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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办法9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11:18:08 查看人数:85

请假管理办法

第1篇 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制度之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两天以上事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因事请假需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来不及请假,应电话通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人事部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条 病假:

1、员工上班时因病需接受治疗,应先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按请假时间计扣工资。

2、员工请3天以上病假须开具县(区)级以上证明,经人事行部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3、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因病(工伤、产假除外)不能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三条 工伤假:

1、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事故后,员工必须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公司认定后,方可作为工伤。

2、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定额工资,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定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员工如遇当值,可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月内补休或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 丧假:

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辞世,公司批准员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内公司支付定额工资,不报并旅费,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出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谎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婚假:

员工婚假定为7天,如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岁,女方23岁)可延长假期为10天,同时员工享受定额工资。

第七条 产假:

公司正式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须呈交医院证明书,经公司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内支付定额工资)。

第2篇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2022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

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

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

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类行政区域划分上调最低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产假及哺乳假(带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病假(按以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待遇: 病假在六个月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

第3篇 某员工请假扣款管理办法

薪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命脉,对于公司员工请假,在扣款方面公司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扣款管理,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员工请假扣款管理办法,请阅读下文。

一、病假期间工资扣款

1、病假________个月及其以下者,职级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其中:病假________个月及其以上者,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全部扣发;病假________个月以下者,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________。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________个月以上者,从第________个月起工资按省人事厅文件执行。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二、事假期间工资扣款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________天以内的,职级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岗位工资及短途差旅补贴每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

2、超过________天(含________天)每日扣款额=(职级工资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

3、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三、产假期间工资扣款

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和假期及男职工护理假,按工银云营(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职级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四、婚假、丧假、公休假期间工资扣款

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一律照发。

五、探亲假期间工资扣款

1、________天以内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

2、________天以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职级工资和津补贴不受影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________

3、同时,如涉及报销规定额度路费者,停发1个月短途差旅补贴。

六、旷工期间工资扣款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工资,并惩罚性扣款,按实有旷工天数,每日扣款________元执行,同时,旷工________天,一月不得参加绩效考评,以此类推,旷工________天以上(含),将按________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迟到扣款

迟到________分钟以内,每分钟扣款________元。

迟到________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

经常迟到,按《________________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柜员合同工请假扣款原则上比照职工规定执行。

范本 公司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4篇 员工请假扣款管理办法

每个人都会因为大大小小的事件而请假,公司对于员工的请假在条款上有一个合理的扣款规定,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员工请假扣款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配合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根据有关的制度、规定,参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病假期间工资扣款

1、病假________个月及其以下者,职级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其中:病假________个月及其以上者,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全部扣发;病假________个月以下者,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________。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________个月以上者,从第________个月起工资按省人事厅文件执行。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二、事假期间工资扣款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________天以内的,职级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岗位工资及短途差旅补贴每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

2、超过________天(含________天)每日扣款额=(职级工资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

3、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三、产假期间工资扣款

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和假期及男职工护理假,按工银云营(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职级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补贴不受影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四、婚假、丧假、公休假期间工资扣款

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一律照发。

五、探亲假期间工资扣款

1、________天以内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

2、________天以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职级工资和津补贴不受影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日扣款额=(岗位工资+短途差旅补贴)/________天×________

3、同时,如涉及报销规定额度路费者,停发1个月短途差旅补贴。

六、旷工期间工资扣款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工资,并惩罚性扣款,按实有旷工天数,每日扣款________元执行,同时,旷工________天,一月不得参加绩效考评,以此类推,旷工________天以上(含),将按________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迟到扣款

迟到________分钟以内,每分钟扣款________元。

迟到________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

经常迟到,按《________________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柜员合同工请假扣款原则上比照职工规定执行。

办法 小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第5篇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第6篇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

第7篇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1、各中小学(不含面上小学)、进修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离开湛江市(含市辖五县四区)外出,必须提前向教育局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掌握准假期限,并及时销假。

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校的中层和副职领导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面上小学校长外出一个星期内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一周由中心小学校长提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3、学校教职工外出、病、事假应向校长请假。

