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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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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管理办法

第1篇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

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

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

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

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

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第2篇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抓规范、监管抓创新、培训抓普及、安全抓质量”的思路,根据矿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推动我矿持续健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制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与考核管理办法:

一、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人员人手一本,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及井下人员领到手册后必须认真学习,前期重点掌握内页入井安全知识。

二、手册必须爱惜、爱护,不得乱图乱画,撕页等现象。如有遗失罚款50元。

三、抽考范围:从第一题至二十八道题。前期每10天考两道题,依次开始。轮考完后进入二十八道题抽考检查。

四、抽查考试时,安监站和培训中心各派一名人员到井口或者到队组进行抽查考试。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100元;井下职工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30元。

五、考核管理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每各10天进行一次抽考检查。

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22年3月26日

第3篇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管理,规范行为,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制度

1. 招录入矿的新工人由劳资科派专人持花名册,送职工学校参加岗前培训。

2. 职工学校安排一名专职教师负责新工人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工人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培训内容执行《新工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 培训期间由职工学校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将出勤情况转到其所在单位,作为记工开支的依据。培训后未上班的不支付学习期间工资。

4. 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职工学校开具上岗通知单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使新工人掌握井下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签定师徒合同。新工人在师傅的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5. 私自安排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上岗,及培训后没有上班而支付学习期间工资的单位,一经查出,每人次对该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未经培训的新工人立即停止工作,到职工学校接受培训。

6. 实习期内区队发现新工人不能胜任井下工作的,立即停止工作,并上报劳资科。

7.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前培训。

二、在岗职工培训制度

1. 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职工学校根据基层单位需求,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基层单位按计划选派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培训中心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及复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 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按计划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在岗职工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职工学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各项培训。

4. 在岗职工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年度全员安全培训,各单位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无故不参加培训者罚款100元,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罚款50元。

5.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由区(科)组织相关人员,结合职工学校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区(科)、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我矿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及安全意识,根据集团公司、矿、区(科)、班组“四级”培训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实行“周二技术学习”、“周五安全活动”、“班前会”、“班后会”等教育形式,坚持“每日一题、一月一考”的培训制度。并及时将本人签字的考试成绩表及试卷送交职工学校,统一建档保存。

(一)区(科)级培训

1. 具体要求

⑴ 每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工种等。

⑵ 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制度,做到有利于提高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⑶ 为便于职工学习,提高培训质量,各区(科)技术员每月要编制一定数量的学习参考题,发放给职工,做到人手一份。

⑷ 各区(科)培训所需教材,要提前与职工学校联系,便于统一购置。

⑸ 培训期间,要做到讲课有教案,学习有笔记。

2. 区(科)党政正职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日常工作。

3.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有利于本单位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素质提高。

4. 各单位要对职工学习出勤和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职工工资挂钩。

5. 安监科、职工学校对基层单位“每日一题、一月一考”和周二技术学习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抽查二次,对差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干部绩效考核2至5分扣罚。

6. 如职工学校安排的培训与周二技术学习、周五安全活动时间重叠,参加职工学校组织的培训(大型活动除外)。

(二)班组级培训

1. 班组长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2. 主要学习内容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岗位安全操作标准、岗位责任制。

3. 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督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并与其工资挂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每日一题、一月一考”制度

1.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以区(科)为单位组织进行,区(科)正职为本单位责任人。

2.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的主要内容是岗位应知应会、基本操作技能、《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灾害防治、自救互救等。

3. 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试卷命题、印制、批阅及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4. “每日一题”由技术员在每月1日前编制完成,并提前公布,供职工提前学习。

5. “每日一题”由当班值班人员利用班前会,根据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必须做到学一题、会一题,并做好记录,保证学习质量。

6. “一月一考”由各单位主管培训的技术负责。利用周二技术学习日,采用书面答题的方式组织职工考试,考试内容为每日一题。

7.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试题库的命题和编辑要分专业进行,结合当月安全生产重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

8. 职工学校不定期对各单位“每日一题,一月一考”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

四、优秀学员评选及奖励

职工学校对每期参加培训的学员,分别依据学习成绩、学习表现两个方面,对学员进行综合评比。50人以下的培训班,评选出1-2名优秀学员;50人以上的培训班,按3-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员评选条件:综合考试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4篇 职工餐厅管理办法

