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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办法
为加强校内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全文,请参考!
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1】
第一条 我校的教职工宿舍是学校的公有财产,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
不经学校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安排入住使用。
第二条 住房标准:教职工带家属且长期住宿为一间,夫妻均为本校教职工且有子女随同住宿的可考虑两间或一间半。
其他单身教职工原则上二人一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学校分管领导会同总务处的负责同志研究后,酌情安排(以上对象为居住地离学校在5公里左右的教职工)。
第三条 家俱配备标准:原则上每人配备木床(单人)一张,桌一张,凳一张。
如需增配其他物品,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房租费:每月1元/ m2,同一房间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数均摊。
超出规定的2元/ m2。
2.水电费:按表计量收费。
严禁私拉私接电线和自来水管道,违者处100—5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宿舍人员变动或迁出时,总务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统一安排调整,对不服从调整,抢占房间,私让房间,私留校外人员住宿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不准私自改动和安装电气设备,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卫生间维修由学校负责,但如属主观原因或人为破坏,维修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七条 宿舍内,严禁饲养犬、家畜、家禽和其他宠物。
第八条 学校为教职工宿舍配备的各种家具,是学校的公有财产,不得个人挪做它用,总务处负责登记管理,使用人签字办理有关手续。
室内公共设施,如桌椅、门窗、灯具、玻璃等,由室内人员管理使用,因管理使用不善或造成丢失、损坏,由使用人或室内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住宿人员迁出时,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清退房间、物品交接手续,并经总务处现场检查验收,方能迁出。
第九条 室内卫生和该宿舍门前走廊卫生由居住人负责。
第十条 住宿人员要严以律已,自觉执行规定,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做文明寝室。
第十一条 有关费用由会计室于学期末统一扣除并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宿舍管理制度【2】
教师宿舍卫生管理在学校整体卫生管理中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也是直接体现教师文明素养的一个方面,作为教师为人师表,首先就要自己做到,为此,我校特要求以下几点。
1、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对宿舍的分配,不得私自随意调动。
2、教师不得随意让自己的朋友等校外人员在校住宿,也不得带学生在校住宿。
3、教师宿舍必须经常保持卫生干净、摆放整齐,门窗干净,宿舍周围(走廊卫生干净).
4、教师宿舍必须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好公共财物,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5、教师将自己的衣服晾在走廊时,请及时将地板上的滴水托干,防止摔跤。
6、教师住在学校要统一维护校舍的卫生以及舍校的财产安全。
7、教师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不得发生吵架。
8、不得在走廊、阳台等处高空乱抛物,一经发现将取消本周评比资格。
9、宿舍走廊、楼梯、其它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有垃圾及时提放于一楼垃圾桶内。
10、各楼层走廊卫生,由各层宿舍人员负责,保证门前无积水无垃圾。
以上10点希望住宿在学校的教师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
__学校
20__年3月文章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3】
员工宿舍是宾馆为员工提供舒适、安全的休息和学习场所。
为了保证有良好的住宿环境,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室内注意保持清洁,不许乱扯绳、拉线、钉墙、贴画等。
2、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3、配给个人的物品需完好无损。
4、不许带外人进入宿舍,离职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5、禁止进入异性人员宿舍。
6、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以及使用各种电器等。
7、不许在宿舍烧煤炉、做饭、烧水、看黄色书刊、聚赌等。
8、不许在宿舍大声喧哗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9、不许在宿舍饮酒。
10、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不得向窗外、走廊、楼下泼水、丢废弃物,更不得在走廊、平台上随地大小便。
11、住宿员工须在晚24时前归宿就寝,值班晚归人员除外,过点后寝室长或宿舍管理员有权拒绝开门。
12、当晚有事不能回宿舍者,须向寝室长或宿舍管理员写出书面请假条,不得擅自夜不归宿,当月累计两次者,清出宿舍。
13、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14、自觉维护宿舍卫生。
15、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关。
16、每间宿舍设有寝室长1名,负责宿舍内务卫生及安全管理。
17、宿舍门钥匙由寝室长掌握,不得交与他人。
18、所有在住员工,应互相监督,对举报者,事实清楚,将给予奖励。
19、在住员工每月交纳10元卫生费,从工资中扣除。
注:对违反以上制度的员工,宾馆将处以每次1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2篇 纽曼小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云溪小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管理,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校为有需要的每一位教职工提供一间住房,一次性配备门锁窗户玻璃、安装电路电表,收取财产押金300元。
2、教职工超过标准占用的住房每间收取房屋押金500元,另外收取电表安装费用100元,门、窗、锁、玻璃、电路等押金400元。
3、小学部三个大套间按两间住房计算,小套间按一间住房计算。初中部单间按一间住房计算,楼梯间按半间住房计算。其他房屋按一间计算。
4、各种押金提倡教职工自愿交付,否则从其绩效工资和期末津补贴中扣缴收取。
5、教职工占用住房间数以2008年10月31日实际占用住房间数计算。
6、教职工不再住校或者调离学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在完好交出占用全部住房后,学校全额退回和住房相关的各种押金。如有损坏,将按高于市场价从押金中罚款。超期占用住房达半个月,将不退回押金。
第3篇 教职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重要思想和“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的消防、卫生、饮食、交通、集体活动、校园治安等安全工作,努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有关学校安全以及省、市、县安全文件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校安全保卫任务落实到实处,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
二、主要工作
1.学校各个岗位的教职员工都必须把安全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上来,增强安全工作的意识,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做到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将学生赶出课堂。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教师严禁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得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4.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5.每位教职员工都负有在各自的岗位,根据学校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的责任,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课间文明休息,文明活动,在学校禁止使用明火,保护学校电器设备的完好,不食用“三无”食品和校外路边摊上的饮食等。如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都要及时劝阻和教育。同时,每位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学生在校内活动安全的职责。
6.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特别是在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时,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置的要及时处置,难以处置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评定,不能延误。
7.小伙房员工一定要高度重视师生的饮食卫生,按规定每天对餐具进行消毒,严格按照规定把好食品采购关,杜绝霉变蔬菜食品进入学校小伙房,食堂贮藏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出小伙房。
8.其他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岚头镇中心完小
2022年3月1日
第4篇 中学学校教职工集体活动出勤考核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教职工集体活动出勤考核管理办法
一、教职工集体活动指学校升国旗仪式、全干会、校会等全校集体活动,