各校应完善学校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请假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使教职工明确请假规定和有关待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各校请假工作应做到有学校班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兑现各项福利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5、学校校长病、事假或因公出差2天以内(含2天),应电话向区教育局负责该镇工作的副局长报告,批准后,要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应以书面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出市的,要说明事由、目的地及时间,病假的应与学校教职工同样履行手续。

6、教职工考研、脱产进修、报考公务员,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

7、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8、学校组织教职工出市学习、培训、考察,应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填写区纪委统一印制的外出申请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校举办大型师生活动,应事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经局长审批方可进行。

9、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15天,学校要主动将教职工离开原因、时间及学校意见以实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__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间,女职工按要求定期查环查孕,不能以请假为由回避检查。

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中学、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小学(含__二小)和幼儿园的教师,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一周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面上小学教师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15天以内(含15天)应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会同审批;超15天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①请病假。

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只盖诊断专用章),医生每次开出诊断证明,原则上诊断病休时间只能休半个月以内,特殊病例也不能超过一个月病休时间,否则无效;二是看病收费单据、门诊手册;三是请假条(学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②请产假。

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二是若属剖腹产的,要交剖腹产住院证明;三是请假条。

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

每月底前,各学校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假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底前,以学校为单位(面上小学报管理组汇总)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统一报区人事局工资股扣发。

3、严明请假纪律。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

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

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4、严肃处理制度。

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

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区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①教职工旷工超过可辞退的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时,学校对其旷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及时以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应先停发工资,再要求其本人补办辞退手续(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要有书面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②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在15天以内,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

晋升工资、职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教育局将不定时到各校检查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情况。

严禁请假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教育局将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强化责任意识。

各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

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

②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越权审批的;

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

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常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校长室批准并备案。

2、请病假一般在前一天或当天上班前向校长室请假,病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持医生证明和开出的病假单。

如遇急病,可先打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但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3、请事假要事先写好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如遇特殊情况要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4、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没有批准未到校上班的,视作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结婚、生育、丧事假均按规定给假并办好请假手续;若超假,应续办请假手续,按相应的病事假处理。

6、请病假者,须把课务工作向教导处交待清楚,便于学校安排工作;请事假者,要事先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

7、教师外出参加经学校同意的学历进修,计算机、英语培训等,也要填写请假单,并须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未协调好课务的按事假处理。

教师因公外出一般提前报教导处,安排调课,若情况特殊再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上班时段内临时外出(半天以内)不影响课务的,须口头向各办公室主任请假,办公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须向校长室口头请假,凡临时外出均须于门卫处做好进出登记。

9、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要继续请假的要按上述程序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连续半个月以上,学校应安排代课老师。

(由教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职工连续病假较长时间要求恢复上班,须凭医院证明,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常上班。

11、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2、办公室主任和门卫值岗人员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进出校门登记表。

本制度经四届十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于20__年4月1日起实行。

第8篇 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9篇 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加强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是巩固劳动纪律,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高效率、满负荷地完成各项任务,确保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____公司的每名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请假和考勤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要经常组织所属职工学习与贯彻本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章 请假管理

第三条 职工请假的假别可分为下列十一种:

一、 事假;

二、 病假;

三、 婚假;

四、 丧假;

五、 工伤假;

六、 产假;

七、 计划生育假;

八、 探亲假;

九、 公假;

十、 台胞台属接待假;

十一、 其他假。

第四条 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请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探亲假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审批单》),按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写明请假假别和理由,起止日期和天数,并附有关证明,向直属领导(班组长、科长、处长)提出申请。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属领导请假,经批准的请假,事后本人仍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职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直属领导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向所在单位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未准的应按时上班。

经批准后的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由请假者及时交本单位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六条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一般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轮班制连续生产,以及因工作需要,事先经领导安排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仍需于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在考勤记录上不按请假记载)。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违规违制处理(在考勤记录上不按旷工记载)。

第七条 职工每次请假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假全月缺勤的,按无资假、有资假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小于或等于十一天时,按无资假、有资假、出勤的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大于十一天并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资假、无资假顺序记录考勤。

职工在连续请病、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时,其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仍按原请假的假别处理。但请假者在法定节日的当月有满一天或以上出勤的,其连续病、事假期间中的法定节日,在考勤记录上不按病、事假记载,可按休法定节日处理。

