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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3篇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内劳务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具体承担者。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方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数量及技能状况、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参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业绩和信用等),参加劳务分包方的选择,负责对劳务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常态考核管理机制,形成分包方业绩记录,保持对劳务分包过程的有效控制;对恶意不履行分包协议的分包方,坚决及时清退,并报告公司禁止该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围内参与劳务分包。努力寻求与高素质专业劳务方的合作,不断提高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召集人)进行相应指导,引导他们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申报劳务资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本单位内的劳务队伍或富余人员,通过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内部劳务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申报劳务企业法人资质。
第六条 项目部对劳务分包方进行评价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等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合格劳力分包方名册。
第七条 劳务分包方的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认,签订规范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要保证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项目部应对分包方和相关劳务人员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操作证书。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部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项目部可向劳务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项目应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当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终结算时,如劳务分包方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项目部一次性将保证金返还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因劳务分包方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及由此引发工人集访,处理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项目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4篇 工程项目总承包对各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项目总承包对各分包的管理实施办法
1、分包商进场物资管理办法
_总承包对进场物资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各分包商应指定对口管理人员参与进场物资的管理工作;
_分包商需提供设备、材料进场的总计划,并按月提供月度计划,以期能够使总承包统一协调与安排;
_进场物资的流转程序:各种进场物资必须在10天前向总承包提出申请,具体写明进场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所占场地面积,总承包批复后再执行;
_物资进场后,须24小时内及时疏散至地面。若不能达到此要求,可请求总承包安排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_各分包商应落实专人对进场物资予以保管,并注意对产品进行保护,防止失窃与损坏,尤其对小件贵重物资及易燃物品重点进行保管;
_分包商应做好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有责任每日做好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弃物与垃圾应按总承包的场布要求集中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否则由总承包安排他人予以处理,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分包商劳动力管理办法
_分包商应将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名单及照片向总承包申报;
_须提供劳务人员的四证复印件(身份证、务工证、健康证、居住证)及特殊工种的相应操作证及上岗证;
_分包商应专人管理外来劳动力的使用,开展必要的消防与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_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违反规定者应由分包商承担有关责任;
_各分包商有责任约束所属员工遵守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及施工现场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有序地进行。
3、分包商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_各分包商应认真学习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法令和规定,并予以自觉执行;
_各分包商应与总承包签订分包工程的安全协议书,并接受总承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总交底;
_分包商应配备专人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完善并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各种台帐,强化安全、消防管理软件资料工作。对分包工程落实相关的安全、消防技术措施;
_分包商所有作业人员,进场前及施工过程中都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尤其是分包商范围内的安全、消防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督促所属员工遵守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各项规定;
_分包商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
_各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各项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并落实有关整改事宜。分包商的整改工作若不能达到有关安全、消防管理标准,总承包可以协助分包商予以整改,其发生的人工、机械、材料等一切费用将由分包商承担;
_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复印件汇总后上报总承包;
_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向总承包报告,立即组织抢救及保护现场;
_分包商的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各类违章作业,总承包将依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予以劝阻警告,作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退场。
第5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6篇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7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8篇 建筑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及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依法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 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和电力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它产业板块制订本系统的管理办法,并报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
第三条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分包即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 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资质挂靠是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的界定
1、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实质性工程转包的其它行为。
2、违法分包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对工程实施再次分包;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劳务分包违背以下要求的: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但不得将工程整体打包进行'劳务分包'; 当劳务分包人包料和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时,应以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资质挂靠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施工企业挂靠经营: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是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管理费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管理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安全、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以劳务分包作掩护实际实施资质挂靠的行为。
第三章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为有效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集团公司实行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六条 实行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库'。具体见《ee集团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一节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
第七条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制订本单位的施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九条列入'不良记录' 施工企业的主要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
