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p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洗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安全管理作用,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人员不安全行为,构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行为,切实提高中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检查标准与奖罚
第四条 考核标准
考核满分为100分,分安全事故、安全绩效和资料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安全事故占30%、安全绩效占60%、资料管理占10%。
(一) 安全事故管理满分30分,要求本部门无因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
(二) 安全绩效管理满分60分,其中安全基础管理占25分,日常安全管理占20分,安全机构建设占15分。
安全基础管理:
1. 督办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两级公司、中心和本单位安全相关会议精神的落实工作。
2. 在本单位安全例会上通报各级管理人员的跟班值班情况、信息系统录入考核结果、不安全行为查处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者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落实。
3.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车间、班组)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处罚是否符合公司、中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奖罚办法规定。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现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
4. 定期召开不安全行为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座谈会;整理和收集公司、中心基层单位有创意、实用性强的安全管理经验或工作亮点并推广。
日常安全管理:
5. 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把好安全关,并监督落实。
6. 对所管辖区域生产过程每班进行全方位巡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
7. 经常深入车间或班组,加强现场监察,遏止“三违”。
8. 对电气焊、有害气体、预防性检修、改扩建重要施工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工作要重点盯防。
安全机构建设:
9.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配备齐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考核管理办法、每月召开安全例会。
(三) 资料管理满分10分。
1. 建立“三违”和事故档案、事故追查分析记录、安全生产会议及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统计、分析、总结,提出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 按时报送安监局和中心安全管理部所要求的各种报表、材料。
第五条 检查办法
由安全管理部牵头,抽调基层单位安管办人员,对照《安管办月度工作考核表》,对中心所属单位的安管办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管理部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六条 奖罚办法
1. 按中心各单位得分高低进行分组排名,对名列前三名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所在单位,在当月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月度绩效考核总分中分别加5分、4分、3分;对排名后三名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所在单位,在当月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月度绩效考核总分中分别扣3分、2分、1分。
2. 对排名后三名的,总得分超过80分者,不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安全管理部。
第2篇 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22】34 号) 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22】222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 6 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 (煤安监监察[2009]9 号、 [2022]32 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 “一通三防” (露天边坡) 、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 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第3篇 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展望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法律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实施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同时也确定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所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而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是一种失职行为。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施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上下责权分明(系统外左右职责清楚)的分级监察基本模式,是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执法主体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进行自身建设所必需的一项工作。
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势在必行
2.1实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控制矿山事故,特别是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有20多万个矿山企业,就煤矿企业来说,有3000多个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有近8万个乡镇集体、联办和个体煤矿。
从目前的现状看,一是矿井数量多;二是生产条件差别大,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方式落后,且绝大多数矿井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监察对象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比较复杂。如煤矿企业,从隶属情况看,既有煤炭部直管企业,也有省、市、县所属的地方国有企业,还有为数众多的乡镇煤矿和其他系统的一些煤矿企业。从企业分布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属地关系比较单一,但部分企业也存在同一企业的不同矿井分属不同的县、市和地区的情况;四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0~1994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283起,死亡5379人,平均每年57起,死亡1076人;199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204起,死亡10100人,其中煤矿死亡6206起,死亡7975人,发生一次死亡率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68起,死亡1195人;1996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536起,死亡12200人,其中煤矿6702起,死亡10014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84起,死亡1562人;1997年全国煤矿到6月底已经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50起,死亡921人。由此可见,矿山伤亡事故,特别是煤矿伤亡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扭转当前矿山生产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求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组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面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通过加大监察和执法力度,促进《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扭转当前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情况,在目前的体制和条件下,如何根据监察对象的特点,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要求,分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对象和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力量的作用,促使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努力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就是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制度,对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万为迫切。
2.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促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监察人员数量少的实际问题。就监察工作而言,基本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即处理随机事件所花费的精力太大,表现在对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上的伸缩性和弹性比较大,缺少规划性、制度性和责任性,这十分不利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按《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劳动系统内部其上下级的责任制的落实、监察业务的分工,无论从监察对象,还是从工作的任务上,都应该予以明确,以避免各级劳动部门矿山监察工作上下一样粗。否则,将导致所履行的监察职责既存在重复交叉,互相影响,又存在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是将导致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如1995年3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乡三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人,劳动部门受到了处分,原因是市(区)劳动部门职责不清,新华区劳动局既没有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也没有配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没有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监察职责。因此,只有职责明确,才能落实责任,促使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有效地发挥现有的监察力量,调动各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明确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任务,形成规范化的分级监察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3矿山安全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的基本模式
