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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18:57:04 查看人数:96

矿山管理办法

第1篇 矿山工程公司传真使用管理办法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传真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传真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使用传真机的各种情况。

2.使用范围包括本地、国内、国际传真。

(三)、传真的接收管理

1.传真件的接收纳入公司收发管理办法范围内,由收发员统一接收。

2.传真件接收后,填写收件登记簿,并及时分发收件部门和人员。涉及公司事务的原件在行政部留存,业务部门留复印件。

3.公司传真机应随时处地开机接由状态。

(四)、传真的发送管理

1.各部门和人员发送传真,由收发员统一发送;重要文件可由当事人亲自发送。

2.传真发送,须经领导批准,填写发文登记簿表,并及时发送出去;因故不能发送,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迅速另行处理。

3.传真原件留存行政部。

(五)、附则

传真电话不能被占为普通电话使用,以免延误传真收发。

第2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3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范

__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第4篇 矿山材料管理办法

材料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部材料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全队职工的材料节约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材料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全队生产用材料的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各队组进行材料考核。

副组长:各队队长和机电组长。负责分管区域的材料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分管班组进行

材料考核。

材料管理员:由项目部经理指定。根据矿安全生产部和供应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计划申报和领取,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和登记记账,月底汇总各队组材料领用数量和金额,提供给项目部进行考核。

;二、;材料计划申报

各队组应在每月18日前根据生产计划将下月所需材料、配件报材料管理小组。要求日

常易购材料应满足当月生产所需,并有10%左右冗余。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或特殊设备配件应提前1—3个月申报,以免耽误生产和检修。

;三、;材料领用和发放

1、材料领用和发放统一由材料管理员负责;

2、各队组要根据所报材料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通知材料管理员所需材料、工具、

配件的使用时间、地点和领用人,促其按要求及时备齐。

3、材料管理员将各队组申报的材料、工具、配件领到项目部库房,随时满足生产所需。需要运料队下运的材料要提前告知运料队并监督该队按时下运。

4、材料管理员要将从供应库、再生库领取的材料和从项目部材料库发出的材料登记建账;发出的材料要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安运队下运材料的材料要做好下运记录,及时与其登记台账核对,不出现错误。

四、材料考核范围

1、机掘巷道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锚索、锚固剂、托盘、网片等。

2、炮掘巷道除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外,另按炮眼布置图要求对火工品进行考核。

3、其他单项工程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具体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4、掘进机、皮带机、煤溜、锚杆钻机、气动手持式钻机、各型开关、各类排水泵、6平方以上电缆、各类钢管、轨道、皮带由矿方提供,各队组可按程序申报领用。原则上不予考核。

5、各队组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管线、轨道、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设施一步到位,齐全完好,否则发生的增设、完善、检修费用由队组承担。

五、考核标准

1、支护材料、火工品每超耗100元,对班组考核1元,节约不奖。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机械设备、各类电器的检修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机械电器设备油脂、配件消耗表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每台(部)百米油脂费每台(部)百米配件费费用合计配件明细
1掘进机10001000011000不含截割头、截割减速器等核心部件,不含刮板、履带板等磨损件。含油封、油管、轴承、电器、插件等易损件。
2二运10010001100不含托辊、机头机尾滚筒。
3皮带机10010001100不含机头机尾滚筒、托辊、皮带、减速器等部件。含电机。
4煤溜8010001080不含刮板、大链、溜槽、机头机尾配件等部件。含电机。
5调度绞车16100116不含闸带、钢丝绳。含电机。
6风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7开关5120125包含所有配件
8锚杆钻机8500508包含所有配件
9手持式钻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10风镐85058包含所有配件
矿车165066含轴承、插销
11水泵85058包含所有配件

注、油脂含机油、齿轮油、抗磨液压油、黄油、锂基脂、凡士林等。

3、对截割材料、轨道管道辅件、气动设备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小型材料消耗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百米消耗量备注
1截齿201、交旧领新。 2、岩石硬度系数超标时,可适当增加指标。
2齿座1
3齿鞋0.5
4钻杆30
钻杆接头30
5钻头30
6道钉27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7道夹板17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8鱼尾螺栓68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92-4寸阀门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02-4寸胶垫2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1螺栓10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210--19高压胶管m110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310--19截止阀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410--19u型卡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510--19二通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610--19三通1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7手钳0.1
1812寸扳手0.1
19铅丝kg100联网及吊挂、捆扎风筒
201.5平方电缆m400
21风筒m110
22煤锨1
23洋镐0.5
24木(镐)把3
其他

4、对电工工具单独进行考核。见下表:

电工工具考核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年每名电工消耗量备注
1万用表1;1、{c};交旧领新, ;2、{c};超耗按矿方价格考核本人,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12寸扳手2
310寸扳手2
4手钳2
5螺丝刀6
6测电笔4
7电工刀1

六、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除工作面初装所需材料设备、新增工人所需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外,其他能回收的材料均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领新材料主要包括各类钻截材料、阀门、工具和机械设备、开关电器配件。旧的材料配件要回收至地面,由领新人交材料管理员,应交不交的按实际消耗考核。

七、做好交接工作

1、各队组要尽力看管、维修好本单位的材料设备,不发生丢失、损毁、浪费现象,当班剩余材料、配件在交接班时要进行清点,要做好移交工作。交接不清的按领取人考核。材料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部材料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全队职工的材料节约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材料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全队生产用材料的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各队组进行材料考核。