二、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出勤,坚持参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三、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于活动前向主管处室领导请假。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对待。
四、因公出差人员和其他经主管处室领导人同意因公不能参加人员,按出勤对待。
五、教职工集体活动出勤考核实行签到制,月底由办公室汇总公布。
第5篇 教职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范文
教职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教职工活动中心是学校教职工进行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活动中心的管理和建设,切实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活动中心是为学校教职工提供业余文化娱乐及健身活动的场所。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保证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二、教职工活动中心由校工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活动的协调、中心的日常管理、音响和灯光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安全、保洁等工作。
三、教职工活动中心设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证中心的正常开放,组织安排教职工健康有益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管理活动场所的设备和娱乐器材;管理活动场所的卫生和安全。保证岗位任务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服务到位,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业余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
四、进入教职工活动中心的人员应衣冠整齐,举止文明,遵守开放时间,服从管理人员的组织和安排,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要自觉爱护活动中心的设备、器材、桌椅等公共财物,保持场所卫生整洁。
五、严格执行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凡故意损坏设备和娱乐器材者,须照价赔偿。
六、除集体组织的活动外,校内教职工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个人活动凭工作证或工会会员证或离退休证入场。
七、为提高使用效能,学校各二级分会均为免费使用教职工活动中心。为优先保证全校性活动,避免时间交叉,使用单位须提前与校工会联系预约。在不影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前提下,学生亦可有组织的在该中心开展活动,由团委提前与校工会联系预约。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篇 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学习型高校,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潜能,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流程,依据集团公司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培训”指的是由学校、学校二级单位及集团组织的外部和内部培训与学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内部培训
第四条内部培训类别
(一)系统培训
系统培训面向全体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人员及新进教职工培训与学习;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培训与学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学管人员培训与学习;院办具体负责组织职员和全校党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
(二)部门内部培训
部门内部培训是针对二级单位内部员工的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安排。
(三)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集团培训是学校根据需要申请且获批的或按集团培训计划要求学校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学习。
第五条培训计划管理
(一)培训计划的内容
1.培训计划分系统培训计划和内部培训计划;
2.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讲师、培训内容、经费预算等项目。
(二)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系统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 学校人事处每年年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组织申报各部门各岗位下年度的培训需求。
(2)人事处、教务处、院办、学生处分别负责各岗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计划的拟定。
(3)学校人事处汇总整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培训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培训计划。
(4)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2.部门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各部门结合其业务特点,于每年年底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2)各部门培训计划不得与学校系统培训计划相抵触。
第六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
1.学校所有教职工应按规定修满学校规定的年度学分,人事处为所有人员建立培训学分记录卡。
2.各类人员全年需完成的学分暂定如下:
序号培训对象最低学分要求
1中层管理人员20学分/年
2主管、秘书15学分/年
3教师、辅导员、职员 10学分/年
4 工勤人员 5学分/年
3.参训学分鉴定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填写《归口部门培训备案表》,并提前3天将培训备案表报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安排人员至现场核查,并组织培训满意度测评。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有考核,须成绩合格),由组织培训的责任部门认定学分,并在学分手册上予以登记,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在学分鉴定人处签名。外部培训统一由人事处鉴定学分。
4.每年底,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人员当年学分情况报人事处审核,凡未备案或不符合培训管理要求的学分不予认可。
5.教职工所修培训学分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外部培训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培,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教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知识、技能培训,如双师、骨干教师培训,访问学习等。
第八条 委派原则及申请条件
(一)委派原则
各院、系及部门应依据“学用一致、精选精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我校教学、科研、专业发展和管理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在保证管理、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安排人员培训,优先安排重点学科建设急需人才进行培训。
(二)申请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立志长期服务于学校的编制内已转正员工;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爱生敬业,工作认真,积极承担管理、教学和科研任务;
3.申请培训的内容或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4.优秀人才或急缺专业人选可由部门推荐;
5.愿意和单位签订《员工外培协议》。
第九条 申报、审批及报销程序
1.本人可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华学院员工外送培训申请表》并附相关培训文件一份),或由部门推荐。
2.岗位工作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其中,教学类培训(含双师、双能、访问学者、骨干教师、精品课程及其他提高教科研能力水平的培训班)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管类培训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其他职能部门培训由所在二级部门直接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上述申请和意见予以审核。
4.申请人所在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
5.培训结束后,若一次性培训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或累计培训时间达7天(含)以上,参训员工需与人事处签订《新华学院员工外送培训协议》,并将所获证书原件交学校人事处存档,教材交所在部门资料室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办理证书借用、教材借阅手续。
7.履行完毕以上手续后,按财务报销流程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条 培训费用及服务期
(一)学校设立“考证专项资助金”。教职工获取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后,学校全额报销考证报名费及按规定必须参加的考证培训费用。
(二)培训费用的垫付及预借
培训费用(含报名费、培训费、书本资料费、差旅费等)可由个人预先垫付,也可根据财务规定,凭获批的《新华学院员工外送培训申请表》及人事处已签培训协议证明向学校借支。培训合格后,参加培训的员工凭合格证(毕业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报销。若学习培训不合格,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三)员工培训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费用报销按财务制度执行。
