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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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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目的是提醒和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使安全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设施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全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四条 本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划分的原则是依据《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区域设备划分和职责分工规定》划分界定。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不妥或漏划,界定不清区域,由安监部进行协调界定,并提出管理区域变更通知,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变更区域执行,不得推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按照设备、系统分工,分别负责,安监部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

第七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设备部主任、 安监部主任

成 员:发电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粉煤灰公司经理、设备部分管副主任、物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安监部是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等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执行。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督促工作。

(四)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标志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完善并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

(五)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设施标准化的牵头、协调、完善工作。

(六)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上交安监部统一安排计划补充。运行单位负责对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标识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制作、悬挂增补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 设备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各开关室、主变、升压站、电缆室、油区、制氢站等所辖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及防控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第十条 发电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等区域主辅设备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的管理工作。

(二)发电机、励磁小室、主变、开关站、启备变、高低压厂用变压器、6kv配电,400v母线pc及各mcc母线;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主辅设备、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燃料区域6kv系统、脱硫区域6kv系统、除灰区域6kv及400v系统电气设备等所辖区域的设备、阀门标志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室、公司机务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机、炉、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设施标标志牌、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防止踏空线、禁止阻塞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管理。

(二)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拦、临时提示遮拦、输煤皮带两侧所设置的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跨越桥两侧设置跨越桥遮栏、输煤皮带滚筒设置滚筒防护网的安全防护管理。参数及规格符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三) 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室、公司电气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6kv、220kv、500kv开关站、主变升压站、机、炉、燃料、化水、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主辅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配电盘、仪表盘变送器柜、开关室、电缆室等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牌、禁止阻塞线、安全警戒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的管理。

(二)各配电室、电缆夹层、热控设备间等区域进出口门处所设置防动物板安全设施的管理。

(三)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电气设备转动方向设备标志的管理。

第十三条燃运部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输煤皮带系统、油泵房等所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二)燃料区域设备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粉煤灰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的主辅设备、系统管道等设备、阀门、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及设备标志的管理。

(二) 除灰、脱硫、电除尘器等所辖区域的安全标志及目视管理。

(三) 脱硫、除灰、电除尘器、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厂区及生产区域安全交通标志、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应对各专责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二)安全设施专责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三)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对标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齐全,归类科学易统计易检查。

(四)各项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专责人应认真做好月度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

(一)对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设施标志的行为。

考核-50元。

(二)安全设施管理专责人应定期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因未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丢失一处。考核-50元。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考核-100元。

(四)未及时完成安全设施整改。考核-100元。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 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3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使安全设施设备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完好状态。特制定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义:

3.1安全设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装置,如消防管道、消防栓、安全标志、标识等。

3.2安全设备指安全生产所配置的设备,如消防抽水泵,机器设备的安全连锁装置、防护罩、盖、挡板(包括设备的接地与接零),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灭火系统、灭火器材,视频监控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排污阀等,安全工器具(如: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等也属于安全设备。

4.管理细则:

4.1公司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方面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安全设施,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4.2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4.3公司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台账及管理卡,按照分类编号管理入账,做到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

4.3公司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消防设施器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良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生产部。

4.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消防水泵每季度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发现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4.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每年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4.8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必需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4.9 对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护,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4.10。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

4.11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4篇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落实,确保投运的项目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控制和管理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2 “三同时”制度: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工程技术部

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委托,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程监理的委托,负责施工质量控制;

负责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组织。

4.2 安全质监部

负责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4.3 管线所

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

5. 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伤害的种类,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5.1 安全设施设计

工程技术部委托项目设计时同时委托安全设施的设计。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当设计方案中安全设施不完备时应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完善补充,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重大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邀请安全质监部共同审核。

5.2 安全设施施工

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遵照物资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工程技术部组织安全设施的施工,委托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5.3 安全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监部、管线所共同进行。