4、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
5、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双方);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_,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节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发展与建设局报送本单位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发展与建设局将建设单位'不良记录'整理汇总后在集团公司进行公示、通报,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被集团公司任一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即属集团公司'不良记录'企业。
第十三条发展与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向发展与建设局索取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禁止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做到以下要求:
1、对设计单位承揽的总承包工程,在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载明进行分包的工程、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
2、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的名称、资质要与投标承诺及合同载明的内容一致,其相关证件(原件)要经建设单位审查并
登记备案;
3、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工程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分包要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管理,有力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
(1) 项目经理管理
①保证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理与合同上的项目经理一致;
②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一方面要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一方面要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
③项目经理必须始终在现场负责施工。
(2)工程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分包时,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必须经过监理公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与能力相符,确保工程分包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要求施工队伍按照资质许可承建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保证建设工程依法进行。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施工企业有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
(一) 对施工企业
1、未开始施工的工程:
(1) 拒绝施工单位进场;
(2)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2、已开始施工的工程:
(1)停拨工程进度款;
(2)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不按限期整改的,终止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令其退场并要求索赔;
(4)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二) 对建设单位
(1)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与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挂钩。每发现一起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扣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的1%。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ee集团发展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9篇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 项目部在与分包队伍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协议(如:地下管线及文物保护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等)。
2 协议书的拟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有霸王条款。
3 协议书应由分包单位的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有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5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施工。
6 项目部必须向分包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其队长或班组长交底到具体施工人员,交底不清不得施工。
7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或外租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8 项目部必须严格检查分包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 项目部必须加强分包队伍的生活区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文明工地的要求。
10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交通机电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公司和项目部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11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分包队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坚决清场。
第10篇 施工现场分包专业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包(专业分包)机械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机械设备准入施工现场的工作程序和日常有效管理,促进外来施工机械正常、有序、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术语
1.1外来施工机械设备--非本公司产权的施工机械设备,其中含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和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
1.2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等。
1.3土方机械--挖土机、推土机、装载机等。
1.4桩工机械--打桩机、钻孔机、旋挖钻机等。
1.5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电焊机、电渣压力焊机、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空压机(3立方米以下)、手持电动机械等。
2、应用标准
--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关于强化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和巡检工作的通知》
--沪建集总施(2006)87号《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和施工用电管理的规定》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简称昆山中环)各工区项目部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的外来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4、职责
4.1总承包设备管理部
4.1.1总承包部设立“设备管理部”。是总承包部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代表总承包部行使设备管理的职能,受总承包经理部领导,对总承包分管领导负责。
4.1.2根据上级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总承包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选择行业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预审批和验收确认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
4.2各工区项目部
4.2.1按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总承包部有关规定,负责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的申报,经各项目部预审,总承包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准于外来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的验收确认和专项检查等管理工作。
4.2.2在对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考察时,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设备管理能力进行审核。
4.2.3在选择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时,评标小组中须有各工区项目部专职机管人员参与,在合同中明确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负有机械设备管理的责任。
4.2.4按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验收,参与外来起重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的验收确认以及监督、检查外来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一、二级维护保养执行情况等管理工作。建立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进场验收确认的合格机械设备实行挂牌制度。
4.2.5遵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相关制度是机械分包合同的前提条件,要求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认真执行。其中主要有:
--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关于强化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和巡检工作的通知》
--沪建集总施(2006)87号《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和施工用电管理的规定》
4.2.6若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或租入的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应与该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5、管理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进入昆山中环项目施工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配备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对自有带入或租入的机械设备的运行进行日常监控,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发生安全设备事故必须配合总包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设备拥有单位负责。