职工餐厅管理办法

为加强__职工餐厅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餐厅岗位设置

(一)职工餐厅下设办公室,设餐厅管理员、会计(兼保管员)、出纳(兼采购员)各1名。

(二)餐厅灶间设厨师2名,服务员3名。

(三)职工代表5名。

二、餐厅管理规定

(一)就餐办法。

1、餐厅办公室制作餐卡,各单位根据用餐人员数量自行领购。

2、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中午必须回职工餐厅就餐,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原因,以便餐厅合理安排用餐数量。

3、就餐时统一使用餐厅托盘,自选饭菜。

4、就餐者持餐卡先划卡后领取饭菜。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准在本餐厅就餐。

6、除集体加班外,公休日一般不安排就餐。

(二)就餐时间。

1、餐厅开饭时间为中午12:00-12:30,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

2、因公不能按时就餐者,应提前通知餐厅留饭。

(三)就餐人员十项守则

1、就餐人员应尊重餐厅工作人员的劳动,做到文明就餐。

2、就餐人员必须到餐厅就餐,不得将食品带到办公楼内用餐。

3、就餐人员应自觉服从餐厅人员的管理。

4、餐厅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

5、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及公物,饭菜及餐具不得带出餐厅,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6、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插号,不得将餐卡转借他人使用。

7、讲究卫生,自觉保持餐厅的整洁,不得将饭菜汤等洒泼在餐桌、椅、地上,残余饭菜应倒入指定的容器里,餐具放在指定的存放处,做到人走桌地两净。

8、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根据个人饭量领取饭菜,不得少吃多要。

9、餐厅内严禁酗酒。

10、用餐后不得在餐厅内长时间逗留。

(四)餐厅工作人员十项守则

1、餐厅工作人员按岗位分工进行工作,做到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团结一致,搞好协作。

2、餐厅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3、工作人员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餐厅主副食品,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直至辞退。

4、餐厅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

5、餐厅工作人员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岗。

6、应保证准时开饭,并在开饭五分钟前做好一切准备。

7、在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8、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惜餐厅用具、设备。

9、监督用餐人员是否存在浪费等行为,敢于制止并向管理员汇报。

10、餐厅工作人员在职工开饭后用餐,用餐完毕要马上整理卫生。

三、餐厅管理方式

1、职工餐厅实行专人负责,民主管理,餐厅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饭菜质量,降低伙食成本。

2、餐厅管理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采购材料入库前,保管员必须验收,履行签字入库手续。入库后要加强保管,分类存放、分类记帐;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发货制度,保管员凭厨房领料单发货,由保管员和领料员两人签字出库。

4、认真贯彻《卫生食品法》,把好病从口入关,生食和熟食分开,食品和原料分开,防止污染,防止肠道传染病,杜_物中毒的发生。

5、广泛征求意见,每周订一次食谱,按照食谱调剂伙食,要经常变更饭菜花样,搞好主食和副食的搭配,保证干部职工吃饱吃好。

6、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非伙房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禁止传染病者入内。

四、财务核算规定

1、餐厅办公室要加强餐厅的经济核算管理。

2、财会人员应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簿及原始凭证。

3、应建立健全库存物品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不准有帐外物品。

五、卫生管理规定

1、健全卫生制度。餐厅工作人员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2、地面、墙面、天棚、烟罩、门窗、工作台、用具保持洁净,无灰尘、无蛛网、无污染。

3、严格厨房卫生要求,按规定卫生标准执行。

4、食品按“四隔离”要求存放,严格交叉污染。灶间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5、禁止加工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

6、垃圾要入桶盖好,及时清理外运。

7、积极消灭四害,及时喷药、拍打,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虫害。

8、工作时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常洗常换保持洁净,禁止穿拖鞋。

9、从业人员不准留长发、带戒指、染指甲。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10、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

六、库房管理规定

1、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领料完毕后,领料人应立即离开库房。

2、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有毒物品。

3、一切出入库的物品,都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5、库房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库房内的物品不准私自外借和私自送人。

6、库房的钥匙由保管员妥善保管,不准随意交给他人。

7、库房内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8、库房应经常性的进行除虫、灭鼠工作,以保证库存物品不生虫,无鼠害。

9、库房的各房间应配齐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

10、库房每月盘点清库一次。

七、岗位职责

(一)餐厅管理员岗位职责

餐厅管理员在办公室领导下,全面负责餐厅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餐厅工作计划,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指导、督查餐厅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组织餐厅工作人员本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餐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的措施标准。