(四)培训服务期的计算
1.累计培训时间达7天(含)以上,或一次性培训费用达到5000元,服务期为一年;
2.一次性培训费用5000
(含)-6000元,服务期为一年;
3.一次性培训费用6000(含)-8000元,服务期为二年;
4.一次性培训费用8000(含)-10000元,服务期为三年;
5.一次性培训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服务期为五年。
6.《员工外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劳动合同期与外培服务年限不一致时,应以年限最高的服务期为准。如多次外送培训的,以培训费最高的一次计算服务年限。
(五)培训费赔偿
1.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离职的,须偿还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赔偿金额=培训费用-年平均培训费×已服务年限,不足整年的以月为单位计算。
2.外培员工在培训期间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服务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若在双方约定服务期内,单位辞退员工,员工不承担培训赔偿责任。但员工因违纪问题被辞退,应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教职工参加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会议、学校组织的参观考察等,实行正常的费用报销,不约定服务期。
第四章内训师管理
第十二条 内训师的组成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教职工自动入库,并根据培训计划承担一定的内训课程开发与教学任务。鼓励有岗位技能特长和管理心得的教职工积极报名参加人事处组织的内训师遴选。
第十三条 内训师的选拔
(一)内训师选拔基本条件
1.热爱新华教育事业,热衷于内部培训工作。
2.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感染力,普通话标准。
3.在教学实践、教务管理、学生管理、专业技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或心得体会。
4.管理类课程原则上要求由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管理类专业课教师担任。
(二)内训师选拔程序
1.报名及资格审核。由个人申请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申请人填写《新华学校内部培训师资格评定审批表》,所在部门进行预审核合格后,推荐报送学校人事处。
2.课程开发与课件制作。学校人事处进行审核,同时申请人确定课题并制作教案与课件。
3.讲义课件评审与现场试讲。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完成讲义课件评审,安排内训师候选人进行试讲考评,完成考评资料汇总和考评报告编写,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培训师课酬
(一)课酬标准:校内讲师每小时60元;外聘讲师课酬,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根据外聘讲师资历和市场标准核定,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二)支付方式:培训组织单位制表,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
(三)以下情况不发放课酬:
1.在学校或部门的各类会议、活动上的工作讲话;
2.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学校、本部门人员开展的例行工作指导、经验及知识分享、交流等;
3.试讲、经验交流、其它非正式授课;
4.授课时数不足1小时的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7篇 某镇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办法
镇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程序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上下班均应亲自刷卡。
第四条上班时间:按照季节作息时间表
第五条出勤规定
一、在标准时间前后半个小时刷卡有效。
二、迟到15分钟以内不扣款,但超过40分钟以上需依规定请假。
三、因病或事早退者,需依据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忘记刷卡者,应予规定时间内,持《教师出勤登记表》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方不扣薪,但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二次,每超过一次须以请假(事假或特休假)半日充抵,超过二次须以请假一日充抵,以此累加。
五、因公在外者,以相关处室开出外出联络单为准。
六、出勤状况,将列入年度考核。
第六条刷卡规定
一、本单位教职工,均应依本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刷卡。
二、外出执行公务前返回单位时,均需在办公室出勤登记表上登记,作为出勤依据。
三、因公出差时,需凭出勤联络单,作为出勤和报销的依据。
四、如忘带员工识别证,需及时填写《出勤登记表》。
第七条请假程序
一、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审批后,并于请假日前一天(不含病假或因迟到早退而请假者)转交校长室方合程序。
二、临时因疾病或重大事故,须于请假当天以电话通知主管,并需于销假上班时,附相关证明文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旷工处分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旷工论。
(一)经多次督促提醒仍未依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请假文件虚伪不实者。
(三)未经主管核准而擅离职守者。
二、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者,或当年度旷职累计超过7天(含)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三、旷工一天,扣减三日工资。
第九条扣薪计算方法,结果保留整数。
原则上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扣除办法执行,但是如果请假人数超过额度或者存在恶意请假现象者,将按照下列计算办法执行。
一、事假=本薪/30天(月)/10小时(天)_实际请假之时数
二、病假(全年未超过30天)=本薪/30天(月)/10小时(天)_实际请假之时数/2
三、病假(全年超过31天以上)=本薪/30天(月)/10小时(天)_实际请假之时数
四、旷工=本薪/30天(月)_实际旷职之天数_3
第十条其它
一、本单位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并经查证属实者,视为重大违规事项,本单位将采取相应处罚。
(一)委托他人代刷卡者。
(二)代他人刷卡者。
(三)伪造或涂改员工出勤日报表者。
处罚基本程序:
1、全校通报批评
2、视作考勤不诚信论,取消年末考勤奖励。
3、严重者作违反师德论处,一票否决当年考核奖。
二、各办公室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出勤日报表缴交至总务处以供考勤统计参考,并办好所有请假及未刷卡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如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办法于20__年12月__日订定。
第8篇 某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违规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次月薪酬待遇中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扣发。
第五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 学校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九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未经学校允许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 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__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离校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者,由系、所(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内(含个工作日)者,经系、所(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部、处)长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扣发薪酬待遇的,报送学校人事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不停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病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之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不停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者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第十七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 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部、机关党委、工会、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于每月报送前公示本单位全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在岗情况。
(二)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截留外出人员薪酬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减拨该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五)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处级干部须征得学校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人员须征得学校人事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_校区、_医院、第二医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__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_大人字〔2002〕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