5.1.2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等施工机械都应有所属项目经理部填写《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使用外单位机械设备申报表》,送所属基层单位预审、公司施工生产部设备管理科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准予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退场,严禁“先斩后奏”的情况出现。
5.1.3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等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昆山中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须持所从事作业的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杜绝无资质施工和无证上岗作业。
5.1.4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应报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挂检测合格证,并进入项目验收,验收工作由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会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和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进行,各项目部、项目监理按分级对验收工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挂验收合格牌方可使用。
5.1.5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吊索具,应遵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5.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2.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2.2按行业有关规定,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两类起重施工设备实施《设备监管卡》(简称ic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简称硬牌)网络管理,一台设备一张ic卡、一块硬牌,均为该登记设备的永久性证明。无ic卡和硬牌的设备将不得在昆山中环工程项目内使用。
5.2.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方案,由安装(拆卸)单位负责编制,报所属项目部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方案须经总承包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2.4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埋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基础埋件埋设,严禁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替代。
5.2.5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涉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经审批同意进入昆山中环工程项目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必须委托昆山中环工程各项目部相关部门实施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的委托监管,并签订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委托监管协议(见附件二)。委托监管就是由分包(专业分包)委托昆山中环工程各项目部对分包(专业分包)自带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实施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该类设备的例行保养、安全限位装置的有效性。检查中,对可着手整改的项目,监督机操人员立即整改;对设备隐性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开出整改通知,并做好相应的复查。
5.2.6按行业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在《建筑机械设备准录名录》内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2.7 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3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
5.3.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3.2按行业有关规定,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及移动性较大的起重机械,应通过一年一次的年检方式进行检测。
5.3.3起重机械检测工作可委托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具体实施,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合格证》或《上海市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合格证》,也可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下辖区站具体实施,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检验合格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5.3.4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4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
5.4.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4.2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仅限于七层(含七层)高度小于25米以下的建筑物的物料提升,超过七层的物料提升必须使用施工升降机。
5.4.3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进入施工现场前的申报工作,除了按“4.1一般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5.4.3.1设备拥有单位的资质资料(主要查验其租赁及装拆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说明书。
5.4.3.2设备安装(拆卸)合同。
5.4.3.3安装(拆卸)方案,方案须经总承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4.4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督查工作由各项目机管员报总承包专职机管员负责督查。督查人员要检查设备拥有单位、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方案审批的整改情况以及安装(拆卸)单位对设备检查的《机械设备装、拆预检记录表》。
5.4.5货运施工升降机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无相应资质,一律不准申报,严禁施工。货运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施工升降机装拆操作证,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井架装拆操作证。货运施工升降机的附墙和楼层通道搭设标准按人货施工升降机执行; 井架物料提升机的附墙不得使用脚手管扣件,楼层通道搭设应有方案;井架物料提升机带摇头把杆的必须装有高度限位;货运施工升降机和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设置摄像头和监控系统。
5.4.6货用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中的防坠器。
5.4.6.1每天工作对防坠器进行几次试动作,确认有效,方可正常工作。
5.4.6.2每星期对调节螺丝、刹车快加油润滑,使之更加灵活。
5.4.6.3每星期对防坠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调试。
5.4.6.4每一个月务必检查防坠器的刹车块卡纹磨损情况,如有异常务必更换。
5.4.6.5每三个月务必更换防坠器的刹车块与调节弹簧,使运行更安全。
5.4.7重申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运行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5.4.8应遵循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5土方机械
5.5.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5.2 按行业有关规定,土方机械应按机型的规定通过检测和定期年检,才能投入使用。
5.5.3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6桩工机械
5.6.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6.2按行业有关规定,桩工机械在移地安装完毕,自检后应报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挂检测合格证,并进入项目验收,验收工作由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会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和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进行,各项目部、总承包设备管理部、项目监理,按分级管理办法对验收工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挂验收合格牌。
5.6.3应遵循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7交流电焊机、电渣压力焊机、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空压机(3立方米以下)、手持电动机械等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
5.7.1分包(专业分包)自有的或从外部市场租借带入的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由设备单位、责任人(作业人员)、项目经理部共同验收,验收结果用文字和数据填入验收表内。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5.7.2按行业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对交流电焊机的验收,必须检查电焊机防触电装置的配备情况,并检验二次测空载电压;操作工应持证上岗,并穿戴相应的劳防用品。
5.7.2.1二次侧空载电压值应记录在交流电焊机验收单上,未配备防触电装置的电焊机、电焊机防触电装置的电线连接或二次侧空载电压值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不准投入使用。
5.7.2.2各项目部应每月一次检查交流电流电焊机的二次侧空载电压及测试值记入电工安全技术档案,凡测试电压不符合防触电装置说明书规定范围的,应立即排除故障。
5.7.3按行业有关规定,电渣压力焊专业施工单位应具备专业资质,焊接人员应具备专业上岗资格。电渣压力焊所配交流电焊机必须按“5.7.2”条款执行,焊钳应符合“3c”产品认证要求,夹具、手柄、绝缘套必须完好。