4、全面负责餐厅的食品卫生及工作间卫生的管理监督。

5、负责餐厅的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

6、负责伙食调剂,审定食谱及接待工作。

7、负责市场调查,对采购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8、负责拟定炊事设备、设施的添置和更新改造计划。

9、协调餐厅各环节的工作,妥善解决和处理各种矛盾,维护餐厅人员的团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餐厅会计岗位职责

餐厅会计在餐厅管理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餐厅的财务工作。

2、负责餐厅的资金管理,成本核算。

3、按期提供餐厅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报表。

4、负责餐厅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资产,每月盘库。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餐厅出纳岗位职责

1、在餐厅管理员的领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餐厅的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2、负责将餐厅应收的款项收款入帐。

3、负责支付各项餐厅应支付的款项。

4、负责审核发票、入库单的正确与否。

5、负责餐厅的现金保管和安全工作。

6、负责餐厅的考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采购员岗位职责

1、根据采购计划或主管领导的安排,做好主、副食品、调味品、炊具、什品的采购工作,及时采购回所需物品、原材料。

2、熟悉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拒绝采购发霉、变质、腐烂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原材料。

3、搞好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货源渠道,保证所购物品及原材料质优价廉。

4、采购的物品及原材料必须当天填好入库单,交保管员验收入库。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手续完善,结算及时准确。

6、积极参与餐厅管理,主动提供市场信息,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化的采购建议。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保管员岗位职责

1、对采购的食品及各种原材料做好验收入库,需过秤的要过称,需计件的要核对清楚。

2、库内食品及原材料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标记明显,建立原材料进出帐簿,保证帐实相符。

3、同类材料凭领料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发料工作。

4、库内常备食品、原材料储备有定额,及时做好申购计划。

5、要加强所存食品、原材料的管理,确保不生虫、不霉变,防止腐烂变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定期做好物资清点。

7、不得擅自存放个人物品。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服务员岗位职责

1、服务员必须具备正确的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仪容仪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接待能力。

2、每天餐前必须将餐厅的桌椅、地面等擦洗干净,无灰尘杂物,餐具要进行全面消毒洗刷。

3、就餐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卫生。

4、下班前检查是否关闭水龙、电源等,并整理好所有用具。

第5篇 _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__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____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鼓励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为鼓励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

二、报考

第四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

第七条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

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励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学籍管理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应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将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等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学习的职工在学习结束并取得各类证书后、参加考试的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各类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四、在职学习

第十三条在职学习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或考试。学校鼓励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各类学习的学杂费、参加各类考试的考试费和资料费等一律由个人负担。

2、参加外地院校函授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在外地面授的往返车船费(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面授期间住宿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超过自负,凭发票报销。

3、在职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前提。为鼓励学习,职工参加学习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可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不得移做他用,不补休、不累计、不倒休。

在职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职称、技术等级、资质、资格等考试的职工,集中考试前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可视工作情况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

4、参加在职学习考试期间,考试时间及往返在途时间,计入出勤。

第十五条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在学习结束并获相应的国家承认学历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励。标准为:

专科毕业:1200元;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1800元;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2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3000元;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8000元;研究生毕业和硕士学位:1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及以上者,其费用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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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组织学历进修班,为鼓励职工参加,可按略高于上述相应标准的原则,对参加职工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进修班的职工,不再享受上述自学成才奖励。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第二职称考试、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各类资格、资质、技术等级考试,并符合“双师”条件的,在通过以下规定级别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标准为:

1、经济类或其它公共专业中级职称:500元;

2、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500元;三级:1000元。

3、资格资质: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微软认证工程师等:报销考试费,奖励1000元。

其它资格、资质、技术等级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自学成才奖励”的职工,须持有相关证明,并填写《自学成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人事部门,奖励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发放。

五、脱产学习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从严控制对脱产进修的审批,对进修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职工,以鼓励业余学习为主,一般不允许脱产学习。要慎重处理职工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对于报名参加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如教育厅计划内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职工,原则上必须是一线教师,其所进修学习的专业必须是学校的重点专业或学校急需的专业。是否批准其申请,要由学校根据当时的教学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经学校研究批准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职工,由本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协议(需经过公证),保证毕业后返校工作,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其学杂费暂由本人负担,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由学校凭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报销标准参照自学成才相应标准执行。

2、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所有关系。工资停发,待返校工作后,再补发学习期间本人工资。学校的津贴、福利及本人误餐费等不再享受。

