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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8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工作。我**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 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

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 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

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另:厨房帮工属于**后勤服务使用的钟点工,协助厨房勤杂工做好餐后碗筷清洗工作,不属于**临聘人员,每月由**支付其钟点报酬600元。

第十二条 **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聘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不得参加我**的岗位聘任,可参

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且与**聘用岗位相关的,视情况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上调。高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500元,中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300元,初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200元;通过自学取得重庆市人事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工工资每月上调300元,中级工工资每月上调200元,初级工工资每月上调100 元。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参加**党支部、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具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第六章 劳务解除

第二十条 违反我**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03]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04]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02]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02]44号)予以废止。

第2篇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 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 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 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

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 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

(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 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 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邮政发[ ]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邮政发[ ]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

(邮办发[ ]87号)、《市机关

(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

(邮人[ ]44号)予以废止。

第4篇 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 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为主;

2、 考试考核;

3、 择优录用。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 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 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 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 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 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 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 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 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5篇 某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 聘用原则

1、 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 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 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 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 “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 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 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 身体健康。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聘用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 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 临聘人员的管理

1、 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 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 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 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 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 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 临聘人员的待遇

1、 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

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 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 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 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 本办法自 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7篇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

(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由用人科

(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 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 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 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

(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

(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 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 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 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

(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 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 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 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 用人科

(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 被考核人在所在科

(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 用人科

(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 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

(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

(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

(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

(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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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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