所谓矿山安全分级监察,简而言之就是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履行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的逐级落实。就是针对各类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并按监察程序实施以相应的监察方法等。
考虑到我国各类矿山的颁及其特点,结合目前各地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总结近几年劳动部对部分产煤地市实施的煤矿分级监察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做法,下面从监察范围、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等3个方面对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模式作以下概括性的表述。
3.1监察范围
3.1.1县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县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县属矿山(含国营和集体)和乡镇矿山,未建立监察机构又无专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的,由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
3.1.2市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高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市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下的矿山企业。
3.1.3省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省内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省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1.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全国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国家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2监察职责及任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主要有: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及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等等。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按现有的单行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别是各地的矿山安全实施办法执行。
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其任务,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其根本目的是上下级分工不分家,有分工有合作,既不留空白,又不至于重复。
3.3监察工作方法
3.3.1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的巡回监察和抽查为主,并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矿山安全情况和动态。
3.3.2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实施以定点定人联系制度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向下具体指导和监督。
3.3.3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专业性监察和重点监察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既要检查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又要对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区域性的矿山安全法规,确保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社会公正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3.3.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对全国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主要是综合管理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监察员的培训和检测检验工作(虽然不是垂直机构,也应从领导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调查全国矿山安全状况,统计分析矿山事故的趋势,组织研究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提出控制防止伤亡事故的对策;研究拟定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划、计划及重要的矿山安全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各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并发布规范国家矿山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监察和随机性抽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如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批复等。
4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试点情况
4.1试点工作的成效
自1993年以来,原劳动部实施了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并且始终得到了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1993年4月21日,原主管安全的令狐安副部长在《关于十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的报告》上批示:“很好,能提前半年完成更好……”,同年9月份,李伯勇部长在《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工作”和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研讨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煤矿分级监察工作抓紧进行,取得经验后,尽快推广”。1994年9月14日,王建伦副部长在《煤矿安全分级监察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的汇报》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分级监察实质上是规范监察行为,谁监察,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相互关系是什么,依法监察十分必要……”。在这几年的劳动部重点项目论证会上,综合计划司有关负责同志和与会的有关专家,连续对该项目都给予了较好的评价和支持。通过对唐山、大同、晋城、焦作、锦西、辽源、淮南、重庆、乌鲁木齐等20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1.1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工作,使试点地区的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了更明确的职责划分,也逐渐探索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煤矿的监察内容和工作方法,初步确定和装备了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各类煤矿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所必备的检查手段,如仪器、仪表等,确定了两级劳动部门为现场监察服务工作所必须的技术图纸、资料等。
4.1.2通过试点工作,使各级劳动行
政部门明确了监察范围和任务,落实了责任,形成了制度,使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煤矿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如,重庆市劳动局在分级试点工作中,从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入手,充分发挥了各级政府以及市、县两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机构改革中,区(县)政府根据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又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力量。劳动部门在分工清楚、工作中心突出的基础上,对煤矿的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开展以后,矿产量每年上升11%,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了5.4%,煤矿的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21.75%,煤矿的安全生产面貌有了明显的好转。河南省焦作市在分清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突出抓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机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乡镇煤矿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了区县矿山安全队伍的建设。针对乡镇煤矿事故比较多的情况,对乡镇煤矿实施派驻监察,充实了人员,使该地区乡镇煤矿的事故大幅度下降。乌鲁木齐市在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楚的基础上,狠抓了市、(县)区煤矿生产现场检查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安全装备建设,配备了用于煤矿安全检查所必须的风表、瓦斯检查仪、报警仪、绘图工具等,解决了工作之急需。锦西市在实施分级监察试点工作中,对监察范围内的各类煤矿建档、建卡,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对重大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析、追查、跟踪负责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晋城市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室在工作中加强了劳动部门的自身建设,完善了对国有煤矿和重点煤矿的巡回检查制度,专门研制了煤矿安全和伤亡事故分析和处理软件,建立煤矿安全信息分析和反馈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总之,近几年实施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做到了投资少,时间短,见效快。通过试点,一方面在试点的地区解决了劳动部门“监察谁,监察什么,怎样监察的”问题,规范了工作,使煤矿监察工作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强化了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和垫法力度,出现了煤矿伤亡事故得到控制和下降的良好形势。据统计,在20多个试点的地市中,大多数地市的煤矿伤亡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同时,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也值得各地借鉴,在总结各地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制度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劳部发[1995]398号),已在全国施行。所以煤矿安全试点工作,既是贯彻《矿山安全法》,规范各级劳动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工作之必须,也是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劳动部门的监察力量和监察手段,强化对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有效方式。
