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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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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管理办法

第1篇 电力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使各级各类人员更加深刻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规执行力,有效解决违章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大幅度减少各种违章现象,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

第三条 建立各单位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的“查、纠、惩、训”反违章工作体系。“查、纠、惩、训”体系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章现象、惩罚违章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来提高违章者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素养。“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就是各单位领导对“查、纠、惩、训”全过程亲自参与和指导,对提高违章者的安全工作能力负责。

第四条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公司管理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各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反违章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标准要求、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则,管理和考核车间领导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本文中的“公司”指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单位”指盟市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则。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

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基建部、营销农电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部门负责人

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党政工团共同参与、单位领导带队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各级领导应积极参加反违章纠察活动,落实监督职责。

第九条 各专业分管领导对本专业反违章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生技、农电、基建、营销、调度及分管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反违章纠察工作,并将违章情况及时反馈给反违章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车间和班组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三章 违章分类

第十一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各级人员应认真学习《蒙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及防控措施释义》,提高辨识违章的能力,防止发生《蒙东电力公司严重和一般违章分类明细》定性的各种违章。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开展反违章纠察活动,应采取暗访的方式,不仅针对分管专业,还要定期交换检查;对所属基层单位要轮流检查,避免就近舍远。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每月至少开展5次反违章纠察活动,优先对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当日没有作业和施工现场,应对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违章检查,侧重安全例行工作、计划管理、作业组织、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班组梳理工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 违章查处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时段、各个环节。在抓好生产系统反违章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基建、营销、农电专业和集体企业的违章查处。在加大行为违章、装置违章查处力度的基础上,要深挖管理违章。既要重视“春秋检”时段的违章查处,又要重视其他时段的违章查处。既要重视大型作业、集中作业的违章查处,又要做好小型作业、分散作业的违章查处。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违章检查力度,提高违章“纠、训”效果。发现违章现象后,单位领导要组织违章者所在班组,召开违章现象分析会,查找深层次的违章原因,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待违章现象要做到“六个决不放过”(违章不在第一时间处理决不放过,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和全员应负责任决不放过,找不到造成违章的条件因素决不放过,不解决导致系列不良因素产生的本质原因决不放过,搞不清造成本质原因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决不放过,解决不了不良环境问题决不放过) 。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经验交流活动,总结反违章工作成效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反违章工作办法,健全反违章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公司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反违章工作记分管理。各单位领导每开展一次违章纠察活动加1分;发现违章并对违章责任人员实施了“纠、惩、训”,对违章现象做到了“六个决不放过”,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再加2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各单位开展违章纠察,发现一起严重违章扣4分,发现一起一般违章扣2分。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所有领导的得分与扣分的代数和作为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积分。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办法》,作为单位安全管理排名以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条 单位每月反违章积分应达到9分,每降低1分,扣单位500元,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金中扣除,平均分摊到单位的每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违章纠察活动查不出任何问题的单位领导,公司将实施联责考核。联责考核,是指由各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在作业和施工现场没有查出任何违章现象或对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而相关车间、班组从接受检查之日起的30天内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带队检查的单位领导在事故处理时将负连带同等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月公布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各单位每月28日前,将单位领导反违章纠察月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章 单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车间、班组进行反违章纠察,实行违章累计扣分制并处以罚款,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年终自动清零。对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复性违章人员的扣分和罚款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违章者都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一年内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的职工,要执行待岗学习制度,学习期间只发待岗工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外包施工人员发生违章的考核规定,对于连续发生违章现象的外包队伍,应加倍处罚并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要建立个人违章积分档案,并定期公布积分和罚款金额。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对制止违章行为,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安监部门确认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企业”活动,评选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各单位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违章车间”活动,培养职工遵章守制的良好素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中关于发现违章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但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定,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违章表现
33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擅自搭、拆脚手架。
55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搭乘载货吊笼。
6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上一页123下一页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上一页123下一页(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3篇 某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2反违章是总公司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站所),班组(站所)保车间(科室)、车间(科室)保总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1.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因此,总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1.6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技部、发展策划部、工会、营销部、乡镇电管部、实业公司、信息通讯中心、计量中心、客户中心、热电厂、电力安装公司、热力安装公司、电力器材公司、运输公司、保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7各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安全员、设备分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组成。

1.8本办法依据鲁电集团安监【2009】13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而制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9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6)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7)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10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1.11在执行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的同时,可以按照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奖惩。

1.12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2违章的分类、查处与管理原则

2.1违章的分类

2.1.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判定,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2.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2.2违章的查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2.2.1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2.2.2总公司和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总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2.2.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就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负同等的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3反作业性违章

