及职工各岗位安全职责,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关,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互保责任书,制订考评细则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考核的内容。

2、班前安全讲话制

作业区(或作业班组)必须坚持每日上班前集中安全讲话,由负责人针对当天的生产特点,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警钟常鸣,超前预防。并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做到工作中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制度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月末考评依据。

3、周一安全学习日制

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时间,针对现场工作实际,组织各班组及公司人员进行周一安全学习,总结上周生产情况,学习《安规》《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近期目标与措施。

各班组利用次日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通知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职(民)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做到应知应会,增强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护能力。活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活动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4、安全设计制

项目开工前,技术部门必须编制施工安全设计,并下达各项目队、劳务工队执行。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的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凡上级指定或特殊的安全设计还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技术交底制

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部门必须对作业队下达文字性技术交底书。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工程,作业队有权拒绝施工。交底书的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间的配合、施工工艺、安全质量要求等,下达技术交底书应有交接人签认并填发文纪录。

作业队必须利用每周学习日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书的内容进行操作施工。实施过程的安全控制作为部门、协作工队的考核内容。

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和大型非标的起重运输、升高设备、机具等,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标准建设,设施建好后必须由施工技术、物资和安质部门按照安全设计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7、安全教育制

为切实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职工能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做到安全,都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

政策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被全公司员工真正理解、接受,使其在日常活动中自觉地贯彻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安全技术教育

包括一般的生产常识和技术知识教育、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教育。

3、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是指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把遵章守纪做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对劳务供方的工人以及变换工种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界分为入公司教育、项目开工前教育、岗位教育三类,通过三级教育使新工人从入公司起就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而掌握生产技术,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为实现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2、领导干部安全教育

凡新聘用的公司副经理、项目经理都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

对中层干部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对这类人员的培训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4、全员教育

安全教育不能仅局限于生产工人,对辅助性工作和技职管理人员也必须进行经常安全教育,一般采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的形式。

(三)、安全教育的实施

1、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

2、对新入公司或转岗职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其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学习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班,提高领导者的安全意识,并记录存档。

4、每年根据培训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培训后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5、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民)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新观念,提高职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安全教育形式为: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必须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四落实,并建立科学完整的台帐和基础资料。

6、项目经理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如每月一次全体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周一安全学习,班前安全讲话,新进场施工队安全教育等。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活动过程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各部门、协作工队考核的内容。

8、交接班制

轮班制或要求交接班的工程,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将本班的设备、工具状况、工作和安全情况以及提请下一班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交接,并载于接班纪录中,双方确认后互相签名。交接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马虎从事,更不许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给下一班留下事故隐患。工地代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监督交接班制度的实施。交接班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9、安全操作挂牌制

凡从事机械、电器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执行'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以制度的形式工整的写在牌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或机身旁,随时提醒操作人员认真遵守,从而保证安全操作制度落实到实处。实施情况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10、安全生产检查制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了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安全检查包括例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项目经理部实行日巡查、旬检查、月度大检查。作业班组实行'日自检'.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特制定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由安全员负责,检查结果记录备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安全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管理部门参加,安全员负责做好检查纪录。纪录写明时间、地点(工点)检查内容、查处的问题、纠正的措施和时限,并明确纠正结果的验证人。包括重点施工阶段检查和节假日检查,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检查,防患于未然,将事故苗头解决于萌芽之前。

对压力容器、施工用电器设备和工具,企业要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在自检合格后报请劳动部门检验所进行定检。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由检查人向被检查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后由检查部门复检。

对特种作业场所,公司项目部组织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加强管理。

根据各次检查结果,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通过鼓励先进,使'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职工思想中扎根。

1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24小时昼夜防范,并且我们已经和开发区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110接警中心和开发区医院取得联系,随时出动,应急各种情况的发生。

a)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各工地班组长诮立即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付义东经理,由付义东经理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b)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我们还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制定雨季防台、防汛方案和冬季施工方案,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应付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

严格执行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决不允许出了事故隐瞒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的行为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处理坚决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则,严肃认真,不冤枉无辜者,不放过责任者。对因忽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按照损失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