安全质监部负责在项目联合验收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4 安全设施投产使用

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投产和使用。

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的投产和运行,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5.5 单独立项的项目需要进行安全预评,并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6. 相关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5篇 安全设施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安全设施及用品的使用、检验、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活动。

3.定义

4.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参与安全设施及用品合格供货商的评价;制定安全设施及用品的设置、使用、检验标准;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 物资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范围内安全设施的招标工作。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供货商的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负责采购安全设施的合同签订、开具采购单及及付款手续的办理;负责(招标)集中采购范围外安全设施的采购、储存和保管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电子台帐。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

4.4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加工类安全设施的设计、计算、验收等技术工作。

4.5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报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年度需用计划,配合物资管理部确定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发放范围。

4.6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监督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标准设置、使用;编制公共场所安全设施购置计划;审查各单位安全设施购置计划,签批安全设施领料单(除工作服和工作鞋)。

4.7 各单位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负责所辖安全设施的管理。

4.8 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周转性安全设施的调拨、检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负责消防器材的灌装、发放、回收和报废。

4.9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安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负责济南区域(总部办公楼、黄台生活区、丰汇小区)和邹城基地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4.10 办公室(综合办)负责外来参观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

5.程序

5.1 安全设施分类

5.1.1 绝缘安全设施。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设施。如:绝缘杆、绝缘胶垫、电容型验电器、漏电保护器等。

5.1.2 一般防护安全设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设施。如: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警戒绳、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 气体检漏仪、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5.1.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护眼镜、面部防护用品和卫生用品等。

5.1.4 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类标示牌。如:各种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如安全标示牌(包括消防标示牌)、现场制作的安全围栏、孔洞盖板、专用箱笼、隔离层等。

5.1.5 消防设施和器材。预防火灾发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专用消防设施、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沙池、灭火器材箱、消防锨、消防水桶、灭火器、防火毯、接火盘等。

5.2 计划、购置和制作

5.2.1 项目进点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整体策划》,测算本项目需

要安全设施种类、数量和需用时间的计划,防保租赁公司根据测算的结果,合理制定周转计划。

5.2.2 项目部各二级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前十五天提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未到位前,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提报计划),报安监科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防保租赁公司,新购部分由物资管理部采购。

5.2.3 周转性的安全设施(购置类包括: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配套绳、安全标志牌、可移动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箱等>、高空厕所、警戒绳。加工类包括:氧气、乙炔笼,氧气、乙炔防晒罩、五牌两图、活动围栏、有/无害废弃物回收箱、孔洞盖板、休息亭等)由项目部二级单位提

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汇总,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提交项目部防保租赁公司,防保租赁公司统一进行平�、调拨。

5.2.4 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批准后的周转性安全设施计划汇总后,报总部防保租赁公司。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确需购买的,由防保租赁公司把购买计划发回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计划报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依据公司签订的单价合同进行采购。

5.2.5 实行周转的安全设施需要加工制作时,由防保租赁公司根据项目部计划和现有调拨资源,提出需要加工制作的周转安全设施计划,经公司生产经理批准后,由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委托项目部加工制作。项目部按以下顺序选择加工制作单位:

(1)由项目经理部指派项目部内部单位。

(2)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现场分包商。

(3)由物资管理部门在市场加工制作。

5.2.6 未实行周转的公用安全设施需要加工制作时,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填写《施工任务委托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指定施工单位制作。

5.3 检验

5.3.1 购置的安全设施到货后,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供货商,依据提报的计划、“物资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标准等进行质量、性能和数量的检验,并填写《hs05-2d:安全设施检验表》。

5.3.2 新购置、退库以及转场的周转性安全设施,由防保租赁公司牵头组织检查验收,具体程序执行公司《周转性材料管理办法》。

5.3.3 制作的未实行周转的安全设施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和制作单位进行质量与数量的检验。验收合格后填写移交、验收清单。

5.3.4 租赁安全设施时,使用单位应会同防保租赁公司对安全设施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5.3.5 安全设施(含消防器材)使用、检验、储存方法和标准,参见公司综合信息网-安全管理网页-管理范本。