3.1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反作业性违章工作要求

3.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1.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1.2经常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1.3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和方便、怕麻烦,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省力,盲目赶工,导致忘记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6)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7)因配合不协调,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注意力不集中,一时疏忽而违反安全规程;

(9)因气候影响,而一时图省力,抢速度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上级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13)工程设计资料收集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2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单位(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3.2.3.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小队)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和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同时考核工地(施工)负责人、操作监护人;

3.2.3.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一个工作地点有两个及以上人员违章或一天内有两个工作地点有违章现象,同时考核班组长;

3.2.3.3车间主任(副主任、书记)、安全员、专工对本车间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3.2.3.4安全监察部、生技部领导和专工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2.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2.5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3.3考核奖惩

3.3.1惩处

3.3.1.1对作业性违章,安全监察部每查处一起,对违章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根据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全监察部未查处,而被其他单位查处的,每起扣安全监察部200元。

3.3.1.2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档案。

3.3.2奖励

3.3.2.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部门、车间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3.3.2.2主要生产部门、车间、班组认真执行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没有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总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4篇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 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 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 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 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 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 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 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 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 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 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总体要求

5.1.1 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 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 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 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 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 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 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 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5篇 施工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

违章表现

33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

擅自搭、拆脚手架。

55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

搭乘载货吊笼。

64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

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6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反违章工作的实效,杜绝人员违章而导致的事故,按照全员参与、制止违章、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业过程中(含准备阶段、结束阶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违章实行记分、积分制。在年度内进行违章积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积分为12分,年底清零。被查处的违章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记分规则记分。作业组、班组、部门、厂部各自进行的自查自纠且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免记分,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 实行违章记分的对象为在厂区内的本厂职工及长期实习或长期外委单位人员。按管理层级,上一级查处的违章行为,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层级实行连带记分、积分。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章 违章分类

第六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构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三种。

第七条 严重违章行为: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第八条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在《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第九条 一般违章行为: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与记分规则

第十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章记分、积分与考核进行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监部负责。违章的检查、记分、考核实行厂级、部门、班组(值)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厂领导、安监部组织的检查为厂级检查,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的检查为部门级检查,班长(值长)、班组(值)安全员的检查为班组(值)级检查。各级检查发现的违章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所在部门应做好督促整改与记分工作。

第十二条 违章积分,原则上在安全生产一体化平台上统计、公布。安全简报中进行违章记分、考核及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 厂部、部门、班组(值)安全员负责统计与建立违章积分与考核档案,厂领导或安监部、部门负责人、班长或值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在生产现场时,对周围生产现场职工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职工同等记分。

第十五条 违章记分一般以《发电企业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表现》、《典型违章行为手册》为依据,每发现一项次,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8-12分;较为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5-7分;一般违章行为一次记1-4分。现场出现手册中没有的违章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同时做好记录,待报安委会确认后记分。每年对《电厂典型习惯性违章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连带记分原则。上级检查发现的人员违章、管理类违章,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每1人次或1项次,给厂级主要领导记0.01分,给厂级分管领导记0.015分,给责任人的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含书记)、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分别记0.3分,给责任人的班长(值长)记0.5分。

部门(车间)、班组管理人员连带违章积分与所在部门、班组的个人违章积分总值挂钩。班组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6分,给予班长(集控值长)连带违章积分记1分;部门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11分,给予部门主任连带积分记1分。

第十七条 任务、问题整改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完成或评价差的,责任人每项记2分,检查人记1.5分,相应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同等连带记1分,弄虚作假加倍记分。

第十八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严重违章未遂事故,主要责任者记5-12分,次要责任者记4-11分,管理人员连带记分2-6分,具体记分数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因违章导致一类、二类障碍(含轻伤)、一类异常、二类异常主要责任者记5分、4分、3分、2分;次要责任者记4分、3分、2分、1分。厂级主要领导记0.1分-0.05分,分管厂领导记0.2分-0.1分,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记分2分-0.5分,班长(值长)记分3分-1分。

第二十条 厂级领导、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的违章积分为本人违章记分累计加上连带记分累计。

第四章 积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厂级领导积分满11分,在厂班子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积分满12分,在厂月度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000元。

第二十二条 部门(外委单位)领导积分满10分,在厂月度会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500元;积分满12分,厂级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戒免谈话,处罚3000元。

第二十三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9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直到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1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处罚1000元;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2分,处罚2000元,分管厂领导与部门领导对其作戒免谈话;其他员工违章达12分,待岗1个月。