安全生产,质量第一',要保让建筑工程的优质的质量,硬件设备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在抓建筑质量的基础上,同时更不能忽视一些硬件设备所发挥的作用。为此,我单位将拿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的资金,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其中包括临时设施、围挡、文明设施、技术措施等施工现场费用的支出,同时还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中。

除正常的教育专项资金投入外,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的安全方面,仍要加大力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止事故能力,贯彻执行安全制度政策,以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奖罚,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在生产中避免事故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因违章、违纪、违章指挥、违章蛮干造成事故的应分清情况;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基金帐户,收缴安全罚款资金,罚款资金作为年度安全评比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9篇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

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进驻施工现场当日,须将施工单位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管理表格施工 许可证、医药箱等置放或悬挂在醒目处。

2、工程进度安排表、施工人员名单等文字内容须填写完善、清晰。

3、须根据施工工人进场施工时间办理相应的出入手续。

4、施工现场不得生火或使用电炉做饭、烧水、取暖。

5、施工用料须分门类堆放整齐,置于干爽地段。

6、每日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无垃圾堆积。

7、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8、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9、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0、对参观样板房客户或其他来访者,须热情接待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11、施工现场不得留非施工人员居住或长时间逗留。

12、施工工人不得在施工现场抽烟或打架斗殴;

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 打闹。

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不准在施工现场落意破坏。

13、工余时间,留宿工人不得赌博或进行其他影响邻居休息的活动。

14、工程竣工,须做到人走场清、窗明几净。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两种。

2、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长须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员进行自验。

3、经工程监理员验收合格后,工长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4、业主验收合格或业主无时间验收同意监理员验收的,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5、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由工长负责落实后,交施工合同签署人保管,做收款及结算凭据。

7、竣工工程验收、须由工长在工程竣工前三天通知监理员进行竣工工程初检,初检合格于竣 工日再次验收,监理员验收合格后,通知业主验收。

8、业主验收时,须由工长、监理员、合同签署人一道进行;

合同签署人、工长与业主进行工 程量验收,监理员、工长与业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9、验收完毕,签署验收表,对业主提出整改要求的工程予以注明,并在约定期限整改,并执 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须在验收表上予以说明,并须业主签字认可。

10、验收合格后,做好工程交接工作,施工工人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监理制度 1、监理工作须由企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2、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指派监理工程。

3、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统一管理。

4、监理员所分配监理工程开工前,须按工长安排,按时参加开工预备会议。

5、监理员对其所分管的工程须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并对监理情况进行记录;

(1)工程资料登记:施工地址、业主(联系人)姓名、业主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工程量、主要用料、施工时间、工程开、竣工时间、技术难点要点等。

(2)对工长开工前通读工程技术文件情况进行并记录。

(3)对工程开工预备会议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4)对工长的工程进度安排、人员安排、工器具准备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5)对施工现场管理用品陈设摆放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6)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 工程预算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8)对施工用料采购途径及材料品质进行监理并记录。

(9)对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情况及清洁情况进行监理及记录。

(10)对施工操作程序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录。

(11)对施工单位遵守施工地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12)对工程验收情况及退场交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监理员对其所分配监理的工程,最少要按开工预备会议、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施工 检查、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工作八次(其中施工检查三次)。

8、监理员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执罚;

处理结果与业主发生分歧的, 可交工程管理部协商处理。

9、监理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长由重大违纪事件(如炒单、使用伪劣材料等)时,须及时向 工程管理部经理反映,并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

10、监理员须于每月将工作情况向工程监理部经理汇报。

11、每个工程竣工完毕三日内,监理员须将奖励记录交工程监理部经理,做结算依据。

12、监理员按其所监理工程的结算总额的3%提取监理费;

因监理失职,导致结算额未能按实 际工程量收取,监理员须按损失部分的40%承担责任。

施工安全制度 1、临时用电要规范,做到两极保护,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有专业人 员完成。

2、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3、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4、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5、进入施工现场,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文明施工时不准规定。