副组长:各队队长和机电组长。负责分管区域的材料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分管班组进行

材料考核。

材料管理员:由项目部经理指定。根据矿安全生产部和供应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计划申报和领取,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和登记记账,月底汇总各队组材料领用数量和金额,提供给项目部进行考核。

;二、;材料计划申报

各队组应在每月18日前根据生产计划将下月所需材料、配件报材料管理小组。要求日

常易购材料应满足当月生产所需,并有10%左右冗余。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或特殊设备配件应提前1—3个月申报,以免耽误生产和检修。

;三、;材料领用和发放

1、材料领用和发放统一由材料管理员负责;

2、各队组要根据所报材料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通知材料管理员所需材料、工具、

配件的使用时间、地点和领用人,促其按要求及时备齐。

3、材料管理员将各队组申报的材料、工具、配件领到项目部库房,随时满足生产所需。需要运料队下运的材料要提前告知运料队并监督该队按时下运。

4、材料管理员要将从供应库、再生库领取的材料和从项目部材料库发出的材料登记建账;发出的材料要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安运队下运材料的材料要做好下运记录,及时与其登记台账核对,不出现错误。

四、材料考核范围

1、机掘巷道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锚索、锚固剂、托盘、网片等。

2、炮掘巷道除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外,另按炮眼布置图要求对火工品进行考核。

3、其他单项工程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具体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4、掘进机、皮带机、煤溜、锚杆钻机、气动手持式钻机、各型开关、各类排水泵、6平方以上电缆、各类钢管、轨道、皮带由矿方提供,各队组可按程序申报领用。原则上不予考核。

5、各队组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管线、轨道、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设施一步到位,齐全完好,否则发生的增设、完善、检修费用由队组承担。

五、考核标准

1、支护材料、火工品每超耗100元,对班组考核1元,节约不奖。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机械设备、各类电器的检修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机械电器设备油脂、配件消耗表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每台(部)百米油脂费每台(部)百米配件费费用合计配件明细
1掘进机10001000011000不含截割头、截割减速器等核心部件,不含刮板、履带板等磨损件。含油封、油管、轴承、电器、插件等易损件。
2二运10010001100不含托辊、机头机尾滚筒。
3皮带机10010001100不含机头机尾滚筒、托辊、皮带、减速器等部件。含电机。
4煤溜8010001080不含刮板、大链、溜槽、机头机尾配件等部件。含电机。
5调度绞车16100116不含闸带、钢丝绳。含电机。
6风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7开关5120125包含所有配件
8锚杆钻机8500508包含所有配件
9手持式钻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10风镐85058包含所有配件
矿车165066含轴承、插销
11水泵85058包含所有配件

注、油脂含机油、齿轮油、抗磨液压油、黄油、锂基脂、凡士林等。

3、对截割材料、轨道管道辅件、气动设备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小型材料消耗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百米消耗量备注
1截齿201、交旧领新。 2、岩石硬度系数超标时,可适当增加指标。
2齿座1
3齿鞋0.5
4钻杆30
钻杆接头30
5钻头30
6道钉27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7道夹板17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8鱼尾螺栓68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92-4寸阀门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02-4寸胶垫2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1螺栓10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210--19高压胶管m110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310--19截止阀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410--19u型卡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510--19二通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610--19三通1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7手钳0.1
1812寸扳手0.1
19铅丝kg100联网及吊挂、捆扎风筒
201.5平方电缆m400
21风筒m110
22煤锨1
23洋镐0.5
24木(镐)把3
其他

4、对电工工具单独进行考核。见下表:

电工工具考核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年每名电工消耗量备注
1万用表1;1、{c};交旧领新, ;2、{c};超耗按矿方价格考核本人,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12寸扳手2
310寸扳手2
4手钳2
5螺丝刀6
6测电笔4
7电工刀1

六、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除工作面初装所需材料设备、新增工人所需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外,其他能回收的材料均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领新材料主要包括各类钻截材料、阀门、工具和机械设备、开关电器配件。旧的材料配件要回收至地面,由领新人交材料管理员,应交不交的按实际消耗考核。

七、做好交接工作

1、各队组要尽力看管、维修好本单位的材料设备,不发生丢失、损毁、浪费现象,当班剩余材料、配件在交接班时要进行清点,要做好移交工作。交接不清的按领取人考核。材料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部材料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全队职工的材料节约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材料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全队生产用材料的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各队组进行材料考核。

副组长:各队队长和机电组长。负责分管区域的材料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分管班组进行

材料考核。

材料管理员:由项目部经理指定。根据矿安全生产部和供应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计划申报和领取,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和登记记账,月底汇总各队组材料领用数量和金额,提供给项目部进行考核。

;二、;材料计划申报

各队组应在每月18日前根据生产计划将下月所需材料、配件报材料管理小组。要求日

常易购材料应满足当月生产所需,并有10%左右冗余。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或特殊设备配件应提前1—3个月申报,以免耽误生产和检修。

;三、;材料领用和发放

1、材料领用和发放统一由材料管理员负责;