4.2扩大煤矿安全分级试点工作的设想
为进一步推广分级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的40个重点产煤地市中,再选择20个(每个地市投入10万元)不同类型的地市扩大和推广这项工作,争取覆盖全国主要产煤省区。
4.2.1按照《矿山安全监察规则》,在试点的地区进一步施行推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4.2.2明确市、县矿山安全机构工作职责、任务及其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形成监察制度;进一步研究和确立对国有煤矿和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监察的制约手段,研究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特别是控制乡镇煤矿瓦斯事故的措施。
4.2.3对重点地区,特别是对煤矿的安全条件差,乡镇煤矿又较多的地市,集中探索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方法,研究和制定对乡镇煤矿现场安全检查的制度。
4. 2.4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工作任务,在地市两级的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煤矿现场检查所必须的安全仪器、仪表,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使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
4.2.5加强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内部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信息收集、处理及反馈制度,为各类煤矿监察工作提供相关的档案和有关图纸资料,如瓦斯分布图、矿井水文地质、井上下对照图等,并使之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总结探索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如何对煤矿安全起到区域性运筹帷幄的作用,研究和探索如何承上启下,管什么,怎么管等。
5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制度,走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道路,是实现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长治久安之计,而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最根本的保证措施。
不进行分级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处于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大家都有责任又都没有责任的状态。只有分级监察,才能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使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履行好国家赋予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通过分级负责,使属地管理得以实现,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因此,为了使《矿山安全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加强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逐级落实责任制,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第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7.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
10.负责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落实工作;
11.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13.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第5篇 s矿机电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机电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根据造成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分析,针对机电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控制机电事故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事故原因
由于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不娴熟、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也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给安全埋下隐患。特种岗位人员大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对他们的岗位不宜随意变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领导却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人策略,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再加之一些技术人员不钻研业务,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频频发生,给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 生产设施老化、简陋缺乏,技术性能下降,再加上一些旧的生产设施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二、排水设备管理
1、井下防排水装置
矿井必须所配备的水泵,水仓、泵房机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2、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必须配备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必须保证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水管必须配备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的水管能力应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应每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三、机电设施管理
1、矿井供电及井下电气 矿井至少应有可靠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任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井下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条回路。主通风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应设置双回路供电。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联结和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电缆必须悬挂。二是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三是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0.3m。四是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电煤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取具有短路、过载荷漏电保护的综合保护措施。
3、矿井主通风机装置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其中1台备用,备用的风机必须能保证10min内开动。对通风机必须3a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的主要通风处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及时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改变后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通风机的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中,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4、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及安全工作。由于煤矿机电各岗位工种的技术性较强,其各岗位工种都不能以照顾的身份出现,应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操作人员来担任。建立竞争机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能比武,采取“三结合”的培训方式,即业余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内培与外培相结合,以内培为主。抓好安全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做好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矿用电气设备运行维修及安全管理
1. 煤矿主要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调整的规定
检查项目 | 周期 | 备注 |
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 | 每月一次 | 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 |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检查 | 每季一次 |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理 |