职工在有法定节日月份全月休假并有两种或以上假别时,其法定节日按法定节日后的假别处理。职工连续休假期中遇有公休假日时,其公休假日前后是同一种假别的,则公休假日按所休假假别处理;公休假日前后假别不相同时,其公休假日按公休假日后的假别处理。

第九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⒈职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⒉在非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或以内的,由工长(作业队长)或车间主任、科长、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厂、矿、工程公司主管厂长(经理、处长)批准。

班组长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直属领导批准;一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厂、矿、工程公司主管厂长(经理、处长)批准。

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副科级以下职工,请事假在七天或以内的,由直属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至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⒋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事假三个月或以内的,均由其直属领导批准。

⒌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⒍学徒工在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的事假期间照发学徒生活费。

⒎职工请事假期间中遇有病、丧、产假等假别时,按实际发生日期和假别改假处理。

⒏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家属区或街道的义务治安联防以及非经组织安排的机动车培训班学习,按事假处理。

⒐职工请事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

二、病假

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凭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的诊断休假证明或专科医院的专科门诊的诊断休假证明(以下简称: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于休假前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签认后方可按病假处理。住院治疗的可于出院后补交病假证明。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按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的起止日期执行,不得间断使用。但休假期间本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坚持生产的,需经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签证。无领导批准并签证,间断后并超过诊断休假证明日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2.职工因病在本人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开据的诊断休假证明,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五天有效,每月一次,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3.职工发生急病、重病,如确实不能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时,经当地就近公立医院,或相当乡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假,且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或发电报(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或打电话向直属领导请假,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非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急诊休假证明,唐山地区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三天有效;外省市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七天有效。特殊情况(如骨折断肢、重病住院等)须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非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急诊休假证明,每月一次有效,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__公司驻京单位职工按《__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首发[20__]151号)执行。

4.职工在国营浴池治疗脚病需要休息的,有修脚技师签名,并加盖诊断专用章的,视同专科医院医师开具的休假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职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病毒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5.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的休假,不论其是否持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6.个体医疗诊所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7.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连续休假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要求复工时,须有医务部门证明并经厂级单位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一个月;连续因病休假满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需经各子公司级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两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的,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发生其它病、伤休假或产假、探亲假等假期,试工期顺延。

职工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仍需定期将医务部门的病休证明交考勤员,无医务部门的病休证明不支付疾病救济费。

凡连续因病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未经批准而自行上班者,不按出勤处理。

8.职工工作时间内到矿山医院看病,事前应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请假,每次不得超过三小时。超过部分,有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9.职工发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按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意见处理,未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凭医务部门的病假证明按病假处理。

10.经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劳动保险规定执行。

三、婚假

⒈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另增加奖励假七天。职工结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⒉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结婚时不得再享受婚假。

⒊职工离婚后又复婚时,不给婚假。

⒋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⒌职工请婚假要提出有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四、丧假

⒈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一周岁及以上子女)、女职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职工的岳父或岳母丧亡时,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丧假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单位领导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⒉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亡时,死者与职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丧假一天。但因父母已双亡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批准丧假一至三天。

⒊职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职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丧假。

⒋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享受丧假。

⒌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⒍职工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丧亡时,给丧假一天。

⒎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五、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时,需持有医务部门证明并经安全部门签认后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产假

⒈女职工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休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十五天办理休产前假的请假手续。产前假休满十五天仍未生育继续休假的,有医务部门休假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产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数,可延长到产后休假。

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后至正常产假期满一周前,持有医务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不超过两年的假期(假期包括产假和产假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不足两年的,原则不予办理。

⒉女职工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时(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

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晚育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需由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经男方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十五天或全部使用。

⒊女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或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后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推前十五天改按产假办理,并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产假期满仍需病休并有医务部门证明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改按病假继续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⒋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⒌女职工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享受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直属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本款适用于一胎多胞的女职工)。

⒍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需持医务部门预约证明或孕期保健卡,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占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时间,有医务部门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孕期接受孕期教育,每次上课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需有职工所在街道或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工作岗位至哺乳室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往返途中时间每次最多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得跨日累计使用。