5.3.6 分包商自带周转性安全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应到项目部防保租赁公司及物业(保安)备案,具体程序执行公司《周转性材料管理办法》。

5.4 储存发放

5.4.1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周转性由防保租赁公司负责)的账务和储存管理,按计划发放,并作好费用的统计。

5.4.2 库存安全设施要进行分类编码存放,并标明生产日期和检验日期,做到标识清楚、摆放整齐、存放清洁(通风、干燥,不被曝晒或雨淋)、维护及时到位,保持安全设施性能完好。

5.4.3 经检验确认合格的安全设施方可发放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周转使用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周转)。

5.4.4 安全设施领料单应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工作服、防寒服和工作鞋应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审核内容:使用人安全防护工器具配备标准及期限,电子台帐记录是否到期,物资管理部门见字发放。

5.4.5 因工负伤或患病人员防护安全设施的发放

(1)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需配置假肢、特殊鞋等,必须经职工医院登记审查,经安监部批准,到指定厂家定做。

(2)因工伤或致残已经报销过特殊用品的,不再发放相应的安全设施。

5.4.6 外来人员安全帽的发放

(1)参观、检查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由办公室发放公司白色安全帽,指导其正确使用,并负责回收。

(2)商务、洽谈、送货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由门卫管理部门负责领出安全帽,放置在场区各出入口的门卫处,由值班门卫收取押金或证件后发放安全帽,指导其正确使用,并负责回收。

5.4.7 现场保安人员安全帽的发放

执行项目部与保安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项目部负责管理保安的部门根据保安定员领出公司白色安全帽,指导其正确使用,并负责回收。项目部撤离前或保安退出时,将安全帽退还物资管理部门,不能如数退还的应缴纳费用。

5.4.8 安全帽

5.4.8.1 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白色安全帽,二级单位人员配备红色安全帽,分包单位人员配备黄色安全帽,安全帽进行统一编号,严禁转借。

5.4.8.2 公司员工配备的安全帽由公司统一采购,帽檐上方标集团公司企业标志。

5.4.9 未到使用年限领取安全设施的扣款规定

(1)未满使用年限领用个人劳保用品的,由使用人填写“物资领料单”。工作服、防寒服、工作鞋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签,其它个人防护安全设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查电子台帐是否到期,未到期者领料单上备注“未到领用期”),领用人到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物资原价交款后,凭交款单和“物资领料单”到物资管理部门领取个人防护安全用品。

(2)丢失安全帽者可到安全管理部门交 100 元押金办理暂借手续,待新安全帽领取后,交还所借安全帽时退还押金。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归还的安全帽进行检查,丢失或损坏的按原价从押金中扣款,扣款交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5.5 报废处理

5.5.1 严禁私自处理安全设施及用品。

5.5.2 经检验确定需报废处理的安全设施及用品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周转性安全设施的报废处理由防保租赁公司负责,执行公司《周转性材料管理办法》。

第6篇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

第7篇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有义务、有权利负责对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证考核。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对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要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单位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2.1.1 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2.1.2 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2.1.3 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2.2 供货合同中要约定安全物资的规格、型号、登记及品名;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前要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分公司经营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安全部门和质量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验收准则和方法,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批准,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2.3 安全物资进场后项目部应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会同供应单位负责人完成。

2.4 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4.2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及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4.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

2 各工作机构;

3 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

4 各电气、液压系统;

5 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 国家明令淘汰的;

2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4 检测不合格的。

2.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4.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管理责任

2.5.1按供应单位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负责做好供应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脱或放弃管理。

2.5.2各单位要按规定核查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5.3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单位管理记录,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3 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2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供应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从2014年01月01日起执行。