3、每年寒暑假各报销一次由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本人拒绝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工作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待遇。自离校之日起,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所有关系并停发本人工资。

第二十条对于经学校统一研究批准,通过了在职脱产研究生统一考试,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职工,对于经学校统一研究批准,通过了在职脱产研究生统一考试,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职工,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其学杂费暂由本人负担,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由学校凭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报销标准参照自学成才相应标准执行。

2、脱产学习期间,本人工资照发。停发本人误餐费,待返校工作后,再补发学习期间本人误餐费。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的津贴、福利等。

3、寒暑假各报销一次由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一条在职脱产研究生,脱产学习期以后,应尽快返回工作岗位。返校后要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准备个人的论文及社会实践。

六、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授课或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到外地短期脱产培训或进修,按在岗对待。学费和资料费由学校报销,职工除享受正常工资、误餐费以外,还享受坐班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外出脱产短期培训或进修,按财政厅有关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标准为:进修时间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每人每天2元;半年到一年(含一年)的,每人每天1.5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1元。

第二十四条职工外出脱产短期培训或进修,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半年报销一次由进修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提高学历已享受过“自学成才奖励”的,经学校批准又参加学习并取得更高层次学历或学位者,可再次申请“自学成才奖励”。但只能享受不同档次奖励标准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不能以影响工作为代价(脱产学习及培训除外),各科室应统筹安排,努力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至影响整个工作。

第二十七条新调入职工(含复转军人)调入(复转)前已经在学,调入(复转)后要求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经学校研究同意、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未经批准入学人员对待。

第二十八条凡在学期间要求调出的职工,学校不承担其学习费用,已承担的部分要全部退回。

第二十九条凡在校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并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奖励和补贴的,从享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出学校。如本人坚持调出,应退还原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含脱产学习人员脱产期间本人工资、误餐等)。

第三十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正常学习完而未能取得相应的证书、资格等,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或奖励,已享受的要全部退回。

第三十一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学完的,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外,要退回已由学校承担的各类待遇和奖励费用。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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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sp;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以原规定为依据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改为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报名考试或已入学的,仍享受原办法规定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人事科。

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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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

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考勤规定

2.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

2.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打卡制。

2.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3.2员工上下班需打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100元罚款;

2.3.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书》,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由授权领导签字,报公司考勤员留存;

2.3.4公司考勤员:人事专干、文员;

2.3.5迟到早退的处罚:

考虑公司办公地点比较偏远,目前公交车不太方便,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十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必须对考勤员说明迟到原因,但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口头指导一次;每月累计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标准扣罚。

总经理级:200元/次

部门经理级:150元/次

部门主管级:100元/次

部门专员级:50元/次

部门文员级:40元/次

员工级:30元/次

2.4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未办请假手续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的70%,并给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2.5.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5.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2.5.4超过1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2.5.5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2.5.6旷工的处罚:按照月薪资标准÷28÷8×旷工时数×300%扣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的规定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1员工因事、病、婚、丧、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3请假报批程序:

3.3.1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填制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报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3.3.2请假二天以上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4.假期计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部门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4.1.2公司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

4.1.3公司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4.1.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

4.2病假

4.2.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时,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病休可以免附诊断证明;

4.2.2员工连续病休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三个月时,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福利照发,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4.2.4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须凭医院住院证明或医师病假建议请假,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4.2.5长期病休人员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4.3年假

4.3.1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年假遇节假及公休顺延。

4.3.2年假标准: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在当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无年假。

4.4公伤假

4.4.1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需休息时,须持省级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公司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否则,病休一律无效;

4.4.2公伤假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婚假

4.5.1员工请婚假必须凭本人的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进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4.5.2员工婚假为七天,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4.5.3员工请婚假需连续一次申请完;

4.5.4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

4.6产假

4.6.1员工本人分娩凭医院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准假。

4.6.2员工配偶分娩凭医院证明,准假3天;

4.6.3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或死产,凭医院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假;

4.6.4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丧假

4.7.1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包括:父母(养、继)、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员工旁系亲属丧亡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员工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4丧假需凭相关死亡证明。

5.加班的规定:

5.1加班申请——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经理(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5.2加班时数——原则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许超过16小时。

5.3申请调休——对于加班的员工,可以视情况安排员工调休。(调休限三个月内有效,倒休申请单上需注明冲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资:

凡员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5.4.1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_小时工资_150%;员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20.92/8。

5.4.2周六、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周六、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_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_300%

5.4.3加班工资月核发天数:全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并需以“加班申请单”和考勤卡为依据,没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计为加班。

6.附则:本规定由人资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员工上下班时间,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每周6个工作日,根据员工工种和所担负的任务,公司各部门视情安排、调整所属员工轮休。

第三条 朝霞营业厅、百灵营业厅实行两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时至下午5时;晚班自上午11时至晚上8时。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朝霞营业厅,百灵营业厅,公司财务部,电脑、空调事业部所

属员工,统一到总经理办公室签到。办公室员工每天上、下班签到四次。营业厅早班员工每天上、下班签到两次;晚班员工上午11点签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营业厅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六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不许弄虚作假,找人代签到或替其他人签到,一经发现,扣发代签人半天工资,当事人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1~10分钟内签到出勤者,视为迟到;10分钟后签到出勤者视为旷工半天;当月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旷工一天。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视为早退;员工早退或下班时间不签到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先到公司签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总经办批准,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需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休假(轮休)应提前申请,填写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批准,交总经办备案,作为考勤依据,否则,以未签到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提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讲究工作效率;确因公司需

要或任务紧迫,员工放弃休假,视为加班。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门备案,作为考勤和计发工资的依据。加班薪酬的计发,参见《薪酬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员工在下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出勤,以双薪计发工资: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第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事假、病假期间不计发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出勤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嘉祥、汶上三联商场,嘉祥工业园,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和薪酬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_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__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意见稿)

__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是我县工会组织实践“____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密切工会组织与广大职工的血肉联系,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与困难职工联心,与社会各界联手,直接解决职工存在的突出总的社会性救助服务机构,在县总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 服务宗旨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 主要职责

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服务,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为特困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三、 援助范围

1、 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指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布破产的企业。这些企业中,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能按规定发放,致使多数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下岗、失业职工中再就业难的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人员。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无职业状态,有就业要求的职工。在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中,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技能较低、再就业十分艰难、缺乏稳定的劳动收入,致使家庭生产普遍困难的职工。

3、劳动安全卫生无保障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是指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噪音等工业卫生指标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下长期工作的职工。

4、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职工

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直接影响到职工的身心健康;肆意辱骂、体罚职工,甚至集体搜身、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限制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扣押身份证,收取抵押金,不许职工自由出入,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定期召开职代会,不开展签定集体合同、平等协商,职工的民主审议权、民主建议权、民主决定权和民主评议权不落实,导致民主渠道不畅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五、援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技能培训

1、开展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为各机关罢休及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和岗前培训提供服务,为求职者提供服务。

2、用工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和岗前培训的,要填写《用工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情况。

3、求职者要求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的,要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培训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4、中介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收取。

5、对持《劳动模范》证件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培训;对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培训费予以优惠。

6、开展劳务市场调查,了解和收信用工信息,拓宽再就业渠道。

(二)信访接待

1、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耐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来信来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记录清楚、处理情况归档。

2、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要依据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解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

3、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对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办。重大_情况要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以便得到及时稳妥处理。

4、对职工的申诉、控告、检举严格保密。

5、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反馈制度,确保信访有答复。

(三)法律援助

1、援助事项

①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②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2、援助对象

上诉到县法院或县劳动争议仲裁和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

3、援助方式

①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4、援助程序

①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出据材料等;

③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开展法律援助。

(四)生活救助

1、救助范围及对象

县内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殊困难职工,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要求生活救助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持本单位工会证明,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①职工及其家庭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

②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药费收据)。

③由于生活困难而造成子女辍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或持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④双职工同时下岗,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生活遭到困难的。

3、为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尚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六、资金来源

1、社会捐助。在广泛发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在旬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困难职工奉献爱心。拟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捐助活动,筹措一定资金。

2、政府拨款。县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的“困难职工救助款”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3、工会自筹。县总工会每年从本级工会经费中筹措一点资金。

七、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接受年度审计监督。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的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

八、组织领导

__“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立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总工会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和国税局、__烟厂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__县“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第8篇 煤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步形成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和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安全绩效考核采取12分制办法,既每一名职工的原始安全绩效考核分数底数为12分。采取扣分制进行考核,最低为0分。