第二十五条 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达6分,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处罚2000元;外委单位员工积分达6分-9分,劝退出厂或清退出厂。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0分的,处罚4000元,违章积分达12分,要求更换负责人或更换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务代理工、外来实习人员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12分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岗位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一年无违章记录的职工,生产人员奖励2000元,非生产人员奖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7篇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使各级各类人员更加深刻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规执行力,有效解决违章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大幅度减少各种违章现象,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

第三条 建立各单位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的“查、纠、惩、训”反违章工作体系。“查、纠、惩、训”体系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章现象、惩罚违章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来提高违章者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素养。“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就是各单位领导对“查、纠、惩、训”全过程亲自参与和指导,对提高违章者的安全工作能力负责。

第四条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公司管理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各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反违章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标准要求、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则,管理和考核车间领导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本文中的“公司”指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单位”指盟市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则。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总经理 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

成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基建部、营销农电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部门负责人

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党政工团共同参与、单位领导带队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各级领导应积极参加反违章纠察活动,落实监督职责。

第九条 各专业分管领导对本专业反违章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生技、农电、基建、营销、调度及分管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反违章纠察工作,并将违章情况及时反馈给反违章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车间和班组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三章 违章分类

第十一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各级人员应认真学习《蒙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及防控措施释义》,提高辨识违章的能力,防止发生《蒙东电力公司严重和一般违章分类明细》定性的各种违章。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开展反违章纠察活动,应采取暗访的方式,不仅针对分管专业,还要定期交换检查;对所属基层单位要轮流检查,避免就近舍远。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每月至少开展5次反违章纠察活动,优先对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当日没有作业和施工现场,应对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违章检查,侧重安全例行工作、计划管理、作业组织、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班组梳理工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 违章查处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时段、各个环节。在抓好生产系统反违章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基建、营销、农电专业和集体企业的违章查处。在加大行为违章、装置违章查处力度的基础上,要深挖管理违章。既要重视“春秋检”时段的违章查处,又要重视其他时段的违章查处。既要重视大型作业、集中作业的违章查处,又要做好小型作业、分散作业的违章查处。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违章检查力度,提高违章“纠、训”效果。发现违章现象后,单位领导要组织违章者所在班组,召开违章现象分析会,查找深层次的违章原因,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待违章现象要做到“六个决不放过”(违章不在第一时间处理决不放过,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和全员应负责任决不放过,找不到造成违章的条件因素决不放过,不解决导致系列不良因素产生的本质原因决不放过,搞不清造成本质原因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决不放过,解决不了不良环境问题决不放过) 。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经验交流活动,总结反违章工作成效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反违章工作办法,健全反违章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公司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反违章工作记分管理。各单位领导每开展一次违章纠察活动加1分;发现违章并对违章责任人员实施了“纠、惩、训”,对违章现象做到了“六个决不放过”,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再加2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各单位开展违章纠察,发现一起严重违章扣4分,发现一起一般违章扣2分。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所有领导的得分与扣分的代数和作为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积分。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办法》,作为单位安全管理排名以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条 单位每月反违章积分应达到9分,每降低1分,扣单位500元,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金中扣除,平均分摊到单位的每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违章纠察活动查不出任何问题的单位领导,公司将实施联责考核。联责考核,是指由各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在作业和施工现场没有查出任何违章现象或对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而相关车间、班组从接受检查之日起的30天内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带队检查的单位领导在事故处理时将负连带同等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月公布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各单位每月28日前,将单位领导反违章纠察月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章 单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车间、班组进行反违章纠察,实行违章累计扣分制并处以罚款,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年终自动清零。对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复性违章人员的扣分和罚款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违章者都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一年内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的职工,要执行待岗学习制度,学习期间只发待岗工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外包施工人员发生违章的考核规定,对于连续发生违章现象的外包队伍,应加倍处罚并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要建立个人违章积分档案,并定期公布积分和罚款金额。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对制止违章行为,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安监部门确认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企业”活动,评选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各单位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违章车间”活动,培养职工遵章守制的良好素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中关于发现违章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但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定,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8篇 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部是公司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600mw级机组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华电集团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制度规定的要求。负责组建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机构;制定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制度;提出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负责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组织领导、总体策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公司协助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细则,细化目标和指标考核,分析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状况并改进工作。负责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接受项目法人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所辖区域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落实部门反违章管理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检查辖区反违章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整改。接受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第七条反违章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为加强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基建工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基建工程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基建工程部,具体负责对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反违章领导小组:

组长:王秀林

副组长:刘蕴章梁彦鸿李吉星李卫东

成员: 姜岚 彭文涛 王志才李润平许卫民基建工程部安全监察、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各参建单位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第九条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奖惩办法;

(二) 协调解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

(三) 统一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五)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检查和复查;

(六) 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

第十条成立反违章纠察队

队长:基建工程部安全专工

副队长监理公司安全监察

成员:各参建单位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安监部门人员。

第十一条反违章纠察队的职责: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类违章行为;负责汇总、曝光基建工程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工地、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在反违章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以零违章、零缺陷、确保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的基本技能' 、'违章就是犯罪'等新观念,使每一名员工都认识到不遵章守纪,个人或他人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家庭受到破坏,设备就要受到损坏,经济利益就要受到损失。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他人、三害家庭、四害社会,提高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反违章活动应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应开展'党员身边无违章'、'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应结合责任专区的划分,在专区内悬挂带有负责人姓名、违章监督举报电话的标识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和联责处罚制度,促进反违章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按照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b14规定,在各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温馨提示牌。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应将反违章活动纳入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在安全日和月安全分析会、班前会(站班会)对忽视安全违章作业行为提出批评,对好人好事提出表扬。

第十八条逐级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考核活动。按照班(组)、工地、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法人,层层开展反违章检查工作,通过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突击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章现象。并要建立违章检查、处罚记录。

第十九条对违章行为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 '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对连续发生多次违章的项目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分别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中b21、b22规定设置室内外宣传栏,定期编制违章曝光照片,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及处罚情况进行曝光,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违章行为都有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发现违章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对及时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给予奖励;对违章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频繁发生违章,安全管理混乱的外协队伍或临时工,应立即清退,并不得再录用。

第二十三条各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基建工程部专业人员负责反装置性违章管理,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按照'双重保护、多层防护,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的原则,监督和完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本次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均视为违章。违章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具体说明如下:

(一)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题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和基建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

(三)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施工指挥人员。

(四)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每天由反违章纠察队副队长带队,一到两名施工单位安全监察人员轮流参加进行违章查处,各施工单位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第二十六条反违章纠察队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摄像,并对其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执行《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中违章处罚标准。被处罚单位收到《违章罚款单》后3日内将现款上缴至项目法人单位计划财务部。凡不按时上缴者从工程款的安全保证金中加倍扣除。

第二十七条每季度评选出一到两个反违章工作开展好的施工单位,并奖励1000元。同时评选出先进安全纠察人员两名,各奖励500元。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由项目法人单位与监理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检查,并依据《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及《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监理公司进行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第10篇 反违章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建立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常态机制,做到反违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反违章工作积极性,严抓严防违章行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违章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

3 引用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4 定义

4.1 违章

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4.2 习惯性违章

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5 总则

5.1 反违章活动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改善作业环境,力争达到本质安全,最大程度地保证安全生产,实现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手段。

5.2 反违章管理应采用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连带、积分处罚、全员控制、自我约束的方法,要通过长期的、连续的、一贯的宣传、教育、整治、管理,最终达到实现消灭违章的目的。

5.3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 “奖惩教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狠抓习惯性违章,深层次挖掘管理和装置性违章,严惩一切违章行为,重奖在反违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风电场要根据本本风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反违章管理细则。

5.4 风场要积极参与并大力组织开展创建无违章风场和无违章班组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反违章工作职责,有效形成反违章工作人人有责,群防群治的管理局面。

5.5 公司每年年初,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反违章行动计划,风场要根据公司反违章行动计划,结合本风场实际,制定反违章行动实施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5.6 为加强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部、生产部、工程部等各部门负责人及风场厂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5.7 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反违章管理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公司反违章行动计划;

--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所需的人、财、物;

--监督各风场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6 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1 员工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1.1 认真学习并掌握上级及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6.1.2 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安全行为,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6.1.3 发现有人违章或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6.1.4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

6.2 班组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2.1 贯彻落实公司及风场反违章工作的各项要求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本班组反违章工作。

6.2.2 抓好班组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防护技能。

6.2.3 建立班组违章检查制度和职工违章档案,定期开展反违章查处活动。

6.2.4 建立班组违章管理记录,对职工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违章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6.2.5 每天的班前会,应根据当日作业内容,布置反违章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班后会对反违章工作进行总结。

6.2.6 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应分析本班组及其他同类型单位发生的典型违章现象,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对班组一周来的反违章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考核。

6.3 风场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3.1 贯彻落实公司反违章工作的各项要求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本风场反违章工作。