⒏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正值夏季7月或8月的,其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两个月,但最多延长到9月底。

⒐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⒑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等有关待遇,其所休假天数和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七、计划生育假

⒈已婚女职工进行人工流产以及职工因绝育手术的后遗症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按计划生育假处理,休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⒉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休假证明,按公假处理。

⒊男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男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女方一至两天假;女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男方一至七天假。休假期间按计划生育假处理,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⒋非婚人工流产的,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学徒的减发学徒生活费。

八、 探亲假

⒈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可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享受探亲假区域为:

①唐山市所属区、县

②秦皇岛地区:秦皇岛市、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县、青龙县(除大石岭、山东、木头凳镇、凤凰山、牛心山、山神庙、龙五庙、干沟、周杖子外)

③承德地区:宽城县(除徐家沟、汤道河、大石柱子外)、兴隆县半壁山、三道河、蘑菇峪、孤山子

④北京地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门头沟、通州城区

⑤天津地区:市区、蓟县

⑥廊坊地区:三河市、大厂县

上述地区中确因交通不便,不能保证职工利用工休假日团聚一昼夜的,经单位考察核实,劳动工资处同意后,可以执行。

⒉学徒及实行熟练制人员在学徒或在熟练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徒期满,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熟练制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技校生、职高生等,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⒊职工易地施工或工作,自易地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待遇原则上仅限易地施工或工作的职工返回原住地探亲。

⒋探亲假假期:

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配偶在驻外使馆常驻的职工探亲时,在其配偶在国外任期内未随任的,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六十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未婚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⑶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的周期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算起。即:1981年 3月14日前结婚的职工,从1981年 3月14日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1981年 3月14日以后结婚的职工,从结婚的次年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

⑷对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⒌__公司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以及脱产培训的在职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学校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⒍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与未婚夫(妻)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

符合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探亲期间父或母去世,或在父或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四年期间,还未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或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⒎职工因各种原因,已婚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职工按劳保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时,在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未婚的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内应享受的探亲假。

⒏探亲假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特殊情况时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探亲假假期。

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⒐职工探亲,应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在探亲前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休假。

⒑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或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及亲兄弟姐妹等,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⑴北京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82]京侨会字第028号<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⑵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

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4〕7号关于归侨职工探望港澳的亲兄弟姐妹问题的答复。

⑷北京政府侨务办公室〔86〕京侨字第047号转发《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⑸_北京市委统战部、_北京市委对台办、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海关〔86〕京统字27号《关于在京台胞、台属出境的执行办法》。

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其假期按事假处理。

九、公假

⒈职工参加厂级及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非生产性社会活动,以及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养,根据主办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考勤员方可按公假办理。

⒉职工因工伤住院,由医院负责护理。但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派去护理伤员的职工,在护理期间按公假办理。

⒊职工献血后,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一周(含公休日)休息时间,休息期间按公假办理。规定的休息期满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到岗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确认与献血有关的并发症休假期间,可仍按公假办理。

⒋职工因公出差在一周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休息时间。

⒌职工接受组织(报社、电台等)采访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凭采访单位出具的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⒍公安、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我公司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参加出证、陪审或协助破案等活动时,根据有关部门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亲属、亲友的原因,被传讯、审查所占用的劳动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⒎职工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脱产或半脱产)以及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成人、自学高考或公司以外单位组织的学习,按规定的听课、复习和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公假办理。

⒏职工经组织部门确认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中国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成员,除每月参加正常的组织活动外,参加民主党派组织的临时性会议、学习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其参加活动的时间可按公假处理。

十、台胞台属接待假

⒈台胞、台属职工在境内接待其不属于探亲范围回大陆探亲、观光的其他亲属(如祖父、外祖父、伯父、叔父、姑姑、姨、舅、亲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的配偶),可请台胞台属接待假。

⒉职工凡未经组织部门确认其台胞、台属身份,或经确认身份后情况又有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并以书面材料通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作为批准接待假的依据。

⒊台胞、台属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一至三天。

⒋台胞、台属职工到境内其它地区会亲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三至五天(另加往返路程假)。