2、各队组要根据所报材料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通知材料管理员所需材料、工具、

配件的使用时间、地点和领用人,促其按要求及时备齐。

3、材料管理员将各队组申报的材料、工具、配件领到项目部库房,随时满足生产所需。需要运料队下运的材料要提前告知运料队并监督该队按时下运。

4、材料管理员要将从供应库、再生库领取的材料和从项目部材料库发出的材料登记建账;发出的材料要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安运队下运材料的材料要做好下运记录,及时与其登记台账核对,不出现错误。

四、材料考核范围

1、机掘巷道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锚索、锚固剂、托盘、网片等。

2、炮掘巷道除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外,另按炮眼布置图要求对火工品进行考核。

3、其他单项工程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具体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4、掘进机、皮带机、煤溜、锚杆钻机、气动手持式钻机、各型开关、各类排水泵、6平方以上电缆、各类钢管、轨道、皮带由矿方提供,各队组可按程序申报领用。原则上不予考核。

5、各队组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管线、轨道、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设施一步到位,齐全完好,否则发生的增设、完善、检修费用由队组承担。

五、考核标准

1、支护材料、火工品每超耗100元,对班组考核1元,节约不奖。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机械设备、各类电器的检修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机械电器设备油脂、配件消耗表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每台(部)百米油脂费每台(部)百米配件费费用合计配件明细
1掘进机10001000011000不含截割头、截割减速器等核心部件,不含刮板、履带板等磨损件。含油封、油管、轴承、电器、插件等易损件。
2二运10010001100不含托辊、机头机尾滚筒。
3皮带机10010001100不含机头机尾滚筒、托辊、皮带、减速器等部件。含电机。
4煤溜8010001080不含刮板、大链、溜槽、机头机尾配件等部件。含电机。
5调度绞车16100116不含闸带、钢丝绳。含电机。
6风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7开关5120125包含所有配件
8锚杆钻机8500508包含所有配件
9手持式钻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10风镐85058包含所有配件
矿车165066含轴承、插销
11水泵85058包含所有配件

注、油脂含机油、齿轮油、抗磨液压油、黄油、锂基脂、凡士林等。

3、对截割材料、轨道管道辅件、气动设备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小型材料消耗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百米消耗量备注
1截齿201、交旧领新。 2、岩石硬度系数超标时,可适当增加指标。
2齿座1
3齿鞋0.5
4钻杆30
钻杆接头30
5钻头30
6道钉27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7道夹板17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8鱼尾螺栓68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92-4寸阀门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02-4寸胶垫2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1螺栓10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210--19高压胶管m110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310--19截止阀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410--19u型卡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510--19二通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610--19三通1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7手钳0.1
1812寸扳手0.1
19铅丝kg100联网及吊挂、捆扎风筒
201.5平方电缆m400
21风筒m110
22煤锨1
23洋镐0.5
24木(镐)把3
其他

4、对电工工具单独进行考核。见下表:

电工工具考核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年每名电工消耗量备注
1万用表1;1、{c};交旧领新, ;2、{c};超耗按矿方价格考核本人,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12寸扳手2
310寸扳手2
4手钳2
5螺丝刀6
6测电笔4
7电工刀1

六、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除工作面初装所需材料设备、新增工人所需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外,其他能回收的材料均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领新材料主要包括各类钻截材料、阀门、工具和机械设备、开关电器配件。旧的材料配件要回收至地面,由领新人交材料管理员,应交不交的按实际消耗考核。

七、做好交接工作

1、各队组要尽力看管、维修好本单位的材料设备,不发生丢失、损毁、浪费现象,当班剩余材料、配件在交接班时要进行清点,要做好移交工作。交接不清的按领取人考核。材料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部材料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全队职工的材料节约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材料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全队生产用材料的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各队组进行材料考核。

副组长:各队队长和机电组长。负责分管区域的材料申报和使用工作,对分管班组进行

材料考核。

材料管理员:由项目部经理指定。根据矿安全生产部和供应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计划申报和领取,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和登记记账,月底汇总各队组材料领用数量和金额,提供给项目部进行考核。

;二、;材料计划申报

各队组应在每月18日前根据生产计划将下月所需材料、配件报材料管理小组。要求日

常易购材料应满足当月生产所需,并有10%左右冗余。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或特殊设备配件应提前1—3个月申报,以免耽误生产和检修。

;三、;材料领用和发放

1、材料领用和发放统一由材料管理员负责;

2、各队组要根据所报材料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通知材料管理员所需材料、工具、

配件的使用时间、地点和领用人,促其按要求及时备齐。

3、材料管理员将各队组申报的材料、工具、配件领到项目部库房,随时满足生产所需。需要运料队下运的材料要提前告知运料队并监督该队按时下运。

4、材料管理员要将从供应库、再生库领取的材料和从项目部材料库发出的材料登记建账;发出的材料要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安运队下运材料的材料要做好下运记录,及时与其登记台账核对,不出现错误。

四、材料考核范围

1、机掘巷道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锚索、锚固剂、托盘、网片等。

2、炮掘巷道除按设计支护质量标准要求对支护材料进行考核外,另按炮眼布置图要求对火工品进行考核。

3、其他单项工程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具体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4、掘进机、皮带机、煤溜、锚杆钻机、气动手持式钻机、各型开关、各类排水泵、6平方以上电缆、各类钢管、轨道、皮带由矿方提供,各队组可按程序申报领用。原则上不予考核。