5.7.4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必须做到压力表、安全阀每一年一次,储气筒每三年一次的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随时检测整改,对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清退。
5.7.5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第11篇 施工承包方对劳务分包方管理办法
施工承包方对劳务分包方管理办法
1 劳务分包方应在公司'合格劳务分包方一览表'中选择。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耗工、人工费和工程款的支付台帐。
2 劳务分包方应将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名单造册及一张照片向现场申报登记。
3 须提供劳务人员三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相应的操作证和劳务证。
4 劳务分包方应指定专人配合总包方管理,配合开展现场施工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的交底工作和消防与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5 所有进入现场的劳务人员应接受政府(社区、街道)职能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和教育工作。
6 劳务分包方有责任教育所属劳务人员遵守工程所在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及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确保现场施工有序的进行。
7 劳务分包方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作业,总包方将依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予以劝阻警告,作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退场。
8 总包方应根据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方进场后,进行上岗前的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安全教育,作业计划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9 总包方须对劳务分包方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评价、监督和验收,并报公司有关部门,使其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决不能满足分包要求的劳务分包方要进行调整或清退,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业主和监理。
第12篇 承包方对劳务分包方管理办法
1 劳务分包方应在公司'合格劳务分包方一览表'中选择。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耗工、人工费和工程款的支付台帐。
2 劳务分包方应将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名单造册及一张照片向现场申报登记。
3 须提供劳务人员三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相应的操作证和劳务证。
4 劳务分包方应指定专人配合总包方管理,配合开展现场施工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的交底工作和消防与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5 所有进入现场的劳务人员应接受政府(社区、街道)职能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和教育工作。
6 劳务分包方有责任教育所属劳务人员遵守工程所在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及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确保现场施工有序的进行。
7 劳务分包方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作业,总包方将依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予以劝阻警告,作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退场。
8 总包方应根据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方进场后,进行上岗前的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安全教育,作业计划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9 总包方须对劳务分包方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评价、监督和验收,并报公司有关部门,使其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决不能满足分包要求的劳务分包方要进行调整或清退,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业主和监理。
第13篇 绿化部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管理办法
物业绿化部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绿化部绿化工程中临时性工程分包及雇用机械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绿化工程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 作 内 容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监控
部门经理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的监控
工程主管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申请的审核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的申请、登记、审核
现场施工人员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的登记
4、定义
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分包绿化种植、雇用临时劳务工、清运垃圾、申请采购土方、雇用机械动力作业及其与绿化工程相关的分包项目。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申请
5.1.1绿化过程施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工程的进度、工程的难易程度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前作好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预测。
5.1.2所有涉及到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在实施之前须填写《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申请报告》,注明申请项目、申请原因、作业工期及费用预算、风险情况、供应商情况等及其它必要说明。按采购报批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在部门的,部门审批后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
5.2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劳务工考勤/结算
5.2.1所有对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劳务工作业(含人工外包的绿化种植项目)的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现场施工人员应认真据实填写《临时雇用工劳务考勤登记表》,注明雇用人员的早、中、晚班的工作内容,并与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工程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
5.2.2对于按钟点工结算的项目除按5.2.1执行外,还须在结算时汇总填写《临时雇工劳务费用结算表》,按权限报批作为钟点工临时雇用劳务工的结算依据。
5.2.3对按面积、方量或按规格作为单位约定单价的无须填写考勤,但出于法律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在结算时将分包方的考勤表复印由部门保存。
5.3申请、回填土方、清运垃圾
5.3.1申请、回填土方、清运垃圾项目时,现场施工人员据实登记采购时间、车次、方量,填写《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零星进行现场搬运及回填但不属整车采购的也据实测量记录在《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中,结算时统一汇总在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 采购土方/回填土方、清运垃圾统计表》认真注明容量、计价单位、数量,并由运送分包方、回填分包方等签名确认,报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4雇用机械作业
5.4.1雇用机械(吊机、卡车、三轮车等动力或运输车)时,雇用人现场施工人员应认真核对分包方的作业单进行签收,结实时汇总填写《雇用机械作业统计表》,注明机械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工时、工价,雇用人、证明人、分包方应签字确认,报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5绿化种植分包
5.5.1绿化种植实施完毕后,如结算方式为数量和面积计价时,测量人应填写《绿化种植项目结算统计表》,认真注明苗木的数量、规格、计价单位、种植的区域以及数量测得的依据,由分包人确认后报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6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
5.6.1如同一供应商同时分包多个项目且各项目的分包手续统计齐全后,结算时应采用《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以便于操作。
5.6.2结算时应认真按项目进行统计费用并列明依据。
5.6.3如供应商只承担除绿化种植项目以外的单一项目,结算时可不填写
《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而以原始的记录与汇总的表格直接结算。
5.6苗场、零星项目施工、临时劳务/雇用机械及绿化养护项目如涉及到以上项目且工期短时应参照以上执行
6.记录表格
vkwy7.5.1-j01-05-f1 《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申请报告》
vkwy7.5.1-j01-05-f2 《临时雇用工劳务考勤登记表》
vkwy7.5.1-j01-05-f3 《临时雇用劳务费用结算表》
vkwy7.5.1-j01-05-f4 《采购土方/回填土方、清运垃圾统计表》
vkwy7.5.1-j01-05-f5 《雇用机械作业统计表》
vkwy7.5.1-j01-05-f6 《绿化种植项目结算统计表》
vkwy7.5.1-j01-05-f7 《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
vkwy7.5.1-j01-05-f8 《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
第14篇 分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为使分包商的工地安全管理符合公司的安全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西子奥的斯分包商的相关风险,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工地营运系统。
3参考文件
3.1环境、健康与安全手册
3.2utc标准sp001
3.3utc标准sp010
4定义
分包商是由奥的斯授权的为奥的斯工作或由奥的斯员工直接监督管理的任何非奥的斯公司人员。
5安全管理策略
5.1分包商的安全主要靠其自行管理和西子奥的斯公司的监督管理相结合。分公司经理必须确保分包商执行西子奥的斯的安全制度,在工地的安全表现不低于西子奥的斯公司的标准.