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质安部

2013年12月20日

第8篇 斜巷安全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斜巷运输管理,消除斜巷运输不安全隐患,提高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杜绝斜巷运输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机电运输部对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负业务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斜巷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负责组织对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工作,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对斜巷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检查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使用情况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机电运输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的规格型号、安设地点、安设时间、巷道坡度、提升设备型号、提升车数、距斜巷上变坡点的距离、设备包机人、单位负责人等。

第六条 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

第七条 各管理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斜巷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装设置

第一条 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罐梯、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安装改变设计及安装结构的安全设施,否则每处罚款1000-2000元。

第二条 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第三条 主要斜巷为煤巷工字钢梁支护的,要将承重梁及承重梁后两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为u型钢梁支护的,要在u型钢中串工字钢梁固定。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顺槽安全设施安装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第十条执行。

第五条 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第六条 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第七条 严禁在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地点安设挡罐梯。

第八条 操作挡车梯的钢丝绳应采用φ8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开动机构应采用气缸或电动推杆开动,并按标准安装。

第九条 上、下山掘进时,除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耙矸机后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并随耙矸机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罐梯。

第十一条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十二条 在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2m左右位置,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十三条 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的联动挡罐梯。

第十四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 长度在30m以内的斜巷,可将下联动挡罐梯安装在距下变坡点以上5-10m位置安装,并与上部挡罐梯连锁。

第十六条 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应每隔200m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开动机构与挡罐梯之间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七条 斜巷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经验收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八条 挡罐梯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100-200mm,抬高时距轨道高度原则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

第9篇 某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__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__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油处理室入口处,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带火种”——悬挂在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设备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4.1.1.5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4.1.1.8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计算机、通信室出入口的门上。

4.1.1.9 “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大坝管理区域内。

4.1.1.10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具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的附近醒目处。

4.1.2  警告标志牌的悬挂

4.1.2.1  “止步, 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室外构架、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和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4.1.2.2 “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4.1.2.3  “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4.1.2.4 “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4.1.2.5 “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4.1.2.6  “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4.1.3  指令标志牌的悬挂

4.1.3.1 “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4.1.3.2  “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和高空作业场所。

4.1.3.3  “必须戴防护眼镜”——悬挂在车床、钻床、砂轮机旁以及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

4.1.3.4 “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4.1.3.5 “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外入口处和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4.1.3.6 “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1.4   提示标志的悬挂

4.1.4.1  “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 “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4.1.5  消防及其他标志牌的悬挂

4.1.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4.1.5.2  “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或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5.4  “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上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6   导向箭头标志牌的悬挂

“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4.1.7   限速标志牌的悬挂

“限速行驶”——悬挂在限速行驶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转弯处、公司房屋入口等。

4.2  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4.2.1  禁止阻塞线

4.2.1.1  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4.2.1.2  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4.2.1.3  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4.2.2  减速提示线

4.2.2.1 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4.2.2.2  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4.2.3  安全警戒线

4.2.3.1  发电机组周围(距离为1m)。

4.2.3.2  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4.2.3.3  控制盘(台)前(0.8m)。

4.2.3.4  配电盘(屏)前(0.8m)。

4.2.4  防止踏空线

4.2.4.1  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4.2.4.2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4.2.4.3  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油漆涂到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

4.2.5  防止碰头线

4.2.5.1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4.2.5.2  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 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4.2.6  防止绊跤线

4.2.6.1  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 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4.2.6.2  黄黑相间警示线。

4.3  安全防护配置规范

4.3.1  安全帽

4.3.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3.1.2  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3.1.3  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4.3.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3.1.5  蓝色为临时用工人员使用

4.3.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3.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3.3  固定防护围栏

4.3.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3.4  临时防护遮栏

4.3.4.1  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3.4.2  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4.3.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5   临时提示遮栏

4.3.5.1  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3.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3.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3.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3.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高压试验场所。

4.3.5.6  事故现场防护。

4.3.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6  孔洞盖板

4.3.6.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4.3.6.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3.6.3  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3.7   爬梯遮栏

4.3.7.1  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3.7.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3.7.3  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3.7.4  防小动物板