5、各队组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管线、轨道、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设施一步到位,齐全完好,否则发生的增设、完善、检修费用由队组承担。

五、考核标准

1、支护材料、火工品每超耗100元,对班组考核1元,节约不奖。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机械设备、各类电器的检修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机械电器设备油脂、配件消耗表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每台(部)百米油脂费每台(部)百米配件费费用合计配件明细
1掘进机10001000011000不含截割头、截割减速器等核心部件,不含刮板、履带板等磨损件。含油封、油管、轴承、电器、插件等易损件。
2二运10010001100不含托辊、机头机尾滚筒。
3皮带机10010001100不含机头机尾滚筒、托辊、皮带、减速器等部件。含电机。
4煤溜8010001080不含刮板、大链、溜槽、机头机尾配件等部件。含电机。
5调度绞车16100116不含闸带、钢丝绳。含电机。
6风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7开关5120125包含所有配件
8锚杆钻机8500508包含所有配件
9手持式钻机8100108包含所有配件
10风镐85058包含所有配件
矿车165066含轴承、插销
11水泵85058包含所有配件

注、油脂含机油、齿轮油、抗磨液压油、黄油、锂基脂、凡士林等。

3、对截割材料、轨道管道辅件、气动设备配件按5/100比例对队组进行考核。奖罚当月挂账,每三个月考核兑现一次。具体如下表:

小型材料消耗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百米消耗量备注
1截齿201、交旧领新。 2、岩石硬度系数超标时,可适当增加指标。
2齿座1
3齿鞋0.5
4钻杆30
钻杆接头30
5钻头30
6道钉27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7道夹板17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8鱼尾螺栓68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92-4寸阀门2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02-4寸胶垫2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1螺栓100核减新增、调拨数量
1210--19高压胶管m110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310--19截止阀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410--19u型卡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510--19二通5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610--19三通1供气用,核减调拨数量
17手钳0.1
1812寸扳手0.1
19铅丝kg100联网及吊挂、捆扎风筒
201.5平方电缆m400
21风筒m110
22煤锨1
23洋镐0.5
24木(镐)把3
其他

4、对电工工具单独进行考核。见下表:

电工工具考核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每年每名电工消耗量备注
1万用表1;1、{c};交旧领新, ;2、{c};超耗按矿方价格考核本人,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12寸扳手2
310寸扳手2
4手钳2
5螺丝刀6
6测电笔4
7电工刀1

六、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除工作面初装所需材料设备、新增工人所需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外,其他能回收的材料均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领新材料主要包括各类钻截材料、阀门、工具和机械设备、开关电器配件。旧的材料配件要回收至地面,由领新人交材料管理员,应交不交的按实际消耗考核。

七、做好交接工作

1、各队组要尽力看管、维修好本单位的材料设备,不发生丢失、损毁、浪费现象,当班剩余材料、配件在交接班时要进行清点,要做好移交工作。交接不清的按领取人考核。

第5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__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第7篇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__矿。

2 具体内容

2.1 安全奖励

2.1.1对举报违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2.1.2处理和解决了较大的事故隐患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2.1.3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及抢救伤员的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2.1.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2.1.5实现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安全津贴。

2.1.6每季度班组验收的优秀班组(95分以上)给予500元/班奖励。

2.1.7每季度实现无违章班组的给予500元奖励。

2.1.8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给予300元/人奖励

2.1.9对年终评比获得安全先进的作业区、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额待定。

2.2 事故考核

2.2.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2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险肇事故:否决事故单位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5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2.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单位2000元,事故班长在作业区做检查。

2.2.4轻伤事故: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和书记、作业区安全员各500元,作业长在全矿管理人员会议做书面检查;主要责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班组安全员2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元;考核事故单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

2.2.5重伤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3000元,作业区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作业长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考核事故主要责任人3000元,次要责任人2000元;考核作业区安全员2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1500元;事故班长1000元,班组安全员500元,安全互保对子5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6000元;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500,机关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6000元;作业区安全员5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长3000元;班组安全员20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20000元;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办考核3000元;机关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2.8 以上事故矿长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2.2.9外来用工发生工亡事故的,按宏兴股份公司《2011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0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按宏兴股份公司《2011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1新鉴定出职业病的,对相关人员按重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2一年内重复事故对作业区相关人员加倍考核。

2.3管理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失管、失控导致发生事故经济处罚。

2.3.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事故单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3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3.2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术人员1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5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4轻伤事故: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3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2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000。

2.3.5重伤事故: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3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办2000。

2.3.6工亡事故:作业长和书记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6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办考核5000元。

2.4目标指标考核

2.4.1工伤事故按以上考核办法考核。

2.4.2岗位粉尘合格率未达标,考核主管作业区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尘设备无法开动或未开动造成粉尘浓度超标,考核生产科和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3安全标准化班组不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

2.4.4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没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险源受控率、隐患整治与受控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标,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安全科长及主管人员500元。

2.5基础管理考核

2.5.1作业区必须建立安全考核细则,否则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

2.5.2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 “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的。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300元。

2.5.3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作业区每周、班组每日安全自检自查,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100元。

2.5.4 被查出现场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问题,每项考核作业区200元; 作业区隐患整改不及时,每项考核作业区100元。