5.2每个分公司负责完成实施sp010。
6安全规定
6.1总则
6.1.1分包商必须遵守国家、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在工地现场还必须遵守总包、监理、甲方有关工地管理的要求。
6.2项目开工前
6.2.1分包商在接到分公司安装部的开工报告后,必须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安装部提交:施工人员、安装队队长、安全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等。
6.2.2特种作业证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应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备档。
6.2.3安全培训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通过(分包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全制度和标准的培训,培训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培训由分公司安全经理负责,每季度对分包商员工培训一次并考核,分包商内部的培训员也应定期给员工进行培训。
分公司安全经理可以提供分包商培训员的培训或指导。
6.2.4安全技术交底方面:所有安装人员都应由其上级主管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交工地安全员名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在工作许可证上并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员工都应有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参照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应记录并存档,以备查核。
6.2.6分包商在进驻工地后、施工开始前必须完成:1)安全技术交底,2)特种设备登记检查,3)张贴开工安全标识,4)签收工作许可证。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7工具设备完好及特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分包商必须确保工作中使用的工具设备的完好有效,并对包括卷扬机、手拉小葫芦、电焊机、电冲击钻等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查,此登记和检查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6.2.8开工通告方面:包括填写开工通告、张贴安全标语、安置防护栏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
6.2.96.2.2,6.2.4,6.2.5中记录将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对分包商定期审核时的检查项目。
6.3施工过程中
6.3.1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并做好记录,此记录应保存在工地。教育员工进行工具设备等的使用前检查.
6.3.2每周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工地安全员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且每周完成一份“每周安全检查记录”,此记录应定期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6.3.3工具箱对话要及时培训。
6.3.4工地发生的任何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或事故隐患都必须报告给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或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相应管理人员。
6.4项目结束
6.4.1分包商安装队在撤离工地前必须把机房、井道、底坑、电梯设备等处清理干净,消除潜在的隐患;并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向此工地的项目经理汇报。
6.4.2分包商在项目完工后要对此项目的安全情况做一总结,以利于不断的改进安全工作;对过程中违章处罚情况,特别是总公司开出的处罚信涵给予反馈和通报。
7违反安全标准处罚办法
7.1安全标准分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如附件8.1,但不仅限于该标准所描述的行为,其他违章行为参照执行。
7.2处罚措施
7.2.1分包商员工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停止该项目施工
谢绝进入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项目施工
7.2.2分包商队伍
口头通知
书面通知
减少分包项目
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资格
7.3处罚办法
7.3.1分包商任何人员触犯了《安全违章处罚制度》都将受到处罚。违章次数同时也将计入分包商的安全表现.
7.3.2对于分包商员工,将按照违章的轻重和累计次数进行处罚.
7.3.3对于初次违章或情节较轻的队伍,将口头通知整改;
7.3.4对于多次违章的队伍,将发书面通知整改;
7.3.5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章的队伍,将勒令停工整改;
7.3.6安全部门定期将分包商的安全表现通报总公司管理层.
7.3.7对于长期违章不改和安全表现不可容忍的队伍,将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资格。
8附件
8.1安全违章处罚制度(工地)
8.2开工安全通告
8.3特种设备登记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8.4安全技术交底
8.5工作许可证
8.6事故快速通知单
8.7脚手架、防护栏、防水堤标准表
8.8每周安全检查表
8.9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个人防护用品标准
8.10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急救箱药品配置清单
8.11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政策
8.12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标语;
9文件和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许可证 (ehs-wi001-f01)
10附则
10.1本条例由公司总裁批准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其他相关旧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10.2本条例由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15篇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内劳务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具体承担者。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方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数量及技能状况、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参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业绩和信用等),参加劳务分包方的选择,负责对劳务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常态考核管理机制,形成分包方业绩记录,保持对劳务分包过程的有效控制;对恶意不履行分包协议的分包方,坚决及时清退,并报告公司禁止该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围内参与劳务分包。努力寻求与高素质专业劳务方的合作,不断提高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召集人)进行相应指导,引导他们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申报劳务资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本单位内的劳务队伍或富余人员,通过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内部劳务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申报劳务企业法人资质。
第六条 项目部对劳务分包方进行评价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等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合格劳力分包方名册。
第七条 劳务分包方的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认,签订规范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要保证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项目部应对分包方和相关劳务人员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操作证书。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部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项目部可向劳务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项目应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当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终结算时,如劳务分包方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项目部一次性将保证金返还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因劳务分包方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及由此引发工人集访,处理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项目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