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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13:12:19 查看人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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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三老”人员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三老”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考核范围:全县享受自治区级、州级待遇的“三老”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老党员:

1、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2、能够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带头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和决定。

3、能够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尊老爱幼,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

4、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宗教、_和其他非法组织或宗教活动。

5、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6、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7、能够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8、能够带头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带头教育家人交纳税费,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9、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干部:

1、能够带头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能够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决定。

2、能够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3、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_和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能够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4、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党员的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非党员不应在清真寺担任任何职务,不能笃信宗教与朝觐,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5、能够了解基层动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能够保持政治立场坚定。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7、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模范:

1、带头学习和宣传政策理论。能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_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4、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5、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7、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阳奉阴违。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员中是党员的,村(队)党组织结合“三老”人员平时表现,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一并进行考评;非党员的,召开支委会对“三老”人员总体表现进行考评,并认真写好“三老”人员评议。

第二步,上报审批。村(队)党组织对评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乡镇党委汇报。对评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写出简要事迹,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步,调查核实。乡镇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

第四步,审批。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优秀“三老”人员和不合格“三老”人员进行审批。对不合格“三老”人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三老”人员申批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束后,由村(队)党组织、乡镇党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三老”人员,党支部要及时告诫、劝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五条:“三老”人员在政治立场等方面出现问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2篇 机修人员考评管理办法

一、制定该办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设备进行管理,提高设备修理的效率;是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需的一种对机修人员的考评机制,也是定机修人员技能水平的标准和新员工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机修人员

(含试用期员工)。

三、 执行的原则:公司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理念,根据员工实际的工作表现,予以员工职级晋升/降级,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予以辞退。

四、 实施细则:

1、 根据设备故障的难易程度和员工技能水平定,将设备的故障级别分为:a、b、c、d、e级,再汇总当月设备故障处理情况予以打分,达到/超过岗位标准的,予以录用/职级晋升;未达到岗位标准的,予以降薪/辞退。具体情况如

2、 设备故障情况及常见问题详见《附表1》;生产部根据生产中实际发生的设备故障情况,对设备故障情况进行增加和减少,增加和减少的设备故障情况均需及时告知机修人员和行政部,行政部根据故障情况,进行故障级别划分后进行考评。

五、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3篇 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封闭式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凭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

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2、定义

(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2)暂停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空置房:是指开放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10)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出入口管理办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记录和表格:《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安全员巡查记录表》、《____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人员临时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记录表》

第4篇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 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5篇 z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局长办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2条 局长办人员岗位职责

主持全面工作,总体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建、财务、教育教学、人事、“两基”工作,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各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计划等。对全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工作安排。对地区教体局、县委、县政府负责及其他主管上级单位负责。

第3条 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1)协助局领导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后勤、物品出入库、车辆管理等工作。

(2)负责学生、教师安全及各类考试、考评、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

(3)负责文秘工作

第4条 财会室人员岗位职责

(1)“三包”经费相关工作

(2)负责事业经费、年度预决算等

(3)负责工资调整、发放及全县教职员工的考勤统计、核实工作

(4)负责出纳工作负责基建

第5条 教研室、电教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教研工作、电教工作及远程教育工作。

(2)负责统计及基建项目制作工作。

(3)负责教材征订及发放工作。

第6条 档案室人员岗位职位

负责文件收发、复印、上传下达及归档工作

第7条 “两基”办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各乡(镇)“两基”工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完成好2009年“普九”任务。同时负责局机关考勤工作。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8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9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

第10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本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第11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第12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科室相关承办人办理。

第13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处理。

第14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要进行教育处理。

第15条 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过错追究责任制

第16条 由于自身原因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17条 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 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18条 未能及时办理完成个人岗位目标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19条 局机关所有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记录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20条 差旅费报销。局机关人员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及局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差旅证明单经局领导同意后到局财会室报销。

第21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上报局领导同意后,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接待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长办会议研究决定。

第22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23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

第五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24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办公室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25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26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27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28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

第29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30条 印章 使用。各印章 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 ,加盖公章 时,需经局管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 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 批准单,交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局机关。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31条 严格作息时间。局机关工作人员,周一至周五到“两基办”负责考勤人员处报到,报到时间为早上10:00~10:10,下午3:30―3:40,上班10分钟后,非因公事未报到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10元。下班前非因公事离开单位的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20元。

第32条 坚持请销假制度。因公出差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安排不得擅自外出。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请假一律凭请假条 。领导因公外出,无特殊情况,应向办公室同志打招呼。

第33条 上班时间,严禁无故离岗,若有事离岗,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否则视为当天缺勤。

第34条 产假、婚假、丧假、休假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35条 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牌、上网、拉家常、带小孩、办私事,同时办公室内严禁出现不雅的行为或言语。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36条 当月缺勤5次以上者,扣200元。月缺勤10次以上扣500元。全年缺勤超过30天或连续超15天,扣年终奖金,年终考核定为不不合

格。

第37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加班的职工补发加班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文件而定。

第38条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39条 对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1)散布有损教体局声誉的言论;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源和财产;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关系;

(9)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6篇 s酒店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酒店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暂行稿)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及营运需要,对各岗位的职责胜任程度、工作表现及阶段性工作结果进行评估,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考评原则

1、公开性原则。考核组织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绩效考核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时间等事宜,使绩效考核管理有透明度。

2、公平公正性原则。绩效考核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对被管理者的任何评价与考核都应有事实根据,避免主观臆断。

3、开放沟通原则。在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核组织者和被考核者要工诚布公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及办法,发现问题或有不同意见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沟通。