高压电缆的直流泄漏电流和直流耐压试验 | 每年一次 | |
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测 | 每月一次 | |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 每季一次 | 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外部和悬挂情况 |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检查 | 每月一次 |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 |
接地网电阻值测定 | 每季一次 | |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 投入运行前 |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
(1)防爆面
① 防爆面应完整,表面粗糙度要达到无锈蚀及机械伤痕。
② 防爆面禁止上油漆。为了防止锈蚀,可涂防锈油脂或冷磷化。
③ 低压开关防爆面间隙:静止面为0.3mm,转盖面为0.5mm。
(2)接线
① 进线口连接坚固,密封良好。
② 接线装置完整、齐全、坚固、导电良好。
(3)紧固件
螺栓、螺母、垫圈要完整、齐全、紧固。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 为了保证安全,必须严格采取以下几项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证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包括放电)和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遮拦这几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以后,才能开始工作。
(1)停电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为:
① 检修的设备;
②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规定数值的设备;
③ 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规定的数值,但是,当电压为44kv时小于1.20米;电压为20~35kv时小于1.00米;电压为10kv及以下时小于0.70米,同时又无安全遮拦的设备,维护或修理时,也须停电后方可工作;
④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2)验电
①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必须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的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后方可在被验设备上进行验电。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构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35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专用验电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绝缘棒(令克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但是必须注意使用绝缘性能符合要求的绝缘棒。
③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是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3)装设接地线
① 当验电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检修设备的三相导线接地并三相短路。
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
③ 检修母线时,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
④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刀闸或开关隔离分成几段),则各部分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⑤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⑥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⑦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拆装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⑧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⑨高压回路上的某些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接地线后方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或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需经特别许可。
⑩ 拆、装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①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操作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9的数值而未停电的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拦。
临时遮拦可用于干燥木材、橡胶或其它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拦,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③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对面间隔的遮拦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④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绝缘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⑤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⑥ 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邻近其它可能误登的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⑦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
5.煤矿井下电气维修
(1)井下供电应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保护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其质量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禁止使用失爆电气设备。
第7篇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规范
办公场所
1、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开关插座损坏、漏电、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储存或出售过期食品。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穿拖鞋,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无防蝇设施,食堂内苍蝇密度大。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区院及食堂内垃圾处理不及时,乱堆乱放。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损(缺淋浴头)无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畅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办公室或职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门锁后室内灯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区域吸烟、堆放易燃物、动火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未安排可靠的现场监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员穿戴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未定期检查、更换灭火药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种机动车辆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抢道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车辆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员先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扣0.3分。
三、软件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者、职能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每缺一项或不完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做记录、代签名字。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案未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情况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3分。
6、无操作证、驾驶证等而上岗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扣0.5分。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扣0.2分。
7、无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部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档案)新从业人员(或新入厂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规定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或隐瞒迟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剥工程管理
1、采场工作平盘的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平盘应平整,按规定标高采掘,每30米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0.5米;台阶坡面应平齐,采完不得出现1.5米的伞岩。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采装、运输、穿孔设备的安全作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同时作业的两相邻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米。