第三条:考核结果按考核分数高低分为7级,既:特差(2分以下,包括2分)、差(4分以下,包括4分)、较差(6分以下,包括6分)、一般(7分以下,包括7分)、较好(8分以下,包括8分)、好(10分以下,包括10分)、优秀(10分以上)。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2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表现,已完全不适应本职岗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按试用职工对待的处罚。

2、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4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还不适应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半年,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半年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3、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6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三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4、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7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表现,基本能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还有一定的差距,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一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5、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10分以下的职工,取消本人的年终评模评先资格。

第五条、考核标准:

职工安全绩效考核从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一次扣1分

2、本职工作:工作不负责或失职一次扣2分

3、安全培训:补考一次扣1分

4、矿规矿纪:违反一次扣1分

5、“三违行为”:出现一次一般三违扣2分,严重三违扣3分

第六条、安监科将建立职工安全绩效考核卡,每月对在考核中被扣分的职工进行公布。

第七条、对于职工的处罚决定安监科将已通知形式告知本人,在通知办理处罚手续的规定期限内本人必须按时到安监科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人员,扣本人绩效考核分数1分。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以外,其安全绩效分数可以加2~4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基础分。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3、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4、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者;

5、对其它人员的三违行为和其它有损矿上利益的行为能积极制止和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

第八条、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单独执行,违章处罚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zz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全部提供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

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

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因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安排者;

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调整;

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鼓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教工周转房最长租住期限为四年。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调离学校的;

2.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

3.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十六条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后勤管理处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教职工周转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区,工作地点变动后,其租住地点可申请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由于学校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原则上单身职工和单职工按床位租住,双职工按一房一厅租住,每人租住面积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毕业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每人租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具体视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计分规则参照广中医后[2002]4号文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租住教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按广州市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积)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租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需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每次延长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第二十二条租住期限届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合租房按每人均摊面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自交费人员由财务处负责收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煤气、冷气、电话、网络、电视、保安、清洁、物业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校方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条件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的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条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

。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事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除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在退回周转房时,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九章租住纪律

第三十四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按以下办法给予罚款:集体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单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罚款总额:集体宿舍每床位不超过10000元;单房不超过15000元;套房不超过20000元。罚款直接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入住学校公有住房或强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时按第三十四条罚款办法给予罚款,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原来已租住学校周转房,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租住新校区住房,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条教职工办理退租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处罚外,对提供周转房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罚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款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房租。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房租的计扣情况。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10篇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职责:

环安课:组织进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人事课:协助环安课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桉。

四、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管理内容

5.1总务部环安课每年对公司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排查并公佈。

释义:环安课每年12月份对全厂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作成“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环安课对“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范副縂)核准,并向全厂公示。

截至07年12月底,公司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岗位清单如附。

5.2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5.2.1上岗前检查:

5.2.1.1人事课应将每批入厰人员名单告知总务部环安课,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释义:

(1)在新进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课及时将员工名册告知环安课,由环安课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体检证明(如附件)。

(2)员工本人在收到体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附二医院)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囘体检报告。以上体检费用先自行支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5.2.1.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释义:

(1)新进员工在入厰时,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人事合同,但确认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在决定录用后,还须补签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原人事合同最后一款建议备注: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性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凴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并由人事课与其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课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桉。

(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凴体检发票于上岗后6个月交单位助理処,经环安课签字后,由单位助理协助至财务部报销。6个月之内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5.2.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释义:

(1)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由环安课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并于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环安课每月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环安课统一请款支付。

(3)员工体检报告,由环安课统一归档备桉。

5.2.3离岗时体检:

5.2.3.1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释义:

(1)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爲离职体检的数据。

(2)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单位主管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如发现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应知会环安课,由环安课出具体检证明,员工本人凴体检证明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先由员工本人支付。

(3)为防止未参加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员工离职单须经环安课签字确认。经环安课签字确认后,于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体检单由环安课存档备桉。

5.2.3.2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释义:

(1)经环安课签字确认,体检合格者,由人事课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单未经环安课确认,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2)经体检合格,予以办理离职的员工,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由人事课于薪资中补发。

5.2.4应急性检查:

5.2.4.1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体检费用参照5.2.1.2处理。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

释义:

(1)员工在进行岗位异动时,由担当单位主管对员工异动岗位进行确认,儅发现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联络环安课出具体检证明,由员工本人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程序参照5.2.1处理。

(2)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体检合格报告附于异动申请单之后,由人事课存档备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

5.2.4.2儅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释义:

(1)党员工疑似患有职业病时,由环安课及担当单位主管陪同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5.3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释义:

(1)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并由环安课及时知会员工本人。主要为在岗期间体检结果的告知。

(2)员工须在体检报告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员工可複印体检报告。

5.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释义:

(1)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爲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

(2)公司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医疗。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5.5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释义:当发现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

5.6环安课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释义: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由环安课建立员工名册,并对体检状况进行纪录。

第11篇 职工活动室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活动室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工活动室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职工活动室管理规定【1】

员工活动室是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而设置的活动场所,供员工学习、娱乐、交流等活动之用,服务对象是全体公司在职员工,

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更好的为员工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开放时间及面向对象

自__年11月20日起

星期一――星期六 11:40-12:40 管理层

星期一、三、五 17:00-21:30 时装分厂

星期二、四、六 17:00-21:30 衬衫分厂

星期日、 8:30-21:30 全体员工

二、地点

公司大厅右侧(原样衣制作室)

三、娱乐项目

台球、乒乓球、飞镖、棋

四、管理规定

1、活动室只面向公司在职员工开放,禁止一切外来人员入内,公司员工出入活动室须出示工作牌,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2、公司委派专人负责活动室的各项管理工作,并负责活动室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及秩序维持工作,

同时,严格控制活动室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3、任何使用活动室的集体或个人,在使用当天必须保证活动室的一切物品不丢失、不损坏,如有丢失或是损坏,则视具体情况由相应的集体或负责人按购价进行赔偿,决不允许将活动室娱乐设施带出活动室,一经查出,按照情节严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4、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墙壁、地面、球案上涂抹乱画,不在室内吸烟、酗酒,不在活动室内进行赌博、结社等违法活动……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使用活动室的权利,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200-500元罚款;

5、台球及乒乓球器材非常昂贵,希望大家能够自觉保护娱乐设施,在台球娱乐时,不准打“跳球”、“扎枪”或其它有损器材设备的举动,严禁对台球桌、乒乓球案磕碰,保持台球桌、乒乓球案、台球杆、台球、台泥的完好无损。

凡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6、任何集体(各部门或分厂)借用活动室举办各种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其活动日的负责人协调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不准擅自占用,违反规定者不准再申请使用活动室,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7、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以上规定,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管理。

职工活动室管理规定【2】

员工活动室是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而设置的活动场所,供员工学习、娱乐、交流等活动之用,服务对象是全体公司在职员工。

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更好的为员工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开放时间及面向对象

自2004年11月20日起

星期一--星期六11:40-12:40管理层

星期一、三、五17:00-21:30时装分厂

星期二、四、六17:00-21:30衬衫分厂

星期日8:30-21:30全体员工

二、地点

公司大厅右侧(原样衣制作室)

三、娱乐项目

台球、乒乓球、飞镖、棋

四、管理规定

1、活动室只面向公司在职员工开放,禁止一切外来人员入内,公司员工出入活动室须出示工作牌,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2、公司委派专人负责活动室的各项管理工作,并负责活动室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及秩序维持工作。

同时,严格控制活动室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3、任何使用活动室的集体或个人,在使用当天必须保证活动室的一切物品不丢失、不损坏,如有丢失或是损坏,则视具体情况由相应的集体或负责人按购价进行赔偿,决不允许将活动室娱乐设施带出活动室,一经查出,按照情节严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4、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墙壁、地面、球案上涂抹乱画,不在室内吸烟、酗酒,不在活动室内进行赌博、结社等违法活动……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使用活动室的权利,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200-500元罚款;

5、台球及乒乓球器材非常昂贵,希望大家能够自觉保护娱乐设施,在台球娱乐时,不准打“跳球”、“扎枪”或其它有损器材设备的举动,严禁对台球桌、乒乓球案磕碰,保持台球桌、乒乓球案、台球杆、台球、台泥的完好无损。

凡损坏者须照价赔偿;6、任何集体(各部门或分厂)借用活动室举办各种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其活动日的负责人协调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不准擅自占用,违反规定者不准再申请使用活动室,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7、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以上规定,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管理。

_________公司

办公室

20__年11月17日

第12篇 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8、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9、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13篇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生病是难免的,以下是小编带来的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1】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1、请假程序:

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

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1)、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

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4)、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5)、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6)、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7)、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8)、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

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9)、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3、长期病休:

(1)、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2)、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3)、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

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4)、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