⒌职工经批准的台胞、台属接待假,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十一、其他假

⒈职工因分房、调房搬家;因房管部门修缮房屋家中无人照管;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而搬迁住户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凭房管部门或市政拆迁办公室等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直属领导批准可给假一至两天。

⒉职工居住的房屋需要装修,无论其是否居住__房,确因需要留人看管配合时,经领导批准按事假办理。

⒊职工因家庭被偷、被盗或家庭成员被伤害等原因,为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期间需职工配合占用的工作时间。

⒋职工婚前检查及婚前教育,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给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天。

⒌职工的夫或妻一方,为其独生子女定期检查时,持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⒍职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凭学校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占用的工作时间。

⒎女职工患痛经且有痛经病史或临床有明显症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在经期休息一天。

⒏经批准的其他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形式采取职工本人签到制或考勤员记工制。__公司机关、厂矿、工程公司机关、子公司、直属单位、车间管理人员,以及医院、子弟学校、技校的科文卫人员的考勤形式采取工作者本人签到制,其他人员一律实行班组考勤员记工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考勤员,班组设立不脱产的考勤员。考勤员必须严格、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职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对职工请假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与保存,统计上报职工出勤情况,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采取职工本人签到制的单位,可根据岗位分布情况采取集中或按处、科、班组分设若干点进行签到,签到簿要放置在指定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职工本人每日于班前在签到簿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签写本人姓名(签名要字迹清晰)不得补签、超前签名、或由他人代签,以章代签。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停止签到,由专职或兼职考勤员收集签到簿,检查审核职工的签到情况和请假凭证,并在签到簿上盖章和按规定记录考勤符号。

实行集中签到的单位,由考勤员于上班审核后在签到簿的签名栏加盖'签到核章'戳记。'签到核章'戳记统一规格为长16毫米,宽 8毫米的竖字体章(由__公司劳动工资处统一刻制)。班组由班组考勤员或班长于上班审核后在签到簿的签名处加盖本人图章。

对未按规定签到或未办理请假手续及请假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考勤员有权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采取考勤员记工制的单位,由考勤员于每日班前在小组考勤表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记工,不得超前记工、或班后记工。

第十四条 职工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需按规定提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考勤员按批准的加班证明,并根据实际加班时间,如实记录加班加点日期和小时数。加班加点后经领导批准需要休息,并且次日不能按时到岗的,由考勤员如实记录到岗时间。

第十五条 对职工在班中经批准的请假,要如实记录假别及时间。

第十六条 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需由考勤员如实填写迟到或早退时间。迟到或早退不满一小时的(含一小时),按一小时扣发工资,以此类推。迟到满三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占用工作时间的文化学习,由办学单位按月(每月一日前)向学员单位提供学员上月学习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经上级组织安排参加的非生产性活动(开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文体活动等),由考勤员在签到簿上或小组考勤表上如实填写。

第十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事先要填写公出单,经领导签字后交考勤员。

第二十条 每月一日班组考勤员负责结工,对本班组人员的上月出勤和缺勤情况进行结算,经班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车间考勤员。

每月二日前车间考勤管理员收齐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对出勤和缺勤情况及各种请假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填入《职工年度考勤记录卡片》。

各级考勤员要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__公司内部相互借用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并于每月二日前向借出单位提供上月考勤和有关请假凭证,借出单位据此结工计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调动时,调出单位必须将调出人员调出前的当月考勤情况、并将有关请假凭证和《职工年度考勤记录卡片》,加盖公章以后一并转到调入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勤符号可分为下列十八种:出勤/、病假、工伤假、事假、产假p、计划生育假j、婚丧假△、探亲假≠、拘留传讯□、旷工×、其他假q、台胞台属接待假t、公假ㄙ、公休○、中班、夜班、大夜班、加班加点。

第二十四条 各种请假凭证统一贴在职工个人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的背面。每月将职工个人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利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私揽外活,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的,经核实证据确凿的,原批准的病、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勤员要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请假考勤管理情况和本制度执行情况。厂级每月抽查面不少于下属单位的三分之一。车间级每旬检查班组的签到或记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和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稿)》(__发[19__]350号)和《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__发[19__]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__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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