第9篇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__ __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大学岗位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
第六章 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
(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四)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符合法律和《__ __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五)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
(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八)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旷工及相关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5.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按旷工一天对待。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2节,按旷工半天对待;
6.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
(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__ __ 学院负责解释。
一: 《__ __ 学院专任教师请假审批单》
二: 《__ __ 学院团学人员请假审批单》
三: 《__ __ 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及教辅人员请假审批单》
第11篇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 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 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zz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全部提供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
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
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因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安排者;
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调整;
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鼓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教工周转房最长租住期限为四年。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调离学校的;
2.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
3.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十六条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后勤管理处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教职工周转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区,工作地点变动后,其租住地点可申请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由于学校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原则上单身职工和单职工按床位租住,双职工按一房一厅租住,每人租住面积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毕业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每人租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具体视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计分规则参照广中医后[2002]4号文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租住教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按广州市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积)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租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需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每次延长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第二十二条租住期限届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合租房按每人均摊面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自交费人员由财务处负责收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煤气、冷气、电话、网络、电视、保安、清洁、物业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校方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条件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的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条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
。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事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除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在退回周转房时,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九章租住纪律
第三十四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按以下办法给予罚款:集体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单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罚款总额:集体宿舍每床位不超过10000元;单房不超过15000元;套房不超过20000元。罚款直接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入住学校公有住房或强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时按第三十四条罚款办法给予罚款,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原来已租住学校周转房,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租住新校区住房,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条教职工办理退租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处罚外,对提供周转房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罚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款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房租。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房租的计扣情况。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13篇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案、科研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平均工资额的倍乘以旷工天数扣发
(含各种津补贴),该月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案纪律的,按合肥工业大学教案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经所在单位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绩效津贴和一切福利,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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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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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范本)
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2000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
第15篇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__大发〔20__〕5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决定将zz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zz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zz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zz大学(华东)zz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__年7月10日起试行。
zz大学(华东)校区
二○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