6.3.2 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建立本单位违章检查制度和职工个人违章档案,定期开展反违章查处活动。职工个人违章档案要对员工本人的工作经历、岗位技术能力、安全培训学习情况、违章情况、所受过的处罚与奖励情况进行详细记载,违章积分卡应装入员工个人违章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和执行。

6.3.3 风场领导每周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对班组人员作业及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6.3.4 每月根据检查情况对反违章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考核,制定下一步反违章工作重点并上报厂安监部。

6.4 安监部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4.1 安监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总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在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带领下,负责组织并监督风场反违章工作的开展。

6.4.2 应充分利用安全月、春秋检、冬训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规程制度考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6.4.3 组织建立、修订、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生产人员提供标准的作业规范。

6.4.4 根据生产作业情况,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对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情况进行检查。

6.4.5 每月组织一次夜间查岗,准确掌握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进行纠正。

6.4.6 每月对全厂反违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分析和考核,并在违章曝光栏中张贴。

6.4.7 建立全员违章管理台帐,以年度为单位,统计违章积分,按照积分值管理办法,下达违章积分通知单,提出处罚、停职学习意见,并监督执行。对停职学习人员应规定学习内容,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4.8 建立违章曝光通告制度,以开辟违章曝光栏、网上反违章专栏,以及会议通报等形式,曝光违章情况,汲取经验教训,从而达到警示全员的目的。

6.5 生产部反违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6.5.1 生产部应协助安监部抓好对公司反违章工作的管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夜间查岗及其他各类违章违纪检查。

6.5.2 对现场作业除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和指导外,还应对出现的各类违章现象和不安全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6.5.3 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积极消除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工器具及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努力为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杜绝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7 各级管理人员反违章工作到位标准

7.1 风场应在控制室设立违章检查记录本,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和班组检查违章情况。

7.2 对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违章的要求如下:

7.2.1 公司总经理应每季度至少1次进入现场检查员工有无违章现象,并填写违章检查记录。

7.2.2 生产副总经理应每月至少1次进入现场检查员工有无违章现象,并填写违章检查记录。

7.2.3 安监部主任和安监部专工应每周至少1次进入现场检查员工有无违章现象,并填写违章检查记录。

7.2.4 风场厂长及其它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2次进入现场检查员工有无违章现象,并填写违章检查记录。

7.2.5 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应每周至少3次进入现场检查员工有无违章现象,并填写违章检查记录。

7.2.6 班组每项作业,工作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必须检查工作组成员是否有无违章现象,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7.3 以下工作安监部、生产部以及风场厂长必须及时到位监督检查:

--3台以上风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及检修后启动并网;

--110kv等级以上设备停(送)电操作及母线设备清扫预试;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检修后试验(如:超速试验、飞车试验、振动试验,正常停机试验及安全停机、事故停机试验);

--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

--大型设备(如:叶片、机舱、塔筒、变压器芯、线路穿墙套管等)的吊装、卸运;

--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作业。

7.4 春秋检设备检查作业现场、大小修作业现场、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复杂的设备检修作业及倒闸操作,有关领导必须到现场检查有无违章现象,对违章人员要严肃考核。

8 违章行为表现及分类

8.1 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违章行为分类办法,将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

8.2 严重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行为是指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中“严禁……”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误(漏)拉(合)断路器、误(漏)打开(关闭)阀门、误(漏)接(拆)线、误(漏)投(退)压板(连线、连片)、误(漏)装(拆)主要安全设施、误(漏)装(拆)试验用地线、误升(降)压或升(降)压超限(包括电气)、误动、误碰引起设备故障或人身伤害、误设计、误计算、误整定;

--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一次插头)、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一次插头)、走错间隔(位置)、投(切)位置错误、误操作引起非同期并列、发出错误调度令或误操作令、错用材料、配件或设备;

--不认真交接班,由于接班状态不清引发不安全现象;

--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巡视检查;

--运行人员脱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造成了后果;

--无票作业或操作(特殊规定除外);

--使用不合格工作票(操作票);

--操作中遗漏或颠倒操作项目;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作业或操作前未进行危险点分析或安全交底;

--电气倒闸操作中遗漏地线或重要工器具;

--正式操作前不进行模拟操作,监护人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岗位从事其他活动;

--未经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

--设备停电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

--未经批准检修工作中途换人,不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或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未经授权擅自越级操作风机控制系统参数及远程监控系统;

--作业(操作)未设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

--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不按规定到现场,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工作许可人(含值长)不认真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就办理开工手续;

--工作负责人未按规定亲自办理工作许可终结手续;

--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

--随意增加作业人员又不进行安全交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工作负责人不按工作票要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未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便开始工作;