2.5.5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能达标,考核作业区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计划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7未执行检修挂牌制、停送电制和较大检修安全措施审批制的。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8作业区安全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作业区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危险预知等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考核200元,并责令停工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2.5.10班组的安全基础工作未能达标。考核:

(1)班组安全记录、企管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书面的班组安全考试,未及时组织安全教育,考核班组长100元/次;教育内容少于5题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卷纸没有及时批阅,考核班组长100元;班组成员未按班组要求参加教育,考核责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转岗工人以及班组成员连续30天没有上班的复工人员,必须经过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安排上岗,考核班组长300元。

(4) 安全检查:班组各成员应加强日常岗位点检确认,做到每日一检一记,尤其对机具、机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要害部位,必须认真点检确认并记录清楚。否则考核点检责任人100元;因点检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违章违规考核处理。

(5)隐患整改:班组各成员必须做好隐患整改和登记工作,对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如开关盖不全,接地线不连接,用铜丝代替保险、电焊机二次线无接线盒等),考核300元/项;对检查出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考核100元/项。

(6)互保联保:实行安全互保,互保对象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一项未做到考核班组长及责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四落实”工作未达到要求,记录不认真,考核班组长100元;职工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工论处、其他行为按违章论处。

(8)安全交底:班组长在班前会及施工前要认真组织安全措施交底。没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认真100元。

2.5.11矿组织的月综合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管理人员考核500元/次,检查未查出问题的考核500元/次。

2.5.12矿月综合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考核100元/项。

2.6 现场管理考核

2.6.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班长、值班长(以下简称值日长)必须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须在班前对本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岗位工要做好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无班前、班后会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考核200元,记录不清100元,检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问题,而交接班记录中无记录,考核责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长、岗位人员必须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对现场和设备全面的检查确认,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当班没有处理完毕的交下班处理。无记录或记录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处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长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对本班的生产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稳定、均匀地组织当班的生产。因生产组织混乱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考核300元。

2.6.4值日长要随时检查督促当班人员遵章守纪、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值日长对违章不制止或有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500元。

2.6.5临边和危险作业时值日长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确认。否则考核200元。

2.6.6对上级安排的当日当班安全工作,必须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则考核200元。

2.6.7值日长对岗位工反映的安全问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安排解决,否则考核200元。

2.6.8值日长安排处理突发生产、设备事故时,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和安全程序进行。处理不当考核300元。

2.6.9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车辆、机电设备、天气条件等突发异常,不能继续正常生产、工作时,值日长必须安排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否则按违章指挥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种人员交叉作业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三不伤害”和“四个互相”。现场指挥作业的“摊长”一定要保证安全作业的局面,无“摊长”考核班组长200元;作业现场混乱考核“摊长”200,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1除尘设备故障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设备管理责任人500元;除尘设备完好不开动或降尘措施不落实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操作人员200元及作业区领导500元。

2.6.12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装置)的,考核负责人200元,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对象不明确,没有条件实现互保联保的岗位人员未定时向值班人员联系汇报的。考核100元。

2.6.14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除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发出指令或事故现场没有确认,不得私做主张进行处理。否则考核500元。

2.6.15发现一次群体违章行为或严重违章指挥的现象时,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责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个职工每项操作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禁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违章按《西沟矿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6.17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均按严重违章行为考核。

2.6.18违章人员必须停工接受矿级一天以上的学习教育,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2.7其它

2.7.1 在专项安全活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等)期间,安全考核将加倍。

2.7.2 本考核的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增补。

2.7.3所有考核一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科。

第8篇 矿山救护队前勤军事化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我队两个文明建设培养员工文明礼貌风气,树立我队的良好形象。特在队内工作、学习等日常活动中推行军事化管理办法。

--军事化管理行为规范

全体职工都要讲文明礼貌提高文明意识严禁说粗话脏话。提倡文明用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要坚持在日常相互交往之中注意使用:你好、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接听电话会见客人要亲切问好;送别客人要说再见、你好等问侯语。

待人接物要热情,注意尊重别人,对待客人要用你、请等礼貌用语。态度友好庄重。

1 言行举止

1.1 指战员相互之间为同志关系,相互之间称呼为××同志或直呼其名,也可姓加职务。

1.2 指战员不得相互起绰号,或讥讽挖苦对方,不得取笑别人因生理缺陷导致的言行举止。

1.3 指战员应加强团结,平等互助,相互之间交往使用本办法中的行为规范。

1.4 指战员与外单位或兄弟单位之间无论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得恶意中伤,要不卑不亢。讲话不得信口开河,不得造谣生事。

1.5 坚持保密制度,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1.6 同事之间日常见面应打招呼、点头致意或微笑,如遇上级领导应致敬:领导辛苦了。到领导办公室敲门不少于三下或大声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听到自己名字应答 “到”,如两人相对而过应主动谦让通行。