6、拆墙、砌墙,要防护设施,要定型化,并安全可靠。

7、高处作业,必须打好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

8、机械设备要安全,防护装备要齐全。

9、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测。

10、脚手架要牢固,做好安全防护。

施工队的考核及培训

一、施工队班长以上人员须考核上岗,工人分批须在现场培训,对不参加公司培训的 施工队一律不得上岗。

二、施工队考核内容包括:员工礼仪、施工规范、管理规定。

三、施工队评分:施工队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排名,进而影响到每个施工队承接工程数量。

因此,评分工作由工程部、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共同完成。

为使施工队评分工作能有序地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01.客户服务部文员每天16:00—17:00前将当天处罚情况、在施工程客户反馈不满意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样板工程名单、客户投诉成立及竣工工程客户反馈表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客户服务部经理;

02.总办在接到客户锦旗、表扬信当天将受表扬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总办主任;

03.工程管理部在技术比武评定会结束三天内将所有各单项评定为优秀、差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计算出得分并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4.工程管理部在接到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提供的名单后,即时计算出施工队得分并于当天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5.质量技术经济部经理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查,由于上述部门原因导致施工队分数未及时更改,视情况给予责任人过失处罚。

06.工程队等级管理 增加、删除工程队,确定工程队等级。

在总经理、工程总监确定名单后,由工程管理部当天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7.工程进度管理 财务部每天17:00—18:00将当天已交付中期款及尾款的工程名单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

08.由于操作人员原因未能及时输入数据,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

施工人员的规定

01. 施工现场必须设现场负责人并在公司工程部备案;

02.施工人员必须按工种、级别持证上岗进行施工,(见附录一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03.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服装并衣着整齐,禁止光脊梁;

0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05.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公司员工礼仪规范,对客户有理有节,严禁与客户争议;

06.施工人员在每日下班后必须断水,断电;

07.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可靠保护措施;

08.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要做到施工现场无烟头;

09.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物业、房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10.施工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住宿的,须经 工程部批准备案;

11.施工人员严禁动用客户的任何物品(如电话等);

12.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干扰;

13.施工人员在施工验收前必须将特殊部位(暖气罩、书柜、玻璃、地面等)清理干净;

14.施工人员禁止向垃圾道内投放非生活垃圾,不得将施工垃圾倒入下水管或由窗户直接抛出;

15.施工人员应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6.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施工工艺操作并符合有关市场的规定;

17.施工人员严禁泄露公司机密及原则性问题。

施工现场的规定

01.施工现场必须张贴公司标识、施工公告、工程铭牌并保持整洁,(见附录二 在施工程工程铭牌制度);

0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

03.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禁止用电炉取暖或做饭;

04.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须分类摆放整齐,水泥、沙子等用袋盛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

油漆类要单独堆放、通风良好;

饰面板的面层朝下,进场须清漆封油一遍;

05.施工现场应做到每日一清,保持卫生良好。

垃圾清理严禁污染公共走道,必须袋装运至指定地点。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01.施工人员必须对现场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

02.木质成品的表面、棱角须用柔软物品进行保护。

严禁磕伤、碰伤、划伤。

发现有磕、碰、划伤应立即更换;

03.对于墙、地砖,木地板施工完后必须清扫并用软物加以覆盖。

严禁穿带钉的鞋,或将其它物品在墙、地砖、木地板上拖拉,仍需施工的应穿拖鞋作业;

04.卫生洁具安装试水完成后禁止施工人员使用,对于不锈钢等金属制品应加以遮盖,谨防磕伤、碰伤、划伤。

施工现场负责人责任制度 01.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各工序施工应保护好前工序的成品;

02.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做好本施工队人员的培训工作,维护公司统一形象,不得以第三人称出现(例如:严禁讲“他们公司”,应讲“我们公司” );

03.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抓好现场文明、工程质量、工期并主动积极协调客户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工作,及时主动处理客户对现场的质量反馈;

04.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各项表格并在3日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延期单提前3天);

05.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主动、积极、按时完成巡检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在材料抽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巡检工作;