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

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5)、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6)、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7)、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4、其他规定

(1)、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2)、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5)、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7)、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8)、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9)、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10)、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11)、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原下发的有关病假方面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2】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

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

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

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

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

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

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3】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

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4】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和其它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病假:职工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的假期。

1、申请休病假必须持有本所医务室证明或经本所医务室开据转诊证明指定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以医院急诊为据,急诊假不得超过三天,连续急诊无效。

急诊需在居住地所在区卫生院、医院证明,其它无效。

2、职工在节假、休假、公出期间,发生疾病需要在当地医治,需及时通知所在部门。

回所后,可凭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待遇处理。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视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审核病假证明,在病假条上签字和签定确认的实际病休时间。

申请病假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六个月的还要经由主管所领导批准。

二、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

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三、病假时间的计算:所有实际病休时间累加计算。

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包括星期六和周日)。

四、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但不含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下同。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及十二个月累加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六个月以上的由所统一负担。

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职工病假工资,由本单位负担。

五、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不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七、长期病假的职工,需每满三个月交医务室一份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检查结果,到期不交的,停发工资。

八、确诊身患癌症的职工;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执行第七条。

九、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需提交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检查证明和本人复工申请,由医务室审查,原工作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复工。

病休人员复工应回原工作部门工作。

十、正在享受病休待遇的职工在所外谋取其它职业,或弄虚作假的病休人员,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查实,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享受长期病休的人员,女性职工年满45岁,男性职工年满50岁,需办理正式病退手续。

十二、由所统一发放病休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工资的病休人员由原部门管理。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 职工住宿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住宿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带来的职工住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职工住宿管理规定【1】

一、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1、人员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三、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

四、宿舍统由舍长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月5次以上履行职责不好罚30元)

1、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

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3)、员工身体不适应或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公司。

五、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六、有关宿舍现有的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七、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1、服从舍长管理与监督。

2、室内禁止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违者罚30元)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违者罚20-200元)

4、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5、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地上。

(违者罚5元)

7、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9、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10、夜间最迟应于00:30时前返回宿舍。

11、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2、宿舍卫生由各自住宿人员轮流清洁整理。

(无打扫罚10元)

13、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14、沐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

15、沐浴以20分钟为限。

16、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八、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呈报班组以上会议议处:

1、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7、有偷窃行为者。

九、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查。

十、员工住宿应向警察单位办理流动户口登记(暂住证)。

职工住宿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员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4、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

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

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

(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七、宿舍收费办法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

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

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八、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宿舍入往申请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原住址

身份证号码

进单位时间

年 月 日

任职部门

岗位

申请理由

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综管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职工住宿管理规定【3】

一、目的

为了保证员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齐、舒适的休息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二、入住条件

(1)工作满7天的且签订聘用合同,需要住宿的员工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工作人员开具《住宿申请单》(附后),经部门主管同意,行政人事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

(2)宿舍是为本公司员工服务,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三、注意事项

(1)宿舍床位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如有调换,向人事行政部请示;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调换宿舍、更换床位。

(2)每宿舍选定一名宿舍长,建立值日制度,对于公共场所即卫生间、客厅、厨房采取谁值日谁清理的原则。

(3)宿舍不配制多余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如更换宿舍门锁,先到人事行政部申请,同意后须在更换后一周内,把新门锁钥匙交到行政人事部备份。

(4)床上物品摆放整齐,床底为上、下铺员工的公共空间;湿衣服凉在阳台,不在室内晾衣服。

(5)爱护宿舍财产及公共措施,宿舍现有财产、设备不得私自拆卸、调换,如有损坏则按新物品采购时2倍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

(6)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不在房内乱涂乱画;不将剩余饭菜与杂物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不向窗外泼水、扔纸屑果皮饮料盒等杂物;楼梯、公共客厅不允许堆放杂物;以上行为,如有发生除赔偿损失外另罚款50元;

(7)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情节严重者送交派出所处理。

(8)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私自接电线,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公私财产不受损失,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后果由本人承担。

(9)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10)非公司员工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进入公司宿舍,严禁留宿他人;

(11)员工离开宿舍后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切断电源;养成随手关门、关窗、节水水、节电、防盗的好习惯。

(12)进入他人房间要敲门,征得舍主同意后方可进入;他人房间无人时禁止进入。

第15篇 职工福利费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职工福利管理的信息,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请看下面: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

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

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

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

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职工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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