1.7 在单位内部活动时,应两人成排,三人成列,在队列中行进时应整齐划一,不得袖手、挽裤腿、吃东西、交谈。

1.8 单位内部活动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背,严禁打架斗殴。

1.9 进入单位严禁喝酒或酒后入队,公共场合不得抽烟、敬烟。

1.10指战员不得文身,蓄长发、留胡须、外露身体部分不得戴首饰。

2 会议学习

2.1 参加班前会人员应按时考勤,提前到达指定位置。

2.2 参加重要会议或大队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内容要条理清晰,不得涂画。

2.3 参加大型会议或各类学习按照从前至后的顺序依次列席(有指定位置的按指定位置列席),前排座位坐满后依次列席。

2.4 会议及学习期间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设置在无声状态,不得吃零食、抽烟、私聊、起哄。确需会议期间外出,应保持会场安静状态。

2.5 学习期间如有疑问或问题时,应向授课人员举手或报告,得到允许时再行提问。

2.6 会议及学习期间,如需鼓掌或喝彩时,声音应响亮有力,结束干脆一致。

2.7 会议或学习开始前,带队人员应主动向组织者汇报人员到位情况,示意会议或学习开始与否;会议或学习结束后,全体人员应起立欢送上级领导、授课人员离开主席台或讲台后方可依次退出会场。

3 内务管理

3.1 办公区及宿舍

1) 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2) 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后勤报修,确保日常工作照常开展。

3)办公室及宿舍要经常打扫,保持卫生标准。室内做到窗明地净、墙壁无尘、物见本色、清洁整齐。

4) 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床下无脏烂杂物,室内无蚊蝇、无臭虫。被子要叠成豆腐块,茶具、洗漱用具、鞋帽应统一摆放成一条线或入柜。

5) 绿化责任区要做到无杂草、无积水,有计划地绿化美化环境,创造舒适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6) 个人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常洗澡理发,衣服、被褥常洗晒,按规定统一着装,并经常保持整洁。

3.2装备室

1) 库室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保持卫生干净,设备存放整齐,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出入库要有记录。

2) 所有装备必须达到大队制定的《救护大队技术装备管理办法》技术标准。

3) 一般装备每月检查一次,大型装备每季度试验一次,使之达到技术标准,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

4) 中队及小队的各种仪器装备要分工到人,统一保管,要做到全、亮、准、尖、利、稳。

5) 仪器装备抽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存档,以便了解小队及个人日常管理水平及抽查后工作情况。

4 集体活动

4.1 集体活动期间,要时刻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确需离开场地应请假或告知同行人员。

4.2 外出预防性安全检查或联合其他单位检查时,应着制服,穿黑皮鞋,树立良好形象,杜绝吃拿卡要等一切不正之风。

4.3 集体外出需乘车时,同事之间应主动向老、弱、病让座,体现优良传统,弘扬和谐之风。

4.4 外出演练期间,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庄稼,偷盗群众农畜物资。

4.5 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不得随意光膀子或做有损救护队员形象的事情。

4.6 集体活动如有上级领导、公司领导或其他单位领导带队时,应努力做好协调关系、礼节礼貌。

4.7 集体劳动时,应统一休息、统一就餐或饮水。不需要劳动时,劳动物品应归集一起、分类摆放、整齐划一。

4.8 集体就餐时,不得酗酒。提倡勤俭节约,不得随意喧哗、大声喊叫、起哄。

4.9 单个分队、小队、中队等集体活动,着统一服装时,必须整队,行进时须有口号。

5 抢险救灾及迎接检查

5.1 抢险救灾期间,应统一着单位配发的战斗服或服饰。

5.2 一起行动听指挥,指挥员下达命令时,应仔细听记,领取任务后,行动要迅速、果断,处理问题要冷静。

5.3 领取任务后,应及时反馈指挥员回答“是”,并跑步赶往指定地点。

5.4 抢险救灾、演练需乘车时,应保留前排至少2个座位给正副指挥员,便于指挥员之间沟通,任何人不得无理由打断指挥员谈话或给予谈话评价。

5.5 抢险救灾休息、上级领导检查时,所有仪器装备需放到面前时,应整齐划一。左手边摆放呼吸器,口具端朝前;右手边摆放个人防护用品,能直立的直立,不能直立的平放;带刃、尖的器具,尖刃朝里,距呼吸器口具端不少于20cm。

5.6 佩戴装备外出时,不得嬉笑打闹、拥挤、随意打开别人装备或故意损坏别人的装备物品。

5.7向指挥员或领导汇报时,内容要清晰明了,言简意赅,不穿鞋戴帽、不弄虚作假。

5.8 与其他单位联合抢险时,应加强沟通,对方下达或委托的任务要及时向带队指挥员汇报。

6 门卫

6.1 前勤指战员担任门卫值班员时,值班期间不得睡觉,夜间不得关灯,每次交接班内容包括门岗室内、室外周边卫生、各类记录、当班未进出车辆等内容。

6.2 门卫值班员应时刻保持良好形象,必须按季节着制式服装并保持整洁,戴帽子,穿黑色皮鞋,夏季着半截袖、春秋季着衬衣时只开第一粒纽扣,着外套时衬衣必须打黑色领带,着外套时扎外腰带、棉大衣时扣纽扣。

6.3 门卫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岗位时,要告知小队长安排临时人员替岗,替岗人员着装必须符合第6.2条。

6.4 门卫值班员接班后,应及时了解当日大队值班领导通讯方式,并设置快捷键。有上级领导来队查岗、突击检查时,在做好临时接待工作车辆进入大院后,应及时通过对讲电话告知电话值班室,然后通知值班领导(上班期间通知大队长,其他时间通知大队值班领导)、值班中队、备班中队。