4.3.7.5  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3.7.6  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 span lang=en-us>;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3.7.7  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4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设施规范

4.4.1 电气设备

4.4.1.1 主变压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电压等级及相别。

4.4.1.2  断路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1.3  隔离开关——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4 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5  控制箱、端子箱——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6  接地刀闸——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7 室内配电装置—— 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4.1.8  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2  机组设备

4.4.2.1  水轮(发电)机标志牌—— 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4.2.2  主要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4.2.3  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4  一般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5  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间隔或设备 名称、编号。

4.4.2.6  阀门标志牌—— 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4.2.7  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 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或者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4.2.8  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 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4.3  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 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  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志牌—— 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4.3.2  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 发电厂主控制室。

5.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与曲阳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监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综合管理。

3.2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3.3 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

4. 具体内容

4.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安全设施作为防止工伤事故,消、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必须讲求时效性。如安全网、防护罩、通风设施,各种限制、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都必须齐全有效。

4.1.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安全防护措施。

4.1.2 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4.1.3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4.1.4 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4.1.5 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警戒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严禁任意摆放,施工完成后立刻安全移离现场。

4.1.6 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4.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4.2.1 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及维护。

4.2.2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4.2.3 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科统一安排,严禁部门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2.4 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请安全科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4.2.5 施工部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4.2.6 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4.2.7 安全设施作业部门(班组和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3 安全科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部门整改。

4.4 安全科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更换。

4.5 安全科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4.6 安全科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11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 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12篇 安全设施及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安全设施及用品的使用、检验、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活动。

3.定义

4.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参与安全设施及用品合格供货商的评价;制定安全设施及用品的设置、使用、检验标准;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 物资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范围内安全设施的招标工作。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供货商的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负责采购安全设施的合同签订、开具采购单及及付款手续的办理;负责(招标)集中采购范围外安全设施的采购、储存和保管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电子台帐。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

4.4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加工类安全设施的设计、计算、验收等技术工作。

4.5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报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年度需用计划,配合物资管理部确定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发放范围。

4.6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监督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标准设置、使用;编制公共场所安全设施购置计划;审查各单位安全设施购置计划,签批安全设施领料单(除工作服和工作鞋)。

4.7 各单位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负责所辖安全设施的管理。

4.8 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周转性安全设施的调拨、检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负责消防器材的灌装、发放、回收和报废。

4.9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安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负责济南区域(总部办公楼、黄台生活区、丰汇小区)和邹城基地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4.10 办公室(综合办)负责外来参观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

5.程序

5.1 安全设施分类

5.1.1 绝缘安全设施。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设施。如:绝缘杆、绝缘胶垫、电容型验电器、漏电保护器等。

5.1.2 一般防护安全设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设施。如: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警戒绳、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 气体检漏仪、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5.1.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护眼镜、面部防护用品和卫生用品等。

5.1.4 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类标示牌。如:各种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如安全标示牌(包括消防标示牌)、现场制作的安全围栏、孔洞盖板、专用箱笼、隔离层等。

5.1.5 消防设施和器材。预防火灾发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专用消防设施、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沙池、灭火器材箱、消防锨、消防水桶、灭火器、防火毯、接火盘等。

5.2 计划、购置和制作

5.2.1 项目进点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整体策划》,测算本项目需

要安全设施种类、数量和需用时间的计划,防保租赁公司根据测算的结果,合理制定周转计划。

5.2.2 项目部各二级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前十五天提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未到位前,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提报计划),报安监科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防保租赁公司,新购部分由物资管理部采购。

5.2.3 周转性的安全设施(购置类包括: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配套绳、安全标志牌、可移动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箱等>;、高空厕所、警戒绳。加工类包括:氧气、乙炔笼,氧气、乙炔防晒罩、五牌两图、活动围栏、有/无害废弃物回收箱、孔洞盖板、休息亭等)由项目部二级单位提