06.施工人员应守时、守约因特殊事件不能到达现场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包括与施工工长、现场负责人、设计师、客户约定)。

施工材料管理规定

01.各种板材、油漆、涂料、腻子、水泥等材料均应为公司指定品牌;

02.大芯板表面应有电脑打字,浅色、干净、光滑,气味不刺鼻;

03.大芯板内木条应是机拼,接缝达标;

04.大芯板内木材无虫眼、树皮、其他填充物;

05.饰面板表面光滑、平整、花纹相近;

06.三厘、五厘、九厘板砂光面良好;

07.三厘、五厘、九厘板无开胶、鼓泡现象;

08.木龙骨无死结、虫眼和裂缝;

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规定 01. 工程铭牌应放在显著位置并干净整洁;

02. 施工工人应穿着公司服装;

03.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04. 施工现场放置灭火器且有效;

05. 施工现场卫生良好,施工现场无烟头、无人吸烟;

06.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和设备放置恰当;

07. 现场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恰当保护;

08. 施工工人讲文明懂礼貌;

09.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已在公司备案,施工级别符合;

10. 施工现场无工人起火做饭和留宿;

11. 施工进度正常;

12. 施工现场负责人、电、瓦工配卡上岗。

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及标准与“第一部分 施工管理”的内容一致,巡检员应严格遵循规定条款,保证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化、环保化、透明化。

且监督控制施工用材料进场的及时到位。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巡检员对施工工艺的检查应严格贯彻公司施工队管理规定中有关施工工艺的管理规定(详见第一部分),并结合公司预验收制度及工程验收制度的指标,控制好施工过程中各工种工艺标准的落实。

第10篇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测 试 卷

一、 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 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02年2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 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 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 ),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 c、2/3 d、1/4

二、 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 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 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

4、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

第11篇 装饰城信用经营户评选管理办法

装饰城市场'信用经营户'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广大经营户整体素质,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分局决定在所辖市场广泛开展争创'信用经营户'、打造'信用市场'活动,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信用经营户'评选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评选标准:

(一)凡市场内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户,且在市场内经营壹年以上的;

(二)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税费及其他规费的;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1、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不销售走私贩私物品;

3、不制售非法出版物;

4、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无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6、无欺诈行为;

7、遵守有关广告、合同、商标、市场管理等法规的;

(五)遵守场规场约,无违纪违约行为;

1、遵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认真维护场容场貌,商品摆设规范;

3、不占道堆货、占道经营;

4、遵守有关市场消防安全制度;

5、爱护市场公共财物和设施;

6、执行划行归市规定,不超范围经营商品;

(六)遵守商业道德,无失信誉行为;

1、主动出具《信誉卡》;

2、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

3、不无故拖欠、拒付货款及无理压价克扣价款;

4、无侵害客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5、拾金不昧、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七)其他行为方面;

1、服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不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不妨碍公务(含协从者);

3、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

4、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二、评选程序:

(一)根据评选标准,凡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填写《市场申报表》,由工商所会同市场信用办公室审查后报分局核准;

(二)分局成立审核小组,严格按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场内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等级,予以授牌;

(三)每季评选一次;

(四)违反上述评选标准之一的,经审核小组讨论通过,予以摘牌,且一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附:信用经营户申报表

第12篇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室内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2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2)

二、项目安全员安全教育与训练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①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②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癫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③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

④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⑤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

①安全知识教育、训练。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②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③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①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两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熟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②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十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③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阶段。

④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应随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可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的教育。

⑤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所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适应变化,减少人为失误。

⑥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①教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②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操作方法的习惯;

③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鼓励受教育者树立坚持安全操

作方法的信心,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

④告诉受教者怎样做才能保证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⑤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⑥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都应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3)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三种。

3.安全管理的要点:

(1)装饰工程施工多发事故

1)火灾:装饰工程施工阶段,易然、可燃物品较多。外墙门窗封闭后,油漆、防水作业区挥发性易燃气体浓度高,交叉施工明火作业频繁,这些因素一旦失控便会导致火灾。

2)触电: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电动工具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广泛,防护和管理不力,就可能引起触电。

