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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管理办法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人防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2篇 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对作业人员本人采取的个人防护性技术措施。专指个人佩戴的装具等。个 人防护用品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个人的,每个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都应正确地使用。

第二条 按个人防护用品的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预防飞来物的安全帽、安全鞋、防护镜、面罩等。

2.为防止与高温、锋利、带电等物体接触时受到伤害的各类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3.对辐射热进行屏蔽防护的全套防护服。

4.对放射性射线进行屏蔽防护的防护镜、防护面具等专用防护用品。

5.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毒物或噪声防护的口罩、面具或耳塞。 第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须经本单 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 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作业人员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

第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一、从事常规作业的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常规作业或在一般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 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个人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1)安全帽

①帽内缓冲衬垫的带子要结牢,人的头顶与帽内顶部的间隔不能小于 32 毫米。

②不能把安全帽当坐垫用,以防变形,降低防护作用。

③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

④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两年半,玻璃钢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三年。

(2)防护服

①白帆布防护服能使人体免受高温的烘烤,并有耐燃烧特点,主要用于焊接等工种。

②劳动布防护服对人体起一般屏蔽保护作用,主要用于非高温、重体力作业的工种,如检修、起 重机、电气等工种。

(3)防护鞋

①橡胶鞋有绝缘保护作用,主要用于电气、露天作业等岗位。

②球鞋有绝缘、防滑保护作用,主要用于检修、电气、起重等工种。

③防滑靴能防止操作人员滑跌,主要用于油库等岗位。

④护趾安全鞋能保护脚趾在物体砸落时不受伤害。

(4)护听器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 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 1000~2000hz 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 10~20db。

(5)护目镜、面罩

①防打击的护目镜能防止金属、砂屑、钢液等飞溅物对眼部的伤害,多用于机床操作、金属切割 打磨等工种。

②防辐射护目镜能防止有害红外线、耀眼的可见光和紫外线对眼部的伤害,主要用于浇注、烧割、 铸造热处理等工种。这种护目镜大多与帽檐连在一起,有固定的,也有可以上下翻动的。

③防辐射线面罩主要用于焊接作业,防止在焊接过程中产生产的强光、紫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 部,防毒面具要注意滤毒材料的性能。

护目镜、面罩的宽窄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的视力, 应立即调换新的。

(6)防护手套

①厚帆布手套多用于高温、搬抬有毛刺的物件作业。

②薄帆布、纱线、分指手套主要用于检修工、起重机司机、配电工等工种。

③翻毛皮革长手套主要用于焊接工种。

④橡胶或涂橡胶手套主要用于电气、铸造、化学等工种。 戴各类手套时,注意不要使手腕裸露出来,以防在作业时焊接火星或其他有害物溅入袖内受到伤

害;各类机床或有被夹挤危险的地方,严禁使用手套。 二、特种作业个人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

(1)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①在基准面 1.5 米以上高处作业须系安全带。

②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③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位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如果保护套丢失,要加上后再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 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 3~5 年。

(2)电绝缘鞋、绝缘手套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自出厂日起贮存时间超过 18 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 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绝缘鞋应按使用周期定期更换。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防酸碱用品 防酸碱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作业环境中免受酸碱危害的个体防护用品。按防护用品原料可分为:橡胶防酸碱用品,塑料防酸碱用品和毛、丝、合成纤维织物防酸碱用品等类;按其防护部位可分为: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靴、防酸面罩和面具等类。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

①gb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 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②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 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③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 200 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三、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至少必须穿戴以下个人防护用品:

(1)安全帽

(2)非露头鞋

(3)长袖棉质服装,袖口必须放下。 四、进入强噪音、设有听力保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护听器或使用耳塞; 五、进入多尘、设有防尘防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口罩、护目镜。

第3篇 某物业园区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e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文件名称: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1 目的

地下人防工程设备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用于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的防护工程设备,按照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平战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管理,确保地下人防工程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

2 范围

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

3 职责

由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片区经理具体负责实施。

4 工作程序

4.1地下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由保安队负责,工程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司有关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和居安思危的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管理维护水平,切实做好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4.2定期对工程设备配置的排烟、排风、通风、照明、供电等设备进行运行,对工程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修润滑除锈、维护,做到工程设备内无水渗漏,金属部件无锈蚀,木质部件无腐烂,随时保障各种设施、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密闭设施启动灵活,密闭可靠。

4.3人防工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严格禁止任何人向工程设备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和使用明火,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安置电器插头。

4.4认真落实停车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设备转为车库的管理使用,责任到人,统一规划停车泊位,增加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完善场内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车位线和照明设施,对进出场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排列整齐,进出秩序井然,认真落实'三防'工作,防止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