【2】、相邻上下平盘同时作业的两挖掘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40米。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场、排土场、运输主干道未定期洒水降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车;雨雪天气危机行车安全时,未停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装载的汽车未采取制动措施,司机将身体伸出驾驶室外,装车过程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上下车检修车辆。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盘应平整、无积水、无明火,排土场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台阶坡顶线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水、积冰或散落的大块岩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车时,汽车应垂直排土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土墙;推土时,严禁推土机、装载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场卸载区未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闲聊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未制定当年的放排水计划和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该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防止水进入滑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和漫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内、外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网并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影响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内排土场最下台阶的坡底线与采剥工作面采煤台阶坡底线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未填充,处理前未在其周围设置栅栏及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经处理的采空区上设置设施及停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4、设备在采空区相邻区域作业时,不听从采空区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5、设备进入采空区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采空区经过处理并确认已经冒落;
【2】、经过采空区管理人员允许;
【3】、有作业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经煤矿企业许可,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6、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等)。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区域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驾驶设备、车辆;采坑内作业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2、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33、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发现一次(辆)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车举斗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0米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8、空车未让重车、下坡车未让上坡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支线车未让干线车、有让路条件车未让无让路条件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车、指挥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或正在洒水的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40、汽车倒车或装车时,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车为按指定地点卸载、乱排乱弃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导致车辆打滑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扣0.3分。
43、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45、驾驶车辆、拉运设备不按规定行驶,超车超速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车举斗检修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规定:
【1】、对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处以加倍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排除隐患。
【2】、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第8篇 采矿过程中的顶板安全管理
一、前言
顶板安全是采矿过程中的重要危险源,如何管理好采矿作业面的顶板,预防冒顶事故的发生是每个采矿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冒顶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危害极大,因此,加强矿山顶板安全管理,科学预测、预防、预控井下工作面可能存在的顶板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很有现实意义。
二、顶板事故的表现形式
矿山的顶板岩体冒落事故,依其冒顶片帮的范围和伤亡人数,一般可分为大冒顶、局部冒顶、松石冒落三种。本文主要研究局部冒顶和松石冒落,并统称冒顶事故。
三、冒顶事故产生的原因
这类冒顶事故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在顶板比较破碎的工作面;在岩层层理、节理、断层比较发育易离层的工作面;在深矿井、超深矿井、爆破后顶板安全隐患排除不当的工作面。
冒顶事故的发生,一般与矿山地质条件、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按事故分类统计资料,属于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因占45.6%,属于物质技术方面的原因占44.2%,属于冒险作业等因素引起的事故仅占10.2%。
(一)、 生产组织管理方面
1、 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
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是引发冒顶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据统计,某矿6年中共发生9起采场冒顶事故,其中留下不规则矿柱空场法采场的事故占55.6%;房柱法采场的事故占33.3%;浅孔留矿法采场的事故占11.1%。
2、顶板支护方法不合理
采场工作面或大断面掘进,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是导致冒顶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当工作面附近的顶板岩石比较破碎,构造比较发育时,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极易造成顶板突然冒顶或片帮,引发事故。某矿发生的有人员伤亡的9次冒顶事故中,因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6次,占66.7%。
3、浮石处理不当
巷道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距工作面10米以内,采场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采场顶板并不太高的情况下。浮石处理不当,撬毛工技术不熟练,检查不周,疏忽大意甚至没有检查,是造成冒顶伤亡事故的原因之一。浮石处理不当所引起的伤亡事故,大多是由于浮石处理前对工作面顶帮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以及浮石处理时站立的位置不当和排除工的技术不熟练等造成的。神农磷矿1991年6月19日顶板冒落事故就是因为当事人在处理顶板安全隐患时站立位置不当,顶板脱落时躲闪不及被砸伤的事故。虽然这几类顶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也不是不可避免,顶板发生变化之前都有一定的预兆,无论是井下作业人员还是入井检查人员要认真观察顶板,进行危险辨识后,对存在隐患的顶板进行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就可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巷道的掘进及矿石的回采。
4、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在矿井内工作时,由于没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而使冒顶事故扩大化的事例常有发生。1999年8月,上坑金矿某民工在上山口出碴时,由于安全帽没系带,低头时安全帽落下,正好被上山顶部顶板落下的一块浮石砸中头部而死亡。
5、人员管理跟不上
一是井下使用的新工人多,对井下作业环境不了解,又缺少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新老交替衔接不上,不能及时有效地“敲帮问顶”而引发事故。宜昌福宜隧道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8月8日的冒顶事故,就是由于新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上岗,当事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在进行锚杆支护处理顶板险岩时被冒落顶板砸伤,造成死亡事故。
二是井下管理人员对顶板管理不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顶板管理办法和监督约束机制,以致顶板管理松懈,无人员伤亡的小冒顶事故不断,有人员伤亡的冒顶事故也就不可避免了。
三是冒险作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矿山井下的险、累、脏活都由劳务工来做,且不少矿山撤消了井下专职排险工,井下排险作业一般由劳务工兼职。这些劳务工经常会出现冒险作业现象,并由此引发一些冒顶伤亡事故。某矿2000年6月就发生一次因劳务工在井下冒险作业,导致2人受轻伤的冒顶事故。
(二)、顶板自身结构差
1、破碎带顶板:在靠近断层、裂隙的岩性比较破碎,岩层层理、节理比较发育,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且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而且很容易给回采造成隐患。
2、大面积空顶顶板:由于地质条件的影响,造成工作面空顶区域。
第9篇 h矿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第10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11篇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第12篇 安全矿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安全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矿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一通三防”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证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