3)物体打击:装饰工程施工与结构工程施工及机电安装立体交叉频繁,作业环境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

4)机械伤害:现代装饰工程施工除了广泛使用电动工具外,还采用大量气动工具甚至以火药致动的工具,导致机械伤害事故的因素多。

5)高处坠落: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物别是结构外沿和各种洞口尚未封闭之前,各种筹等级的高处作业随处可见,防护不力即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2)安全用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防火间距: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见下表:

建筑设施、材料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类别类别建筑物临时设施非易燃库站易燃库站固定明火处木料堆料易燃杂料

建筑物-

临时设施

非易燃库站

易燃库站

固定明火处515155-250

木料堆0151005-0

废料易燃杂料-

2)现场消防管理:

a.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防火教育,

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保卫、防火工作检查,建立保卫、防火工作档案;

b.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

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c.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d.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合足够的水龙头,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e.高度超过24m的在施工工程,应设置消防供水应保证不得小于65mm,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处消防栓口,配备水龙带。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原上端,并设专人值班,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f.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g.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h.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区内不少于5m,郊区不少于7m;

i.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j.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上级机关批准并

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k.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应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l.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内,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m.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少于5m,两瓶同时明火作业距离不小10m。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n.在施工过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是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3)电气设备防火要点:

a.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立即修理;

b.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c.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的电线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cm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d.高压线下不准搭设临时建筑,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4)现场明火管理

a.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使用明火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器材。使用无齿锯,需开具用火许可证;

b.工地设吸烟室,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c.电、气焊工作人员均应受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随身应带灭火器具。吊顶内安装管道,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作业,如因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在顶棚内进行电、气焊作业,应先与消防部门商定妥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

d.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14篇 学院学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zz学院校内绿化、硬化及各种物业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由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绿化及零星维修一般都是小型项目,造价一般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有选择的邀请招标,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标计划的报批

1.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先做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设计并作出工程初步概算;

2.编制标书,连同设计图纸一起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

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的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市政维修施工、或建筑装饰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校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校内后勤实体其资质可适当放宽。

四、验证把关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法人单位红章)

(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绿化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时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报名和发放标书同时进行。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把关,剔除资质不达标和标书不符合要求者,并正确填写废标登记表备查。在资格认证阶段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递送标书时凡是无加盖公章者,标书无密封者、超过规定时间者、标底奇高奇低者,代理投标无法人委托证明书者均可视为废标,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五、评标定标方式

1、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本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审计处、基建处、有关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3。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院主管领导主持评标,议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邀请审计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评标方法,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次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多于7家时,商务标的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小组只对评标基准价+5%~-10%范围内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相应加分,每下浮1%加1.5分,最多加15分。

4、其余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办法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六、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机密,以权谋私;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单位;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15篇 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施工一般安全要求

1.1 项目负责人进场前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1.2 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1.3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1.4 对于高空作业工人,供给工具袋;

1.5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要随时清扫。

1.6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1 成立工地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小组,设专职安全主任一名,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严格管理。

2.2 严格执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进场时、上岗前、专业工种)未经教育和交底工作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2.3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机械工)必须持证上岗。

2.4 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照明,直接用于操作照明灯,采用36v低压防爆工作灯。

2.5 切实落实施工安全规范,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及时纠正,凡未通过安全检查员认可的配电箱、高空作业平台脚手架及其它作业行为,一律先停止停止作业,纠正后再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2.6 成立电工组,专司施工用电,办公设施、仓库用电管理,并对电运设备及安全方面可能的因素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清理,对违章用电者,除责令其改正外,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进行必须的惩处。

2.7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上班时必须穿胶鞋,严禁穿拖鞋上班。

2.8 按规范要求,安置消防器械、消防设施醒目方便,材料堆放处,仓库安放足量的灭火器,易燃品另设铁皮仓库堆放。

2.9 对楼梯口、通道等容易造成人员安全事故的场所,按规范要求加设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绝对安全。

装饰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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