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汇总,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提交项目部防保租赁公司,防保租赁公司统一进行平衡、调拨。

5.2.4 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批准后的周转性安全设施计划汇总后,报总部防保租赁公司。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确需购买的,由防保租赁公司把购买计划发回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计划报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依据公司签订的单价合同进行采购。

5.2.5 实行周转的安全设施需要加工制作时,由防保租赁公司根据项目部计划和现有调拨资源,提出需要加工制作的周转安全设施计划,经公司生产经理批准后,由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委托项目部加工制作。项目部按以下顺序选择加工制作单位:

(1)由项目经理部指派项目部内部单位。

(2)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现场分包商。

第13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__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__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油处理室入口处,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带火种”——悬挂在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设备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4.1.1.5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4.1.1.8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计算机、通信室出入口的门上。

4.1.1.9 “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大坝管理区域内。

4.1.1.10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具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的附近醒目处。

4.1.2 警告标志牌的悬挂

4.1.2.1 “止步, 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室外构架、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和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4.1.2.2 “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4.1.2.3 “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4.1.2.4 “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4.1.2.5 “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4.1.2.6 “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4.1.3 指令标志牌的悬挂

4.1.3.1 “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4.1.3.2 “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和高空作业场所。

4.1.3.3 “必须戴防护眼镜”——悬挂在车床、钻床、砂轮机旁以及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

4.1.3.4 “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4.1.3.5 “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外入口处和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4.1.3.6 “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1.4 提示标志的悬挂

4.1.4.1 “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 “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4.1.5 消防及其他标志牌的悬挂

4.1.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4.1.5.2 “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或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5.4 “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上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6 导向箭头标志牌的悬挂

“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4.1.7 限速标志牌的悬挂

“限速行驶”——悬挂在限速行驶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转弯处、公司房屋入口等。

4.2 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4.2.1 禁止阻塞线

4.2.1.1 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4.2.1.2 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4.2.1.3 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4.2.2 减速提示线

4.2.2.1 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4.2.2.2 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4.2.3 安全警戒线

4.2.3.1 发电机组周围(距离为1m)。

4.2.3.2 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4.2.3.3 控制盘(台)前(0.8m)。

4.2.3.4 配电盘(屏)前(0.8m)。

4.2.4 防止踏空线

4.2.4.1 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4.2.4.2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4.2.4.3 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油漆涂到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

4.2.5 防止碰头线

4.2.5.1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4.2.5.2 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 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4.2.6 防止绊跤线

4.2.6.1 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 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4.2.6.2 黄黑相间警示线。

4.3 安全防护配置规范

4.3.1 安全帽

4.3.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3.1.2 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3.1.3 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4.3.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3.1.5 蓝色为临时用工人员使用

4.3.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3.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3.3 固定防护围栏

4.3.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3.4 临时防护遮栏

4.3.4.1 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3.4.2 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4.3.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5 临时提示遮栏

4.3.5.1 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3.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3.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3.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3.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高压试验场所。

4.3.5.6 事故现场防护。

4.3.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6 孔洞盖板

4.3.6.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4.3.6.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3.6.3 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3.7 爬梯遮栏

4.3.7.1 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3.7.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3.7.3 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3.7.4 防小动物板

4.3.7.5 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3.7.6 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 span lang=en-us>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3.7.7 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4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设施规范

4.4.1 电气设备

4.4.1.1 主变压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电压等级及相别。

4.4.1.2 断路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1.3 隔离开关——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4 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5 控制箱、端子箱——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6 接地刀闸——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7 室内配电装置—— 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4.1.8 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2 机组设备

4.4.2.1 水轮(发电)机标志牌—— 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4.2.2 主要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4.2.3 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4 一般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5 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间隔或设备 名称、编号。

4.4.2.6 阀门标志牌—— 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4.2.7 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 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或者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4.2.8 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 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4.3 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 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 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志牌—— 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4.3.2 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 发电厂主控制室。

5.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与曲阳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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