3、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下各作业队组进行“一通三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4、负责有关“一通三防”方面培训的组织工作。
5、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第13篇 岩矿石装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采用人工装运,人力车或铁轨矿车运输。
1、进入工作面要敲帮问顶,检查巷道安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要求能掌握性能和操作要领。
3、井巷断面、坡度和安全间隙均要合乎设计要求,人行道的宽度只能大不能小。如施工中运输设备变更,无法保证安全间隙时,必须每隔50米开设一个安全硐(0.7×1.0×1.8米)。同时应经常清理铁轨上的障碍物,保证车辆通行无阻。 ‘
4、矿车要有良好的刹车装置,绝对禁止乘车溜坡。
5、矿车行驶时前后要有灯光标志。
6、矿车不得装载过满,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多辆单个矿车行驶时,车与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正常坡度段不小于10米,坡度大时不小于30米。
7、车辆行驶速度不宜过快,坡度大于设计规定时,车速一般应控制在0.5米/秒以内,在拐弯、交叉路处应减速运行,人力推车时,要抬头看路,注意前方行人,不准站在矿车上让车自行滑坡。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例分析
一、材料:某年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人死亡。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需要总风量4700m2/min,总入风量5089m2/ min,总排风量5172m2/min。该矿2000
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地点位于水平某采区左翼已贯通等移交的准备采煤工作面。事故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其中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
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回风上山通风设施不可靠,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实验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矿各级领导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实施现场指挥。风门没有专人管理,致使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准备采煤工作面微风,导致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瓦斯检测员漏岗、漏检。没有制定瓦斯检测员交接制度,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在没有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违规作业。贯通后的通风系统构筑物未按设计规定材质要求安设木质调风门,而是设挡风帘,漏风严重,造成准备工作面风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乱。瓦斯检测员未经矿务局培训就上岗作业,瓦斯日报无人检查和查看,记录混乱通风调度水平低下,不能协调指挥生产。
(5)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计划与安全措施等,矿总工程师未按规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导致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无针对性安全措施和明确的责任制,无法指挥生产。
(6)安全投入不足。全矿共有9个作业地点,仅有14台便携式报警仪使用,全矿无瓦斯报警矿灯,二道防线不健全。
(7)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导致只注意进尺,不注意安全,无规程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经常发生。
问题:
请根据事故调查组分析的事故原因,为该矿拟订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不少于500字)
二、材料:潞安某矿煤矿储运处发生一起重大触电伤亡责任事故,6人触电,其中3人死亡3人经抢救脱险。当天上午,储运处煤矿10人准备上煤,但是10米长的皮带运输机所处位利上煤,他们在组长冯某的指挥下将该机由西北向东移动。稍停后,感觉还不合适,仍需向调整。当再次调整时,因设备上操作电源箱里三相电源的中相发生单相接地,致使设备外壳带电,导致这起事故发生。
事故分析,
皮带输送机额定电压为380 v,应该用四芯电缆。而安装该机时,却使用三芯电缆。电源线在操作箱(铁制)的人口处简单地用麻绳缠绕,并且很松动。操作箱内原为三个15 a螺旋保险,后因多次更换保险,除后边一相仍为螺旋保险外,左边、中间二相用保险丝上下缠绕钩连。中间相保险座应用两个螺丝固定牢,实际只有一个,未固定牢致使在移动皮带机过程中,电源线松动,牵动了操作箱内螺旋保险底座向左滑动,造成了中间一相电源线头与保险丝和操作箱铁底板接触,使整个设备带电。这些工作人员为临时工,只经私人介绍,仓库就同意到煤矿储运处干活,没有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1.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最大电流称为( )
a.感知电流 b.摆脱电流 c.致命电流 d.室颤电流
2.在tn系统中,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进行( )。
a.保护接零 b.保护接地 c.重复接地 d.保护接零和接地
二、多项选择题
3.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 )。
a.单相电击 b.两相电击c.跨步电压电击d.直接电击
4.属于基本安全用具的是( )。 a.绝缘手套 b.绝缘靴c.绝缘杆 d.绝缘夹钳
5.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的重要措施,以下应该安装漏
电保护器的是( )。
a.所有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 b.安装在潮湿或强腐蚀场所的电气设备
c.临时性电气设备d. 触电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插座
三、简答题
6.简单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7.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和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哪些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附参考答案:
一、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1、该采区左翼工作面要立即停产整顿,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待系统稳定后,组织测风员和瓦斯检测员进行风量测定和瓦斯浓度测定,风量和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后,方可移交生产。
2、加强瓦斯管理,健全瓦斯管理制度。
3、要加强重点瓦斯工作面管理工作。
4、要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鉴定工作。
5、要增加矿井安全投入,健全瓦斯检测的“二道防线”,确保安全生产。
6、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加强矿井通风技术力量。
8、合理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现象。
二、
1.b 2. a 3. abc 4. cd 5. bcd
6.(1)临时工在移动设备时,未切断操作箱上的进线电源。
(2)移动式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或接零,也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3)对临时工管理混乱。人厂的临时工,没有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没有
进行上岗前各种安全教育。
7.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以下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
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和平开关只能控制一根线,有可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
(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
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
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
源。
(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
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
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员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①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断电。
②带上绝缘手套,
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③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
金属线之前,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注意抛掷的一端不
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
一、事故整改与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贯通巷道规定。并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巷道,制定周密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②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③若掘进的工作面采用爆破贯通,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④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严禁漏检、假检、瞒检。当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下令撤离工作面人员。
3、矿井必须有建全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于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巷道,也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进行全面测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贯通后,各种通风设施要保证完好可靠,并有专人管理与维护,防止风流短路、紊乱。
4、制定“一通三防”管理机制和采掘工作面瓦斯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瓦斯员、安检员、测风员等进行安全培训,认真执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5、提高矿井技术管理力量,特别是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技术人员,认真做好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