--操作前未核对设备名称和编号,不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

--工作班成员未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托能胜任人员代替且未通知工作人员。

--未按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共同到现场检查、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便许可工作;

--动火区作业未履行动火手续或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

--没有进行危险点分析或分析的不具体、不实际;

--私自使用万能钥匙进行解锁操作;

--未按规定时间抄表或抄表时伪造数据;

--约时停送电;

--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且在无人监护下,允许外雇工等非专业人员自由出入电气作业场所;

--非指定的专业人员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或临时接线、布线不符合规定,电线绝缘破损漏电及使用的临时电源线无漏电保护装置等;

--在未核对好设备名称、柜盘名称、线路名称和编号下盲目进行检修、试验和调试;

--现场楼板平台、扶梯、栏杆、孔洞盖板、照明、通道等安全设施不完善,应设的遮拦、围栏、标示牌等未设或缺失;

--检修开工及设备现场无安全护网、围栏、遮拦等安全措施;

--高压试验时不临时装设围栏、标示牌,加压过程无专人监护和呼唱;

--未按规定存放油料、涂料、气瓶等易燃易爆品;

--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标示牌、警示牌;

--违反变电所、蓄电池等重点防火区域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超速行车;

--外委工程无合同、无安全协议;未经安全培训或委托无施工资质的单位;

--登杆作业不核对线路名称,不检查杆根;

--交叉跨越线路停电作业时,跨越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能导电的金属或非绝缘用具测量或进行其它工作;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违反起重作业管理规定,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

--在转动设备上工作,未履行压票手续或未采取防误启动的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或不按规定使用外包工;

--非特殊工种人员使用特种设备;

--车辆不装防火罩;高低压配电室、电子间、蓄电池室、变压器门不及时上锁;

--装设地线前不验电或未《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

--在杆塔上或特高作业不使用带保险绳的安全带;

--机械设备检修不停电;

--风机安装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

--风机吊装过程中,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将手伸出塔筒之外;

--机舱、桨叶、叶轮超过安全起吊风速进行吊装;

--打开机舱前,机舱内人员未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未挂在牢固构件上或专用挂钩上;

--检查机舱外风速仪、风向仪、叶片、轮毂等设备时未使用加长安全带;

--风速超过12m/s打开机舱盖;风速超过14m/s时未关闭机舱盖;

--风机检修时不按规定传递工器具;

--塔上作业时未将控制箱上锁,未挂警示牌;

--在电感、电容性设备上作业未将设备充分接地放电即进行作业;

--雷雨天气检修风电机;

--风力发电机检修前未停电、验电;

--拆除能够造成叶轮失去制动的部件前,未锁定风轮;

--检修风机液压系统前未用手动泄压阀对液压栈进行泄压;

--未经许可擅自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结构上的修改;

--干扰和修改风力发电机组控制软件;

--风速超过20-25m/s时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巡视、检查、检修和维护作业;

--登设备构架拆装接地线者;

--雨天操作断路器、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未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

--雷电时进行刀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检修作业未设监护人或失去有效监护;

--其它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的违章行为。

7.3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在管道或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器具未穿绝缘鞋,未做安全措施;

--用湿布擦带电的电气设备或电灯;

--雨天进入变电所打雨伞;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气瓶缺少防护帽和减振胶圈;使用氧、乙炔气瓶未按规定垂直立放,固定牢靠,两瓶距离小于8米等。

--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超过5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起重作业;

--运行人员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随意撕毁记录表纸;

--在没有装设栏杆的梯子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

--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起重、绝缘工器具及安全工器具;

--未经许可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火警情况下除外);

--检修作业时,与带电设备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工作负责人忽视对工作组中明显精神状态差的工作班成员的关注,并安排其从事危险性工作;

--酒后上岗、酒后作业;

--进出配电室或电子设备间等重要部位不随手关门、锁门;

--未按照规定使用行灯;

--电气工器具外壳未接地、使用不带地线的插头插座;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未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确使用梯子;

--在压力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的工器具及用氧气通风;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如未敷设立栏、斜(横)撑,不满铺脚手板,未检验挂牌,未注明承载能力等;

--钻越、跨越设备围栏和作业现场的临时围栏;

--单人进行电气线路巡线;

--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向地面抛扔物件、工具;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未穿绝缘鞋或绝缘靴;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在起吊重物下行走或停留。

--司机疲劳驾驶或在行车中精力不集中;

--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违章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电焊机一次线接线裸露、漏电;电焊机二次线连接不使用快速接头;