6.5 门卫值班员应会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你好、请问你找哪位,请到这边做一下登记、请问你有什么事、请问你和他提前联系了么、请你先和他联系一下好么、请你把车停在__处、对不起__领导不在有什么需要我转告的、欢迎你下次再来等。门卫值班员对以下情况行举手礼:单位内部车辆进出、集体进出的分队、着制服的内部人员、进出单位的上级领导及车辆、兄弟单位着制服的人员及车辆。

6.6 任何人不许在门岗逗留、闲谈;门卫值班员在值班室内杜绝一切娱乐活动,不得玩手机、听音乐、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6.7 每日早晚班车出入前门卫值班员必须提前开启大门站立在大门处,对进出的班车行举手礼。班车或领导车辆进出后,及时关闭大门。

6.8 如来宾因工作需要找大队领导或有关单位,门卫值班员应首先请来宾亲自给大队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打电话,如同意接见,门卫值班员用来宾电话落实后方可登记进入。如来宾不知道大队领导或有关单位电话,门卫值班员首先询问来宾姓名、工作单位,然后通知电话值班室,由电话值班员负责联系,经同意后,再通知门岗登记进入。

6.9 队内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和值班期间不会私客,确有急事的,由本队人员到门岗会见,客人必须进队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6.10 如来访人员无理取闹,门卫值班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电话通知值班中队长,由值班中队组织人员进行合理劝阻。

6.11 门卫值班员对外来人员、进出车辆必须登记,非工作时间有情况及时向中队值班领导汇报。领导到岗巡视时应报告,报告词内容为:“报告:我是_中队队员___, 现在担任门卫值班员工作,请领导指示”。

6.12 外来车辆(包括员工私家车辆)进出要进行现场检验,外出物品要有出门证件(证件上必须注明与外出物品对应的物品名称、数量,并有单位公章和单位领导签字),经检查无误后进行登记;工作(包括值班)期间本单位人员进出大门必须持有单位公章和单位领导签字的出门证并进行登记。

6.13 单位大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听到预备警铃后,门卫应迅速使用遥控钥匙开启当值、副值车库门及单位大门,然后到值班车库门前集结;如遇停电,门卫应迅速打开大门的离合器,并将大门推开后到值班车库门前集结。

7 电话值班员管理规定

7.1 前勤指战员担任电话值班员时,应熟知电话值班员职责及岗位标准,并时刻保持两2人在岗。

7.2 电话值班室人员应时刻保持良好形象,必须按季节着制式服装并保持整洁,戴帽子,穿黑色皮鞋,夏季着半截袖、春秋季着衬衣时只开第一粒纽扣,着外套时打黑色领带。

7.3 电话响两声后,应立即接听,并对重要通知和来电做详细记录,值班室不得有闲杂人员逗留。非值班室人员不得使用值班电话,非外部来电时,值班电话占线不得超过两分钟。

7.4 任何情况下,值班室应有1名值班员整装留守调度台前,对巡视的各级领导描述岗位工作情况,报告词为:“报告:我是_中队队员___, 现在担任电话值班员工作,请领导指示”。另一名值班员应时刻保持坐姿,并对巡视情况做详细记录。

7.5 值班室应时刻保持通风、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划一,按时分类发放报纸杂志。

7.6 电话值班室杜绝一切娱乐活动、不得玩手机、电脑等,工作时间不得看电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夜间值班应有1名人员在调度台前观察各监视点,队内监视屏幕每日12:00~17:00关闭,其他时间开启。

7.7 所有重要来电、来信、来函必须当面通知到人。

7.8 电话值班员应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包括值班室卫生、上班工作情况、未完成事宜、大队及领导交办的临时事宜和事项。

8 仪容

8.1着队服在室外执行任务时,应当戴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8.2除重要活动和岗位、执勤外,着队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8.3着队服时应当穿黑色皮鞋;在实验室等特殊场所,需穿具有特殊功能的工作用鞋时,不得赤脚穿鞋;

8.4着队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8.5队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8.6救护队员工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8.7不得将队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8.8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队服作便服穿着;

8.9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8.10救护队员工头发应当整洁。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救护队员工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8.11救护队员工不得纹身。着队服时,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9 举止

9.1救护队员工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9.2救护队员工参加_、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9.3救护队员工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救护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9.4救护队员工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9.5救护队员工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_和迷信活动。

9.6救护队员工工作或待机期间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各类装备。

9.7救护队员工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_、_、_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_。

9.8救护队员工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9.9救护队员工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9.10救护队员工给报刊、杂志等提供救护队员工肖像,着队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救护队和救护队员工形象。

9.11救护队员工不得着队服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救护队员工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9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矿山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5.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22-4-15

第12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__矿。

2 具体内容

2.1 安全奖励

2.1.1对举报违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2.1.2处理和解决了较大的事故隐患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2.1.3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及抢救伤员的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2.1.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2.1.5实现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安全津贴。

2.1.6每季度班组验收的优秀班组(95分以上)给予500元/班奖励。

2.1.7每季度实现无违章班组的给予500元奖励。

2.1.8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给予300元/人奖励

2.1.9对年终评比获得安全先进的作业区、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额待定。

2.2事故考核

2.2.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2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险肇事故:否决事故单位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5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2.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单位2000元,事故班长在作业区做检查。