6、要增加矿井安全投入,特别是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和监控设施。仪表必须定期检验。
7、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违章指挥现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二、
1.b 2. a 3. abc 4. cd 5. bcd
6.(1)临时工在移动设备时,未切断操作箱上的进线电源。
(2)移动式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或接零,也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3)对临时工管理混乱。人厂的临时工,没有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没有进行上岗前各种安全教育。
7.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以下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和平开关只能控制一根线,有可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
(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员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①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断电。
②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③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之前,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注意抛掷的一端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
第15篇 矿山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5.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22-4-15
第16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管理。
工队(班组)必须全面服从集团公司和所在煤矿的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抗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和违反本禁令规定。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对责任工队(班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煤矿与之中止所有管理协议。
二、严禁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积极组织务工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报送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工伤保险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三、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班前会,对打眼工等不定时入井人员,必须由副矿级以上干部或工队(班组)第一负责人召开班前会,并有记录可查,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四、严禁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不下井带班作业。
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必须达到15个班次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在矿井总管的监督下与其确定的委托人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下井带班等内容。
五、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加强作业地点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六、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施工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并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所有从业人员破坏通风设施。
七、严禁打假孔错孔。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规定的开孔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个数施工探水钻孔或瓦斯抽采钻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钻孔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补打,严禁打假孔。
八、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超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必须加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最小预测超前距、超前钻孔最小控制距离等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九、严禁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冒险作业。
工队(班组)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探放水司钻过程中出现钻眼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者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严禁冒险作业。
十、严禁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和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顶板管理,基本柱、戗柱、丛柱、铰接梁、π型梁、长钢梁等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严禁在控顶的区域内提前摘柱;控顶距离符合《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无措施巷修。
工队(班组)巷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前探支护措施,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巷道危岩活石。
十二、严禁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远距离放炮制度。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装药量等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严禁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远距离放炮”等制度;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严禁进行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未布置专人警戒进行爆破作业。
十三、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在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设备使用满足防爆、防雷、安全防护、阻燃、环境保护、安全保护、安全警示等要求,欠压、短路、过负荷、选择性接地等保护齐全,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运行维护、维修机电管理
十四、严禁在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倾斜井巷提升。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平巷机车的闸、灯、撒砂装置等的管理,并经常检查检修;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必须按规定打牢绞车、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的固定设施;倾斜井巷提升时,必须按规定安设挡车栏、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严禁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时进行提升操作;严禁蹬、乘、坐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矿车等材料运输设备。
十五、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六、严禁破坏安全生产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做好抽放、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排水、防火、地测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破坏劳动工具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十七、严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内部安全培训工作,利用班前会等时间定期对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考核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积极推进“师带徒”工作,新工人入井作业未满三个月者,严禁独自进行生产作业。
十八、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劳动纪律教育,督促本队(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在矿区内酗酒、赌博,不得在住宿区大声喧哗,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工队(班组)必须积极化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不团结等方面的问题,严禁煽动、纵容员工出现围攻办公场所等群体性事件。
十九、严禁蓄意不遵守各类管理协议并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认真履行各类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加强成本管理,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确保应回收材料满足规定回收率的要求;遵守工程量(工作量)验收规定,积极配合煤矿及公司组织的工程量(工作量)验收;严禁以提高单价、报酬、多开杂工等为目的的蓄意违约、消极怠工等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十、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
工队(班组)要本着与煤矿(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严管理、真落实,警钟长鸣,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要加强生产组织,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升单进单产水平,提高正规循环率;要加强工队(班组)自我管理能力建设,持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进取,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