--低压操作不戴线手套,高压操作不戴绝缘手套,操作时没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

--许可人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全、不当不进行补充和纠正;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架等起吊重物;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无后果者;

--操作人(工作班成员)不听从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指挥,擅自进行操作(作业);

--车辆违章载人;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未提前两个小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两个人在同一段塔筒内登塔;

--登塔筒未使用专用的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和穿专用的工作服、工作鞋;

--登塔筒未将工具及零配件单独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未背在肩上或与安全绳相连;

--检修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将所有塔筒平台窗口关闭;

--在风力发电机液压系统进气口和排气口周围存放物品;

--液压系统检修结束后未将设备表面液压油擦拭干净;

--野蛮作业或强令他人野蛮作业者;

--其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的较为严重的行为。

7.4 一般违章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是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未经班长或领导同意私自调班及连班;

--在野外和禁止烟火区游动吸烟或禁烟处吸烟;

--使用绝缘工器具前不认真检查者;

--工作票、操作票有错字、漏字,票面破损、脏污;

--着装不合安规或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戴好安全帽,如:不系下颌带、戴不正、戴不紧、佩 带破损或不合格的安全帽;

--检修作业现场照明不充足;

--未经许可在生产现场、办公室使用电炉子、电热器;

--不在现场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当班期间打扑克、麻将或在检修现场睡觉;

--低压线路私拉乱扯,电线绝缘破损,导电部分外露,开关刀闸无防护盖,使用不合格保险丝等;

--防误闭锁钥匙不按规定使用;

--外来参观人员操作风电机;实习人员单独操作风电机;

--操作票执行完或办理“两票”中代替他人签字的;

--进入电子间打手机、使用对讲机(特殊情况由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造成后果;

--与运行人员闲谈或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闲谈;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砂轮,不戴防护眼镜;

--未经批准私自到野外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液压系统检修工作未戴护目镜或保护手套;

--在风力发电机组内吸烟;

--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迟到早退;

--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等集体活动;

--大型、复杂、危险的作业和操作,相关管理者没有到场监督指导;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的违章行为。

8 反违章管理

公司反违章管理实行违章积分和曝光制。从公司到各风场逐步建立各级人员反违章管理积分档案,对违章行为实行积分和曝光。

8.1 反违章管理档案

8.1.1 公司安监部建立除公司领导以外的全体人员违章管理台帐,以年度为单位,统计违章积分,按照积分值管理办法,下达违章积分通知单,提出处罚、停职学习的意见,并监督执行。

8.1.2 风场建立本风场员工个人违章管理档案。对员工个人工作经历、岗位技术能力、安全培训学习情况、违章情况、所受过的处罚与奖励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建立违章积分卡,违章积分卡要装入员工个人违章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和执行。

8.1.3 班组建立本班组人员违章管理记录,对本班组职工的违章行为进行记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违章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8.1.4 公司领导反违章管理档案由省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

8.1.5 对于违章积分停职学习人员由公司安监部门规定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给予书面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否则必须继续学习,直至考核合格。

8.2 违章曝光制度

8.2.1 风场应建立违章曝光栏,对查处的违章行为进行曝光。由风场和班组查处的违章由分别由风场和班组形成违章通报,悬挂张贴在违章曝光栏中;由公司查处的违章由安监部负责形成违章通报,张贴在曝光栏中。

8.2.2 违章通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违章员工的姓名、班组、违章行为、地点、时间、违反制度条款、处罚结论。同时要分析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性、危害程度,以起到教育他人的目的。

8.2.3 在每周或每月安全生产会议上公司安监部对发生的违章情况进行通报。当职工违章积分达到6分时,风场厂长在全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议上检讨。

9 违章积分处罚

9.1 违章处罚应坚持严惩严防的原则,重在约束和教育,目的是杜绝违章行为,避免因违章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在违章处罚基础上,实施违章积分、责任连带制度。

9.2 违章积分

9.2.1 建立违章积分卡(见附件),存入职工违章档案之中。

9.2.2 对违章行为管理量化为分值,对于不同性质的违章行为积不同的分值。积分周期为一年,总分为12分。当积分达到4分时,给予通报、曝光,干部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书面检讨,工人停产学习安全工作规程一周;当积分达到8分时,给予通报、曝光,干部写书面检查、扣发奖金三个月,工人下岗学习一个月;当积分达到12分时,给予通报、曝光,干部写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六个月,工人下岗学习三个月。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应该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档。