2.2.4轻伤事故: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和书记、作业区安全员各500元,作业长在全矿管理人员会议做书面检查;主要责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班组安全员2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元;考核事故单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

2.2.5重伤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3000元,作业区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作业长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考核事故主要责任人3000元,次要责任人2000元;考核作业区安全员2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1500元;事故班长1000元,班组安全员500元,安全互保对子5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6000元;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500,机关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6000元;作业区安全员5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长3000元;班组安全员20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20000元;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办考核3000元;机关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2.8 以上事故矿长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2.2.9外来用工发生工亡事故的,按宏兴股份公司《2022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0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按宏兴股份公司《2022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1新鉴定出职业病的,对相关人员按重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2一年内重复事故对作业区相关人员加倍考核。

2.3管理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失管、失控导致发生事故经济处罚。

2.3.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事故单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3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3.2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术人员1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5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4轻伤事故: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3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2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000。

2.3.5重伤事故: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3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办2000。

2.3.6工亡事故:作业长和书记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6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办考核5000元。

2.4目标指标考核

2.4.1工伤事故按以上考核办法考核。

2.4.2岗位粉尘合格率未达标,考核主管作业区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尘设备无法开动或未开动造成粉尘浓度超标,考核生产科和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3安全标准化班组不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

2.4.4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没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险源受控率、隐患整治与受控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标,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安全科长及主管人员500元。

2.5基础管理考核

2.5.1作业区必须建立安全考核细则,否则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

2.5.2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 “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的。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300元。

2.5.3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作业区每周、班组每日安全自检自查,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100元。

2.5.4 被查出现场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问题,每项考核作业区200元; 作业区隐患整改不及时,每项考核作业区100元。

2.5.5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能达标,考核作业区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计划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7未执行检修挂牌制、停送电制和较大检修安全措施审批制的。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8作业区安全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作业区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危险预知等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考核200元,并责令停工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2.5.10班组的安全基础工作未能达标。考核:

(1)班组安全记录、企管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书面的班组安全考试,未及时组织安全教育,考核班组长100元/次;教育内容少于5题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卷纸没有及时批阅,考核班组长100元;班组成员未按班组要求参加教育,考核责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转岗工人以及班组成员连续30天没有上班的复工人员,必须经过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安排上岗,考核班组长300元。

(4) 安全检查:班组各成员应加强日常岗位点检确认,做到每日一检一记,尤其对机具、机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要害部位,必须认真点检确认并记录清楚。否则考核点检责任人100元;因点检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违章违规考核处理。

(5)隐患整改:班组各成员必须做好隐患整改和登记工作,对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如开关盖不全,接地线不连接,用铜丝代替保险、电焊机二次线无接线盒等),考核300元/项;对检查出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考核100元/项。

(6)互保联保:实行安全互保,互保对象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一项未做到考核班组长及责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四落实”工作未达到要求,记录不认真,考核班组长100元;职工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工论处、其他行为按违章论处。

(8)安全交底:班组长在班前会及施工前要认真组织安全措施交底。没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认真100元。

2.5.11矿组织的月综合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管理人员考核500元/次,检查未查出问题的考核500元/次。

2.5.12矿月综合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考核100元/项。

2.6 现场管理考核

2.6.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班长、值班长(以下简称值日长)必须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须在班前对本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岗位工要做好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无班前、班后会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考核200元,记录不清100元,检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问题,而交接班记录中无记录,考核责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长、岗位人员必须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对现场和设备全面的检查确认,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当班没有处理完毕的交下班处理。无记录或记录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处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长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对本班的生产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稳定、均匀地组织当班的生产。因生产组织混乱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考核300元。

2.6.4值日长要随时检查督促当班人员遵章守纪、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值日长对违章不制止或有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500元。

2.6.5临边和危险作业时值日长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确认。否则考核200元。

2.6.6对上级安排的当日当班安全工作,必须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则考核200元。

2.6.7值日长对岗位工反映的安全问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安排解决,否则考核200元。

2.6.8值日长安排处理突发生产、设备事故时,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和安全程序进行。处理不当考核300元。

2.6.9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车辆、机电设备、天气条件等突发异常,不能继续正常生产、工作时,值日长必须安排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否则按违章指挥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种人员交叉作业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三不伤害”和“四个互相”。现场指挥作业的“摊长”一定要保证安全作业的局面,无“摊长”考核班组长200元;作业现场混乱考核“摊长”200,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1除尘设备故障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设备管理责任人500元;除尘设备完好不开动或降尘措施不落实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操作人员200元及作业区领导500元。

2.6.12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装置)的,考核负责人200元,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对象不明确,没有条件实现互保联保的岗位人员未定时向值班人员联系汇报的。考核100元。

2.6.14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除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发出指令或事故现场没有确认,不得私做主张进行处理。否则考核500元。

2.6.15发现一次群体违章行为或严重违章指挥的现象时,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责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个职工每项操作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禁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违章按《西沟矿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6.17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均按严重违章行为考核。

2.6.18违章人员必须停工接受矿级一天以上的学习教育,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2.7其它

2.7.1 在专项安全活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等)期间,安全考核将加倍。

2.7.2 本考核的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增补。

2.7.3所有考核一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科。

矿山管理办法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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