4.5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人员随时对场内的清洁卫生进行打扫,清除场内的废纸杂物(含进出口通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人防工事。

4.6做好人防工程设备资料管理工作,按照工事建设项目分类,健全各项技术资料,做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证人防工事各项技术资料的完整。

4.7每月定期检查人防工事内的防火、防洪、排水、通风电源线路等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防空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处理。

5 相关文件

6 质量记录

第4篇 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加强醋酸车间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准备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0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4.1 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防坠器、各类防护工作服、防护镜、防毒用具、防腐蚀手套、防噪声用具等。

4.2 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

4.3 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梯、接地线等。

五、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

5.1 班长的职责

5.1.1 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和车间的有关规定、标准,管理制度。

5.1.2 负责明确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设置班组安全员。

5.1.3 督促、监察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实。

5.1.4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配备计划、更新报废、借用手续的初审。

5.2 车间安全员职责

5.2.1 对班长负责,协同配合车间专职安全员工作,做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手续(以旧换新)、新增工器具申请、借用计划手续的办理,经班长初审后报送车间专责安全员。

5.2.3 建立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册,并报送车间专职安全员。

5.2.4 听从车间专职安全员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5.2.5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保养工作

六、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配置、公用定点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醋酸车间根据安全年度费用计划的规定的配置,依据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提出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报经营部采购,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现场定置点或个人。

6.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6.2.1 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定置管理。

6.2.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6.2.4 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 班组员工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

6.3.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3.2 严禁使用未经试验或已超预防性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 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3.4 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放在妥当的地方,不可随意乱放,以免损坏。

6.3.5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 绝缘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见《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6.3.7 登高工器具检查。

6.3.8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记录检查。

6.3.9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检查。

6.3.10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

6.3.1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3.1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6.3.13 不论在什么场所作业都应使用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工具。

6.3.14 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6.3.15 使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规》规定时不准进行工作。

6.4 梯子的使用:

6.4.1 梯子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后使用,梯子的结构应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锁固装置应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撑杆装置应完好。

6.4.2 梯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梯边(梁)不得有开裂。

6.4.3 工作时梯子必须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 不得两人或多人蹬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不得调整梯子。

6.4.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两档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支撑点。

6.4.6 各类金属梯不得从事升压站、电气设备小室及电气高压设备部位的检查、维护工作。

6.4.7 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监护人或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6.4.8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撑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4.9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6.4.10 梯子长度不够而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扎牢固,绑扎不得少于3道。

6.4.11 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6.4.12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得放在门前使用,必须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4.13 必须在机械的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避免转动的机械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

6.4.14 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时,都必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物件。

6.4.15 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时,上部角度应以35~40°为宜。上部绞链必须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4.16 使用梯子从事高空作业时,同时执行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

6.4.17 车间安全员每半年定期进行检查一次,使用频繁的梯子要增加定期检查次数,检查人要对被检查的梯子负责,并签注检查时间、检查人。

6.4.18梯子使用中部件损坏或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缺陷要及时联系部门安全员进行处理。

6.5 安全帽的使用:

6.5.1 各单位人员安全帽颜色、式样配置按照中国国电公司 安全设施 标志 标识标准化图册”要求配置。

6.5.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扣带。

6.5.3 使用时不得为了透气而擅自在安全帽上开孔,降低帽体强度。

6.5.4 不得用安全帽代替其他用具(如盛水工具、工具袋、小板凳等)。

6.5.5 不得人为进行损坏、挤压,在帽上乱涂乱画。安全帽要保持清洁,帽上的污垢要及时进行清理。

6.5.6 安全帽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不准继续使用。

6.5.7 凡在施工现场使用过期或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缺陷的安全帽按未戴安全帽处理。

6.5.8 安全帽的使用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不许超过两年半。一般为两年更换一次,不再续用。

6.5.9 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来现场检查、学习、指导工作的人员,由引进单位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外包工、临时工一律不得使用更换的旧安全帽,对使用过期安全帽者,按违章处理,并禁止其进入现场工作。

七、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所列管理内容,可依据部门和车间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八、本规定凡与公司规定不相符或未能涉及到部分,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醋酸车间所有。

醋酸车间

2022年1月1日

附:安全工器具编号原则

编号原则规定如下:

cs-sb-___-___

编写说明:工器具名称代号用工器具汉语拼音前大写字母。

安全工器具的编号(或工器具清单号)

第5篇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员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领用人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应在交清所发个人防护设备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7)随车的劳防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化工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对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第6篇 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① 工人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有强 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 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等条件下工厂应该供给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和护腿等防护用品。

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③ 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

④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⑤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安全带;电气操作工人,应该按需要供给 绝缘靴、绝缘手套;经常在露天作业的工人,应该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在寒冷气候中必须进行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 给御寒用品。

人防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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