4、差别性原则。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进行绩效考核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制定贴切的衡量标准,考核的结果要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主义。

5、常规性原则。绩效考核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日常工作职责,对管理层做出正确的考核评估是管理者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必须成为常规性的管理工作。

6、发展性原则。绩效考核通过约束与竞争促进个人及团队的发展。因此,管理人员应将通过绩效考核管理提高绩效作为首要目标。

二、绩效考核的依据

绩效考核的依据是被考核者在绩效期内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表现观察记录和工作成果小结。包括质检记录、过失记录、客户评价及财务数据等。

三、绩效考核对象、频率

绩效考核对象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季度考评一次。

四、绩效考核方式

实行上级、同级、自我、下级、客户考评为一体的360度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

绩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和推动绩效考核方案的实施、汇总核定考核成绩,并及时向被考核者公布。酒店总经理为绩效考核的审批者,并负责考核指标的设定、修改。

六、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表现、理想信念、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

德。

能: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指工作实绩、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七、加分项

1、所有考核指标中有五项为满分的加1分,六项加2分,七项以上加3分。

2、本人或者本部员工在酒管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一

次加5分。

3、协助其他部门或者酒店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一次加2分。

4、本人或者本部员工在酒店举办的各类活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包括只设一名的评比)一次加2分。

5、本部门为客人提供过个性化服务或特殊服务被客人书面或酒店认可的四次加2分,五次加3分,依此类推。

6、本人或者本部员工为酒店经营管理提供建议被采纳的一次加2分,二次加3分,依此类推。

7、经营指标超额完成时(客房部、餐饮部按经营利润指标),每高于1%则客房部、餐饮部加4分,其它部门加1分。

八、减分项

1、出现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一次减5-50分。

2、酒店检查通报的需整改项目,未在指定时间内整改的,一次减5分。

3、受到客人投诉的一次扣1分,二线部门被一线部门投诉的一次扣1分。

4、被总经理点名批评的一次扣1分。

5、接到过处罚通知书的 次扣1分。

6、经营指标未能完成时(客房部、餐饮部按经营利润指标),每低于1%则客房部、餐饮部减4分,其它部门减1分。

九、评分标准及奖罚措施

1、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具体细则见附表)。总分=评估分+嘉奖分-违规分

2、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低于60分,未能达到最低要求,3次以上需要离开原岗位。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100%。

60-69分,不能全面达到工作要求,需要督导,加以指导和培训。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50%。

70-79分,基本达到岗位工作要求,还有提升空间。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30%。

80-89分,良好,能够达到岗位工作要求。

90分以上,优秀,非常适合此项工作。当月绩效工资上调30%。

十、考核具体实施程序与细则

1、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评。

2、新任职的管理人员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进行年度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3、360度考核的比例分配分别是:总经理占50%,员工占20%,同级互评与自评占30%。

4、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日前酒店财务部、总办、人事部负责将有关数据提供至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数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5、年度评选优秀管理人员一般应从年度绩效考评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6、考核使用表格形式,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满分为100分,但综合其特殊贡献总分可能超过100分。

7、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度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平均数。

8、鑫地酒店管理公司负责《民主评议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7篇 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8篇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情况检查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3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以上实施办法,望各位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处罚不在本月工资扣除,在年底奖金中扣除。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第9篇 __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减少或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障公司生产安全的良性发展,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重奖重罚的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奖金数额

公司下属所有铁厂、水泥厂的安全科长、安全员。奖金数额为:安全科长15000元,安全员10000元,设备科长8000元。

二、死亡事故考核办法:公司所有下属单个企业,若本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奖安全科长15000元,安全员10000元,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扣除单个企业安全科长、安全员全年考核奖,每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并处罚安全科长3000元,当班安全员2500元,以此类推。

三、重伤安全事故考核办法: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治疗费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罚安全科长600元,当班安全员500元,以此类推。

四、设备安全事故考核办法:发生一起设备安全损坏事故,设备价值达3000元以上(含3000元),每起事故罚安全科长300元,当班安全员250元,以此类推。

五、考核执行时间:2008年3月1 0日至l 2月3 1日,今后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望各位安全管理人员各敬职守,加强对职工的现场安全监管和教育,尽职尽责查找和排除事故隐患,创造公司各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10篇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内劳务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具体承担者。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方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数量及技能状况、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参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业绩和信用等),参加劳务分包方的选择,负责对劳务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常态考核管理机制,形成分包方业绩记录,保持对劳务分包过程的有效控制;对恶意不履行分包协议的分包方,坚决及时清退,并报告公司禁止该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围内参与劳务分包。努力寻求与高素质专业劳务方的合作,不断提高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召集人)进行相应指导,引导他们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申报劳务资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本单位内的劳务队伍或富余人员,通过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内部劳务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申报劳务企业法人资质。

第六条 项目部对劳务分包方进行评价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等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合格劳力分包方名册。

第七条 劳务分包方的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认,签订规范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要保证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项目部应对分包方和相关劳务人员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操作证书。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部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项目部可向劳务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项目应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当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终结算时,如劳务分包方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项目部一次性将保证金返还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因劳务分包方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及由此引发工人集访,处理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项目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12篇 市地税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是指由母公司任命的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也包括在母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其中以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为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

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

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3】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

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00年11 月 1 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第14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___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

(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人员管理办法15篇

1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项目施工阶段hse绩效考核办法,明确项目工程建设参与单位所有进场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hse控制程序和文件情况的奖励和处理规定。它是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hse控制实施的考核细化。2范围本规定描述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阶段hse控制管理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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