9.2.3 对因违章造成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火灾、机械、交通事故的,每次积8-12分,处罚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对因违章造成设备异常及二类障碍的,每次积5-8分,处罚按照《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9.2.4 对严重违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每次积3分,处罚款300元;对比较严重违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每次积2分,处罚款200元;对一般违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每次积1分,处罚款100元。

9.3 违章积分连带

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实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办法是加重处罚违章者的上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9.3.1 省公司检查发现职工违章,连带处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监部主任,积分为a+1(a为职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罚款金额为b+100(b为职工在违章中被处罚款数额)。

9.3.2 公司领导检查发现职工违章,连带处罚安监部主任、风场厂长,积分为a+1(a为职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罚款金额为b+100(b为职工在违章中被处罚款数额)。

9.3.3 相关部室检查发现职工违章,连带处罚风场厂长、班组长,积分为a+1(a为职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罚款金额为b+100(b为职工在违章中被处罚款数额)。

9.3.4 风场领导发现职工违章,连带处罚风场安全员、班组长,积分为a+1(a为职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罚款金额为b+100(b为职工在违章中被处罚款数额)。

9.3.5 风场安全员发现职工违章,连带处罚班组长,积分为a+1(a为职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罚款金额为b+100(b为职工在违章中被处罚款数额)。

9.3.6 班组长发现职工违章,只对职工个人进行积分和处罚。

9.3.7 劳务用工人员发生一次一般违章行为,考核100元,发生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取消本人在公司的用工资格。

9.3.8 对外包工程单位施工期间发生的违章按照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执行。

9.3.9 违章积分达5分以上的,取消年内先进个人评比资格,风场领导连带违章积分达9分以上的,取消风场年内先进集体评比资格。

9.4 对违章行为的考核在月度综合奖中扣除。不足金额累积到下月,直到足额扣除为止。

10 附则

10.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0.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12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违章处罚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500-3000元。

2、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执行,处罚项目承包人2000元。

3、分包工程中无安全生产指标,处罚分包责任人2000元。

4、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6、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处罚500元。

7、 施工现场未建立13本台帐的罚款2000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以上条文如违反除接受处罚外,并责令项目部立即整改完善。

第二条、目标管理:

1、项目部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处罚2000元。

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处罚项目部1000元。

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抓落实力度不够,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预防措施、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处罚项目部20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人签字或代签字,处罚按相应管理制度文件处理。

3、按规定就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而未编制,处罚项目部2000元。

4、应编制的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处罚项目部1000元。

5、应急预案未作演练、培训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无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的,处罚2000元。

2、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处罚500-1000元。

第五条、安全检查:

1、项目部无安全检查制度,处罚2000元。

2、安全检查无记录处罚1000元。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处罚1000元。

4、对重大危险隐患已书面提出而未如期完成,处罚2000元。

以上条文如有违反必须执行处罚,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六条、安全教育:

1、无安全教育制度,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处罚2000元。

2、无具体教育内容或变换工种时而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200-1000元。

3、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处罚2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的,处罚100元。

5、工伤档案未建立的,处罚200元。

第13篇 阳城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14篇 违章违纪管理办法

1、凡不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或操作,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均属违章违纪。

2、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处理和上报。

3、各级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章都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4、任何人都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建立违章违纪登记制度。

6、违章违纪统计、分析、上报的资料整理。

7、核定违章违纪考核与奖惩。

(1)、干部的违章违纪分别由直接领导逐月记入台帐,工人违章有班组长记入安全合格证,车间按月记入台帐。

(2)、凡不认真进行登记,不按期统计分析上报处理的记入台帐,领导应受到纪律处分。

(3)、违章隐瞒不登记,应加重处理,对揭露或制止他人违章而避免差错或事故者,应给以表扬或奖励。

(4)、职工发生违章违纪,无论后果大小,取消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受到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各专业人员按日、周检查个专业外,按月进行检查。

第15篇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反违章,根据机具设备分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指机械班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三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本单位及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

严重违章是指可能直接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或虽不直接对人身、电网和设备造成危害,但性质恶劣的违章现象。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且达不到严重违章标准的违章现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机械班班长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十条 机械班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主动参与反违章,从我做起共保安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机械班应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修订补充安全规程规定等规章制度,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识、安全监督管理等培训,将安全培训作为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辨识违章、纠正违章和防止违章的能力。从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

第十二条 机械班班长应充分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

第十三条 机械班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在分析违章直接原因的同时,还应深入查找其背后的管理原因,着力做好违章问题的根治。

第十四条 机械班通过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等形式,对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机械班应及时总结反违章工作经验,根据上级安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无违章企业”、“无违章班组”、“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持续提升反违章工作水平。

违章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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